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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选5篇)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16-1053324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28 17:23:3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增发财政债券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决策,根据国债专项资金支持技术改造的任务及要求,使国债专项资金切实发挥引导支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是指:用国家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由国家组织安排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债券资金和中央财政转贷地方财政的债券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贷款是指:用国家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由国家组织安排的技术改造人民币贷款。

二、国债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和方式

第五条 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体现支持“质量、品种、效益”和替代进口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使其尽快取得标志性成效。

第六条 凡承担国家重点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企业,均可享受国债专项资金的支持。国家重点技术改造贷款,原则上由国家主要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承贷。

第七条 用国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采取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实施。

三、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标准及补助资金的下达

第八条 项目投资补助主要支持512户重点企业、120户试点企业集团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企业社会效益好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并适当向东北和中西部地区的企业倾斜。

第九条 具体项目投资的补助金额,按该项目贷款总额两年应支付的贷款利息金额计算。对东北和中西部地区的上述企业视项目情况可适当增加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三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

第十条 根据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和银行对项目的承贷金额,一次核定补助金额,分两年注入。

第十一条 列入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其他企业,享受贷款贴息支持。贴息资金按照银行对项目承诺的贷款金额和现行贷款利率,按照一定的贴息年限,实行全额贴息,一次核定。项目贴息年限,原则上为一年。对东北和中西部地区给予适当倾斜,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 投资补助金和贴息金额的下达,原则上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实际落实到项目承担企业的贷款金额、具体贴息年限,按年度拨付。

第十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及有关银行联合下达《国债专项资金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和资金计划》,地方企业的项目需经地方财政部门承诺后下达,明确补助和贴息资金。补助和贴息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承担项目的企业。

地方企业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中央企业,由财政部拨付。

四、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必须在基本结算开户银行设立“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并将国债专项资金存入该银行专户,由银行对国债专项资金实行监督管理,专款专用。国债专项资金由银行按规定用途从该帐户内划收或及时将该企业承担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和项目贷款利息划拨到承贷银行。凡不符合资金规定用途的,银行不得划拨支付。项目贷款利息尚未付清之前,企业不得将贴息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项目投资补助金计入企业资本公积金,贴息资金冲减企业财务费用。

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和有关银行,要定期对国债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每年年底要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财政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设立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室,专门负责组织对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

五、奖罚

第十九条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或项目实施问题严重的,除将截留的国债专项资金全额收缴中央财政外,立即停止对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拨付,并进行全面核查,直至纠正。与此同时,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篇: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经贸投资[1999]10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过程,包括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工程实施进度及质量、项目投产达标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地方经贸委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行使有关管理职能。

第五条 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举报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六条 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坚持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承担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与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无关的投资活动。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七条 对资金到位、使用实行监督的重点是:企业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和财政补助及贴息资金到位情况;投资概算调整、项目财务收支及财务管理情况;项目资本金及自筹资金来源、银行贷款本息按期归还情况。

第八条 对工程质量及设备选用情况实行监督的重点是:项目承担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要求,对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情况;土建工程和设备质量情况;在性能价格比满足项目需要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国产设备情况。

第九条 对项目责任制实行监督的重点是:项目承担企业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工程建设内容、进度及落后生产能力淘汰情况;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地方经贸委落实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负责制情况。

第十条 对项目投资的经济、社会效益和标志性目标实行监督的重点是:项目按工期投产达标、验收及投入产出情况。

第三章 监督机构、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 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设置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室。各地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相应的督查机构或指定专管人员。

第十二条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委派项目督查员;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地方经贸委按照监督管理内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项目跟踪制度和监督体系;受理与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举报;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向国家经贸委及有关部门报告;监督整改措施的实施以及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室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并实行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进展情况季调度制度。地方经贸委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按季度向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室报告本地区或本行业企业项目的进展情况,企业按季度向当地省级经贸委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第十四条 建立现场检查制度。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室视项目进展情况,组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地方经贸委,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承担企业联合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督查和整改报告。督查报告报国家经贸委主管领导审定后,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重大问题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五条 建立受理举报制度。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室鼓励社会监督,接到单位和个人举报后,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对在项目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除按《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外,必要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篇: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格式

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书

一、项目承担企业的基本情况

项目承担企业建厂时间、地点、归口行业,改造前后企业规模、生产装备水平、近年生产经营情况等。

二、改造项目的依据

说明本次技术改造依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设计部门,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日期。

三、改造项目的主要内容

本次技术改造项目的改造目标及主要改造内容,实施过程中有变更的,要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和批准机关。

四、改造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说明本次技术改造批准的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计划安排情况,至报告期止设备、土建、公用设施、安装工程完成情况及单项验收情况,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情况,技术文件归档情况,财务决算情况,实际财务支出及用项,投资节约或超支情况及原因分析。

五、生产组织、准备情况

说明改造完成后投入生产前的各项生产技术准备工作,试生产情况及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及产品质量等采取的技术、组织措施。

六、技术经济效益情况

说明产品升级换代及新产品开发情况,改造前后产品新增生产能力或企业生产纲领的变化情况,产品质量、技术水平变化情况,新工

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情况,改造前后的企业经济效益,改造后的环境、社会效益。

七、技术改造的经验和存在问题

八、总结评价

是否达到项目标志性目的等总体情况概述。

附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批复文件;

2、环境评估报告,及环保部门单项验收合格文件;

3、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单项验收合格文件;

4、设备中标通知书;

5、投资与资金计划;

6、独立的注册会计事务所所做的投资决算审计报告;

7、有淘汰落后能力要求项目的淘汰证明;

8、其他文件。

第四篇: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经贸投资[202_]341号

苏财企[202_]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技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有效地发挥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省级财政设立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目的,是进一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和支持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围绕品种、质量、效益进行技术改造,促进产业升级,优化产业布局,发展循环经济,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江苏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安排的挖潜改造资金中用于支持重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技术改造过程中购买技术设备的技资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第三条 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一)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编制下达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行业发展规划,适时组织专家对《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导向目录》进行评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市县经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初步评审、申报,并对列入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办理本地区资金拨付手续,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三)省经贸委与省财政厅共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估。

第二章 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产业政策导向原则。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导向目录》,并经有权经贸部门按规定核准、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择优扶强原则,集中支持能够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创新能力、推进产业集聚和加快企业信息化改造等专题的项目;重点支持省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省级以上名牌和驰名商标的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优先支持列入国家或省重点技术改造计划和省财政厅财源建设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 坚持向苏北倾斜原则。对苏北地区的重点项目和苏南、苏中向苏北转移的重点项目给予支持。

第六条坚持科学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三章 资金使用的范围、种类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 申请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必须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

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参见第四条、第五条内护专仕。

第八条

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分为技术设备购置补助和达产达效项目奖励,申请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其技术设备投资必须达到800万元以上。

(一)技术设备购置补助是指在项目竣工投产或主体设备到位后,按实际到位的技术设备购置额的一定比例拨付补助资金。每个项目省补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

(二)达产达效项目奖励是指根据项目竣工后达产达效的程度给予的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对同一项目当年省财政资金不重复安排。

第九条为加大技术改造技入力度,促进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相关扶持政策,有条件的地区视自身财力自主决定对获得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进行配套补助。

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苏北及苏中财政转移支付县的补助总额应占当年总量的40%以上。

第四章 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条 申请技术设备购置补助的项目,必须经有权经贸部门核准、备案,并能在合理工期内竣工投产或主体工程竣工。

申请达产达效奖励的项目必须在项目竣工技产后经效益跟踪考核1个财政以上,按设计标准达产达效。

第十一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企业隶属关系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市县企业的项目,由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经贸委和财政局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联合审核后,向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申报。省属企业的项目,经其主管部门(或省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后直接向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申报。

项目承担单位需填报“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

(见附件1),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并根据申报的不同种类附报相应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技术设备购置补助的项目。申请企业需附报经各市经贸委、财政局盖章确认的技术设备清单(见附件2)、实施进度情况说明材料以及符合规范要求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3)。

(二)申请奖励的项目。申请企业需附报有省或市经贸委、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项目竣工验收材料,项目竣工投产后次年效益跟踪情况以及跟踪年份经有资格单位审计的年终企业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市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需要时可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核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与实地核查情况,省经贸委与省财政厅按照当年的资金规模与申报项目情况,经综合平衡后,联合下达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各市经贸委(局)与财政局按照项目进度共同审核后,由各市财政局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收到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作“专项应付

款”处理,项目竣工结算后,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已列入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计划技术设备购置补助的项目,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辖市经贸委、财政局报告本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到位及项目进展情况,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当年;已列入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计划的奖励项目,当年的12月31日前向省辖市经贸委、财政局报告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到位及达产达效情况。省辖市经贸委会同财政局在每年1月底前将汇总情况及附件4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汇总情况应包括资金的拨付、使用、项目进度、效益等情况和分析。

第十六条

建立检查制度。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负责对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列入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须逐级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同意。对因故变更或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逐级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核批,剩余资金如数返回上缴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凡获得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的技术设备必须是项目承担单位的自用技术设备,未经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批准,不得转让或挪作他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对弄

虚作假,未经批准擅自转移技术设备,截留、挪用、提取管理费等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追回专项资金的处理。凡违反国家财经法律、财务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苏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篇: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自查报告

技 改 专 项 资 金 自 查 报 告

二0一一年四月

********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技改专项资金自查报告

***工信局:

为加强技改专项资金监督,促进专项资金规范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贵州省经信委《黔经信法规[202_]6号》通知的要求,我公司于202_年3月对202_年州财政局拨付技改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的前期工作情况

公司于202_年专程邀请贵州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专家对本项目进行论证,并经过现场考察,结合产品(磷渣砌块)及原材料(磷渣)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数据分析后,确认本项目具有资源综合利用、保护耕地、保护环境等诸多优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循环经济发展战略思路,是国家大力推广发展的项目。

本项目于202_年5月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过相关职能部门的现场实地考察、审核评估,于202_年5月获得项目备案书、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等相关文件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二、项目管理情况

公司在项目申报之初就针对本项目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并派

专人负责本项目的资料汇集、报送,专人负责项目的基建工程,并与项目相关负责人签订责任书。

公司通过在网络了解,并经过多次实地考察,最后确定与西安东方福星机械有限公司于202_年2月28日签订设备采购合同。我公司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备安装、调试监督,确保设备安装、调试有效进行。

三、项目的实施情况

本项目自202_年2月核准备案以来,按时按质进行开工建设,严格按照设计院、设备厂家提供的图纸及土建工程图施工,未作任何变更。

四、资金到位、管理和使用情况

公司自筹资金、政府扶持80万元技改专项资金已全部到位;公司与瓮安县农场信用合作联社花竹联社正在就流动资金贷款事宜进行协商。

在资金的管理上,公司建立健全财务机构,配备财务会计人员,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建立项目专户。严格按照国家项目资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使用专项资金,不截留和挪用,不擅自撤消和改变项目,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五、项目实施效果

项目总投资2928.79万元。其中:建设投资2828.79万元,占项目总投资96.58%。项目铺底流动资金估算为100.0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3.42%。项目实施投产后,正常年销售收入为

202_.00万元,年利润为571万元,年缴纳税金为400万元。目前项目运行良好,产品供不应求。

本项目具有资源综合利用、保护耕地、保护环境等诸多优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循环经济发展战略思路,是国家大力推广发展的项目。确定的产品销售市场范围、辐射半径合理,市场容量大,交通运输条件便利。项目实施投产后,不仅能缓解该地区新型墙体材料市场的供需矛盾,而且为贵州省和瓮安县的墙体材料革新将起到示范作用,同时,吸纳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厂工作,对当地村民脱贫致富,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项目实行机械全自动化,从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及墙体材料改革的需要出发,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也是国民经济的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经济效益、对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是机械全自动化,产品质量规格完全达到统一标准。

*****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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