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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财政系统国库集中支付十周年演讲稿
编辑:紫竹清香 识别码:16-1079088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26 02:00: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全省财政系统国库集中支付十周年演讲稿

全省财政系统“国库杯”演讲比赛

做预防腐败的前沿哨兵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

大家好!我叫XXX,来自岳阳县财政局,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做预防腐败的前沿哨兵。

提起腐败,人民群众无不深恶痛绝。腐败有 “四害”:害党、害国、害民、害已。在我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十周年之际,我作为基层国库局的一员,有幸站在这个演讲台向大家倾吐心声、畅谈心志,这不仅是展示自我的舞台,更是昭示责任的平台。

首先和大家分享一首古诗:“官仓老鼠大如斗,见人开仓亦不走。健儿无粮百姓饥,谁遣朝朝入君口?”这首诗是晚唐诗人曹邺七言绝句《官仓鼠》,从字面上看,似乎只是揭露官仓管理不善,细细体味,却句句是对贪官污吏的诛伐。我们明白,历代王朝的覆灭都是同腐败分不开的,我们更明白,贪污腐败并不是封建社会的特产。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日益改善。但人民群众在享受丰富的物质生活的同时,心灵又时常被触目惊心的贪污腐败大案要案蒙上一层层阴影。对于贪污腐败,近年来媒体公开报道的真实案例不胜枚举,在这里无须

1赘述;只有贪污腐败案例的共同特点,时刻敲打我们的神经,那就是:几乎每一例贪污腐败案,都关系到一笔巨额公款。

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没有监督的权力是最危险的权力”。公权私化、公帑如土。严重的腐败行为,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廉政建设准则和规定。作为规范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权力运行的重要举措,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应运而生。我们岳阳县经历了8年的会计集中核算实践,尽管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改革工作起步较晚,但按照县委、县政府“厚积薄发、后发赶超”的要求,经过近两年的探索,目前已有个预算单位纳入了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覆盖面为%。而我们国库集中支付局的每一员,就成为预防腐败的前沿哨兵,被推上时代的风口浪尖。

作为“哨兵”,我们要有无限的忠诚。忠于国家宪法和法律,忠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方针政策,忠于职业操守。严格遵守“一个建立”、“两个直达”、“三个不改变”的基本原则,真正形成“管钱的不拨钱,拨钱的不花钱,花钱的不见钱”的财政资金科学管理模式,筑好预防腐败的第一道防线。

作为“哨兵”,我们要有过硬的业务素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对各项支出特别是项目资金管理作出了严格而详细的规定,从立项、评审、建设、到验收、效益评估等每个环节,我们必须全面了解、全盘掌握,真正做到财政管理科学

规范,提高财政资金高效利用。

作为“哨兵”,我们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和无私无畏的勇气。每一项改革的实施,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阻力,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也不例外。改革之初,有的单位认为财政部门“揽权”,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对我们横加指责。但是,即使阻力如排山倒海,也不能够阻挡我们改革的决心和步伐!我们坚持在宣传改革政策的同时,用真心和各单位领导沟通交流,引导各单位加强预算管理,准确上报用款计划,完善单位财务制度,真正将改革落到实处。

毋容置疑,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突出了从源头制止腐败现象发生的预期目标。就我们岳阳县来说,202_年全县如“三公”经费万元,比202_年下降%。仅从“三公”经费无序列支和过快增长得到有效遏制,就显示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强大的生命力。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身为国库集中支付局的一员,我倍感骄傲;作为预防腐败的前沿哨兵,我无比自豪!我坚信,有和我一样千千万万的“哨兵”,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必将成为预防腐败的钢铁长城,这道钢铁长城必将巍然屹立,固若金汤,永远不倒!

谢谢大家!

第二篇:瑞安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瑞安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瑞 安 市 财 政 局 中国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 瑞财库字〔202_〕117号

瑞安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关于印发《瑞安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市内各有关商业银行: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瑞安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瑞安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瑞安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瑞安支行反馈。

瑞安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国库 集中支付 办法 通知

瑞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_年12月29日印发 打字:邵如如 校对:杨子江 瑞安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六)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七)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八)负责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应用开发和维护管理工作;

(九)为预算单位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受理预算单位、用款单位对问题的投诉。

(八)出现其他需要拒付的情形。

2、直接支付单位审核:

第三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简报

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知识问答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知识问答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作为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预算执行和国库管理制度的创新,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体制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我省自202_年启动这项工作以来,已在省级一百多个部门九百多个预算单位顺利开展改革试点,目前,我省的县区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工作也已开始启动,我区就是全省12个试点县(区)之一。为此,我区于11月2日专门召开了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动员。

会后,我们就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中各方关注的有关问题编写了一期简报供大家学习时参考:

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具体含义?

答:所谓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就是指政府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拔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财政改革的重点之一,也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

二、如何理解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中的“一变三不变”和“两个集中”?

答:这次将要进行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一变三不变”。“一变”,就是把原先的国库分散支付改变为国库集中支付,;“三不变”,即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原来,预算单位的资金在支付行为发生前都存放在区会计中心的本单位账户上,改革后,预算单位的资金在支付前存放在国库单一账户中,各单位在需要支付时根据其报送的“月度用款计划”从国库集中进行支付,也就是说,此次改革最大改变的是——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方式。

“两个集中”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的资金集中和支付集中。“集中资金”:改革后,财政各类资金全部纳入国库统管,按预算和专项用款计划统一分配资金。“集中支付”: 改革后, 各类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均通过国库这个“总出纳”集中办理。

三、为什么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宣州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3037771)Page 1 of

4答:谈到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要讲一讲原来的财政资金拨付方式。原来,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按期(按月或按季)将财政资金拨给各预算单位,并由各单位自行支付给商品和劳务提供者。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这种财政性资金的拨付方式,已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在财政支出管理上逐渐暴露出种种弊端,主要表现在:多头、重复、分散设立账户,财政性资金活动透明度不高;财政资金过早流出国库,资金经常滞留在预算单位,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财政资金支付过程中随意性较大,截留挪用资金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腐败现象;财政资金的具体支付使用情况难以全面掌握,不能及时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准确依据。

近几年,针对这些弊端,各级财政部门也进行了一些改革,如实行部门预算编制改革、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等,这些改革虽然有所成效,但还不彻底,为了能更好地解决原来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就必须进行改革。党中央、国务院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十分重视,将这项工作列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制度上防范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因此说,这是社会经济发展对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四、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各预算单位将会感受到发生哪些变化? 答: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各预算单位至少可以感受到以下几个变化:

(一)体现了支出的计划性:各单位不需要像以前那样等财政部门划拨的资金到账后才能支出,而是按照批复后的部门预算填报“月度用款计划”安排本单位的支付项目。这将有利于部门预算的执行,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督促部门用好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让财政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可以说,这是将财政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更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公共需要的制度性安排,也是加强公共财政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强化了国库的资金集聚功能: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可以使部门预算的财政资金在支付行为发生前都集中在财政国库。这将有利于政府加强资金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集中财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规模效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减少了资金的拨付环节: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资金通过国库直达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减少资金的拨付环节,能够避免“暗箱”操作,实现对财政资金流向和流量的全过程监控;能够适时监控到每一笔财政资金的支

付活动,并能够获取详细的监控信息;能够及时核查违规问题,查实问题,及时解决,及时纠正。

可以这么说,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首先是财政部门在“革”自己的命,它是对原有的资金拨付方式和业务流程进行的更新和规范,同时,它也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的资金领拨方式和业务流程进行更新和规范。

五、“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与“会计核算中心”是怎样的关系问题?业务处理上有那些变化?

答:前面提到,此次改革最大变化的是改变了以往的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方式,而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就是为此而成立的具体执行区级财政国库库款支付的机构,它相当于一个具有一定审核功能的“开票机”,而区会计核算中心原有的支付系统还将暂时予以保留,其主要职能仍是对各统管单位的会计业务进行核算和监督,这两个机构的关系目前可概括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以后,预算单位原基本账户暂时还保留在区政府会计中心,其“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内容为核算预算单位的自筹资金收入、以前及实施国库集中支付以前的财政拨款结余、上级拨付的补助资金和各项往来款项等。

各单位现在在区会计中心的存款仍将保留并由各单位按原程序办理,同时,改革并不影响各单位从上级部门争取的项目资金的使用,这部分资金的会计核算等仍按会计中心的原操作方式办理。改革后,单位通过增收节支方式节省下来的预算指标可以进行结转并继续使用,对此,请各单位各部门予以充分的认识。

在具体的业务处理上,改革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时将在资产部类增设一个“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总账科目,它是指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授权后可用的支付额度(在申请环节称之为“计划用款数”),具体用于核算行政事业单位在财政下达授权支付额度内办理授权支付业务。其借方登记财政部门下达的授权支付用款额度和因特殊原因退回该账户的资金额度;其贷方登记授权支付的支出数。

例如: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进行额度登记,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贷记“拨入经费或财政补助收入”;支出时借记“经费支出或事业支出”,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本科目余额在借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未支用的授权支付额度,该借方余额可理解为各预算单位的指标结余。

六、什么是财政直接支付?它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答:财政直接支付是由预算单位提出支付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开具支付凭证,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的财政资金支付方式。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目前包括工资支出、集中采购支出、上级对下级的转移支付等。

如某局机关通过政府采购建造了一幢办公楼,在支付工程款时,就由该预算单位根据其报送的月度用款计划填写“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接下来,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就将这项工程款直接拨付到建筑单位的账户上去,而不必像以前先由预算部门拨到预算单位后再由其转拨给建筑单位。

七、什么是财政授权支付?它适用于哪些方面?

答: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凭证,代理银行在财政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的财政资金支付方式。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和分散采购支出。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预算单位除了既可以办理转账结算,也可以办理现金结算,包括提取备用金等。

宣州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附注:

关于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有关知识问答,我们是在征求大部分单位财务科长或财务经办员意见和建议之后编写出来的,为的是使这份资料更具针对性和实用性。

“创新永无止境,实践永无止境”,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作为一项新的工作方式,我们还将在改革过程中不断加以总结和完善,以利于这项工作更好地开展下去。

第四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办法

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办法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改变的是财政支付方式,所以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变化不大,只是收入和支出的核算时间和方式上有些变化,但是,预算单位会计核算变化较大。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对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会计每日报来的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与人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或基金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

(二)财政总预算会计对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根据各代理银行汇总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数,与人行汇总划款凭证及支付中心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或基金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

(三)财政总预算会计对经财政核准的单位预算结余资 1

金,分上下对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资金进行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1、当年年终,根据经财政核准的“预算单位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按权责发生制列支时,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或基金预算支出

贷:暂存款——结转预算结余——**单位

2、下单位实际支用后冲减挂账,会计分录为: 借:暂存款——结转预算结余——**单位

贷:国库存款

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机构执行会计核算

(一)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总账科目

“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和“已结报支出”属于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核算的内容。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会计是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延伸,其会计核算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执行。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核算的特点,需要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资产类和负债类分别增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已结报支出”会计总账科目,并设立预算支出明细账。预算支出明细账应当按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的“类”、“款”、“项”分预算单位记载(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要记录到项目)。

“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科目用于核算国库支付中心在代 2

理银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金额。本科目贷方登记国库支付中心当天发生直接支付金额;借方登记当天国库单一账户存款划入冲销金额;当日资金结算后本科目余额为零。

“己结报支出”科目用于核算财政国库资金己结清的支出金额,本科目贷方登记当日与国库单一账户结清的支出数额;借方登记年终一般预算支出和基金预算支出的冲转数;当天业务结束后,本科目余额应等于一般预算支出与基金预算支出之和。年终转账时,作相反分录,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科目。

(二)直接支付会计核算

国库支付中心为预算单位直接支付款项时,根据银行反馈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执联,按部门分“类”、“款”、“项”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或基金预算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国库支付中心每日将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与人行国库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送总预算会计结算资金,会计分录为:

借: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贷:已结报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三)授权支付会计核算

国库支付中心对于授权支付的款项,根据代理银行报来 的“财政授权支出日报表”,与人行国库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支出,并登记预算单位支出明细账,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或基金预算支出——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

贷:已结报支出——财政授权支付

(四)年终结账

国库支付中心对年终财政核准的单位预算结余资金,分上下对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资金分别进行会计核算。

1、对直接支付资金的账务处理如下:

(1)当年年终,根据财政核准的《预算单位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按权责发生制列支,同时视同支付凭证清算,将已结报支出挂账,会计分录分别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或基金预算支出

贷:暂存款——结转预算结余——**单位 借:暂付款——结转预算结余——**单位

贷: 已结报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2)下单位实际支用后,根据银行支付凭证回执联冲减挂账,并将“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与人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进行清算,会计分录分别为:

借:暂存款——结转预算结余——**单位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借: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贷:暂付款——结转预算结余——**单位

2、对授权支付资金的账务处理如下:

(1)当年年终,根据财政核准的《预算单位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按权责发生制列支,同时视同支付凭证清算,将已结报支出挂账,会计分录分别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或基金预算支出

贷:暂存款——结转预算结余——**单位 借:暂付款——结转预算结余——**单位

贷:已结报支出——财政授权支付

(2)下单位实际支用后,根据代理银行报来的“财政授权支出日报表”,与人行国库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冲减挂账,会计分录为:

借:暂存款——结转预算结余——**单位

贷:暂付款——结转预算结余——**单位

(五)年终,国库支付中心将预算支出与有关方面核对一致后转账时,会计分录为:

借:已结报支出

贷:一般预算支出或基金预算支出

(六)国库支付中心对批准下达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不作正式会计分录,但需要备查登记。

三、行政单位会计核算

改革后,行政单位会计核算有两个方面新的内容:一是新增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核算内容:二是新增了无货币资金收入和支出业务的拨入经费和经费支出的核算内容。

(一)“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会计核算

在授权支付方式下,预算单位在计划环节和支付环节都要进行账务处理:为了核算在授权支付方式下财政部门给预算单位下达的用款额度的使用情况,在行政单位会计的资产账户中增加一个“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账户。该账户借方用来反映财政授权的支出额度,贷方用来反映用款单位已经签发的支出数,即额度的减少数,余额一般在借方,表示尚未支用的额度。

1、对财政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预算单位分别根据代理银行盖章的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与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记账。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拨入经费——财政授权支付

2、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支付时,会计分录为: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3、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时: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支用现金时: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现金

(二)在直接支付方式下出现了无货币资金收入和支出业务的拨入经费和经费支出的核算内容。

当财政部门将款项直接支付到用款单位或劳务供应商时,在账务处理上,预算单位根据已审批的原始发票和相关附件以及市财政返回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记账。

会计分录为: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财政在确认支出时,预算单位同时确认拨入经费)

如果财政直接支出部分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

借记“固定资产”

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三)年终决算仍由各预算单位负责编制、并逐级汇总,由主管部门上报市财政局。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在汇总资产负债表时,仍要将上下级之间的对应科目数字进行冲销处理,根据年终结账前的会计报表编制。

除了资产、收入和支出账户的核算有变化外,行政单位的其他账户的核算没有太大变化。但要说明的是,在现行国库单一账户制度下,行政单位的“银行存款”账户,其核算的内容改变为行政单位的自筹资金收入、以前结余和各项往来款项等,已没有财政性资金的内容。

四、事业单位会计

支付方式改革以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增加的内容与行政单位相同,其会计核算除了会计账户科目名称有所差别外,其他类同。

(一)“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会计核算

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仍执行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根据财政国库制度改革的特点,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会计总账账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账户属资产类账户,用于核算预算单位在财政下达授权支付额度内办理的支付业务。本账户借方登记收到财政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贷方登记授权支付支出数。

1、对财政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盖章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与分月用款计划核对无误后记收入账。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2、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支出时,会计分录为: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3、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时: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支用现金时: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现金

(二)直接支付方式下,出现无货币资金收入和支出业务的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支出的会计核算

1、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预算单位根据已审批的原始发票和相关附件以及市财政返回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记账。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如果财政直接支出部分的支出构成固定资产的,应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三)年终决算仍由各预算单位负责编制、并逐级汇总,由主管部门上报市财政局。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后,主管部门和上级

单位在汇总资产负债表时,仍要将上下级之间的对应科目数字进行冲销处理,根据年终结账前的会计报表编制。

在现行国库单一账户制度下,如同行政单位一样,事业单位的“银行存款”账户,其核算的内容改变为事业单位的自筹资金收入、以前结余和各项往来款项等,而没有财政性资金的内容。

五、建设单位会计

(一)对财政授权支付由财政下达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建设单位应予记账,并在资金占用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会计总账科目进行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预算拨款等——财政授权支付

(二)建设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支出时,会计分录为:

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三)建设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时: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支出现金时:

借:待摊投资等

贷:现金

(四)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建设单位根据已审批的原始发票和相关附件以及市财政返回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记账。会计分录为:

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

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预算拨款等——财政直接支付

六、行政、事业、建设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

(一)设立“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

在资产类(资金占用类)增设“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事业单位编号125,行政单位编号115,建设单位编号235)。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处理账务时,借方登记单位本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贷方登记下实际支出的冲减数;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时,借方登记单位零余额账户注销额度数,贷方登记下恢复额度数(如单位本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借方需同时登记两者差额,贷方登记下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

(二)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年终依据本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作相关会计账务处理:

1、行政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拨入经费

2、事业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

3、建设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等

下行政事业和建设单位对上结转的支出指标(支付系统“资金来源”栏显示“上年结转”,切忌不可与本年下达的支出指标混淆),按国库集中支付流程重新报批用款计划,在发生财政直接支付支出时,借记支出类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

(三)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

1、年底额度注销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年终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单》负数冲销结余未使用授权额度,会计账务处理相同。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如单位本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凭财政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的支出指标(额度)结余结转审核表,根据两者间的差额作相关会计分录:

(1)行政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拨入经费

(2)事业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

(3)建设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等

下行政事业和建设单位对上冲销的财政授权额度和结余结转的支出指标(支付系统“资金来源”栏显示“上年结转”,切忌不可与本年下达的支出指标混淆),按国库集中支付流程重新报批用款计划,属于财政授权支付的,重新下达授权额度,收到代理银行打印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单》时,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

七、对账

(一)财政局总预算会计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人行国库科和国库支付中心会计核对账务。

1、与人行国库科核对月末存款余额,对账内容为“国库单一账户”结存数、支出数,对账单由人行国库科提供。

2、与国库支付中心会计核对预算支出按部门分“类”、“款”、“项”的支出数,对账单由国库支付中心提供。

(二)国库支付中心会计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财政局总预算会计、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核对账务。

1、与财政局总预算会计对账,对账内容主要包括:按部门分“类”、“款”、“项”的财政支出的当月发生数和当年累计发生数,对账单由国库支付中心会计提供。

2、与代理银行对账,对账内容主要包括:“财政零余额账户”当月按部门分“类”、“款”、“项”的财政直接支付数;同时核对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支用数”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结余数”,对账单由代理银行提供。

3、与预算单位对账,对账内容为按预算单位及所属各级预算单位汇总的分“类”、“款”、“项”的预算支出总数,其中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数、财政授权支付的额度数、支用数、余额数,对账单由国库支付中心会计提供。

4、每月5日前,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汇总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上月“单位零余额账户”支出情况(含电子文档)以及提取现金的分类、款、项实际支出数,报国库支付中心,并将已提取未支用的现金数额单独反映。

(三)预算单位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应就其“零余额账户”与代理银行核对财政授权支付的额度、支出数、额度结余数,对账单由代理银行提供。经双方签证后的对账单由预算单位随同月份会计报表逐级上报。每日终了,预算单位应计算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

(四)年终,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设置10天的整理期,用于处理未达账项、核定预算结余资金等事宜。在整理期结束后,财政总预算会计、国库支付中心会计、预算单位之间、上下级预算单位之间的各有关账务必须完全一致。

第五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管理。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县财政局在县人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

(二)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三)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四)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批准开设的特设专户。特设专户包括由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特设专户、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特设专户。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特设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过渡性账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过渡期预算单位往来资金的核算,县财政局暂为预算单位保留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六条 县财政局是负责和管理县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县人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预算内财政性资金的支付通过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具体清算办法按照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预算外资金的清算通过代理银行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清算办法参照预算内资金银行清算办法执行。

第八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县财政局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账户或用款单位账户。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县财政局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

第九条 财政性资金的拨付坚持以下原则:

(一)按照预算拨款。按照批准的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项目、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规范操作的原则。在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限和财务管理权限的情况下,使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拨付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

(三)方便用款的原则。减少财政性资金申请、拨付环节,使单位和个人用款更加及时和便利。

(四)专户管理的原则。纳入财政特设专户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下的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

(五)监督管理的原则。财政性资金要按计划,按进度拨付,使财政性资金拨付全过程处于有效监督管理之下。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计划和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存款情况办理。

第十一条 县级当年预算草案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县财政局按部门预算控制数拨付基本支出。对特别紧急的专项支出,预算单位可提出申请,送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拨付。专项资金中 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要实行政府采购。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县财政局按照批准的预算数拨付。对批准的预算项目,各预算单位不得任意调整。

第十二条 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的监督。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四条 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财政预算调整以及预算指标的下达,一般截止12月1O日。各项财政性资金用款计划的申请,一般截止12月l5日,县财政局12月25日停止拨款,逾期不予办理各项财政性资金的拨付。

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应按规定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保留临时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在县财政局备案,如有变更,应履行报批手续并重新备案。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申请,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根据县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和相关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并接受县财政局和县人行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通知县人行和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到开户银行具体办理预留印鉴等手续,办理完毕后,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合并、撤消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一个预算单位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下可开设县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第二十二条 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需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同时通知县人行。

第二十三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四条 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代理银行通过人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取同城转账、异地汇兑等方式实现财政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三章 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县财政局在国库 单一账户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县财政局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基本存款账户划拨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以及经县财政局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八条 各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对提取的现金未使用的,应及时将现金归还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恢复授权支付额度;代理银行按照县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管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四章 预算外资金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支出按预算单位或资金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管理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代理银行根据县财政局的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

第五章 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国家、省、市、县政府批准或授权县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的情况和经济活动。

第三十二条 纳入财政特设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包括:社会保障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国债专项资金、其他基建专款、水库移民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等。

第三十三条 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预算单位经批准保留的基本存款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三十四条 县人行、代理银行按照县财政局要求和账户管理等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六章 用款计划的编制

第三十五条 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

第三十六条 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按月编制,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按照县财政局有关本级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的规定要求编制。

第三十七条 用款计划按照预算收支科目编列到“项”级科目;基本建设、科技三项费用和各类专项支出(含政府集中采购部 分),应列明具体项目。

第三十八条 预算单位应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项目进度,科学编制用款计划。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第三十九条 部门预算下达前,原则上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控制数编制分月用款计划,部门预算下达后,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编制分月用款计划。

第四十条 预算单位于每月2O日前将下月基本支出用款计划(纳入工资统发预算单位的人员工资除外)报送到县财政局,每年12月20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将次年1月的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报送县财政局。项目支出用款计划依据部门预算、项目实施进度向财政局报送,用款计划中的政府采购项目要报送县财政局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县财政局审核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项目支出和基本支出都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用款计划,并确定资金支付方式。

第四十二条 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指标追加、追减的调整变化时,预算单位在收到县财政局预算指标调整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调整相关预算指标及用款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县财政局审核。

第四十三条 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预算单位应提前提出申请,报县财政局审批。第四十四条 预算单位依据县财政局批复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申请。

第四十五条 预算内非税收入安排的预算支出,分月用款计划由县财政局核实收入入库情况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超过年初预算安排的支出,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下达追加预算指标后,预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县财政局报送分月用款计划。

第四十七条 由预算外收入安排的支出,预算单位要根据预算外收支计划、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情况,编制预算外资金用款计划。

第七章 财政直接支付

第四十八条 预算单位提出直接支付申请时,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县财政局。

第四十九条 县财政局审核确认预算单位报送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准确无误后,送领导签批,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分别送县人行和代理银行。

第五十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在资金支付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县财政局。

第五十一条 代理银行依据县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将当日支付的资金,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款级)汇总,附支付凭证清单 与人行通过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五十二条 县财政局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十三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工资如有变动,各预算单位应于当月15日前报县财政局。

第五十四条 县财政局根据编委、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额,以及批准的经费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复核工资清单,确认无误后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由代理银行办理支付业务。

第五十五条 代理银行按县财政局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工资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并根据其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将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划入县财政局认定的相关账户;同时为各预算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为个人提供工资信息。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支出按照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商品、服务采购支出;或虽未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但单次货物购买或单项服务金额较大的支出。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向县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并提供购货票证、政府采购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以及相关票证的复印件。

第五十七条 县财政局审核政府采购的相关资料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服务采购支出,要 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后实行直接支付。

第八章 授权支付

第五十九条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适用于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其他各项支出。

第六十条 县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的月度授权支付额度,分别向代理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第六十一条 代理银行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控制预算单位的资金支付额度。

第六十二条 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支付资金时,应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与支付结算凭证一并送交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内容应完整、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代理银行不予受理。

第六十三条 代理银行根据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第六十四条 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支付资金,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确定的结算方式,通过支票、汇票等形式办理资金支付。

第六十五条 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申请划款凭证”,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附“财政授权支付凭 证”经县财政局审核后,与县人行通过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六十六条 代理银行按规定编制“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支出和专项支出列到项目)编制。代理银行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报送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同时抄报县人行。日报表于次日,旬报表于每旬后1日,月报表于每月后2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县财政局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日、旬、月报表,列报财政支出。

第六十七条 代理银行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上月实际发生的明细业务,向县财政局提供对账单,按月对账。

第九章 财政特设专户支付

第六十八条 有特殊规定的专项资金的拨付,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报账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有特殊规定的专项资金的拨付,县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对预算单位和项目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通过财政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第六十九条 预算内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县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社会保障财政补助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特设专户;并根据预算安排,审核有关支付凭证,办理资金拨付。第七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属于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的,采购单位要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将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先归集到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按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向县财政局报送有关付款手续。县财政局在2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直接支付给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

第十章 预算外资金的支付

第七十一条 由预算外收入安排的支出,预算单位根据预算外收支计划、预算外收入缴财政专户情况编制月份用款计划。预算单位申请预算外拨款时,经县财政局审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拨付。由代理银行根据县财政局的支付指令或授权,办理预算外资金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

第十一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十二条 县财政局的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工作;

(二)审核办理预算单位有关账户的开设和备案等相关手续;(三)审批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五)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人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七十三条 县人行的职责:

(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财政局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施;

(二)为财政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支付清算业务;

(三)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四)定期向财政局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支出情况。与财政局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五)配合财政局制定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政策制度。第七十四条 代理银行的职责:

(一)按照与县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及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严格按照县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妥善保管县财政局及预算单位提供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二)与人行签订银行资金清算协议,并定期向县财政局、人 行和预算单位报送报表。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入账通知书、用款额度等支付情况、按月提供对账单并对账;

(三)接受财政局和县人行的管理监督;

(四)为预算单位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并及时向县财政局反馈预算单位账户开设情况。

第七十五条 预算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按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三)负责本部门编制报送分月用款计划,确定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方式;

(四)配合财政局对本部门的预算执行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 除县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局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擅自调整预算申请使用资金;(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三)未按县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使用资金;

(四)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五)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六)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七)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的;(八)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的。

第七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银行有权拒绝支付:(一)支付凭证要素填写有误的;(二)擅自转移财政性资金的;(三)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的。

第七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行有权拒绝清算(一)代理银行超出预算额度清算资金;(二)出现其他需要拒绝清算情形的。

第七十九条 县财政局、县人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应当加强账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具体对账程序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对账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处罚

第八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的;(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的;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四)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五)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财政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理。

第八十一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 代理银行的有关工作人员违反县财政局或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追回财政性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县财政局取消该银行的代理资格;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财政局对该代理银行予以通报批评,上级主管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 对预算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由县财政局实施,行政处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实施。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预算单 位认定并经县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可通过国库单一账户、财政特设专户、预算单位特设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不足时,预算单位应当提出申请,报县财政局批准,予以调增并及时通知县人行和代理银行。

第八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八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人行负责解释。第八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全省财政系统国库集中支付十周年演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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