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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及常态长效监管机制
编辑:雨声轻语 识别码:14-562867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6 20:27:42 来源:网络

XX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及常态长效监管机制

为建立完善全区设施农业长效监管机制,严防“大棚房”问题反弹,根据《XX省自然资源厅

XX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X自然资规发〔2020〕X号)、《关于建立常态长效监管机制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的通知》(X农业〔2019〕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XX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及常态长效监管机制。

一、加强部门协作

(一)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管理

区级职责: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备案、使用、土地复垦监督和土地利用年度变更工作。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和实时监管范围,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违法用地进行查处;对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由各镇(街道)责成设施农业经营者予以纠正整改。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施农业建设和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并协同财政部门对涉及农业补助资金进行调查和依法追回。

镇级职责:各镇(街道)要加强对设施农业发展的引导和支持,按照《XX省自然资源厅

XX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X自然资规发〔2020〕X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的审查、备案。对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以及违法违规搞非农建设和其他非农经营的,要及时制止,责令设施农业经营者限期纠正,并及时上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要严格履行用地协议(合同)条款、内容和约定,依法依规经营、诚信经营。自觉履行备案程序,自觉接受各方监督,配合检查。

(二)强化常态长效监管

建立全区设施农业用地规范管理协调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设施农业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核查,组长由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XX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工作组以联席会议形式开展工作,定期邀请区政府督查室有关同志参加联席会议。区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负责同志兼任。

区工作组负责研究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政策,协调解决协作监管中的重要问题,针对农业园区、设施农业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对策并向区政府提出工作建议等。各镇(街道)建立相应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农村工作部门,由各镇(街道)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镇(街道)农村工作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工作组办公室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工作组成员单位。工作组成员单位联合督导检查原则上每半年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进行联合督导检查。

二、完善保障机制

(一)加强巡查和抽查

1.镇级进行日常管理。各镇(街道)应将辖区内所有农业园区和设施农业纳入网格化管理,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巡查并做好记录,建立台账。发现问题要拍照留档,及时进行认定,属于“大棚房”问题的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并限期跟踪整改到位;不属于“大棚房”问题但属于其他违法违规类型的,依法依规进行另案处理。每年7月10日前将上半年检查工作总结、次年1月10日前将全年检查工作总结报区工作组。

2.区级开展巡回抽查。区工作组不定期巡回抽查各镇、街道,做好检查记录,建立台账,并将抽查结果向区政府汇报。

(二)强化举报处理

1.镇(街道)巡查未落实或区级巡回抽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瞒报、漏报“大棚房”问题的,经查实,追究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监管主体责任。

2.巡查未发现,但被上级部门明查暗访发现,或被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大棚房”问题的,经查实,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完善问题认定与处置

1.对于巡查中认定的“大棚房”问题,各镇(街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通报区工作组。

2.镇级难以认定的疑似“大棚房”问题,由区工作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认定,或报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进行认定,认定结果通报至所在镇(街道)。

3.经区工作组或上级相关部门认定确属“大棚房”问题的项目,由镇(街道)依法依规进行整改,区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做好整改的督促指导工作。

三、增强监管水平

(一)建立相关台账。

各镇(街道)要利用好“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以及“回头看”工作期间形成的排查成果,建立设施农业管理台账制度。在严格落实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基础上,重点对工厂化作物栽培连栋温室、规模化养殖畜禽舍、水产养殖池塘等建立设施农业管理台账,明确到镇到村、到设施到主体。对新建设施农业要及时纳入台账管理。

(二)定期信息公开。

各镇(街道)应在设施农业用地显要处设立标识牌,标明项目用地备案信息,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要对本辖区内设施农业台账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做好台账档案的整理保存,并及时更新台账信息,根据要求及时上报。

(三)运用数字化监管平台。

按照上级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备案监管系统相关数据报送要求,充分运用现有数字化监管平台,对设施农业用地信息统一上图入库,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变更等情况进行网上动态监管。

(四)提高信息化监管能力。

1.探索利用先进技术和设施设备等方式,及时发现违法建设的监管目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土地卫片执法、违法用地实时监管等工作中,对设施农业用地开展监督检查。

2.增加问题线索来源。区、镇(街道)两级,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设立常态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相关举报,定期监测媒体曝光或网络散播非法租售“大棚房”信息等,多渠道获取问题线索。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属地责任。

各镇(街道)要认真落实设施农业长效监管工作职责,切实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引导农业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要快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将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作为日常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敢于担当,负起监管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将对农业园区和设施农业的监管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中,加强对各镇(街道)监管工作的指导检查。

(二)加大支持力度。

各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监管工作的保障,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对监管工作给予支持。各相关单位要根据监管职责,研究制定保障措施,在资金、人才、科技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形成监管工作合力。

(三)加强责任追究。

根据违法违规事实对生产经营主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将擅自改变农业用途、违法违规建设、经营等的生产经营主体纳入诚信体系,并通报各相关单位;对触犯法律、涉及犯罪的,依法依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在工作中存在不作为、充当“大棚房”问题保护伞或参与“大棚房”问题建设、租售等行为的公职人员,移送纪委监委机关。

(四)加强舆论宣传。

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深入细致宣传农业、土地、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设立禁止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警示牌和标语。采取广播电视、互联网、宣传栏、明白纸、短信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宣传引导,强化农地农用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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