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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创先争优意见
编辑:红尘浅笑 识别码:14-669245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01 14:45:56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创先争优意见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关于在全省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

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活动,是巩固和拓展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立足本职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为扎实推进全省创先争优活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关于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12号)精神,结合云南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总体要求

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八届七次、八次全委会精神,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题,坚持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出发,改革创新,务求实效,统筹推进党的建设其他经常性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云南、维护边疆安宁、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实践中建功立业。

推动科学发展,就是要求基层党组织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强省和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建设,落实好本单位科学发展规划、思路和举措;党员以模范行动影响和带领广大群众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构建和谐云南,就是要求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扎实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引导工作;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社会风气;主动排查矛盾纠纷,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在重大突发事件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决捍卫国家和人民利益;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维护边疆安宁,就是要求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努力强化维护边疆稳定的意识,推进边疆民族贫困地区发展,大力实施“兴边富民”工程和边疆解“五难”等惠民工程,着力解决影响边疆稳定的突出问题,防范和打击各种渗透、破坏活动,抓好禁毒防艾工作,实现边疆长治久安。

服务人民群众,就是要求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充分尊重群众,紧紧依靠群众,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及时反映群众意愿,主动关心群众疾苦;帮助群众解决就业、就学、就医、住房、交通等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积极参加党员志愿服务活动,多为群众办实事好事。

加强基层组织,就是要求基层党组织深化拓展“云岭先锋”工程和边疆党建长廊建设,优化组织设置,扩大组织覆盖,创新活动 方式,积极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造就高素质的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通过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引导带动其他各类基层组织建设。

根据中央部署,创先争优活动从2010年4月开始,着重围绕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开展,兴起创先争优的热潮。从2011年7月开始,着重围绕迎接党的十八大开展创先争优,引导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以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更加出色的工作业绩,向党的十八大献礼。

二、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主要内容

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以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为主要内容。

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基本要求是,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成效明显,出色完成党章规定的基本任务,努力做到“五个好”:一是领导班子好。领导班子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个人形象一面旗、工作热情一团火、谋事布局一盘棋”的要求,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勤政廉洁,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二是党员队伍好。党员发展管理教育成效明显,党员素质优良,有较强的党员意识,自觉践行党的宗旨,带头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三是工作机制好。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到位,工作运行顺畅有序。四是工作业绩好。本单位各项工作成绩显著,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事迹突出,能够做到党建工作与各项工作统筹兼顾,有机结合,相互促进。五是群众反映好。基层党组 织能模范执行党的群众路线,问计于民、问政于民、问需于民,工作作风务实,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党员在群众中有良好形象,党群干群关系密切。

优秀共产党员的基本要求是,模范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努力做到“五带头”:一是带头学习提高。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自觉坚定理想信念;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认真钻研业务,提高技能,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二是带头争创佳绩。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埋头苦干、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带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三是带头服务群众。宗旨意识强,主动关心群众、服务群众,积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自觉维护群众正当利益。四是带头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党的权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五是带头弘扬正气。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敢于同不良风气、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抵制歪风邪气,弘扬清风正气。

三、实施分类指导

各级党组织要根据基层单位和党员的实际,把创先争优活动与深入实施“云岭先锋”工程、加强边疆党建长廊建设、巩固和拓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结合起来,分类指导,研究提出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主题,精心设计特色鲜明、务实管用的载体,精心组织实施好创先争优活动。

农村党组织要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主题,把创先争优活动与深化农村基层党建工作三级联创活动有机结合起来,认真落实“一 定三有”政策,大力推广“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深入开展“强班子、强素质,创建带领致富党组织、争当创业致富带头人”的“双强双带”主题实践活动。通过开展设岗定责、评星挂牌、依岗承诺、民情调查、建设农民服务站等形式充分发挥党员作用,带领农民发展致富,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街道社区党组织要以建设文明和谐社区为主题,把创先争优活动与借鉴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经验,在街道、社区开展基层党建工作三级联创活动有机结合起来,认真落实“三有一化”,深入开展“讲服务,创建温馨家园;讲秩序,创建文明家园;讲共建,创建平安家园;讲团结,创建和谐家园”的“四讲四创建”主题实践活动。通过建立党员责任区、党员示范楼院、开展党员志愿服务等活动发挥党员作用,引导社区居民努力建设文明和谐社区。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要以增强企业经济活力和竞争力为主题,深入开展“争创政治引领力强、推动发展力强、改革创新力强、凝聚保障力强的党组织;争做政治素质优、岗位技能优、工作业绩优、群众评价优的共产党员”的“四强四优”主题实践活动。通过党员责任区、党员品牌工程、党员攻关项目等发挥党员作用,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机关党组织要以建设学习型机关、服务型队伍、效能型部门为主题,把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与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与开展“个人形象一面旗、工作热情一团火、谋事布局一盘棋”的“三个一”主题实践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深入开展“比学习,创一流素质;比团结,创一流队伍;比服务,创一流作风; 比效能,创一流业绩;比奉献,创一流形象”的“五比五创”主题实践活动。通过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示范窗口,组建党员服务队、城乡党员结对帮扶等发挥党员作用,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机关效能。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党组织要以建设人民满意、社会满意教育为主题,围绕推进教育改革、搞好教书育人、加强教师队伍和学生党员队伍建设工作,深入开展“树立良好师风,争当育人标兵;树立良好学风,争当学习标兵;树立良好作风,争当服务标兵”的“三树立三争当”主题实践活动。通过设立党员科研和后勤服务岗、党员学科带头人,开展党员结对助学、党员志愿服务,争创“优秀共产党员•师德标兵”等发挥党员作用,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党组织要以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题,深入开展“注重道德修养,争做行业模范;注重业务水平,争做行家里手;注重服务奉献,争做岗位楷模”的“三注重三争做”主题实践活动。通过创建“科研课题攻关党员先锋团队”、“争当德艺双馨党员艺术家”、“优秀共产党员•人民满意的白衣天使”等发挥党员作用,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要以服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为主题,以抓好组织健全和党员队伍建设为基础,以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作用为重点,深入开展“为社会作奉献、为党旗增光彩;争当岗位能手、争当员工标兵、争当守纪模范”的“两为三争当”主题实践活动。通过设立党员创业先锋岗、党员责任区、诚 信经营户等发挥党员作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健康发展。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党组织要把团结各族群众推动发展、促进和谐、反对分裂、维护稳定贯穿于创先争优活动始终,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积极探索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新路子,坚决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边境地区基层党组织要进一步巩固边疆党建长廊建设成果,强组织、建阵地、聚人心、固边疆,努力把边境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维护边疆稳定的坚固基石、抵御不良渗透的坚强堡垒,把党员队伍建设成为凝聚各族群众的主心骨。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好主题实践活动,可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创新活动载体,丰富活动内容,增强活动实效。

四、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方式

各级基层党组织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充分运用三级联创、“云岭先锋”工程、边疆党建长廊建设和学习实践活动的成功经验,围绕中心工作设计主题,结合本职工作开展活动,把广大党员吸引到创先争优活动中来。要紧紧围绕确定的主题,通过以下方式,扎实推进创先争优活动。

(一)公开承诺。基层党组织制定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党员提出参加活动的具体打算,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群众公布,作出承诺,接受群众监督。

(二)领导点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适时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情况进行点评,实事求是肯定取得的成绩,指出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

(三)群众评议。上级党组织对基层党组织、基层党组织对党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情况,适时组织党员、群众进行评议。

(四)评选表彰。上级党组织对基层党组织、基层党组织对党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情况进行考核。在此基础上,适时评选表彰创先争优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评选表彰要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公认度,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

各基层单位在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中,要坚持抓好学习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后续工作,切实兑现向群众作出的承诺,建立健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长效机制;引导基层党组织切实履行职责,共产党员立足本职岗位争创一流业绩,掀起创先争优活动高潮。2012年“七一”前,省委将专项表彰2010—2012年创先争优活动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以及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成绩显著的先进县(市、区)党委,并按照中央安排,遴选推荐我省的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先进县(市、区)党委上报中央组织部表彰。

五、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创先争优活动的领导关系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确定。各级党委(党组)要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创先争优活动,结合实际制定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和宣传部门共同负责、相关部门参与指导的工作机制。全省创先争优活动由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牵头,成立省委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委组织部,协调推进全省创先争优活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落实领导和指导责任。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省国资委党委要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负责领导和指导所属党组织的创先争优活动。省委统战部等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创先争优活动的具体指导;省民政厅等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的具体指导;省教育厅要加强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创先争优活动的具体指导;省卫生厅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创先争优活动的具体指导;省财政厅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创先争优活动的具体指导;省司法厅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创先争优活动的具体指导。条条为主管理和条块共管单位的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对行业、系统创先争优活动的指导。各县(市、区)党委是抓好创先争优活动的关键,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领导和指导责任。县(市、区)委书记是抓创先争优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情况作为考核县(市、区)委书记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基层党组织要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创先争优活动的开展推进,注重发挥好党建工作指导员和大学生“村官”在创先争优活动中的作用。要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创先争优活动带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开展创建先进集体、争当先进个人活动。

(二)注重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以及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党员电化教育、党建信息网和手机短信平台的作用,采取基层党员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各领域各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的先进事迹,及时总结推广创先争优活动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引导广大党员以先进典型为榜样,争做优秀共产党员,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气。

(三)典型引路,示范带动。各级党组织要把培养典型、树立典型和宣传典型作为实施创先争优活动的一项重要措施,注重发现培养不同类型先进典型,在所辖基层党组织中培育和树立一批富有特色的创先争优活动示范点,广泛宣传示范点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上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参与活动,带头在基层党组织中建立创先争优活动联系点,定期到联系点指导工作,督促检查,帮助联系点发现问题、破解难题,努力把领导干部的联系点培育成党建示范点。各地区要把创建基层党组织建设先进县(市、区)作为重要抓手,扎实推动创先争优活动的深入开展。

(四)强化督查,务求实效。各级党组织要采取分领域分行业召开座谈会、推进会,加强经常性督查、随机抽查、列表督查等方式,了解活动进展,通报活动情况,总结交流经验,研究解决问题。对创建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树立为先进典型;对创先争优活动思想上不重视、工作上不得力、实施上少创新、评议时不客观的,上级党组织要及时提出批评,点出问题根源,要求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预期目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实行问责,确保全省创先争优活动取得实效。

各州市委、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省国资委党委 等单位和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中央和省委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意见,并报送省委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篇:中共云南省委慰问信

慰问信

全省共产党员同志们:

在“十二五”开局之年,我们迎来了党的90华诞。值此党的生日之际,中共云南省委向辛勤工作和奋战在全省各个行业、各条战线的广大共产党员,向在党的各个历史时期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党员老同志,致以节日的祝贺和诚挚的问候!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90年不懈奋斗,谱写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奋勇前进的壮丽诗篇。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实现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彻底改变了一穷二白的旧中国落后面貌,使古老的中国以崭新的姿态屹立于世界的东方;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不愧为伟大、光荣、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愧为领导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的核心力量。

云南各族人民的命运,与我们党的发展紧密相连。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云岭大地上一代又一代的共产党人,在革命战争年代出生入死、前赴后继、浴血奋战,在和平建设时期奋力拼搏、开拓进取、无私奉献。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省委团结带领全省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和各族群众,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取得了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巨大成就。尤其是奋战在全省各条战线的广大共产党员,立足本职,践行宗旨,辛勤工作,默默奉献,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着不平凡的业绩。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中,你们开拓创新,建功立业,贡献着自己的聪明才智;在抗灾救灾等急、难、险、重的任务面前,你们挺身而出,冲锋在前,用鲜血和汗水为党旗增光添彩,彰显了党的先进性和新时期共产党员的时代风采。正是你们的辛勤耕耘,使云岭大地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深刻变化,千里边疆焕发出欣欣向荣的无限生机,各族群众逐步过上了安康和谐的幸福生活。你们无愧于共产党员的光荣称号,你们的贡献与业绩将永垂史册!

回顾过去,我们无比自豪;展望未来,我们信心百倍。当前,“十二五”蓝图已经绘就,云岭大地新一轮加快发展的序幕已经拉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深入实施新一轮西部

大开发、建设中国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我们迎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每一名共产党员都肩负着光荣而艰巨的任务。科学发展无止境,创先争优正当时。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奋发有为、创先争优,为创造更加美好的幸福生活、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而努力奋斗!

祝全省共产党员:节日愉快、身体健康、工作顺利、阖家幸福!

中共云南省委

2011年7月1日

第三篇: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陕西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办发【2009】12号

各市委、市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陕西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5月9日

陕西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高层次人才来陕西创业、工作、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引进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百人计划”围绕我省发展战略目标,从2009年开始,用5—10年时间引进并重点支持200名高层次人才来陕西创新创业。

第三条 实施“百人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围绕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急需开展人才引进工作,重点引进一批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

(二)使用为本。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创新体制机制,搭建事业平台,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的作用。

(三)特事特办。针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不同特点,采取特殊政策措施,特别优秀和急需的可“因人设岗”、“一人一策”。

(四)统筹兼顾。坚持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引进人才,既重视引进人才的服务工作,也重视做好现有人才的服务工作。

第二章 引才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是指经认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真才实学,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国(境)外引进人才每年在我省工作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国内引进人才不少于9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或国内重点高校、科研单位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近5年在国际核心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学术论文,获得国际、国内重要科技奖励,掌握重要实验方法或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的专家、学者;

(二)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或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丰富的金融管理、资本运作和项目规划管理经验,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的专业技术人才和良好经营业绩的管理人才;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承担过相关领域的重大项目,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或在相关产业领域能够解决关键技术或工艺性难题,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外、省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30%以上,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四)我省急需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章 事业平台与生活待遇

第五条 进入“百人计划”的引进人才作为特聘专家,为其提供相应的事业平台与工作条件:(一)可担任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金融机构中级以上的领导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可推荐担任国家重大专项、863、973、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负责人;可担任省重大专项负责人。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和用人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实施重大专项任务的需要,在科研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等方面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保障。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研究内容或技术路线进行调整;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包括用于人力成本投入;有权决定团队成员的聘任,所聘人员可采取协议工资制。

(三)可申请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用于在本省开展科学研究或生产经营活动。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必要时,有关部门应以特别项目形式给予支持。

(四)用人单位应结合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新型科研管理体制和人才工作机制,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保障。为引进人才提供必需的办公和实验用房、科研仪器设备和科研启动经费,在团队建设、研究生招生、重大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第六条 进入“百人计划”的引进人才作为特聘专家,享受为其提供相应的生活待遇:

(一)引进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在省外国专家局为其办理《外国专家证》后,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其外国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相关签证/居留许可手续。符合规定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引进的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外国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5日内,为其办理2—5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签证。

(二)引进的具有中国国籍(国内)的高层次人才,不受出国、来陕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可选择在省内任一城市落户。公安机关要简化程序,予以优先办理。3 对于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公安机关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有关规定优先办理。

(三)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参加国内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缴费年限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参保缴费办法、在国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办法等,与中国公民有相同权利。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基础上,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四)引进人才单独来陕工作的,用人单位要为其租用100平米左右的住房或提供相应的租房补贴;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一同来陕工作的,用人单位要为其租用150平米左右的住房或提供相应的租房补贴。

(五)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六)引进人才的配偶一同来陕并愿意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其工作;暂时无法安排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调安置。

(七)引进人才的报酬和待遇,应与其能力、贡献挂钩,并随其贡献大小调整。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薪酬,由用人单位参照引进人才回国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虑应为其支付的住房(租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补贴等,协商确定合理薪酬。引进国内高层次人才的薪酬,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确定。

(八)引进人才的子女可选择省内公办学校,或选择国际学校就读的,由工作所在地或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协调优先办理入、转学手续,合理收取费用。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中国籍子女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入学考试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外国籍子女报考高等院校的,按照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有关规定优先录取。

(九)进入国家“千人计划”的海外引进人才和进入省“百人计划”的引进人才,由省财政分别给予每人100万元和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助(视同政府 4 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可配套其他资金,用于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四章 工作体制与程序

第七条 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成立陕西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小组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金融办和省委统战部、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外国专家局、团省委、省科协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在省委组织部设立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作为工作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八条 工作小组负责审定人才引进目录和工作计划,制定和落实特殊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引进人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专项办负责“百人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重点领域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高等院校人才引进工作由省教育厅牵头;科研机构(含国家和省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实验室)人才引进工作由省科技厅牵头;省属国有企业人才引进工作由省国资委牵头;省属金融机构人才引进工作由省金融办牵头;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含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工业园)人才引进工作由省科技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科技成果产业化、陕北能源化工基地、航空航天高技术产业基地和重大建设项目人才引进工作由省发改委牵头;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牵头。

各牵头组织单位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实施人才引进工作。主要职责:组织制定本领域项目、学科、实验室等人才引进目录和人才引进计划;组织专家对推荐进入“百人计划”人选进行评审遴选,提出建议名单;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项目、经费和配套条件。

第九条

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和涉及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落实有关政策、建设人才信息库、实施跟踪计划、提供窗口服务等工作。

第十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包括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

第十一条

专项办综合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汇总形成人才引进目录和工作计划,报工作小组审定后发布执行。

人才引进目录主要内容为,各领域今后5—10年的人才需求,用于引进人才的重要岗位、重点项目及经费支持计划等。

工作计划根据人才引进目录制定。主要内容是,各领域每年的人才引进规模、提供的主要岗位和项目、事业平台建设意见等。

第十二条

推荐进入“百人计划”的人选,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用人单位根据需求物色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并达成引进意向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人才引进申报书,报牵头组织单位。

(二)牵头组织单位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和遴选,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引进人才建议名单和综合评审意见报专项办。

(三)专项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报工作小组审批。经工作小组批准的引进人才名单,由专项办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

(四)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30个工作日内与引进人才签订工作合同,协助办理有关手续,落实相关政策和其他配套支持条件,保证引进人才如期到岗工作。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以自荐或推荐的方式直接向专项办申报。通过自荐、其他渠道推荐,或需要以特殊方式引进的人才,由专项办商有关部门按程序个案处理。

第五章 条件保障与日常服务

第十四条

设立陕西省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省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专款,用于高层次人才来陕创业、服务的资助和有关补贴。

第十五条

建立5个省级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将其列入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给予一定支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探索实行国际通行的科学研究和科技研发、创业机制,集聚一批高层次人才和科研团队。

入选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者,直接纳入省级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

第十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建立专门服务窗口,为引进人才落实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医疗、保险、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的政策。

第十七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由专项办牵头,教育、科技、人力资源、发改委、财政、国资委、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库,为人才引进提供支持。专项办协调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发改委、省金融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外专局等单位,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共建共享机制。

加强与我国驻外使(领)馆、海内外留学人员团体及留学人员的联系,及时推荐优秀人才。

充分发挥有关学会、协会和省海外联谊会、省留学人员联谊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的作用,加强同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联系,为他们来陕工作、服务牵线搭桥。

第十九条

进入“百人计划”的引进人才列入省委联系的专家范围。专项办为引进人才建立档案,制定日常联系和服务办法,建立跟踪服务和沟通反馈机制,及时掌握引进人才工作和生活的相关信息,促进人才供需双方的沟通联系。每年底,由专项办组织对引进人才工作进行评估,总结人才引进工作,向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条

根据引进人才的工作领域和工作性质,实行弹性考核制度,避免多头评价、重复评价。具体考核工作由牵头组织单位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并将考核情况报专项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后期评估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

(一)可实施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二)给予本人工资10倍以内的特聘岗位津贴。

(三)省委、省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合同,由牵头组织单位提出意见,经工作小组批准,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研究制定实施本地区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有针对性地引进一批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有条件的地区要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等,推出一批特色项目,大力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陕西创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

省级有关部门、市(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标准的,经有关部门评审后,可纳入“百人计划”,享受相关待遇。

本省进入国家“千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对在本办法实施前引进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实际,现就做好全省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是保证中央和省委关于农村改革发展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立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全局,作出了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大了强农惠农政策的力度。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围绕中央和省委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各项制度,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对中央和省委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制度的有效实施,发挥强农惠农政策投入最大效益。

(二)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是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的客观要求。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农村全面小康建设步伐,关键在锻造一支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廉政勤政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队伍。多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

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和部署,大力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广大农村基层党员和干部辛勤工作、廉洁奉公,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也要看到,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的社会结构、生产方式、组织方式、利益关系正在发生着深刻变化,制约我省农村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尚未消除,农业农村仍然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最薄弱的环节,农村党风廉政建设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仍然比较薄弱。这与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目标还远远不相适应。只有扎实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才能为实现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奋斗目标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证。

(三)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农村改革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少数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部分基层干部作风不正,铺张浪费、简单粗暴、办事不公、与民争利、损害群众利益,甚至违纪违法的现象仍然存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全盘考虑,统筹兼顾,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大力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

(四)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力保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定,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我省党员总数201万,农村党员111万,农村党员占党员总数的

55.2%。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只有大力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才能切实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保证。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要求

(五)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我省的《实施办法》,以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为核心,以维护农民权益为重点,坚持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相结合,推进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六)工作目标。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使农村基层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明显增强,作风明显改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逐步健全,执行有效;农村基层干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形成,运行规范;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逐步建立起与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农村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

三、大力开展农村基层反腐倡廉教育

(七)突出教育重点。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针对农村实际,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培训计划,科学制定培训方案,认真组织教育培训工作。以乡(镇)、村(社区)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为主要对象,突出抓好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促使其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群众观、道德观、荣辱观。要注意加强对农村流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八)创新教育方式。要结合农村特点,编写农村廉政教育工作手册和简易读本,制作廉政教育课件。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现代远程教育的作用,通过主题教育、集中教育、警示教育、形势报告会、讲党课等形式对农村党员、干部开展廉政教育。大力宣传和表彰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中涌现出的优秀农村基层干部,弘扬勤政为民、廉洁奉公的良好风尚。

(九)大力加强农村廉政文化建设。组织和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农村廉政文化建设,鼓励和支持农民群众积极创建富有地方特色的乡村文化室、图书室、文化大院、文化长廊、文化讲堂、民间剧团等廉政文化设施,鼓励乡村文化工作者创造适应农村特点的廉政文化产品。大力推进廉政文化进农村活动,开展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宣传教育活动,倡导良好的乡风民俗,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氛围。进一步加大全省农村尤其是边疆民族地区文化设施建设的投入,实现村村有电视看,有广播听,有报刊杂志和书籍阅览,有活动场所的基本要求。

(十)加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做到“六要六不要”,即: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要因循守旧、不思进取;要求真务实、量力而行,不要虚假浮夸、盲目攀比;要尊重民意、依法办事,不要强迫命令、独断专行;

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要贪图享乐、铺张浪费;要廉洁自律、公道正派,不要以权谋私、与民争利;要崇尚科学、移风易俗,不要搞封建迷信和婚丧喜庆大操大办。进一步加强乡镇机关效能建设,狠抓行政问责四项制度的落实,创建便民服务载体、健全联系群众的平台,建立农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等,促进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转变作风,不断提高为农民群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四、不断完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制度

(十一)建立和完善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监督制度。一要强化群众监督制度,认真推行村(社区)干部勤政廉政双述制度、村民询问质询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二要强化民主监督制度,健全乡镇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完善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制度。三要强化组织监督制度,落实农村基层党组织生活会制度,健全农村基层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落实农村基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

(十二)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精神,完善乡(镇)、村组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银行账户、银行存款、现金、债权债务、票据使用和会计档案的管理,健全财务预决算、开支审批、审计监督和村民民主理财等制度。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的基础上,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211号),对财务管理混乱的乡(镇)、村(社区)

进行集中整治,清产核资,明确债权债务。乡(镇)、村(社区)对扶贫、救灾、优抚、救济、移民、防疫、禁毒防艾、退耕还林还草还湖等支农惠农政策的款物必须实行公示。加强资产管理,制定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等经营管理制度。加强资源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林地、矿产、建材、湿地、滩涂、水面等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投标制度。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抓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积极推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增强村集体经济实力。

(十三)深化改革,逐步消除滋生腐败的条件。积极稳妥地推进以深化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完善农村基层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认真总结一些地方公开推选的成功经验,扩大候选人提名中的民主。积极推行村党支部选举的“两推一选”办法。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依法开展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重点解决选举中宗族势力干扰、拉票贿选等侵犯选民民主权利的问题。按照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健全农村党员、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县(市、区)要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制定规范农村基层公务接待活动的管理办法,村、组不准招待国家机关和基层站所工作人员,逐步实行零招待制度。

五、积极推进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建设

(十四)进一步深化乡(镇)政务公开工作。乡(镇)政权机关和基层站所要按照公正、便民、勤政、廉政要求,利用方便快捷的形式,公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强农惠农的政策,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等情况以及其他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县(市、区)、乡(镇)要加快建立便民服务中心,探索推行农民群众办事全程代理制等便民、高效办事的有效途径,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学校、医院、供水、供电等与农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公用事业单位要大力推行办事公开、公示制度。实行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对乡(镇)政务公开的督促检查,把办事公开纳入政风行风评议范围,定期开展评议活动,将评议结果向有关部门和农民群众反馈。

(十五)进一步深化村务公开工作。以财务公开为核心,把各级党委、政府强农惠农政策、社会各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项目、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资金、救灾救济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的经营、处置、收益、分配情况,以及对村干部的民主评议、考核和审计结果等事项,纳入村务公开的范畴,及时公开。县(市、区)负责编制村务公开目录,对、季度和月公开以及实行公开的事项都要作出明确规定。对群众关心的问题,实行点题、点名、限期向群众公开。乡(镇)要切实加强对落实《云南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不公开、假公开、不及时公开等现象。

(十六)积极推行农村基层党务公开。乡(镇)、村(社区)党组织的工作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都要向党员和农民群众公开。公开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工作目标、决策内容和程序、干部选拔任用、党员发展、党费收缴及管理使用、党员民主评议、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处

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等内容。县(市、区)委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党务公开制度,制定具体的公开内容、程序、时间和方法。

六、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党的农村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七)围绕中央和省委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健全农村民主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把惩治和预防腐败寓于农村改革和制度创新之中,推动制度的有效实施,保证农村各项改革顺利推进。

(十八)围绕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农民直接补贴政策、发展现代农业和农村公共事业投入政策以及扶贫资金、救灾救济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支农资金使用的管理规定,按照透明、规范的要求安排支农资金,通过招投标方式实施支农项目。积极运用“一卡通、一折通”等简便、直接的形式,确保补贴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农民和受灾群众手中。加强审计和稽查,严肃查处截留、挪用、贪污等行为,保证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发挥强农惠农政策投入最大效益。

(十九)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认真贯彻落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防止和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的错误行为,坚决反对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严禁没有实质内容的升级达标和评比活动,力戒新农村建设中的形式主义,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十)围绕农村土地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坚决纠正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健全土地流转制度。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占用规模,防止违法批地、乱占滥用耕地。加大对农村土地征收征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征地程序和补偿标准,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项审计和公开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土地征收征用问题较多的地区进行重点检查,切实纠正和查处拖欠、克扣、挪用、侵占、贪污征地补偿费的行为。

(二十一)围绕农村综合改革推进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防止和纠正乡(镇)机构改革中违反规定设置机构,超职数、超编制配备人员以及弄虚作假“吃空饷”等问题。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投入足额到位和规范使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的行为。加大对农村社保、医保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督促有关部门规范转移支付和乡(镇)开支范围,及时发现和解决县(市、区)、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县(市、区)、乡(镇)有限的财力投入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严格执行关于制止乡村发生新债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七、切实解决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二十二)坚决纠正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行为。认真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坚决制止在农民建房、用电用水和务工经商等方面存在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制止违反涉农税收、价格及收费“公示制”和乡(镇)、村级组织、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规定的行为。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管,坚决纠正农村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认真解决在扶贫、救灾、救助、移民等款物管理和使用中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市场监管和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农资、哄抬农资价格等坑农害农行为。深入治理违法排污、乱砍滥伐林木、非法采矿等破坏农村生态环境、生态安全的问题。严格执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严防因“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加重农民负担。完善农民负担监督体系,认真查处违反政策增加农民负担的问题。

(二十三)严肃查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重点查处截留、挪用、侵占、贪污支农惠农资金和征地补偿费案件,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案件,特别是涉及土地、林地、湿地、水面、矿产资源和环境污染等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案件,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案件,选举中拉票、贿选等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案件,参与赌博、借婚丧喜庆收敛钱财等案件。畅通信访诉求渠道,倾听民声民意,认真解决农民群众来信来访问题;建立健全矛盾调处化解机制、利益保障协调机制。实行领导干部包案制,对涉农案件做到反

应迅速、有案必查、结果公开,真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八、建立健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

(二十四)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负起全面领导责任。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必须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农村党风廉政建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责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专门工作机构,组织协调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县(市、区)委是关键,乡(镇)是基础,村(社区)是重点。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向村级延伸,制定相关的配套规定。

(二十五)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协助同级党委、政府研究制定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意见,做好工作规划,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县(市、区)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主要任务,实现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做到年初有部署、平时有检查、年终有考核,逐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县(市、区)、乡(镇)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整合监督资源,健全工作机构,合理配置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落实。县(市、区)、乡(镇)纪检监察机构要把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

定、维护各民族团结和睦和边疆安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工作重点。

(二十六)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涉农有关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任务分工,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本部门本系统整体工作中,一同研究、一同部署、一同考核,同步推进。要紧密结合农业和农村工作实际,立足于本部门本系统的业务工作,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和职能作用,针对农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省、州(市)垂直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与地方党委、政府共同抓好基层站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

(二十七)严格落实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县(市、区)、乡(镇)要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的职责,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建立健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乡(镇)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向村延伸,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配套规定,严格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推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

(二十八)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完善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针对我省农村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基础条件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状况的差异,紧贴本地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把握山区、坝区和边疆地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共性和个性,区别对待农业型、资源型、工矿型、城郊型等不同类型的农村,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出相应的具体实施措施。

县(市、区)、乡(镇)党委每年年底要向上级党委和纪委专题报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第五篇: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加强社区居委建设意见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

建设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精神,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社区建设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六次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以提高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区和谐为目标,以创建和谐社区为载体,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努力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实现科学发展、富民强省奠定组织基础。

(二)目标任务

经过努力,到2015年使全省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体系更加健全,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号召力显著增强,社区居民的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社区居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社区居民自治范围进一步扩大,社区民主管理制度日趋完善;干部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作风建设进一步加强,社区管理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并能够满足社区居民群众的基本服务需求;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内外关系更加协调,全社会尊重、关心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形成。

二、进一步健全社区组织体系,实现居民全员管理

(一)科学合理设置社区。根据建设和发展情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便于群众生活、便于发挥社区服务功能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人口规模、管理幅度等因素,对已纳入城区行政区划、各类开发区、新建小区、城中村改造的居民区实行社区设置或调整。新设置社区规模按1500户——3000户左右居民确定,一个社区原则上设置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名称根据社区成员的认同感、归属感和国家及本省有关地名管理的规定确定。

(二)实现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组织全覆盖。要加快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工作。对尚未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新建住宅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地方,要先由相邻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居民入住率达到50%后,要尽快按照省制定的标准合理地划分社区,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筹建工作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

(三)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调整充实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设置,建立有效承接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物业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福利、公共文化、工会、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权益保障、住房保障等各类下属的委员会。选齐配强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居民代表,形成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委员会、居民小组、楼院门栋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新格局。

(四)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专业服务机构。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社区服务站(或称社区工作站、社会工作站、群众工作室)等专业服务机构,形成“两委一站”,即社区党支部委员会(党总支)、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服务站的工作格局。社区专业服务机构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协助有关部门在社区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平安创建、群防群治、民政救助、劳动保障、住房保障、卫生、人口计生、老龄服务、流动人口及特殊群体管理和服务等公共服务工作;协助居民委员会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三、进一步壮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队伍,实现“有人干事”

(一)拓宽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来源渠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则上由5-7人组成。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9人。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可由县(市、区)政府从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中选派,也可从机关退休、提前离岗人员和退伍军人、大专毕业生、下岗职工和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中招聘,特别要加快选聘优秀大学生到社区工作的力度,力争到2015年实现每个社区工作人员中至少有1名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生,其招聘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要积极开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按照“一社区一支部(总支)”要求,及时建立和调整社区党组织。完善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操作规程,推进社区党组织“两推一选”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提倡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社区专职党组织成员和居民委员会委员“交叉任职”。

(二)提高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待遇。从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派并依法当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其身份、待遇和人事关系保持不变;依法当选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退休干部、职工,其生活补贴由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安排;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通过参加招聘并依法当选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的待遇原则上不低于所在县(市、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60%,党组织副书记、副主任的待遇不低于150%,其他成员不低于140%,2015年达到当地上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按3:7比例承担。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有条件的可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专职从事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10年以上的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退离工作岗位后,虽有一定经济来源而不能保证正常生活需要的,应当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应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发放,并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浮动。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政府制定。

(三)关心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成长进步。要注重加强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县(市、区)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每年至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1次,其他成员每2年至少培训1次。鼓励社区工作人员考取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对获得国家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的,享受职称津贴,具体标准由市或县级政府确定。逐步实行持证上岗,推进社区工作人员专业化、职业化进程。要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激励机制,积极把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培养发展成为党员,要拿出一定比例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在招录公务员时,要注重从任职满3年的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书记或主任中定向招录。对表现突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优先选任街道(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对工作成绩突出、居民群众满意的社区工作人员应及时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激发社区工作人员干事为民热情。

四、进一步加大社区资金投入,实现“有钱办事”

按照中央[2010]27号文件要求,尽快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多方筹措的社区建设资金保障机制。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服务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办公经费由市、县(市、区)政府解决。下大力解决无社区居民委员会无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用房问题,按照建设标准,每个无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投入50万元,市补贴30%,县(市、区)投入70%,省财政适当予以奖补,并列入预算。省财政厅监督市、县区两级搞好落实,力争到2015年实现全省每个社区都有标准规范的办公和服务用房。

从2012年起,各县(市、区)按照社区内居民人数最低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每名党员每年50元标准,将社区办公经费、社区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长。社区信息化建设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员培训费,按照每年每个社区不低于5万元安排,由市、县(市、区)财政分别以30%和70%的比例承担,以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健康发展。

根据省财政体制改革支出责任,省直管县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所需各项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

五、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有场所议事”

(一)切实落实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和服务用房。按照民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85号)要求,凡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建居民区,建设单位都要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的标准提供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和服务用房,按户口计算不足300平方米的,按不少于300平方米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服务用房等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标准要求统筹规划建设社区卫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人口计生、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设施。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的建设单位必须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等配套建设标准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配置标准和要求的不得颁发规划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完工后,社区的办公和服务用房项目,由规划、建设、房产、民政等相关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联合审查和验收,凡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的,一律不能通过验收,确保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与小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检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服务用房的或者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建设,也可以从其他社区设施中调剂置换,或者以购买、租借等方式解决。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军队等单位型社区,由该单位按标准无偿提供社区工作和服务用房。

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归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出租或改作他用。

社区办公和公益性服务用房的水电、供暖、燃气、电信等费用要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

(二)积极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将社区信息化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整合现有公安、人口计生、卫生、民政、老龄、社会保障、残联等各类数据资源,建立以社区综合数据库为支撑、渠道界面统一、覆盖社区各类业务的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在不同部门之间的无障碍共享。

六、进一步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实现“有章理事”

(一)不断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和民主管理制度。坚持和完善社区民主选举制度,逐步实现社

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全覆盖。各地要先行试点,成熟后在全省范围推广,统一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同时,进一步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党员或党员代表议事制度,建立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完善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居民代表会议。深入开展以居民会议、议事协商、民主听证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居务公开、党务公开、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全面推进居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积极探索网上论坛、民情恳谈、社区对话等有效形式,切实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进一步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日常工作制度,加强财产、档案、公章管理,确保权力规范运行。培育居民社区意识,发动和引导居民积极参与社区管理。发挥巾帼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等作用,让居民为自己所在社区机构或组织提供无偿志愿服务成为自觉意识。

(二)逐步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相关组织的工作关系。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类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群众组织、社会内社会组织的领导,支持和保障他们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开展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要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中介服务组织要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充分发挥自身功能,共同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

(三)建立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凡属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硬性摊派和转嫁给居民委员会,不得以行政命令直接向居民委员会分派任务和下达指标;凡依法应由居民委员会协助的事项,必须为居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凡需委托给居民委员会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通过签订协议、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无法律依据的社区公共服务事项,须经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所属街道报送县(市、区)社区工作领导机构审批备案后方可进入。未经审核批准进入社区的服务事项,社区一律不予承担。

七、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领导

(一)落实领导责任。要把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定期研究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省成立由省委、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省委组织部、省政法委及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河北省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厅。各市均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落实领导责任制。领导小组每年要听取1次以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专题汇报,研究解决社区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真正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机制,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县(市、区)是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责任主体,县(市、区)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要履行好直接责任人的职责。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成效作为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工作目标管理和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部门配合。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党委组织部门要发挥抓总引领作用,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指导作用,搞好协调服务。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公共服务的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把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予以落实。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权限,采取有效政策措施,积极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

(三)建立督导落实机制。各级社区建设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注重总结宣传社区建设中的典型经验,建立健全督促检查机制,狠抓工作落实,推动社区建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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