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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优秀范文五篇]
编辑:清幽竹影 识别码:16-1042226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20 00:02:23 来源:网络

第一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2_〕81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公布,为保证本办法的全面贯彻落实,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办法第九条要求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实地查验的方法和范围,现明确为:

实地查验方法:现场约谈、调阅相关证明材料、实地查看生产经营状况。

实地查验范围:主要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申请认定信息是否相符;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能否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有无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资金往来、费用结算、货物购销等情况。

二、办法第十条所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由各地按要求自行刻制使用。

三、省局下发的《关于印发〈甘肃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国税发〔202_〕130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

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

为的企业。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

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

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

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

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

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

税务总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

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

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_年3月2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

326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解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解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202_-03-30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并自202_年3月20日起施行。这一办法是在1994年发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059号)及后续相关文件基础上的修订完善,是增值税管理的一项重要税收政策。

一、修订的主要意义

一是贯彻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需要。自202_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由于条例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贯彻实施新条例的过程中,原认定办法已经不能与之配套,影响新条例的完整贯彻落实,出台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在贯彻落实新条例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

二是完善增值税税制的需要。新办法作为增值税税制的重要内容,其法律级次显得尤为重要。原办法以国税发的形式发布,法律位阶为规范性文件,新办法则以国家税务总局令颁布,法律位阶属于部门规章,法律级次高于规范性文件,增强了税法刚性。新办法的实施,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发挥增值税中性作用,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公平税负,完善增值税征扣机制。

三是服务纳税人的需要。原办法及陆续下发的一系列关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补充规定,强调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要从严管理,主要是对当时极少数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违法犯罪的问题较为突出而制定的,因时效性较强与目前的情况不相适应。而新办法将原规定进行合并补充,形成一个明确认定标准、范围、时间、程序及权限的完整办法,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执行的规范高效,更加注重税务机关服务纳税人的主动性,通过简化流程、减少报送资料等方式方便纳税人

申请资格认定,真正体现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服务理念。

二、修订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是突出修订重点,作为条例的有效补充。

二是规范法律程序,体现税收法规的严谨。

三是公平税收负担,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四是彰显权利义务,优化对纳税人的服务。

五是方便基层操作,提高增值税管理效率。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降低了一般纳税人门槛。新办法将一般纳税人认定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超标认定,是指已开业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的资格认定。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条例修订时进行了降低,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100万元降低为50万元以下的;其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180万元降低为80万元以下的。第二种是依申请认定,是指新开业的纳税人和已开业但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二是规范了申请认定的程序。按原规定,申请认定的纳税人,要经过申请、资料审核、实地核查、审批程序,对商业企业还需要约谈程序,新办法将约谈程

序去掉,同时修改了实地查验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不再统一要求实地查验,是否查验及查验的范围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更符合基层实际。

三是简化了申请认定的资料。按照不重复报送的原则,简化了申请认定时需报送的资料,对办理税务登记时已提供的证件、资料不再报送,对与一般纳税人认定无关的其他管理事项应报送的证件、资料不再报送,减轻纳税人负担。

四是明确了办理时间。新办法明确了各事项的办理时间,如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以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申请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等等,将所有办理时间告知纳税人,充分尊重了纳税人的知情权。

四、新办法的执行时间

新办法自202_年3月20日起执行。

五、风险提示

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后,超过指定期限仍未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进行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即:纳税人“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篇:深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节选)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申请条件:

(一)工业企业

1、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工业企业;

2、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超过50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工业企业;

3、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的新办工业企业。

(二)商贸企业

1、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

2、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3、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4、成品油零售加油站;

5、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

6、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

7、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

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80万元以上的新办其他商贸企业。

(三)从事小型水电经销的企业;

(四)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总分支机构,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新办企业”是指办理税务登记当月开始三个月内的企业。对于虽超过三个月但发生第一笔销售收入的当月开始的三个月内的企业视为新办企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第十一条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第五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2_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_年3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年二月十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资格认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提供准确税务资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一)个体工商户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

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

第十一条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

第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_年3月2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326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优秀范文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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