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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助奖学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编辑:星月相依 识别码:16-864721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08 11:42:54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学助奖学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南田坪中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为了帮助家庭困难、学习刻苦、成绩优异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为他们的全面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体现全社会共同关注困难家庭学生的学习、生活,打造温馨校园,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我校助奖学工作总体规划,经学校研究决定设立“南田奖学金”。为了规范奖学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成立“南田奖学金”管理委员会。

1、“南田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由校长、分管教学和学生管理的副校长、政教处、组成,设主任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3人(由分管学校财务、教学和学生管理的副校长担任)。

2、管理委员会下设“南田奖学金”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教处,政教处主任任办公室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3、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奖学金管理办法,负责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4、办公室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日常工作,负责各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第二条“南田奖学金”的主要来源。

1、学校职工的捐助资金、家境较好的学生的爱心捐款;

2、社会各界人士和团体的捐赠及社会公益活动募捐所得。

第三条“南田奖学金”的使用与管理。

1、“南田奖学金”由管理委员会负责专门管理;

2、“南田奖学金”专款专用,本项工作相关人员不允许从中提取任何劳务费用;

3、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实施定期资助、奖励,每学年评审1次,每学期发放1次,受助受奖人数及每人次金额根据现有资金情况由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

4、建立受资助、奖励学生管理档案。

5、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初根据受助奖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资格审查,重新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经管理委员会研究后,进行专门处理。

6、建立专门帐户、账册,由学校会计室对资金实行专业代管。

第四条资助、奖励对象及申报条件。

1、凡具有我校学籍学生,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有远大的理想和强烈的社会责任 1

感,家庭经济困难,成绩优异的学生均可申请资助。

2、凡我校当年毕业学生,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有远大的理想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在当年的高考中取得优异成绩,家庭困难的学生均可申请资助。

3、凡具有我校学籍学生,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有远大的理想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专业训练刻苦,专业成绩优异的学生均可申请奖励。

4、凡具有我校学籍学生,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有远大的理想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学习成绩或竞赛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均可申请奖励。

第五条申报、审批程序。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提供学生的综合推荐材料,上交政教处。

2、政教处综合了解各班推荐情况,平衡申报类别,初步确定受资助、奖励学生名单,学生填写申请表。

3、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成立评审工作组,最终确定学校受资助、奖励学生的名单,上报学校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条受资助、奖励的学生,要在接受资助、奖励后,每学期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反馈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并积极参加学校和社会的公益活动,用爱心回报学校和社会。

第八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终止资助、奖励。

1、由于特殊原因,暂时休学或不能继续学习者;

2、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或通过其他途径能支付继续学习费用者;

3、违反校纪、校规及法律有关规定受到处分者;

4、受资助、奖励后,学习成绩明显退步或发现有不良嗜好者。

南田坪中学

202_年10月

第二篇:关于奖学金管理使用办法

哈尔滨师范大学奖学金管理使用办法

一、学校奖学金种类

优秀奖学金、考研奖学金、边远贫困地区就业奖金。

二、发放对象和范围

1.优秀奖学金的发放范围为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二、三、四年级及专科生中二、三年级学生,比例为一等奖学金占学生总数的6%;二等奖学金占学生总数的12%。

2.考研奖学金发放范围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考取国内大学计划内非定向硕士研

究生的同学。

3.边远贫困地区就业奖金的发放范围:已与边远贫困地区的用人单位签订全国

普通高校生就业协议书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应届毕业生。

三、发放标准

1.优秀奖学金分为两等,一等奖学金金额为700元人民币,二等奖学金金额为500元人民币。

2.考研奖学金金额为500元人民币。

3.边远贫困地区奖金为1000元人民币

四、评选条件

1.学校优秀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令,认真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关心集体,团结同学,仪表端庄,尊师爱校,诚实守信,敢于同不良现象做斗争。

(4)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有刻苦钻研精神,成绩优秀。

2.学校考研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令,认真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刻苦努力。

(4)考取国内国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

3.学校奖励学生到边远贫困地区就业奖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令,认真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刻苦努力。

(4)积极响应学校号召,主动申请到边远贫困地区长期工作,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建设的本科应届毕业生。

五、评定标准

(一)关于评定学校优秀奖学金的标准

学校优秀奖学金的评定办法采用记分制考核评定,即以上一学年的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由本学院指定的有可比性的相应课程)作为参评科目取平均分数排列名次,确定预选名单。进入排名前10%的学生有资格参加一等奖学金评选,前25%的学生有资格参加二等奖学金评选。进入预选名单的学生根据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情况参照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表现和奖惩情况排列名次,依次评出一、二等奖学金。按规定上一等级没有评足额的可将名额转入下一等级;上一等级有并列情况即名额超标时,按超标数对下一等级指标进行扣除。

2.关于外语成绩的标准

(1)艺术类、体育类各专业一、二年级的学生外语共同课期末考试成绩平均达到60分以上(二年级学生外语四级考试分数达到425分以上者亦可);三年级学生按学业成绩排名即可,外语过级情况不作为参评奖学金的必要条件。

(2)西语学院、东语学院、斯拉夫语学院各专业按学生学业成绩排名即可。

(3)其他专业一、二年级的学生外语共同课期末考试成绩平均达到70分以上(二年级学生外语四级考试分数达到425分以上者亦可);三年级的学生必须参加全国大学生外语四级国家统一考试,且外语成绩达到425分以上方可参加奖学金评选。

3.关于体育成绩的标准:各专业、各年级参评奖学金的学生,体育成绩及格即可。

4.关于评审的标准: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常务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各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组织本学院评选工作。由学院办公室提供学生成绩和预选名单,辅导员组织综合评定和具体申报。各学院评选时要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各学院要将评选结果及时报学校审批,凡获奖学金学生的名单要在学院内张榜公布,《奖学金审批表》装入本人档案。

(二)关于评定考研奖学金的标准: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考取国内大学计划内非定向硕士研究生的同学。

(三)关于评定边远贫困地区就业奖金的标准:积极响应学校号召,主动申请到边远贫困地区长期工作并已与之签订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建设的应届毕业生。

六、申领办法

(一)关于优秀奖学金的申领办法:优秀奖学金由各学院上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公示后由财务处负责发放到学生的交费卡中,没有交费卡的同学持本人的相关证件到财务处领取。

(二)关于考研奖学金的申领办法:

1.考研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院组织开展,各学院要严格按照发放对象、申请条件和受限条件做好已考取国内大学计划内非定向硕士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获得考研奖学金的界定、统计、汇总工作,汇总结果需在本学院内公示三天。

2.公示无异议后于7月1日将纸质版的“哈尔滨师范大学考研奖学金推荐汇总表”(一式两份)上报学生就业指导处审核盖章,一份交由学生就业指导处存档,另外一份(学生就业指导处审核盖章后)与“推荐汇总表”的电子版、公示名单和登记表(附录取通知书的复印件)上报学生工作处。

3.学院组织获得考研奖学金的学生填写登记表,学院审核盖章后将登记表按照先后顺序上报学生就业指导处和学生工作处审核、盖章,并放入学生档案保存。

4.考研奖学金的发放时间确定为7月初,学校财务处根据学院上报的学生个人信息将钱打入学生的银行卡内,无银行卡的同学请持本人的身份证和学生证到财务处领取现金。

(三)关于边远贫困地区就业奖金的申领办法:

1.边远贫困地区就业奖金的评定工作由学院组织开展,各学院要严格按照发放对象、申请条件和受限条件做好边远贫困地区就业奖金的界定、统计、汇总工作,汇总结果需在本学院内公示三天。

2.公示无异议后于7月1日之前将纸质版的“哈尔滨师范大学边远贫困地区就业奖金推荐汇总表”(一式两份)上报学生就业指导处审核、盖章,一份交由学生就业指导处存档,另外一份(就业指导处审核盖章后)与“推荐汇总表”的电子

版、公示名单和登记表(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上交学生工作处存档。

3.学院组织获得边远贫困地区就业奖金的学生填写登记表,学院审核盖章后将登记表按照先后顺序上报学生就业指导处和学生工作处审核、盖章,并放入学生档案保存。

4.边远贫困地区就业奖金的发放时间初步确定为7月初,学校财务处根据学院上报的学生个人信息将钱打入学生的银行卡内,无银行卡的同学请持本人的身份证和学生证到财务处领取现金

七、受限条件

1.故意拖欠学费、住宿费者不予评定学校奖学金。

2.考试违纪者不予评定学校奖学金。

3.凡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考试课不及格及补考者不予评定学校奖学金。

4.在本学内受到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不予评定学校奖学金。

第三篇:宣城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宣城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财资〔202_〕696号)、《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2_〕50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自用和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等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有偿使用。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单位订立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合同(协议)以及办理产权登记、账务处理等重要依据。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使用情况及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按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

第二章

资产自用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使用管理流程,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资产与财务有效衔接制度。对单位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验收登记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登记手续。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落实资产使用管理责任,明确资产具体使用部门和责任人,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行政事业单位应积极推进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章 出租、出借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原则上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必须经批准后实行。

第十六条 资产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且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资产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或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县级及以下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其市本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应于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土地、房屋建筑物等重大资产的出租出借,应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批。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并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权限报市财政局审批或备案。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理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时,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拟出租、出借资产事项的书面申请及《宣城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见附表);

(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单位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资料(包括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出租出借的书面证明,采用非公开方式招租的承租方法人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的;

(三)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委托市招投标中心实行公开拍租。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拍租的,须在申请文件中详细说明理由,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以其他方式出租。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的价格,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拍租的形式确定,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方法确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在确定承租方后,须签订出租合同,并于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市财政局备案。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期间若需变更资产出租合同或者协议,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提前终止资产出租合同或者协议,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合同期满后继续出租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统一管理,审批使用。

第二十四条 纳入财政统一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其它资产用于出租的,按照《宣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宣政办〔202_〕84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对外投资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兴办经济实体或对外投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方式包括:

(一)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与其他出资人共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事业单位非主业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

(二)购买各种企业(公司)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提出对外投资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在对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效益情况是审核审批对外投资事项的参考依据,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过高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对外投资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拟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对外投资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事业单位拟同意对外投资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其他拟出资人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拟创办经济实体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事业单位与其他拟出资人签订的投资意向书、协议或合同草案;

(八)事业单位上财务报表,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其他拟出资人上财务报表;

(九)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资产评估结果按相关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应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能。事业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考核。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内控机制和保值增值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转让(减持)对外投资股权或核销对外投资损失,按照《宣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2_〕21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申报,擅自对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二)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于每个会计终了后,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部门决算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对其国有资产使用情况做出报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国有资产使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市本级主管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篇:街道关于村级公章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XX街道关于村级公章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村务管理,维护农村稳定,确保公章使用规范化、合法化,针对目前村级公章管理使用不严肃、不规范,发生分割集体利益、群众利益,引发矛盾纠纷等问题,结合农村实际,具体办法如下;

一、各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公章,均由各村确定一名专人保管,各村审批使用,审批手续由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村级公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公章管理规定,坚持先审批后盖章原则,并认真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1、党组织公章由支部书记开介绍信并签字后使用。

2、村委会公章由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在使用公章介绍信上共同签字审批后使用。

3、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集体投资立项等重大事项要使用公章的,须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时凭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记录,并且有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双方共同到场予以办理使用公章。包村干部必须全程参与并签署意见。

4、涉及宅基地审批、新生儿上户及户口迁移等有关事项用章,须经有关部门证明、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用章。

5、不涉及村集体、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个人办理相关证明,需要村委会出具证明的,由村委会出具盖有公 章的专用证明信即可,但是要严格证明信使用登记。对专用证明信之外的其他事项,需要盖公章的,由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签字的公章使用介绍信,到管理人员办公室盖章。

三、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对使用公章的审批要严格把关,严禁出现不负责任的随意审批现象。

1、任何人不得违反公章管理规定,必须认真审核需要加盖公章的材料、表格填写内容是否真实、合法,严禁弄虚作假。因不负责任审批使用公章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审批人的责任。

2、妥善保管和使用专用证明信及存根,禁止乱开滥用,确保专项使用。

3、街道办事处使用村级公章,也须经村相关审批人同意签批后方可办理。

四、加强对村级公章管理,各村委本着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设专人管理公章。村级公章管理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所有盖章必须有村级介绍信。

2、不得在空白纸上擅自随意加盖公章。

3、要建立登记、审批和备案手续。

4、正常工作时间不得随意脱岗。

5、凡因使用和保管村级公章不当之处出现问题的,将根据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XX街道关于村级公章管理人员职责

为了加强村级公章管理工作,确保公章使用的严肃性、规范性、安全性,增强服务基层,方便群众的责任感,特制定村级公章管理人员职责如下:

一、公章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关于村级公章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有关要求,严格保管使用公章。

二、要掌握公章使用程序和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对于申请用章前要认真核对相关要件并存档。公章使用后,立即将公章放回原处封存。

三、对公章的使用进行登记备案。所有盖章必须有村级介绍信,不得在空白纸上擅自随意加盖公章。

四、公章保管人员在未征得村主干同意的情况下,不得私自使用公章。公章管理人员不按程序操作,违反规定乱盖公章,给集体和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正常情况下,公章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脱岗。凡因工作疏忽或工作不到位、缺岗、离岗未能给群众或村组织盖章,引起群众不满或给集体和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要给予相应处理。

六、除公章管理人员外,不允许其他人员将公章带出公章管理办公室,确因工作需要,由公章管理员跟随办公,盖章后立即放回原处封存。

第五篇:录播教室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录播教室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录播教室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使用寿命,保障录播系统的正常运行,更好地为教学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申请程序

学校录播教室由教室管理科统一维护和管理,各使用单位须提前一周提交申请,并填写《精品课程录播教室使用申请表》,将申请表交到教室管理科,由教室管理科提前做好录播教室使用的准备工作。请各位老师仔细阅读《录播教室使用申请流程》。

二、录播教室守则

1.进入录播教室的教师和学生,遵守录播教室的有关规章制度,认真阅读有关注意事项,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

2.为保证音响效果,工作期间,进入本室人员,请关掉一切通讯设备; 3.保持室内安静和良好的教学秩序,禁止大声喧哗、打闹;

4.保持整洁卫生,严禁携带食物吃喝、吸烟、随地吐痰、乱丢杂物和乱写乱画;

5.做好安全保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注意防火、防盗和安全用电; 6.爱护实验室设备和设施,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搬动和拿走;

7.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操作间;

8.对违反纪律和本守则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或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三、录播教室使用和管理规定 1.教师

(1)首次使用录播教室的教师,在开课前一周需与教务处联系,在录播教室管理员的指导下,熟悉和掌握设备使用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2)教师上课要提前15分钟进入录播教室,检查设备是否完好,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

(3)为保证音响效果,工作期间,进入本室人员,请关掉一切通讯设备;(4)使用教师应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设备;(5)严禁在电动屏幕上写画,注意保持屏幕整洁;(6)下课时必须关闭投影仪、电动屏幕、功放器、无线麦克和计算机等设备,并将设备放回原处,切断电源,锁好控制柜,并填写好《录播教室使用登记表》;(7)未经允许,教师不得在录播服务器上安装与课程无关的其它应用程序,避免系统出错;

(8)为保护本系统的计算机系统安全,外接设备在使用前须经管理人员的病毒检测后方可上机使用,对未经杀毒的外接设备,严禁在本系统上使用;未经管理人员许可,所有操作人员不得更改所有设备的系统设置;

(9)教师的研究成果或其它有用信息请自行妥善保存,避免造成损失;(10)录播教室的设备不准拿出教室外使用;

(11)使用录播教室的过程中,如遇到疑难问题,请及时与管理人员联系。

2.学生

(1)学生进入录播教室须衣着整洁,听从教师安排入座,自觉遵守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上课时专心听讲,做好学习笔记;

(2)学生要爱护录播教室设施,不得在教室乱写乱画,不得随意按动各种开关,禁止学生到主控制台上操作,如有设备损坏要追究教师和当事人的责任;(3)学生不得在控制柜上试用各种设备或更改系统设置,禁止播放与教学无关的内容;

(4)录播教室所用屏幕为电动屏幕,不许用手触摸、拉扯;(5)录播教室内严禁吸烟、吃零食、丢弃杂物等不文明行为。

3.管理人员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情为师生服务,为精品课程及示范教学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和服务。

(2)负责录播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处理设备使用和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异常情况及突发事件,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

(3)负责录播教室的管理工作,做到录播教室环境整洁、卫生,室内器材物品放置整齐、合理,安全措施齐全、到位,定期排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4)负责录播教室的使用登记,及时填写录播设备的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各项工作记录。

(5)录播教室一般不在晚上、双休日及节假日安排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征得教室管理科同意后,方可使用。(6)负责录播教室防火、防盗、防雷和安全用电工作,切实做好安全检查和记录,配合保卫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录播教室安全保卫制度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认识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树立消防安全意识,学习消防安全知识。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3.录播教室配备的灭火消防器材要齐全,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并熟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4.录播教室禁止吸烟、使用明火和违规用电、保存易燃、易爆物品。5.要经常检查防火和用电安全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向上级报告。

6.遇有雷雨天气,管理员务必要关闭一切设备的电源,拔掉电源插座,以确保人员及设备的安全。

7.下班时,一定要关灯,关电,关好门窗,切实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最后离开录播教室者,有责任检查并关闭室内总电源和门窗。

8.发现火警要迅速采取措施进行灭火,并尽快向保卫处报告。

9.凡持录播教室锁匙者,必须锁匙切实保管好,不得随意乱放或借给无关人员。如发现丢失,应立即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

五、本办法由教室管理科负责解释和修订。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学助奖学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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