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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5篇模版)
编辑:紫陌红颜 识别码:16-1075575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23 11:33: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土资发〔202_〕190号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2_〕28号)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决定对以下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下列规范性文件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1.《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2.《关于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222号)

3.《关于加强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0号)

4.《关于转发国务院对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批复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84号)

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80号)

6.《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1999〕112号)《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01号)

8.《关于农业开发项目和土地整理能否征用土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2_〕249号)

9.《关于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328号)

10.《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355号)

11.《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358号)

12.《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359号)

13.《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_〕43号)

14.《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25号)

15.《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33号)

16.《关于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2_〕328号)

17.《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2_〕45号)

18.《关于依法做好退耕还林中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302号)

19.《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330号)

20.《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356号)

21.《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383号)

22.《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9号)

2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34号)

24.《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44号)

25.《关于印发〈国土资源“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79号)

26.《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36号)

二、对以下规范性文件涉及“土地估价结果确认”的内容作相应修改

将《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和〈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5号)的名称修改为《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和〈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的通知》,并删去文件内容中的《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

三、对以下规范性文件涉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审批”的内容作相应修改

将《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74号)中的“审批”修改为“核准”,并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第五条第四款中的“批准文件”修改为“核准文件”。

四、对以下规范性文件涉及“矿业权价款确认”的内容作相应修改

将《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66号)名称和内容中的“确认(备案)”修改为“备案”。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文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第二篇:202_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

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维护安全生产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2_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2_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二)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2_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2_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三)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2_年2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六条第七项修改为:“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二、对1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废止《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相关工作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202_年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

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对国务院决定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涉及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国土资源部决定:

一、对一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第三条修改为:“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区主管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倾倒许可证应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

第十六条修改为:“检验工作由海区主管部门委托检验机构依照有关评价规范开展。”

二、废止三部规章

废止《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5号)。

废止《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废止《海洋标准化管理规定》(国家海洋局令第4号)。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90年9月25日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2_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_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海洋倾废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实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一切管辖海域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的活动。

本办法还适用于《条例》第三条二、三、四款所规定的行为和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载运工具的行为。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区主管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第四条 为防止或减轻海洋倾废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及其他物质应视其毒性进行必要的预处理。

第五条 废弃物依据其性质可分为一、二、三类废弃物。一类废弃物是指列入《条例》附件一的物质,该类废弃物禁止向海洋倾倒。除非在陆地处置会严重危及人类健康,而海洋倾倒是防止威胁的唯一办法时可以例外。

二类废弃物是指列入《条例》附件二的物质和附件一第一、三款属“痕量沾污”或能够“迅速无害化”的物质。

三类废弃物是指未列入《条例》附件

一、附件二的低毒、无害的物质和附件二第一款,其含量小于“显著量”的物质。

第六条 未列入《条例》附件

一、附件二的物质,在不能肯定其海上倾倒是无害时,须事先进行评价,确定该物质类别。

第七条 海洋倾倒区分为一、二、三类倾倒区,试验倾倒区和临时倾倒区。一、二、三类倾倒区是为处置一、二、三类废弃物而相应确定的,其中一类倾倒区是为紧急处置一类废弃物而确定的。

试验倾倒区是为倾倒试验而确定的(使用期不超过两年)。临时倾倒区是因工程需要等特殊原因而划定的一次性专用倾倒区。

第八条 一类、二类倾倒区由国家海洋局组织选划。三类倾倒区、试验倾倒区、临时倾倒区由海区主管部门组织选划。

第九条 一、二、三类倾倒区经商有关部门后,由国家海洋局报国务院批准,国家海洋局公布。

试验倾倒区由海区主管部门(分局级)商海区有关单位后,报国家海洋局审查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试验倾倒区经试验可行,商有关部门后,再报国务院批准为正式倾倒区。

临时倾倒区由海区主管部门(分局级)审查批准,报国家海洋局备案。使用期满,立即封闭。

第十条 海洋倾废实行许可证制度。

倾倒许可证应载明倾倒单位,有效期限和废弃物的数量、种类、倾倒方法等。

倾倒许可证分为紧急许可证、特别许可证、普通许可证。第十一条 凡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废弃物所有者及疏浚工程单位,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倾倒申请,办理倾倒许可证。

废弃物所有者或疏浚工程单位与实施倾倒作业单位有合同约定,依合同规定实施倾倒作业单位也可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倾倒许可证。

第十二条 申请倾倒许可证应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后两个月内应予以答复。经审查批准的应签发倾倒许可证。

紧急许可证由国家海洋局签发或者经国家海洋局批准,由海区主管部门签发。特别许可证、普通许可证由海区主管部门签发。第十四条 紧急许可证为一次性使用许可证。特别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普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许可证有效期满仍需继续倾倒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到发证主管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倾倒许可证不得转让;倾倒许可证使用期满后十五日内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五条 申请倾倒许可证和更换倾倒许可证应缴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家物价局、国家海洋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检验工作由海区主管部门委托检验机构依照有关评价规范开展。

第十七条 一类废弃物禁止向海上倾倒。但在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获得紧急许可证,到指定的一类倾倒区倾倒。

第十八条 二类废弃物须申请获得特别许可证,到指定的二类倾倒区倾倒。

第十九条 三类废弃物须申请获得普通许可证,到指定的三类倾倒区倾倒。

第二十条 含有《条例》附件一、二所列物质的疏浚物的倾倒,按“疏浚物分类标准和评价程序”实施管理。第二十一条 向海洋处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须获得海区主管部门签发的特别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处置。

第二十二条 油污水和垃圾回收船对所回收的油污水、废弃物经处理后,需要向海洋倾倒的,应向海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倾倒许可证后,到指定区域倾倒。

第二十三条 向海洋倾倒军事废弃物的,应由军队有关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海区主管部门申请,按许可证的要求倾倒。

第二十四条 为开展科学研究,需向海洋投放物质的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向海区主管部门申请,并附报投放试验计划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海区主管部门核准签发相应类别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所有进行倾倒作业的船舶、飞机和其他载运工具应持有倾倒许可证(或许可证副本),未取得许可证的船舶、飞机和其他载运工具不得进行倾倒。

第二十六条 进行倾倒作业的船舶、飞机和其他载运工具在装载废弃物时,应通知发证主管部门核实。

利用船舶运载出港的,应在离港前通知就近港务监督核实。

凡在军港装运的,应通知军队有关部门核实。如发现实际装载与倾倒许可证注明内容不符,则不予放行,并及时通知发证主管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 进行倾倒作业的船舶、飞机和其他载运工具应将作业情况如实详细填写在倾倒情况记录表和航行日志上,并在返港后十五日内将记录表报发证机关。

第二十八条 “中国海监”船舶、飞机、车辆负责海上倾倒活动的监视检查和监督管理。必要时海洋监察人员也可登船或随倾废船舶或其他载运工具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倾倒作业的船舶(或其他载运工具)应为监察人员履行公务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对海洋倾倒区进行监测,如认定倾倒区不宜继续使用时,应予以封闭,并报国务院备案。

主管部门在封闭倾倒区之前两个月向倾倒单位发出通告,倾倒单位须从倾倒区封闭之日起终止在该倾倒区的倾倒。

第三十条 为紧急避险、救助人命而未能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倾倒的或未能按倾倒许可证要求倾倒的,倾倒单位应在倾倒后十日内向海区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倾倒时间和地点,倾倒物质特性和数量,倾倒时的海况和气象情况,倾倒的详细过程,倾倒后采取的措施及其他事项等。

航空器应在紧急放油后十日内向海区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航空器国籍、所有人、机号、放油时间、地点、数量、高度及具体放油原因等。

第三十一条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弃置的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载运工具,应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油舱(柜)的阀门和通气孔,防止溢油。弃置后其所有人应在十日内向海区主管部门和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并根据要求进行处置。

第三十二条 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前,应排出所有的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

第三十三条 需要设置海上焚烧设施,应事先向海区主管部门申请,申请时附报该设施详细技术资料,经海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立。设施建成后,须经海区主管部门检验核准。

实施焚烧作业的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向海区主管部门申请海上焚烧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海区主管部门可依照《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获得主管部门签发的倾倒许可证,擅自倾倒和未按批准的条件或区域进行倾倒的,按《条例》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处罚不服者,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从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六条 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公私财产损失的,肇事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赔偿责任包括:

1.受害方为清除、治理污染所支付的费用及对污染损害所采取的预防措施所支付的费用。

2.污染对公私财产造成的经济损失,对海水水质、生物资源等的损害。

3.为处理海洋倾废引起的污染损害事件所进行的调查费用。

第三十八条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请求海区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处理。对调解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还可以按仲裁程序解决。

第三十九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计算。

赔偿纠纷处理结束后,受害方不得就同一污染事件再次提出索赔要求。

第四十条 由于战争行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于第三者的过失,虽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但仍不能避免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可免除倾倒单位的赔偿责任。

由于第三者的责任造成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弃置的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载运工具,不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要求进行处置而造成污染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海区主管部门对免除责任的条件调查属实后,可做出免除赔偿责任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内海”系指领海基线内侧的全部海域(包括海湾、海峡、海港、河口湾);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被陆地包围或通过狭窄水道连接海洋的海域。

2.“疏浚物倾倒”系指任何通过或利用船舶或其他载运工具,有意地在海上以各种方式抛弃和处置疏浚物。“疏浚物”系指任何疏通、挖深港池、航道工程和建设、挖掘港口、码头、海底与岸边工程所产生的泥土、沙砾和其他物质。

3.“海上焚烧”系指以热摧毁方式在海上用焚烧设施有目的地焚烧有害废弃物的行为,但不包括船舶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在正常操作中所附带发生的此类行为。

4.“海上焚烧设施”系指为在海上焚烧目的作业的船舶、平台或人工构造物。

5.“废弃物和其他物质”系指为弃置的目的,向海上倾倒或拟向海上倾倒的任何形式和种类的物质与材料。

6.“迅速无害化”系指列入《条例》附件一的某些物质能通过海上物理、化学和生物过程转化为无害,并不会使可食用的海洋生物变味或危及人类健康和家畜家禽的正常生长。7.“痕量沾污”即《条例》附件一中的“微含量”,系指列入《条例》附件一的某些物质在海上倾倒不会产生有害影响,特别是不会对海洋生物或人类健康产生急性或慢性效应,不论这类毒性效应是否是由于这类物质在海洋生物尤其是可食用的海洋生物富集而引起的。

8.“显著量”即《条例》附件二中的“大量”。系指列入《条例》附件二的某些物质的海上倾倒,经生物测定证明对海洋生物有慢性毒性效应,则认为该物质的含量为显著量。

9.“特别管理措施”系指倾倒非“痕量沾污”,又不能“迅速无害化”的疏浚物时,须采取的一些行政或技术管理措施。通过这些措施降低疏浚物中所含附件一或附件二物质对环境的影响,使其不对人类健康和生物资源产生危害。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四篇: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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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国土资源部继续有效的308件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继续有效的308件规范性文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_〕40号)和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对单独发布或者牵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国土资源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数量共308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2_〕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2_〕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国土资规〔202_〕3号)六部门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2_〕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2_〕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2_〕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2_〕7号)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2_]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微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2_]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国土资规〔202_〕1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规〔202_〕11号)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2_]1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2_】1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2_]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2_]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国土资规〔202_〕16号)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2_〕17号)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土资规〔202_〕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2_〕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土资规〔202_〕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城镇化建设土地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2_〕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2_〕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2_〕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地质找矿运行机制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若干意见(国土资规〔202_〕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2_〕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意见不再作为颁发采矿许可证前置要件的通知(国土资规〔202_〕9号)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2_〕1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2_〕1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及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2_〕1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2_〕1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规〔202_〕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地质勘查成果通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规〔202_〕1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2_〕1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油气资源勘查开采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国土资规〔202_〕1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油气勘查实施方案及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大纲的通知(国土资规〔202_〕1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2_〕19号)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家林业局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2_〕2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2_〕2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41号)

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2_〕5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56号)

国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批权下放和后续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_〕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_〕12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_〕14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_〕1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2_〕52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2_〕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2_〕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2_〕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2_〕4号)

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2_〕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2_〕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地质公园建设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2_〕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稀土矿钨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2_〕9号)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2_〕1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规〔202_〕1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89号)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0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2_〕119号)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27号)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2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修订稿)》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 176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_〕11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_〕18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_〕28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_〕2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市县级地方财政开展低风险勘查有关事宜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2_〕64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2_〕6号)

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三峡后续工作阶段三峡库区土地资源管理意见(国土资发〔202_〕6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7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97号)国土资源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做好华侨农场土地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2_〕11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_〕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闲置土地处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和《闲置土地处置案卷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_〕16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_〕2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_〕3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_〕44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道路地类认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2_〕58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家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试行)》和《国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首批)》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6号)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0号)国土资源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地面沉降防治规划(202_-202_年)》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74号)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2_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2_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9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99号)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62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_〕14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煤矸石是否属于矿产资源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2_〕226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3号)

国土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30号)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6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国土资发〔202_〕6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0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2_〕11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69号)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2_〕17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意见(国土资发〔202_〕18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2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29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石油天然气探明可采储量动态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_〕3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_〕4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2_〕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行业服务与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2_〕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87号)关于加强公路和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8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9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1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37号)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5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土资发〔202_〕19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9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9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04号)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18号)国土资源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1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_﹞1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_〕2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成果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_〕4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_〕7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同意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刘家渠煤矿配发采矿许可证号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107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勘查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2_〕1275号)国土资源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做好涉密地质图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8号)

202_〕12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关于发布和实施《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56号)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油气等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0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36号)国土资源部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3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65号)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67号)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68号)国土资源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7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办理矿产资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8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97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科普基地推荐及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_〕2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地质公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_〕3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_〕5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_〕68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企业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2_〕311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农业科研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2_〕39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认定破坏性采矿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2_〕58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有关补偿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2_〕85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有关意见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2_〕1066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涉台土地问题投诉调处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3号)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51号)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73号)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8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3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7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92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2_〕202号)国土资源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2_〕203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2_〕20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4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8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8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全国采矿权统一配号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9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30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202_〕393号)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农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2_〕558号)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9号)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78号)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81号)关于调整钨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92号)关于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94号)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9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督察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44号)关于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90号)关于印发《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07号)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36号)关于报部审查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电子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80号)关于实行全国探矿权统一配号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9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326号)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采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_〕65号)关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职责的复函(国土资函〔202_〕431号)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2_〕60号)关于认定超越矿区范围采矿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2_〕23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2号)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87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88号)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14号)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33号)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66号)关于适应新形势切实搞好土地开发整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17号)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25号)关于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88号)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307号)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320号)关于印发《关于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_〕3号)关于加强国家矿山公园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_〕5号)关于海域概念法律含义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2_〕215号)对处理有关收回土地使用权问题意见的函(国土资厅函〔202_〕356号)关于矿泉水属性和适用法律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2_〕509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9号)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44号)国土资源部、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校校区(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53号)关于印发《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7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2_〕196号)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00号)关于印发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_〕57号)关于印发《国家矿山公园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_〕102号)关于对农民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2_〕58号)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3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69号)

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7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39号)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08号)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34号)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37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38号)关于申报国家矿山公园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56号)

关于股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土资厅函〔202_〕224号)

202_〕20 关于确认海涂、滩涂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2_〕281号)

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7号)关于印发《矿产督察工作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62号)

关于印发《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工作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99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36号)

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97号)国土资源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区(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324号)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330 号)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345号)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35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363号)关于深海及特殊海域免缴探矿权使用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2_〕87号)关于无人居住的岛屿土地所有权确定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2_〕1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2_〕228号)关于耕地开垦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2_〕244号)

关于地热、矿泉水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2_〕322号)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37号)

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414号)关于跨越或穿越铁路用地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2_〕84号)关于农民建房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2_〕165号)关于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2_〕181号)关于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2_〕328号)关于确认耕地主体部门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2_〕338号)

关于对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我省地热水矿泉水行政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意见的函(国土资厅函〔202_〕390号)关于带地入社土地确权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2_〕437号)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44号)关于在海域颁发采矿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92号)关于印发《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70号)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72号)关于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30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374号)

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_〕42号)

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_〕43号)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专用章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_〕127号)关于对原铁路用地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批复(国土资函〔202_〕441号)对有关土地权属确认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2_〕25号)

对《关于〈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占用耕地的单位是否包括个人的紧急请示》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2_〕165号)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号)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1号)关于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20号)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201号)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309号)关于加强管理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决定(国土资发〔202_〕338号)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_〕54号)关于国家紧缺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_〕76号)关于申报国家地质公园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_〕77号)关于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2_〕47号)关于城市国有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2_〕260号)

关于转发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文件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5号)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

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87号)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22号)关于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97号)关于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05号)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

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关于密切配合推进勘界工作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35号)

关于转发国务院对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批复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84号)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解释重要矿产资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32号)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33号)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土资厅发〔1999〕97号)

关于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217号)

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1999〕112号)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问题的批复(国土批〔1997〕12号)对浙江省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问题的批复(国土批〔1997〕78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房占地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批复(国土批〔1997〕126号)对山东省土地管理局有关黄河滩地权属问题的复函(〔1997〕国土函字第55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地发〔1996〕177号)关于新发现矿种履行申报手续的通知(地发〔1996〕232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地发〔1996〕277号)对陕西省土地管理局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国土批〔1996〕72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山东省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问题的函的答复(〔1996〕国土函字第88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区块划分及编号办法》的通知(地发〔1995〕125号)关于征收煤泥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地函〔1995〕24号)

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国家土地管理局对鲁土籍函字(95)第17号文的复函(〔1995〕国土函字第74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山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第五十六条适用范围的请示的复函(〔1995〕国土函字第75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辽宁省土地管理局关于确认土地权属政策有关条款的请示的批复(国土批〔1995〕51号)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浙江省土地管理局有关确权问题请示的批复(国土批〔1995〕61号)地质矿产部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管理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地发〔1994〕99号)关于开采水体下矿产资源含义的复函(地函〔1994〕281号)国家土地管理局 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国土〔籍〕字第1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5篇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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