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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动态管理办法
编辑:落花人独立 识别码:14-421475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20 14:15:23 来源:网络

XX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命名表彰单位的示范带头作用,调动社区创建工作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创建质量和整体水平,加大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力度,推进法治丰乐建设,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XX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动态管理是社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考核社区领导班子业绩、干部奖惩、选拔任用和创建工作晋档升级的重要依据,是乡党委、政府年度工作目标法治建设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

第三条对XX乡内受县、乡命名表彰的“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的日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实施“XX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动态管理,就是对“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和创建效果进行检查、考核、验收、推荐、晋升、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对已命名表彰的“XX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采取有效期管理、日常监督和月度、年度审核相结合的动态监管办法。

第六条对“XX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实施有效期管理,有效期为三年,以奖牌所载时间为准。乡依法治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向县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对符合标准的继续享有“XX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称号。

第七条XX乡依法治乡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所、民政办是负责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应当共同组织做好“XX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的动态管理工作。

第八条“XX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的动态管理工作,实行乡司法所日常考查与乡依法治乡领导小组组织抽查、普查相结合,其他职能部门考核与多层面征询意见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与月度、年度考评复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乡依法治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司法所、民政办等部门建立全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的动态管理档案,详细记载日常检查、情况反映、投诉举报等情况,作为重点跟踪和三年复核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乡依法治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司法所、民政办等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征询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相关意见,并根据所反映的“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的存在问题,进行重点调研、检查和跟踪整改,对经复核具有本办法规定撤销命名条件之一的受命名单位,按照相应程序报请命名表彰机关撤销其该项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XX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予以批评、限期整改或撤销其该项荣誉称号:

(一)未严格落实司法所、民政办“XX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标准(试行)要求,对工作严重滞后,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经查证属实的;

(二)村民自治工作存在明显问题,严重侵害村民合法权益,造成较大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三)村两委班子不团结,成员有腐败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

(五)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被“一票否决”的;

(六)社区环境卫生“脏、乱、差”现象严重、封建迷信活动突出,整改不力或整改无效的;

(七)与“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相关工作情况被新闻媒体批评曝光的;

(八)群众反映大、社会影响坏或造成集体、越级上访的;

(九)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十二条社区由于区划调整被合并或撤销的,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命名表彰机关注销其相应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撤销、注销受命名表彰单位相应荣誉称号的,需遵循以下程序:

(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或经有关部门反映、人民群众投诉举报并查证属实的,乡司法所应当作出专题报告,专门提请乡依法治乡领导小组予以核准;

(二)在实施三年一度的考评复核过程中,发现或经有关部门反映、人民群众投诉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由乡司法所作出报告,专门提请乡依法治乡领导小组予以核准;

(三)经市、县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或其领导成员核准的名单,应当及时报县主管部门并由其上报上级备案;

(四)乡域辖区内被命名的“民主法治示范社区”需要撤销、注销相应荣誉称号的,由社区报乡依法治乡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司法所,经同意后,书面报告主要领导审批,提出具体建议。

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情形,上级主管部门建议或指定办理的,下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程序及时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XX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动态管理处罚措施分为:限期整改、降级和撤销荣誉。

第十六条受到动态管理处罚的县、乡两级“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在整改期限内,不准申报上一级示范村;被降级的,两年内不得申报上一级示范村;被撤销示范村荣誉的,要经二年以上时间的创建,达到标准的,方可以重新申报。被撤销荣誉的,牌匾由乡依法治乡领导小组负责收回上报原授牌机关。

第十七条在“XX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实施动态管理过程中,对于考核成绩特别优秀的,群众反响特别满意的,社会特别认可的社区,各级主管部门可推荐其破格晋升上一级“民主法治示范村”。

第十八条“XX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主管部门应在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开有效期内的“XX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名单和主管部门的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及通信地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年度审核采取所在社区自查、乡司法所核查的办法进行。自查结果须于每年12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分别报乡依法治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各社区对自查、核查和群众举报的问题,应认真制定整改措施,促其迅速改正。对问题整改不力和失信行为情节严重者,主管部门经过核实,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撤消“XX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乡依法治乡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司法所、民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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