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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申报许可和日常生产需要制定(记录)及依据汇总
编辑:紫云飞舞 识别码:14-1026687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7 23:33: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食品生产企业申报许可和日常生产需要制定(记录)及依据汇总

食品生产企业申报许可和日常生产需要制定(记录)及依据汇总——收藏版

FDA 5月2日

一、食品生产企业在申报许可时需提交的制度(记录)

1、进货查验记录(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通则)

2、生产过程控制(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通则)

3、出厂检验记录(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通则)

4、食品安全自查(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通则)

5、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通则)

6、不安全食品召回(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通则)

7、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通则)

二、生产过程中需要建立的制度(记录)

1、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_)》5.1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规定采购原辅料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记录采购的原辅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2、原料验收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食品贮存记录(GB 14881-202_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14.1.1)(出入库记录)《GB14881-202_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7.2.6食品原料仓库应设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不同食品原料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

7.3.3食品添加剂的贮藏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食品添加剂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

7.4.3食品相关产品的贮藏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相关产品。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2.3建立和保存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

5.2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明确原料控制(如领料、投料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如生产工序、设备管理、贮存、包装等)、检验控制(如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的相关要求。

4、投料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5、关键控制点记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11)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11申请人应根据食品质量安全要求确定生产过程中的关键质量控制点,制定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9 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6、清洁消毒记录(GB 14881-202_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8.2.1)8.2.1清洁和消毒

8.2.1.1应根据原料、产品和工艺的特点,针对生产设备和环境制定有效的清洁消毒制度,降低微生物污染的风险。

8.2.1.2清洁消毒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清洁消毒的区域、设备或器具名称;清洁消毒工作的职责;使用的洗涤、消毒剂;清洁消毒方法和频率;清洁消毒效果的验证及不符合的处理;清洁消毒工作及监控记录。

8.2.1.3应确保实施清洁消毒制度,如实记录;及时验证消毒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洗涤剂、消毒剂使用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1.6)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6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6.1.4应建立清洁消毒制度和清洁消毒用具管理制度。清洁消毒前后的设备和工器具应分开放置妥善保管,避免交叉污染。

8、半成品检验(《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过程检验)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9、包装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10、成品检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_)》5.2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明确原料控制(如领料、投料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如生产工序、设备管理、贮存、包装等)、检验控制(如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的相关要求。5.3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并规定食品出厂时,应当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11、产品留样记录(GB 14881-202_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9.3)

9.3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

12、产品销售记录(《GB 14881-202_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

GB14881-202_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13、运输交付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_)》5.2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明确原料控制(如领料、投料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如生产工序、设备管理、贮存、包装等)、检验控制(如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的相关要求。

14、防鼠、防蝇、防虫害检查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1.7)《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7 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4 虫害控制

6.4.1应保持建筑物完好、环境整洁,防止虫害侵入及孳生。

6.4.2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若发现有虫鼠害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6.4.3应准确绘制虫害控制平面图,标明捕鼠器、粘鼠板、灭蝇灯、室外诱饵投放点、生化信息素捕杀装置等放置的位置。6.4.4厂区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

6.4.5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制剂进行处理时,不应影响食品安全和食品应有的品质、不应污染食品接触表面、设备、工器具及包装材料。除虫灭害工作应有相应的记录。6.4.6使用各类杀虫剂或其他药剂前,应做好预防措施避免对人身、食品、设备工具造成污染;不慎污染时,应及时将被污染的设备、工具彻底清洁,消除污染。

15、温、湿度监测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3.12)《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2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

16、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3.13)《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3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2.2监控设备 用于监测、控制、记录的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记录仪等,应定期校准、维护。

5.2.3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及时记录。

17、卫生检查记录(《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1.3应制定针对生产环境、食品加工人员、设备及设施等的卫生监控制度,确立内部监控的范围、对象和频率。记录并存档监控结果,定期对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8、生产过程微生物监测记录(《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2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

8.2.2.1 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关键控制环节进行微生物监控;必要时应建立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包括生产环境的微生物监控和过程产品的微生物监控。

8.2.2.2 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应包括:微生物监控指标、取样点、监控频率、取样和检测方法、评判原则和整改措施等,具体可参照附录A的要求,结合生产工艺及产品特点制定。8.2.2.3 微生物监控应包括致病菌监控和指示菌监控,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结果应能反映食品加工过程中对微生物污染的控制水平。

19、废弃物处置记录(GB14881-202_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6.5)《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5 废弃物处理

6.5.1应制定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有特殊要求的废弃物其处理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废弃物应定期清除;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尽快清除;必要时应及时清除废弃物。6.5.2车间外废弃物放置场所应与食品加工场所隔离防止污染;应防止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溢出;应防止虫害孳生。

20、食品召回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_)》5.4.1.应当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并规定停止生产、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相关要求,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21、不合格食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处置记录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_)》5.4.2.应当规定生产过程中发现的原辅料、半成品、成品中不合格品的管理要求和处置措施。

22、职工培训计划(《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_)》 4.2)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_)》应当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及卫生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2培训

12.1应建立食品生产相关岗位的培训制度,对食品加工人员以及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12.2应通过培训促进各岗位从业人员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意识和责任,提高相应的知识水平。

12.3应根据食品生产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

12.4当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更新时,应及时开展培训。

12.5应定期审核和修订培训计划,评估培训效果,并进行常规检查,以确保培训计划的有效实施。

2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7.2)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7.2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24、职工培训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7.6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并有相关培训记录。

25、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6.3.1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

6.3.1.1 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6.3.1.2 食品加工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前应接受卫生培训。

26、食品安全自查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_)》5.5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规定对食品安全状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27、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8.1)《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1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

28、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采购到销售全程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29、客户投诉记录(GB 14881-202_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14.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3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投诉,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作记录并查找原因,妥善处理。30、食品安全应急演练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8.2)《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2有按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定期演练,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_)》5.6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措施及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要求。

第二篇:食品生产记录及依据

食品生产企业必备记录、法律依据、具体要求

本文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 1.《食品安全法》(202_)

2.《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_版)3.GB 14881-202_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4.《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记录目录

1、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2、原料验收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3、食品贮存记录(GB 14881-202_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出入库记录)

4、投料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2

5、关键控制点记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11)

6、清洁消毒记录(GB 14881-202_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1)

7、洗涤剂、消毒剂使用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6)

8、半成品检验(《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过程检验)

9、包装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10、成品检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11、产品留样记录(GB 14881-202_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3)

12、产品销售记录(《GB 14881-202_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

13、运输交付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14、防鼠、防蝇、防虫害检查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7)

15、温、湿度监测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2)

16、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3)

17、卫生检查记录(《GB 14881-202_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1.3)

18、生产过程微生物监测记录(《GB 14881-202_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

19、废弃物处置记录(GB 14881-202_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5)20、食品召回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21、不合格食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处置记录

22、职工培训计划(《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_)》4.2)

2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7.2)

24、职工培训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25、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26、食品安全自查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27、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1)

28、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采购到销售全程记录)6

29、客户投诉记录(GB 14881-202_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3)30、食品安全应急演练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2)具体要求:

1.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_)》5.1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规定采购原辅料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记录采购的原辅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2.原料验收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3.食品贮存记录(GB 14881-202_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出入库记录)《GB14881-202_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 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7.2.6食品原料仓库应设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不同食品原料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

7.3.3 食品添加剂的贮藏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食品添加剂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

7.4.3 食品相关产品的贮藏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相关产品。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2.3 建立和保存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_)》5.2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明确原料控制(如领料、投料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如生产工序、设备管理、贮存、包装等)、检验控制(如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的相关要求。

4.投料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2.3 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_)》5.2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明确原料控制(如领料、投料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如生产工序、设备管理、贮存、包装等)、检验控制(如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的相关要求。

5.关键控制点记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11)《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11申请人应根据食品质量安全要求确定生产过程中的关键质量控制点,制定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9 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_)》5.2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明确原料控制(如领料、投料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如生产工序、设备管理、贮存、包装等)、检验控制(如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的相关要求。

6.清洁消毒记录(GB 14881-202_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1)《GB14881-202_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1 清洁和消毒 8.2.1.1 应根据原料、产品和工艺的特点,针对生产设备和环境制定有效的清洁消毒制度,降低微生物污染的风险。

8.2.1.2清洁消毒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清洁消毒的区域、设备或器具名称;清洁消毒工作的职责;使用的洗涤、消毒剂;清洁消毒方法和频率;清洁消毒效果的验证及不符合的处理;清洁消毒工作及监控记录。

8.2.1.3 应确保实施清洁消毒制度,如实记录;及时验证消毒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洗涤剂、消毒剂使用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6)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6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GB14881-202_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1.4 应建立清洁消毒制度和清洁消毒用具管理制度。清洁消毒前后的设备和工器具应分开放置妥善保管,避免交叉污染。

8.半成品检验(《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过程检验)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_)》5.2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明确原料控制(如领料、投料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如生产工序、设备管理、贮存、包装等)、检验控制(如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的相关要求。

9.包装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_)》5.2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明确原料控制(如领料、投料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如生产工序、设备管理、贮存、包装等)、检验控制(如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的相关要求。

10.成品检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GB14881-202_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 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_)》5.2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明确原料控制(如领料、投料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如生产工序、设备管理、贮存、包装等)、检验控制(如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的相关要求。

5.3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并规定食品出厂时,应当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11.产品留样记录(GB 14881-202_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3)

《GB14881-202_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3 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12.产品销售记录(《GB 14881-202_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

《GB 14881-202_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 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13.运输交付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_)》5.2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明确原料控制(如领料、投料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如生产工序、设备管理、贮存、包装等)、检验控制(如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的相关要求。

14.防鼠、防蝇、防虫害检查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7)《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7 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GB 14881-202_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4 虫害控制 6.4.1 应保持建筑物完好、环境整洁,防止虫害侵入及孳生。6.4.2 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若发现有虫鼠害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

6.4.3 应准确绘制虫害控制平面图,标明捕鼠器、粘鼠板、灭蝇灯、室外诱饵投放点、生化信息素捕杀装置等放置的位置。6.4.4 厂区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6.4.5 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制剂进行处理时,不应影响食品安全和食品应有的品质、不应污染食品接触表面、设备、工器具及包装材料。除虫灭害工作应有相应的记录。

6.4.6 使用各类杀虫剂或其他药剂前,应做好预防措施避免对人身、食品、设备工具造成污染;不慎污染时,应及时将被污染的设备、工具彻底清洁,消除污染。15.温、湿度监测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2)《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2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

16.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3)《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3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GB 14881-202_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2.2 监控设备 用于监测、控制、记录的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记录仪等,应定期校准、维护。

5.2.3 设备的保养和维修 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及时记录。

17.卫生检查记录(《GB 14881-202_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1.3)《GB 14881-202_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1.3 应制定针对生产环境、食品加工人员、设备及设施等的卫生监控制度,确立内部监控的范围、对象和频率。记录并存档监控结果,定期对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8.生产过程微生物监测记录(《GB 14881-202_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GB 14881-202_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2 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 8.2.2.1 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关键控制环节进行微生物监控;必要时应建立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包括生产环境的微生物监控和过程产品的微生物监控。

8.2.2.2 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应包括:微生物监控指标、取样点、监控频率、取样和检测方法、评判原则和整改措施等,具体可参照附录A的要求,结合生产工艺及产品特点制定。

8.2.2.3 微生物监控应包括致病菌监控和指示菌监控,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结果应能反映食品加工过程中对微生物污染的控制水平。

19.废弃物处置记录(GB 14881-202_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5)《GB 14881-202_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5 废弃物处理 6.5.1 应制定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有特殊要求的废弃物其处理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废弃物应定期清除;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尽快清除;必要时应及时清除废弃物。

6.5.2 车间外废弃物放置场所应与食品加工场所隔离防止污染;应防止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溢出;应防止虫害孳生。

20.食品召回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_)》5.4.1.应当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并规定停止生产、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相关要求,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21.不合格食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处置记录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_)》5.4.2.应当规定生产过程中发现的原辅料、半成品、成品中不合格品的管理要求和处置措施

22.职工培训计划(《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_)》4.2)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_)》应当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及卫生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GB 14881-202_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2培训

12.1 应建立食品生产相关岗位的培训制度,对食品加工人员以及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12.2 应通过培训促进各岗位从业人员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意识和责任,提高相应的知识水平。

12.3 应根据食品生产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

12.4 当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更新时,应及时开展培训。

12.5 应定期审核和修订培训计划,评估培训效果,并进行常规检查,以确保培训计划的有效实施。

2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7.2)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7.2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24.职工培训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7.6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并有相关培训记录。

25.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GB 14881-202_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3.1 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 6.3.1.1 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6.3.1.2 食品加工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前应接受卫生培训.26.食品安全自查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_)》5.5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规定对食品安全状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27.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1)《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1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28.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采购到销售全程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GB 14881-202_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 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29.客户投诉记录(GB 14881-202_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3)

《GB 14881-202_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3 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投诉,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作记录并查找原因,妥善处理。

30.食品安全应急演练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2)《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2有按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定期演练,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_)》5.6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措施及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

第三篇:食品生产企业申报生产许可质量管理手册2

公司简介

一、鄂尔多斯市兴燕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概况:

1、我公司基本情况和经营项目:

鄂尔多斯市兴燕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_年9月,是以生态开发,种殖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民营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为军,该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为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鄂尔多斯市玺建祥集团8楼。本公司自成立以来,全面推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产权明晰,分配公平,管理民主,用工平等、诚实守信、求真务实、责、权、利落实到人,奖、惩、罚落实到事。全体员工以维护企业信誉、树立公司形象为已任,精心每一运营程序,降低企业成本,实现买卖双方共赢。严把质量关,经过发展,公司在各主面的信誉得到了好评,同各个合作公司或个人建立了良好的商业运行体系,奠定了公司在激烈竞争市场中的份额和领域的不断状大。

鄂尔多斯市兴燕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凭借“诚实守信、创新经营”的理念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同,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成立以来,已经与鄂尔多斯地区多家企业建立了业务往来关系,受到了使用单位的一致好评。

鄂尔多斯市兴燕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员工14人,大专人员5人,经济师、会计师等专业技术9人,公司有完整的经营体系。

2、管理者素质

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为军,1979年出生于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庙壕村,大学本科学历,于202_年创建鄂尔多斯市兴燕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带领公司走上了健康快速发展道路,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市场经验和企业管理经验。

二、公司经营情况:

随着鄂尔多斯市近几年的发展突飞猛进,房地产开发带动了各个产业的发展。公司紧紧抓住了新的挑战,凭借着重合同、守信誉、保质量、地理优势的经营理念与鄂尔多斯市众多企业建立起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业务稳步增长,利润递增。

三、公司投资项目:

在202_年,公司先后投资了鄂尔多斯市兴燕生态开发基地,占地面积66000平米,兴燕樟子松、油松基地200亩,(樟子松、油松基地),兴燕天然纯净水厂占地面积9000平米。办公室建筑面积1260平米,厂房流水线1446平米,生活区建筑面积420平米。

鄂尔多斯市兴燕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 一年五月二十日

食品生产企业卫生管理制度

1、认真学习贯彻《食品卫生法》,及时办理卫生许可证,并将食品卫生许可证悬挂于醒目处。

2、生产企业周围环境良好,25米内不得有暴露的垃圾堆、垃圾场、坑式厕所、粪池等孳生有害昆虫的场所,卫生区采取“四定”办法,即: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工,责任到人,确保内外环境整洁。

3、严把食品及原料采购关,采购员采购食品必须按规定向供货方索取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及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禁止采购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4、食品入库前要进行验收登记,食品贮存应做到分类存放,离地离墙先入先出,定期检验,及时清理;食品仓库内应防鼠、防潮,严禁存放亚硝酸盐及杀虫剂等有害有毒物质。

5、食品加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良好的生产规范进行操作,确保各工序连续进行,严禁往返,防止交叉污染。

6、加工后的废弃物存放设施应密闭或带盖,存放应远离生产车间,且位于生产车间的下风向;废弃食用油脂专人管理,盛放于标有“废弃食用油脂专用”字样的密闭容器内,定期按有关规定及时清理。

7、食品加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工作期间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防止人为因素造成的食品污染。

8、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要逐批次对投产前的原材料、半成品和出厂前的成品进行检验,保证每批产品检验合格后出厂

检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

为保证原辅物料及成品的质量符合要求,规范原辅物料及成品的验收和检验工作,确保我司产品质 >品质量及生产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用的原辅物料及成品的检验。

三、职责

1、集团科委负责制订原辅物料及成品的检验标准 >标准和检验方法。

2、分公司质检科负责对进厂原辅物料及成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

3、仓库负责对原辅物料及成品的储存和出入库管理。

第二章 管理规定

一、检验工作基础管理要求

1、检验员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取得检验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2、实验室环境设施和检测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3、整个检验过程待检样品应有唯一识别标志,以保证在任何时候对样品的识别

不发生混淆

4、检验员应按标准实施对检验所用样品的储存和保管,避免检验所用样品在储存、处置、准备检验过程中变质或损坏,并遵守随样品提供的任何有关说明书。如果样品必须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储存、处置,则应对这些条件加以维持、监控

和记录

5、检验人员应按检验作业指导书的相关要求进行检验

6、当检测结果与标准/规范/要求有显著差异时,由另外一个检测人员重复检测,如果两次检测结果经过评审均不合格时,则需要重新采样或通知相关方送样,再

进行复检

7、要求适时记录检验原始记录,要描述主要步骤,依据要清楚,运算与公式齐

全,并且由另外一个检测人员复核。

8、检验记录的管理应符合《质量记录管理程序》的规定

9、检测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时,包括突然停水、停电、意外事故等,立即终止

实验,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妥善处理

10、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废弃物平时收集在一个密封的瓶中,存放在指定区域,定期处理

二、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1、科委负责制定、发放原辅物料及成品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任何部门不得

擅自更改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

2、分公司质检科在实施检验前必须拥有科委制订的最新有效的文字化的检验方法、检验标准和供应部提供的最新的“合格供应商 >供应商”名录及供货品种等

相关资料。

三、检验过程

1、原辅物料及成品请检的提出

1)原辅物料请检的提出:供应商的每次供货,仓库保管员应检查货物的包装、运输情况,核对送货单、质量合格单等,确认物料品名、规格、数量等无误、包装无损后,按批号分类堆放于“待检”区,开出一式两份的《材料进货请检单》

交到分公司检验员,通知检验。

2)成品请检的提出:由分公司成品仓库开出一式两份的《成品出厂请检单》交

到分公司检验员进行检验。

3)如果对请检样品有特殊要求或说明时,须将要求和说明填写在请检单上。

2、检验员根据《材料进货请检单》或《成品出厂请检单》,按检验标准要求对

物料进行抽样检验:

1)原辅料验收抽样前检验员需要根据《材料进货请检单》仔细核对供应商及供货范围,若发现是非合格供应商或供货产品超过确认范围时,应报告部门主管确

认是否进行检验。

2)抽样时检验员需要对所抽原辅料的包装标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做出标识符合性判定,并在《检验报告单》对应栏目中予以注明。

3)所有检验工作以及与检验相关的其他业务活动(包括样品的抽取、处置、传送和储存、制备,测量不确定度的估算,检验数据分析)所采取的方法和程序应与所要求的准确度和有关检验标准规范一致。

4)对待检品有任何疑问,检验员应在检验开始之前报告部门主管。

3、在检验过程中,检验员需做好检验原始记录,并根据检验记录填写《检验报告单》,按照相应标准做出判断并签名,经部门主管审核签名或盖章后,检验报告单生效。如第一次检验不合格,按合同要求及相关标准对该批次货物进行复检。每份《检验报告单》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

1)标题,例如“检验报告” 2)检验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序号)

3)检验日期、报告日期 4)对所采用检验方法的标识

5)对检验方法的任何偏离、增加或减少以及其他任何与特定的检验有关的信息,如环境条件

6)对检验报告(不管如何形成)内容负责人员的签字或等效标识

4、《检验报告单》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一式多份,除检验部门留存一份之外,检验员还应将另外几份连同加盖“验讫”章的《材料进货请检单》或《成品出厂请检单》交给仓库,仓库保管员根据检验结果进行相关处理,严禁货物在检验期

间向接受单位供货。

1)检验合格

a、将该批次货物作“合格” 标识,按先进先出,在保质期内向接受单位供货,供货时需附上该批次货物的《检验报告单》。

b、未能在保质期内向接受单位供货,撤销该批次货物的“合格”标识,按《不

合格品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c、在仓库保管期内,货物受外界不利因素影响发生明显变化,应及时通知相关检验部门重新检验,更换标示为“待检”,在新的结果未出来前,不得供货。

2)检验不合格 出自于www.teniu.cc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

货物经检验不合格时,仓库保管员应在物料上贴“不合格”标识,将该批次货物

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5、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员如实填写《质量台帐记录》,根据检验质量情况做

好统计分析工作。

1)对于原辅物料检验尚需将统计结果填入《供应商产品质量台帐》,于每月30日前交到质监部。原辅物料检验统计分析内容包括:

a、不合格批次数及比例;让步接受次数及比例;挑选使用及比例;退回次数及

比例。

b、供应商技术支持情况。c、分公司使用情况。d、对该供应商产品质量的评价

2)原辅物料检验结果表明供应商质量合格率降低,或发生其他有关供应商供货质量情况时,按《供应商认证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1.目的

对已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规定出响应措施,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使各级领导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取得指导和处置的主动权,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对食品安全造成的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2.定义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职责

3.1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紧急事故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记录、分析和组织处理。

3.2公司食品安全小组负责识别潜在紧急情况和事故,配合制定必要的应急预案。在紧急事故中对食品安全等问题统筹和协调。

3.3营运部负责认定为食品安全事故后,产品召回的具体实施工作。3.4生产部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如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后,配合质量管理部门和食品安全小组进行原因调查和分析,妥善处置涉及不安全产品和原料。

4.工作程序 4.1报告

报告原则:公司任何员工有义务在第一时间报告或越级报告涉及公司产品的食品安全事故。

4.2报告程序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各部门应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并由公司统一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4.2.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4.2.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4.2.3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3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要封存暂扣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产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分析、调查;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产品及其原料,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立即予以召回并销毁。5.责任追究

5.1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公司领导必须保持每天24小时联络畅通,对无法联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5.2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如事故发生后,要及时上报,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不得避重就轻、遮遮掩掩,要实事求是。如因报告不实,影响领导决策,影响事件处理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哪一级发生迟报、漏报、瞒报的问题,由哪一级负责。对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6.纠正与完善

如有事故发生,由质量管理部组织进行原因分析,编制《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报告》,针对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如异常作业、操作人员缺乏培训等,由责任部门采取纠正措施,交食品安全小组组长确认后予以实施。

食品安全小组将《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交事故发生部门备案一份,以对其实施效果进行监督验证。事故发生后,食品安全小组组长组织相关部门对本方案和有关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与修订,使其不断完善。

第四篇:食品生产企业必填的30项记录及其法规依据

食品生产企业必填的30项记录及其法规依据

注意啦!

下面这30项记录是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填写的,否则会受罚!

1、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2、原料验收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3、食品贮存记录(GB 14881-202_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出入库记录)

4、投料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5、关键控制点记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11)

6、清洁消毒记录(GB 14881-202_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1)

7、洗涤剂、消毒剂使用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6)

8、半成品检验(《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过程检验)

9、包装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10、成品检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11、产品留样记录(GB 14881-202_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3)

12、产品销售记录(《GB 14881-202_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

13、运输交付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14、防鼠、防蝇、防虫害检查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7)

15、温、湿度监测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2)

16、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3)

17、卫生检查记录(《GB 14881-202_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1.3)

18、生产过程微生物监测记录(《GB 14881-202_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

19、废弃物处置记录(GB 14881-202_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5)

20、食品召回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21、不合格食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处置记录

22、职工培训计划(《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_)》4.2)

2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7.2)

24、职工培训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25、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26、食品安全自查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27、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1)

28、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采购到销售全程记录)6

29、客户投诉记录(GB 14881-202_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3)

30、食品安全应急演练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2)具体要求

1.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_)》5.1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规定采购原辅料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记录采购的原辅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2.原料验收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食品贮存记录(GB 14881-202_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14.1.1)(出入库记录)

《GB14881-202_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7.2.6食品原料仓库应设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不同食品原料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

7.3.3 食品添加剂的贮藏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食品添加剂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7.4.3 食品相关产品的贮藏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相关产品。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2.3建立和保存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

5.2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明确原料控制(如领料、投料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如生产工序、设备管理、贮存、包装等)、检验控制(如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的相关要求。

4.投料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5.关键控制点记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1.11)《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11申请人应根据食品质量安全要求确定生产过程中的关键质量控制点,制定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9 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6.清洁消毒记录(GB 14881-202_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8.2.1)

8.2.1 清洁和消毒

8.2.1.1应根据原料、产品和工艺的特点,针对生产设备和环境制定有效的清洁消毒制度,降低微生物污染的风险。8.2.1.2清洁消毒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清洁消毒的区域、设备或器具名称;清洁消毒工作的职责;使用的洗涤、消毒剂;清洁消毒方法和频率;清洁消毒效果的验证及不符合的处理;清洁消毒工作及监控记录。

8.2.1.3应确保实施清洁消毒制度,如实记录;及时验证消毒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洗涤剂、消毒剂使用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1.6)《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6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6.1.4 应建立清洁消毒制度和清洁消毒用具管理制度。清洁消毒前后的设备和工器具应分开放置妥善保管,避免交叉污染。

8.半成品检验(《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过程检验)《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9.包装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10.成品检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_)》5.2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明确原料控制(如领料、投料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如生产工序、设备管理、贮存、包装等)、检验控制(如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的相关要求。

5.3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并规定食品出厂时,应当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11.产品留样记录(GB 14881-202_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9.3)

9.3 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

12.产品销售记录(《GB 14881-202_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GB 14881-202_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13.运输交付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_)》5.2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明确原料控制(如领料、投料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如生产工序、设备管理、贮存、包装等)、检验控制(如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的相关要求。14.防鼠、防蝇、防虫害检查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1.7)《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7 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4 虫害控制

6.4.1 应保持建筑物完好、环境整洁,防止虫害侵入及孳生。6.4.2 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若发现有虫鼠害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

6.4.3 应准确绘制虫害控制平面图,标明捕鼠器、粘鼠板、灭蝇灯、室外诱饵投放点、生化信息素捕杀装置等放置的位置。

6.4.4 厂区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

6.4.5 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制剂进行处理时,不应影响食品安全和食品应有的品质、不应污染食品接触表面、设备、工器具及包装材料。除虫灭害工作应有相应的记录。6.4.6 使用各类杀虫剂或其他药剂前,应做好预防措施避免对人身、食品、设备工具造成污染;不慎污染时,应及时将被污染的设备、工具彻底清洁,消除污染。15.温、湿度监测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3.12)《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2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

16.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3.13)《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3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2.2 监控设备 用于监测、控制、记录的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记录仪等,应定期校准、维护。

5.2.3 设备的保养和维修 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及时记录。

17.卫生检查记录(《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1.3 应制定针对生产环境、食品加工人员、设备及设施等的卫生监控制度,确立内部监控的范围、对象和频率。记录并存档监控结果,定期对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18.生产过程微生物监测记录(《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2 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 8.2.2.1 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关键控制环节进行微生物监控;必要时应建立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包括生产环境的微生物监控和过程产品的微生物监控。

8.2.2.2 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应包括:微生物监控指标、取样点、监控频率、取样和检测方法、评判原则和整改措施等,具体可参照附录A的要求,结合生产工艺及产品特点制定。

8.2.2.3 微生物监控应包括致病菌监控和指示菌监控,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结果应能反映食品加工过程中对微生物污染的控制水平。

19.废弃物处置记录(GB 14881-202_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6.5)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5 废弃物处理

6.5.1 应制定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有特殊要求的废弃物其处理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废弃物应定期清除;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尽快清除;必要时应及时清除废弃物。6.5.2 车间外废弃物放置场所应与食品加工场所隔离防止污染;应防止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溢出;应防止虫害孳生。

20.食品召回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_)》5.4.1.应当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并规定停止生产、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相关要求,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21.不合格食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处置记录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_)》5.4.2.应当规定生产过程中发现的原辅料、半成品、成品中不合格品的管理要求和处置措施。

22.职工培训计划(《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_)》 4.2)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_)》应当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及卫生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2培训

12.1 应建立食品生产相关岗位的培训制度,对食品加工人员以及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12.2 应通过培训促进各岗位从业人员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意识和责任,提高相应的知识水平。

12.3 应根据食品生产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12.4 当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更新时,应及时开展培训。

12.5 应定期审核和修订培训计划,评估培训效果,并进行常规检查,以确保培训计划的有效实施。

2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7.2)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7.2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24.职工培训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7.6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并有相关培训记录。

25.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6.3.1 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

6.3.1.1 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6.3.1.2 食品加工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前应接受卫生培训。

26.食品安全自查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_)》5.5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规定对食品安全状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27.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8.1)《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1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

28.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采购到销售全程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29.客户投诉记录(GB 14881-202_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14.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3 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投诉,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作记录并查找原因,妥善处理。

30.食品安全应急演练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8.2)《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2有按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定期演练,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_)》5.6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措施及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要求。

第五篇: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范文模版]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

如实填写(依据营业执照载明信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如实填写

食品生产许可证

编号

新办则不写(变更、延续申请时填写)

营业执照注册号

如实填写(填写社会信用代码)

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如实填写(填写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如实填写(依据营业执照载明信息)

生产地址

如实填写(依据营业执照住所)

联系人

如实填写

联系电话

如实填写

传真

如实填写

电子邮件

如实填写

变更事项

新办则不写(变更、延续申请时填写)

备注

填写邮寄地址、邮编、收件人、联系电话

二、食品安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文化程度、专业

如实填写

如实填写

如实填写

如实填写

如实填写

三、产品信息表

序号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

类别编号

类别名称

产品明细

申证明细 如实填写 如实填写(依据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如实填写(依据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如实填写(依据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如实填写

如实填写

注:申请生产食品添加剂的,最后一列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填写。具体填写参照《食品、食品添加剂分类目录》

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信息表

序号

分类

生产场点、工艺、工序名称 生产场点、工艺、工序所在地

如实填写

如实填写(依据相应审查细则工艺流程顺序)

如实填写

如实填写

注:本表所报工序必须覆盖审查细则规定的各工艺要求。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设备、设施

序号

分类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如实填写

如实填写

如实填写

如实填写

如实填写

检验仪器

序号

检验仪器名称

精度等级

数量

如实填写

如实填写

如实填写

如实填写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序号

管理制度名称

文本编号

如实填写

如实填写(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七项制度放在首位,其他制度顺序填写)

如实填写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

四.生产设备检验仪器清单

五.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六.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

联系方式:

被委托人:

联系方式:

兹委托

前往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事宜。

授权范围 :

□ 1.接受行政机关依法告知的权利。

□ 2.代为提交申请材料,更正、补正、补充材料的权利。

□ 3.代理申请人行政许可审查中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4.签收行政许可批件的权利。

□ 5.其他权利。

委托期限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

(委托人签字、盖章)

(被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注:已授权的请在 □ 中打“√”,未授权的请在 □ 中打“×”。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食品生产企业申报许可和日常生产需要制定(记录)及依据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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