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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条件及材料
编辑:梦里寻梅 识别码:15-707279 6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1 20:50: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学位授予条件及材料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及材料准备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1、已拿到本科毕业证;

2、论文成绩达到中及以上;

3、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4、在籍学习、考试期间没有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没有考试舞弊行为;

5、学位外语于本科毕业前或本科毕业后半年内通过的学生;

6、在规定时间内满足以上五个条件的学生

材料准备:

1、近期小二寸免冠蓝底彩照两张及同底电子照片一份;

2、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格,并在申请人签字处手写签名,学位申请表的电子档。

5、工本费50元/人

第二篇:学位授予条件

学位授予条件

1、专业计划中所有课程(毕业论文除外)平均分达65分以上。

2、学位英语成绩达到60分(报考时间为每年的3月分,考试时间为每年的6月份。相关详情请链接各主考院校)。

3、毕业设计达到80分以上。

4、四年内考完本科全部课程,领取自考本科毕业证一年之内进行申请。

5、申请时间:重庆邮电大学每年3月上旬。

专业计划课程考试安排

1、统考课程参加每年1月、4月和10月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2、衔接课程于每年5月和11月由主考院校命题在校内参加考试

3、办理两课免考(即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于领取专科毕业证后,每年的3月和9月初办理。

4、艺术类专业的所有实作考试均在校内参加考试。具体课程附后

报名考试费用

1、学费:一次性交清4500元

2、课程报考费:40元/科

3、课程考核费 :40元/科(即平时成绩占统考成绩的30%,此成绩只保留半年,按照自愿的原则于每年的5月和12月进行受理,具体课程见附件三)

4、实践课程报考费:40元/科

5、免考费:15元/科

6、毕业论文答辩费:500元

第三篇:学位授予证明

学位授予证明

是刚毕业的本科学生,我的学位证因为差错,刚刚拿到,但是学校告诉我,本应该在档案里的学位证授予证明由于档案已转至天津市(我家,我的大学在成都)无法放进去,所以直接给我了,但是这样就有顾虑了,因为我查了下,学位证不像毕业证,学位证是无法查询真伪的,如果档案里连证明都没有了,这和假证有什么区别呢。我还没有到天津就业指导中心报到,打算这周去,去的话证明能委托他们放进档案么,或者帮我解答下我该怎么做,这个重要吗?

完全可以,别说学位证就是等级证都可以放,只要天津就业指导中心验证确认是真的就可以给你入档.实在不放心那你就去国务院学位认证中心认证,是真的,学位办可以给你开证明的.我是天津理工的,刚毕业,这个证明应该不是学生找老师开的,应该是学校办的事情。

你应该去你所在学院的学生工作办公室,每个学院都有,问问怎么补办。假期老师不一定在,但是你也得去看看,也可以去活动中心二楼问问,那是办全校学生事情的地方。

追问

我去教务处问了,说让我去档案馆,可是档案馆的章不管用,教务处老师说学校压根没开过这样的证明,不过有的学校就有,活动中心二楼是不是只能去教务处问?

回答

这个证明是有的。应该是盖得学校领导的章。放在档案里。因该是两份学校和学院都有。你的可能落下了。这个事去得学校领导盖章的,假期可能办不了。得等开学。你最好还是让你们学院管学生工作的老师帮你一下,你自己应该办不了。

学位授予证明需要毕业院校开,你有没有学位,在教务处一查就知道。他们不会给你开的。再说证书上的编号也是唯一的。你档案里没有处分,教务处肯定有底埃补办-学-位-证书要教务处开证明。开学历证明的要到学校落实呢?学校有关系不一定行,也有的单位不查,走一步算一步,先开了再说。只能祝你好运了。

学士学位证要4年读完拿到手学校才肯给开学士学位授予证明,但是寄材料对方学校要求有那证明,应该怎么处理?

容易,在学校给你开的在读证明中明确写明,你即将在什么时间获得学士学位证书,就OK了,外方学校认学校开出的这个证明,那么多还没有获得学士学位的人都在大四毕业时就走了,大家都是这样开出来的,你也不会例外,去学校开了就寄出,你的录取不会因为这个被卡住的。

我是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四学生

大一时一门选修课作弊,学校现在拒绝授予我学士学位证明。

我查询了相关法律文件,有几个疑问:

一,《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规定,“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但当时学校并未给与我任何口头或文件方面的通知,直到毕业前3天才口头通知我学校决定不授予我学士学位证明。

二、我满足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授予学位证书的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拒绝授予我学士学位证是不是和国家的法律规定有所冲突?

我是否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你所找到的法律法规是正确的,你的情况适用这一法律规定。

其次,学校假如只是以口头的方式通知你,并未出具任何书面文件,而且没有提供你申辩的机会,那么,学校的行为是不合程序的,是有瑕疵的。你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你的权益。

第四篇: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本校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硕士学位按有授予权的学科、专业或学位类型授予。

第二章 硕士学位授予要求

第三条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按培养计划要求修满学分、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能力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章 学位申请

第四条 硕士生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后,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硕士学位并接受资格审查。

第五条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学院负责完成,须结合个人培养计划,综合审查硕士生整个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科研水平、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

1.在校期间,硕士生(不含专业学位硕士生)须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署名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单位署名为“湖北工业大学”,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者发表被三大检索收录的会议论文1篇;或者在培养方案规定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发表的论文须与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其中“核心期刊”参见《湖北工业大学选定的中英文核心期刊目录》。

2.非英语专业毕业生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要求在425分以上,艺术专业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要求425分以上,英语专业毕业生应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且取得合格证书。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第1、2条限制,直接申请硕士学位:

(1)被录取为博士研究生;

(2)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为“湖北工业大学”发表的论文被SCI、SSCI检索收录1篇及以上者;

(3)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为“湖北工业大学”发表的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新华文摘》全文转载1篇及以上者;

(4)在校期间,获得1项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拥有专利证书,且排名前二位者;

(5)在校期间,获得1项与所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其中一等奖排名前七位、二等奖排名前五位、三等奖排名前三位。

4.大学英语六级成绩为400分以上的非英语专业毕业生或大学英语四级成绩为400分以上的艺术专业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视为达到申请硕士学位外语要求:(1)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为“湖北工业大学”发表的期刊学术论文被EI检索收录1篇及以上者;

(2)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为“湖北工业大学”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与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者;

(3)在校期间获得“挑战杯”、电子设计大赛、数学建模竞赛等省(部)级以上的大学生科研成果及学科竞赛奖励;

(4)艺术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设计的作品获得“红点设计奖”、“IF设计奖”等国际大奖或获得院校认定的国家级奖励以及“全国大学生广告大赛”、“湖北省大学生艺术节”、“湖北省高校美展”和相关省级竞赛招标中标者。

第六条 硕士生申请硕士学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申请及评定书; 2.硕士学位论文纸质稿及电子文档; 3.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4.外语考试成绩单;

5.授予硕士学位人员信息登记表。

以上材料供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用于归档和校图书馆及有关信息机构收藏、陈列。

各学院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硕士生的上述材料于每年规定时间送交校学位办公室,如无特殊原因,材料不能按时送交者列入下次审批计划。

第四章 学位论文要求

第七条 论文开始前按规定在学院作开题报告;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生独立完成;论文撰写应符合学校有关规定;对研究课题应有新见解,应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

学术学位论文正文应不少于三万字,专业学位论文正文应不少于两万字,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应不少于五千字。专业学位论文形式应根据专业学位特点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多种形式。

硕士生论文研究和撰写时间应不少于一年半,导师署名最多不超过两位。

第八条 学位论文定稿审查

硕士生完成学位论文、经导师全面审查通过后,填写《湖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定稿表》,导师签署审阅意见,报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专人进行形式审查。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九条 硕士生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提请学位论文评阅。

论文评阅须聘请两位正、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进行评阅,其中至少一位是校外专家;评阅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评阅人须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需要保密的论文,由导师提出报告,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可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审人持否定意见,则再增聘一位评审人进行评阅,如有两位以上(含两位)评审人(含增聘专家)持否定意见,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通过评阅后,方可组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由学院按一级学科组织,无一级学科的按二级学科组织。各学院在答辩前须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安排答辩。答辩委员会须由5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正、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中至少有1名本学科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校外专家(不含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导师可参加或不参加论文答辩旁听,但导师无表决权。

答辩委员会另设讲师以上职称的答辩秘书1人,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全程参加答辩工作,负责对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的提问、学位申请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无表决权。

答辩委员会成员须在答辩一周前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投票表决,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等方式代投票。

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答辩会要有详细记录,原始书面记录由各学院保管备查。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名单、申请人及其导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事项。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

3.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不少于三十分钟。

4.宣读评阅人询问申请人的问题,由申请人回答。评阅人询问的问题,一般在答辩前告知申请人。

5.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提出问题,由申请人回答。

6.回答问题结束,暂时休会。

7.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作者的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对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讨论,在学位论文答辩评审意见表上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拟定答辩决议书并由主席签字。

8.复会,主席宣布论文评议和决议。9.申请人致辞。10.宣布答辩会议结束。

第十二条 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可允许硕士学位申请人在半年以上、一年以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如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则不再补行答辩。第十三条 未经校学位办公室审查擅自进行答辩者,答辩无效。

第七章 学位授予与撤销

第十四条 学位授予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审查学位申请人资格,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须由分委员会秘书填写在相应的学位申请与评定书中,经由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要求,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未出席会议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均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等方式代投票。

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硕士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1.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2.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所引用资料; 3.其它学术失范行为及违纪行为。

以上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委托的专家(组)认定。对认定结果有争议的,允许当事人申诉一次,由校学位办公室再次聘请同行专家,对相关材料进行匿名评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再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 对于已获得学位者,如发现并认定其有第十五条所列学术失范等行为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其获得的学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撤销学位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可按照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具有硕士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及有关专业学位的授予工作,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科学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我校硕士学位,可按照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校学位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办公室负责受理硕士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校学位办公室。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2012级硕士生起执行。

第五篇:学位授予条例

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0名左右委员组成,任期二年。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书长一人。委员会成员在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中遴选,由校长提名,校党委讨论决定,报上级备案。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议并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2.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即为有效。

第四条 各院系成立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9人组成,任期2-3年,分委员会主席由院系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分委员会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2.负责所属各专业学士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核;审议学士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课程成绩和学术水平,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3.负责制订所属各专业学士学位课程考试要求;审议学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4.审议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学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5.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第三章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六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

守法;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身体健康;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另外一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对本校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由院系、学工部、教务部分别审查相关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办法第四章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教务部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结业者;

2.学位课程加权平均绩点低于1.5者。

第四章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八条学位申请人通过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方可授予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4.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填发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为准。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予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必须在其毕业前2个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初审后报教务部,由教务部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应予复议,可以撤销原决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级学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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