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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中政教处处分决定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15-989960 6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07 01:48:3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和中政教处处分决定

和合中学

对于李宏伟同学的处分决定

李宏伟,现就读于和合中学八年级六十三班。该生在本月九号晚自习期间私自玩弄手机,并与班主任闫丽老师发生冲突。虽未造成直接伤害,但在全体学校师生当中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鉴于其认错态度诚恳,经学校校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李宏伟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处分期满,自动撤销;如有再犯,即行开除。

和合中学政教处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二篇:处分决定

关于给予学生李玉花严重警告的处分决定

202_年12月24日,14级高职会计一班李玉花同学于晚自习后在6号宿舍楼222宿舍与其舍友张小惠发生口角,李玉花便动手殴打张小惠,致使张小惠眼角受伤,手上有多处划伤。经调查,事情起因由张小惠将手机留在宿舍,与其他舍友晚自习回来后发现手机被摔过,便疑心李玉花动过手机,在询问过程中两人发生争执,李玉花走到张小惠床前动手打人,并且无视舍友的规劝,恶意推搡拉架的舍友。

李玉花此次殴打舍友的行为严重违反校纪校规,造成恶劣影响,并对张小惠造成人身伤害和心理伤害。事后经班主任及系领导与当事人及家长多次谈话教育,李玉花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做深刻检讨,同时向张小惠同学公开致歉。

为严肃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教育本人,警示他人,依据《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暂行处理规定》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一款,经系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玉花严重警告处分。

希望李玉花在接受处分后能认清事情的严重性,认真反省,时刻铭记校规校纪,遵守校园规章制度,与同学舍友和睦相处,勤奋学习。争取取得好成绩,做一名合格的大学生。

经济管理系

202_年3月12日

第三篇:处分决定

关于张润康,董家铭同学的处分决定

张润康,董家铭同学,无视住宿生的管理纪律,无视班规校纪,运动会期间,两位同学因琐事动手打架,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为严肃学校纪律,学校决定对张润康,董家铭同学,给予校内警告处分,以儆效尤。本学期内如有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立即勒令停宿。特此通告!

郑州市第十九中学 202_年10月7日

第四篇:处分决定

重庆市巴南区石龙镇初级中学校

关于对许茂、李孝红同学的处分决定

石中处字„202_‟1号

许 茂,女,现年15岁,初202_级1班学生 李孝红,女,现年15岁,初202_级1班学生

许茂、李孝红同学自升入初中以来,经常不服从老师、班干部的管理,公然违反校纪校规。学习不努力,不做作业,不完成学习任务。经常在课堂上传纸条、做小动作、故意讲话起哄、顶撞老师。不注重学生形象,违反校纪校规,佩戴首饰、不参加集体活动,出入校不服从门卫管理制度。长期无故迟到、旷课、早退。许茂同学本学期以来累计无故旷课28节,李晓红同学本学期以来累计无故旷课35节。

上述同学无视老师的批评教育,在同学中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许茂同学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李孝红同学严重警告处分。

重庆市巴南区石龙镇初级中学校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巴南区石龙镇初级中学校

关于对张涵、覃波等同学的处分决定

石中处字„202_‟1号

杨 炀,男,现年15岁,初202_级2班学生 张 涵,男,现年15岁,初202_级3班学生

李 梦,男,现年15岁,初202_级3班学生 李 直,男,现年14岁,初202_级3班学生 韦继星,男,现年15岁,初202_级3班学生 石渝帆,男,现年15岁,初202_级4班学生 石国烜,男,现年15岁,初202_级4班学生 王胜永,男,现年15岁,初202_级4班学生 覃 波,男,现年15岁,初202_级5班学生

李 诚,男,现年15岁,初202_级5班学生

张晋渔,男,现年15岁,初202_级5班学生 许 盛,男,现年15岁,初202_级5班学生

202_年12月23日上午,韦继星与张涵因为在教室充电产生矛盾,12月23日晚上,张涵叫上李直、李梦、石渝帆、石国烜、王胜永到205寝室殴打韦继星。刚进寝室,张涵就开始打韦继星,然后鼓动李直打韦继星,接着自己又开始打韦继星,韦继星反抗将张涵打在床上,这时张涵的帮凶就一拥而上对韦星拳打脚踢。

202_年12月24日下午第一节课下课,为了再次教训韦继星,张涵叫上李诚、张晋渔、覃波、李梦在校厕所与韦继星碰面,为了帮助韦继星,周俊豪、陈源源等人也跟随进了厕所。这时,覃波就主动要求跟韦继星单挑,在打斗的过程中,覃波的嘴角被打出了血,然后一群人相拥而上将韦继星压在地上打。202_年12月24日下午放学,在石龙镇菜市场的厕所,覃波、许盛、张晋渔、李诚和杨炀又将陈源源殴打。

张涵、覃波、李梦、李诚、张晋渔的蛮横行为已严重违反校纪校规,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经校行政会研究决定,给予张涵记过处分,给予覃波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李梦、李诚、张晋渔警告处分。

在这次事件中,杨炀、李直、石渝帆、石国烜、王胜永、许盛、本应参与化解矛盾,但却甘当帮凶,助纣为虐,使事态扩大,韦继星虽为受害者,但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保护自己,没有及时向班主任、学校汇报,为了教育全校同学,经校行政会研究决定,给予杨炀、李直、石渝帆、石国烜、王胜永、许盛、韦星通报批评处理。

重庆市巴南区石龙镇初级中学校

二0一一年一月四日

重庆市巴南区石龙镇初级中学校

关于对杨鹏、陈垚等同学的处分决定

石中处字„202_‟2号

杨 鹏,男,现年16岁,初202_级6班学生 陈 垚,男,现年15岁,初202_级6班学生 覃 胜,男,现年15岁,初202_级6班学生 宋 文,男,现年14岁,初202_级6班学生 耿 川,男,现年15岁,初202_级6班学生 张体磊,男,现年14岁,初202_级6班学生 文绍超,男,现年15岁,初202_级6班学生

202_年6月10日,我校202_级6班学生杨鹏、陈垚、覃胜、宋文、耿川、张体磊、文绍超在学校安排调换教室的过程中,以教室黑板、地面、课桌条件较差为由不愿搬走,并煽动本班其他学生不服从班主任的管理,经总务主任、德育主任、副校长调解后,仍坚持不服从学校安排。

上述同学的行为已违反了我校的校规校纪,虽然事后经教育,同意搬走,但在班级和学校中产生了恶劣影响,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杨鹏、陈垚、覃胜、宋文、耿川、张体磊、文绍超通报批评处理。

重庆市巴南区石龙镇初级中学校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重庆市巴南区石龙镇初级中学校

关于对陈闽、杨青青等同学的处分决定

石中处字„202_‟3号

陈 闽,女,现年14岁,初202_级1班学生 杨青青,女,现年15岁,初202_级5班学生

202_年11月8日中午,我校202_级1班陈闽、202_级5班杨青青伪造班主任签名私自出校,在校外期间与202_ 级6班白茂言发生语言冲突。中午午休时,陈闽和杨青青二人冲进教室辱骂白茂言同学,后又与该周值周行政争吵,态度恶劣。本学期以来,陈闽和杨青青同学无视校规校纪,午休时间经常随意进出,不尊重老师,不团结同学,纪律意识淡薄。

上述同学无视老师的批评教育,在同学中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陈闽、杨青青同学通报批评处分。

重庆市巴南区石龙镇初级中学校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重庆市巴南区石龙镇初级中学校

关于对张涵同学的处分决定

石中处字„202_‟1号

张 涵,男,现年14岁,初202_级1班学生

张涵同学自进入初二以来,学习态度极不端正,大部分学科几乎不做作业。上课时间不是讲话就是睡觉,经常影响老师上课的正常秩序和同学的学习。不仅如此,该学生无视校规校纪,从202_年9月至今多次在厕所抽烟,期间还曾有打架、极端不尊敬老师和不服从老师、学生干部管理等蛮横行为。

上述同学无视老师的批评教育,在同学中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张涵同学警告处分。

重庆市巴南区石龙镇初级中学校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巴南区石龙镇初级中学校

关于对催余、陈鑫、张涵同学的处分决定

石中处字„202_‟2号

催 余,男,现年14岁,初202_级1班学生

(注:因没有规范书写纪律处分考核表,9月、10月、11月均未书写,202_年1月被学校点名批评,未见该生的进步,将该生纪律处分的时间延迟为12月1日)

陈 鑫,男,现年14岁,初202_级1班学生 张 涵,男,现年14岁,初202_级1班学生

202_年9月17日(星期一)上午,张涵同学故意把我校翔鹤楼二楼教师办公室外墙上的装饰画打坏;202_年9月20日(星期四)中午,催余同学故意把我校翔鹤楼二楼教师会议室外墙上的装饰画打坏;202_年9月20日(星期四)下午,陈鑫同学故意把我校

二、4班外墙上的装饰画打坏。上述同学无视校规校纪,在同学中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催余、陈鑫同学警告处分,张涵同学严重警告处分。

重庆市巴南区石龙镇初级中学校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巴南区石龙镇初级中学校

关于对文东、杨峰、杨攀等同学的处分决定

石中处字„202_‟1号

文 东,男,现年16岁,初202_级1班学生 刘权嘉,男,现年16岁,初202_级2班学生 熊 培,男,现年16岁,初202_级4班学生 陈 渔,男,现年15岁,初202_级1班学生 王 胜,男,现年13岁,初202_级1班学生 杨 峰,男,现年14岁,初202_级2班学生 石晓峰,男,现年14岁,初202_级2班学生 杨 攀,男,现年14岁,初202_级4班学生

202_年12月16日中午,202_级3班的石雨桐给202_级2班的石晓峰写了一张纸条,内容为绝交(意为从今往后不想再与其来往),石晓峰心怀不满就说要绝交就单挑,后二人在雏鹰楼楼底的女厕所前发生了推攘,202_级1班的王胜趁机挑逗石雨桐,之后这两人又发生了推攘,石晓峰趁火打劫,也加入进来。期间旁边有多人围观,后3人被旁边的其他同学拉开。这时202_级4班的杨攀为看热闹也凑进来,见3人已离开,就问在旁的202_级2班的杨峰这是怎么回事,杨峰就说不管你的事,之后杨峰与杨攀为这句话发生了严重的抓扯,期间,杨攀3次将杨峰殴打,杨峰先后拿钢管(被其他同学拖走)、凳子进行还击,杨峰在将凳子扔向杨攀时,不巧打在了202_级1班的陈渔身上,陈渔马上就拿起身边的凳子向杨峰的头打去,顿时杨峰的头鲜血直流。后杨峰就去找202_级1班的文东为其报仇,文东召集了202_级的多位学生准备去殴打杨攀,其中包括202_级1班的催余、肖锐、张兴旺、曹杰,202_级2班的刘权嘉,202_级4班的熊培。并与熊培一起于12月27日中午翻出学校男生寝室的围墙,在校外预制厂处拿了一根钢筋和一根钢条进校准备教训杨攀,进校后刘全嘉协助两人携带和藏匿校外偷的钢条和钢筋,后被老师及时发现制止。不仅如此本期我校开展的管制刀具的收缴过程中,在文东的座位处搜出了长40cm的管刀一把,危害性极强。

上述同学无视校规校纪,在同学中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文东、杨攀记过处分,陈渔、杨峰严重警告处分,王胜、石晓峰、刘权嘉、熊培警告处分。给予催余、肖锐、张兴旺、曹杰全校点名批评的处理。

重庆市巴南区石龙镇初级中学校

二0一三年一月十四 重庆市巴南区石龙镇初级中学校

关于对彭欢、杨峰、毛廷灰等同学的处分决定

石中处字„202_‟1号

彭 欢,男,现年14岁,初202_级3班学生 姚 耀,男,现年14岁,初202_级3班学生 杨 峰,男,现年15岁,初202_级2班学生 毛廷灰,男,现年15岁,初202_级2班学生

202_年6月18日上午,彭欢、姚耀等同学在上厕所时,撞到了

二、1班黄平身上,黄平望着彭欢。姚耀站出来挑衅:“你要打彭欢吗?”黄平推了姚耀一下,说:“你一个初一的,很不得了吗?”彭欢就用脚踢了黄平一下,要求黄平道歉。黄平不道歉,彭欢就给了黄平几拳。这是,陆洪敏老师来了,对几个学生进行了制止和教育。

中午在食堂吃饭时,黄平洗了盅子放在剩饭盆边,就到超市去了。姚耀倒饭时洒了几颗饭在黄平盅子里。黄平回来,看到盅子里有剩饭,就问:“哪个给我倒的,那个给我洗了!”没有谁承认。黄平就警告彭欢等人:“不要后悔我去给老师说,不要认为人多就怕你们!”后来,黄平走到翔鹤楼楼下,彭欢说:“又不是我倒的,凭啥子教训我!”一.4班曹俊豪煽风点火:“黄平,你很不得了哇!”黄平就飞起一脚,将曹俊豪的饭盅子踢飞了,又不小心踩了他一脚。于是,黄平、彭欢、姚耀等人发生激烈的争执。

下午,二.2班杨峰来问姚耀怎么回事,姚耀就把整个事件给杨峰说了。杨峰从教室抽屉里拿出一把长约40厘米的砍刀去恐吓黄平(这把刀是原二.2班流失学生李孟航带到街上来的,同班同学毛廷灰帮他保管在自己的书包里,放在了男生宿舍寝室内),说:“你打彭欢,我绝对帮他!”黄平吓到了,就没再说什么了。杨峰把刀带回了教室。

第二天,彭欢等人还继续找黄平纠缠不清,双方继续发生打架纠纷。后来,黄平向瞿校长报告了此事。德育处,班主任迅速介入调查。杨峰得知事情败露,唯恐查到他带刀一事。中午放学时就找到二.3班刘小满帮忙把刀带出校外。刘小满找到本班走读同学周阳,周阳中午回家时将其砍刀带回了街上自己家的卧室里藏起来。

同学之间发生矛盾,本应通过合理合法的正确方式解决,相互宽容,相互谅解。但彭欢、姚耀等人采取了打架斗殴的方式,找黄平纠缠不清;毛廷灰、杨峰同学,明知学校禁止携带管制刀具入校,但依然我行我素,无视学校纪律,杨峰甚至亮出砍刀威胁黄平,具有严重的社会不良习气。此事在同学中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杨峰记过处分,毛廷灰、彭欢、姚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黄平、曹俊豪、刘小满、周阳给予全校点名批评的处理。

重庆市巴南区石龙镇初级中学校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第五篇:处分决定

第一章

第一条:处分等级:

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报送工读。凡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毕业时将缓发毕业证或降低毕业等级。

凡受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将缓发或停发毕业证。凡毕业年级,在毕业前一年中无论受何种处分,均缓发或不发毕业证。第二条:凡被处分学生要填写处分登记表,政教处备案。

第二章 请求解除处分

第三条:凡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三个月后,可申请解除处分。报送工读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满后,可申请解除。

第四条:申请解除处分者,要填写请求解除处分登记表,本人写思想表现汇报,交班主任填写鉴定,经政教处考察视其表现,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章

凡违反下列各条款将给予警告处分。第四条:迟到、早退,一月累计三天以上者。第五条:无故旷课累计一天以上不足三天者。

第六条:课堂、自习打闹、说笑、下地窜走,从而影响教师上课和学生自习者。

第七条:经常不完成作业者,考试作弊。

第八条:课间、午休、晚放学在走廊、教室跑跳、打闹、打口哨、唱歌、大声喧哗、围观取闹者,随地吐痰、便溺者。

第九条:无故不参加间操、眼保健操、体育课、体育活动,一月累计两次以上者。

第十条:在校学习期间(包括课间),未经教师许可,随便离校者。第十一条:随意刻画、涂抹损坏桌椅、墙壁,用扫帚等学校备品打闹,损坏公物者,除受警告处分外还将酌情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体育课、间操,不按规定穿运动服、运动鞋一月内累计三次以上者。

第十三条:上课、自习吃零食,课间买小食品的、将果皮废纸、脏物随便乱扔经教育又无悔改者。

第十四条:穿高跟鞋(鞋跟不准超过2.5厘米)烫发,男生留长发(前不留大鬓角,后头发长不高于衣领3厘米为合格)女生梳披肩发,佩带各种首饰化装者。

第四章

凡违反下列各条款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在学校组织的各项重大活动中违犯活动纪律要求,在参加重要的政治仪式中,如升旗仪式、大型集会、各种大型活动表现不严肃者(若经教育无悔改表现,可受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凡违反第三章各项条款受到警告处分后,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均可受到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在社会和校内打架,骂人,语言粗俗污秽者。

第五章

凡违反下列各条款将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连续旷课十五天以上者。

第十九条:故意干扰课堂,课间和自习秩序者。第二十条:在校抽烟,喝酒者。

第二十一条:在校期间谈恋爱,造成影响者。(对影响恶劣者,将给予留校察看甚至报送工读处分)

第二十二条:因打架斗殴影响较坏造成严重后果者。(特别严重者将加重处分)

第二十三条:故意损坏学校公物者,除本人受处分外,还将处以加倍罚款。

第六章

凡违反下列各条款将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勾结校外人员进校捣乱,打架、干扰学校教学秩序者。(特别严重者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故意顶撞谩骂、侮辱教师者,煽动学生闹事者。(严重者将报送工读)

第二十六条:在校内外有偷窃行为,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者。第二十七条:禁止携带任何刀具(削铅笔专用刀具除外),一经发现除没收刀具外,将给予相应处分,造成后果的报送工读,造成伤害的移交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禁止携带通讯工具,包括传呼、小灵通、手机等,不适

合初中生的现代化通讯工具一经发现除没收外给予记过处分。不带不看不健康与学习无关的课外书到学校。

第二十九条: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一经发现除没收外给予记过处分,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条:上网、迪吧等不符合学生身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娱乐场所。

第七章

凡违反下列各项条款将给予报送工读处分

第三十一条:在社会上有违法行为。并受到公安机关拘留审查者。第三十二条:累计旷课一个月以上者。

第三十三条:屡教不改,两次以上违反第六、七章者。

第三十四条:勾结校外人员打架,造成较坏影响,特别是打群架,打架造成一定后果者。

第三十五条:凡在社会上有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制刑以及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违法者。

第三十六条:以各种借口结盟、结伙并造成后果有较坏影响者。以上七章三十六条对被害人造成伤害的,根据《治安处罚条例》报送公安机关。

和中政教处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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