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登记表
注:
1、申请办证人员需提供本人二代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失业人员
证明,属就业困难人员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此表一式两份,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一份、区就业局一份。
(背面)
第二篇:就业失业登记证
申报材料:
1、求职者的户口本;
2、求职者的身份证;
3、求职者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4、求职者的毕业证及相关证件。
办理程序:
1、需要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力,应持证件到办证所在地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
(1)填写《求职登记表》,要如实填写本人的年龄、学历、职称、职业资格、专业特长、健康状况等基本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件和证明;
(2)工作人员详细核定求职登记情况和验查各种证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3)初高中毕业生,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参加所在地就业前培训,培训合格后由市就业培训中心注册盖章;
(4)市内各区所办的《就业失业登记证》,需到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审核盖章并加盖照片骑缝钢印。
(5)各县(市)所办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县(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职业介绍机构直接办理。
2、本市内各辖区的求职者应在本人户口所在区的劳动就业服务局职业介绍机构办理;
3、本市各县(市)的劳动者在本县(市)求职就业的,在本县(市)劳动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
4、本市用人单位集体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在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
5、本市各县(区)和外地劳动者,在本市范围内求职就业的,在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办公地址:中国石家庄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槐安西路48号。联系电话:89631829
1、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有劳动能力,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初次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劳动就业服务局申领。
具有石家庄市常住户口的2011年及以后择业期内无就业经历的普通类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使用和管理,按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1]48号)规定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程序办理。
2、劳动者在申领时,应如实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户口簿(居住证明)。
(3)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2张。
(4)本人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
(5)《〈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登记表》1份。
(6)具有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的,提供国家认可的相关证书。
(7)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8)进行就业登记的,提供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本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街道社区证明等资料。
进行失业登记的,提供本人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注销营业证明、或无工作证明等。
3、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审查核实提交的个人资料,确定就业、失业状态。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可委托街道(乡镇)或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或工作站对申领人员状况进行初审。
4、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将个人资料录入河北省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制证,加盖发证部门印章和钢印后发放。
5、符合发放范围且资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6、《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本人在市级以上报纸声明。凭登报声明和有效身份证明(处于实现就业状态的还需提供就业单位证明)申请补发。
7、登记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材料到户籍地劳动就业服务局办理审验手续。审验时间为发证时间的对应月份。劳动就业服务局也可委托街道(乡镇)或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或工作站进行。未经审验的,注销失业登记。
第三篇:就业失业登记证
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提供资料及
办理流程
一、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提供资料
〈一〉失业登记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社区出具的至今未就业的证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还须提供居(暂)住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同底照片2张〈1寸和2寸各一张〉
除须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4、从学校毕业或肄业的相应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从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6、个体业主停止经营的提供相关证明;
7、按有关规定失地、失林、失海劳动者提供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
8、退役且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相关证明;
9、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的提供相关证明;
10、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除须提供该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外还须提供以上1、2、3、项资料;
11、其他。
〈二〉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表》凭以下材料,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申领《登记证》: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2、劳动者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初次申领《登记证》须交近期同底彩色照片两张〈2寸和1寸各一张〉
4、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须提供其所在城镇常住地的居〈暂〉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还须提供该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流程
〈一〉申领人提供以上所需资料到当地乡〈镇〉劳动保障所接受初审并进行登记、填写登记表(乡镇劳动保障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乡〈镇〉劳动保障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领人资料报送县就业中心进行
复审,复审合格后领取《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乡〈镇〉所自收到申领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就业失业登
记证》。
备注:原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不再使用。
第四篇:唐山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办理
(一)有就业愿望,且未就业的城乡初、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和技校毕业生、大专以上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一寸免冠照片1张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填写《求职录用登记表》后,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部队复员转业退伍证明、一寸免冠照片1张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的未就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公众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填写《求职录用登记表》后,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就业转失业的城乡劳动者,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企业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登记表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1张,市属以上企业(含市属企业)到唐山市就业服务局,区属以下企业(含区属企业)到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填写《求职录用登记表》后,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具有本省(市外)户籍的城乡劳动力,持有效
证件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具有省外户籍的城乡劳动力,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暂住证、到唐山市就业服务局填写《求职录用登记表》后,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地址: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第五篇:就业失业登记证 管理办法
附件
1《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二章 证件印制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全国统一样式的制定。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封面、封
二、16个内页、封三(留白)、封底组成。其中,封面、封
二、内页第1-9页、内页第16页为全国统一内容页;内页第10-13页为“自选页”;内页第14-15页为“自定义页”。
第五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全国统一样式印制本地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选用《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自选页”,并可在“自定义页”部分增加记载内容。在“自定义页”增加记载内容的具体项目、填写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内页第10-15页进行调整的,应将所调整的具体项目记载页按照“自选页”在前、“自定义页”在后的顺序从第10页起排,其余页作为“其他记载事项”页接排,并将本地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设计方案和样本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六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编号制度。《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书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第三章 证件发放
第七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包括:
(一)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三)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劳动者。
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和相关统计。具体发放机构由地方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
第十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根据情况向发放对象告知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项目的内容和申请程序。
劳动者在办理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时,应如实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具体发放程序和相关证明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第四章 证件使用
第十二条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接受服务、办理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手续和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应出示《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十三条 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登记失业人员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援助对象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就业援助卡”中标注的内容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凭所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首次向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证件发放信息、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况信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等内容。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等各类手续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本次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应当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部分注明认定日期、认定的援助对象类别。对认定为已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应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日期和原因。
就业援助对象具体认定程序和相关证明材料内容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个人基本情况(包括户籍和常住地址情况、学历情况、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情况)、就业与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相应的信息变更。
第十七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信息和劳动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信息、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等信息,以及核发、注销《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关情况,录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十八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九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第二十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予以换发。
《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
构报损,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
第二十一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换发和补发均不得向劳动者收费。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注销: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死亡的;
(六)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发布的有关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的相关规定内容,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