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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兵山局202_年个体定额调整工作总结
编辑:沉香触手 识别码:15-930025 6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29 23:34:15 来源:网络

第一篇:调兵山局202_年个体定额调整工作总结

调兵山局202_年个体定额调整工作总结

按照铁岭市地方税务局《个体税收定额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在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餐饮等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发[202_]85号要求)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202_年个体定额调整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以赵东光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全面动员,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克服了涉及纳税户多、涉及范围广、交通不便、时间紧迫等困难,圆满地完成了本次调整工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1、准备阶段

从202_年四季度开始,为贯彻落实铁地税发[202_]147号《转发省局关于加强餐饮等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我局对对个体定额调整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分局着手对餐饮、娱乐、洗浴、大型商业、定额明显偏低处于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临界点的纳税人,重点做好个体工商业户定额典调和测算工作,为明年定额年度调整做好准备。两个分局从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按我局的统一部署,组织税收管理员对重点需要进行定额调整的行业和业户开展了典型调查工作,通过对业户的摸底调查,掌握了业户的基本信息,为全面调整定额做好准备。

2、组织实施阶段

对今年的定额核定、调整工作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赵东光局长牵头、陆国印副局长主抓,多次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进行认真研究、部署,并在全面贯彻市局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我局征管实际情况制定了我局的实施方案。在组织实施的过程中,严格按照市局方案要求的“五 个原则”、“五点要求”开展工作,做到调查、测算程序合法,税额核定有理有据,做到与两税普查工作紧密结合,为避免同行业、同地域间税负悬殊现象的出现,两个分局间做到了经常沟通。同时为确保此次定额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3月21日我局评税委员会召开紧急会议,对在这次定额调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集中评议,会上对分局提出的房产税租金核定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进一步强调抓大放小的原则、核实核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严肃性,为确保此次定额核定、调整工作的顺利展开提供了有力支持和保障。

在时间紧、任务重的严峻形势下,两个分局上下齐动员,深入到征管的最前沿,从分局长到税收管理员,走街串巷面对面给业户进行宣传、调查情况,对一些土地面积申报不准的纳税人,亲自带领税管员用皮尺丈量,从3月1日起,两个分局干部职工主动放弃了双休日和部分休息时间,采用“五加二”、“白加黑”的工作方法,即五个工作日加两个休息日、晚上再加班到十点以后,以积极主动的心态投入到此项工作中,并在月底前全面完成了调整工作。3月28日,局评税委员会定额评定、调整工作会如期召开,分局对重点行业、重点户的调整情况进行了集中汇报,大家对调整情况进行了广泛的民主评议,认为这是一次科学、准确、公平、公正的调整,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对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必将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二、定额调整的意义及调整情况

202_年我局定额调整工作总体的特点一是涉及面广,全局处于开业状态的个体户4358户,无论是自管户还是共管户定额都进行了重新核定、调整;二是调整的幅度大,调整前月税额为743963元,调整后 月税额达1064327 元,平均增幅达43.06%,每年可为我局增加税收收入384万元,创历年调整之最;三是社会意义深远,这次定额调整不仅对经济效益好的行业税源大户进行了重点调整,减少了税款的流失,同时在落实起征点的政策上也保护了一部分纳税人的应得利益,无论是从公平税负的角度还是强化税收的刚性上看都具有积极的意义,新定额执行后对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必将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具体情况:

我局应通过双定系统核定定额的个体工商户总户数为4358户,通过这次核定确认未达起征点的户数为2535户,其中对个体运输车辆、经营安利无限极产品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在代开发票环节缴纳税款的业户进行了0核定,户数为1513户,其余1022户按经营性出租核定了房产税,加强了对未达起征点业户的管理。核定达起征点的户数为1823户,今年我局的定额调整以核实、核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为前提,重点对餐饮、娱乐、商业等行业大户进行定额调整,调整前个体月定额743963元,通过调整现月定额达到1064327元,每月增加税额320364元,平均增幅达43.06%,每年可为我局增加税收收入384万元,圆满的完成了今年的定额调整工作。

调兵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第二篇:定额调整申请书

调整定额申请书

XX国税局:

因我XXX经营部,经营范围:交通付属设施、消防器材、劳保用品零售等,纳税人识别号:XXXX,地址:XXXXXXX出租房,因今年过来经营消防器材、劳保用品状况不好,销售量业务下降,未达到定期定额个体户纳税申报起征点,现特申请调整定额,望贵局给予办理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名: 年

第三篇:定额人工费调整

节约或超支的主要因素有两个:人工费量差和人工费价差。

(1)人工费量差计算人工费量差首先要计算工日差,即实际耗用工日数同预算定额工日数 的差异。预算定额工日的取得,根据验工日报或设计预算中的人工费补差中取得工日数,实 耗人工根据外包管理部门的包清工成本工程款月报,列出实物量定额工日数和估点工工日 数。工日差乘以预算人工单价计算得人工费量差,计算后可以看出由于实际用工增加或减少,使人工费增加或减少。

(2)人工费价差计算人工费价差先要计算出每工人工费价差,即预算人工单价和实际人工 单价之差。预算人工单价根据预算人工费除以预算工日数得出预算人工平均单价。实际人工 单价等于实际人工费除以实耗工日数,每工人工费价差乘以实耗工日数得人工费价差,计算 后可以看出由于每工人工单价增加或减少,使人工费增加或减少。人工费量差与人工费价差的计算公式如下:

人工费量差=(实际耗用工日数-预算定额工日数)×预算人工单价 人工费价差=实际耗用工日数×(实际人工单价-预算人工单价)53.材料费的分析包括哪些内容? 材料费分析是从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使用等环节入手,包括主要材料、结构件和周转材 料使用费的分析以及材料储备的分析。

(1)主要材料和结构件费用的分析主要材料和结构件费用的高低,主要受价格和消耗数量 的影响。而材料价格的差异,又要受采购价格、运输费用,途中损耗、来料不足等的影响;材料消耗数量的差异,也要受操作损耗、管理损耗和返工损失等因素的影响,可在价格差异较大和数量超用异常的时候再作深入分析。材料价格和消耗数量的差异对材料和结构件费用的影响程度,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因材料价格差异对材料费的影响程度=(实际单价-目标单价)×实际用量因材料用量差异对材料费的影响程度=(实际用量-目标用量)×目标单价(2)周转材料费分析主要通过实际成本与目标成本之间的差异比较。周转利用率的计算公 式如下:

周转利用率=实际使用数×租用期内的周转次数进场数×租用期×100% 54.其他直接费分析包括哪些内容? 其他直接费是指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除直接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包括:

1)二次搬运费;2)工程用水电费;3)临时设施摊销费;4)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5)检验试验费;6)工程定位复测费;7)工程点交费;8)场地清理费。55.企业对项目经理考核的内容有哪些? 企业对项目经理考核的内容有:

1)项目成本目标和阶段成本目标的完成情况;2)建立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成本管理责任 制的落实情况;3)成本计划的编制和落实情况;4)对各部门、各作业队和班组责任 成本的检查和考核情况;5)在成本管理中贯彻责权利相结合原则的执行情况。56.项目经理对所属各部门、各作业队和班组考核的内容有哪些? 对各部门的考核内容包括:1)本部门、本岗位责任成本的完成情况;2)本部门、本岗 位成本管理责任的执行情况。对各作业队的考核内容包括:

1)对劳务合同规定的承包范围和承包内容的执行情况;2)劳务合同以外的补充收费情况; 3)对班组施工任务单的管理情况,以及班组完成施工任务后的考核情况。

对生产班组的考核内容(平时由作业队考核)是以分部分项工程成本作为班组的责任成本。以 施工任务单和限额领料单的结算资料为依据,与施工预算进行对比,考核班组责任成本的完 成情况。

第六章施工项目成本管理的新发展 57.带施工图项目总承包有哪些优点? 与一般的工程承包相比,带施工图的项目总承包的最大的优点在于,总承包人可以从项目的 整体的高度来对项目的设计、施工、工艺的使用、分包人的选择上进行变化,从而实现项目在总成本上的最优。

(1)设计上的优化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从施工到建成,是一个系统工程。系统的各个方面

都与成本相联系,在实际的操作中,通过严格的材料使用的控制和工期上的按时,对于成本 的节约仅仅是很小的一部分。但是如果能够从设计开始,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联合在一 起,通过最优的方式来设计施工图,那么这种成本的节约将是最大的。

(2)全过程的设计带施工图的项目总承包的第二个优势是将形成一种全过程设计施工的结 构。由于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是作为一个整体对一个项目进行总承包的,所以在出现了设计 上的问题的时候,不需要像分开承包那样,施工单位必须停工来等待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而是可以和设计单位一起联合对原来的设计进行修订,这样,设计单位也知道原来设计导致施工上不成功的原因,并且可以根据这个原因迅速给出一个修改的设计施工方案。

(3)分包中的成本降低通过总承包这种方式,总承包单位将寻找的施工单位放在了整个市 场的广度进行选择。当总承包单位是进行某个项目带施工图的总承包的时候,如果本企业内 的施工单位就有这方面的专家,可以直接在内部组成一个统一体。但是,如果本集团内部没 有这样的 施工单位,那么对于总承包集团来说,可以和其他施工单位进行合作。实现总成本的优化。

带施工图的项目总承包从一个更高的角度来进行项目的成本管理,摆脱了条块成本上的节约,而是将整个项目看成是一个整体,对项目进行优化

第四篇:定额中关于合同价款调整

合同价款调整

9.1 一般规定

9.1.1 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物价变化; 7.暂估价; 8.计日工; 9.现场签证;

10.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2.误期赔偿; 13.施工索赔;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1.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 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

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

9.1.3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 14 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 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如有疑问,应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 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提

出协商意见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 14 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承

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协商意见后 14 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 包人认可。

9.1.4 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履约的,双方

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按照合同争议的解决被改变为止。

9.1.5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

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 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

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

9.1.6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 期支付。

9.2 法律法规变化

9.2.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 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

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

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9.2.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第 9.2.1 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

后,不予调整合同价款。9.3 工程变更

9.3.1 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

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 15%,此时,该项目单价的调整应按照本规范第 9.6.2 条的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 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

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

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

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9.3.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

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 9.3.1 条的规定确定单

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 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 9.3.1 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9.3.3 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

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 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按照下列 规定调整:

1.当 P0<P1×(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 P1×(1-L)×(1-15%)调整。

2.当 P0>P1×(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 P1×(1+15%)调整。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L——第 9.3.1 条定义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9.3.4 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 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

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利润补偿。9.4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9.4.1 承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

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

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9.4.2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

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

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

9.5 工程量清单缺项

9.5.1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缺项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9.5.2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 9.3.1 条规定

确定单价,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

9.5.3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

第 9.3.2 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计算调整的措施费用。9.6 工程量偏差

9.6.1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 9.6.2、9.6.3 条规定的,发承包双方

应调整合同价款。出现本规范第 9.3.3 条情形的,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条规定调整。

9.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 9.3 条规定的工程变更

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 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

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此时,按

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1.当 Q1>1.15Q0 时,S=1.15Q0×P0+(Q1-1.15Q0)×P1 2.当 Q1<0.85Q0 时,S=Q1×P1 式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9.6.3 如果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 9.6.2 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

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适当调减。

9.7 物价变化

9.7.1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

或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日期相应单价或价格比较出现涨落,且符合本规范第 9.7.2、9.7.3 条规定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9.7.2 按照本规范第 9.7.1 条规定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

履行期与基准日期人工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或按照人工费调整系数计算调整的人工费。

9.7.3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可调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 度,如没有约定,则按照本规范第 9.7.1 条规定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 5%,施工机械台班单

价变化超过 10%,则超过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该情况下,应按照价格系数调整法或价格差额调整法(具

体方法见条文说明)计算调整的材料设备费和施工机械费。

9.7.4 执行本规范第 9.7.3 条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

期用于调整的价格或单价: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

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

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9.7.5 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前,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能阐明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数量和

新单价的书面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 3 个工作日内核实,并确认用于合同工程后,对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和新单价予以确定;发包人对此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

为承包人提交的书面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定即自行

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再向发包人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9.7.6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本规范第 9.7.3、9.7.4、9.7.5 条规定均不适用,由发包

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9.8 暂估价

9.8.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

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中标价格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9.8.2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

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

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9.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

9.3 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经确认的专业工程价款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

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9.8.4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

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与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招标文

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 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9.8.5 专业工程分包中标价格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 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9.9 计日工

9.9.1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9.9.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

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赁证。

9.9.3 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

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 2 天内予

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

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9.4 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发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

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本规范第 9.3 节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9.9.5 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 10.4 节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

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9.10 现场签证

9.10.1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

出现场签证要求。

9.10.2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报告中应写明所

需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等内容。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 48 小时内对报告 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 48 小时内未确认也

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10.3 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则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

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其单价。

9.10.4 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

包人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10.5 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 7 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

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9.11 不可抗力

9.11.1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

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12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9.12.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

9.12.2 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提

前竣工(赶工补偿)费。

9.12.3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补

偿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 5%。此项费用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9.13 误期赔偿

9.13.1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加快

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

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

何义务。

9.13.2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误期

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 5%。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9.13.3 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

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

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9.14 施工索赔

9.14.1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9.14.2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以下程序向

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

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

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9.14.3 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

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经发包人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 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9.14.4 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工期;

2.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

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14.5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

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9.14.6 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

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

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

9.14.7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应参照承包人索赔的程序

进行索赔。

9.14.8 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

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14.9 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

方式支付给发包人。9.15 暂列金额

9.15.1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9.15.2 发包人按照本规范第 9.1~9.14 节的规定所作支付后,暂列金额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第五篇:个体定期定额户批量扣税业务宣传材料

个体定期定额户批量扣税业务宣传材料

为解决我县现行增值税定期定额户申报缴税的效率问题,满足个体工商户日益发展的管理工作要求,望谟县国家税务局决定对增值税个体定期定额户申报缴税采用税库银横联系统批量扣税方式进行税款缴纳,纳入税库银横向联网业务范畴统一管理。

一、业务开通时间

从202_年2月开始,全县增值税个体定期定额户将采用税库银横联系统批量扣税方式缴税。

二、业务受理范围

全县增值税个体定期定额户。可以受理批量扣税业务的银行范围为望谟县所有商业银行。

三、业务办理步骤

对需要加入批量扣税的个体户定期定额户纳税人,需签订批量缴税协议,未签订批量扣税协议的纳税人仍采用进入办税服务厅前台申报缴税方式。

(一)签订批量缴税协议步骤

1、纳税人需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联网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书》 ;

2、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核准《联网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书》;

3、纳税人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联网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书》到银行签订协议;

4、银行审批核准协议;

5、纳税人持银行核准后《联网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书》到主管税务机关;

6、主管税务机关向银行发送协议信息;

7、税务机关在次月征期通过银行从帐户中扣缴税款。

(二)签订批量缴税协议需注意事项

1、《联网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书》为三方协议,确认三联内容填写一致,第一联由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纳税人留存,第三联由银行留存。

2、由于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大多为个人账户,纳税人和付款人不一致,可与任意愿意承担为纳税人付款义务的个人签订批量缴税协议,付款人应遵照协议要求承担相关责任与义务。

3、纳税人签订协议时需携带以下证件:(1)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付款人身份证原件、(3)银行存折。

4、纳税人在银行帐户中的存款余额必需大于每月要扣缴的税款。

(三)纳税人如需要纳税证明,应按以下步骤办理

1、银行向纳税人开具凭证

纳税人批量扣税成功后,各商业银行为纳税人开具的凭证分为两种:

(1)对私存折账户和对公存折账户

纳税人持存折到银行营业柜台打印存折明细。

(2)对公账户(无存折)

业务办理成功后,各商业银行为纳税人出具扣款凭证,作为缴税凭证。

2、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开具凭证

纳税人如需要完税凭证的可到税务大厅前台换开一联式《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1)对私存折账户纳税人以及有存折的对公账户纳税人,需持存折明细及复印件(存折账户名称页及扣款页)和纳税人税务资料到税务机关换开;

(2)对公账户无存折的纳税人持各商业银行为纳税人出具扣款凭证及复印件到税务机关换开《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个体定期定额纳税人银行扣缴税款(批量扣税)问答

一、什么是批量扣税缴款?

指个体定期定额纳税人在与税务机关联网的银行开设账号,并与税务机关、银行签订代扣税款协议,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由税务机关根据核定的税额发出扣款指令,相关银行将纳税人的税款直接划解到国库的一种以征代报的申报纳税方式。

二、银行扣缴税款有哪些优点?

1.方便:纳税人不需要到征收大厅、也不需要填写申报表,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由税务机关通知银行划解税款就可完成申报、纳税。

2.快捷: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数据存储在我省国税征管软件中,每次扣缴税款都不需人工参与,由计算机自动完成。

3.安全:纳税人不需要再到征收大厅缴纳现金,可以避免因从而规避携带现金发生了丢失被盗及出现假币等风险。

三、批量两扣税适用那些纳税人?

银行扣缴税款业务适合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纳税人。

四、纳税人选择使用银行扣缴税款需要哪些条件?

纳税人只要在与税务机关联网的银行有开户账号,并与税务机关、银行签订代扣税款协议即可。

五、与税务机关联网的银行有哪些?

目前与税务机关联网的银行包括:在望谟县开业的各商业银行及其分行、支行。

六、纳税人如何实施银行批量扣税业务?

1.纳税人首先需要有一个银行帐号,然后与银行、税务机关签订《联网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书》,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每个月自动扣缴税款。这个帐号除了可以自己处理正常的资金往来业务外,还可以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每个月自动扣缴税款。

纳税人如果已经在与税务机关联网的银行开设有帐账号,在和银行、税务机关签订个体定期定额户《联网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书》后就可以每个月自动扣缴税款。

2.注意事项

1.纳税人需要保证在税款征收期内账户上有足够缴纳税款的余额,同时为保证账号的有效性,扣缴税款后至少要有一元余额,即账户余额要大于核定税款一元。

2.纳税人一次只能指定一家银行作为合作银行,若改变合作银行,需要重新与合作银行、税务机关签订协议,若是改变账号,需通知银行与税务机关做相应调整。

3.若因纳税人账户冻结等原因导致扣缴税款失败,纳税人首先仍需到办税服务厅缴纳税款,然后告知银行予以改正。

七、纳税人实行银行批量扣缴税款后,如何取得完税凭证?

实施银行批量扣税业务后,可根据需要领取完税凭证,可在银行扣缴税款以后一年内任一工作日到征收大厅打印完税凭证;也可在银行扣缴税款以后半年内任一工作日到该银行营业厅打印完税凭证。

具体时间,需要与望谟县局各商业银行确定

八、纳税人签订协议的账户是否可以作为自己的正常账户使用?

纳税人签订协议的账户除了自动扣缴税款外,还可以作为自己的正常账户处理日常的资金往来业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签订协议的账户仅仅扣缴税款,不扣缴罚款、滞纳金或其他款项。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多扣税款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会立即返还到纳税人的账户上。

调兵山局202_年个体定额调整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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