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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IPO锁定期的小结
编辑:前尘往事 识别码:15-916670 6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19 16:42:4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有关IPO锁定期的小结

有关IPO锁定期的小结

默认分类 202_-02-11 17:09 阅读409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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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相关规章对于锁定期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具体如下:

一、首发中的锁定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n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n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n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五章第一节5.1.4条款规定:

n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n 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投行实务中,参考有关案例,可以对首发中的锁定期规则总结如下:(引自春晖投行笔记)

(一)一般性规则

1、IPO前股东持有的股份一般锁定一年,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锁定三十六个月。

2、IPO前十二个月内增资扩股的股份要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算起)

(二)特殊性规则

3、IPO前十二个月内进行过转增、送红股,视同增资扩股,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起算)

4、IPO前十二个月内其他股东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的股份,要锁定一年;但不排除根据监管层要求追加锁定的可能。但如果该等股份受让自控股股东,很可能要锁定三年。

5、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

6、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其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

7、同时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其持有的股份可能要锁定三年。

8、对发行人业务有一定影响的股东,或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股东,虽然其成为股东的期限已超过首发前十二个月,也可能要延长上市锁定期,锁定三十六个月。

此外,公司股东可以自愿作出超过法定要求的承诺。股东还可以追加承诺内容,如“锁定期+减持比例”的双重承诺。

二、公开增发和配股中的锁定期对于公开增发和配股,目前没有锁定期的明文规定。

在实务中,各个案例也不尽相同。大致说来,有以下几种操作模式:

(一)不规定锁定期。如方正科技配股,采用网上定价发行,发行对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说明书中提到“本次配股完成后,本公司将申请本次发行的股票尽早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正科技配股说明书202_年12月19日)。又如G人福配股,发行对象为有限售条件股东和无限售条件股东,但均无锁定期的安排,发行完成后即可上市流通。

(二)根据发行对象的性质,规定锁定期。如益民百货配股,对无限售条件股东网上定价发行,对有限售条件股东网下定价发行。说明书中提到“本次配股完成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配售的股票仍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东,其与原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流通时点相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配售得到的股票在配股完成后即可上市流通。”又如厦门国贸,区分A类和B类投资者,A类有优先认购权,但须锁定一个月,B类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无锁定期安排。

个人小结:全流通环境下,在配股和公开增发中,没有锁定期的强制性规定,但各家在具体操作的时候,可以结合优先认购权对锁定期作出安排,这样有利于吸引大的机构投资者,增加发行成功的概率。

三、定向增发中的锁定期对于定向增发,有关锁定期的规定是: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操作准则》(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且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三)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第七条:发行对象不属于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且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会里202_年7月4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注意事项》规定:

1、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数量区间,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36个月不得转让;

2、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选择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决议应当载明,具体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作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载明具体的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个人小结:目前的投行实务中,定向增发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认购的股份在发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机构投资者认购的股份在发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如西飞国际定向增发)但随着新规定的出台,锁定期的安排应符合新规定。

四、战略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注意,这里的战略投资者不仅仅包括首发、公开增发和非公开增发时引进的战略投资者,还包括通过股权转让等其他方式引进的战略投资者。可见,对战略投资者来说,不管以何种方式进来,锁定期都是三年。

第二篇:IPO锁定期小结

锁定对象

锁定期限

政策规定/窗口指导

备注

IPO前所有股东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般规定)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参照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

202_年保代培训

广田股份:实际控制人关联方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三年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其持有的股份自上市之日锁定三年。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无实际控制人)

没有或难认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东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直至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

202_年保代培训

董监高

(一般规定)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监高

(创业板离职后锁定要求)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202_年11月发布

相比一般规定更加严格

董监高

(上市后新增股份锁定要求)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董监高

(间接持股)

董监高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参照董监高直接持股锁定,即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超过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202_年保代培训

突击入股(上交所)

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五章第一节5.1.4条款

突击入股

(深交所创业板)

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五章第一节5.1.7条款

深交所上市规则并未做出规定,实际中从严,根据保代培训要求,发行前1年增资锁定3年

突击入股(主板转增送红股)

IPO前十二个月内进行过转增、送红股,视同增资扩股,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起算)

案例:新野纺织、恒宝股份、鲁阳股份、广博股份

突击入股(股权转让)

IPO前十二个月内其他股东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的股份,要锁定一年;发行前1年从应当锁定3年的股东转让出来的股份,同样要求锁定3年。

202_年保代培训

突击入股

(创业板股权转让、增资)

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出的股份,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六个月前转让的股份,履行规定的限售义务,自行约定;

六个月内非控股股东或非实际控制人转出的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02_年保代培训

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增资的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锁定三年。

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一同列入承诺内容,如聚光科技

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形成的股份,审计、验资,与原有股份锁定相同。

第三篇:IPO股份锁定期小结

IPO股份锁定期小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_)5.1.4: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_)5.1.5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本条所指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新增的股份。

5.1.6 :如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应当承诺:自持有新增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2_年修订)》第十七条: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扉页应载有如下内容:……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上述法规没有明确的问题:

1、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发生过股份转让,受让股份的新股东在上市后的锁定期是适用一年还是三年?

2、如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进行过转增、送红股,因转增、送股形成的股份,在上市后的锁定期是适用一年还是三年?

[股份转让的案例]

1、江苏宏宝(002071)

202_年9月8日刊登的招股说明书中股东承诺如下:“公司其他股东红塔创新、华尔润、恒德金属、衡允恭、王施涛均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新增的股份)。”而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红塔创新系通过拍卖行竞买,于202_年12月8日从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取得江苏宏宝的8.4%股份,于 202_年1月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江苏宏宝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红塔创新系通过拍卖取得发行人原股东持有的股份,其取得股份的时间离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不到十二个月。即本案例中,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受让股份的新股东在上市后的锁定期适用一年。

2、湘潭电化(002125)202_年3月9日刊登的招股说明书中股东北京长运兴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下:“自持有公司股份之日(202_年5月12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北京长运兴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来源是:“202_年5月,长沙市兆鑫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光明贸易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各187.2万股转让给北京长运兴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价格按电化科技202_年12月31日经审计后的每股净资产和每股红利确定为2.71元/股,股份转移及对价支付已履行完毕。上述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于202_年5月12日办理完毕”。

在本案例中受让方承诺的锁定期为三年。本案例发生在江苏宏宝之后,因此既可能是股东自愿延长锁定期,也可能是监管层的新要求。

此外,以上两案例均为新进入方从非控股股东处取得股权,如果从控股股东处取得部分股权,其锁定期如何尚无先例。但据了解,交易所曾在今年3月一次培训中明确此种情况需要锁定三年。

[转增、送红股的案例]

1、新野纺织(002087)

202_年11月20日刊登的招股说明书中股东承诺如下:“发行人其他股东(包括内部职工股东)承诺:本次公开发行前,其共持有发行人4429.2万股,其中通过202_年资本公积金转增和利润分配增加1476.4万股。对于202_年资本公积金转增和利润分配前持有的股份(共计2952.8万股),按照《公司法》第142条规定,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对于通过202_年资本公积金转增和利润分配增加的股份(共计1476.4万股),自202_年6月23日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这一案例说明:如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进行过转增,视同增资扩股,转增形成的股份应当承诺锁定三年。相同的案例还有恒宝股份(002104)、金智科技(002090)。

2、鲁阳股份(002088)

202_年11月9日刊登的招股意向书中股东承诺如下:“本公司其他股东(合计持股25,174,298 股)承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中,因202_ 年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 股送10 股红股增加的股份(合计12,587,149 股),自202_ 年7 月20 日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他股份(合计12,587,149 股)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上述承诺和锁定期限届满后,相应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这一案例说明:如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进行过送股,视同增资扩股,应当承诺锁定三年。相同的案例还有广博股份(002103)。

[总结]

(一)一般性规则:

1、IPO前股东持有的股份一般锁定一年,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锁定三年。

2、IPO前十二月内增资扩股的股份要锁定三年(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起算)。

(二)特殊性规则

3、IPO前十二月内进行过转增、送红股,视同增资扩股,要锁定三年(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起算)。

4、IPO前十二月内其他股东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的股份,要锁定一年;但不排除根据监管层要求追加锁定的可能。但如果该等股份受让自控股股东,很可能要锁定三年。

5、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

例如东南网架(002135):“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郭明明及其兄长郭林林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类似的案例还有利欧股份(002131)、天邦股份(002124)。

6、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其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

荣信股份(002123):“控股股东左强、深港产学研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延宁,实际控制人左强先生、崔京涛女士和厉伟先生均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与构成一致行动人类似的案例还有浔兴股份(002098):根据招股说明书,股东浔兴集团持有发行人5,700万股,占总股本的57%,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其实际控制人是以施能坑为代表的施氏家族;诚兴发展为发行人的第二大股东,持有发行人40%的股份,其实际控制人为王珍篆。发行人认为:“浔兴集团和诚兴发展可能通过行使表决权和管理权来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重大决策,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浔兴集团和诚兴发展均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7、同时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其持有的股份可能要锁定三年;

三维通信(00211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周寅、周美菲、王萍、金莉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8、对发行人业务有一定影响的股东,或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股东,虽然其成为股东的期限已超过首发前十二月,也可能要延长上市锁定期。

沃尔核材(002130):“公司发行前全部15名股东承诺持有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注:根据招股说明书对关联关系的说明,发起人之中,多名自然人股东与控股自然人形成直接或间接的亲属关系,或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海鸥卫浴(002084):公司5家发起人股东均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注:根据招股说明书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将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认定为二组共五个自然人,而该五名实际控制人分别与五家发起人股东都有关联。]

苏州固锝(002079):公司股东苏州通博电子器材有限公司、香港润福贸易有限公司、香港宝德电子有限公司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注:根据招股说明书,承诺锁定三年的股东与发行人有业务往来,对发行人的经营有一定影响。]

此外,公司股东可以自愿作出超过法定要求的承诺。

例如中工国际(002051)发行前的所有股东都自愿承诺锁定三年。

股东还可以追求承诺内容,如“锁定期+减持比例”的双重承诺。

威海广泰(002111):公司控股股东广泰投资、实际控制人李光太先生、关联行动人孟岩先生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广泰投资承诺:五年内任何时候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少于总股本的30%,李光太先生承诺:五年内任何时候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少于总股本的15%。[注: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威海广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57.336%的股权,自然人股东李光太(董事长)、郭少平(总经理)分别持有发行人29.275%和2.015%的股份,同时分别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广泰投资43.568%、6.513%的股权。]

广东鸿图(002101):公司股东科创公司、风投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出售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百分之三十。

第四篇:小兵专题:IPO股份锁定期小结

小专题:IPO股份锁定期小结

博注:

股份锁定期的问题很多人很多次做过总结,小兵自己认为这份资料可能在很多地方可以给大家更多的启发。一、一般法律规定

(一)公司法第142条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上交所规则5.1.5

1、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3、老的规则还有“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的规定,但是新的规则对此做了修订,但是根据证监会的意见,并不认同交易所的修改,还是要按照老的法规锁定三年。

(三)深交所规则5.1.6

1、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1)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2)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3)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几个模糊问题的探讨

(一)股份转让的问题

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发生过股份转让,受让股份的新股东在上市后的锁定期是适用一年还是三年?

A、江苏宏宝(002071)

202_年9月8日刊登的招股说明书中股东承诺如下:“公司其他股东红塔创新、华尔润、恒德金属、衡允恭、王施涛均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新增的股份)。”而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红塔创新系通过拍卖行竞买,于202_年12月8日从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取得江苏宏宝的8.4%股份,于202_年1月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江苏宏宝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红塔创新系通过拍卖取得发行人原股东持有的股份,其取得股份的时间离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不到十二个月。

【本案例中,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受让股份的新股东在上市后的锁定期适用一年。】

B、湘潭电化(002125)202_年3月9日刊登的招股说明书中股东北京长运兴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下:“自持有公司股份之日(202_年5月12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北京长运兴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来源是:“202_年5月,长沙市兆鑫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光明贸易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各187.2万股转让给北京长运兴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价格按电化科技202_年12月31日经审计后的每股净资产和每股红利确定为2.71元/股,股份转移及对价支付已履行完毕。上述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于202_年5月12日办理完毕”。

【在本案例中受让方承诺的锁定期为三年。本案例发生在江苏宏宝之后,因此既可能是股东自愿延长锁定期,也可能是监管层的新要求。】

此外,以上两案例均为新进入方从非控股股东处取得股权,如果从控股股东处取得部分股权,其锁定期如何尚无先例。但据了解,交易所曾在今年3月一次培训中明确此种情况需要锁定三年。

(二)转增、送股

如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进行过转增、送红股,因转增、送股形成的股份,在上市后的锁定期是适用一年还是三年?

A、新野纺织(002087)

202_年11月20日刊登的招股说明书中股东承诺如下:“发行人其他股东(包括内部职工股东)承诺:本次公开发行前,其共持有发行人4429.2万股,其中通过202_年资本公积金转增和利润分配增加1476.4万股。对于202_年资本公积金转增和利润分配前持有的股份(共计2952.8万股),按照《公司法》第142条规定,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对于通过202_年资本公积金转增和利润分配增加的股份(共计1476.4万股),自202_年6月23日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如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进行过转增,视同增资扩股,转增形成的股份应当承诺锁定三年。相同的案例还有恒宝股份(002104)、金智科技(002090)、莱宝高科。】 B、鲁阳股份(002088)

202_年11月9日刊登的招股意向书中股东承诺如下:“本公司其他股东(合计持股25,174,298 股)承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中,因202_ 年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 股送10 股红股增加的股份(合计12,587,149 股),自202_ 年7 月20 日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他股份(合计12,587,149 股)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上述承诺和锁定期限届满后,相应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如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进行过送股,视同增资扩股,应当承诺锁定三年。相同的案例还有广博股份(002103)。】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东南网架(00213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郭明明及其兄长郭林林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类似的案例还有利欧股份(002131)、天邦股份(002124)。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性动人

荣信股份(002123):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其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控股股东左强、深港产学研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延宁,实际控制人左强先生、崔京涛女士和厉伟先生均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浔兴股份(002098):根据招股说明书,股东浔兴集团持有发行人5,700万股,占总股本的57%,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其实际控制人是以施能坑为代表的施氏家族;诚兴发展为发行人的第二大股东,持有发行人40%的股份,其实际控制人为王珍篆。发行人认为:“浔兴集团和诚兴发展可能通过行使表决权和管理权来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重大决策,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浔兴集团和诚兴发展均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五)同时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 三维通信(002115):其持有的股份可能要锁定三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周寅、周美菲、王萍、金莉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六)对发行人业务有一定影响的股东,或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股东 虽然其成为股东的期限已超过首发前十二月,也可能要延长上市锁定期。沃尔核材(002130):“公司发行前全部15名股东承诺持有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注:根据招股说明书对关联关系的说明,发起人之中,多名自然人股东与控股自然人形成直接或间接的亲属关系,或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海鸥卫浴(002084):公司5家发起人股东均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注:根据招股说明书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将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认定为二组共五个自然人,而该五名实际控制人分别与五家发起人股东都有关联。]

苏州固锝(002079):公司股东苏州通博电子器材有限公司、香港润福贸易有限公司、香港宝德电子有限公司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注:根据招股说明书,承诺锁定三年的股东与发行人有业务往来,对发行人的经营有一定影响。]

(七)高于法律规定的承诺

中工国际(002051):公司股东可以自愿作出超过法定要求的承诺,发行前的所有股东都自愿承诺锁定三年。

威海广泰(002111):“锁定期+减持比例”的双重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广泰投资、实际控制人李光太先生、关联行动人孟岩先生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广泰投资承诺:五年内任何时候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少于总股本的30%,李光太先生承诺:五年内任何时候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少于总股本的15%。[注: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威海广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57.336%的股权,自然人股东李光太(董事长)、郭少平(总经理)分别持有发行人29.275%和2.015%的股份,同时分别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广泰投资43.568%、6.513%的股权。]

广东鸿图(002101):公司股东科创公司、风投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出售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百分之三十。

第五篇:有关锁定期的小结

目前,相关规章对于锁定期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具体如下:

一、首发中的锁定期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五章第一节5.1.4条款规定: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投行实务中,参考有关案例,可以对首发中的锁定期规则总结如下:

(一)一般性规则

1.IPO前股东持有的股份一般锁定一年,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锁定三十六个月。

2.IPO前十二个月内增资扩股的股份要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算起)

(二)特殊性规则

3.IPO前十二个月内进行过转增、送红股,视同增资扩股,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起算)

4.IPO前十二个月内其他股东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的股份,要锁定一年;但不排除根据监管层要求追加锁定的可能。但如果该等股份受让自控股股东,很可能要锁定三年。

5.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

6.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其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

7.同时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其持有的股份可能要锁定三年。

8.对发行人业务有一定影响的股东,或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股东,虽然其成为股东的期限已超过首发前十二个月,也可能要延长上市锁定期,锁定三十六个月。

此外,公司股东可以自愿作出超过法定要求的承诺。股东还可以追加承诺内容,如“锁定期+减持比例”的双重承诺。

二、公开增发和配股中的锁定期

对于公开增发和配股,目前没有锁定期的明文规定。在实务中,各个案例也不尽相同。大致说来,有以下几种操作模式:

(一)不规定锁定期

如方正科技配股,采用网上定价发行,发行对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说明书中提到“本次配股完成后,本公司将申请本次发行的股票尽早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正科技配股说明书202_年12月19日)。又如G人福配股,发行对象为有限售条件股东和无限售条件股东,但均无锁定期的安排,发行完成后即可上市流通。

(二)根据发行对象的性质,规定锁定期

如益民百货配股,对无限售条件股东网上定价发行,对有限售条件股东网下定价发行。说明书中提到“本次配股完成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配售的股票仍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东,其与原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流通时点相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配售得到的股票在配股完成后即可上市流通。”又如厦门国贸,区分A类和B类投资者,A类有优先认购权,但须锁定一个月,B类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无锁定期安排。

个人小结:全流通环境下,在配股和公开增发中,没有锁定期的强制性规定,但各家在具体操作的时候,可以结合优先认购权对锁定期作出安排,这样有利于吸引大的机构投资者,增加发行成功的概率。

三、定向增发中的锁定期

对于定向增发,有关锁定期的规定是: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操作准则》(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且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三)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第七条:发行对象不属于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且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会里202_年7月4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注意事项》规定:

1.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数量区间,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36个月不得转让;

2.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选择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 2 则、限售期。决议应当载明,具体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作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载明具体的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目前的投行实务中,定向增发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认购的股份在发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机构投资者认购的股份在发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如西飞国际定向增发)但随着新规定的出台,锁定期的安排应符合新规定。

此外,在关于定价基准日的选择上,监管层明确了定价基准日有三个时点: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与发行期首日(发出邀请函日),具体为:

第一,如果认购对象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本次发行完成后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境外战略投资者,锁定期36个月,可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定价基准日;

第二,认购对象为财务投资者,纯粹以现金认购的,如果锁定期为12个月,定价基准日则按照上述三个时点的股价孰高原则确定,如锁定期为36个月,则定价基准日可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但需在申报材料时就选定认购对象,并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

第三,对于资产+现金模式的非公开发行,证监会将实施一次核准、两次发行的审核模式,定价基准日的选择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资产认购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锁定期为36个月,二是现金认购部分采用孰高原则,锁定期为12个月。

此外,为了防止出现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问题,监管层首次规定:在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中,针对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将分别引入公开的询价和竞价机制。

四、战略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注意,这里的战略投资者不仅仅包括首发、公开增发和非公开增发时引进的战略投资者,还包括通过股权转让等其他方式引进的战略投资者。可见,对战略投资者来说,不管以何种方式进来,锁定期都是三年。

有关IPO锁定期的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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