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2_年广东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202_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
查工作方案
为做好202_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2_〕39号)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_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会协〔202_〕1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质量提升年”主题活动的要求,探索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机制,提高检查质量,聚焦问题整改,加大惩戒力度,注重技术帮扶,促进事务所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建机制,解决行业发展质量的不适应、不平衡、不稳定等实际问题,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广东四个走在全国前列”。
二、检查对象
202_年执业质量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机制,重点检查对象选取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上一轮检查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事务所;
(二)新设期满1年的事务所;
(三)因执业质量问题受到投诉举报的事务所。
三、检查内容
(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
根据日常监管和以往检查了解的情况,结合事务所的自查报告,检查事务所是否严格遵循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建立、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对事务所质量控体系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作出评价,并对事务所改进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的关键环节提供切实有效的建议与指导,帮助事务所提升系统风险防范能力。
(二)业务项目检查。
根据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初步评估及业务特点,确定业务项目检查的范围和抽查样本。检查的范围是事务所自上次接受注协检查以来出具的业务报告,重点选取202_年、202_年5月31日前出具的业务报告。
业务报告重点抽查下列项目:
1.业务规模较大,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业务报告; 2.高龄、频繁转所以及报告数量过多的注册会计师签署的报告;
3.上一轮执业质量检查中被惩戒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鉴证报告; 4.融资或申报专项资金等特殊目的的审计报告及预算评审、科技专项资金审计等其他专项审计报告。
5.报备收入与实际收入存在较大差异的业务报告。业务项目检查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是业务执行过程中是否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保持职业怀疑态度;二是对重大的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三是审计证据是否能够支持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等,四是新审计报告准则执行情况。
(三)职业道德检查。
检查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遵循职业道德守则的情况,重点关注以下领域:
1.检查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是否违反独立性原则,是否超出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承接业务;
2.检查事务所是否存在以牺牲业务质量为代价的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
3.是否存在挂名签字、出卖签名等行为。
四、检查方式
202_年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将采取事务所全面自查与现场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事务所组织全面自查。各会计师事务所对照执业准则,对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体系、业务项目、职业道德情况开展全面自查。
(二)现场检查。由省财政厅、省注协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
五、时间安排
(一)检查准备阶段:公布被检查事务所名单(7月上旬);召开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工作布置会(7月下旬)。
(二)检查实施阶段:组织开展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现场检查(8月上旬-9月上旬)。
(三)约谈提醒阶段:省注协秘书处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事务所约谈提醒,指出存在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10月上旬)。
(四)论证处理阶段:省注协根据事务所检查结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交省注协惩戒委员会予以处理(10月下旬)。
(五)工作总结阶段:完成检查总结工作并上报中注协(12月中旬)。
六、具体要求
(一)加强执业质量检查队伍建设。
进一步加强行业检查人才队伍建设,在事务所推荐的基础上,通过在检查工作中以老带新的方式,着重加强对检查组长和业务骨干的培养,确保检查人员运用统一的检查标准和方法,增强检查工作效率和质量,为后续检查结果论证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做好铺垫。
(二)完善检查工作机制。
进一步完善检查工作机制,通过专家巡查、现场指导等形式,对现场检查工作进行全面督导、统筹和安排,做到对检查工作精细化的专业指导和过程控制,确保现场检查工作统一标准、统一尺度,进一步保障和提高检查工作质量。
(三)严肃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纪律。
进一步加强检查工作作风建设,严格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现场检查期间,在省注协网站公布举报电话,接受被检查事务所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有效保证检查工作的独立性,维护执业质量检查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进一步树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品牌形象。
(四)强化对被检查事务所的后续教育帮扶。检查过程中,加强与被检查事务所的沟通交流,根据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传授质量控制体系建设的先进理念和经验做法,探讨进一步规范整改、优化提升的有效措施,切实体现行业检查“帮助、教育、督促、提高”的目的。
(五)依规对违规执业行为惩戒。
对检查中发现执业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严格依据《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办法》予以行业惩戒。对检查发现的具体违规事实,通过检查情况通告的方式向社会公告,提醒和警示行业提升执业质量,提高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的透明度、公信力和影响力,树立行业检查权威,赢得社会公众对行业检查及诚信建设的认可和信赖。
第二篇:202_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附件1:
202_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
检查工作方案
为组织开展好202_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根据202_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会议精神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以下简称《检查制度》)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宗旨,认真贯彻落实中注协“五代会”精神和行业创先争优“制度建设年”活动要求,进一步深化事务所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和行业诚信道德建设,提升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推动行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检查工作的总体目标
在202_年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中,各级协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到系统风险评估与业务报告检查并重,技术程序检查与职业道德检查并重,完善检查技术与建立检查质量保证机制并重,检查制度改革与检查专家队伍建设并重,落实审计责任与落实注协监管责任并重。
三、检查工作的重点对象
202_年,中注协统一部署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并直接组织证券资格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的检查。各地方协会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非证券所的检查。
在综合考虑有关因素的基础上,中注协将下列事务所作为202_年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重点对象:一是过去3年未接受中注协执业质量检查的事务所;二是获准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事务所;三是承接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较多的事务所;四是在上市公司202_年年报审计期间被中注协约谈的事务所;五是新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事务所;六是股东(合伙人)之间纠纷较多的事务所;七是频繁合并或者分所较多的事务所。
202_年,各地方协会应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掌握的信息,重点检查新批准设立的事务所或新近合并的事务所、受到行业惩戒或者行政处罚的事务所、投诉举报较多的事务所、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等新业务较多的事务所、高龄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事务所、执业能力与承接业务数量严重失调的事务所以及业务收费水平较低的事务所。
四、检查工作的关键领域
(一)系统风险评估
202_年,各级协会应切实转变检查工作理念,重点关注事务所与质量控制相关的系统风险,对事务所质量保证体系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事务所的执业质量作出整体评价。
在实施系统风险评估时,检查组要全面了解事务所与业务质
量控制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评价事务所是否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客观评判质量保证体系设计的适当性,通过抽查测试等程序评价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是否有效。同时,检查组还应当关注与事务所质量控制系统相关的内部治理、事务所文化、分所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信息和内容,关注事务所业务质量责任的划分与承担,关注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经理参与审计项目的具体程度,关注事务所处理自身与客户之间,项目组成员之间,以及项目组成员与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意见分歧的实际情况。为确保系统风险评估真正落到实处,检查组在设计检查方案、安排检查时间、分派检查人员时,应优先考虑系统风险评估的工作需要,检查工作底稿也应当全面记录系统风险检查评估的全过程。
对设立分所的事务所,要重点关注其总所与分所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统一情况,尤其是总所与分所是否实施了统一的质量控制制度,总所对分所的业务质量监控是否有效,是否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与机制。
(二)职业道德检查
重点关注事务所是否制定了适当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自身及其人员能够遵守职业道德守则的相关要求;重点检查事务所及其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独立性原则的行为,是否存在商业贿
赂、支付业务介绍费、收取佣金、压价竞争等不正当行为,是否存在串通舞弊、挂名签字、兼职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业务报告检查 1.业务报告的选取
检查组要在事务所系统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高风险业务项目检查样本。高风险业务项目的选取范围是事务所自上次接受检查后出具的业务报告。其中,优先考虑事务所出具的202_业务报告。
对于证券所,应重点选取其为上市公司、金融保险机构、国有大型企业等高风险客户出具的业务报告,尤其要关注为创业板公司、常年审计客户以及H股企业出具的业务报告,以及新承接的可能存在重大审计风险的业务报告。此外,如事务所通过合并取得证券业务资格的,还要格外关注其执行的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对于非证券所,应重点选取其为金融保险机构、国有大型企业等公众利益实体出具的业务报告,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申报专项资金等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以及高龄、频繁转所、受到投诉举报和受到媒体关注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业务报告。
2.业务报告的检查
对于业务报告,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1)注册会计师是否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落到实处,是否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尤其是最新变化情况),有效识别和评估被审计单位可
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充分考虑由于舞弊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针对风险评估结果实施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风险评估是否流于形式。(2)注册会计师是否在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基础上,结合被审计单位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是否对项目组成员进行恰当分工和指导监督,审计计划是否流于形式。(3)注册会计师是否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充分识别财务报表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是否合理确定控制测试以及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是否充分考虑了控制测试结果对实质性程序的影响,是否针对所有重大的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都实施了应有的实质性程序,函证、存货监盘、固定资产检查、截止测试等常规审计程序是否落实到位,重要审计证据的获取是否充分、适当,形成的审计结论是否合理。(4)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恰当。
对于上市公司业务,检查组还应检查事务所是否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_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会协[202_]106号)要求,对金融工具、资产减值、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等重大风险领域,以及创业板公司审计、持续经营审计、生产成本审计、现金流量审计等疑难特殊事项给予了充分关注和审慎应对。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还要检查注册会计师是否实施了风险评估程序,识别和评估了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的重大错报风险,是否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的基础上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
计程序,以合理保证申报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不存在重大错报。
五、检查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证券所
1.检查准备阶段(截至6月中旬)。5月下旬,中注协发布证券所检查通知和检查方案,选聘证券所检查人员;6月9日至13日,举办202_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人员远程(教育)培训班。
2.检查实施阶段(6月下旬至7月中旬)。6月下旬,中注协召开证券所检查工作布臵会,之后组织开展证券所总所及其分所的现场检查,地方协会积极配合。
3.论证和处理阶段(7月下旬至10月底)。10月底前,中注协根据证券所总所及其分所的检查结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交中注协惩戒委员会予以处理,并向相关事务所发出整改建议书。
(二)非证券所
各地方协会对本地区事务所的检查及处理工作应于202_年11月30日前完成,具体时间安排自行确定,并报中注协备案。
六、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1.高度重视,强化落实。执业质量检查是行业诚信建设的有力抓手,是对行业发展质量的系统检验,是开展“制度建设年”活动的重要领域,是注协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创新社会管理的重
要体现。中注协要全面把握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形势和任务,加强领导、科学筹划、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实效。各地方协会要进一步深刻认识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落实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精神的紧迫性,积极研究改进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有效举措,让执业质量检查真正成为实现行业跨越式发展的有力保障。
2.注意发挥行业专家的作用。各级协会要建立和实施专家咨询制度,设立执业质量检查专家咨询组,为执业质量现场检查,以及检查结果的论证和处理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从而进一步提升行业监管的质量和水平。专家咨询组可由事务所负责技术或质量控制的合伙人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分管监管工作的秘书长组成。
3.切实加大检查工作宣传力度。各级协会要注意发掘亮点,切实加大对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方向与目标、行业诚信建设成果以及优秀检查人员先进事迹等方面的宣传力度,加深全社会对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了解、支持和认同,为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有利的氛围和宽松的环境。
4.着力提升检查工作信息化水平。一是建立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公告制度。各级协会要向社会公告每年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有关情况,提高行业检查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进一步赢得社会公众对行业检查工作的支持与认可。二是建立执业质量检查档案信息库,及时记录、存储有关检查工作的各种信息,实现各级
协会监管信息的共享,切实提高检查工作信息化水平。三是地方协会要严格按照中注协检查工作要求,及时向中注协报备检查方案、检查处理情况、典型检查案例和检查总结等重要信息。
5.真正做到指导与惩戒并重。各级协会要合理安排检查时间,恰当配备检查人员,严格检查,严格惩戒,不护短、敢碰硬。同时,要建立有效的整改跟踪机制和专业帮扶制度,切实指导和帮助事务所查找问题、整改提高,促进事务所执业质量水平稳步提升。
第三篇:关于202_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附件1:
202_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的指导思想
202_年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继续以贯彻落实新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巩固准则国际趋同成果和行业执业质量检查成果为目标,开展对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事务所)及其分所的联动检查,对金融危机引起的重大风险领域予以特别关注,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督、指导,探索建立事务所执业质量综合评价与分类监管制度。
二、检查的重点对象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统一部署对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检查,并直接组织对证券资格事务所及其部分分所进行检查。其中,202_、202_没有接受过中注协检查的证券资格事务所,今年将对其组织检查;在202_检查中存在问题较为严重、受到中注协行业惩戒的事务所,中注协将进行复查,检查其整改落实情况。
2.地方协会负责组织对本地区的事务所进行检查。202_年是新的检查周期的第一年,各地方协会应当认真总结近5年来开展执业质量检查的经验,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202_年被检查事务所 1 的具体名单。检查事务所的比例不应低于年初本地事务所总数的20%。在确定检查名单时,应当将新设立和尚未接受过检查的事务所列入检查范围。
除中注协直接组织检查的证券资格事务所分所外,地方协会应当按照中注协的统一部署,将中注协确定的证券资格事务所分所列入本地区202_检查对象,配合中注协同步开展总分所联动检查。
三、检查的重点内容
检查对象以事务所202_出具的业务报告为主。对于自上次接受检查后事务所出具的以往或期间的业务报告,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并考虑样本选取的充分性和代表性。
检查的重点内容是事务所执行新审计准则的情况,主要包括:(1)事务所是否按照新审计准则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其审计规程,审计规程是否充分体现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检查中,重点关注重大审计程序的实施是否到位,重要审计证据的搜集是否充分适当,重要审计结论的形成是否恰当。(2)事务所是否在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基础上,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合理确定审计的范围、时间和方法。(3)事务所是否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充分识别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4)事务所是否合理确定控制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5)事务所是否合理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是否将函证、监盘、固定资产检查、会计估计审计等常规审计程序落实到位。(6)事务所是否在充分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形成恰当的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7)事务所是否严格遵循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建立并完善质量控制制度,这些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8)事务所是否按照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政策和程序,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事务所有关政策、程序的行为。
对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检查,应当重点检查其承接的上市公司项目,并适当包括金融保险机构、国有大型企业等审计风险较大的年报审计业务。在检查中,应当特别关注中注协《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_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会协[202_]81号)提及的重大风险领域中事务所实施的审计程序:(1)对上市公司利润影响较大的债务重组收益确认;(2)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价依据;(3)涉及资产减值准备等项目的重要会计估计变化;(4)开发费用资本化问题;(5)企业合并及异常的股权转让行为;(6)套期会计的使用条件和标准问题;(7)在不活跃交易市场下,长期股权投资及商誉的减值测试;(8)上市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确定;(9)关联方关系及重大的关联交易;(10)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
对证券资格事务所分所的检查,各地方协会应当重点检查分所执行的除中注协检查业务类型以外的以分所名义出具的业务报告,着重关注分所的质量控制制度是否与总所一致,分所是否建立健全了审计规程和质量控制制度,总所对分所的业务质量的监控情况,分所对审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以及职业道德规范的贯彻、实施情况。
四、检查的时间安排 对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检查,中注协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检查准备阶段(截至6月上旬)。
5月底,发布检查通知和检查方案,明确检查要求。6月上旬,召开证券资格事务所检查工作布置暨培训会,布置检查工作,对检查人员(包括地方协会确定的负责证券资格事务所分所检查的检查人员)进行培训。
2.检查实施阶段(6月中旬至7月中旬)。
组织对证券资格事务所及其分所进行检查。地方协会对分所的检查应当与中注协同步进行,并于现场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报告及处理结果报中注协。
3.论证和处理阶段(8月初至10月底)。
10月底前,根据中注协对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检查结果并结合地方协会对分所的检查结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根据惩戒办法的规定,对涉嫌违规的证券资格事务所进行处理。
地方协会对本地区事务所的检查及处理工作应于202_年10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间安排自行确定。
五、具体要求
1.高度重视202_年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充分认识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的重要意义。深入贯彻严格检查、严格惩戒的指导思想,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2.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以202_年执业质量检查为契机,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监管队伍,配备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注册会计师作为兼职检查人员。
3.积极配合中注协开展证券资格事务所总分所联动检查工作。各地方协会应当挑选业务水平高、职业道德好、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作为证券资格事务所分所的检查人员,认真按照中注协确定的检查标准组织开展检查,确保检查工作的质量。在检查过程中,中注协将根据各地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派出督导组,对分所的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4.充分利用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各地方协会应当及时将202_年检查工作方案、被检查事务所名单、现场检查资料、检查工作总结等信息上传到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5.做好检查信息的宣传工作。中注协将通过编写检查动态等方式沟通各地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各地检查中遇到的专业疑难问题提供技术援助,并派人到检查现场进行巡查、指导。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方协会应注意总结分析检查中发现的事务所执业质量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通过编写检查案例等形式向行业内通报。
第四篇:202_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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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协[202_]124号关于开展202_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附件1:
202_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为做好202_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根据202_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2_]39号,以下简称《检查制度》)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宗旨,以贯彻落实会计审计准则体系,提升行业整体执业质量为目标,进一步深化行业诚信建设和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建设,提升行业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行业健康科学发展。
二、检查工作的总体要求
各级注协要深入贯彻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确保系统风险检查落实到位,不断完善中小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切实体现系统风险检查理念,做到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与业务项目检查并重、技术程序检查与职业道德检查并重、完善检查技术与建立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并重、检查制度改革与检查专家队伍建设并重、落实审计责任与落实注协监管责任并重。同时,要将治理不正当低价竞争作为202_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重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坚决打击和治理注册会计师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的通知》(会协[202_]58号)的要求,不断优化行业竞争环境,进一步提升行业诚信水平。
三、检查工作的重点对象
202_年,中注协统一部署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并直接组织实施对证券资格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各省级注协应按照中注协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非证券所的执业质量检查。202_年,在综合考虑有关因素的基础上,中注协将下列事务所作为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重点对象:一是可能存在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的事务所;二是承接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较多的事务所;三是在上市公司202_年年报审计期间被中注协约谈的事务所;四是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事务所;五是内部管理混乱、股东(合伙人)之间纠纷较多的事务所;六是频繁合并或者分所较多的事务所;七是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的事务所;八是以前检查发现问题较多,执业质量整体评价结果较差的事务所;九是过去3年未接受中注协执业质量检查的事务所。
202_年,各省级注协应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掌握的信息,重点检查业务收费违反收费办法或显著低于行业平均收费水平的事务所、新批准设立或新近合并的事务所、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的事务所、受到投诉举报较多且反映问题严重的事务所、高龄注册会计师签署报告较多的事务所、执业能力与承接业务数量严重失调的事务所、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等新业务较多的事务所、以前检查发现问题较多需进行复查的事务所。其中,要将有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的事务所作为突出检查重点。
四、检查工作的关键领域
202_年,各级注协应积极贯彻风险导向的检查理念,切实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重心由业务项目检查转移到系统风险检查上来,坚持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与业务项目检查并重,以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结果指导业务项目检查,以业务项目检查结果支持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结论,并对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水平作出整体评价。
(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
各级注协应严格系统风险检查程序,在检查方案的设计、检查人员的选拔和分派以及检查时间的安排等方面,重点保证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检查。通过对职业道德规范、质量控制环境、合伙人机制、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规范、业务执行、监控、总分所管理和信息系统等十要素的检查,对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作出评价。
在实施质量控制体系检查时,检查组要全面了解事务所层面和业务项目层面的质量控制,评价事务所是否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设计质量控制体系,通过对质量控制体系各要素的检查,客观评判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设计的适当性,并通过询问和抽查测试等程序评价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是否有效。
在实施质量控制体系检查时,检查组应重点关注事务所领导层对业务质量的重视程度,关注事务所质量控制责任的划分与承担,关注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经理参与审计项目的具体程度,关注事务所处理自身与客户之间、项目组成员之间以及项目组成员与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意见分歧的实际情况。此外,检查组还应特别关注事务所是否制定并有效实施了适当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事务所及其人员能够遵守职业道德守则的相关要求,尤其要重点关注事务所是否存在以牺牲业务质量为代价的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以及事务所及其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独立性原则的行为,是否存在收取与客户相关的介绍费或佣金、为获得客户而支付业务介绍费、商业贿赂、或有收费等不正当行为,是否存在串通舞弊、挂名签字、兼职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设立分所的事务所,检查组应重点关注其总所与分所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统一情况,尤其是总所与分所是否实施了统一的质量控制制度,总所对分所的业务质量监控是否有效,是否建立了适当的监控机制,以确保业务质量监控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执行。
检查组应在检查工作底稿中全面记录质量控制体系检查过程。
(二)业务项目检查
1.业务项目的选取
检查组要在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重点检查领域、检查的样本和关注事项,重点检查收费水平较低的业务项目和高风险的业务项目。业务项目的选取范围是事务所自上次接受检查后出具的业务报告。其中,应优先考虑事务所出具的202_业务报告。
对于证券所,应特别关注收费水平偏低的审计项目质量,重点选取其为上市公司、金融保险机构、国有大型企业等高风险客户出具的审计报告,尤其要关注证券所为审计费用在同行业中处于较低水平的上市公司、被媒体曝光可能涉嫌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处在盈亏边缘的上市公司、频繁变更审计机构的上市公司、业绩大幅波动的上市公司、创业板公司、拟IPO公司、发生重大重组的公司、常年审计客户以及H股企业出具的业务报告,还要关注证券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此外,如事务所是通过合并取得证券业务资格的,还要特别关注其新执行的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对于非证券所,应特别关注收费水平偏低的审计项目质量,重点选取其为金融保险机构、国有大型企业等公众利益实体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申报专项资金等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以及高龄、频繁转所、受到投诉举报和受到媒体关注的注册会计师签署的审计报告。
2.业务项目的检查
对于业务项目,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1)注册会计师是否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落到实处,是否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尤其是最新变化情况),有效识别和评估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充分考虑由于舞弊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针对风险评估结果实施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风险评估是否流于形式。(2)注册会计师是否在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基础上,结合被审计单位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是否对项目组成员进行恰当分工和指导监督,审计计划是否流于形式。(3)注册会计师是否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充分识别财务报表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是否合理确定控制测试以及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是否充分考虑了控制测试结果对实质性程序的影响,是否针对所有重大的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实施了恰当的实质性程序,函证、存货监盘、固定资产检查、截止测试等常规审计程序是否执行到位,重要审计证据的获取是否充分、适当,形成的审计结论是否合理。(4)业务质量控制复核是否流于形
式。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尤其是项目合伙人是否深度参与审计业务,审计过程中是否对项目组成员实施持续有效的督导;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是否具备复核工作所要求的经验与权限,是否按照准则要求的复核内容切实履行复核职责。(5)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恰当。
对于上市公司业务,检查组还应重点检查事务所是否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_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会协[202_]112号)要求,对收入的确认与计量、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资产减值、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期后事项、重大或有事项、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等重大风险领域,以及创业板公司审计、持续经营审计、信息系统审计、利用专家的工作等疑难特殊事项给予了充分关注和审慎应对。
五、检查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证券所
1.检查准备阶段(截至6月上旬)。5月中旬前,中注协发布证券所检查通知和检查方案,选聘证券所检查人员;6月上旬,举办202_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人员培训班暨证券所检查工作布置会。
2.检查实施阶段(6月上旬至7月中旬)。中注协组织开展证券所总所及其分所的现场检查,地方注协积极配合。
3.论证和处理阶段(7月下旬至10月底)。10月底前,中注协根据证券所总所及其分所的检查结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交中注协惩戒委员会予以处理。
(二)非证券所
各地方注协对本地区事务所的检查及处理工作应于202_年11月30日前完成,具体时间安排自行确定,并报中注协备案。
六、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1.深化认识,狠抓落实。各级注协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精神,深化对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认识,认真梳理和总结系统风险检查中形成的好思路、好经验和好做法,积极研究改进系统风险检查工作,促进行业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中注协要加强对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领导,要科学筹划、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实效。各地方注协要全面修订和完善执业质量检查相关制度办法,并确保相关制度办法得以严格执行。
2.优选检查人员,强化检查培训。各级注协要立足系统风险检查工作实际,优化检查人员选聘机制和程序,稳定、调整和充实检查队伍;要组织检查人员加强对执业质量检查理论和方法的系统学习,切实增强检查队伍的专业力量;要准确把握执业质量检查手册的最新变化,结合以前系统风
险检查的有益经验,有针对性地设计检查培训方案,提前组织和实施检查培训,着力解决系统风险检查中遇到的理念问题和操作问题。
3.创新检查工作组织管理,确保检查工作的高质量。各级注协要切实贯彻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全国一盘棋”的精神,积极探索检查工作组织和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要进一步发挥行业专家的作用,设立执业质量检查专家咨询组或督导组,为执业质量现场检查、检查结果的论证和处理提供技术支持,提升检查工作的质量;要根据被检查事务所的规模、业务量、业务的复杂程度,以及是否存在不正当低价竞争的迹象,恰当配备检查人员,合理安排检查时间,以保证检查工作质量;要如实记录检查工作的全过程,切实重视检查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强化检查工作底稿的归整,确保检查工作底稿准确和完整,为合理确定检查结论以及做好检查结果论证和处理工作奠定基础。
4.强化检查信息的分析,建立检查信息公告制度。各级注协要强化对检查信息的整理和分析,认真总结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产生问题的成因,为行业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要建立和完善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公告制度,每年要及时公告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提高行业检查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要注意发掘亮点,切实加大对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方向与目标、行业诚信建设成果以及优秀检查人员先进事迹等方面的宣传力度,加深全社会对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了解、支持和认同,为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有利的氛围和宽松的环境。
5.着力提升监管工作信息化水平。各级注协要充分利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二期建设的有利成果,建立和完善执业质量检查档案信息库,及时记录、存储有关检查工作的各种信息,实现各级注协监管信息的共享,切实提高监管工作信息化水平;各省级注协要严格按照中注协检查工作要求,及时向中注协报备检查方案、检查处理情况、典型检查案例和检查总结等重要信息。
6.做到指导与惩戒并重。各级注协要严格检查、严格惩戒,不护短、敢碰硬。同时,要建立有效的整改跟踪机制和专业帮扶制度,切实指导和帮助事务所查找问题、整改提高,努力实现帮助、教育、督促和提高的检查目的,促进事务所执业质量稳步提升。
7.加强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中的廉政建设。要专门制定廉政办法,明确不得接受被查事务所的就餐、娱乐招待,不得接受被查事务所的馈赠,不得向被查事务所和关联人透露不应由其知晓的检查信息,并明确违规处理条款。
第五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引导和督促事务所强化质量控制体系建设,防范系统风险,提升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维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业质量检查,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开展的对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遵循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职业道德守则等情况的检查,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检查结果的评价和处理。第三条 执业质量检查应当遵循风险导向的理念,对事务所的系统风险进行检查。系统风险检查的内容包括质量控制体系检查和业务项目检查。质量控制体系检查涉及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质量控制环境,合伙人机制,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规范,业务执行,监控,总分所管理和信息系统等要素。
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坚持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与业务项目检查并重,以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结果指导业务项目检查,以业务项目检查结果支持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结论,并对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水平作出整体评价。
第四条 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准则为标准,严格检查,严格惩戒,切实实现帮助、教育、督促、提高的目的。
第五条 执业质量检查应当注意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充分尊重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根据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整体评价结果,对事务所进行分类分级监管,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以优化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建立执业质量检查公告制度。
第二章 检查的职责分工
第八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全国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标准和政策的制定以及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中注协直接组织对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分所,以下简称证券所)进行执业质量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执业违规行为的证券所实施惩戒。各省级协会按照中注协的统一部署,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务所进行执业质量检查。各级协会应加强沟通协调,安排好证券所的检查工作。
第十条 省级协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事务所跨区域执行的业务进行执业质量检查,必要时可商请业务所在地省级协会协助检查。省级协会发现外地事务所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业务涉嫌存在违规问题的,可以提请事务所所在地省级协会进行查处。
第三章 检查周期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证券所每3年内应当至少接受一次执业质量检查,其他事务所每5年内应当至少接受一次执业质量检查。
中注协每年应当对获准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实施抽查。
第十二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考虑在一个检查周期内安排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检查:
(一)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的;
(二)在以往的执业质量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执业质量整体评价结果较差的;
(三)未按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四)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检查计划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制定检查计划或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依据、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工作安排和要求等。第十四条 省级协会的检查计划或检查方案,应当报送中注协备案。
第十五条 在确定被检查事务所名单时,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事务所予以重点考虑:
(一)新承接的业务可能存在重大审计风险的;
(二)股东(合伙人)之间纠纷较大,可能影响执业质量的;
(三)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
(四)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利益的;
(五)受到投诉举报较多且反映问题严重的;
(六)业务收费违反收费管理办法或显著低于行业平均收费水平的;
(七)新批准设立的;
(八)承接业务数量与事务所人力资源、规模明显不匹配的;
(九)存在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第五章 检查人员和咨询专家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合理选择和确定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应当由不少于3名的检查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检查组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委派,在注册会计师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检查工作。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应当由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担任检查人员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担任或曾经担任事务所项目负责人以上的职务;
(二)在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5年以上;
(三)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和实务;
(四)最近3年没有因执业违规行为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建立相对稳定的兼职检查人员队伍,有条件的可以建立专职检查人员队伍。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的权利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被检查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及相关的内部治理、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档案,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与检查相关的资料进行查阅、记录和复印,包括对相关信息系统的查阅和记录;
(二)对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或发放调查问卷;
(三)必要时,可对涉嫌严重违规或双方争议较大的业务报告和相关工作底稿调回注册会计师协会查阅。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的义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检查中了解到的国家机密、事务所及其客户的涉密信息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二)与被检查事务所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三)保持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宴请、礼品或礼金等。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建立专家咨询制度,成立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主要由事务所负责技术或质量控制的合伙人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监管工作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 咨询专家负责在执业质量现场检查、检查结果论证、惩戒过程中提供技术指导和援助。在现场检查期间,咨询专家对检查组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提供技术咨询,为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检查结束后,咨询专家参与检查结果论证工作,复核检查结论、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报告和整改建议书等。咨询专家应遵守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检查人员和咨询专家参加执业质量检查的时间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规定折合为本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可向检查人员、咨询专家所在单位及个人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对表现优秀的检查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和重点培养,对违反检查纪律的上述人员予以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事务所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参加检查,并支持其工作。事务所应当保证检查人员、咨询专家在参加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执业质量检查期间的业绩考核与评价、薪酬待遇等不因参加检查工作而受到影响。
第六章 现场检查
第二十七条 在实施现场检查前,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公布被检查事务所名单,并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事务所。第二十八条 被检查事务所应当在接受检查前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按照检查通知要求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九条 被检查事务所应当依据下列要求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一)及时全面地提交检查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
(三)确定专人负责与检查组的联络;
(四)妥善安排股东(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和其他相关人员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
(五)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准时参加检查组召集的会议,及时进行意见反馈。
对于被检查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不配合检查工作,不按时提供相关资料,经提醒或敦促没有效果的,检查组在请示注册会计师协会并经其同意后,可以撤出被检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对相关事务所予以公告并给予相应的惩戒。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制定检查纪律并传达到检查人员。检查组进驻检查现场时要向被检查事务所告知检查纪律。检查人员、被检查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检查纪律。
第三十一条 检查组一般应对事务所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也可调阅事务所有关资料进行非现场检查。
第三十二条 检查组应当在对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基础上,确定业务项目检查的重点。在实施业务项目检查时,一般应当抽取事务所当执行的业务。对于自上次接受检查后执行的以往或期间的业务,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抽样时应当考虑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结果,并考虑样本选取的充分性和代表性。
第三十三条 检查组应当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听取并吸收其合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 检查组应当收集检查证据,保证检查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并根据检查证据形成检查意见,向事务所出具检查意见书。事务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检查组提交反馈意见。检查组从事务所获取的检查证据、反馈意见和重要的沟通事项及结果,应由事务所盖章和相关人员签名确认。对于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拒不盖章或签名确认的,检查组应及时向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五条 检查组应当及时向注册会计师协会汇报检查进展情况以及检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检查组应当按照注册会计师协会确定的检查标准实施执业质量检查,编制检查工作底稿。
第三十七条 检查组应当在完成检查工作后向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执业质量检查报告。
执业质量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检查事务所概况;
(二)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被检查事务所执业质量整体评价结果;
(四)质量控制体系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
(五)业务项目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
(六)被检查事务所的反馈意见。
第三十八条 检查组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整检查工作底稿,形成检查档案(包括电子档案),统一交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组织专家验收检查档案。检查档案的所有权属于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七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和检查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一)执业违规事实是否清楚,检查证据是否确凿,事实的认定是否有充分、适当的检查证据;
(二)检查工作是否符合检查程序;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职业准则是否恰当。
第四十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组织专家对检查组的工作结果进行论证。
第四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建立相应的惩戒制度,设立惩戒委员会或相应机构,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给予相应的惩戒。第四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执业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并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维护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其陈述申辩和申诉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责成受到惩戒以及其他存在质量控制缺陷的被检查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事务所整改情况跟踪检查,督促其切实整改。
第四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省级协会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中注协报送检查工作总结。第四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向社会公告每年检查的事务所数量、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重点、检查处理结果以及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专案检查、专项检查等其他检查工作,可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检查总体情况及检查结果录入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九条 各省级协会可以按照本制度,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并报中注协备案。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202_年7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