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及办理流程
一、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①居住在危险场地的分散供养五保户、建档立卡户、低保户、贫图残疾人家庭;
②居住在D级(整体危险),C级(局部危险)危房中的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
二、改造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要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原则上,改造后每户住房建筑面积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底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低于13平方米。要接照基本建设要求加强规范和引导,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
三、审批程序
1、农户申请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自愿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①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对户籍、家庭收入、住房危险程度及改造资金筹集情况和改造意思的说明,并须有户主签字:
②户籍证明。即身份证、户口薄,户籍必须与现居住地一致:
③收入证明。五保户、低保户提供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
;其他贫困户,提供由村民委员会认定的关于家庭收入的说明:
④危房证明。现危房照片(处于危险场地或属于D级危房的提供整栋房屋照片,c级危房提供整栋照片和危险局部照片。照片要有固定参照物)。
2、村级评定
村委会收到农户申请后,组织村民代表3~5人入户走访和现场踏勘,对住房状况再做核实。对一致的和经核实的,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后,将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和主要街道公示3天以上。对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村委会复核排除异议的,批准农户填写《定州市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申报审批表》,上报乡(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村委会复核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不予上报,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3、乡级审核
乡(镇)政府收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对农村贫困户的真实情况进行核查,对危房等级进行鉴定。核查与签定结果应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和原村庄公示5天以上。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根据农户贫困类型和危房等级,按照优先改造生活最困难、住房最危险农户的原则,提出改造排序意见。
4、市级审批
市规建局、民政局对乡镇所报数据全部复查。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四、开工建设
具备开工条件的危房户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其签订协议,尽快施工建设。
五、危房改造资金的拨付。
在危房改造完毕验收合格后,经乡(镇)政府申请,农村危房改造办公室批准,通过财政局全封闭,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农户银行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