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拟建立房产统一登记制度
拟建立房产统一登记制度
来源:汉网-武汉晚报
202_年03月11日11:35 我来说两句(0)
取消不合法不合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推进行业协会商会
与行政机关脱钩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
整合相同或相似职责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指出,政府职能转变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转变国务院机构职能,必须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昨天上午,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就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作说明。方案从
六个方面明确了职能转变方向、原则和重点。
取消不合法不合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减少投资项目审批、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逐步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等,从体制机制上最大限度地给各类市场主体松绑,激发企业和个人创业的积极性。
推进行业协会商会
与行政机关脱钩
二是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通过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等措施,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
三是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通过下放投资审批事项、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专
项转移支付等措施,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
四是优化职能配置,包括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整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责等,分别由一个部门承担;整合业务相同或相
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信息平台等。
政府多购买公共服务
五是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包括强化发展规划制订、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制度机制设计、全局性事项统筹管理、体制改革统筹协调等职能;加强社会管理能力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群众健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国务院各部门加强自身
改革,大力推进本系统改革。
将建房产等不动产登记制度
六是加强制度建设和依法行政。其中,通过建立房产等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等措施,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通过完善依法行政的制度、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决策评估和纠错制度、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各
项监督制度等措施,加强依法行政。
第二篇:将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
原标题:马凯:将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制度
人民网北京3月10日电(人民网前方报道组)今天上午9时,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有四项议程,第三项议程为听取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
马凯在提及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时表示,要加强制度建设和依法行政。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需要把治国理念转化为制度体制机制,加强事关长远的制度机制整体设计,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据此,《方案》提出:一是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更好地落实物权法规定,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制度,从制度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并为预防和惩治腐败夯实基础。二是加强依法行政。完善依法行政的制度,提高制度质量。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确保法律、行政法规有效执行。深化政务公开,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
宪法和法律是政府工作的根本准则。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肩负着重要责任。要带头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要以政府带头守法、严格执法,引导、教育、督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第三篇: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我国将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方案指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这样可以更好地落实物权法规定,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制度,从制度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并为预防和惩治腐败夯实基础。方案指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这样可以更好地落实物权法规定,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制度,从制度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并为预防和惩治腐败夯实基础。
(原标题:我国将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四篇:浅谈房地产权统一登记制度
谈房地产权统一登记制度
在现实工作中,争论已久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制度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拟从我国现行房地产登记历史渊源、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入手,对我国不动产权登记制度设计的若干问题做一浅析。
一、现行房地产登记制度的历史和现状
(一)我国房地产权登记的历史渊源
我国的房地产登记始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在接管原国民党政府地政局的基础上,组建了房、地合一的房地产管理局,在接管城市的同时开展了房地产的清查、登记和核发房地产权属证明的工作,实行以土地登记为核心、房地合一的产权统一登记制度。社会主义改造开始后,国家宣布土地收归国家和集体,建设需要的用地由国家无偿划拨提供,土地的产权管理逐步弱化,并一度中断。
我国关于房产、地产登记的立法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同年国家土地管理局设立,国家实行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重新建立了土地登记制度并日趋完善。1989年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了《土地登记规则》,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由于职能划分的原因,《土地登记规则》仅规定了土地权利登记,没有规定房屋产权登记。1995年,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的有关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土地登记规则》作出修订,1996年2月1日起实施并延续至今。
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始于1986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一个规范
性文件,即1986年2月15日印发的《关于城镇房地产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的通知》,1987年4月2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对房屋所有权的登记进行了规定,没有涉及房屋他项权利的规定。1990年12月,建设部发布了《城市房屋所有权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对城市房屋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的登记作出了规定。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担保法》出台,对城市房地产的权属登记分别从管理的角度和抵押权登记的角度作出了规定。1997年,建设部制定发布《城市房屋权属管理办法》,对城市房屋的权属登记作了明确的规定,但仅涉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没有就其他房屋产权的登记作出规定。
(二)当前我国房地产登记发证的主要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城市房屋权属管理办法》等十多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几十项条款对房地登记分别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同时涉及房、地登记问题及房地登记方式与房地产登记机构问题的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第六十条的一般规定和第六十二条的特别规定。第六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证书。”第六十二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政府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六十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
书”。
各地在地方性的立法中,也对房地产登记问题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因大多数的省(市)房、地机构分设,大多规定房、地分别登记,如江苏、浙江、北京等地,少数省市规定统一登记,如:上海、重庆、广东、安徽等地。
(三)我国现行房地产登记发证的主要做法
1.房、地机构分设,规定房、地分别登记并实际执行。目前,我国大多数省市自治区、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分设,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六十条的一般规定,实行房、地分开登记发证。但是,近几年我国一些省市为体现便民高效的立法理念,做了广泛的讨论,经过调研、听证、省人大三次审议通过,对机构合一前提下的房、地统一登记做出了前瞻性的规定,设立一个专门的窗口,统一接受房、地登记申请,并明确了办理时限。这种做法实施三年来,房、地两个部门本着高效便民优质服务的精神,严格按照要求时限办结。特别是土地的登记发证,由于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地理信息系统,推广和采用了预分割登记技术,将大量的技术性工作提前,房地产涉及的土地登记,已经做到立等可取。202_年,国土资源部在全国推广了土地分割登记技术,目前这项技术已在实际中应用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采用。
2.机构合一,统一登记并实际执行。
我国部分直辖市和特区,房、地管理部门机构合一,同时,通过地方法规定房、地产实行统一登记并实际实施。虽然机构合一,登记合一,但其中在登记的实质上仍有差异。一个登记机构,颁发统一的一个证,但实际上是“一本两证”,一个本子里分别登记土地、房
屋的产权状况,在技术上仍然是两条线,只是在发证形式上实现了合一。
深圳的情况有所不同。虽然也是机构合一、登记合一的模式,但在机构的设臵上,单设事业性质的住宅局,政府将房产权登记的职能交给国土局负责,在具体的登记方式上,采用了国际通行的不动产登记模式,房地产权证以土地登记为核心,房屋做为地上附着物登记,实施的效果较好。
3.房、地产机构分设,规定房地统一登记但并未实际执行。在机构分设的情形下,通过地方性法规规定房地产统一登记,但由于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而实际并未得到实施。如安徽省在实际操作中遇到多方面的问题,时至今日,“两证合一”的规定基本没有实施。因此,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延续两证分发的做法。
4.机构分设、规定合一,实际由房产部门负责统一登记的情形。如广东省等十几个市(地区)为代表。由房管部门制发的“房地产权证”无法涵盖土地登记的内容,所谓的“房地产权证”实际还是“房屋所有权证”,同时城市之间还存在大量非房产用地,因此,在这些地方虽然房管部门负责“房地产权证”的登记发证,但土地使用证也同时发放。这种产权登记的状况,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大量的问题,房、地双方都认为这一方式导致了产权管理的混乱,不具有操作性,弊大于利,均不认同。
5.机构合一,分别发证的情形。
如北京和广东的中山市为代表。北京的房地管理机构合一,但房产、土地两证分别发放的情形延续多年,202_年7月,为落实中央关于土地体制改革的精神,土地与房产部门正式分家,成为分设 的两个部门。
二、现行房地产登记存在的问题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法律基础不统一
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规范不动产登记问题的专门法律,现行法律中虽然有不少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范,但都较为零散,涉及不动产登记的法律主要集中在土地和房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之中。由于我国立法工作的特点,这些法、法规中涉及不动产登记的规定难免出现相互冲突、相互矛盾、不合理的情形,一些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可操作性,构成不动产登记中的不少问题。此外,由于没有系统的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某些领域的不动产,如农村的房屋,仅仅是在着手开展产权登记的试点,几乎是房屋产权登记中的一个盲点,在立法层面上来说,也是一个盲点。
(二)房地产权的登记形式、登记内容、登记机关不统一 由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法律规定不统一,使得我国房地产登记形式、登记内容、登记机关等问题都难以统一。这样必然出现由于登记效力不统一、登记程序不统一等问题带来的不动产产权在取得、保护、抵押、转让等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和混乱。
(三)房地产权登记城乡管理不统一
从土地产权管理方面来看,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后,我国土地管理已实现了城乡统管,城乡土地的产权管理均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登记、管理。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由产权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相应的土地权利证书,城市土地为国有土地使用证,农村集体土地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此外还有土地他项权利证明,实现了土地产权管理 的全覆盖。
从房屋产权管理方面来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仅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房屋的登记发证及相关管理工作的覆盖面仅限于城市。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房屋产权管理依据是国务院的《村镇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的《村镇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由建设部的村镇建设部门在村镇开展产权登记发证工作,但由于村镇建设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手段难以达到产权产籍管理的要求,且没有规范化的登记和产籍资料档案,绝大多数地方对村镇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实际并未开展,一些地方甚至从未起步。在建设部内部也为村镇房屋产权登记在村镇管理部门还是房产管理部门争执不下。一些地方即使开展了一些工作,但管理主体和发证情况都很不统一。目前村镇房产登记管理的单位有的是市县人民政府,有的是市县建设或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还有一些地方是市辖区、开发区或各类园区自行发证。
三、不动产登记制度设计展望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应当是我国未来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发展方向
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登记分散在多个不同的管理部门,如土地登记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林地使用权登记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草原使用权登记在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海域使用权登记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这种分别登记的理论基础是土地、房屋、森林等不动产的行政管理理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机制的逐步建立,不动产产权市场价值的显现,相关的经济交易活动日益频繁,同时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技术基础——土地产权登记体系逐步成熟,从不动产登记的惯例上来看,完善
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制度,应当是我国未来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发展方向。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应当是土地登记
不动产物权在本质上要么是直接指向土地的物权(如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地上权等),要么是建立在土地物权之上的物权(建立在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地上权之上的房屋所有权、林地所有权、草地使用权等),以土地登记为基础的不动产权属登记可以包容其他不动产物权的登记,且正是土地的不可移动性决定了不动产的不可移动的基本属性。因此,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应当以土地登记为核心,房屋、森林、矿产、草场等作为地上附着物登记。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中国实际
受国际上通行的不动产登记机关设臵方式的影响,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设臵的观点主要有两种:其一是认为应当设在司法部门,其二是认为应当设在国土资源部门,此外还有认为应当设在公证机构、房产管理部门等等。笔者认为,从不动产登记的法理和为不动产交易建立统一的法律基础的角度考虑,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机关考虑应放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目前以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土资源部门的登记为基础建立我国的不动产登记体系,应当较为符合实际,并具可操作性。理由是我国土地登记的现有技术基础和管理基础已具备了承担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本条件。三是土地登记的信息管理和查询系统已实现了数据化、电子化管理、且包容了大量的地上物权信息。
(四)统一登记的过渡性规定应与当前的不动产登记现状相衔接 鉴于各地目前房地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不尽一致,建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登记未作规定之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自行确定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过渡方式。对于已登记的林地权、房产权、草地权、海域权等,可以持原登记证明到土地登记机关确认土地权属,换发不动产登记证书。针对当前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问题,过渡性规定的设计,应当立足于引导不动产登记向以土地登记为核心的最终目标过渡,强调以土地登记为基础,如果采取折中或模糊概念的表述,则可能会对统一登记的最终目标的实现,形成更大的障碍。
(五)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问题应当通过进一步的立法加以解决
要在我国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在法律基础工作上,一要制定具体的规范不动产登记的专门法律,为不动产的统一登记提供可操作的依据;二要对现有房产、地产登记进行清理修订,保持不动产登记法制的统一性;在立法上确立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权和法律责任。
第五篇: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已经鸣响起跑枪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已经鸣响起跑枪。在日前召开的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上,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国土部部长姜大明明确我国将用三年时间全面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用四年时间运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在业内看来,四年从不动产分散登记到形成统一登记体系时间是非常紧张的,如果想按时完成任务,就需要将时间表细化,确保每步工作进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让四年的目标不“落空”。以最复杂的房地产统一登记为例,业内专家大致归纳出一个“三步走”的推进计划。
第一步:202_-202_年基础制度平台建设
初期的基础制度建设工作已悄然展开。业内普遍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基础制度建设工作主要包括:《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的制定,同步提出相关法律的“立、改、废”建议;制定不动产登记的统一簿册和权利证书;制定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总体方案;全国住房信息联网进一步完善等。其中,包括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方案等已经被姜大明列入了今年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实施的重点工作计划中。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业内普遍把全国住房信息联网看做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准备工作之一,但由于联网迟迟难以兑现,这项工作也成了各界眼中不动产统一登记基础工作中的难点。“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尤其是房地产统一登记就是为了明晰目前繁杂混乱的住房产权种类,对此来说,住房信息联网是必要前提,为统一登记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在这项工作进展缓慢的影响下,基础建设工作很可能被拉长至1-2年才能基本完成。”亚太城市研究会房地产分会会长陈宝存(微博博客)坦言。
第二步:202_-202_年衔接过渡及试点扩容
基础制度、平台初步建立起来之后,衔接过渡环节就承接了关键制度形成的任务。中国房地产学会会长、北京大学教授陈国强(博客)分析,不动产登记尤其是房地产登记处分散状态时,各部门之间是存在明显工作重叠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统一也是各部门进行“博弈”的过程,因此,在整合登记工作过程中各部门之间如何整合出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分工形式是政府职能方面需要在衔接过渡阶段的主要工作。
此外,日前不少媒体报道称,首批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城市很可能已锁定南京、宁波、郑州等二线城市。“不动产登记不可能永远只停留在二线城市之中,一两年后势必要向一线、热点城市扩围。”陈宝存表示,在此过程中,一线城市复杂、有争议的产权模式颇多,仅北京的非商品房产权就有近20种,短时间内无法厘清这部分产权归属,统一登记就难以开展。因此,陈宝存建议,相关部门可以先“绕”开这部分住房,从纠纷、争议少的普通商品房等房屋入手,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逐渐将其余的部分纳入其中。
第三步:202_年形成制度并统一实施
不可否认,不动产登记制度并不是一劳永逸的政策,在登记制度施行之后,仍然有后续问题需要解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提出,在不动产登记统一之后,还可能形成新的交易风险。
“不动产登记相当于给不动产上了‘户口’,之后不动产的交易如买卖、租赁、抵押,都将在登记体系里进行,新的交易行为会产生新的登记。”程啸表示,不动产登记的最初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不动产交易的安全和效率。然而不动产登记今后虽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但是各类不动产交易的监管依然是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的交易归国土部门,房屋的交易仍然由住建部门负责。也就是说,登记虽然统一了,但与交易分离,不同的交易管理部门之间沟通不畅,就会存在风险。
对于如何解决这两个问题,程啸建议称,以后不光登记要统一,还要将登记、交易进行全流程统一管理,而且还应出台专门规范不动产交易的法律和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