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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报及待遇审核支付办事指南
编辑:水墨画意 识别码:14-968000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0 02:31: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工伤申报及待遇审核支付办事指南

工伤申报及待遇审核支付办事指南

一、办理地点:渝中区中山一路128号 37、38号窗口。

二、收件时间:每月15日以前正常工作时间(星期五下午除外)。

三、工伤申报程序:

职工发生伤害事故3日内,用人单位向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的同时,向区社保局工伤待遇审核37、38号窗口报《重庆市工伤事故伤害报告表》,如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报送,请电话与工伤待遇审核窗口联系(电话63557920),便于进行早期工伤医疗管理。渝中区工伤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见《渝中区工伤保险定点协议医院》表。

四、医疗费审核报销程序及所需资料:

工伤认定后,原则上医疗期停止后(费用较大的可中途报销),到区社保局工伤待遇审核窗口按规定审核报销。

医疗费审核需提供的资料:

1、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事故伤害报告表原件;

2、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职工的工伤诊断证明;

4、填写《重庆市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费审核结算表》一式两份;

5、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康复)原始票据粘贴在《工伤医疗费结算附件单》后面,门诊和住院收据、费用清单,药费附处方签、检查费附检查结果报告单,按时间顺序对应贴好,以便于审核;

6、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鲜章);

7、经区社保局工伤待遇审核窗口审批同意的涉及工伤职工的所有审批手续;

8、交通事故,要有交管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事故责任方或保险公司赔付证明原件;

9、涉及第三方责任伤害,必须附公安局、派出所出现场责任认定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及调解赔偿书原件。

五、辅助器具费用审核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需提供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同意安装辅助器具的《劳动力力鉴定(确认)结论书》原件及工伤职工一寸照片;由单位填报《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报表》,报区社保局工伤保险审核窗口审批,到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服务机构配置辅助器具。由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服务机构垫付费用、协议服务机构到区社保局按规定审核报销费用。

六、工伤伤残待遇审核

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单位提供以下资料到区社保局进行工伤伤残待遇审核支付申请。

1、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原件;

2、用人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两份;

3、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4、交通事故伤害,交管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事故责任方或保险公司赔付证明原件;如是驾驶员,单位或个人参加车辆保险复印件及赔附证明原件;

5、涉及第三方责任伤害,公安、派出所出现场的责任认定及调解赔偿书原件。

七、交通食宿费的审核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和转往市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用人单位凭以下资料进行申请。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工伤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3、工伤职工所住医院出具并盖有鲜章的出院证;

4、经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的《转诊转院审批表》;

5、火车、轮船、客运车原始票据;

6、住宿费发票;

7、填报《重庆市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审核结算表》。八、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审核

单位凭以下资料为工伤职工申办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支付。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工伤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鉴定书》复印件;

3、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原件;

4、填报《重庆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报表》。

九、工亡待遇审核

单位职工发生工亡事故,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后,单位凭以下资料进行工亡待遇申请。

1、工亡认定结论书原件;

2、用人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两份;

3、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

4、被供养人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公安户籍管理的生存证明;

5、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6、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证明;

7、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8、养子女的收养书;

9、供养人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10、系交通事故,交管部门《交通事故责任书》、《调解书》;如是驾驶员,单位、个人参加交强险或商业保险及赔附证明;

11、涉及第三方责任伤害,公安局、派出所出现场的责任认定及调解赔偿书原件。

十、鉴定费和鉴定检查费审核

工伤职工进行再次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确认鉴定、辅助器具确认鉴定等以后,单位凭以下资料进行鉴定费、鉴定检查费审核,按文件规定报销。

1、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重庆市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审核结算表》一式两份;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鉴定检查费(附检查结果报告单),粘贴在《工伤医疗费结算附件单》背面;

3、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书复印件;进行再次劳动能力鉴定的,须提供以前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书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费用领取: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审核后的医疗(康复)费于每月25日以后凭单位加盖单位财务章的收据到工伤机关事业单位基金支付13号窗口领取转账支票。

十二、特别注意事项:

根据文件规定工伤保险欠费期间工伤职工产生的费用由单位承担,请参保单位到基金征缴科清查处理以前欠费,以免因欠费导致费用无法报销。发生工伤后30日以内,单位应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工伤认定(具体所需资料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否则之前产生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工伤职工转诊转 院必须经原治疗医院申请、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否则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渝中区社会保险局

第二篇: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办事指南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办事指南

一、办理《生育就医证明》

(一)办理地点:我局审核科生育待遇审核窗口.(二)办理条件:①生育职工连续参保缴费满6个月;②选定我局签订的生育保险协议医院作为生产医院,我局签订的8家协议服务医院为:重庆市第一、三、四人民医院,重庆市妇幼保健院,重医附

一、附二院,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长航医院(在渝中区外生育的职工不需办理生育就医证明);③妊娠满3个月已办理《(再)生育服务证》.(三)办理时提供资料: ①《(再)生育服务证》和复印件;②《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③一寸近期免冠相片2张.二、并发症备案:

(一)并发症类型:前置胎盘、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妊娠胆淤、妊娠糖尿病、急性脂肪肝、子宫破裂、胎盘早剥、产后出血超过500毫升、羊水栓塞、产褥期感染、产后尿潴留、乳腺炎、母婴血型不合.[生产时间在年月日以后执行新标准,200931增加了并发症类型,详见第-4页] 3(二)备案:生育职工在妊娠、生育或产假期间如有以上疾病,在诊断明确后由诊断医院填写《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并加盖医院公章,在作出诊断结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带上加盖医院公章的《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5症备案表》来我局审核科生育待遇审核窗口备案.三、待遇申请及支付

(一)生育待遇申领地点: 我局审核科生育待遇审核窗口;时限:生育结束后90日内(特殊情况超时限者由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生育待遇项目:生育结束后我局按政策规定审核并一次性支付产前检查费、生育和终止妊娠医疗费、生育并发症医疗费及生育生活津贴.(三)申领待遇需提供资料:

①填写《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个人费用结算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②提供《(再)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和复印件(特殊情况未办理《生育服务证》的提供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并加盖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公章)、身份证及复

印件、《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出院证明或疾病诊疗证明以及流(引)产证明;③产前检查费审核:需提供产前检查报告单并与收据一一对应(必须是没用医保、现金支付的收据才有效,已走医保的不再走生育保险);

④生育及终止妊娠医疗费、生育并发症医疗费审核:需提供费用收据及费用明细总清单,不要一日清单,有并发症的还需提供《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

⑤重庆市外生育的职工还需提供单位证明(盖单位公章)和生育医院等级证明; ⑥我局在接受以上资料时将出具渝中区社会保险局生育待遇审核资料接受凭证。

(四)待遇支付:我局在接受审核资料的次月底支付待遇.由职工所在单位经办人携财务收据并加盖财务章以及渝中区社会保险局生育待遇审核资料接受凭证到我局审核科生育待遇审核窗口领取经审核的《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个人费用结算单》,凭经审核的《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个人费用结算单》在我局基金管理科35号窗口领取转帐支票。

四、计划生育待遇审核支付:

(一)需提供的资料:

①填写《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费用结算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②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门诊病历、处方、检查报告、1医疗费用收据等;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③我局在接受以上资料时将出具渝中区社会保险局生育待遇审核资料接受凭证;

(二)待遇支付 :同上.五、以上事宜均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办理

六、相关待遇标准:[生产时间在年月日以后执行新标准,见第页]

......202_.....3..1............3...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四)生育生活津贴

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本人月平均工资(即缴费基数)÷30天×产假天数

《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渝劳社发[202_]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在保证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2_年3月1日起,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增加生育并发症支付范围。现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附件一)、《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支付范围》(附件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_年2月16日

附件一:

附件二

第三篇: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办事指南

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发布时间:202_年11月25日

一、承办单位:

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伤生育科

二、政策依据:

襄政发[202_]51号、襄劳社[202_]10号

三、所需资料

生育医疗终结后90日内凭:

1.经社保经办机构备案的《襄阳市生育保险就医申报表》

2、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准生证(原件、复印件)

4.出生证(死亡证)(原件、复印件)

5.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6.出院小结。

7.住院原始发票及费用一日清单(若在门诊治疗时需门诊就诊病历及处方)。

8.产前检查的带(孕产保健手册)血、尿常规化验单、B超报告等相关材料。

9.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还应提供其配偶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四、办理程序

1、首先单位在网上下载生育就医备案表,选好产检及生育医院后盖章报工伤生育科备案。

2、发生生育后携以上资料到工伤生育科受理、审核,生成月结算后,次 月支付。

五、受理条件

1、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

2、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3、与缴费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六、办事时限 :

7个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3604320

第四篇:工伤生育支付科办事指南

(202_年8月工伤保险缴费最低基数为1228.16元/月),按最低基数核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养老缴费基数一致。

工伤生育支付科办事指南

所属地区:福州地区|发布时间:202_-04-30

1、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保险支付手续如何办理

参保女职工属生育第一胎的(含婚后第一次流产)须附以下证件及复印件(A4):

(1)本人身份证;(2)计划生育证;(3)婴儿出生证;(4)独生子女证;(5)结婚证;(6)出院小结;(7)医疗费用正本发票;(8)需提供医院盖章医嘱单和汇总医疗费清单;(9)女总共流产须带围产期初次门诊病历及医嘱单、汇总医疗费清单及计生部门合发的计划生育证。

2、参保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除上述(1)~(6)证件外,应加带以下证件及复印件(A4):

(1)配偶属城镇户口的,应提供失业证(失业证时间超出生育前后三个月之外的需到户籍所在社区出具生育期间的失业证明),配偶属农村户口的,应提供村委员会失业证明;(2)女方户籍簿(户籍簿上没有明确女方农业户口的需当地派出所或镇政府的农业户口性质证明)(3)男女双方身份证。

3、(1)父母均为独生子女,不办独生子女证的需加带父母双方的独生子女证件;(2)夫妻均为农村户口的,需加带双方户籍簿(户籍簿上没有明确农业户口的,需当地派出所或镇政府的农业户口性质证明);(3)离异再婚的须带离异一方的《离婚证》;(4)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5)未办理独生子女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产假。

以上证件一律为原件。办理职工生育保险手续均由企业经办人员统一到社保工伤生育科办理,职工个人恕不接待,如本人生育又是企业社保经办人员加带一份单位出具的身份证明。

4、办理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手续的企业,在正常提供相关报销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以下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办理生育待遇报销当月的《社会保险缴费表》以及《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需地税盖章);

(2)办理生育待遇报销当月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工伤生育)或《福建省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费凭证》(工伤生育);(3)工伤生育欠款缴交后的凭证

填写《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壹份,每月6日至23日受理生育保险支付审核手续,材料齐全的随到随办。当月30日前报财务科审核,经领导批准于次月30日前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5、企业办理参保职工工伤残或死亡的工伤保险费待遇申请手续如何办理?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坚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条例》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办理企业参保职工因工伤残或死亡时,首先应填写《职工工伤认定表》一式四份,经社保工伤生育科确认后,报市劳动保障局社保处景象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企业收到批复件后,应到社保填报《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随带以下材料:工伤认定表,劳动能力鉴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发票(正本),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复印件,医嘱单等相关材料。送社保工伤生育科审核。办理工亡职工理陪手续需提供工亡职工与供养人的户籍本原件和复印件(加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公章)、供养人身份证以及当地户籍部门出具的工亡职工与供养亲属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供养人无经济收入证明,工亡职工的档案等相关资料以及供养亲属在工商银行闽都支行储蓄专柜的开户存折复印件。每月6日-23日受理工伤保险支付手续费审核,每月30日前办理工伤保险审核,次月16日前办理工伤转帐手续。

6、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核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欠费核定。(1)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基数按生育时本企业上月平均缴费工资。享受生育保险的职工分娩前一年中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并连续交纳生育保险费的其平均缴费工资应把前后所在单位的缴费工资相加后计算其平均缴费工资。

(2)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以所在单位生育时间认定。职工生育时所在单位欠费的流动到非欠费企业参保,原欠费单位应为职工还清欠费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当年参保当年生育的职工享受上年最低缴费工资。上年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最低缴费工资的按上年最低缴费工资计算待遇

电话:0591-87305920 邮编:350011 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晋安区后浦路6号(福州市劳动保障大厦三层)

第五篇:工伤保险业务办事指南[范文模版]

工伤保险业务办事指南

一、工伤事故申报

首先,单位 在发生工伤后,3天内到区社保局多余2生育保险科登记报告(一次工伤3人以上或工亡,须在24小时内申报),并填写《重庆市工伤事故伤害报告表》。

其次,单位 在发生工伤后,30天内到区行政审批大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申请工伤认定。

二、工伤就医

治疗工伤应到辖区工伤协议医院。情况紧急时,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伤情平稳后转到协议医院治疗。如因伤(病)情需转往市级转诊定点医院的,填报《重庆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至工伤生育保险科审批。

如因抢救危重工伤职工需要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填报《重庆市工伤医疗特种项目(药品)审批表》至工伤生育保险科审批。

工伤职工接到工伤协议医院出院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不得拒绝出院或无故拖延出院时间,否则自出院通知下达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工伤旧伤复发办理程序

工伤职工受伤一年后,经工伤协议医院初步诊断复发的,需要参保单位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确定后,填报《重庆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至工伤生育保险科审批,再到指定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工伤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申领材料与工伤医疗费用申领要求的材料一致。但需提供鉴定此次旧伤复发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书》。

四、工伤康复(职业病)治疗办理程序

1、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确需进行康复治疗的,由医治工伤的协议医院提出建议,用人单位填报《重庆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一式两份、工伤认定书复印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至工伤生育保险科初审,再报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审批,到指定的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其符合政策规定的医治费用由康复协议医疗机构与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结算。

2、职工患职业病并取得工伤认定书后,由工伤职工本人或用人单位填报《重庆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一式两份,工伤认定书复印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至工伤生育保险科初审,再报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审批,到指定的职业病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其符合政策规定的医治费用由职业病协议医疗机构与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结算。

五、配置(更换)辅助器具办理程序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须由参保单位首先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配置(更像)辅助器具的鉴定申请并取得确定结论,填报《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报表》、工伤认定书、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 件至工伤生育保险科审批,再到指定的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进行配置(更换)。其符合政策规定的辅助器具费用由辅助器具协议机构与区社保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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