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纳税筹划 案例分析
纳税筹划:案例分析(答案查复习指导)
1.刘先生是一位知名撰稿人,年收入预计在60万元左右。在与报社合作方式上有以下三种方式可供选择:调入报社;兼职专栏作家;自由撰稿人。请分析刘先生采取哪种筹划方式最合算。
2.王先生承租经营一家餐饮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人数为20 人)。该企业将全部资产(资产总额300 000 元)租赁给王先生使用,王先生每年上缴租赁费100 000 元,缴完租赁费后的经营成果全部归王先生个人所有。2009 年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为190 000 元,王先生在企业不领取工资。试计算比较王先生如何利用不同的企业性质进行筹划?
3.假设某商业批发企业主要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服装进行批发,年销售额为100 万元(不含税销售额),其中可抵扣进项增值税的购入项目金额为50 万元,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税款为1.5 万元。分析该企业采取什么方式节税比较有利。
4.某食品零售企业年零售含税销售额为150 万元,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 %的增值税税率。该企业年购货金额为80 万元(不含税),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应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5、某卷烟厂生产的卷烟每条调拨价格75 元,当月销售6 000 条。这批卷烟的生产成本为29.5 元/条,当月分摊在这批卷烟上的期间费用为8 000 元。假设企业将卷烟每条调拨价格调低至68 元呢?(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对卷烟在首先征收一道从量税的基础上,再按价格不同征收不同的比例税率。对于每条调拨价格在70 元以上(含70 元)的卷烟,比例税率为56 % ;对于每条调拨价格在70 元以下(不含70 元)的卷烟,比例税率为36 %。)计算分析该卷烟厂应如何进行筹划减轻消费税税负(在不考虑其他税种的情况下)?
6.某化妆品公司生产并销售系列化妆品和护肤护发产品,公司新研制出一款面霜,为推销该新产品,公司把几种销路比较好的产品和该款面霜组套销售,其中包括:售价40 元的洗面奶,售价90 元的眼影、售价80 元的粉饼以及该款售价120 元的新面霜,包装盒费用为20 元,组套销售定价为350 元。(以上均为不含税价款,根据现行消费税税法规定,化妆品的税率为30 %,护肤护发品免征消费税)。
计算分析该公司应如何进行消费税的筹划?
7.某建材销售公司主要从事建材销售业务,同时为客户提供一些简单的装修服务。该公司财务核算健全,被当地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 年,该公司取得建材销售和装修工程收入共计292 万元,其中装修工程收入80 万元,均为含税收入。建材进货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7.44 万元。
请为该公司设计纳税筹划方案并进行分析。
8.个人投资者李先生欲投资设立一小型工业企业,预计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8 万元。该企业人员及资产总额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适用20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分析李先生以什么身份纳税比较合适。
9.某企业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决定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某贫困地区捐赠300 万元,2009 年和2010 年预计企业会计利润分别 为1 000 万元和2 000 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 %。该企业制定了两个方案:方案一,2009 年底将300 万全部捐赠;方案二,2009 年底捐赠100 万元,2010 年再捐赠200 万元。
从纳税筹划角度来分析两个方案哪个对更有利。
10.2009 年11 月,某明星与甲企业签订了一份一年的形象代言合同。合同中规定,该明星在2009 年12 月到2010 年12 月期间为甲企业提供形象代言劳务,每年亲自参加企业安排的四次(每季度一次)广告宣传活动,并且允许企业利用该明星的姓名、肖像。甲企业分两次支付代言费用,每次支付100 万元(不含税),合同总金额为200 万元由甲企业负责代扣代缴该明星的个人所得税。(假设仅考虑个人所得税)
由于在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具体划分各种所得所占的比重,因此应当统一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
1税率(120%)
(10000007000)(120%)140%(120%)
1168235.29(元)
一年中甲企业累计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1 168 235.29×40%-7000)×2=920 588.23(元)
请对该项合同进行纳税筹划以降低税负。
11.某公司拥有一幢库房,原值1 000 万元。如何运用这幢房产进行经营,有两种选择:第一,将其出租,每年可获得租金收入120 万元;第二,为客户提供仓储保管服务,每年收取服务费120万元。从流转税和房产税筹划看,哪个方案对企业更为有利(房产税计税扣除率30%,城建税税率7%,教育附加费率3%)?
12.甲房地产公司新建一栋商品楼,现已建成并完成竣工验收。该商品楼一层是商务用房,账面价值1 000 万元。有三个经营方案,一是对外出租,年租金120 万元;二是本公司开办商场;三是以商务用房对外投资。
计算分析哪种方案对甲公司比较有利。
第二篇: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纳税筹划
第二章
纳税筹划基础
五、案例分析计算题(每题20分,共40分)1.王先生承租经营一家餐饮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人数为20 人)。该企业将全部资产(资产总额300 000 元)租赁给王先生使用,王先生每年上缴租赁费100 000 元,缴完租赁费后的经营成果全部归王先生个人所有。2009 年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为190 000 元,王先生在企业不领取工资。试计算比较王先生如何利用不同的企业性质进行筹划?
答案:方案一:如果王先生仍使用原企业的营业执照,按税法规定其经营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的有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 %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第一,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 万元;第二,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 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l 000 万元),而且其税后所得还要再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一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在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的情况下,企业纳税情况如下: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90 000×20 %=38 000(元)
王先生承租经营所得=190 000-100 000-38 000 = 52 000(元)
王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52 000-2 000×12)×20 %-1 250 = 4 350(元)王先生实际获得的税后收益=52 000-4 350 = 47 650(元)
方案二:如果王先生将原企业的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则其承租经营所得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应直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的情况下,王先生纳税情况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90 000-100 000-2 000×l2)×35%-6750=16350(元)王先生获得的税后收益=190 000-100 000-16 350 = 73 650(元)通过比较,王先生采纳方案二可以多获利26 000 元(73 650 一47 650)。
2.假设某商业批发企业主要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服装进行批发,年销售额为100 万元(不含税销售额),其中可抵扣进项增值税的购入项目金额为50 万元,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税款为1.5 万元。分析该企业采取什么方式节税比较有利。
答案: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对这两类纳税人征收增值税时,其计税方法和征管要求不同。一般将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的小规模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而小规模纳税人必须按照适用的简易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比较,税负轻重不是绝对的。由于一般纳税人应缴税款实际上是以其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确定的,而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税款则是以全部销售额乘以征收率确定的,因此,比较两种纳税人税负轻重需要根据应税销售额的增值率来确定。当纳税人应税销售额的增值率低于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纳税人应税销售额的增值率高于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这种平衡关系,经营者可以合理合法选择税负较轻的纳税人身份。
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该企业年销售额超过80 万元,应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缴纳15.5 万元(100×17 %一1.5)的增值税。但如果该企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要缴纳3 万元(100×3 %)的增值税。因此,该企业可以将原企业分设为两个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均控制在80 万元以下,这样当税务机关进行年检时,两个企业将分别被重新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并按照3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通过企业分立实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节约税款12.5 万元。
第三章 增值税纳税筹划
五、案例分析计算题(每题20分,共40分)1.某食品零售企业年零售含税销售额为150 万元,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 %的增值税税率。该企业年购货金额为80 万元(不含税),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应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答案:该企业支付购进食品价税合计=80×(l 十17 %)= 93.6(万元)收取销售食品价税合计=150(万元)
15017%8017%8.19(万元)117%应缴纳增值税税额= 150-80=48.(万元)2税后利润=117% 150-93.6100%=37.6%150增值率(含税)=
查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表后发现该企业的增值率较高,超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20.05 %(含税增值率),所以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可比一般纳税人减少增值税税款的缴纳。可以将该企业分设成两个零售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假定分设后两企业的年销售额均为75 万元(含税销售额),都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适用3 %征收率。此时:
两个企业支付购入食品价税合计=80×(l 十17 %)= 93.6(万元)
两个企业收取销售食品价税合计=150(万元)
1503%=4.37(万元)两个企业共应缴纳增值税税额=13%
150-93.6=52.03(万元)13% 分设后两企业税后净利润合计=
经过纳税人身份的转变,企业净利润增加了52.01-48.2=3.83 万元。
第四章 消费税纳税筹划
五、案例分析计算题(每题20分,共40分)1.某卷烟厂生产的卷烟每条调拨价格75 元,当月销售6 000 条。这批卷烟的生产成本为29.5 元/条,当月分摊在这批卷烟上的期间费用为8 000 元。假设企业将卷烟每条调拨价格调低至68 元呢?(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对卷烟在首先征收一道从量税的基础上,再按价格不同征收不同的比例税率。对于每条调拨价格在70 元以上(含70 元)的卷烟,比例税率为56 % ;对于每条调拨价格在70 元以下(不含70 元)的卷烟,比例税率为36 %。)
计算分析该卷烟厂应如何进行筹划减轻消费税税负(在不考虑其他税种的情况下)?
答案: 该卷烟厂如果不进行纳税筹划,则应按56 %的税率缴纳消费税。企业当月的应纳税款和盈利情况分别为: 600015075600056%255600(元)250 应纳消费税税额=
销售利润=75×6 000 一29.5×6 000 一255 600 一8 000 = 9 400(元)
不难看出,该厂生产的卷烟价格为75 元,与临界点70 元相差不大,但适用税率相差20 %。企业如果主动将价格调低至70 元以下,可能大大减轻税负,弥补价格下降带来的损失。
假设企业将卷烟每条调拨价格调低至68 元,那么企业当月的纳税和盈利情况分别为:
600015068600036%150480(元)250 应纳消费税=
销售利润=68×6 000 一29.5×6 000 一150 480 一8 000 = 72 520(元)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企业降低调拨价格后,销售收人减少42 000 元(75 ×6000-68×6 000),但应纳消费税款减少105 120 元(255 600 一150 480),税款减少远远大于销售收入的减少,从而使销售利润增加了63 120 元(72 520 一9 400)。2.某化妆品公司生产并销售系列化妆品和护肤护发产品,公司新研制出一款面霜,为推销该新产品,公司把几种销路比较好的产品和该款面霜组套销售,其中包括:售价40 元的洗面奶,售价90 元的眼影、售价80 元的粉饼以及该款售价120 元的新面霜,包装盒费用为20 元,组套销售定价为350 元。(以上均为不含税价款,根据现行消费税税法规定,化妆品的税率为30 %,护肤护发品免征消费税)。
计算分析该公司应如何进行消费税的筹划?
答案:以上产品中,洗面奶和面霜是护肤护发品,不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眼影和粉饼属于化妆品,适用30 %税率。如果采用组套销售方式,公司每销售一套产品,都需缴纳消费 税。
35030%130%应纳税额=()=150 元。
而如果改变做法,化妆品公司在将其生产的商品销售给商家时,暂时不组套(配比好各种商品的数量),并按不同商品的销售额分别核算,分别开具发票,由商家按照设计组套包装后再销售(实际上只是将组套包装的地点、环节调整厂一下,向后推移),则: 809030%化妆品公司应缴纳的消费税为每套(130%)=72.86 元。
两种情况相比,第二种方法每套产品可以节约税款77.14 元(150-72.86)。第五章 营业税纳税筹划
五、案例分析计算题(每题20分,共40分)1.某建材销售公司主要从事建材销售业务,同时为客户提供一些简单的装修服务。该公司财务核算健全,被当地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 年,该公司取得建材销售和装修工程收入共计292 万元,其中装修工程收入80 万元,均为含税收入。建材进货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7.44 万元。请为该公司设计纳税筹划方案并进行分析。
答案:如果该公司未将建材销售收入与装修工程收入分开核算,两项收入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款为:
29217%17.4424.99(万元)117%应纳增值税税额=
如果该公司将建材销售收入与装修工程收入分开核算,则装修工程收入可以单独计算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 %。共应缴纳流转税:
2928017%17.4413.36(万元)117% 应纳增值税税额=
应纳营业税税额=80 ×3 % = 2.4(万元)
共应缴纳流转税=13.36 十2.4 = 15.76(万元)
比未分别核算少缴流转税=24.99 一15.76 = 9.23(万元)
从本案例可以看出,通常企业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和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时,如不分开核算,所有收入会一并按照增值税计算缴税,适用税率很高(17 %),而劳务收入部分通常很少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故实际税收负担很重。纳税人如果将两类业务收入分开核算,劳务收入部分即可按营业税计税,适用税率仅为3 %(或5 %),可以明显降低企业的实际税负。
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五、案例分析计算题(每题20分,共40分)1.个人投资者李先生欲投资设立一小型工业企业,预计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8 万元。该企业人员及资产总额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适用20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分析李先生以什么身份纳税比较合适。答案:李先生如成立公司制企业,则:
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80 000 ×20% = 36 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80 000×(l-20 %)×20 % = 28 800(元)
共应纳所得税税额=36 000 + 28 800 = 64 800(元)
64800100%36% 所得税税负=180000
李先生如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则: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80 000 ×35 %-6 750 = 56 250(元)
56250100%31.25%180000 所得税税负=
可见,成立公司制企业比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多缴所得税8 550 元(64 800-56 250),税负增加4.75 %(36 %-31.25 %)。2.某企业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决定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某贫困地区捐赠300 万元,2009 年和2010 年预计企业会计利润分别 为1 000 万元和2 000 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 %。该企业制定了两个方案:方案一,2009 年底将300 万全部捐赠;方案二,2009 年底捐赠100 万元,2010 年再捐赠200 万元。从纳税筹划角度来分析两个方案哪个对更有利。
答案:方案一:该企业2009 年底捐赠300 万元,只能在税前扣除120 万元(1 000 ×12 %), 超过120 万元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方案二:该企业分两年进行捐赠,由于2009 年和2010 年的会计利润分别为1 000 万元和2 000 万元,因此两年分别捐赠的100 万元、200 万元均没有超过扣除限额,均可在税前扣除。通过比较,该企业采用方案二与采用方案一对外捐赠金额相同,但方案二可以节税45 万元(180 ×25 %)。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五、案例分析计算题(每题20分,共40分)1.张先生是一家啤酒厂的品酒师,其每年的奖金都高居酒厂第一位,而其平时的工资并不高,每月仅有3 000 元。预计2010 年底,其奖金为30 万元。张先生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如下: 每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3 000 一2000)×10 %一25 = 75(元)请为张先生进行年终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参考答案:
由于张先生每月收入高于当年国家所规定的免征额,未经筹划时,其年终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如下: 年终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所适用的税率为25 %(300 000 ÷ 12 = 25 000),速算扣除数1 375,则: 年终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300 000 ×25 %一1 375 = 73 625(元)全年共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75 ×12 十73 625 = 74525(元)
全年税后净收入=(300 000 + 3 000×12)一(75×12 + 73 625)= 261 475(元)如果采用规避年终奖税率级次临界点税负陡增情况的方法,则: 张先生全年收入=300 000 + 3 000×12 = 336 000(元)留出每月免税额后,分成两部分,则:
每部分金额=(336 000 一2 000×12)÷2 = 156 000(元)
将1 56 000 元分到各月,再加上原留出的每月2 000 元,作为工资、薪金发放,则: 张先生每月工资、薪金所得=156 000 ÷ 12 + 2 000 = 15 000(元)另外156 000 元作为年终奖在年底一次发放。则张先生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税后所得:
每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5 000 一2 000)×20 %一375 = 2 225(元)全年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2225 ×12 = 26700(元)
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56 000×20 %一375 = 30 82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26 700 + 30 825 = 57 525(元)比原来少纳个人所得税税额=74 525 一57 525 = 17 000(元)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思路是一种基本安排,在这种基本安排中还要考虑,按照现行年终奖计税方法的相关规定,只扣l 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只有l 个月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另外11 个月适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还须对上述基本安排进行调整。
2.2009 年11 月,某明星与甲企业签订了一份一年的形象代言合同。合同中规定,该明星在2009 年12 月到2010 年12 月期间为甲企业提供形象代言劳务,每年亲自参加企业安排的四次(每季度一次)广告宣传活动,并且允许企业利用该明星的姓名、肖像。甲企业分两次支付代言费用,每次支付100 万元(不含税),合同总金额为200 万元由甲企业负责代扣代缴该明星的个人所得税。(假设仅考虑个人所得税)
由于在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具体划分各种所得所占的比重,因此应当统一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10000007000)(120%)140%(120%)1168235.29(元)
一年中甲企业累计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1 168 235.29×40%-7000)×2=920 588.23(元)
请对该项合同进行纳税筹划以降低税负。
答案:本案例中明星直接参加的广告宣传活动取得的所得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而明星将自己的姓名、肖像有偿提供给企业则应该属于明星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果甲企业能够将合同一分为二,即先签订一份参加广告宣传活动的合同,每次向明星支付不含税收入20 万元,再签订一份姓名、肖像权使用的合同,向明星支付不含税收入120 万元。则支付总额保持不变,只是签订了两份不同应税项目的合同。实施此方案后,甲企业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l)甲企业应当扣缴该明星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200000-7000)(1-20%)40%7000]4335294.12(元)140%(120%)= [(2)甲企业应当扣缴该明星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率只有一档20 %)1200000(1-20%)20%=228571.43(元)(1-20%)=1-20%
合计应扣缴个人所得税=335 294.12 + 228 571.43 = 563 865.55(元)
由此可以看出,按劳务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分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合并缴纳,共节约税款356 722.68 元(920 588.23 一563 865.55)。第八章 其他税种纳税筹划
五、案例分析计算题(每题20分,共40分)1.某房地产公司从事普通标准住宅开发,2009 年11 月15 日,该公司出售一栋普通住宅楼,总面积12 000平方米,单位平均售价2 000 元/平方米,销售收入总额2 400 万元,该楼支付土地出让金324 万元,房屋开发成本1 100 万元,利息支出100 万元,但不能提供金融机构借款费用证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当地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允许扣除比例为10%。假设其他资料不变,该房地产公司把每平方米售价调低到1 975 元,总售价为2 370 万元。计算两种方案下该公司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和获利金额并对其进行分析。参考答案: 第一种方案:
(l)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2400(万元)(2)扣除项目金额:
①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324(万元)② 房地产开发成本=1100(万元)③ 房地产开发费用=(324 + 1 100)×10 % = 142.4(万元)④ 加计20%扣除数=(324 + 1 100)×20 % = 284.8(万元)⑤ 允许扣除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400 ×5 %×(l + 7 % + 3 %)= 132(万元)允许扣除项目合计=324 + 1 100 + 142.4 + 284.8 + 132 = 1 983.2(万元)(3)增值额=2400 一1983.2 = 416.8(万元)(4)增值率= 416.8/ 1983.2×100%= 21.02%(5)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416.8 ×30%一O = 125.04(万元)(6)获利金额=收入一成本一费用一利息一税金
= 2 400 一324 一1 100 一100 一132 一125.04= 618.96(万元)第二种方案:
(l)转让房地产扣除项目金额=1981.55(万元)(2)增值额=2370 一1981.55 = 388.45(万元)(3)增值率= 388.45/1981.55×100% =19.6% 该公司开发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 %,依据税法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4)获利金额=2370 一324 一1100 一100 一130.35 = 715.65(万元)降价之后,虽然销售收入减少了30 万元,但是,由于免征土地增值税,获利金额反而增加了96.69 万元。该公司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之所以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是因为增值率超过了20 %。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就是控制增值率。
2.某公司拥有一幢库房,原值1 000 万元。如何运用这幢房产进行经营,有两种选择:第一,将其出租,每年可获得租金收入120 万元;第二,为客户提供仓储保管服务,每年收取服务费120万元。从流转税和房产税筹划看,哪个方案对企业更为有利(房产税计税扣除率30%,城建税税率7%,教育附加费率3%)? 答案:方案一:应纳营业税税额=120000O×5 % = 60000(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60 000×(7%十3 %)= 6 000(元)应纳房产税税额=120000O×12 % = 144000(元)应纳税款合计金额=60 000 + 6 000 + 144 000 = 210000(元)方案二:应纳营业税税额=120000O×5 % = 60000(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60 000×(7%十3 %)= 6 000(元)应纳房产税税额=10 000 000×(l 一30 %)×1.2 % = 84 000(元)应纳税款合计金额=60 000 + 6 000 + 84 000 = 150000(元)可节省税费=210 000 一150 000 = 60 000(元)
第三篇:纳税筹划案例分析.doc 1
纳税筹划简答题
第一章 纳税筹划基础 1.简述对纳税筹划定义的理解。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凭借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通过对投资、筹资经营、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与规划,以达到减少税款缴纳或递延税款缴纳目的的一系列谋划活动。对其更深层次的 理解是:
(1)纳税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对于纳税人来讲,其在经营、投资、理财等各项业务中涉及税款计算缴纳的行为都是涉税事务。只有纳税人在同一业务中可能涉及不同的税收法律、法规,可以通过调整自身的涉税行为以期减轻相应的税收负担,纳税筹划更清楚地界定了“筹划”的主体是作为税款缴纳一方的纳税人。
(2)纳税筹划的合法性要求是纳税筹划与逃税、抗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根本区别。
(3)纳税筹划是法律赋予纳税人的一项正当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追求自身财务利益最大化是一项正当权利。个人和家庭作为国家法律保护的对象也有权利谋求自身合法权利的最大化。纳税是纳税人经济利益的无偿付出。纳税筹划是企业、个人和家庭对自身资产、收益的正当维护,属于其应有的经济权利。
(4)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一系列综合性谋划活动。这种综合性体现在:第一,纳税筹划是纳税人财务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以纳税人总体财务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第二,纳税人在经营、投资、理财过程中面临的应缴税种不止一个,而且有些税种是相互关联的,因此,在纳税筹划中不能局限于某个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而应统一规划相关税种,使总体税负最低。第三,纳税筹划也需要成本,综合筹划的结果应是效益成本比最大。2.纳税筹划产生的原因。
纳税人纳税筹划行为产生的原因既有主体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观方面的因素。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主体财务利益最大化目标的追求(2)市场竞争的压力
(3)复杂税制体系为纳税人留下筹划空间(4)国家间税制差别为纳税人留有筹划空间 3.复杂的税制为纳税人留下哪些筹划空间?
(1)适用税种不同的实际税负差异。纳税人的不同经营行为适用税种不同会导致实际税收负担有很大差别。各税种的各要素也存在一定弹性,某一税种的税负弹性是构成该税种各要素的差异的综合体现。
(2)纳税人身份的可转换性。各税种通常都对特定的纳税人给予法律上的规定,以确定纳税主体身份。纳税人身份的可转换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纳税人转变了经营业务内容,所涉及的税种自然会发生变化。第二,纳税人通过事先筹划,使自己避免成为某税种的纳税人或设法使自己成为低税负税种、税目的纳税人,就可以节约应缴税款。第三,纳税人通过合法手段转换自身性质,从而无须再缴纳某种税。
(3)课税对象的可调整性。不同的课税对象承担着不同的纳税义务。而同一课税对象也存在一定的可调整性,这为税收筹划方案设计提供了空间。
(4)税率的差异性。不同税种的税率不同,即使是同一税种,适用税率也会因税基分布或区域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情况下,税率低,应纳税额少,税后利润就多,这就诱发了纳税人寻找低税率的行为。税率的普遍差异,为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提供了很好的机会。
(5)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一般而言,税收优惠的范围越广,差别越大,方式越多,内容越丰富,纳税人筹划的空间越广阔,节税的潜力也就越大。税收优惠的形式包括税额减免、税基扣除、低税率、起征点、免征额等,这些都对税收筹划具有诱导作用。
第二章 纳税筹划及基本方法 1.纳税人筹划的一般方法有哪些?
纳税人筹划与税收制度有着紧密联系,不同的税种有着不同的筹划方法。概括起来,纳税人筹划一般包括以下筹划方法:(1)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等,不同的组织形式,适用的税收政策存在很大差异,这给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空间。
(2)纳税人身份的转换。由于不同纳税人之间存在着税负差异,所以纳税人可以通过转换身份,合理节税。纳税人身份的转换存在多种情况,例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转变,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之间身份转变,都可以实现筹划节税。
(3)避免成为某税种的纳税人。纳税人可以通过灵活运作,使得企业不符合成为某税种纳税人的条件,从而彻底规避某税种的税款缴纳。
2.计税依据的筹划一般从哪些方面入手?
计税依据是影响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直接因素,每种税对计税依据的规定都存在一定差异,所以对计税依据进行筹划,必须考虑不同税种的税法要求。计税依据的筹划一般从以下三方面切入:
(1)税基最小化。税基最小化即通过合法降低税基总量,减少应纳税额或者避免多缴税。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中经常使用这种方法。
(2)控制和安排税基的实现时间。一是推迟税基实现时间。推迟税基实现时间可以获得递延纳税的效果,获取货币的时间价值,等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的资助,给纳税人带来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在通货膨胀环境下,税基推迟实现的效果更为明显,实际上是降低了未来支付税款的购买力。二是税基均衡实现。税基均衡实现即税基总量不变,在各个纳税期间均衡实现。在适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税基均衡实现可实现边际税率的均等,从而大幅降低税负。三是提前实现税基。提前实现税基即税基总量不变,税基合法提前实现。在减免税期间税基提前实现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减免额。
(3)合理分解税基。合理分解税基是指把税基进行合理分解,实现税基从税负较重的形式向税负较轻的形式转化。3.税率筹划的一般方法有哪些?
(1)比例税率的筹划。同一税种往往对不同征税对象实行不同的税率。筹划者可以通过分析税率差距的原因及其对税后利益的影响,寻找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最低税负点或最佳税负点。例如,我国的增值税有17%的基本税率,还有13%的低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的征收率为3%。通过对上述比例税率进行筹划,可以寻找最低税负点或最佳税负点。此外消费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都存在多种不同的比例税率,可以进一步筹划比例税率,使纳税人尽量适用较低的税率,以节约税金。(2)累进税率的筹划。各种形式的累进税率都存在一定的筹划空间,筹划累进税率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税率的爬升。其中,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纳税人对防止税率爬升的欲望程度较低;适用全额累进税率的纳税人对防止税率爬升的欲望程度较强;适用超率累进税率地纳税人对防止税率爬升的欲望程度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纳税人相同。我国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多个项目的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人所得税来说,采用税率筹划方法可以取得较好的筹划效果。4.影响税负转嫁的因素是什么?
(1)商品的供求弹性。税负转嫁存在于商品交易之中,通过价格的变动而实现。课税后若不导致课税商品价格的提高,就没有转嫁的可能,税负就由卖方自己承担;课税之后,若课税商品价格提高,税负便有转嫁的条件。究竟税负如何分配,要视买卖双方的反应而定。并且这种反应能力的大小取决于商品的供求弹性。税负转嫁于供给弹性成正比,与需求弹性成反比。
(2)市场结构。市场结构也是制约税负转嫁的重要因素。在不同的市场结构中,生产者或消费者对市场价格的控制能力是有差别的,由此决定了在不同的市场结构条件下,税负转嫁情况也不同。
(3)税收制度。包括间接税与直接税、课税范围、课税方法、税率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税负转嫁产生影响。
第三章 增值税纳税筹划
1.简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同的纳税人,计税方法和征管要求也不同。这两类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为: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10万元(含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
此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小规模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基本适用税率为17%,少数几类货物适用13%的低税率,一般纳税人允许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2.简述混合销售与兼营收入的计税规定。
按照税法的规定,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缴纳增值税;提供除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劳务应缴纳营业税。但在实际经营中,有时货物的销售和劳务的提供难以完全分开。因此,税法对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和兼营收入的征税方法做出了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选择营业范围并考虑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混合销售是指企业的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且提供应税劳务的目的是直接为了销售这批货物,两者之间是紧密的从属关系。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我国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处理有以下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其中,“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在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的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兼营是指纳税人既销售应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又从事应征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而且这两种经营活动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兼营是企业经营范围多样性的反映,每个企业的主营业务确定后,其他业务项目即为兼营业务。兼营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税种相同,税率不同。例如供销系统企业既经营税率为17%的生活资料,又经营税率为13%的农业用生产资料;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同时又从事娱乐业,前者的营业税税率为5%,后者的营业税税率为20%。另一种是不同税种,不同税率。即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既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四章 消费税纳税筹划 1.简述消费税纳税人筹划原理。
因为消费税只对被选定的“应税消费品”征收,只有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和个人才是消费税的纳税人。所以针对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一般是通过企业合并以递延税款几年的时间。
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销售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延部分消费税税款的缴纳时间。
如果两个合并企业之间存在着原材料供求关系,则在合并前,这笔原材料的转让关系为购销关系,应该按照正常的购销价格缴纳消费税。而在合并后,企业之间的原材料供应关系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关系,因此,这一环节不用缴纳消费税,而是递延的以后的销售环节再缴纳。
如果后一个环节的消费税税率较前一个环节低,则可直接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这是因为,前一环节应征的消费税税款延迟到后面环节征收时,由于后面环节税率较低,则合并前企业间的销售额,在合并后因适用了较低税率而减轻了企业的消费税税负。2.为什么选择合理加工方式可以减少消费税应纳税额?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可以按规定抵扣。《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根据这些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不再加工而直接销售的,可能比完全自行加工方式减少消费税的缴纳,这是由于计算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的税基也不会小于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计税的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时,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委托加工成本的价格销售,这样,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
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税负最重;部分委托加工次之;全部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最低。
第五章 营业税纳税筹划
1.简述营业税纳税人的筹划中如何避免成为营业税纳税人。
经营者可以通过纳税人之间合并避免成为营业税纳税人。例如,合并企业的一方所提供的应缴营业税的劳务恰恰是合并企业另一方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在合并以前,这种相互间提供劳务的行为是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应该缴纳营业税。而合并以后,由于合并各方形成了一个营业税纳税主体,各方相互提供劳务的行为属于企业内部行为,而这种内部行为是不缴纳营业税的。通过使某些原在境内发生的应税劳务转移至境外的方法避免成为营业税纳税人。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而“境内”是指:其一,提供或者接受《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其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其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其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另外,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将一些跨境劳务或承包、承租劳务排出在上述规定的纳税人范围之外,避免成为营业税的纳税人。2.简述营业税纳税人的筹划中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
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行为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对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如果企业的货物销售与其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不分别核算,那么,其提供的劳务收入应与货物销售收入一并进行缴纳增值税,从而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因此,纳税人应加强核算,对应税劳务和非应税货物进行分别核算,并分别计税。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然后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为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例如,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娱乐业的餐厅,若不分别核算各自的营业额,将按照娱乐业额20%的税率计征营业税,从而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兼营的不同税目,避免从高适用税率。税法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由于混合销售时在同一项业务中包含适用不同税种的收入,企业通常很难通过简单分开核算两类收入,为此,需通过单独成立承担营业税业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来将两类业务收入分开,以适用不同税种计算应缴税款。
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1.公司制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的纳税筹划要考虑哪些因素?
通过公司制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身份的调整,可以使在同样所得情况下所缴纳的所得税出现差异。那么,究竟是公司制企业应交所得税较少还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应交所得税较少呢?这需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不同税种名义税率的差异。公司制企业适用25%(或者20%)的企业所得税比例税率;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使用最低5%、最高35%的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
由于适用比例税率的公司制企业税负是较为固定的,而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税负是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而增加的,因此,将两者进行比较就会看到,当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税负低于公司制企业;当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多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税负重于公司制企业。实际上,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很大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的实际税负就会趋近于35%。
(2)是否重复计缴所得税。公司制企业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的营业利润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者要缴纳公司与个人两个层次的所得税;后者只在一个层次缴纳所得税。
(3)不同税种税基、税率结构和税收优惠的差异。综合税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能只考虑一种因素,以偏概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筹划时,要比较公司企业制与个人独资企业的税基、税率结构和税收优惠等多种因素,一般而言,公司制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比较多,另外,企业所得税为企业采取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留有较大余地,使企业有更多机会运用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减轻税负。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由于直接适用个人所得税,因而不能享受这些优惠。因此,当企业可以享受某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作为公司制企业的实际税负可能会低于个人独资企业。(4)合伙制企业合伙人数越多,按照低税率计税次数越多,总体税负越轻。2.简述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项目的法律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u。但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4)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但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自创商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以及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的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不得扣除。3.简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时费用项目纳税筹划的一般思路。
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期间费用是指企业在一定的经营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这些费用的大小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允许扣除项目和不允许扣除项目都作了明确规定,这样,从涉税角度看,企业的费用项目可以分为三类:税法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税法没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税法给予优惠的费用项目。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可以根据税法对这三类费用的不同规定分别做出安排。
(1)对于税法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要分项了解税法规定的相关内容,包括各项费用的列支范围、标准及具体计算方法,并应注意税法在一定时期内可能的调整与变动。我国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此类费用主要有: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支出等。在准确把握此类费用的列支范围、标准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的筹划方法有:
第一,遵照税法规定的列支范围、标准进行抵扣,避免因纳税调整而增加企业税负。或者说,这类费用的实际支出尽量不要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因为一旦超过标准,就意味着超过标准部分也同样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对税法允许扣除的各项费用,按其规定标准尽量用足,使其得以充分抵扣。因为,既然税法规定允许扣除,就说明标准之内的费用支出实际上是税法提供的免税空间,如果没有充分抵扣,说明企业没有最大限度利用税法给予的免税空间。
结合第一点和第二点,可以说,如果企业对税法有扣除标准规定的各项费用的实际支出恰恰与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相同,则说明企业在这方面的筹划是最到位的。
第三,在合理范围内适当转化费用项目,将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通过会计处理转化为没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加大扣除项目总额,降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税法没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包括劳动保护费、办公费、差旅费、董事会费、咨询费、诉讼费、资料及物业费、车辆使用费、长期待摊费用摊销以及各项税金等。对于这类费用可采用的筹划方法有:
第一,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正确设置费用项目,合理加大费用开支。正确设置费用项目才能保证纳税申报时将税法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与没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准确区分开来,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避免由于两类费用划分不清而被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合理加大税法没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的开支可适当冲减应纳税所得额,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第二,选择合理的费用分摊方法。对于国家财务制度规定有多种摊销方法的费用项目,应根据本企业具体情况采用有利于企业减轻税负的方法。例如,对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摊销方法的选择,应根据纳税人不同时期的盈利情况而定:在盈利,应选择使费用尽快得到分摊的方法,使其抵税作用尽早发挥,推迟所得税纳税时间;在课税前弥补亏损的,应尽可能合理、合法地加大费用开支,不要浪费费用分摊的抵税效应;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应选择能使减免税摊销额最小、正常摊销额增大的摊销方法。
(3)对税法给予优惠的费用项目,应创造条件,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安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的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即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为充分运用这项政策,纳税人可根据企业各生产经营岗位的实际需要,对聘用残疾人员并不影响其工作效率的岗位可聘用部分残疾人员,聘用的残疾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的规定。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1.简述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方式。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嘉奖、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当取得的收入达到某一档次时,就要支付与该档次税率相对应的税额,也就是说,月收入越高,税率越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越多。工资薪金所得常用的筹划方式有:
(1)工资、薪金所得均匀筹划。对于累进税率的纳税项目,应纳税的计税依据在各期分布越平均,越有利于节省纳税支出。要最大限度地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就必须尽可能每月均衡发放工资,从而减少工资、薪金所得适用高档税率征税的部分。(2)工资、薪金所得福利化筹划。取得高薪可以提高每个人的消费满足程度,但是由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累进的,随着收入的提高,税收负担也会加重。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时,新增薪金带给纳税人的可支配现金将会逐渐减少。而把向员工支付现金性工资转为为员工提供福利不但可以增加员工的满足程度,还可以减轻其税负。
(3)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筹划。2005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在计征时,应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该《通知》明确,在一个纳税里,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算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同时,雇员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都有哪些筹划方式?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减除一定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可扣除800元的费用,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的可以扣除20%的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这种做法实际上相当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筹划通常有如下方式:(1)劳务报酬所得取得时间的筹划
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税法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规定: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将劳务报酬所得分为多个月取得,那么就可以分开核算个人所得税,增加扣除额,从而降低税负。
(2)劳务报酬取得项目的筹划
劳务报酬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这里的“同一项目”,是指税法中关于劳务报酬所得列举的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如果兼有不同项目的劳务报酬所得,应该分到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3)劳务报酬取得人员的筹划
对多人合作承担同一劳务而言,劳务的需求方是根据该项劳务本身支付报酬的,而承担劳务者则是根据合作者人数和工作量分配报酬的。对同一项劳务报酬而言,承担劳务者为一人和多人,其税负是不一样的。(4)劳务报酬支付次数的筹划
对于某些行业具有一定的阶段性的收入所得,即在某个时期收入可能较多,而在另一些时期收入可能会很少甚至没有收入时,就可能在收入较多时适用较高的税率,而在收入较低时适用较低的税率,甚至可能低于免征额,造成总体税负高。这时,较为平均地在各月支付纳税人的劳务报酬,就可以使该项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5)劳务报酬费用转移的筹划
为他人提供劳务取得劳务报酬者,可以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改由对方承担,以达到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的目的。纳税人可以要求被服务方提供伙食、交通以及其他方面的服务,而相应降低名义上的劳务报酬总额,从而使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相应降低,减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这比直接获得较高的劳务报酬但支付较多的税收利,这样可使取得劳务报酬者在总体上保持更高的税后收益水平。
(6)劳务报酬所得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换的筹划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其所得的性质属于劳动所得。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权以及其他特许权取得的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后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视其情况分别按照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应税项目计算纳税。纳税人应分清自己提供的是哪种应税行为,将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区分开来分别依照不同的税率纳税,这样才能有效降低税负。3.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的筹划。
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利息所得,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外,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它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为配合国家有关制度改革,又规定按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交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专项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的筹划有以下两种方法:(1)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的第一种筹划方法
第一种筹划方法就是将个人的存款以教育基金或其他免税的形式存入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1安排教育储蓄。在征收利息税时期,为了避免利息所得缴税,首选教育储蓄。但是由于税法对教育储蓄的限制条件也较多,如每户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对拥有大量资金的储户并不适用;而且当银行储蓄停征利息税时,安排教育储蓄也没有了纳税筹划的意义。
○2进行国债投资。购买国债是一种较好的纳税筹划选择。其优点在于国债票面利率高,有时还高于教育储蓄的利率;缺点是一次性投入较大,对于个人而言,如果不能一次拿出较大数额的资金进行投资,国债投资的减税好处并不明显。○3投资股票。对于资金充裕的投资者可以考虑投资股票,但是投资风险较大。
○4保险。保险虽然实际利率相对较低,但是它的目的并不在于投资而是投保,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而且我国目前对保险理赔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股息、红利所得的第二种筹划方法
由于股息、红利所得一经分配就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被投资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也有递延纳税期限的限制。所以,股息、红利所得的第二种丑化方法就是尽可能地减少被投资企业分配利润,或将保留的盈余通过其他方式转移出去,从而给投资者带来间接的节税收益。
总之,对于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的税收筹划要结合每个人的实际情况作出适合自己的最佳选择。
第八章 其他税种纳税筹划
1.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为什么要控制增值率?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这里的20%就是经常讲的“避税临界点”,纳税人应根据避税临界点对税负的效应进行纳税筹划。免征土地增值税其关键在于控制增值率。
设销售总额为X,建造成本为Y,于是房地产开发费用为0.1Y,加计的20%扣除额为0.2Y,则允许扣除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
X×5%×(1+7%+3%)=0.055X 求当增值率为20%时,售价与建造成本的关系,列方程如下:
x(1.3y0.055x)20%1.3y0.055x
解得:X=1.67024Y 计算结果说明,当增值率为20%时,售价与建造成本的比例为1.67024。可以这样设想,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时,如果所定售价与建造成本的比值小于1.67024,就能使增值率小于20%,可以不缴土地增值税,我们称1.67024为“免税临界点定价系数”。即在销售普通标准住宅时,销售额如果小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67024倍,就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在会计资料上能够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而建筑面积(或可售面积)是已知的,单位面积建造成本可以求得。如果想免缴土地增值税,可以用“免税临界点定价系数”控制售价。2.简述印花税纳税筹划的主要思路。
(1)模糊金额的筹划。模糊金额筹划法,是指当事人在签订数额较大的合同时,有意地使合同上所载金额在能够明确的条件下不最终确定,以达到少缴印花税税款目的的一种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部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纳税人只要进行一下简单的筹划,便可以节省不少印花税款。
(3)最少转包次数的筹划。因为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只要有应税行为发生,就应按税法规定纳税。这种筹划方法的核心就是尽量减少签订承包合同的环节,以减少书立应税凭证,从而达到节约部分应缴印花税款的目的。
第四篇: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A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公司概况
公司主要从事新型公路养护机械的技术开发和制造,公司经营范围:公路筑路养护设备、除雪设备、市政环卫设备、港口设备、铁路养护设备、机场养护设备、特种设备的开发、制造及销售;公路养护施工。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设备租赁。公司发展至今年产值仅50-100亿元,市场保有量600-700亿元,预计2020年养护机械市场规模将达到10,095亿元-12,975亿元,未来十年平均每年新增配置量将达到近1,000亿元。目前公司正在进行冷吹式机场除雪车、机场跑道除冰液洒布车、机械式综合除雪车等行业高端产品的研发。
二、A公司财务状况及涉税情况分析 A公司2011的财务状况及涉税情况如下:
(一)收入及利润
2011实现营业收入202,890,132.77元,比上年增加69,637,942.72元,同比增长52.26个百分点。此外,2011年,A公司在营业外收入方面共盈利10,004,544.57元(主要为政府补助)。2011年全年实现利润76,927,135.78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4,960,325.91元,降幅71.1%。
(二)费用水平
A公司2011年发生销售成本99,812,049.59元,销售费用18,388,472.57元,管理费用17,198,476.76元,财务费用一3,148,719.35元。2011年列支工资薪金3,802,905.23元,列支工会经费14,185.92元,职工福利费68,679.64元,职工教育经费10,355.00元;列支业务招待费2,104,552.57元,折旧摊销支出875,848.44元。
(三)其他涉税财务指标
2011年,应收账款年初金额为43,199,192.5元,年末余额为63,461,696.12元;其他应收款年初金额为5,881,719.03元,年末金额为6,212,883.27元元,计提坏账准备1,687,505.49元。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现状及分析
公司涉及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17%、营业税5%、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企业所得税25%、个人所得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进一步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对于该领域企业所得税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本公司于2012年1月26日被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四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12100012)有效期为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有效期内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A公司投资的子公司B公司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三、A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空间分析
(一)税收制度空间
1、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
在税法中,每一项税种的纳税人主体都有严格的定义,即对纳税人主体范围进行了严格的划分,但这种划分又有着条框性,纳税人可以运用这种条框性,通过对经营活动的某种安排,改变纳税人主体的身份,即可实行纳税筹划,实现减轻纳税额的目标。
2、税率上的差异性
如果赋予课税相同的金额,却采用不同的税率,那么税率会随之提升,纳税额就越高,同理税率越低的纳税额就越小。而且即使同一税种,不同的税项也存在着不同的税率,这些不可避免的税率差异为纳税人提供了寻找低税率途径的契机。
3、课税对象金额上的可调整性
通过对A公司课税对象分析发现,其适用范围的税率是计算纳税额的两个重要因素,纳税人可以通过一些纳税筹划方法将其所得税最小化,例如:根据实际情况与现有条件对课税对象进行调节,进而缩减税金,以实现税额的调节。对子公司B公司全额投资,由于A公司所得税率大于B公司的所得税率,A公司在对B公司的利润分配上可以进行筹划,最大限度地避免A公司分回利润的再纳税。使A公司尽量减少税收负担提供了可能。
4、税种税负的弹性
税负的弹性即具体税种的纳税金额伸缩性的大小,它对纳税筹划利益的大小和纳税筹划潜力的大小起着关键的作用,即成正比关系。其规律是:若税负的弹性越大,纳税筹划的可操作性就越大,反之亦然。税负弹性取决于税源的大小和税种的构成要素:即税源与税负弹性成正比,税基与税率弹性呈正相关关系,前者越宽,后者越高,即企业所承担的税负就越重;也就是说,税负的轻重取决于税收扣除的大小。总而言之,税负弹性取决于各项税种组成要素的弹性。从A公司应收账款结算方式来看,其采用的主要方式为直接收款,也就是A公司在贷款尚未收回的情况下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即税金由A公司支付或垫付,而根据税法相关条款规定,如果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作为应收账款结算方式,那么企业就能够推后缴税的时间。
5、税收优惠
税收的优惠制度是我国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为经济发展重要区域、经济发展优先区域以及鼓励研发与销售的产品提供优惠的税收政策。总之,若税收优惠的差别越大,实施的内容越广,范围越大,给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的可行性越大。A公司虽说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税法规定应按15%,但由于A公司自己的缘故,未及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所以A公司2011年错过了按15%计提所得税的优惠。
(二)企业所得税法的弹性规定空间
总体上看,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抵减范围和标准,若收入不变得情况下,税前可扣除项目的增加,可一定程度减少课税金额;而计税工资等内容,所得税法中对其扣除限额也加以明确,基于此,企业能够更好地为纳税进行筹划。成为企业纳税筹划的一项重要内容。A公司在税前扣除项目上,如: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利息费用、捐赠费用、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等项目进行筹划。
四、A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设计
根据对A公司2011的财务状况及涉税情况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空间的分析,便可着手设计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优化方案。
(一)A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对于A公司而言,除了对优惠政策加以利用外,同时还需在合法的情况下加大成本投入,缩减本期确认收入,合理的利用资金流动的时效性为A公司进行纳税筹划,而是实现节税、增收效益目的。
1、延期纳税 在合法的情况下,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利用节税技术延期纳税,如对收入进行推迟确认。尽管本期税款缴纳延迟不能减少应纳税款额,但对于纳税人而言,推迟缴纳的税款等同于一笔无需支付利息的资金,可以加快企业现金流动,而企业在足够资金的支持下,可以获取更多的经济收益与所得。
2、利用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
费用摊销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前提,会计成本核算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成本核算在国家规定的产品成本范围内进行时,利润减少的实现可以通过对有利于产品成本扩大方法的选择来获取,进而实现企业所得税税额减少。
3、利用低税率的优惠条件
在新颁布的税法中,其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五,除了上文提及的相关优惠税率外,新税法中有增加了新的减少税率的规定:首先,对于国家需进一步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对于该领域企业所得税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所以,A公司目前可以充分根据新政策所提供的新的优惠税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现阶段生产经营活动。
4、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A公司应该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这些优惠政策,包括充分利用这方面的优势来降低自身的税负。
(二)扣除项目的筹划
根据我国税法相关规定要求,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可以根据税法要求对以下项目进行预先扣除,如损失、成本、税金以及费用。基于成本核算角度来讲,企业想要减轻税负,完全可以通过列支成本费用来实现。
1、业务招待费筹划
根据我国所得税税法相关条约规定,实际发生额的百分之六十是准予纳税人业务招待费扣除部分,最大额度不得高于企业盈利的千分之五,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用的开支不得高于纳税人盈利的百分之十五。根据我国有关税前扣除办法的相关要求,纳税人在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如若董事会、会议以及差旅中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开支,均可被列支为“其他扣除项目”,但不能将这三项在视作业务招待费来进行处理。因此,对于纳税人而言,其在核算业务招待费过程中,可以列支出董事会费、会议费以及差旅费,并将其与业务招待费所分开,因为这三种费用开支,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其因正常经营活动需要而造成的的必要开支,并提供合法、真实的收据凭证,即可将这三种费用纳入到其他扣除项目中,如记录好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就可获得全额扣除,并且不受比例限制。
A公司将会议费80万元列入业务招待费,这部分业务招待费40%在计算所得税时已经作为纳税调增项目进行调整,如列入会议费不用纳税调整,该笔会议费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为80*40%*25%=8万元。
2、工会经费筹划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明确指出,企业有关在职员工工费的开支,其税前能够扣除的为不高于工薪总额的百分之二部分。2011年,A公司工会经费发生额共计1.42万元,同年,A公司工薪总额共计380.28万元,因此通过下述公式计算,即2011A公司工会经费提取限额=380.28*2%=7.61万元,还有未用完的税前列支限额7.61-1.42=6.19万元,仍有6.19*25%= 1.55万元的节税空间。
3、教育经费筹划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明确指出,企业有关在职员工再培训费用的开支,其税前能够扣除的为不高于工薪总额的千分之十五部分。2011年,A公司因职工再培训经费发生额共计一万元,同年,A公司工薪总额共计380.28万元,因此通过下述公式计算,A公司仍有4.7*25%=1.18万元的节税空间余地。
4、职工福利费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明确指出,企业有关在职员工福利费用的开支,其税前能够扣除的为不高于工薪总额的千百分之十四部分。2011年,A公司福利经费发生额共计6.87万元,同年,A公司工薪总额共计380.28万元,因此通过下述公式计算,即2011A公司工会经费提取限额=380.28*14%=53.24万元,此时,A公司还有53.24-6.87=46.37万元的税前列支限额,因此其节税空间颇为巨大,共计46.37*25%=11.59万元。
5、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筹划
对于A公司而言,固定资产部分价值损耗转嫁到产品成本投入中,而产品成本的增加势必会提升销售成本,此外,随着固定资产的持续损耗势必会造成企业采取一定措施来遏制,这又造成管理费用的开支,进而在对企业本总额利润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实现企业净收益的减少。所以,企业应缴所得税额减少的另一大途径就是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A公司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起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按固定资产的类别、估计的经济使用年限和预计的净残值分别确定折旧年限和年折旧率如下:
表4-1A公司固定资产折旧会计政策表
A公司折旧合理避税的方法有: 选择适合的折旧方法和择取合适的折旧年限 由于A公司大部分资产折旧年限都属于长期型,如果可以采用适当的方法对折旧年限加以缩减,那么就能够适当的对前期折旧额予以增加,可以延缓缴纳所得税,有利于企业对资金的使用。如果A公司对折旧的会计政策定为加速折旧和减少折旧年限,将大大减少与折旧相应的所得税额,A公司2011年当年计提折旧463万元,如果将折旧年限减为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和加速折旧的方法,当年计提的折旧将增加400万元,影响A公司所得税400*25%=100万元。
6、利用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在会计处理中,技术开发费用支出可以据实上报。然而在税收处理方面,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用若在当期未形成企业无形资产的,那么需将其计入到当期损益中,规定中明确支出,企业准予扣除部分为技术开发费用的50%,若该部分费用已成为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那么必须摊销无形资产150%的成本。A公司从国外购买该技术,花费2000万元,购买后可以直接投入生产应用,合同约定的年限为10年,当年可抵减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假设自行开发该项技术,估计费用也为2000万元。但可抵减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万元,少纳所得税(3000-200)*25%=700万元。
(三)A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节税效果评价
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是循序渐进的,是在有计划、有组织的情况下实施的,尤其是对与某些重要的节税措施,其必须落实到企业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中,以达到企业节税需要与要求。对于A公司来讲,在合法情况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积极为公司享受优惠税率创造条件,通过上文的纳税筹划方案的应用,A公司节税金额共计2819.6万元,详情如表4-2所示:
表4-2纳税筹划方案
首先通过上述纳税筹划方案的应用,实际效果显示可以为A公司减轻税负,这一点实现并符合了纳税筹划的最根本目的,即实现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其次,资金收入确认时间的时效性价值应最大程度的在纳税筹划中发挥出来。公司结合实际情况,针对性的采用合理的方式来延迟当期所得税的上缴,进而将延迟上缴的所得税作为一笔无息的贷款供企业进行资金周转。最后,企业纳税筹划的制定与开展必须是在合法的情况下,即严格按照税法与相关法律的要求,在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时,为本企业创造享受优惠政策与税率的条件,进而帮助企业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不难发现,纳税筹划不仅帮助企业享受了应有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帮助企业承担了纳税义务,呈现双赢的局面。
第五篇:房产税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房产税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本文通过案例对房产税进行纳税筹划,以帮助企业降低纳税负担。
一、降低房产原值的纳税筹划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酒窖菜窖、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各种油气罐等,则不属于房产。与房屋不可分离的附属设施,属于房产。如果将除厂房、办公用房以外的建筑物建成露天的,并且把这些独立建筑物的造价同厂房、办公用房的造价分开,在会计账簿中单独核算,则这部分建筑物的造价不
计入房产原值,不缴纳房产税。
案例1:甲企业位于某市市区,企业除厂房、办公用房外,还包括厂区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游泳池、停车场等建筑物,总计工程造价10亿元,除厂房、办公用
房外的建筑设施工程造价2亿元。假设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30%。
方案一:将所有建筑物都作为房产计入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100000×(1-30%)
×1.2%=840(万元)。
方案二:将游泳池、停车场等都建成露天的,在会计账簿中单独核算。应纳房产税
=(100000-20000)×(1-30%)×1.2%=672(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房产税168万元。
二、降低租金收入的纳税筹划
房产出租的,房产税采用从租计征方式,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按12%税率计征。对于出租方的代收项目收入,应当与实际租金收入分开核算,分开签订合同,从
而降低从租计征的计税依据。
案例2:甲公司拥有一写字楼,配套设施齐全,对外出租。全年租金共3000万元,其中含代收的物业管理费300万元,水电费为500万元。
方案一:甲公司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租金为3000万元。应纳房产税=3000×12%
=360(万元)。
方案二:将各项收入分别由各相关方签订合同,如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水电费按照承租人实际耗用的数量和规定的价格标准结算、代收代缴。应
纳房产税=(3000-300-500)×12%=264(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房产税96万元。
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包括农村。在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可将企业设立在农村,则可免缴房产税。
案例3:甲公司欲投资建厂,房产原值为10000万元。现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建在市区,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30%;二是建在农村。假设该厂不论建在哪
里都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方案一:建在市区。应纳房产税=10000×(1-30%)×1.2%=84(万元)。
方案二:建在农村。免缴房产税。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房产税84万元。
四、计征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房产税的计征方式有两种,一是从价计征,二是从租计征。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即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的1.2%计征。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企业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计征方式,通过比较两种方式税负的大小,选择税负低的计征方式,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4:甲企业现有5栋闲置库房,房产原值为2000万元,企业经研究提出以下两种利用方案:一是将闲置库房出租收取租赁费,年租金收入为200万元;二是配备保管人员将库房改为仓库,为客户提供仓储服务,收取仓储费,年仓储收入为200万
元,但需每年支付给保管人员2万元。当地房产原值的扣除比例为30%。
方案一:采用出租方案。应纳房产税=200×12%=24(万元);应纳营业税=200×5%=10(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7%+3%)=1(万元)。共支出35
万元。
方案二:采用仓储方案。应纳房产税=2000×(1-30%)×1.2%=16.8(万元);应纳营业税=200×5%=10(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7%+3%)=1
(万元);应支付给保管人员2万元。共支出29.8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支出5.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