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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生态护林员考核管理办法
编辑:青苔石径 识别码:14-545436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26 08:29:09 来源:网络

XX街道办事处生态护林员考核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护林员的管理,切实调动护林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好护林员职能作用,更好的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达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担”的目的。根据上级林业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

一、生态护林员主要职责

1.向群众宣传森林管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例、管理办法。

2.按时参加县林业局或街道办组织开展的业务培训。

3.巡山护林期间自觉佩戴护林员袖标。

4.坚持巡山护林,维护森林资源安全,每月巡山不少于20天,并如实填写巡山日志。

5.在林区发现烧荒、烧地边或者在林区烧香、烧纸以及其他任何点火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办村负责人。

6.在林区发现诸如未灭烟头、祭祀用火、烧地边等不构成人身安全威胁的零星火立即采取科学方法予以扑灭,并及时报告办村负责人。

7.发现已对人身构成安全成胁的森林火灾时,立即报告办村负责人。并同时疏散周边群众。

8.发现砍伐树木、占用林地、捕猎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毁林取石(土)、毁林开矿。毁林开荒。向林区排放污染物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办村负责人,有拍照条件的应予拍照留存证据。

9.发现森林病虫害要及时报告办村负责人,有拍照条件的应子拍照留存证据。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与森林资源管护相关的工作。

二、考核对象、原则

考核对象为街道办统一续选聘的生态护林员。生态护林员实行日常工作考评、月度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巡山出勤(30分)

1.全年出勤率100%的得15分,每缺勤一次扣2分。

2.每月巡护天数不少于20天,元宵节、清明节、等节假前后及其它高火险天气,须每日全天候巡,巡山记录按照要求记录完整、清楚,内容真实可靠得10分。

3.积极参加街办和林业主管部门的各类业务培训、会议等活动的得5分,无故不参加的每次扣2分。

(二)森林防火(20分)

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严格制止违章用火,及时消除各种森林火险隐患,责任区内全年无森林火警,火灾的得20分,每发生一次森林火警扣5分,一次森林火灾扣10分;每发生一次重(特)大森林火灾扣20分。

(三)林政管理(25分)

1.协助做好林木采伐管理,责任区内全年无滥伐林木案件的得5分,每发生一起盗滥伐案件扣2分。

2.协助做好林地保护和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并上报非法征用林地事件的得5分,未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的每一起扣2分。

3.责任区内全年未发生毁林开垦案件的得5分,未及时发现制止的报告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

4.责任区内全年未发生乱采滥挖、乱蒱滥猎案件的得5分,未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

5.积极配合林业执法部门查处森林火灾及各类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得5分,否则酌情扣分。

(四)宣传学习(10分)

1.积极配合县林业部门,乡镇林业站开展林业法律法规及护林防火等知识宣传活动的得5分配合宣传不及时、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2.维护责任区内各类林业宣传不受破坏的得5分,维护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五)森防森检(10分)

及时报告责任区内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危害情况,并协助做好森林病虫害测报,防治工作的得10分,不及时报告或不配合防治办工作的酌情扣分。

(六)其他(5分)

积极探索巡山护林工作新举措,帮助案件协查等配合上级工作,无责任事故发生加5分,无理上上访或滋事的酌情扣分。

四、考核程序

生态护林员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两部分。村委会主要负责生态护林员的日常管理及月度考核。街道办负责生态护林员的年度考核。

1.月度考核

每月月底生态护林员将上月巡山日志交回村委会,由村主任按护林员实际出勤天数、巡山工作日志填写和平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填写生态护林员月度考核评分表,并签字确认后,报XX办林业天保站备案。

2.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时间为每年的9月初,由街道办和村委会共同完成生态护林员年度考核,并填写生态护林员年度考核评分表,签字确认后,街道办林业天保站备案。考核结果作为护林员奖惩和聘任的依据。

五、生态护林员管理

街道办、村委会要加强对已聘用生态护林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未按聘用合同履行管护义务的生态护林员,经三次以上说服教育仍不予改正的,应解除协议,取消其管护资格,并按程序重新聘用新的生态护林员。

六、生态护林员奖惩办法

(一)生态护林员在聘用期内,管护责任区无发生森林火灾。

盗砍滥伐、林地侵占、乱捕滥森林病虫害、非法采脂等现象,经考核合格的,全额发放管护费;护林成绩突出的,由街道办进行表彰奖励。

(二)生态护林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扣发工资、解聘等处罚。

对失职、渎职或触犯法律的,依照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扣发当月工资10%的情形:(1)发生乱占用林地没有及时上报的;(2)高火险期问,发生违章野外用火,没有制止或没有在1个小时内上报的;(3)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的;(4)不按规定填报管护日志的。

2、扣发当月工资30%的情形:(1)发生林业行政案件,没有及时上报的;(2)发生乱占用林地,没有在2天内上报的;(3)发生森林火灾的。

3、扣发当月工资,并予解除协议辞退的情形:(1)发生林业刑事案件,没有及时上报的;(2)发生森林火灾未在1个小时内向街道办上报且没有在现场参与扑救的;(3)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外出打工的;(4)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管护工作的。

4、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和弄虚作假等触犯法律的,应予解聘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街道办事处生态护林员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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