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家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
【法规分类号】2***
【标题】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财政部
【颁布日期】1998.04.10
【实施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固定资产金管理
【文号】财工字(1998)73号
【题注】
【正文】
国家物资储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储备物资管理局,国家物资储备局天津、上海、浙江、深圳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国家物资储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家储备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对物资储备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物资储备系统的实际,我部研究制定了《国家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国家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
附件:国家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物资储备资金(以下简称:储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家物资储备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对储备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物资储备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储备资金是专项用于国家物资储备,以实物形态和货币形态表现的中央财政资金。委托国家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代为管理。
第三条储备资金管理的原则是:
(一)集中控制、分级管理和核算的原则。国家局负责储备资金的集中控制与整体管理和核算,下达储备资金运用计划。各储备物资管理局(办事处)、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储备单位)负责执行国家局下达的储备资金运用计划,具体管理和核算储备资金。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未经财政部批准,储备资金不准挪作他用。
(三)收支统一核算的原则。储备资金的收支统一以储备基金的变动进行反映和核算。储备基金是指资产减负债后的净资产。
(四)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储备资金在运动过程中,其帐务处理以资金的实际收、付来确定本期的收益和费用。
第四条储备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执行上级下达的物资购销计划,合理安排资金,认真执行购销结算制度,确保储备资金安全,真实核算和反映资金状况,提高使用效益,努力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储备资金管理范围包括:储备物资的变动及相应货币状况,即物资的预购、收储、保管、转移、轮换、开发、借出、收回、销售等和资金的拨出、支付、预付、预收、上缴、收缴、划转、划收及银行存款等。
第六条储备资金管理是国家物资储备事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储备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机构,配备合格财务人员,切实做好管理和核算工作。
储备资金管理应接受财政部和国家局的领导,接受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物资收储
第七条收储国内物资,其结算方式有两种:一是收储单位结算方式,即收储单位根据国家局下达的收储指令和订货合同与供货方办理结算;二是国家局结算方式,即国家局按照收储计划和订货合同与供货方办理结算,然后将支付货款金额划转给收储单位。
第八条收储进口物资,由国家局按照收储计划与进出口公司签订合同并办理结算,然后将物资价款与税费全部划转给收储单位。
第九条港口、口岸办事处负责进口物资的转运,其所需周转金,逐级向国家局申请。港口、口岸办事处凭有效原始票据及时向收储单位收回进口物资转运至收储单位所垫付的港口费用、运杂费以及按规定标准收取的转运费。收回的周转金应及时上缴国家局。
第十条收储单位根据收储任务,逐级向国家局申请接收物资资金,并按国家局规定的标准列支接收物资费用,收储物资支付的价款和费用构成物资进价。
第三章物资管理
第十一条物资转移。物资转移分帐务转移和实物转移。帐务转移包括类别转移与单位转移。类别转移是专案物资与储备物资之间帐务的转移。单位转移是储备单位之间帐务的转移。实物转移是储备单位之间物资的转移。物资转移过程中,转出单位其物资帐面价格不变。储备单位按照国家局物资转移计划办理物资转移手续。转出、转入单位发生的实物转移费用(实际发生额或核定标准额)要摊入转入单位的物资价格。
第十二条物资轮换。物资轮换不进行货款结算,采取轮出轮入的办法。异地轮出、轮入要办理物资转移手续。轮出轮入发生的费用,记入轮入单位的轮入物资价格或执行核定标准在储备资金中列支。具体列支渠道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物资借出。物资借出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借出单位要负责收回借出物资,原则上物回原处,如要异地归还或异物归还,须报经国家局批准,并办理物资转移和其它有关手续。物资借出与收回,其帐面价值不变。实现的增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物资保管、保养。库存物资按照物资管理制度规定进行保管保养。需要特殊维护,支出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物资,报国家局专项审批后,列入物资进价。物资检验化验费,由检验化验单位报国家局专项审批后,在储备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物资处理。物资因质量发生变化、等级提高或工艺改变等原因,经国家局核实,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降价处理或报废销毁。报废物资要按帐面值核销。物资的销毁费用,按经财政部核准的数额列支。
第四章物资销售
第十六条物资销售方法有两种:一是国家局直接销售,二是委托所属单位代为销售。国家局直接销售。国家局与用户签订物资供货合同,并预收货款开具收款通知。出库单位根据国家局的物资供货合同和收款通知发货,并根据实际物资出库数量计算出实际销售金额向用户进行多退少补货款的结算,然后填制物资出库核算单。国家局依据物资出库核算单向用户开具物资销售增值税发票。
委托所属储备单位销售。国家局下达销售计划,委托储备单位与用户签订销售合同,并收款发货,然后将货款连同物资出库核算单上交国家局。国家局据以补开物资供货合同和收款通知,并开具物资销售增值税发票。
第十七条储备单位销售物资,必须坚持先收款后发货的原则。物资售出后,储备单位按实际销售价与帐面价进行盈亏核算。
第十八条储备物资税赋,执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储备物资增值税由国家局集中缴纳,实行先征收后返还的办法,储备单位收储物资发生的进项税票以及运杂费汇总表,要及时逐级上交国家局用于抵扣销项税。
第十九条储备单位(不含下属单位)的备用金限额,按其下属单位数核定,主要用于
物资销售货款的多退与收储物资需支付的有关费用,不足部分向国家局申请,结余部分上缴国家局。
第二十条国家局依据有关部委文件规定,按本期物资销售货款提取3.5%管理费,专项用于物资储备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国家局对该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经财政部批准,方可使用,并在年终决算报表中单独向财政部报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专项更改工程的进展情况。
第五章资金损溢
第二十一条储备资金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经财政部或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的银行开设计息帐户,产生的存款利息,增加储备资金。
第二十二条经财政部批准的银行贷款的应付利息,除特殊情况外列入储备资金核销。第二十三条储备单位形成的呆帐、坏帐,经国家局审核并报财政部批准后,可作核销储备资金处理。
第二十四条收储物资要严格执行物资管理制度,严把数量、质量关,对数量、质量有问题的物资,要及时办理索赔。获赔款可按一定比例弥补索赔费用。具体比例另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物资在收储、保管、销售过程中产生的物资溢余和资金溢余,转增储备资金。
第二十六条物资在收储、保管、销售过程中产生的物资短少和资金亏损,应按合理损耗、意外事故和责任事故分别处理。合理损耗按物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意外事故发生的损失,逐级上报国家局审核,经财政部批准后核减储备资金。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要认真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责任事故具体处理权限规定如下:
1.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含2000元),由基层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储备物资管理局(办事处)〔以下简称管理局(办事处)〕审批。
2.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含10000元),由基层处提出处理意见,报管理局(办事处)审核后,由国家局审批,同时报财政部备案。
3.损失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基层处与管理局(办事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局审核后,由财政部审批。
4.危险品物资损失处理权限,按物资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七条储备单位要按季、按年逐级向国家局报送储备资金财务报告,国家局按季、按年向财政部报送储备资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物资情况表、基金分析表、损益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总结国家局或储备单位在本期内储备资金的活动情况以及表与表之间相关数字关系。
第二十八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物资损溢,资金盈亏以及产生的原因。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收储物资资金利用率、收回资金上缴率、借出物资回收率等。
第七章责任和纪律
第二十九条储备资金是国家物资储备事业的根本,管好用好储备资金,是国家物资储备系统的工作责任和任务,储备单位要加强领导,强化管理;业务、财务部门要协同配合,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资金核算,及时无误地反映储备资金管理和运用情况。
第三十条储备资金必须专项使用,未经财政部与国家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和挪作他用,必须遵守如下纪律,违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1.不准用储备资金对外投资、担保或抵押。
2.不准用储备资金搞经营或作注册资金开办企业。
3.不准用储备资金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自营贷款。
4.不准用储备资金弥补经费不足。
5.不准用储备资金搞基本建设投资。
6.不准外借储备资金银行帐户或用于本单位其他业务的结算。
7.不准截留或私分储备资金及物资资金溢余。
8.不准超过规定标准列支费用和核销资金。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储备单位要强化借出物资的管理和核算。除在储备资金内进行核算外,应另设辅助帐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三十二条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收储的专项储备物资,其资金的管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储备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1990年1月国家局颁发的《储备物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本制度颁发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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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防汛抗旱物资、器材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防洪法》,结合我镇防汛物资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防汛物资包括铁丝、救生衣、麻料、袋类等耗材;也包括抢险灯具、锹、镐、钳等小型工器具。
二、计划管理
第三条
防汛物资管理要做到专人专管,负责。
第四条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要求是做到物资定额储备,保证物资安全、完整,保证及时调用。
第五条 防汛抗旱领导小组对防汛储备物资的管理的责是:
1、编制每年防汛抢险物资储备控制计划。
2、定期检查各代储村防汛储备物资的保管养护情况。
3、负责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报告防汛储备物资的储备和调用情况。
4、负责防汛储备物资的调用管理。第六条 防汛物资代储村的管理职责:
1、做好防汛储备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镇防洪抗旱指挥办公室报送防汛物资储备管理情况。
2、每年汛前,按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求,认真做好储备物资发放的各项准备工作。
3、每年汛后,动用了防汛储备物资的,代储村要及时清点,并向镇防汛抗旱指挥室报告防汛物资动用和库存情况并补齐、充实。
第七条 镇防汛储备物资属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批准,任何村和个人不得动用。
三、储备管理
第八条 防汛抗旱物资是各村抗洪抢险的重要物资。各村主管干部要切实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管理,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人员落实,并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和管理人员责任制。各村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物资管理人员责任制度,明确各自的责任。
第九条 铅丝、编织袋等物料的储存要做到安全可靠、存取方便、摆放整齐、干燥通风等,保证物料的安全和供应。
第十条 防汛物料不准外借,不准挪用,特殊情况需调用时,由镇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批准。
四、防汛物资的使用
第十一条 防汛抢险物资使用根据凭防汛抢险实际需要的数量办理“领料单”,经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批准后领取防汛抢险物资。物资管理人员认真填写“入库单”和“出库单”制度。第十二条 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在其管理范围内调用所需的物资、设备,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XXX镇人民政府 XXX防洪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篇: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村防汛抗旱物资管理实用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防洪法》,结合我村防汛物资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防汛物资包括编制袋、木桩、块石、枝草、抢险灯具、锹、镐、钳等小型工器具。
二、计划管理
第三条 防汛物资的管理使用要遵循“总量控制、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严格标准”的原则,保证防汛和各项工作的正常的需要。
第四条 防汛物资管理要做到专人专管,分级负责。第五条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要求是做到物资定额储备,保证物资安全、完整,保证及时调用。
第六条 防汛抗旱小组对防汛储备物资的管理职责是:
1、编制每年防汛抢险物资储备控制计划。
2、定期检查各代储单位防汛储备物资的保管养护情况。
3、负责向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报告防汛储备物资的储备和调用情况。
4、负责防汛储备物资的调用管理。
一、总则 第七条 防汛物资代储单位的管理职责:
1、做好防汛储备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镇防洪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防汛物资储备管理情况。
2、每年汛前,按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认真做好储备物资发放的各项准备工作。
3、每年汛后,动用了防汛储备物资的,代储单位要及时清点,并向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防汛物资动用和库存情况并补齐、充实。
第八条 防汛储备物资属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九条 防汛抗旱物料运达指定地点后,组织实施单位须进行验收,主要对型号、规格、数量等进行验收,验收后要出具验收人员签署的验收报告。
第十条 防汛物资通过验收后,按验收小组最后确认的数量,办理入库手续,以此登记明细账和保管台账。
三、储备管理
第十一条 防汛抗旱物资是各单位抗洪抢险与防洪工程建设的重要物资。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管理,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人员落实,并实行村干部负责制和管理人员责任制。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物资管理人员责任制度,明确各自的责任。第十二条 编织袋、木桩等物料的储存要做到安全可靠、存取方便、摆放整齐、干燥通风等,保证物料的安全和供应。
第十三条 防汛物料不准外借,不准挪用,特殊情况需调用时,有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
第十四条 物料管理单位每季度要对储备物料的收、支、存数量进行核实,每年进行一次清查。做到账账相符、帐物相符、帐表相符,如存在问题及时查明,分清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的权限进行妥善处理。
四、防汛物资的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防汛抢险物资,必须按照防汛抢险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办理手续,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紧急抢险时可以边使用边申报。
第十六条 防汛抢险物资使用根据凭防汛抢险实际需要的数量办理“领料单”,经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批准后领取防汛抢险物资。物资管理人员认真填写“入库单”和“出库单”制度。
第十七条 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在其管理范围内调用所需的物资、设备,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八条 异地抢险需动用防汛物资时,受援地提出申请,经镇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同意后,统一调拨。
第四篇:××××××防洪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防洪抢险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总则
1.1根据××局《202_年防洪命令》、物资处《关于做好物资系统防洪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和《××××202_年防洪工作安排》,结合我单位防洪物资储备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防洪物资包括:圆头铁锹、方头铁锹、编织袋、铁线、防雨布、砂等。采购管理
2.1防洪抢险物资储备坚持归口管理、主渠道供应,严把采购质量关,加强验收、入库管理,确保防洪物资质量良好。
2.2防洪抢险物资原则上由局物资供应总段统一供给,但在抢险过程中如遇特殊防洪抢险物资需求时可直接就近选择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企业直接采购和调供,待险情结束后向相关部门反映汇报。
2.3防洪物资的储备定额要严格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定额标准保量、按期进行采购,不得随意进行调整,如确实需要调整定额数量,必须报上级部门进行批准。储备管理
3.1 防洪物资要做到专人专库管理,分级负责。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人员落实,并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和管理人员责任制。
3.2 防洪物资储备场所、库房等设施,要达到局标准化仓库管理的要求,库内标识统一醒目、布局合理、通道畅通,便于进出库搬运。
3.3 防洪物资的储存要做到安全可靠、存取方便、摆放整齐、干燥通风等,保证防洪物资的安全。
3.4 防洪物资仓库管理人员要掌握各种防洪物资储备保管保养知识,了解物资特性,加强日常保养,保证防洪物资始终处在随时可调出使用的状态。
3.5 防洪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段防洪办公室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动用,特殊情况需调用时,必须申报防洪办公室批准。
3.6 防洪物资仓库管理员要对防洪材料、机具的收、发要及时详细登记,每周要对防洪物资储备数量、状态进行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进行妥善处理。
3.7 每年汛后,管库员要及时回收可再利用的防洪物资、工具,避免浪费。对不可利的防洪物资,管库员及时清点,并向段防洪办公室报告防洪物资动用和库存情况,并及时申请补充。防洪物资的使用
4.1 使用防洪抢险物资,必须在《防洪抢险物资供应应急预案》启动后,经段防洪办公室批准,按照防洪抢险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进行使用,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使用,紧急抢险时可以边使用边申报。
4.2 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段防洪办公室有权在其管理范围内调用所需的物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充。
4.3 外单位抢险需动用我段防洪物资储备时,受援单位需向段防洪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段防洪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办理手续,进行调拨。监督与考核
5.1 段防洪办公室负责对防洪物资储备的监督与检查。
5.2 防洪物资供应应急小组负责每周对防洪物资采购、保管保养日常工作进行检查。
5.3 防洪物资在采购环节出现质量不符、数量短缺、型号不符等问题,由采购人员负责;防洪物资在储存期间发生非正常性损失,由保管人员负责;出库后没有按规定用途使用,发生损失的由使用人员负责。
5.4 防洪物资在以上环节出现漏洞,影响抢险正常处置的,按有关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甘肃窑街油页岩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为充分利用应急物资资源,规范救援应急物资管理和使用,保证应急物资的及时调配,为突发事件和事故抢险提供物资储备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一、应急物资仓库设立和责任单位
(一)应急物资仓库的建立
1、应急仓库1个。
(二)应急物资仓库责任单位
1、应急仓库,由经营管理部负责管理、维护、保养;
二、应急物资的管理
(一)应急物资的采购
公司应急物资的采购,由安全管理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购买应急物资采购计划,并报请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经营管理部审查批准后,由公司进行招投标统一采购。由安全管理部负责领取后,在应急物资储备仓库妥善保存。安全管理部要建立相关物资台账,对应急物资坚持每月检查一次,并及时补充和更新。
(二)应急物资的配备
公司应急物资储备根据公司受灾害威胁情况,实际能力合理配置,所配置物资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各应急物资储
备责任单位的主管是物资储备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确保物资储备种类、数量与公司的发展相适应,能够满足灾变时应急抢险救灾时的需求。
(三)应急物资的保管
应急物资的保管由经营管理部明确具体管理人员,应急物资做到分类存放,挂牌管理,建立台帐,动态更新。
(四)应急物资的保养和维护
应急物资至少每半年保养、维护一次,并做好登记,发现应急物资损坏、破损以及功能达不到要求的,要及时进行更换,确保应急物资种类、数量满足应急救灾的需要。
(五)应急物资的调拨和使用
应急物资应安全管理部统一调配使用,其他任何部室(车间)或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挪用,应急物资调拨和使用权限与程序如下:
1、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和使用权限:
当有以下情况发生时,可以对应急物资进行调配和使用:
(1)公司发生突发事故或灾害,需要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调拨和使用应急物资进行抢险救灾时。
(2)接到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部门,需要调拨应急物资抢险救灾时。(3)公司应急救援管理机构认为需要调配和使用应急救援物资时。
1、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和使用程序:
应急救援管理机构下达调拨和使用应急物资命令→安全生产调度中心→应急物资储备单位负责人→应急物资库管员→出库
应急物资出库后,10天内应补齐物资储备库内的应急物资。
(六)应急物资的更新和补充
应急物资因损坏、过期等原因,管理人员应提出补充意见,报相关部门及时更新、补充。
(七)应急物资的组织领导和奖惩
在公司应急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定期组织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和意见,向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汇报,做好协调工作,尽快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