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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客户经理及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编辑:星月相依 识别码:14-668823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01 09:13:22 来源:网络

第一篇:银行客户经理及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经理及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行为,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切实提高信贷管理水平、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信贷责任认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客户经理岗位准入

第二条 为加强信贷人员管理,有效提高信贷工作质量和效率,所有从事信贷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通过全行客户经理任职资格考试,取得《客户经理资格证》后才可上岗。

第三条 总行每年举办一次客户经理资格考试,在岗员工均可报名参加,考试合格的发放《客户经理资格证》。

第四条 客户经理任职条件为:

1、品行端正,爱岗敬业,热爱信贷工作;

2、从事金融工作年满一年以上且获得《客户经理资格证》。第五条 信贷人员任用必须由支行(部)提交申请,风险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本行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对其任职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任职条件的聘任为本行客户经理或客户经理。

第六条 资格年审。本行贷审会每年对在岗信贷人员进行一次资格审查,根据信贷人员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工作业绩等,结合客户经理等级评定,年度资格评定结果为:优秀、较好、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的不得担任客户经理工作。

第七条 首次担任客户经理的,给予保护期二年,岗位工资系数和绩效不低于任新职前水平。如担任新职后工资系数和按客户经理绩效考核办法计算出绩效工资高于前职位的,按高于的数额执行。两年期满后,按客户经理等级工资系数和绩效考核实绩计付兑现。

第三章 客户经理等级评定

第八条 为调动客户经理的积极性,促进客户经理队伍的建设,我行信贷人员实行等级管理。

第九条 等级设定。客户经理等级从高到低依次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十条 等级标准及工资系数。1、90分(含)以上的为一级客户经理。工资系数为2.0。2、75分(含)-90分(不含)的为二级客户经理。工资系数为1.8。3、75分-60分(含)以下的为三级客户经理。工资系数为1.6。4、60分(不含)以下的,取消客户经理资格。第十一条 定量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

1、贷款发放业务量(20分)。

考核客户经理发放贷款业务笔数。发放贷款笔数达到全县同类型客户经理平均业务笔数的,得满分。业务笔数每超过(或少于)平均数1个百分点,加(或扣)0.1分。加分不得超过10分,扣分扣完底分为止。

发放贷款平均业务笔数=同类型客户经理当年发放贷款业务笔数÷同类型客户经理人数。

为兼顾公平,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将考核单位划分为三个类型,即城关区<一类行>、乡镇区<二类行>、行政村区<三类行>。

一类行: 三类行(处):

2、贷款利息收入(50分)。

考核客户经理贷款利息收入总额。达到同类型客户经理平均收息额的,得满分,超过(或少于)平均数的,按比例加(或扣)分。加分不得超过20分,扣分扣完底分为止。

同类型客户经理平均收息额=同类型客户经理贷款利息收入总额÷同类型客户经理人数。(按三类行分别统计并考核)

3、贷款质量(30分)

考核客户经理新增不良贷款率(以下均为五级分类、时点数)。新增不良贷款率=新增不良贷款余额/年末管理的贷款总额(不含银行承兑汇票贴现)*100℅。

不良率以1%为基数。等于1%的得满分,每低于基数0.1个百分点加1分,每超过基数0.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底分为止。

第十二条 定性考核及评分标准。

1、业务素质。在总行业务考试、技能测试中不合格的一次扣3分。

2、工作质量。考核客户经理的业务合规性。总行在信贷业务稽核、检查中,发现客户经理有违规事实,并给予经济处罚的每次扣2分、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严重违规的每次扣10分;

对存在严重违规现象的信贷人员,除给予扣分外,其最终评定等级不得超过二级。

3、贷款质量特别规定。

对年末新增不良贷款率超过当年核定的不良容忍度的,等级评定不得超过二级;

对年末新增不良贷款率超过当年核定的不良容忍度50%的,最终等级评定不得超过三级。

第十三条 对支行(部)、分理处负责人的考核

支行长、副行长、分理处主任须参加客户经理等级评定,等级评定结果作为履职能力的参考。工资系数仍根据《银行等级行划分办法》确定的岗位职务工资系数执行。

第十四条 客户经理等级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1月份,由支行(部)根据信贷人员上年度定性和定量指标进行初评,报总行审核批准后,确定其客户经理等级和本年度的岗位工资系数。

第十五条 首次从事客户经理岗位的,客户经理等级初定为三级,保护期二年内工资待遇按第七条执行。客户经理任职期满二年后,在年度评级中,未达到客户经理等级标准的,取消客户经理岗位,专门下达不良贷款清收任务予以考核,考核期六个月,期满后视清收考核结果决定是否上岗。考核期薪酬待遇按本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客户经理档案建立及管理

第十六条 为加强客户经理队伍建设,强化对信贷人员的组织和管理,便于对客户经理从事信贷工作的客观评价,更好地贯彻落实总行对信贷人员的一系列考核政策,建立客户经理档案管理制度,将职工从事信贷工作期间的相关数据、信息记入档案。

第十七条 客户经理档案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

1、文件材料。主要文件包括客户经理工作申请表、责任贷款明细表、不良贷款明细表、劳动合同书、员工身份证、文凭、证书等文件的复印件等;

2、考评记录。主要是工作业绩表,考试、考核成绩、绩效情况记载;

3、奖惩记录。客户经理在日常工作中表现突出或违反纪律而受到各种奖励或处罚的记录;

4、客户经理档案管理。客户经理档案的管理责任人为各支行的信贷会计,档案按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建立,纸质文档由客户经理和网点负责人签字生效,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内容需保持一致,客户经理业绩、不良贷款明细等主要内容按年更新。

第五章 客户经理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为建立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完善客户经理个人所得与信贷营销、创收增效、风险防控、贷款质量等紧密挂钩的科学分配制度,总行实行客户经理绩效考核机制,具体办法按《银行客户经理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贷款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本行发放的贷款实行责任管理,管理责任分为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管理责任人责任。

第一责任人是指1999年以后发放的,负责贷前调查、并同意发放该笔贷款的信贷人员(含内退人员)。原则上每笔贷款均应明确第一责任人,对因维护债权需要进行贷款收旧贷新或贷款重组且原第一责任人退休或除名的贷款,经总行同意可不确定第一责任人,只设定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是指对贷款负管理责任的信贷人员。每年年初或信贷人员岗位发生变动时,支行(部)应将所辖每笔贷款(含表内、外)的管理责任进行明确,落实管理责任人,并由管理责任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第一责任人对贷款本息的收回负全部(或部分)责任,对超过免责金额的不良贷款或借款损失负赔偿责任。

信贷会计是质押贷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因审查失误,手续不全,导致质押贷款形成风险或损失的,信贷会计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管理责任人负责对贷款进行管理、催收、保全和处臵,对因管理不力丧失最佳收回时机和丧失诉讼时效(或申请执行时效)的贷款或损失负赔偿责任。

管理责任人在管理催收贷款期间,原第一责任人不能提供借款人住址、住所,催收通知无法送达导致贷款丧失诉讼时效的,管理责任人不承担责任,原第一责任人负全部的责任。无法送达催收通知的,管理责任人应要求原第一责任人签字确认,并书面向支行报告,支行应进一步采取保全措施,支行未采取保全措施导致贷款丧失诉讼时效的,支行行长负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信贷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发放责任范围内的合理贷款,不能因害怕承担责任而拒绝发放一些合理的、应该发放的贷款。若因此给本行带来负面影响的,本行可追究责任信贷人员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信贷会计必须在借款人本人到场并核实其有效身份证明后方可办理贷款业务,否则造成的资金损失由信贷会计全额赔偿(因信贷人员参与作弊造成借款人身份失真的,从严追究信贷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办理一万元以上(含)贷款必须有借款人配偶(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负连带保证责任(符合贷款条件且无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的,需出具相关证明),贷款必须转入借款人存款账户,否则出现纠纷造成资金损失的由信贷会计全额赔偿(因信贷人员未认真调查或参与作弊造成借款人信息失真的,从严追究信贷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对借款人还款,或者借款人账上有钱,信贷人员通知会计人员扣款,会计人员未能及时办理收款或扣款导致贷款形成风险或损失的,会计人员(含临柜柜员)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行对所属职工(家属)及其直系亲属原则上不发放信用贷款,对职工个人确因购房、装修、购车、子女教育等消费类贷款需求,应按权限报批,并由本人或其家属用工资收入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对上述借款人发放的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第七章 贷款责任落实

第二十七条 本行发放的每笔贷款(含表外已核销呆账和已臵换不良贷款),管理行处(部)必须落实管理责任人,加大对管理责任人的考核力度,督促其积极补办抵质押手续和催收手续,最大限度地保全信贷资产。未落实管理责任人的贷款,由行处(部)主要负责人负管理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行全部贷款按第一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建立台账。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发生岗位变动的,原第一责任人不变,相关行处(部)应及时重新明确管理责任人,抄列移交清单(清单中的不良贷款应逐笔载明最后一次有效催收或诉讼时效中断日期,并经信贷会计调出单据核实确认),办妥交接手续,落实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管理责任人应积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债务变更和重组等情况,加强信贷资产管理,该补办手续的要及时补办,防止发生逃废债务现象。

第三十条 对于下列几种类型的收旧贷新贷款,经本行贷审会审批后,原贷款本息部分由原第一责任人负责,新增加部分由经办的信贷人员负第一责任人责任:

1、借款单位(一般指原乡镇、村、集体联营等企业)面临倒闭、破产改制等局面,为了资金安全重新落实债务而发生的收旧贷新本息部分;

2、借款人因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且无资产偿还贷款,债务转移到有能力偿还贷款的他人或其子女名下而形成的收旧贷新本息部分;

3、借款人就目前经济状况,暂时不能归还贷款本金,但利息每年能够归还,为了资金安全,收回后办理担保条件优于原条件的收旧贷新贷款;

4、借款人虽然尚欠贷款,但其目前生产、经营的项目很好,因需流动资金,再次向基层行处(部)申请贷款,信贷人员通过调查,同意收旧贷新且担保条件优于原条件的原贷款本息部分;

5、其他有利于落实债务、分散或减少风险以利于保全信贷资产的贷款。

第三十一条 对依法起诉或以偿债能力差等理由请求本行给予缓收贷款利息的客户,各行处(部)必须建立《依法起诉贷款登记簿》和《不良贷款还本挂息台账》。对依法起诉的借款户,本行一般不得再向其发放贷款;对还本挂息的贷款,在应收利息未收回前,对借款人及其家庭其他成员不得发放新的贷款。

第八章 信贷责任认定及免责

第三十二条 我行信贷责任认定及免责按《银行信贷责任认定暂行办法》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责任赔偿和买断

第三十三条 对1999年以后形成的不良贷款实施责任赔偿或买断。1999年-2010年形成的不良贷款,按其总额的一定比例由客户经理予以赔偿,赔偿比例由总行确定。2011年后形成的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认定,按免责后的不良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赔偿。赔偿比例由总行确定。

第三十四条 赔偿金的来源为:“客户经理第一责任不良贷款风险考核基金”、“岗位风险金”账户,赔偿金不足的,待两账户有后续扣缴金额时,进行补扣。

第三十五条 “客户经理第一责任不良贷款风险考核基金”除抵押贷款清偿后退还原扣金额外,不良信用贷款本息形成不良或欠息达一年以上后收回的,原则不再退还所扣考核基金,所扣款项可用于责任人赔偿或买断责任贷款。

第三十六条 责任人不良贷款赔偿、买断制度。对1999年后形成的第一责任人不良贷款,逐年进行考核赔偿。买断价格执行原则是:自一九九九年开始,按贷款损失赔偿比例分年限逐年提高。具体赔偿比例由总行根据情况统一认定。贷款买断时限,逐年依次推进。如:二○一二年买断二○○一年的责任贷款,依此类推。

按年度考核赔偿后,责任人应积极清收或配合清收,总行不再对其进行扣款考核。

第三十七条 职工介绍、担保贷款考核。一九九九至二○○七年间的职工介绍、担保贷款比照上述考核办法,考核介绍、担保人,不再考核第一责任人。二○○八年元月一日以后发生的职工介绍、担保贷款由介绍、担保人负100%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不良贷款买断,经本行同意后,第一责任人可选择全额买断其不良责任贷款。第一责任人买断不良贷款后,买断贷款收回的资金归购买人所有,本行有义务协助其清收买断的不良贷款,但对买断贷款本息能否收回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行职工直系亲属不良贷款不得买断,应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

第十章 客户经理不良贷款控升末位淘汰制

第三十九条 凡责任不良贷款余额处于全县末10位或不良贷款余额超100万元的信贷人员列入末位客户经理进行考核。

1、对于责任不良贷款处于末10位的客户经理实行待岗清收,待岗清收期间,原已经停止放贷权的客户经理按容忍度规定考核兑现绩效,与总行签订年度、季度清收计划,完成当年清收任务的兑现当年基本工资和福利,未完成任务的只发生活费,下岗清收;在岗客户经理处于末10位的,停止新增信用贷款发放权,与总行签订年度清收计划,完成年度清收计划的,按客户经理考核办法兑现绩效,未完成当年清收计划的,发生活费下岗清收。

2、对于责任不良贷款余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信贷人员,给予黄牌警告,制定年度清收计划。

第四十条 责任不良贷款统计,以五级分类形态和贷款是否到期为准,其中抵质押贷款一年以内的,属于正在处臵阶段的宽限期限内的责任贷款,暂不统计到个人不良贷款余额,逾期一年以上的不论处于何种占用形态的贷款都视同不良贷款计算个人责任贷款。

第十一章 客户经理岗位退出

第四十一条 客户经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退出客户经理岗位:

1、客户经理等级评定为三级以下的;

2、连续二次未通过客户经理任职资格考试的;

3、支行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的;

4、总行年度资格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

5、男超过55周岁,女超过45周岁的,特别优秀的可经总行同意适当延长任职期限。

6、因病不能胜任信贷工作的;

7、有重大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全面排查。由支行牵头,对到龄客户经理的第一责任贷款进行全面核查,并形成风险排查报告上报风险部。

第四十三条平稳移交,过渡期二年。由支行安排客户经理办理移交。接手客户经理在严格执行“尽职调查,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负责对到龄客户经理原第一责任贷款到期收回后的发放。如接任客户经理认为有风险,而原客户经理认为风险可控的贷款,仍有原责任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发放。作为过渡保护期,期限二年。

第四十四条 全面停止贷款权。到龄客户经理在过渡保护期内,每年按二分之一量减少第一责任贷款,到龄两年后停止所有贷款的发放权。

第四十五条 绩效待遇。客户经理达到任职年龄退出客户经理岗位的,退出当年参照客户经理绩效考核办法兑现效益工资,如果当年绩效低于当年全行柜员平均效益工资的,按柜员平均绩效兑现效益工资,退出后的第二年利息收入绩效高于新岗位绩效收入的,按利息收入绩效兑现效益工资,低于新岗位绩效的,按新岗位绩效考核办法兑现效益工资,后续工作年度一律按新的岗位兑现效益工资。

第四十六条 客户经理岗位退出满一年未安排相应岗位的,转入专职清收。专职清收人员服从支行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并由所在的机构制定清收计划,按质按量完成清收任务及所在机构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 客户经理离岗后不良贷款在总行容忍度以内,岗位工资系数按退出时客户经理等级系数执行,绩效工资比照本支行柜员的平均业务量绩效(含预发效益工资)执行。

客户经理不良贷款容忍度变化的,比前二条实际状况执行。

不良贷款容忍额度按客户经理到龄年度上溯三年的贷款利息收入为基数核定,核定比例为:自然人贷款利息收入的10%、企业、组织组织贷款利息收入的5%。支行长及城区客户经理按上述比例的60%核定。

第四十八条 超容忍度清收人员绩效工资及考核。客户经理离岗后不良贷款超过总行容忍度的,工资系数比照本支行柜员平均水平执行。绩效工资除按清收不良贷款的奖励标准计提外,另按下列标准执行:

1、按柜员预发效益工资水平预发效益工资,并与清收任务挂钩。

对超容忍度的客户经理,由总行下达年度清收任务,并要求按季度完成清收任务,签订年度、季度清收任务责任书。完成季度清收任务的,按柜员预发效益工资水平按月预发效益工资;不能完成季度清收任务的,次季度停止发放预发效益工资,次季度完成清收任务的,下季度恢复发放预发效益工资,但原已停发的效益工资不予补发。

2、为提高对超容忍度客户经理清收不良贷款的积极性,对完成年度清收任务80%以上的,按下列比例享受柜员平均业务量绩效:容忍度超20%(含)以内的:享受80%柜员平均业务量绩效;超20%-50%(含)的享受50%的柜员平均业务量绩效;超容忍度50%以上的,不享受柜员平均业务量绩效。

第十二章 客户经理退休买断清偿责任不良贷款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客户经理退休时买断清偿责任不良贷款规定如下: 1、2005年(含)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按不良贷款余额的5%买断; 2、2006年至2010年度形成的不良贷款,按不良贷款余额的10%买断; 3、2011年(含)以后形成的不良贷款:

(1)责任不良贷款在容忍度以内的,按不良贷款余额的5%比例买断;

(2)超出不良贷款容忍度部分,按不良贷款余额的30%买断。

第五十条 买断偿还责任人不良贷款,按“已丧失诉讼时效贷款优先受偿,信用贷款优先受偿,借款时间靠前的贷款优先受偿”的原则和顺序,由各支行职工会议讨论后上报总行批准。

第五十一条 当年退休信贷人员责任贷款因其处于诉讼、执行、拍卖、处臵等阶段的抵押贷款,仍然按规定买断清偿,将买断清偿资金存入专门的账户,待资产处臵完毕,贷款清偿,确认没有任何损失后退还给责任人。

第五十二条 当年退休信贷人员经手的未到期责任贷款,移交本行信贷人员管理,本行信贷人员愿意承担该贷款第一责任人,在办理交接手续后,可免除退休客户经理责任,由自愿承担贷款第一责任人的信贷人员承担该贷款责任。当年退休信贷人员经手的未到期责任贷款,本行又没有其他职工愿意担任该贷款第一责任人的,视同逾期贷款买断清偿,该类贷款的赔偿按比例,按贷款形成逾期的实际年代计算。

第五十三条 退休客户经理买断责任不良贷款的资金来源于“客户经理第一责任不良贷款风险考核基金”、“岗位风险金”、“退休当年的效益工资”等三项,直至扣完为止。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修订。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XX村镇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XX村镇银行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需要,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保持信贷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的贷款。

第三条 不良贷款管理是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置,包括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认定、调查估价、预案管理、方案实施和监测检查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反映原则。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价、问责等工作情况。

(二)处置减损原则。不良贷款形成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三)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总行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四)损失补偿原则。要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贷款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的所有客户不良贷款。

第二章 不良贷款分类认定

第六条 各行要根据贷款风险的变化情况对不良贷款分类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调整,并按月统计和汇总。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将不良贷款划分为次级、可疑、损失三类,进行监测报告。

第七条 按照风险拨备制度的要求,对不良贷款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真实反映贷款质量对财务状况的影响。对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要按规定、按季足额计提专项准备。

第八条 不良贷款由市场部负责风险控制的人员进行认定、管理

与处置。

对新发生的不良贷款,实行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由相关部门或负责人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责任认定意见,经行长审定后建立不良贷款责任档案,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同时报市场部风险控制人员备案。

第九条 经认定后的不良贷款,市场部负责人员应及时对不良贷款的诉讼时效、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抵(质)押时效、执行时效等进行审查,对有瑕疵的,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章 不良贷款管理

第十条 对次级类贷款要重点监控企业各类资产和现金流量,关注客户重大经营情况变化,防范关联企业风险,积极对借款人第二还款来源进行跟踪,加强贷款抵质押管理和对贷款保证人的跟踪,确保抵押担保的足值与有效。

第十一条 对可疑类贷款要密切关注客户、保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有效资产的监控和保全,积极运用各种手段清收处置。

第十二条 对损失类贷款要边清收边完善核销手续。对确实无法收回且符合核销条件的损失类贷款,按有关规定和业务流程组织申报呆账核销;对不符合核销条件的应尽量清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损失核销后要按规定进行账销案存管理,加强已核销贷款的追索、管理。

第四章 不良贷款调查与估价

第十三条 依据不良贷款认定结果,市场部负责人应牵头组织对不良贷款进行调查。从客户基本情况、客户负债及我行贷款情况、资产抵(质)押情况、贷款保证情况、影响贷款受偿的其他因素和不良贷款处置等情况,掌握借款人的有效资产、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

第十四条 不良贷款全面调查原则上总行每半年组织一次。调查可采取调阅信贷档案、查询信贷管理台账、走访客户和有关部门、现场检查、核实资产负债、了解市场行情、委托中介机构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在调查基础上对不良贷款进行估价。即依据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期限、形态、风险程度和担保情况,综合考虑不良贷款客户属地的社会经济状况、市场环境等因素,采用委托中介机构、市场价值估算等方法对不良贷款进行损失预估,测算不良贷款预计回收

金额和受偿比率。

第五章 不良贷款处置

第十六条 不良贷款处置是指在对不良贷款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运用各种方式进行清收、转化和处置,最终实现不良贷款回收和减损。

第十七条 要按照依法合规、集体决策、规范操作的原则,根据预计损失率大小、处置时效性高低、处置难易程度,有步骤地组织开展不良贷款处置工作,争取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第十八条 不良贷款处置方式包括现金清收、重组转化、以物抵债和呆账核销等。

第十九条 现金清收。现金清收是不良贷款处置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方式,是对不良贷款本息进行追偿、处置并最终收回现金的行为。

第二十条 重组转化。即对重组价值大于清算价值的不良贷款,以债务人资产重组为基础,采取兼并、收购、分立、合并、股份制等方式,由债权人通过与债务人签定还款协议、调整贷款条件等手段,对不良贷款实施重组,以控制、转化或降低债权风险。

第二十一条 以物抵债。即债权到期、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我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作价抵偿我行债权的行为。实施以物抵债应优先选择易保值、易变现的资产,尽快实现处置回收入账,并建立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制度。

第二十二条 呆账核销。即对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均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利用呆账准备金予以冲销。呆账核销必须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报批时应确定不良贷款符合核销认定条件,核销后必须对外保密,坚持账销案存、继续追索原则。

第二十三条 不良贷款处置可综合运用各种方式,加快处置进度,降低处置损失。

第二十四条 不良贷款处置实行预案管理制度。即根据不良贷款

调查、估价和细分结果,按照不同区域、行业、形态等,对不良贷款制定全盘处置策略和分户处置预案。

第二十五条 处置预案制定。依照调查和资产估价信息,一户一策,制定不良贷款重组转化或清收处置预案;按照对风险的趋势预测,确定处置的缓急程度和先后次序;根据不良贷款细分结果,有针对性地制定清收处置措施。

第二十六条 处置预案审批。按照处置损失金额大小和损失率的高低,对处置预案实行授权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查要件、程序和权限,对处置预案进行审批,不良贷款损失在50万以内的,由分行审批,超过50万的报总行审批。各分行不得越权审批。

第二十七条 处置方案实施。要严格按照审批后的处置方案和处置时限实施不良贷款处置;要形成领导参与、层层督导、责任落实的预案执行工作机制;处置完毕后要对处置效果和进度进行评价。

不良贷款处置回收的款项应严格按照垫付费用、本金、表内利息和表外利息的顺序,据实入账并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八条 风险防范。各项处置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总行有关规章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出现失职、渎职行为,严禁违法、违规处置行为。完善内控管理,规范操作流程,防范处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第六章 不良贷款监测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不良贷款统计监测

(一)风险管理部门或市场部相关负责人员按照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统计和报送不良贷款分类数据,对全行不良贷款余额增减和不良贷款率变化的总体情况进行监测,全面监测资产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

(二)风险管理部或市场部负责人员负责汇总不良贷款数据,并统一对外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不良贷款分析报告

风险管理部门或市场部负责人员负责按月提供不良贷款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内容包括:不良贷款基本情况、地区和客户结构情况、不良贷款清收转化情况、新发放贷款质量情况、新发生不良贷款的内

外部原因分析及典型案例,对不良贷款的变化趋势的预测,贷款损失变动情况,加强信贷风险管理的措施和意见等。

第三十一条 不良贷款考核

按照经营绩效考评办法,对各项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工作进行考核。考核重点为整体不良贷款水平的控制和不良贷款的回收情况,即以不良贷款率指标考核总体资产质量,以不良贷款清收率指标考核不良贷款的回收水平,以不良贷款迁徙率指标考核风险结构状况等。

第三十二条 不良贷款档案管理。市场部要及时将不良贷款管理档案进行归档,做到一户一档,统一管理(信贷档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不良贷款管理档案除全部原始信贷档案外,还包括不良贷款交接、调查、评估、处置、损失核销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及责任人认定与处理材料。不良贷款档案管理的重点为各类权证和重要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

第三十三条 检查监督。风险管理部门或市场部负责人员负责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的日常监督检查;内审人员负责对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进行监督评价;事后监察人员协同市场部负责对不良贷款形成过程中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与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票据融资业务的不良资产管理,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XX村镇银行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三篇:银行客户经理等级管理办法[模版]

ⅩⅩ银行客户经理等级管理办法 为完善我行市场营销体制,加强对客户经理的管理,提高客户经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展业能力,充分调动和激发客户经理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有效的竞争和激励机制,促进各项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更好地推进我行精细化管理与职业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客户经理岗位等级设定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客户经理是指为客户提供资产、负债、中间业务等金融服务,承担相关业务开发与客户关系管理职责的市场营销人员。客户经理是我行对外展业代表,负责开拓市场,了解客户需求,推介产品,争揽业务,同时协调、会同行内有关部门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在主动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建立、保持与客户的长期密切联系,实现业务稳步发展,并努力降低成本,增加收益,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条按照“资格认定、管户对等、业绩优先、阅历适度、优胜劣汰”的原则,客户经理按年聘用,按季考核,能上能下。各级客户经理每年进行一次全面业绩考核,对达到规定的业绩标准,考核合格者予以聘用。客户经理实行绩效挂钩的考核奖励办法,在聘用期间,根据季度考核所达到的业绩标准,按季享受业绩奖金以及相应等级的职位工资、两费津贴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第三条我行客户经理职位分为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见习六个等级。对由于综合能力、身体或年龄等原因,不适合一线营销工作岗位,经组织安排在各中心支行营销科从事内部资料管理等工作的内勤人员,不享受客户经理相关待遇。

第四条客户经理职位等级与行员等级对应为:客户经理等级行员等级 高级客户经理5 等 一级客户经理6 等 二级客户经理7 等 三级客户经理8 等 四级客户经理9 等 见习客户经理9 等

第五条客户经理实行资格认定,聘用上岗。每个岗位等级客户经理上岗前,均需达到分行对其岗位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并由分行客户经理管理小组根据其综合素质和业绩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级别客户经理资格。获得客户经理资格的人员,分行可根据工作需要及其本人实际能力聘用为相应岗位的客户经理。

第六条见习客户经理见习期为一年。第二章客户经理岗位条线设置与配备原则

第七条公司客户经理指承担各类表内外资产负债业务、中间业务、新产品推广、营销策划等职能,做好公司客户关系管理的营销人员。

第八条已被聘用为高级客户经理者对外统称“高级客户经理”;已被聘用为各岗位的客户经理,对外统称“客户经理”。

第九条客户经理配备原则及在岗最低业务指标。

一、公司客户经理管户原则上按贷款或日均存款在50 万元以上的客户配备。

二、公司客户经理每年在营销岗位需达到以下在岗最低及格 线标准:

(一)见习公司客户经理所经管客户项下本外币日均存款余额

不得低于1000 万元(统计范围确定在单户日均余额50 万元(含)以上的客户)。(二)其他等级的公司客户经理所经管客户项下的本外币日均存款余额不得低于1500 万元(统计范围确定在单户日均余额50 万 元(含)以上的客户)。

第三章客户经理的基本职责、任职条件 第十条客户经理的基本职责:

一、开拓市场。主动寻找、发掘潜在客户,发现并把握业务发展机会,积极向客户营销我行产品和服务。

二、客户服务。根据总分行营销目标计划,在研究市场、客户和竞争对手的基础上,选择、确定目标客户,设计对经管客户的最佳营销服务方案; 主动了解客户需求,对我行的产品和服务及各种可借助的外部资源进行组合,提出解决方案并具体实施。

三、客户维护。不断跟进客户需求,检查营销效果,稳定并提高客户在我行的业务总量、综合效益和资产质量;保持与经管客户的密切联系,关注客户经营状况、信用变动状况,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及时发现和提出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土动采取措施,控制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

四、新产品推广。按照总分行确定的新产品、新业务发展要求,加强自身培训,掌握新产品、新业务的相关知识及业务流程,制定营销计划,提出营销推广建议,迅速抢占市场份额。

五、关注收集市场信息。客户经理对市场信息要具备高度的敏感性,主动收集和分析目标客户的各种信息,并提前拟定应对措施,及时向上级分管领导反馈,争取把握市场先机。

六、日常管理。各级客户经理要定期整理、更新业务档案资料,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所负责的见习客户经理要做好各项业务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搞好“传、帮、带”工作,同时不断力口深业务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第十一条客户经理的任职条件: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行各项规章制度、行为规范,无不良嗜好和违规违纪记录。原则上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经分行模拟银行考试成绩合格。各类、各等级客户经理除必须符合以上条件外具备以下素质要求和业务指标要求:

一、素质要求(一)高级客户经理

1.在本行连续从事营销工作3 年以上。还须相应

2.能独立开发重大客户,有较强的产品组合和本外币营销能 力,同时应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一定的管理水平,对其 他等级营销人员能给予业务上的指导。

3.有较强的风险防范、转化能力,能及时发现问题,并 具备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

4.有较强的财务分析、文字表达、社会交往能力,每年应向 分行就全行业务发展或行业客户分析等提交一份专题报告。(二)一级客户经理

1.在本行连续从事营销工作3 年以上。

2.熟悉我行的各项产品和服务,具备较强的银行产品组合营 销能力,能稳定和发展银企关系。

3.有较强的风险防范、转化能力,能及时发现问题,并具备 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4.有较强的财务分析、文字表达、社会交往能力。(三)二级及以下客户经理

1.二级客户经理在本行连续从事营销工作1 年以上;及以下 客户经理不作此项要求。三级

2.熟悉我行的各项产品和服务,能稳定和发展银企关系。3.有较强的风险防范、转化能力,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司 题。

所有各等级客户经理除具备以上相对应的素质要求外,还应达 到相对应的业务指标要求。

二、业务指标

1、高级客户经理

(1)必须在以下条件中同时具备两项:

a、经管客户本外币日均存款余额(不含协议存款)2.5 亿元 以上(其中必须有单户日均存款余额在1 亿元以上的客户); b、本外币日均贷款余额3.5 亿元以上(其中必须有单户日均 贷款余额在1.5 亿元以上的客户); c、年国际结算额3000 万美元以上;

d、年新增本外币日均存款5000 万元以上;

(2)按贷款五级分类口径当年所经管客户授信业务正常类贷 款占比要进一步提高,同时不得发生后三类贷款、欠息以及共他 授信业务垫款。

(3)高级客户经理业务指标统计均不包括日均存款余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客户。

2、一级客户经理

(1)必须在以下条件中具备其中二项:

a、所经管客户本外币日均存款(不含协议存款)1.5 亿元以 上(其中必须有单户日均存款余额在3000 万元以上的客户); b、本外币日均贷款余额2 亿元以上(其中必须有单户日均贷 款余额在7500 万元以上的客户); c、年国际结算额2000 万美元以上;

d、年新增本外币日均存款3000 万元以上;

(2)按贷款五级分类口径当年所经管客户授信业务正常灯贷 款占比要进一步提高,同时不得发生后三类贷款、欠息以及其他 授信业务垫款。

(3)一级客户经理业务指标统计均不包括日均存款余额在 300 万元以下的客户。

3、二级客户经理

(1)必须在以下条件中具备其中一项:

a、所经管客户本外币日均存款(不含协议存款)7500 万元以 上(其中必须有单户日均存款余额在2500 万元以上的客户); b、本外币日均贷款余额1.8 亿元以上(其中必须有单户日均

贷款余额在5000 万元以上的客户); c、年国际结算额1000 万美元以上;

d、年新增本外币日均存款2500 万元以上;

(2)按贷款五级分类口径当年所经管客户授信业务正常灯贷 款占比要进一步提高,同时不得发生后三类贷款、欠息以及其他 授信业务垫款。

(3)二级客户经理业务指标统计均不包括日均存款余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客户。

4、三级客户经理

(1)必须在以下条件中具备其中一项:

a、本外币日均贷款余额3800 万元以上(不含协议存款); b、经管客户本外币日均贷款余额7200 万元以上; c、年国际结算额500 万美元以上;

d、年新增本外币日均存款1500 万元以上;

(2)按贷款五级分类口径当年所经管客户授信业务正常灯贷 款占比要进一步提高,同时不得发生后三类贷款、欠息以及其他 授信业务垫款。

(3)三级客户经理业务指标统计均不包括日均存款余额在50 万元以下的客户。

5、四级客户经理

(1)必须在以下条件中具备其中一项:

a、本外币日均贷款余额1500 万元以上(不含协议存款); b、经管客户本外币日均贷款余额3600 万元以上; c、年国际结算额1000 万元以上;

d、年新增本外币日均存款1500 万元以上;

(2)按贷款五级分类口径当年所经管客户授信业务正常灯贷 款占比要进一步提高,同时不得发生后三类贷款、欠息以及其他 授信业务垫款。

(3)四级客户经理业务指标统计均不包括日均存款余额在50 万元以下的客户。6.见习客户经理

必须达到在岗最低及格线标准,即本外币新增日均存款额不

低于1000 万元。见习客户经理业务指标统计均不包括日均存款余 额在50 万元以下的客户。次年根据本人实际业绩对照相应客户经 理标准进行聘任。见习期不得办理授信业务。各行客户经理配备 标准及各类、各等级客户经理任职资格、业务指标、在岗最低及 格线,依据分行业务发展状况按进行调整。第四章客户经理的待遇

第十二条客户经理的工作待遇:

一、在业务授权范围内,有相应的业务发展建议权。报销,高级客户经理300 元/每人每月,一级客户经理260 元/每人每 月,二级客户经理200 元/每人每月,三级及以下客户经理160 元/每人每月。非管户客户经理按分行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三、客户经理的业绩奖金与业绩考核挂钩,根据客户经理业

绩考核指导意见中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由各经营单位 按季考核发放。

第五章客户经理岗位等级管理的组织和程序

第十四条分行成立客户经理岗位等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

对客户经理岗位等级评定、报审工作的指导。领导小组由分行领 导、人力资源部、公司业务处、国际业务部、授信处、风险资产 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部是客户经理岗位等级管理领导小组办 事机构,负责高级和一级客户经理岗位的审核及报批工作。第十六条各支行(部)相应成立客户经理岗位等级管理小

组,由行长(主任)室、综合科、公司科、会计科负责人组成,具 体负责本单位客户经理岗位等级申报和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客户经理岗位等级申报及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与 行员考核一并完成。其具体程序为:

一、客户经理(含直接管户的公司科副科长)根据各岗位等级

基本职责及任职资格要求,提出任职申请,呈送所在单位岗位等 级管理小组。

二、各中心支行(营业部)岗位等级管理小组,根据客户经理

不同职位等级任职资格,按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考核 内容重在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及工作态度,主要是完成各

二、在综合考虑我行整体利益与客户情况的基础上,对客户 拟定包括提供优惠措施等内容的营销方案;按授权有限原则经批 准后,对客户做出承诺。

三、根据已获批准的营销方案,在授权范围内,与有关方面 沟通协调,并调动相应的资源予以实施。

四、客户经理有业务文件阅知权,有些重要或急办的业务 文件可优先传阅。

五、可优先安排参力口总分行的相关业务培训及带薪休假。第十三条客户经理经济待遇:

一、除业绩奖金外,客户经理的职位工资、两费补贴及其他 福利待遇标准随聘任职位等级而定。

二、ⅩⅩ费按分行规定标准执行;通讯费按客户经理等级项 业务指标的情况。

三、根据综合考核结果,各中心支行岗位等级管理小组对申

请人做出综合评价,写出考评意见,提出聘任、晋升、破格晋升、低聘或解聘的建议,经中心支行(营业部)行长(主任)室研究同意 后,报分行人力资源部审核。第六章客户经理的聘任

第十八条客户经理聘任期为一年。

一、高级客户经理和一级客户经理的聘任,由中心支行(营业 部)提出聘任建议名单,人力资源部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公司业务 处、国际业务部、授信处、风险资产管理处负责业绩和业务能力 的审核以及其个人在管户工作中所发挥作用的认定;由人力资源 部形成综合考察意见,报分行党委研究批准,分行发文聘任。二、二级客户经理的聘任,由各中心支行(营业部)在考核 的基础上提出聘任建议名单,人力资源部会同公司业务处、国际 业务部、授信处、风险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由中心支行(营 业部)发文聘任。三、三级及以下职位客户经理的聘任,由各中心支行(营业 部)按任职资格和考核结果予以聘任,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第十九条人力资源部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客户经理晋 升、破格晋升、续聘、低聘或解聘。

一、客户经理在聘任期内完成目标任务较好,考核 结果为称职及以上,并达到上一职位等级客户经理任职条件的,经分行组织升等考试合格后可予以晋升,业绩特别突出的可以破 格晋升。

二、客户经理在聘任期内完成目标任务,考核结果 为称职及以上,并继续达到本职位等级客户经理任职条件的可续 聘;未达到本职位等级客户经理任职条件的予以低聘。

三、客户经理在聘任期内未完成主要业务指标或连续两个年

度考核在后3 名之内者,视实际情况予以低聘,或退出客户经理 序列。

四、客户经理在聘任期内未达到第九条第二款关于在岗最低 及格线标准的,次年则退出客户经理序列,并待岗由分行人力资 源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另行安排。

五、应届毕业生作为见习客户经理见习期定为一年;其他人 员包括调入员工转到客户经理岗位的,先进行上岗培训,根据实 际,见习期不少于6 个月;其ⅩⅩ、通讯费标准按原职位执行,奖金根据业绩发放。见习期满经分行组织考试合格后,当年按原 行员等级套改相对应的客户经理职位,享受客户经理待遇,第二 年按本规定进行考核,重新核定等级。对考试达不到客户经理要 求的退回原岗位。第七章客户经理的管理

第__________二十条客户经理在中心支行行长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管理由市场营销科科长负责。客户经理在日常工作中,凡有 以下情形之一者,可提出诫勉:

一、经管的主要客户,在半年内出现存、贷款余额、结算量 连续下降,所占份额缩小。

二、对所管贷款客户出现欠息、逾 期等风险情况的。

三、连续两个季度主要业务指标完成情况达不到计划的80%。

四、其它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需要诫勉的。

五、经管的授信客户出现贷款逾期1 个月以上或贷款欠息1 个月以上或银行承兑汇票出现垫款者。

第二十一条客户经理在日常工作中,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提出黄牌警告:

一、连续两个季度未完成任务者。

二、考核不称职者。

三、未达到最低及格线任职标准者。黄牌警告由中心支行具

体组织实施,各行实施情况应及时报分行人力资源部和公司业务 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客户经理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 以解聘。

一、有违法、违规行为者;

二、因玩忽职守造成我行资产出现重大风险或损失,或影响 我行信誉者;

三、经管客户的授信业务发生逾期、欠息、垫付属管户客户 经理重大过失等原因造成的;

四、不服从组织管理者;

五、受黄牌警告后,第二年再次受到黄牌警告者。经确认 第二十三条经管的授信客户后三类贷款、欠息或银行承兑汇 票垫款经诫勉期仍未清收转化的,并最终造成贷款损失的,将按 照分行有关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对经认定承担主要责任的客户经 理将降低和取消其任职资格,并进行有关经济和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分行相关职能部门每季将客户经理主要业务指

标完成情况向人力资源部通报,由人力资源部对未完成主要业 务指标的客户经理提出诫勉要求,并督促各经营单位具体实施。其中对授信业务出现风险的情况,分行风险监控部门将对该笔授 信业务列入监察名单进行重点监控。诫勉期一般为6 个月。诫勉 期满后,工作仍无起色者,分行将予以低聘或退出客户经理序列。各中心支行对人力资源部提出诫勉的名单,未予以诫勉的,应书 面说明原因。客户经理受到诫勉之日起,两费补贴按50%发放; 同时职位工资及其他福利按有关规定发放。诫勉期满,受诫勉客 户经理仍未能完成主要业务指标,分行将予以低聘或退出客户经 理序列。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于2005 年7 月1 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分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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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COLOR=blue]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第三条 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省联社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二)真实反映原则。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

(三)处置减损原则。不良贷款形成以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基层信用社应根据自身贷款风险的大小,有计划地逐步提高风险拨备水平,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农村信用社所有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 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

第五条 不良贷款管理工作,实行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四级管理,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不良贷款的管理、处置、监测和分析工作。

第六条 省联社风险管理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订,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检查;负责对各市联社、办事处、部分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负责对辖内各社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第七条 各市联社、办事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八条 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基层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第九条 基层信用社负责对本社内的不良贷款的管理、监测、清收与转化工作。

第三章 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指《贷款通则》中所规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

(一)逾期贷款是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二)呆滞贷款是指超过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含展期后到期)1年(含)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1年,但借款人被依法撤消、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虽未被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活动已停止;或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不含呆账贷款)。

(三)呆账贷款是指: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并取得了医院或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有保险公司或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重大事故和灾害鉴定证明、保险赔偿金证明的,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4.贷款人依法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部分,有法院裁决书及抵押(质)物拍卖的《拍卖转让合同书》;

5.贷款本金逾期1年,信用社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判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或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2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6.借款人依法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 7.其他经国务院批准核销的贷款。

第十一条 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一)次级类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已经出现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

(二)可疑类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付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造成较大损失。

(三)损失类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第十二条 不良贷款必须按照分类标准严格认定,以保证不良贷款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不良贷款由信贷管理部门进行认定,由风险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与处置。

第四章 不良贷款调查与估值 第十四条 依据不良贷款的认定结果,风险管理部门组织对不良贷款进行调查。即以一定时点的不良贷款为基数,从客户的基本情况、客户资产及抵(质)押情况、客户负债及本社贷款情况、影响贷款受偿的其他因素和不良贷款处置情况等方面,对不良贷款进行全面调查,摸清不良贷款现状,掌握借款人的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

第十五条 调查采取调阅信贷档案、查询信贷管理台账、走访客户和有关部门、现场勘察、核实资产负债、了解市场行情、委托终结机构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不良贷款的回收潜力及损失率的高低,按四级分类对逾期、呆滞、呆账贷款实行分类管理;按五级分类对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不良贷款的形成时间、占用形态,分类建立管理台账,实行专人管理,并定期与会计报表核对,保证不良贷款数据准确。

第十八条 做好不良资产的档案管理,确保不良资产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做到一户一档,统一管理。不良资产的档案材料应包括:借款借据、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催收通知单、抵质押物清单、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贷款发放时的申请、审批材料等。以上资料如缺失,追究信用社主任及经办员责任。

第十九条 落实不良贷款责任,对于2000年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落实清收责任,实行岗位清收,即现任管片信贷员为清收责任人,按照分期划段、区别对待的原则,根据不良贷款形成时间的长短、清收的难易程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措施。对于2000年以后形成的不良贷款,实行责任清收即指定责任人负责清收。如因信贷人员发放冒名贷款、虚假抵押、放宽贷款审批条件发放关系贷款,造成贷款主体和要素不合法的,以及违规跨区、越权、逆程序发放贷款等情况形成的不良贷款,要逐笔列出清单,建立台账,落实责任人,进行责任清收,限期收回。对于在期限内未能收回责任贷款的责任人,根据损失情况联社将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信贷人员应当在短期贷款到期七日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一个月之前,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催收通知单由借款人、担保人同时签字盖章,签署回执。信用社按信贷员逐人建立催收通知单台账,由信用社指定专人管理,并负责对应催收的贷款清单及时提供给信贷员。确保诉讼时效和担保时效。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期还本付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一)因受自然灾害的影响,造成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主动到信用社签订还款计划的;

(二)因贷款期限确定不合理,不能满足一个正常的生产经营周期,借款人有物资保证,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并主动签订还款计划的;

(三)因市场、价格、运输等原因,造成产品不能按计划销售,借款人有物资保证但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有困难,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并主动到信用社签订还款计划的;

第二十二条

贷款到期后未归还,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转贷手续:

(一)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借款人偿还部分贷款本息,在完善贷款手续后可以办理转贷;

(二)贷款经清查,重新落实债权债务的,借款人无法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的,完善贷款手续后可以办理转贷;

(三)对补办、充实合法的贷款抵押、担保手续后,可以办理转贷;

(四)有易变现的合法贷款抵押物后,可以办理转贷手续。

第六章 不良贷款调查与估值 第二十三条 依据不良贷款的认定结果,风险管理部门组织对不良贷款进行调查。即以一定时点的不良贷款为基数,从客户的基本情况、客户资产及抵(质)押情况、客户负债及本社贷款情况、影响贷款受偿的其他因素和不良贷款处置情况等方面,对不良贷款进行全面调查,了解不良贷款现状,掌握借款人的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

第二十四条 调查采取调阅信贷档案、查询信贷管理台账、走访客户和有关部门、现场勘察、核实资产负债、了解市场行情、委托终结机构等方式进行。

第七章 不良贷款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

不良贷款的处置是指在对不良贷款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运用各种方式进行清收、转化和处置,最终实现不良贷款的回收和减损。

第二十六条 不良贷款的处置原则:

1、坚持依法合规、审处分离、集体决策、规范操作的原则。

2、坚持灵活处置的原则。

3、坚持清收、重组转化、保全等处置方式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处置不良贷款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七条 不良贷款的清收方式:现金收回、重组转化、保全、以资抵债、借新还旧、优质资产置换、风险代理、打包出售。

1、现金清收。现金清收是不良贷款处置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方式,是对不良贷款本息进行追偿、处置并最终收回现金的行为。主要方式有账户扣收、正常催收、协议清收、诉讼清收、破产清算等。

2、重组转化。即对重组价值大于清算价值的不良贷款,以债务人资产重组为基础,采取兼并、收购、分立、合并、股份制等方式,由债权人通过与重组后承债人签定还款承债协议、重新办理贷款手续,实现不良贷款由高风险向低风险或正常贷款的转化。

3、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主要方式: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的担保手续;原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4、以资抵债。即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券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经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形式代为偿还债务,经信用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信用社债权的行为。实施以资抵债应优先选择易报纸、变现的资产,尽快实现处置回收入账,建立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制度,以资抵债的标准按《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5、借新还旧。为保全资产,在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贷款担保有效、属于周转性贷款的前提下,发放新贷款,收回旧贷款方式。

6、优良资产置换。是指运用行政力量化解村级债务、财政借款,对各级政府承贷、担保或干预的贷款,积极寻求用政府的优良资产进行置换的途径。县、乡政府部门、村级组织分别拿出优质资产置换信用社的不良债权,优质资产以土地、房屋、林地以及有公益性设施收费的项目为主,拿出的优良资产要落实到具体项目,具体额度。

7、风险代理。指根据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约定,委托人暂不支付代理费用,只支付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用等,待其债权实现或其他委托事项完成后,向受托人支付约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代理费的代理形式。

8、打包出售。对呆滞不良贷款或抵债资产按性质打成大小不同的包,实行招标清收,或拍卖债权,或引进外资集中处置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新增不良贷款要认真调查其形成原因,如因经办人员违章操作发放贷款形成不良,联社追究经办员、信用社主任责任。如因自然灾害、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贷款形成不良的,制定清收措施,限期收回。

1、实行催收通知单回执制度,信贷员当面向借款人、担保人送达催收通知单,借款人、担保人签字盖章后信用社将回执存档,保证贷款时效。

2、坚持定期以还本、收息,或签定还款协议等方式,督促借款人履行义务,保证贷款时效。

3、催收确实无法收回现金的贷款,根据借款人资产情况、还款能力情况,可采取以资抵债、保全的方法进行清收。

4、提出诉讼或仲裁,保证贷款时效。

第二十九条 不良贷款的回收应严格按照先本金后利息的原则,据实入账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条 不良贷款清收实行奖励清收。

(一)奖励标准及范围:

1、现金收回或以实物形式收回并变现的1996年底以前形成的呆滞、呆账类贷款本息,呆滞贷款按收回现金或变现额的15%、呆账贷款按收回现金或变现额的20%奖励。

2、现金收回或以实物形式收回并变现的1997至1999年底年底形成的呆滞、呆账类贷款本息,呆滞贷款按收回现金或变现额的10%、呆账贷款按收回现金或变现额的15%奖励。

3、现金收回或以实物形式收回并变现的已经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本息,呆滞贷款按收回现金或变现额的20%、呆账贷款按收回现金或变现额的25%奖励。

4、现金收回或以实物形式收回并变现已核销的呆账类贷款本息,按收回现金或变现额的30%奖励。

(二)奖励对象。奖励对象是指在清收工作中清收成绩突出、全部或超额完成清收任务的清收人员。

(三)对于负有责任清收任务的清收人员不予奖励。

(四)信用社根据清收工作实际完成情况,合理分配奖金,不得挪用。

(五)信用社以外人员、机构参与清收不良贷款,符合奖励范围的,扣减清收费用后,参照奖励标准给予奖励。第八章 不良贷款的监测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信贷管理部门在其业务范围内,按照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统计、汇总和移送不良贷款分类数据。第三十二条 风险管理部门对本级不良贷款余额增加和不良贷款率变化的总体情况进行监测。

第三十三条 不良贷款考核。风险管理部门按照联社经营考核办法,对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工作进行考核。考核重点为整体不良贷款的控制和不良贷款的收回情况。

第三十米条 不良贷款的检查监督。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的管理与日常的监督检查;稽核部门负责对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的合规性进行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不良贷款形成及处置过程中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或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宁夏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风险管理的需要,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本公司《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的贷款。

第三条 不良贷款管理是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置,包括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预案管理、方案实施和监测检查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反映原则。要真实、准确、客观的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

(二)处置减损原则。不良贷款形成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贷款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三)损失补偿原则。要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贷款提取风险拔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四)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客户不良贷款。

第二章 不良贷款分类与认定

第六条 风控部要根据贷款风险的变化情况对不良贷款分类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调整,并按月统计和汇总。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将不良贷款划分为次级、可疑、损失三大类,进行监测报告;按照贷款十二级分类,将不良贷款划分为次级一级、次级二级、可疑一级、可疑二级、损失级五级,进行细分管理。

第七条 按照风险报告制度的要求,对不良贷款提取贷款损失准 备,真实反映贷款质量对财务状况的影响。对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要估算损失,按季足额计提专项准备,并及时消化。

第八条 不良贷款由风控部认定,并由风控部进行管理与处置。对正常贷款转入不良贷款的,要实行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

第九条 要完善贷款移交手续与管理程序。经认定后的不良贷款,信贷管理部应在一个月内移交到风控部管理。在交接贷款时,信贷管理部要提交不良贷款移交清单和不良贷款成因分析及处置建议报告。风控部要对照清单对不良贷款的诉讼时效、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抵(质)押时效、执行时效等进行审查,对有瑕疵的,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要对不良贷款客户的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情况和抵(质)押品以及保全的资产进行实地调查和现场勘查,在交接完毕后一个月内,风控部要撰写《贷款客户交接情况报告》总结报告交接、客户经营、资产负债、贷款发放以及催收,抵(质)押品等情况以及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移交后不良贷款的分类认定与调整由不良贷款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由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审定。

第三章 不良贷款调查与估值

第十条 依据不良贷款认定结果,风控部应组织对不良贷款进行 调查,即以一定时点的不良贷款为基数,从客户基本情况、客户资产及抵(质)押情况、客户负债及我公司贷款情况,贷款保证情况、影响贷款受偿的其他因素和不良贷款处置情况等方面,对不良贷款进行全面调查,摸清不良贷款现状,掌握借款人的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揭示不良贷款的清收潜力。

第十一条

全面调查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对新转入不良贷款应于移交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对正在经历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情况的客户应随时调查更新。调查可采取调阅信贷档案,查询信贷管理台账,走访客户和有关部门,现场勘查,核定生产负债,了解市场行情,委托中介机构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在调查基础上对不良贷款进行估值,即依据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期限、形态和担保情况,综合考虑不良贷款客户属地的社会经济状况、市场环境、级差地租等因素,采用模型测算、估值调整和审批要求相结合的方式,对不良贷款进行科学、公证评估(具体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按照有关估值办法,逐户测算不良贷款预计收回金额和受偿比率,在此基础上,测算不良贷款整体回收额和受偿率;结合本公司不良贷款历史处置情况和回收率,预测未来处置趋势,为制定不良贷款处置策略和计划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不良贷款估值结果应按照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资产负债的增减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同时,不良贷款评估价是实施处置的重要参

考,处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调查信息和估值结果经审查核实后,要将有关数据资料及时登录不良贷款管理系统,在日常工作中,应遵循有关规定,做好不良贷款管理系统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 不良贷款调查数据及估值信息是本公司商业秘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第四章 不良贷款细分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不良贷款回收潜力及损失率高低,对次级类(次级一级、次级二级)、可疑类(可疑一级、可疑二级)、损失类(损失级)贷款实行细分管理。

第十八条 对次级类贷款要重点监控企业流动资产和现金流量,关注客户重大经营情况变化,防范关联企业风险,积极对借款第二还款来源进行清偿与保全,加强贷款抵(质)押管理和对贷款保证人的监控,确保抵押担保的足值与有效,次级类客户是处置的重点目标客户群。

第十九条 对可疑类贷款要密切关注客户、保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企业资产的查证和保全,积极运用各种手续开展清收处置。

第二十条 对损失类贷款要边清收边完善核销手续,损失核销后要按规定进行账销案存管理,对确实难以回收,且符合核销条件的损失类贷款,按有关规定和业务流程组织申报呆账核销;对不符合核销条件的应尽量清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对已核销贷款,要严格账销案存进出管理系统,加强已核销贷款的追索、考核和核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不良贷款项目经理制度,依据不良贷款管理系统,对不良贷款按户进行名册管理,细化工作目标,落实管理责任,实行量化考核。

第五章 不良贷款处置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不良贷款处置是指在对不良贷款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运用各种方式进行清收、转化和处置,最终实现不良贷款减损和回收,要全面加强对不良贷款的处置管理,采取各种保全措施,加快不良贷款的处置速度,防止不良贷款的价值贬损。

第二十三条 要按照依法合规、审处分离、集体决策、规范操作的原则,根据预计损失率大小,处置时效性高低,处置难易程度,有步骤地组织开展不良贷款处置工作,争取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第二十四条 不良贷款处置方式包括现金清收、以物抵债、重组转化和呆账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现金清收。现金清收是不良贷款处置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方式,是对不良贷款本息进行追偿、处置并最终收回现金的行为,主要方式有:以账户扣取、正常催收、协议清收、诉讼清收、破产清算等。

第二十六条 以物抵债,即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的情况,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我公司与债务人、担保人、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我公司债权的行为。实施以物抵债应优先选择易保值、易变现的资产。尽快实现处置回收入账,并建立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制度。

第二十七条 重组转化。即对重组价值大于结算价值的不良贷款,以债务人资产重组为基础。采取兼并、收购、分立、合并、股份制等形式,由债权人通过与债务人签定还款免息协议,调整贷款条件等手段,对不良贷款实施重组,以控制、转化或降低债权风险。

第二十八条 呆账核销。即对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均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利用呆账准备金予以冲销。呆账核销必须逐户,逐级审核和审批。报批时应确定不良贷款符合核销认定条件,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核销后要对外保密,并坚持账销案存,继续追索。

第二十九条 不良贷款处置应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加快处置进度,降低处置损失,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可采取多种创新方式开展不良贷款处置。

第三十条 不良贷款处置实行预案管理制度。即根据不良贷款调查估值和细分结果,按照不同区域、行业、形态等,对不良贷款进行分配组合、制定全面处置策略和分户处置预案。

第三十一条 处置策略设计。在对不良贷款所处的区域、市场与信用环境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全盘的清收处置规划,根据不良贷款的分布、归属、性质等特征,制定分类、分区、分属的清收处置策略;合理配置各项资源,有步骤、有重点的实施不良贷款处置计划。

第三十二条 处置预案制定。依照调查和资产估值信息,因户施策,制定不良贷款重组转化或清收处置预案,按照对风险趋势预测,确定处置的缓急程度和先后次序,根据不良贷款细分结果,有针对性的制定清收处置措施。

第三十三条 处置预案审批。按照处置损失金额大小和损失率的高低,对处置预案实行授权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查条件、程序和权限,对处置预案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重点审查处置预案的可行性、时效性和合规性。

第三十四条 处置预案调整。建立处置预案管理责任制,对处置预案进行动态管理,保证预案管理的连续性。要根据不良贷款处置损失率、处置方式、处置时间延期等情况,及时调整处置预案并重新报批。

第三十五条 处理方案实施。要严格按照审批后的处置方案和处置时限实施不良贷款处置,要形成领导挂帅,层层督导、责任落实的预案执行工作机制,处置完毕后要对处置结果和进度进行评价。不良贷款处置回收的款项应严格按照先本金后利息顺序,据实入账并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六条 案例分析。在清收处置过程中要注意采集不良贷款重要信息,作为历史资料保存分析,并根据处置金额、回收率、处置方式等的不同,及时对正反两方面案例进行分析,总结成功处置的经验,全面分析损失原因,揭示信贷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

第三十七条 风险防范。各项处置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落实呆账核销,以物抵债的处置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禁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防止出现失职、渎职行为,完

善内控管理,规范操作流程,通过标准化、流程化、专业化的处置、防范处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第六章 不良贷款监测与检查

第三十八条 不良贷款统计监测

(一)信贷管理部在其业务范围内,按照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统计和拔送不良贷款分类数据。

(二)风控部对公司不良贷款增减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变化的总体情况进行监测,全方位监测资产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同时对不良贷款诉讼时效、客户动态变化以及预案处置与实施情况进行实时跟踪,监控不良贷款客户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不良贷款处置的可能机会以及潜在风险。要对不良贷款实行逐笔、实时监控,对重点机构和客户进行直接监测。

第三十九条 不良贷款分析报告

风控部负责按月组织不良贷款分析报告,信贷管理部在其业务范围内提交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内容包括:不良贷款基本情况,地区和客户结构情况,不良贷款清收转化情况,新发放贷款质量情况,新发生不良贷款的内外部原因分析及典型案例,对不良贷款的变化趋势的预测,贷款损失及风险拔备的变动情况,加强信贷风险管理的措施和意见等。分析报告应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原因分析全面深入、趋势分析合理、科学、措施及时、有效。

第四十条 不良贷款考核

按照经营绩效考评办法,对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工作进行考评。考核

重点为整体不良贷款水平的控制和不良贷款的回收情况,即以不良贷款率指标考核总体资产质量,以不良贷款清收率指标考核不良贷款回收水平,以不良贷款迁徙率指标(包括正常、关注贷款迁徙率,次级贷款迁徙和可疑贷款迁徙率三项指标)考核风险结构状况,以贷款拔备覆盖率指标考核风险抵补能力等。

根据以上指标对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工作进行专业考核并实施奖惩。第四十一条 不良贷款档案管理,要及时将不良贷款管理档案进行归档,做到一户一档,统一管理。不良贷款管理档案除全部原始档案外,还包括不良贷款交接、调查、评估、处置、损失核销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及责任人认定与处理材料。不良贷款档案管理的重点是权证类和要件类档案,要根据不良贷款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和补充档案资料,保证不良贷款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四十二条 检查监督

风控部负责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的日常监督检查,风控部负责对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进行合理化审计,总经理负责对不良贷款形成及处置过程中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对票据融资业务的不良资产管理,可比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

银行客户经理及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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