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昆明公司变更经营地址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
昆明公司变更经营地址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昆明公司注册
一、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所需材料:
1、变更过的贵阳公司注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公司公章
2、由工商局提供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一份并加盖本公司的公章
3、工商局给的企业准予变更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并加盖本公司的公章
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
5、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加盖本公司的公章
6、由质监局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申报表一份
7、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加盖本公司的公章
二、变更税务登记证所需材料:
1、税务登记证的正、副本原件(国税、地税)
2、由税务局提供的企业变更登记表3份
3、变更过地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公司公章
4、由工商局提供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一份加盖本公司的公章
5、工商局给的企业准予变更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并加盖本公司的公章
6、公司变更地址的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合同
三、变更营业执照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2.公司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
3.公司变更地址的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合同
4.公司章程修订案
5.贵阳公司注册《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注:经营范围中涉及专项许可证的,须先变更许可证
第二篇:公司变更经营地址流程
公司变更经营地址流程
一、公司经营地址变更,先做工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搜索请书》;
2、新住所使用证明(产权证或房屋出租许可证复印件;租赁住所的同时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
3、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或董事签字; ①决议事项; ②修改章程相关条款;
③股东盖章、签字(自然人);
4、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5、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跨登记管辖地迁移住所的步骤:
(1)申请人向拟迁入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变更材料,拟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初审合格后出具《企业迁移通知书》;
(2)企业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到迁出地登记机关;迁出地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采用挂号邮递方式邮至迁入地登记机关;
(3)企业到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住所、经营范围除外),应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的修正案一式两份;
7、税务跨管辖地迁移的,需到原税务管辖办理迁出手续;
二、工商变更后,还要进行税务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
1、税务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2)已变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承若书》:说明现任法人代表承若承担前任法人代表所有的税务责任。(由现法人代表亲笔签名、盖单位公章,复印件无效)(5)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6)如果同时发生股权变更则需提供变更后验资报告或变更后工商局出具的股东名录薄原件和复印
第三篇:办理跨区经营地址变更流程
办理跨区经营地址变更流程
一、第一步先办理营业执照
1、到新地址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移送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办理时需要带与新企业新办理所提供的资料一样,资料齐全当时就可取到“移送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及《关于迁址变更登记的通知》。
2、凭“移送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到原来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工商资料转出手续(资料由两地工商部门进行邮寄),旧地址工商部门接受“移送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后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给企业。
3、手续办理后等待新地址工商部门接到企业工商资料后给企业电话通知,带上“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到新工商部门办理具体的地址变更事宜(填一份“变更登记表、指定委托书、”)手续办理完七日后带上《关于迁址变更登记的通知》到领证窗口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二、第二步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1、到原来旧地址的技术监督局办理注销旧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所需资料: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出俱“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证明”。
2、带上“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证明”原件、新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一份“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表格”及30元钱,技术监督局出具30元的收据,3个工作日后凭30元的收据领取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第三步办理地税
1、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近三年纳税情况统计表(按、按税种)及带上公章填写其他相关资料。
2、办理完毕上述手续后等待专管员的通知,接到通知后带上企业近三年所有帐务让专管员核查,核查完毕后再等待核查结果。
3、核查通过后地税通知带上公章再去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企业出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4、带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及新企业报到所需要的(营业执照副本、章程、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公章、财务章、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以上均是复印件)其他相关资料、公章到新地址所属的地税局办理报到事宜并交纳40元钱打印新的地税正、副本。
5、新的地税局出具“新企业报到证明单”到新地址所属的街道税收服务站办理相关事项(包括办理地税网上报税、领取税单、办理办税人员联系卡及住所证明、完税凭证、个人所得税第一次网上申报成功界面打印件等)
四、第四步办理国税
1、带上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会决议、申请书、地税结算证明、国税正副本原件、公章到旧的国税局办税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2、办理完上述手续后等待专管员的通知,接到通知后带上企业近三年所有帐务让专管员核查,核查完毕后再等待核查结果。
3、核查通过后国税通知带上公章再去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企业出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同时专管员让企业拿上企业档案资料到税务征管科办理相关转出手续。
4、企业带上档案资料到新国税局征管科办理登记手续,办理完后再到办税窗口办理具体税务登记手续(需要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并交纳10元钱打印国税正副本。第一步 营业执照变更
材料准备:
1、公司变更申请书
2、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注:必须是最新的,已年检的。
3、股东会决议(股东签字,一人有限公司为股东决定)
4、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签字盖章)
5、执照正副本原件
6、提交新地址场地使用证明(房产证、租房协议)办理窗口:便民中心工商局13号窗口 变更费用:100元
第二步 组织机构代码变更
材料准备:
1、营业执照正或副本的复印件(盖公章)
2、组织代码证正副本原件
3、法人和经办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4、代码证磁卡
5、该变更公司的开户银行及其账号、法人电话、公司人数、公司电话。办理窗口:便民中心质量监测局30号窗口 变更费用:148元
第三步 税务登记变更
材料准备: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4)税务正副本原件 办理窗口:地税号码机取丹城分局业务号码,并在相应窗口问取该办理公司应该到三楼的哪个办公室进行签字认定,然后回到楼下窗口办理后续事宜。
第四步.经营范围变更
营业执照变更 材料准备:
1、公司变更申请书
2、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注:必须是最新的,已年检的。
3、股东会决议(股东签字,一人有限公司为股东决定)
4、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签字盖章)
5、执照正副本原件 办理窗口:便民中心工商局13号窗口 变更费用:100元
税务登记变更
1、地税地税地税地税 材料准备: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4)税务正副本原件 办理窗口:地税号码机取丹城分局业务号码,并在相应窗口问取该办理公司应该到三楼的哪个办公室进行签字认定,然后回到楼下窗口办理后续事宜。
在公司住所所在地辖区分局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材料为:
一、变更名称
申请变更商事主体名称的,须先办理网上商事主体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人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teniu.cc)申请商事主体名称变更登记,审核通过后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商事主体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在网上自行下载打印的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变更住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商事主体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新住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住所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由新任或原法定代表人签名)
2、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商事主体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件
5、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法定代表人信息(在表内填写)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
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9、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变动的需提交相关任免职文件(原件)
四、变更经营范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商事主体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或许可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五、变更营业期限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商事主体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六、变更实收资本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商事主体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7、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七、变更注册资本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商事主体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7、增加注册资本的,同时增加新股东的,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8、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9、减少注册资本的,在报纸上登载的减资公告(原件1份)及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
10、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核对原件)
11、以股权增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原件1份)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13、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八、变更股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商事主体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
7、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九、股东(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商事主体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或者发起人改变名称或姓名的更名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及更名后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变更出资方式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商事主体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6、新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变更未缴纳的实收资本出资方式的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出资方式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一、迁入本市(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商事主体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5、迁入本市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迁入本市的,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住所在消防、环保、国土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7、迁入本市的,提交《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8、迁入本市的,原公司登记机关移交的经封存的公司登记档案(原件1份),经审查档案中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需补齐相应材料
9、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二、迁出本市(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商事主体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5、迁出本市的,提交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文件(原件1份)
6、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三、内资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登记
有限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一)存续公司变更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公司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3、各合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原件1份);
4、各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原件1份);
5、各合并公司订立合并协议(原件1份);
6、登报已满45日的公告(原件1份);
7、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8、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1份);
9、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10、公司《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11、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资部门审批。
(二)被吸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各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原件1份);
3、登报已满45天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4、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原件1份);
5、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6、公司的《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十四、内资有限公司新设合并登记
合并各方解散,设立一个新的有限公司。
(一)新设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以及按新设立公司提交资料;
2、各合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原件1份);
3、各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原件1份);
4、各合并公司订立合并协议(原件1份);
5、登报已满45日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6、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7、按照新设有限公司的条件提交设立登记材料;
8、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资部门审批。
(二)被新设合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各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原件1份);
3、登报已满45天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4、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原件1份);
5、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说明(原件1份);
6、公司的《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十五、内资有限公司新设分立登记
原公司解散,新设若干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有限公司注销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原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对公司财产作相应分割(原件1份);
3、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原件1份);
4、登报已满45日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5、原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6、公司《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7、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资部门审批。
(二)新设公司需提交以下文件:
1、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原件1份);
2、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3、登报已满45天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4、新设公司为有限公司或者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别按照各自新设的条件提交设立登记材料。
十六、内资有限公司派生分立登记
原有限公司存续,另派生出其他公司。
(一)原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公司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3、原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对公司财产作相应分割(原件1份);
4、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原件1份);
5、登报已满45日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6、原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7、原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1份);
8、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的,提交相应的文件;
9、公司《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10、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资部门审批。
(二)新设公司需提交以下文件:
1、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原件1份);
2、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3、登报已满45天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4、新设公司为有限公司或者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别按照各自新设的条件提交设立登记材料。
十七、内资商事主体变为外资商事主体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商事主体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商事主体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5、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商事主体章程的规定);
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7、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8、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9、新外方投资者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10、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提交国有产权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分,股权转让协议还应经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鉴证);
11、法院强制执行的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
十八、内资有限公司变股份公司登记
1、原有限公司或新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商号查重(原件1份);
3、原有限公司股东会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决议(原件1份);
4、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提交);
5、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原件1份);
6、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原有限公司净资产的审计报告(原件1份)(折合的股份公有限司实收资本总额不得高于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
7、评估报告(原件1份);
8、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注册资本不变的是否提交验资报告?);
9、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属新的发起人须核对原件);
10、载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董事5—19人;监事3人以上,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11、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件1份)和身份证明;
12、原有限公司《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九、内资股份公司变有限公司登记
1、原股份有限公司或新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商号查重(原件1份);
3、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决议(原件1份);
4、有限公司章程(原件1份);
5、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6、有限公司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属新的股东须核对原件);
7、载明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原件1份);
8、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须核对原件);
9、原股份有限公司《商事主体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作用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审查租赁合同后,颁发房屋租赁登记或备案凭证。房屋租赁登记或备案凭证是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有效证件。深圳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和暂住证时,申请人以出租屋为居所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等经济组织以租赁房屋为营业地址的,应当要求其提供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未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通报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并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年审。
第四篇:上海公司变更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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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公司变更的定义:
公司的变更是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某一项或某几项的改变。
公司变更的内容:
主要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变更。
公司变更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现场领取或者从上海工商网站下载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格;
2、申请人向工商机关现场提交公司变更登记所需的全套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3、工商机关在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属于简易登记的,工商机关当场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4、工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申请人于10日内到工商局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变更提交资料:
1、名称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5)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
2、住所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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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代表人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公司营业执照。
4、注册资本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关于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或者决定;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8)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11)公司营业执照。
5、实收资本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实收资本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公司营业执照。
6、经营范围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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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
7、公司类型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变更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验资报告;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
8、营业期限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
9、出资时间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出资时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
10、出资方式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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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5)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出资方式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
11、股东或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6)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7)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8)公司营业执照。
1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7)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4、5项材料;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第5项材料;
(9)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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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原外资注册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有关材料。
公司变更费用说明: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收费情况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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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公司注册公司经营地址跨区变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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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公司经营地址跨区变更流程
一、第一步先办理营业执照
1、到新地址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移送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办理时需要带与新企业新办理所提供的资料一样,资料齐全当时就可取到“移送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及《关于迁址变更登记的通知》。
2、凭“移送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到原来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工商资料转出手续(资料由两地工商部门进行邮寄),旧地址工商部门接受“移送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后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给企业。
3、手续办理后等待新地址工商部门接到企业工商资料后给企业电话通知,带上“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到新工商部门办理具体的地址变更事宜(填一份“变更登记表、指定委托书、”)手续办理完七日后带上《关于迁址变更登记的通知》到领证窗口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二、第二步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1、到原来旧地址的技术监督局办理注销旧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所需资料: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出俱“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证明”。
2、带上“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证明”原件、新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一份“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表格”及30元钱,技术监督局出具30元的收据,3个工作日后凭30元的收据领取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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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步办理地税
1、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近三年纳税情况统计表(按、按税种)及带上公章填写其他相关资料。
2、办理完毕上述手续后等待专管员的通知,接到通知后带上企业近三年所有帐务让专管员核查,核查完毕后再等待核查结果。
3、核查通过后地税通知带上公章再去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企业出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4、带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及新企业报到所需要的(营业执照副本、章程、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公章、财务章、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以上均是复印件)其他相关资料、公章到新地址所属的地税局办理报到事宜并交纳40元钱打印新的地税正、副本。
5、新的地税局出具“新企业报到证明单”到新地址所属的街道税收服务站办理相关事项(包括办理地税网上报税、领取税单、办理办税人员联系卡及住所证明、完税凭证、个人所得税第一次网上申报成功界面打印件等)
四、第四步办理国税
1、带上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会决议、申请书、地税结算证明、国税正副本原件、公章到旧的国税局办税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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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完上述手续后等待专管员的通知,接到通知后带上企业近三年所有帐务让专管员核查,核查完毕后再等待核查结果。
3、核查通过后国税通知带上公章再去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企业出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同时专管员让企业拿上企业档案资料到税务征管科办理相关转出手续。
4、企业带上档案资料到新国税局征管科办理登记手续,办理完后再到办税窗口办理具体税务登记手续(需要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并交纳10元钱打印国税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