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预算监督的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健全的预算监督法制是对政府权力的一种法律规范,也是预算监督规范、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然而,现行预算监督法律存在规定过于原则,责任缺失或虚化等问题,给人大预算监督带来了难度和困扰。
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
虽然宪法与地方组织法对人大预算监督制度己经作出了规定,但大都比较原则,对预算监督的范围、程序、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责任等规定得不够具体,操作性较差。对于人大预算监督的具体内容、实施程序和操作办法等还没有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实际审查监督工作仍然难以操作。而预算法、监督法虽然从立法上规范了预算管理的程序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监督的内容,但操作性依然不强,无法为地方人大预算监督工作提供实质性的监督手段与内容。如,人大能
否修正预算草案,如何界定预算调整,怎样理解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以什么程序和方式进行初审,人大否决预算、决算案的法律后果,如何审查政府的预算外资金等相关问题,所有法律法规都未明确,这使得人大预算监督形式大于实质,缺乏可操作性。
二、法律责任缺位和虚化
首先是刑事法律责任缺失。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于预算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均过轻,存在着享有权力与承担责任匹配失衡的情况。预算违法行为危害巨大,使政府行为脱离其权力授予人的监督,可能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然而,《预算法》第十章“法律责任”中的三款处罚规定,无论其预算违法情节和结果如何重大,都仅限于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行政处罚。刑事法律责任的缺失,直接导致了预算编制与执行部门的权力重大而责任轻微,法律责任与主体的职权
极不相称。其次是处罚规定不明确。《预算法》中只规定了三种预算违法行为如何处罚,对处罚执行主体、处罚法律程序等缺乏明确的规定。最后是对预算违法行为处理的虚化。近年的审计报告中揭示了很多严重的预算违法违规问题,除了督促整改外,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罚却鲜有听闻。这直接影响了预算执行的法律约束力,严重损害了预算法的权威,导致了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预算观念的淡化,使得预算违法行为屡禁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