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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精选五篇]
编辑:九曲桥畔 识别码:14-967977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0 02:20:1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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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转自中国税务报

中税网6月份推出建筑业营改增直播课程,主讲:隋文辉老师

【摘要】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之一,对国家经济平稳有序运行有着重要的影响。

随着“营改增”全面的推开,建筑业也是改革的重点行业之一,鉴于建筑业自身的特殊性,“营改增”将面临诸多的问题和困难。本文首先简述了我国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其次阐述了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意义,再次分析了建筑业“营改增”的主要影响,最后就建筑业更好地实施“营改增”提出了对策和建议。【关键词】 营改增 建筑业

从202_年1月1日起,“营改增”方案首次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上试点,202_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天津等10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时隔一年后,202_年8月1日,“营改增”在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的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并且确定“营改增”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在此次扩围中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放和发行服务等也纳入了试点范围,建筑业进行“营改增”也势在必行。建筑业建设周期长、耗费资金大、生产环节繁琐、流转环节多等特点,“营改增”将对建筑业产生怎样影响、建筑业“营改增”将面临哪些问题这都是值得探讨的课题。因此,本文探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有着较强的现实意义和客观需求。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1、征税范围和税率不同

增值税是针对在我国境内销售商品和提供修理修配劳务而征收的一种价外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营业税是针对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征收的一种税,不同行业、不同的服务征税税率不同,目前建筑业按3%征税。

2、计税依据不同

建筑业的营业税征收允许总分包差额计税,而实施“营改增”后就得按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缴税。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在我国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过程中,实施严格的“以票管税”,销项税额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而进项税额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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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票、假票、虚开发票以及票不合符规定等各种原因得不到抵扣。因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并非是增值额部分的应缴税额。增值税是价外税,税额可以转嫁给购买方,在进行收入确认计量和税额核算时,通常需要换算成不含税额,而营业税是价内税,由销售方承担税额,通常是含税销售收入直接乘以使用税率。

3、主管税务机关不同

增值税涉税范围广、涉税金额大,国家有较为严格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通常会出现牵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因此增值税主要由国税局管理。营业税属于地方税,通常由地方税务机关负债征收和清缴。

课程安排:

06月30(1)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管理的影响及战略的调整

07月31(2)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和经营形式的影响和应对策略 08月28(3)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取得发票的重要性分析 09月30(4)营改增后建筑合同管理及风险管控

07月10(1)营改增对房地产业管理的影响及战略的调整

08月07(2)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和经营形式的影响和应对策略

09月11(3)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取得发票的重要性分析 10月09(4)营改增后房地产合同管理及风险管控

二、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意义

1、解决了建筑业内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

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破坏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链条,严重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建筑工程耗用的主要原材料,如钢材、水泥、砂石等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建筑企业构建原材料时已经缴纳了增值税,但是由于建筑企业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因此他们购进原材料缴纳的进行税额是不能抵扣。而在计征营业税时,企业购进建筑材料和其他工程物资又是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不但不可以减税,反而还要负担营业税,从而造成了建筑业重复征税的问题,建筑业“营改增”后此问题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

2、有利于建筑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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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_年我国实施消费性增值税模式,企业外购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在未进行“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实施后可以大大降低其税负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建筑企业更新设备和技术,同时也可以减少能耗、降低污染,进而提升我国建筑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

3、有助于提升专业能力

营业税在计征税额时,通常都是全额征税,很少有可以抵扣的项目,因此建筑企业更倾向于自行提供所需的服务而非由外部提供相关服务,导致了生产服务内部化,这样不利于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和进行专业化细分。而在增值税体制下,外购成本的税额可以进行抵扣,有利于企业择优选择供应商供应材料,提高了社会专业化分工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当下一些建筑企业“小而全”、“大而全”的经营模式,最终提高了企业的专业化水平和专业化服务能力,这将极大地改善建筑质量和提升建筑企业的竞争能力。

三、建筑业“营改增”的主要影响

1、进项税额抵扣难

当下我国建筑企业普遍存在大而全的经营模式,即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物资采购、机电设备安装、装饰装潢等业务集于一体,建筑企业其自身特点和复杂性就决定了“营改增”的难度,不同行业不同应税劳务之间的进项税额抵扣存在较大的差异。建筑企业所用沙、石、泥土等建筑材料大多采购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经营户,而这些材料的提供上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进而导致进项税额抵扣困难。

2、对企业的现金流量产生较大的影响

“营改增”后企业缴税的税率由原来的营业税税率3%增长到增值税税率11%,一旦纳税义务发生就需要在一段时间内缴纳税款,这将对企业现金流量带来较大压力。企业在支付款项和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考虑两者的时间差,时间差越大,资金占用的机会成本越高,进而影响现金流量和资金成本,企业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应该尽量避免这种时间差给企业资金流量带来的不利影响。

3、对企业收入和利润的影响

大多数建筑企业测算“营改增”对企业的收入和利润影响的结果表明,“营改增”会导致企业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减少。营业收入减少是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在进行收入确认时,需要将税额扣除。利润减少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营业收入减少,另一方面是因为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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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流转环节众多,进项税额抵扣不充分导致税负增加,从而导致利润下降。

4、对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确定的影响

建筑业相对一般行业而言具有自身的独特性,通常其建设周期较长,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需要根据专业测评出其完工进度,专业测评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目的性,有时也是企业推迟纳税时间、递延纳税收益的一种有效方式。另外,建筑业施工环境比较复杂,工程测量的程序也比较繁琐,对建筑施工的最后计量一般包括工程前的预算、施工中的核算和竣工后的决算,部分项目还审计外部第三方审计机构的介入,因此其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5、对产品造价的影响

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价外税的税收负担最终由消费者承担。“营改增”后完全颠覆了以前的产品定价模式,企业建筑产品的价格构成需要重新调整定额,执行新的定额标准,相应的建筑企业需要调整企业内部预算。因此“营改增”不仅仅是导致企业产品定价的发生变化,同时也会导致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房地产价格、企业的招投标管理发生较大的变化。

四、建筑业“营改增”的应对建议

1、从思想上主动接受“营改增”

“营改增”是国家推出的全新税制改革方案,企业应该未雨绸缪,提前从思想上和行动上做准备。认真学习《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配套实施细则,刻不容缓的开展增值税相关知识的各种学习,首先在税收知识上打好基础,然后再针对具体的实务找更合规合理的解决措施。

2、完善发票管理制度

我国实行严格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企业要充分理解增值专用发票的特殊性和该发票监管的严格性。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货币功能,可以用以直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滥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面临着经济重罪。另外,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认证是有时间限制的,在增值随发票开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不是任何时间都能认证,超过规定时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不能抵扣,这直接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因此企业应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从取得、开具、保管、申报等各个环节加强监控。

3、重视税务管理,加强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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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企业偷税、漏税、抗税等行为都会受到国家的严厉惩罚,因此税收对企业来说具有刚性。但是这些并不影响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不违背国家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的前提下,选择合理的方法少缴税、迟缴税等行为。建筑企业进行“营改增”给企业留有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比如是从一般纳税人购入沙、石、泥土等原材料还是从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购入;是选择融资租赁设备还是直接购入工程设备等。这些都有待于建筑企业在充分的预测核算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4、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培养一支高素质的财务人才队伍

现代企业的竞争其实质是人才的竞争。随着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和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财务人员应该养成主动学习的习惯,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更新自己,要不断地学习、勇于接收新事物、善于用新知识武装自己,密切关注营改增的最新动态,充分结合企业实际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和会计核算。当然,企业组织也应该为员工提供更多的培训和交流的机会,当有新法规、新政策出台时,鼓励员工参加集体学习和集中培训,进而全面提升财务人员的业务素养和专业能力。

5、重视有用先进的信息化管理工具

我国大多数建筑企业都是跨地域经营,工程项目遍及全国各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化,将来必将有较多的建筑企业进军国际市场,广地域的经营必然带来诸多的管理难题。“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需要在企业的注册地进行抵扣,如果企业继续沿用原有的经营管理模式,一方面造成了抵扣周期长;另一面,增值税发票的流转传递环节多,容易导致发票遗失。如果企业有一个较为先进的信息化共享平台,利用先进的管理工具必将对这一困境有所缓解。

6、充分利用财政扶持政策

国家在推行“营改增”的过程中,在试点地区都推出了相应的财政扶持政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分析预测“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影响,积极努力地争取国家相关财政扶持,以便其在此次税收改革中获得有利的竞争地位。

第二篇:“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一、组织架构的影响

(一)现状

大型建筑企业集团一般均拥有数量众多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管理上呈现多个层级,且内部层层分包的情况普遍存在。存在资质共享的问题。

(二)影响

增值税的增值环节步步相扣,以票控税征管严格,而大型建筑集团企业组织架构模式复杂,绝大多数都拥有多级法人和多层次分支机构,承建的工程项目层层分包,此种组织架构模式显然不适用于要求苛刻的增值税环境,将大大增加了建筑集团企业税务管理的工作量及难度。税务管理难度和工作量增加,主要表现为:多重的管理层级和交易环节,造成了多重的增值税征收及业务管理环节,从而加大了税 务管理难度及成本。特大型建筑业很可能出现所属单位税负不均衡的现象以及企业集团多级法人或多层次机构如何进行申报缴纳的问题。

(三)应对方案

1、现有组织架构调整

建筑企业分支机构众多,目前实行的营业税遵循属地原则征收。建筑企业中“公司-分公司-项目”的三级管理模式使得每个分公司都面临工程项目分散的问题,外出经营的机构均需在当地办理税务注册,对分公司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工作的难度较大和要求较高。因此,对现有组织机构应该:(1)梳理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的经营定位及管理职能,推进组织结构扁平化改革;(2)梳理下属子公司拥有资质的情况,将资质较低或没有资质的子公司变为分公司。

2、未来组织架构建设

企业应考虑从工程项目增值税缴纳地点出发,采取适当压缩多层级管理,慎重设立下级单位,调整相应企业组织架构, 新公司尽量设立为分公司;规范公司治理,推动专业化管理,强化企业总部管控力等措施,促使建筑企业提高管理水平适应此次建筑业税收改革。

二、资质共享工程项目的影响

(一)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现阶段管理模式

建筑业承接业务受资质制约影响较大,因此普遍存在资质共享的现象。资质共享在现行营业税下就存在一些问题,实行增值税后将带来更大涉税风险和无法抵扣的税务损失。当前较为普遍的资质共享模式如下:

1、自管模式

建筑企业以自己名义中标,并设有指挥部管理项目,下属子公司成立项目部参建的模式;

2、代管模式

子公司以母公司名义中标,中标单位不设立指挥部,直接授权子公司成立项目部代表其管理项目的模式;

3、平级共享模式

即平级单位之间的资质共享,如二级单位之间、三级单位之间,中标单位不设立指挥部,直接由实际施工单位以中标单位的名义成立项目部管理项目的模式。

(二)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影响分析

“营改增”实施以后,对建筑业中较为常见的资质共享现象将会产生深远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1、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施工主体不一致,进销项税无法匹配,无法抵扣进项税;

2、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无合同关系,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影响进项税抵扣;

3、内部总分包之间不开具发票,总包方无法抵扣分包成本的进项税;

4、除自管模式下,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均未按总分包进行核算,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分包成本进项税抵扣。

因此,建筑企业集团在实行内部分包和资质共享时,确定进、销项税额的主体将是一大难题。在现行增值税体制规定下,分包单位无法增值税抵扣。“营改增”后,因为实际纳税人和名义纳税人的不一致,会导致进项税额难以合理抵扣。以集团公司名义中标,集团内部参建单位众多,且不属于同一法人,集团项目指挥部在确认收入时是否以参建单位的收入作为成本;“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申报人的确定;进项税额如何抵扣;是以单个法人还是以整个项目为纳税主体的确定等都有待思考。

(三)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管理措施 目前建筑市场招投标高资质盛行,因此很多工程项目都是通过集团公司对外统一投标,集团与业主签订中标合同后分配给成员企业负责施工,集团公司按工程进度与业主进行验工计价,由业主代扣代缴营业税等,各成员企业按各自完成的工程量与集团公司进行验工计价,集团公司按比例列转税金给成员企业。“营改增”实施后,建筑企业应有针对性的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以适应未来形势。

1、逐步减少资质共享情况。(1)减少集团内资质共享;(2)对现有子公司的资质进行梳理和评估,有计划地培育重点三级单位的资质;(3)逐步减少直至完全禁止平级资质共享及内部任务划转模式。

2、调整和优化资质共享项目的业务流程方案。(1)总分包模式;(2)集中管理模式;(3)联合体模式;(4)“子变分”模式。

“营改增”后,集团公司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均需独立履行纳税义务,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成员企业将分包工程取得的收入开具成增值税发票提供给集团公司抵扣;集团公司和业主都不再代扣代缴税费,集团公司则按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成员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缴纳增值税。

三、对实际集中采购的影响

(一)目前现状

为了发挥规模优势、降低采购成本,由集团公司统一谈判统一签订合同,各成员企业按需领取,再经过集团公司帐务列转给成员企业的采购模式在大型建筑公司普遍存在。例如,目前物资、设备机械大多采用集中采购模式,以降低工程成本。这种集中采购物资和设备的模式采用统谈、统签、统付,即由集团公司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抬头为集团公司,因而该部分进项税额只允许集团公司进行抵扣,而使用物资的各成员单位则不能抵扣该部分进项税额,合同签订方与实际适用方名称不一致,“营改增”后无法逆行逆项税额抵扣。该模式背离了增值税要求的货物、发票、资金必须三流合一的原则。

(二)集中采购方案

1、“统谈、分签、分付”模式

集中采购的集团公司统一与供应商谈判;供应商与下属各采购需求单位分别签订合同,分别发货或提供服务,分别开具发票;下属各采购需求单位分别向供应商支付款项。通过这种方式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真正的成本费用主体来抵扣

2、内部购销模式

集团公司统一向供应商进行采购,内部与下属各采购需求单位签订销售合同,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属各采购需求单位分别向集中采购单位支付货款。集团企业也可将自己的分公司或项目部也注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总分机构间调拨材料应视同销售,通过相互之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解决集团公司内部材料、设备及固定资产的调拔问题。

3、“统付”模式下修改合同条款

在“统签”或“分签”合同中明确,由供应商直接向各采购需求单位发货或提供服务,分别开具发票,资金由各采购需求单位以委托付款的方式通过集中采购单位统一支付给供应商。例如,设备采购执行中做到“谁使用、谁组资、谁签合同、谁付款”的原则,使得采购的合同签订、付款和发票取得为同一主体。

四、对合同的影响

(一)合同内容的影响

由于建筑承包合同约定方式不同,部分工程项目合同存在有甲供材料和甲控材料的约定,甲供材和甲控材包含在工程计价中,由甲方(即业主)负责招标采购,施工单位负责验收使用,甲方与施工单位据实结算,在工程计价款中将甲供、甲控材款扣除。由于甲供、甲控材料需要通过甲方,中间环节较多可能导致供应商开具发票滞后给抵扣带来影响。甲供和甲控材料也可能会造成进项发票税额无法抵扣的损失,一方面业主大多不是一般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其所购买的甲供、甲控材料,另一方面因为甲供、甲控材料的发票抬头与施工单位不符,施工单位也无法抵扣,无形中使得这部分甲供、甲控材料的税负增大了工程成本。

因此,企业在签订工程合同时一般要回避甲供材料、甲供设备的要求。如果甲方必须要甲供,可采取相应措施:

1、在合同签订时可事先约定,凡“甲供材料”必须取得增值税发票,并一律以乙方为受票方;

2、在签订合同时事先约定,甲供材料凡不能提供进项税抵扣的,从工程总造价中扣除,乙方按扣除后的造价出具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要充分考虑进项税缺失的后果;

3、甲供材料在合同价款、工程计价之外,供应商将发票开给甲方抵扣,作为承包商的建筑企业只需做相应登记。

此外,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还应标明:甲方提供材料、设备的形式,付款方式,发票如何提供;甲方指定分包的结算方式,发票如何提供等。

(二)资格的要求

结合现阶段建筑材料供应商的市场特点,建筑企业应先对现有供应商进行梳理,然后对这些供应商在“营改增”之后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进行分析,在综合分析后重新分类从而做出最有利的筹划。

首先,在签订供应合同之前应当充分考虑该供应商是否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考虑到当对方须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可能抵扣的比率会有所不同。而在企业实际接触的业务中,与建筑企业合作的供应商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在合同中必须对增值税方面的要求进行详细的规定,从而做到合理的转嫁税负。

其次,在选择供应商时企业还必须要综合考虑对方能否在限定的期限内开出发票提供扣税凭证。

再次,在采购过程中供应商选择的时候不能仅取决于价格,在材料比价时需要考虑进项税抵扣的问题。例如:在采购零星材料时,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的商品,在购买时索取专用发票并予以抵扣;也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商品,虽然不利于抵扣,但采购的价格很可能相对便宜。所以在施工单位选择合作供应商时,首选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采购,当选择的供应商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则可在采购谈判时约定增值税进项税由对方承担,即采购价为不含税的价格。

(三)发票的要求

项目越大,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的可能性越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占比预计会更高;租赁设备不能取得发票所占比重最大,原因

面对“营改增”税制改革,建筑企业不但要转换思路,更要从被动接受变为主动适应。目前,“营改增”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上最容易忽略的问题有三个:一是不按规定索取合规的扣税凭证;二是取得了合规凭证,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三是由于对增值税法规了解不够,能够取得合规扣税凭证的情形,却没有取得,仅取得了普通发票或者收据,丧失了抵扣税款的机会。

因此,建筑企业要提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重要性的认识。一方面要在内控机制上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严格管理,杜绝虚开发票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时要提高防范意识,严格审查发票的真伪、货物来源、发票来源的合法性、销货方的纳税人资格等,对存在疑点的发票可暂缓付款或暂缓申报抵扣其中的进项税金,待查证落实后再作处理,力求提前防范涉税风险。

(四)付款的要求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获取进、销项发票时间上的不匹配给建筑企业会计处理带来难度。部分工程项目处于已竣工尚未结算阶段,业主未拨付工程款,工程结算发票尚未开具,而工程项目购入的材料已经进入成本取得进项税发票却无法抵扣;若该工程项目在“营改增”过渡期实行增值税政策,一旦开具增值税结算发票,会由于之前的材料费都已入成本并未取得进项发票,该类项目就成为只有销项税额,而没有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将会产生11%的高额税负。这也是建筑企业会计核算在“营改增”过渡期亟待考虑的问题之一。

(五)对合同过渡期的影响

在“营改增”过渡期,必须考虑到建筑工程项目的主要特点是合同执行期长,工期跨度大,一个项目通常需要至少2-3 年的工期,有的大型项目所需时间甚至更长。“营改增”将对工程概预算、工程量清单、取费费率等方面产生较大影响,原有的合同已经不可能适应新的税制政策。

建筑企业在实行“营改增”后,在招投标阶段便应做好组织和策划,执行新的定额标准,重新编制施工预算,取费以价外税形式反映,以适应投标工作的需要。若建筑企业“营改增”实行后,所有新旧合同均执行新的增值税政策。此措施便于税收征管和统一会计核算。缺点是执行困难,需对建筑“营改增”实行之前的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取费费率、税金计提做相应的调整,很难兼顾到合同甲乙双方的利益。

为避免对原合同计价条款进行修改和不影响合同双方的利益,若建筑企业在“营改增”执行之前签订的合同,实行旧的营业税政策;建筑业“营改增”执行之后签订的合同,实行新的增值税政策。此措施的缺点是建筑企业要区分“营改增”前后签订的合同,需分别核算营业税额及增值税进项税,在一定时期,提高了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复杂度。在此过渡阶段,由于一个企业可能存在两种税收并存的情况,也增加了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难度。

第三篇:营改增将对建筑业影响

“营改增”将对建筑业产生哪些影响?

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化,建筑业“营改增”势在必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2_〕110号)拟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税率为11%。建筑业“营改增”,涉及建筑业及其上下游产业链,对建筑业的发展影响深远,相关企业应准确理解政策,规范实务操作,避免涉税风险。

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负很可能会增加

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由于建筑工程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围的不同,有的工程项目材料、设备全部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能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多些;而有的工程项目,主要材料或大宗材料由甲方(建设单位)采购,调拨给施工企业使用,施工企业仅采购一些辅助材料或零星材料,这样施工企业可取得的进项税额就少,实际税负明显偏高。另外,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比较分散,很多工程所处地域比较偏僻,所面对的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如砖瓦、白灰、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个体户、杂货店、小规模纳税人供应,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

商品混凝土等材料增加税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②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③自来水;④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以上所列货物,都是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重较大。假设施工企业购入以上材料都能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为6%,而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施工企业购入的以上材料必将增加5%的纳税成本,从而加大建筑业实际税负,挤占利润空间。

建筑劳务费增加税负

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成建制的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建筑业的一部分,为施工企业提供专业的建筑劳务,取得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劳务公司作为微利企业,承受不了这么重的税负,势必走向破产,或将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另外,农民工提供零星劳务产生的人工费,也没有增值税发票,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势必加大建筑施工企业人工费的税负。

动产租赁业增加建筑业税负

新的税改方案中,动产租赁业增值税率为17%,与建筑业密不可分的机械设备、设施料租赁均属于动产租赁业范畴,税制改革对租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一种挑战。租赁业现有资产没有增值税进项税,而租赁收入产生的销项税,因没有可抵扣税款,将背负17%的高额增值税税负。目前租赁业利润率普遍低于增值税率(17%),租赁企业显然无利可图,必然放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只缴纳3%的增值税。一旦租赁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施工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势必减少,从而加大施工企业实际纳税额,增加建筑业税负。

发票的收集和认证工作难度大

施工企业与传统生产制造企业的业务模式和客户类型差异较大,施工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的地域也相应分散,材料管理部门多而杂,每笔采购业务都要按照现有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开具增值税发票,且材料发票的数量巨大,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等工作难度大、时间长。按现行制度规定,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其工作难度非常大。

税制改革对联营合作项目冲击大

目前,在施工企业内部,联营合作项目普遍存在,联营合作方大部分不是合法的正规企业,且部分合作方是自然人,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工程成本核算形同虚设,采购的材料、分包工程、租赁的机械设备和设施料基本没有正式的税务发票,也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在营业税下,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不存在税款抵扣问题,营业税也与成本费用关系不大。但在增值税下,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销项税额是不含税工程造价乘以增值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是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工程分包等环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产生于成本费用支出环节,增值税与工程造价、成本费用密不可分。如果联营合作项目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不能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很小,可抵扣的税款较少,缴纳的税款较多,工程实际税负有可能达到6%~11%,超过总包方的管理费率,甚至超过项目的利润率,总包方和联营合作方都将无利可取,涉税风险会威胁到联营合作项目管理模式的生存和发展。

上述建筑业“营改增”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希望引起纳税人的注意。施工企业要充分认识税制改革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作者:张杰

第四篇:营改增将对建筑业产生哪些影响

“营改增”将对建筑业产生哪些影响?

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化,建筑业“营改增”势在必行。建筑业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税率为11%。建筑业“营改增”,涉及建筑业及其上下游产业链,对建筑业的发展影响深远: 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负很可能会增加;税制改革对联营合作项目冲击较大;商品混凝土等材料税负增加;建筑劳务费税负增加;动产租赁业也会增加建筑业税负。此外,对建筑产品造价、企业财务指标、企业管理及核算、税收筹划、企业投标、海外经营、企业核心竞争力等都有较大影响。下面我详细论述其中几点影响:

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负很可能会增加

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由于建筑工程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围的不同,有的工程项目材料、设备全部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能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多些;而有的工程项目,主要材料或大宗材料由甲方(建设单位)采购,调拨给施工企业使用,施工企业仅采购一些辅助材料或零星材料,这样施工企业可取得的进项税额就少,实际税负明显偏高。另外,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比较分散,很多工程所处地域比较偏僻,所面对的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如砖瓦、白灰、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个体户、杂货店、小规模纳税人供应,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

商品混凝土等材料增加税负

根据规定,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如: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等。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重较大。假设施工企业购入以上材料都能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为6%,而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施工企业购入的以上材料必将增加5%的纳税成本,从而加大建筑业实际税负,挤占利润空间。

建筑劳务费增加税负

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成建制的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建筑业的一部分,为施工企业提供专业的建筑劳务,取得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劳务公司作为微利企业,承受不了这么重的税负,势必走向破产,或将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另外,农民工提供零星劳务产生的人工费,也没有增值税发票,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势必加大建筑施工企业人工费的税负。

动产租赁业增加建筑业税负

新的税改方案中,动产租赁业增值税率为17%,与建筑业密不可分的机械设备、设施料租赁均属于动产租赁业范畴,税制改革对租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一种挑战。租赁业现有资产没有增值税进项税,而租赁收入产生的销项税,因没有可抵扣税款,将背负17%的高额增值税税负。目前租赁业利润率普遍低于增值税率(17%),租赁企业显然无利可图,必然放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只缴纳3%的增值税。一旦租赁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施工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势必减少,从而加大施工企业实际纳税额,增加建筑业税负。

税制改革对联营合作项目冲击大

目前,在施工企业内部,联营合作项目普遍存在,联营合作方大部分不是合法的正规企业,且部分合作方是自然人,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工程成本核算形同虚设,采购的材料、分包工程、租赁的机械设备和设施料基本没有正式的税务发票,也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在营业税下,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不存在税款抵扣问题,营业税也与成本费用关系不大。但在增值税下,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销项税额是不含税工程造价乘以增值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是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工程分包等环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产生于成本费用支出环节,增值税与工程造价、成本费用密不可分。如果联营合作项目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不能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很小,可抵扣的税款较少,缴纳的税款较多,工程实际税负有可能达到6%~11%,超过总包方的管理费率,甚至超过项目的利润率,总包方和联营合作方都将无利可取,涉税风险会威胁到联营合作项目管理模式的生存和发展。

“营改增”后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营业税会计核算科目较简单,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会计科目大大增加,核算方式也更加复杂,对会计账务处理影响极大。

对建筑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是对资产总额带来的变化。二是对企业收入、利润带来的变化。三是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

四、对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

这样一来,企业将面临更为复杂的税收筹划管理:一是企业所有能够按规定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全部要汇总到企业机构所在地,由机构所在地在缴纳增值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对大型建筑企业而言,由于工程项目众多、分布也比较广,增值税税票收集并不容易。

二是现在许多项目是自行采购部分物资和小型设备以及租赁机械等,基本上都是以企业设立的项目部或指挥部名义与供货方或租赁方签订合同,按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不能在企业机构所在地进行抵扣。

三是对建设单位确认的当期企业验工计价收入凭据与所在地税务机关可能预征的增值税要及时汇总到企业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和抵扣。

四是由于增值税纳税和管理较为复杂,营业额改征增值税后,企业机构所在地需要设置专门的税务岗位,增设相关人员,统一管理企业税务筹划。

八、对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影响

一是由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按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建筑企业基建黄业收入比没有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将下降11%,对企业规模经营带来较大的影响,对企业信用评级、融资授信也带来较大的负面效应。二是由于会计处理上购置的生产用固定资产中11%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需从原价扣除,代表核心能力的固定资产净值在下降,资产结构将发生变化。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短期内将对企业竞争力产生一定的影响,对长期影响还较难预测。

综上所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三方共同利益,同时,对建筑业上游产业包括向建筑业提供服务的企业,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科研院所、交通运输、工程专用设备及零部件制造、设备租赁、砂石料供货商和工程劳务提供方也要进行同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这样才能保证政策实施。对建筑企业而言,这项改革由于涉及到企业方方面面的工作,需要企业领导、相关人员超前谋划,全面考虑,积极应对,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够在建筑企业顺利平稳过渡,将影响降低到最小的范围内。

第五篇:营改增将对建筑业产生哪些影响

“营改增”将对建筑业产生哪些影响?

纳入“营改增”试点的范围是: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一是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能源管理和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二是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电路设计及测试、信息系统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如电子商务平台);三是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商标著作权转让、知识产权、广告和会议展览服务;四是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港口码头、货运客运场站、打捞救助、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仓储和装卸搬运服务;五是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六是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鉴证和咨询服务。税率设置: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新增税率是按照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原则,依据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的。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此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化,建筑业“营改增”势在必行。建筑业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税率为11%。建筑业“营改增”,涉及建筑业及其上下游产业链,对建筑业的发展影响深远: 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负很可能会增加;税制改革对联营合作项目冲击较大;商品混凝土等材料税负增加;建筑劳务费税负增加;动产租赁业也会增加建筑业税负。此外,对建筑产品造价、企业财务指标、企业管理及核算、税收筹划、企业投标、海外经营、企业核心竞争力等都有较大影响。下面我详细论述其中几点影响:

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负很可能会增加

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由于建筑工程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围的不同,有的工程项目材料、设备全部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能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多些;而有的工程项目,主要材料或大宗材料由甲方(建设单位)采购,调拨给施工企业使用,施工企业仅采购一些辅助材料或零星材料,这样施工企业可取得的进项税额就少,实际税负明显偏高。另外,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比较分散,很多工程所处地域比较偏僻,所面对的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如砖瓦、白灰、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个体户、杂货店、小规模纳税人供应,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

商品混凝土等材料增加税负

根据规定,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如: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等。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重较大。假设施工企业购入以上材料都能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为6%,而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施工企业购入的以上材料必将增加5%的纳税成本,从而加大建筑业实际税负,挤占利润空间。

建筑劳务费增加税负

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成建制的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建筑业的一部分,为施工企业提供专业的建筑劳务,取得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劳务公司作为微利企业,承受不了这么重的税负,势必走向破产,或将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另外,农民工提供零星劳务产生的人工费,也没有增值税发票,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势必加大建筑施工企业人工费的税负。

动产租赁业增加建筑业税负

新的税改方案中,动产租赁业增值税率为17%,与建筑业密不可分的机械设备、设施料租赁均属于动产租赁业范畴,税制改革对租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一种挑战。租赁业现有资产没有增值税进项税,而租赁收入产生的销项税,因没有可抵扣税款,将背负17%的高额增值税税负。目前租赁业利润率普遍低于增值税率(17%),租赁企业显然无利可图,必然放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只缴纳3%的增值税。一旦租赁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施工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势必减少,从而加大施工企业实际纳税额,增加建筑业税负。

税制改革对联营合作项目冲击大

目前,在施工企业内部,联营合作项目普遍存在,联营合作方大部分不是合法的正规企业,且部分合作方是自然人,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工程成本核算形同虚设,采购的材料、分包工程、租赁的机械设备和设施料基本没有正式的税务发票,也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在营业税下,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不存在税款抵扣问题,营业税也与成本费用关系不大。但在增值税下,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销项税额是不含税工程造价乘以增值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是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工程分包等环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产生于成本费用支出环节,增值税与工程造价、成本费用密不可分。如果联营合作项目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不能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很小,可抵扣的税款较少,缴纳的税款较多,工程实际税负有可能达到6%~11%,超过总包方的管理费率,甚至超过项目的利润率,总包方和联营合作方都将无利可取,涉税风险会威胁到联营合作项目管理模式的生存和发展。

“营改增”后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营业税会计核算科目较简单,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会计科目大大增加,核算方式也更加复杂,对会计账务处理影响极大。

对建筑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是对资产总额带来的变化。二是对企业收入、利润带来的变化。三是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

四、对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

这样一来,企业将面临更为复杂的税收筹划管理:一是企业所有能够按规定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全部要汇总到企业机构所在地,由机构所在地在缴纳增值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对大型建筑企业而言,由于工程项目众多、分布也比较广,增值税税票收集并不容易。

二是现在许多项目是自行采购部分物资和小型设备以及租赁机械等,基本上都是以企业设立的项目部或指挥部名义与供货方或租赁方签订合同,按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不能在企业机构所在地进行抵扣。

三是对建设单位确认的当期企业验工计价收入凭据与所在地税务机关可能预征的增值税要及时汇总到企业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和抵扣。

四是由于增值税纳税和管理较为复杂,营业额改征增值税后,企业机构所在地需要设置专门的税务岗位,增设相关人员,统一管理企业税务筹划。

八、对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影响

一是由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按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建筑企业基建黄业收入比没有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将下降11%,对企业规模经营带来较大的影响,对企业信用评级、融资授信也带来较大的负面效应。二是由于会计处理上购置的生产用固定资产中11%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需从原价扣除,代表核心能力的固定资产净值在下降,资产结构将发生变化。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短期内将对企业竞争力产生一定的影响,对长期影响还较难预测。

综上所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三方共同利益,同时,对建筑业上游产业包括向建筑业提供服务的企业,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科研院所、交通运输、工程专用设备及零部件制造、设备租赁、砂石料供货商和工程劳务提供方也要进行同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这样才能保证政策实施。对建筑企业而言,这项改革由于涉及到企业方方面面的工作,需要企业领导、相关人员超前谋划,全面考虑,积极应对,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够在建筑企业顺利平稳过渡,将影响降低到最小的范围内。

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精选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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