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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研究课题(合集五篇)
编辑:琴心剑胆 识别码:16-1043931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21 12:00:08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研究课题

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研究课题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开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工作,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立法、实践、专家相结合的研究工作制度,拓展立法工作渠道,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研究课题项目分为指定项目和招标项目。

指定项目是指关于检索报告制度的完善、专利收费的优化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工作密切相关、实践中主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操作的研究课题项目。此类项目指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审查部门作为课题承担单位,并吸收其他相关审查部门人员参加。课题承担单位还应当吸收至少一名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企业等实务领域的成员参加。

招标项目是指关于强制许可制度的完善、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和报酬制度的完善等不直接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工作的研究课题项目。国家知识产权局面向社会各界公布《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研究课题招标项目指南》,公开进行招标。

第三条指定项目和招标项目的课题组,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课题组成员不少于三人(指定项目的课题组还必须按 1

照要求吸收相关审查部门或者实务机构人员参加);

(二)主持人的职务为副处级以上或者职称为副教授以上,或者具有同等业务水平;

(三)主持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报;

(四)同意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申报招标项目的,项目支持人应当填写《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研究课题招标项目申报书》,经其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对申报招标项目的申请,择优批准立项。

指定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指定项目主持人,由项目主持人填写《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研究课题指定项目申报书》,经其所在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

第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批准立项的标准如下:

(一)按照要求填写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研究课题招标项目申报书》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研究课题指定项目申报书》;

(二)课题组成人员的整体力量较强,具有完成该课题的能力;

(三)申报人对研究课题项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对研究现状比较了解;

(四)研究课题项目研究方向正确,构思合理具有可行性,或者具有新颖的研究视角及科学的研究方向。

课题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与项目主持人签订《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研究课题项目合同书》,并下达《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研究课题项目任务书》。

第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研究课题项目的研究工作,并对研究课题项目进行中期检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与各课题组的联系,并积极参加、指导、协调课题组的研究工作。

中期检查可以是参加研究课题项目论证会等,也可以是听取课题项目组主要成员的汇报。

第八条中期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主持人及成员是否按要求和进度开展研究工作;

(二)项目主持人是否对该项目承担起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课题项目经费是否用于研究,开支是否合理;

(四)课题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研究工作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可以要求其作出说明,无正当理由的,条法司可以作出终止《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研究课题项目合同书》的决定:

(一)对课题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时,仍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项目主持人因条件和能力等因素不能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

(三)课题项目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主持人或研究课题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课题项目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研究课题项目合同书》终止后,由该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并退还项目经费。

第十条每个研究课题项目组应当于202_年9月底之前完成研究报告,并一式五份和电子文本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研究报告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同意不得公开发表。

研究课题项目的研究报告以通过验收为结项。

第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组织专家对研究报告进行验收,验收标准如下:

(一)理论基础扎实,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二)具有调研的第一手材料,对国内外有关情况进行了全面、准确、深入分析;

(三)对存在的有关问题及其原因分析深入;

(四)对解决有关问题的措施、方案或者完善、改进建议论证充分;

(五)研究报告不少于3万字,并附约1000字的内容提要,及国外有借鉴意义的材料翻译。

第十二条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研究报告,研究项目课题组

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修改。对修改后的研究报告验收仍不合格的,不再支付后期的经费。

第十三条每个研究课题项目的资助经费为3万元至4万元不等。研究课题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超支不补。

批准立项即拨付资助经费的60%,中期检查合格并通过验收的,再拨付40%。

第十四条研究课题项目资助经费由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研究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国内调研差旅费、计算机消耗材料和上网费、小型会议费或参加相关的学术会议的费用、鉴定费、项目管理费。

第二篇: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 将会强化保密原则

作者:舒晶晶出处:中国广播网日期:202_年2月11日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1时28分报道,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3日)上午召开了发布会,介绍《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的有关情况。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将从今年2月1日起施行。

今天的发布会,邀请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的负责人,对修改之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了解读,专利法实施细则是跟专利法相配套的。为了保证修改后的专利法能够顺利的实施,就需要对实施细则进行相应的修改。修改后的细则新增了9条规定,删除了5条规定,并且对其中的47条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

这次对实施细则是一次全面的修改,主要涉及的内容包括向外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修改后专利法规定,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关于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范围如何界定的问题,原来版本的界定是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是实用新型,修改后的版本界定为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另外还对保密审查程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确保申请人能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拿到保密审查的结果,从而及时向外申请专利。

另外,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还对遗传资源信息披露制度、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强制许可制度,还有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专利申请审查程序的规定方面进行了修改,其中在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处罚当中,对假冒专利的行为做出了新的定义,另外规定,如果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但是能够证明自己产品来源是合法的,会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会免除罚款的处罚,为了鼓励创新,还有三方面的措施提出来,一个是减少有关收费的项目,其中四个项目收费减免了;放宽当事人享有优先权的限制;最后一条,改进了职务发明奖励的报酬制度。(编辑:岳明泽)

第三篇: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相关问题阐述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旨在提升国家创新能力

【核心提示】专利法修改涉及丰富的内容,为此需要首先掌握修改的基本定位和思路,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具体制度的完善对策。

专利法是一个国家专利制度运行的基本保障。而专利制度是以发明创造充分公开为代价,换取国家赋予专利权人对专利的独占性权利,以鼓励和促进发明创造及其传播的法律制度。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专利法在1984年颁布后,历经1992年、202_年和202_年三次修改。目前,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已提上日程,被列入国务院202_年立法工作计划。经过多次调研,202_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与著作权法、商标法正在进行的第三次修改“遥相呼应”,形成我国近年知识产权专门立法的热潮。

促进创新能力提高是专利法修改的基本出发点

专利法修改涉及丰富的内容,为此需要首先掌握修改的基本定位和思路,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具体制度的完善对策。相对于著作权法、商标法等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专利法承载着更多的提升国家创新能力、促进技术进步的功能和使命。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处于经济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提高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在新的形势下,专利法修改应更多地发挥在促进我国创新能力提高、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方面的重要作用,这应当是我国专利法此次修改的基本出发点和思路。

加强专利权保护是专利法修改的基本立足点

专利法是以对专利权的充分保护为基础和保障的法律制度。尽管该法承载着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能,例如促进技术公开和信息交流,促进发明的推广应用,以及建构技术领域的公平竞争,但这些都必须建立在对专利权的充分、有效保护基础之上。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以激励发明创造,促进对发明创造的投资和利用,是专利立法的基本立足点。事实上,我国专利法的前三次修改,都充分体现了对专利权保护的加强。

专利法作为一部调整发明创造法律关系的法律,其修改完善离不开对专利立法实践的充分把握,特别是专利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实践、社会公众(包括专利权人)对专利法的认知和态度等。这就需要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分析,评估专利保护实践的现状、问题和成因,找出解决问题的出路和对策。此外,专利法律制度本身是一个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系统,专利法的修改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对当下各类专利法律规范性文件,如法律、实施细则、司法解释、主要部门规章等进行一揽子考虑,进行适当的归并、整合,吸收专利立法以外的合理成分。当然,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一部分,专利法也有国际性特色。我国专利法的修改,也需要关注其他先进国家专利立法的最新进展和国际专利制度的协调。这也应当是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订的基本思路和要领。

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是专利法修改重点

对当前我国专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征求意见稿》特别就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和专利权的司法保护进行重点规范,体现了专利法修改强化专利权保护以鼓励和保护创新的宗旨。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专利保护机制有所不同,我国专利法始终注重对专利权的行政保护。专利行政执法因而成为我国专利保护乃至整个知识产权保护的一大特色。这当然与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以及专利行政执法的优势有关。专利行政执法实践也证明了其独特的价值。因此,这次专利法修改在加强专利权的保护上进一步强化了专利行政职权,主要体现在:一是增强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涉嫌扰乱市场秩序的专利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该项规定无疑有利于及时制止那些扰乱市场秩序的专利侵权行为,及时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专利管理秩序。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专利侵权的认定有一定的技术性和复杂性,而对涉嫌侵权行为的处理与被控侵权人利益攸关,因此对这类专利侵权的认定,需要通过更明确而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加以规范。为此,可在修改相应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时予以细化和明确。二是增加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赔偿的判定职能。在现行专利法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只能就当事人提出的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而不能直接责令赔偿损失,这样可能造成侵权赔偿问题久拖不决。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责令被请求人赔偿损失。这一规定有利于及时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诉累,并与人民法院试点的三审合一模式相协调。三是增加了行使行政执法权时被调查人的配合的义务,即被当事人拒绝、阻挠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予以警告以及提请治安行政管理处罚。此规定有利于强化执法效果,维护行政执法的权威性。此外,为与新增的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行政职权相匹配,《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界定法定赔偿的主体范围由人民法院扩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强化专利权的司法保护也是这次专利法修改的重点。《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改之处,一是强化了受案人民法院专利侵权诉讼中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责,即对由被控侵权人掌握的涉嫌侵权的产品以及账簿、资料等证据,人民法院应根据原告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依法调查收集。被控侵权人不提供或者转移、伪造、毁灭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制止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当前专利侵权诉讼举证难的困境,该规定有利于解决取证难的问题。不过,笔者认为应施加限制性条件,因为在目前知识产权案件激增而法院人员有限的情况下,事实上法官很难履行主动收集调查证据的职责。除此之外,对被控侵权人提供证据义务的规定,也宜适当限定条件,如“被控侵权人不提供或者转移、伪造、毁灭证据的”应改为“被控侵权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转移、伪造、毁灭证据的”。二是增设了故意侵犯专利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即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结果等因素,将赔偿数额最高提高至三倍。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借鉴了美国等国家的做法,旨在强化对侵权的威慑和打击力度,鼓励专利权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应当说,该规定的增设意义重大,只是在实施上需要通过专利法实施细则等规范加以细化,例如对故意侵权的限定,一般而言,基于该条的惩罚性赔偿的意旨,应限制适用于恶性程度比较高的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法修改是一个系统工程,修改的过程任重道远,这不仅因为修改涉及的一些制度规定本身需要在实践中完善,而且一些在理论和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如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审批程序优化、专利侵权判定等,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第四篇: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

(202_年6月26日)202_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为了配合修改后的专利法的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专利代理机构、专利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案(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为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案(送审稿)》,又多次召开了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以及专家、学者参加的征求意见会。国务院法制办综合各有关方面意见送国务院审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已于202_年6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通过,将于202_年7月1日与修改后的专利法同日施行。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在修订过程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与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

二、简化程序,与加快审查的目标一致,与方便申请人的目标一致;

三、与国际趋势相协调,履行我国应尽的国际义务。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颁布是健全完善我国专利制度的又一里程碑。现将主要内容简介如下:

一、与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的修改 1.删除关于撤销程序的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取消了撤销程序,新细则也作了相应修改,删除了撤销程序的相关规定(删除了现行细则第55条、56条、57条,修改了现行细则中有关申请、审查、复审和无效中的相关条款)。

2.提高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数额和报酬比例新细则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精神,参照《科技进步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提高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金的数额和报酬的比例(参见新细则第六毡ǜ媛细则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新细则第14条)

2.进一步明确了缴费的有关规定

根据现行细则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应当每年缴纳一次,即使最后没有授权,也同样要缴纳。新细则改变了这一缴纳方式,规定在办理授权手续时一并缴纳维持费。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授权,则不需要缴纳维持费。新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缴费的其他问题(参见新细则第九章“费用”)。

3.解决与其他相关程序的衔接问题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一些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判决专利权转归他人,需要我局协助执行。但现行细则没有规定我局如何协助执行。新细则增加了相关规定,规都唇尤胧澜缑骋鬃橹刮夜ɡ贫扔胧澜缑骋鬃橹摹队朊骋子泄氐闹恫ㄐ椤罚ㄒ韵录虺浦恫ㄐ椋┑墓娑ň】赡芤恢隆N夜ɡ捌湎冈虻挠泄毓娑ㄓΦ笨悸怯胛夜巡渭拥墓侍踉贾械墓娑ㄖ鸩揭恢拢男形夜墓室逦瘢奖闵昵肴恕⒆ɡㄈ撕陀泄氐笔氯恕N耍篻t;(1)关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的撰写参考“专利合作条约”(pCT)作了修改(参见新细则第18条、24条、25条)。

(2)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涉及双方当事人程序的时间期限不得延长,这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延期作为拖延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工作的手段。新细则为此作了补充规定(参见新细则第70条)。

(3)我国已于1994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负有履行条约规定的各种职责的义务。另外,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提交的专利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过程中,需要按照不同于国内申请的特殊程序进行处理。因此,修改后的专利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第3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为了落实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规定,新细则在吸收原中国专利局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pCT制度的最新发展,增加了一章关于国际申请的专门规定,具体规定有关专利国际申请的特殊处理程序(参见新细则第十章)>

第五篇:美国专利法修改剖析

美国专利法修改剖析

发布时间: 202_-07-23 08:4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

摘要:美国总统奥巴马刚签署的《美国发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对美国专利体系进行了一次重大修改,旨在促进美国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刺激就业市场的复苏。

美国总统奥巴马刚签署的《美国发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对美国专利体系进行了一次重大修改,旨在促进美国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刺激就业市场的复苏。

202_年9月16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对美国专利法进行重大变革的《美国发明法案》(AIA)。该法案对美国专利法做出4项根本性改变:将“先发明制”改成“发明人先申请制”;增加4种对专利有效性提出质疑的新程序;扩展某些侵权抗辩,并取消或弱化某些抗辩;取消一些可授予专利权的主题。本文结合作者的经验,解析新法中的一些规定,希望能帮助中国申请人熟悉这次美国专利法的修改。

AIA定义了两类现有技术:即新专利法第102(a)(1)款,“在本发明的有效申请日以前,记载在专利、公开出版物形式中,或公开使用、销售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及新专利法第102(a)(2)款,“记载在本发明的有效申请日以前有效提交的专利或专利申请中”的技术。而上述条款都适用有关“宽限期”的规定,即在申请日前一年内,申请人公开或基于申请人信息公开内容中的技术,不属于现有技术。

尽早和经常申请

202_年3月16日以后,“现有技术”定义的范围在某些方面比当前定义的范围更加宽泛。因此,申请人可在此之前尽可能提交申请。如果申请文件包含不享有202_年3月16日之前优先权的权利要求,那么整个申请将适用新法。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发生一些有趣的情况。例如,申请人可能会提出混合申请,即包含202_年3月16日之前和202_年3月16日之后的权利要求,这时,申请人可利用旧法和AIA的适用条件,来控制适用于自身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

加速审查(Accelerated Examination)

美国专利商标局为某些类型的发明提供加速审查程序。AIA使得该程序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但收费也更昂贵。

授权前提交(Preissuance Submissions)

“授权前提交”程序,即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还在审查阶段时,公众就可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现有技术供审查员参考。该规定可以用来监测竞争对手。

双方复审(Inter Partes Reexamination)

相对于“单方复审”,挑战专利有效性的质疑人在“双方复审”程序中获得胜利的几率更高。质疑者在后一程序的获胜率约为前一程序的6倍。202_年9月16日之后,“双方复审”程序将改为“双方重审”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

单方复审

在202_年3月16日之后, “单方复审”仍然有效,但在程序进行阶段不允许质疑者参加。审查标准仍为可专利性的实质性新问题(a substantial new question of patentability)。

权利重授(Reissue)

新专利法仍然保留“权利重授”程序。尽管专利权人必须对其纠正的错误进行确认,但不再需要声明该错误的出现并非源于故意欺骗。

记录保存(Recordkeeping)和溯源程序(Derivation)

根据AIA,申请人可能会被要求提供证明其发明构思、在先使用或在先销售的证据,因此,保持良好的研发记录对申请十分重要。

“抵触程序”不再适用专利和有效申请日为202_年3月16日或之后的专利申请。“发明人先申请制”实施后提交的申请适用溯源程序。除了创意,新专利法要求对正在审查和未经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的源头进行证明。溯源程序必须在授予专利权后一年之内提交。

授权后重审(Post-Grant Review)和商业方法重审(Business Method Review)

启动“授权后重审”程序的时间为专利权授予之日起9个月以内,启动此程序可以基于任何无效理由,如缺乏实用性、主体不适格、公开不充分、不确定性等。自202_年9月16日起,公众可以通过“授权后重审”的形式,对商业方法专利提出质疑。对于其他主体,可以在202_年3月16日或之后提出质疑。在商业方法审查程序有效期间,公众可以在专利权授予后的任何时候申请启动“商业方法重审”。然而,“授权后重审”和“商业方法重审”禁止提请人在民事诉讼中再次提出审查过程中提出过的或可能提出的问题。

双方重审(Inter Partes Review)

“授权后重审”程序必须在专利权授予之日起9个月内提出,而“双方重审”程序只能在专利授权日起9个月之后提出。此外,“双方重审”程序只能在“授权后重审”程序终止后申请启动。如果第三方诉提请人侵权,该提请人提出“双方重审”程序的时间必须是被诉1年内。“双方重审”适用于AIA生效日之前或之后授权的所有专利,但只能以专利和印刷出版物为现有技术。提出“双方重审”的申请人必须结合一个或多个获得专利保护的权利要求,适当阐述其不具有专利性的理由。

在先使用权

“在先使用”一直以来被看作是一种公平的抗辩,AIA将这种在先使用抗辩扩展到所有类型的专利。

补充审查

根据AIA,专利权人可在获得专利权后主动提交现有技术信息,要求美国专利商标局进行补充审查,以履行披露与其发明技术相关信息的义务。如果该信息在“补充审查”阶段被参考、重新考虑并以此为依据修正专利申请审查的结果,它将不能成为欺诈或不正当行为起诉的依据。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由“补充审查”提供的“免疫保护”是很有限的。“补充审查”自202_年9月16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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