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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编辑:轻吟低唱 识别码:14-427053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23 13:51:21 来源:网络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一、新生凭录取通知书(转学生经研究同意凭转学证和学籍表)到政教处办理报名注册手续。

二、政教处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每学期末由班主任填写学科成绩和操行评语后交政教处保存。学生受到的各种奖励或处分均要及时入档。

三、学生请假必须履行正式手续,否则作旷课论处。

请假三天以内者,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七天以内者,由级部主任审批;一个月以上者,由校长审批。

四、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籍:

1、新生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报到或入学后一个月内因病停学;

2、在籍学生一学期内旷课达二十二节(三次迟到或早退算一节旷课);

3、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达两个月;

4、在籍学生开学后逾期三天不到;

5、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

6、因犯严重错误而被勒令退学。

五、学生因病休学,必须呈交休学申请及县以上医院证明,经班主任、级部主任同意,政教处主任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为一年。

休学后一般不能提前复学,有特殊原因要求提前复学者,必须经学校审批。

六、学生因特殊原因可准予转学,但不得借转学机会跳级、留级或降级。

七、学生申请退学必须持家长的书面申请,经班主任签字,级部主任同意,报政教处主任批准后,才可办理退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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