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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办法[5篇]
编辑:明月清风 识别码:14-892450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30 16:00:3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202_-06-26 13:51:31 来源:商务部服贸司 作者:商贸服务管理处 浏览次数:64

第一条 为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促进本市家政服务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发展家政服务业(“家七条”)的意见》(京政办发〔202_〕23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是指与家政服务员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其派遣到家庭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及家政服务企业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家政服务企业)。

第三条 家政服务企业可以申请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认定。经认定合格,可依据本市相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及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条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提出认定申请,由区县人力社保局初审,初审合格并征得区县商务委同意后,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核准。

第五条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认定条件:

(一)家政服务企业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

(二)在岗家政服务员不少于100人;

(三)与家政服务员全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四)实收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五)有完整的家政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及人员培训、服务流程等工作标准,家政服务员个人档案信息真实有效,能够实现家政服务的可追溯;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诚信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服务质量投诉。

第六条 申请认定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原件审核后退回);

(四)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五)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其开户银行出具的最近3个月银行对账单;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

(七)家政服务管理工作制度,人员培训、服务流程等工作标准,家政服务员个人基本信息、工作状况、个人信用记录等信息资料;

(八)依法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区县人力社保局于受理申报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要求将审核合格的企业材料上报市人力社保局。

第八条 市人力社保局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认定事项。对认定合格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在市人力社保局网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下达批复,同时开具《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认定证明》(附件2);有异议的,由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核实。第九条 经认定合格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从下一年度开始,每年第四季度须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年度核查。

第十条 申报年度核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年度核查申报表(附件3);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与家政服务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原件审核后退回);

(四)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五)依法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市人力社保局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核查合格的,开具《员工制家政企业年度核查合格证明》(附件4)。对未按时提交材料或年度核查条件不具备的,暂缓通过核查,于10个工作日内到市人力社保局办理复核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或复核不合格的,注销其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

第十二条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要诚实守信,按要求提交所需材料,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对申请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弄虚作假的家政服务企业,查实后,取消其申请认定资格。对申报年度核查弄虚作假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查实后,取消其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并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将企业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篇:北京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行政审批事项依据:

1、《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一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92号);

3、《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中国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_]67号);

4、《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_[103]号);

5、《北京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京民福企发[202_]396号)行政审批总时限:自受理次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北京市民政局区县福利生产办公室 办理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36号 咨询电话:58163957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

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及市属企业(指: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所管理的企业及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福利生产办公室所管理的企业)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1)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适合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4)企业与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5)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

(6)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至八级的人员;(7)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8)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9)残疾人职工岗位说明书;

(10)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

(二)受理

受理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民政局区县福利生产办公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并即时填写《北京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受理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备查。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所需的补充材料,并将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须即时受理,将申请材料转初审人员签收。

(三)审查及决定 审查标准:

(1)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2)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

(3)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市人民政府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5)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6)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岗位职责:按照审查标准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行政审批决定 时限:17个工作日

(四)送达

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将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民政局区县福利生产办公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

对审批通过的,将《北京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意见书》、《福利企业证书》送达申请人;对没有通过审批的,不予认定,并对申请企业书面说明理由。

时限:3个工作日

第三篇:员工制家政优惠政策

陕西:金融服务业和家庭社区服务业得到更多支持

今后,凡在陕西省设立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的,由省财政依据其注册资本规模给予1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用于营业网点建设。

相比文化、现代物流、旅游等陕西省优势产业,金融服务业、家庭社区服务业是相对薄弱的行业。针对弱项,除金融服务业外,此次《意见》对民生类服务业也做出了相关规定,落实鼓励全民创业促就业、员工制家庭服务业3年内免征营业税等优惠政策。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福利性、非营利性中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家庭社区服务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列入税前扣除支出;对养老院等社会福利场所以及城镇社区居委会服务设施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实行与居民家庭同价。

对国家鼓励类服务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服务业企业,经批准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中心城市要逐步迁出或关闭市区内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陈艳)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全省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座谈会上获悉,今年,陕西省将扶持建立一批规模大、品牌响、服务好的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

据统计,全省家庭服务业各类企业已达1230余家,从业人员20多万人。今年,陕西省将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作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并纳入各级政府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资金扶持范围。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同时,大力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就业服务,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积极落实各项就业政策,在社保补贴、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在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务质量的同时,努力推动家庭服务业向“十有” 目标发展,即劳动有合同、上岗有培训、服务有标准、工作有报酬、保险有结转、维权有渠道、住宿有改善、子女有教育、生活有文化、发展有目

目前家政市场正陷入一个尴尬的怪圈:一方面,很多市民反映现在找家政难,而且价格越来越高,而另一方面,喊了多年的员工制家政公司推行却步履维艰。今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政策,提出自202_年10月1日至202_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这一政策不啻为一剂强心剂,重新唤起家政企业员工制的探索。近日,刚从西安参加中国家政服务业协会会议返青的青岛市家政协会会长陈淑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员工制家政公司是未来发展方向,但目前推行难度大的主要原因,不仅在于加大了家政企业的风险,更重要的是谁来为家政服务员社保金买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_〕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坚持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积极实施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倡导诚信经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和用工行为;坚持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通过发展家庭服务业,为家庭提供多样化、高质量服务,带动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扩大服务消费;坚持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努力吸纳更多劳动者尤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家庭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二)发展目标。到202_年,建立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机制,形成以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家庭服务企业为骨干,服务门类齐全、规范的家庭服务市场,供需基本平衡。到202_年,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机制形成,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比较健全,能够基本满足家庭的服务需求,总体发展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三)制订规划,引导各类业态协调发展。制订全省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订本地、本行业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适应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推进社区家庭服务站点建设,满足家庭的基本需求;加快城乡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机构和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开展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安养服务。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居民消费需求,逐步发展面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镇的家庭服务,加快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构筑满足城乡不同消费需求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家庭服务体系。

(四)完善制度标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逐步建立公平、规范、透明的市场准入制度。开展家庭服务标准化试点和企业评级认证工作,规范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市场监管,严肃查处无证照经营、虚假宣传、低价竞争等违法行为,保障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积极推进诚信建设,将家庭服务供需各方诚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五)推进家庭服务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家庭服务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和大型龙头企业为主体,综合运用多种信息化手段,建立公益性家庭服务网络信息平台。设立区域性家庭服务统一电话呼叫号码,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便捷、高效的供需对接服务。

三、完善家庭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措施

(六)放宽市场准入。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以外,家庭服务业面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实行内外资、本地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放宽家庭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家庭服务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投资者申办公司的,首期出资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据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公司申请,出资期限可延长一年。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

(七)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各类学校毕业生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八)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将家庭服务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支持重点,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各级政府用于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的资金,要将发展家庭服务业纳入扶持范围。各级税务部门要坚决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已明确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计算的基础上,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减免税;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家庭服务企业,按规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落实3年免征营业税的扶持政策。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九)积极发展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充分发挥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在行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用足用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将符合条件的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给予扶持。帮助中小家庭服务企业解决服务场所问题,引导其深入社区和县镇设立便民服务站点,走专业化、差异化发展道路。支持发展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积极引导中介制家庭服务企业向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转变。鼓励兴办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为家庭提供灵活多样的服务。

(十)扶持一批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重点培育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家庭服务企业,引导其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和政策手段,支持和鼓励大型家庭服务企业以资产、品牌、经营管理优势为纽带,通过股份合作、兼并联合、委托管理等形式,整合社会资源,实现低成本快速扩张;通过发展直营、合资合作、特许加盟等途径,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建立服务网络体系,实现跨区域经营和多元化服务,提升行业发展的集约化程度。除有特别规定外,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引导、鼓励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注重商标注册,争创国家级和地方品牌。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直接融资,实现跨越式发展。

(十一)完善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推行家政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家庭服务保险产品,防范和化解风险。城镇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和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发展的需要。完善价格政策,养老服务场所、残疾人托养服务场所实行与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实行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

四、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十二)加强就业服务。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街道、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和农民工服务中心建设,为家庭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用家政服务员提供推荐服务。大力培育和扶持一批具有本地特色的家庭服务劳务品牌,发挥示范作用,形成品牌规模效应,提高家庭服务劳务品牌的市场占有率。

(十三)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各地要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制订专项培训计划,落实培训补贴等相关政策,加强对家庭服务人员职业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严格按照培训标准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培养一大批高素质、职业化的技能型家庭服务从业人员。鼓励引导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经鉴定考核合格并获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鉴定补贴。家庭服务机构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完善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各级财政要加大对职业技能培训的投入,落实好有关加强教材开发、师资培训、实训基地等基础能力建设的政策。

(十四)加强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纳入我省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并抓好落实。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开设家庭服务业相关专业,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加大家庭服务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力度,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

五、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十五)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家庭及从业人员的关系。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应当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以中介名义介绍家政服务员但定期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机构,要执行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的劳动管理规定。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应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六)妥善解决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等问题。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社会保险,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政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障其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补偿办法可结合实际协商确定。

(十七)健全从业人员权益维护机制。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将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不断提高仲裁效率,促进裁审衔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疏通从业人员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之间因履行雇用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依法在家庭服务企业中建立工会。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各级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搞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工作落实。要充实协调机构工作力量,落实经费保障,加强统计调查和信息交流。

(十九)加快行业协会建设。建立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组织机构,在开办经费、办公场地、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扶持。行业协会要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推动家庭服务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拟订行业服务公约和家庭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开展人才培训、服务质量评定、服务监督、调解服务纠纷、调查处理违反行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统计、制订行业服务标准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

(二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和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引导家庭和社会转变思想观念,尊重家庭服务劳动和从业人员,为家庭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创造的新鲜经验,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努力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

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各项政策,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和完善具体配套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切实加快我省家庭服务业发展。

第四篇:浙江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浙江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2_〕103号)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浙国税法〔202_〕1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含)以上,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第三条 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职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的人员和适合安置的精神残疾人员,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第四条 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每位残疾职工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2)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1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残疾职工人数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含)以上,且残疾职工不少于10人;(3)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1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1个月,为安置的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5)具有适合残疾职工的工种、岗位;

(6)内部道路和建筑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第五条 福利企业资格的认定机关为省级民政部门。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向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附表1);(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3)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4)企业与每位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申请前1个月的企业在职职工名册;

(6)残疾职工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登记表》(附表2);

(7)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8)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残疾职工已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及个人缴费记录;

(9)《残疾职工岗位安排表》(附表3);

(10)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具有无障碍设施的证明材料。

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的初审,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复审。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复审后的材料进行审核,经核准的,颁发《福利企业证书》。申请人凭经省级民政部门审核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民政部门不予认定,并对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 企业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职工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次月10日前向当地民政部门重新申请认定。当地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认定申请次日起7个工作内进行审核。对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对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按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七条 企业办理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后,仍然符合福利企业资格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福利企业变更申请表》(附表4);

(2)变更前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等级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情况登记表;

(5)当地民政部门对该企业变更前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6)企业地址变更的(地名改变的除外),需附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具有无障碍设施的证明材料;

相关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经核准的,换发《福利企业证书》。申请人凭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福利企业变更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第八条 企业丧失福利企业资格的,应由当地民政部门填写《福利企业资格注销表》(附表5),逐级上报至省级民政部门核准后,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收缴其《福利企业证书》,并抄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组织一次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并由省级民政部门出具资格认定意见。通过认定的企业可凭资格认定意见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对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地区福利企业进行资格审核认定的通知》(浙民工〔202_〕92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辽宁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辽民发〔202_〕15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福利企业

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2_〕103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交通厅等同意,特制定《辽宁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2_〕10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含)以上,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第三条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职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的人员和适合安置的精神残疾人员,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第四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2)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1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残疾职工人数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含)以上,且残疾职工不少于10人;

(3)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1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1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5)企业具有适合残疾职工的工种、岗位;

(6)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第五条福利企业资格的认定机关为省级民政部门。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向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附表1);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4)企业与每位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申请前1个月的企业在职职工名册;

(6)残疾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录用表》(附表2);

(7)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8)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残疾职工已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及个人缴费记录;

(9)《残疾职工岗位安排表》(附表3);

(10)由民政管理部门经实地考核后,出具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具有无障碍设施的证明材料。

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的初审,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复审。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复审后的材料进行审核,经核准的,颁发《福利企业证书》。申请人凭经省级民政部门审核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民政部门不予认定,并对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企业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职工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次月10日前向当地民政部门重新申请认定,增加或减少残疾职工需填报《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录用表》、《福利企业残疾职工调出呈报表》(附表4)。当地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认定申请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对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按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七条企业办理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后,仍然符合福利企业资格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福利企业变更申请表》(附表5);

(2)变更前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情况登记表;

(5)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该企业变更前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6)企业地址变更的(地名改变的除外),需附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具有无障碍设施的证明材料;

相关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经核准的,换发《福利企业证书》。申请人凭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福利企业变更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第八条企业丧失福利企业资格的,应由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填写《福利企业资格注销表》(附表6),逐级上报至省级民政部门核准后,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收缴其《福利企业证书》,并抄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九条申请人对认定机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出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民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组织一次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由企业填报《辽宁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表》(附件7),由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标准对所属企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逐级上报到省级民政部门,由省级民政部门出具资格认定意见。通过认定的企业可凭《辽宁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表》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向有关部门申请应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辽宁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二○○八年五月九日

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办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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