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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五篇范文
编辑:风吟鸟唱 识别码:16-1093894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06 20:40:44 来源:网络

第一篇: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琼建城[202_]153号)

202_-07-18 上午 10:07:26 总点击数:1732 本月点击数:1732 本周点击数:1732 今日点击数:8

各市、县、自治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的管理,规范园林绿化市场秩序,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参照《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城建处反映。

联 系 人:李华忠

联系电话:***2(兼传真)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

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的管理,规范园林绿化市场秩序,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以及参照《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海南省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业务活动的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取得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海南省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

第四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实行备案制度。备案包括在海南省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备案和项目备案。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备案是指: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必须按本办法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支机构备案。

本办法所称项目备案是指: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按本办法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后,并通过招标或直接发包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的,按本办法到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备案。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的备案管理和监督管理,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和指导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办理项目备案。

第六条 省外园林绿化企业可选择在海南省任何市县设立分支机构,经备案后可在海南

全省范围开展业务,但备案的分支机构只能设立一家。

第七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取得《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方可在海南省开展业务。

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时,招标人及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审查投标人资格时,应核查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否持有有效的《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

第八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由本企业负责承接业务、订立合同和出具成果文件,禁止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业务、订立合同和出具成果文件。

第九条 省外园林绿化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到场办理。

第十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分支机构登记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核注册登记后方可申请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资质(资格)条件和市场诚信条件,方可申请分支机构备案:

(一)资质(资格)条件: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及以上资质

(二)市场诚信条件: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近2年未受到县级以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办理了税务登记。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企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办公场所为租赁的,租赁期限应不少于2年。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为本企业在职人员。

(四)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分支机构登记的有职称管理技术人员应能基本满足在海南省开展业务的需要。即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建筑、给排水、电气专业工程师必须有其中二个专业各不少于1人,管理、经济专业必须具有1人。在分支机构登记的本企业有职称人员在海南省内在建工程担任技术负责人时,不得同时在省外在建工程担任技术负责人。

第十三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申请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驻琼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

(三)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等(申请延续备案应提供近2年招投标记录);

(四)企业针对出具的诚信承诺书;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明确被委托人、委托范围、责任),企业关于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文件;

(六)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办公场地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七)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在分支机构登记的本企业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岗位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

(八)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九)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分支机构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工作。经审核同意分支机构备案的,颁发《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

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不同意分支机构备案的,书面告知原因。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在“海南建设信息网”上公布省外城市园林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和分支机构备案情况。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需要继续在海南省开展业务的,应在有效期届满45天前申请办理分支机构延续备案手续。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内,按规定配备分支机构相关人员,在海南省无违法违纪及不良行为记录,且有5次及以上招投标记录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其延续备案申请时,可将其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延续2年。

第十六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资质(资格)等级、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或者分支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在发生变更后30日内到原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分支机构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后30日内,应由分支机构负责人以本企业法人名义到工程所在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

第十八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申请项目备案,应填写《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琼项目备案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

(二)建设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

(三)中标通知书(仅限招标工程);

(四)工程项目部组成人员任职文件,技术负责人、主要经济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清单及有关的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及身份证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绿化工或花卉工高级工人总数不少于3人);

(五)按计划应配备的相关机械设备清单。

上述材料除第(一)为原件外,其它材料原件经核对后退回留复印件。

第十九条 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自受理项目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工作,并在《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上登记项目备案情况。项目备案是分支机构延续备案的主要依据之一。

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结合办理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施工许可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从简、从快办理项目备案。

第二十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海南省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接受工商、税务、公安、卫生、人事劳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项目配备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人员应为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人员,并应与投标文件所列人员基本保持一致。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一般不予变更。

第二十二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配备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人员的继续教育学习执行国家、企业法人注册地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加强对分支机构和工程项目部的管理,按海南省有关规定及建设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要求配备工程项目部人员并确保到位。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对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定期巡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省外城市园林绿化市场企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违规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经济技术人员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根据本地的实际,采用定

期进行指模电脑确认等有效方式,对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人员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遵纪守法并对海南省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省、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年度本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情况书面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对本辖区内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项目备案情况进行汇总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申请或者延续备案申请。已办理相关手续的,予以撤销。

(一)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的资质条件或市场信用条件的;

(二)受到有关部门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备案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备案的;

(五)伪造分支机构备案手册的;

(六)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或者委托合同,30日内不到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的;

(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发生1起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2起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八)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质量、安全、节能检查中被通报批评或被下达执法建议书的;

(九)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节能检查中,连续两年累计3次及以上被评为不合格的;

(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不按规定配备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到位,不履行职责,两年内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3次及以上的;

(十一)因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被记录公告的;

(十二)出具虚假成果文件的;

(十三)存在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海南省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受理该企业项目备案申请。已办理相关手续的,予以撤销。

(一)不按本办法取得《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的;

(二)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不符合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

(三)不按规定配备工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人员的。第三十一条 鼓励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参加海南省相关的行业协会或者组织并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省、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_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篇: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补充规定

根据202_年9月颁布的《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确定的原则,结合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经调查研究,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关于省外具有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的问题

1.资质标准要求:

省外具有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入琼必须满足以下规定的资质标准,方可申请分支机构备案:

(1)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一级;(2)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一级;(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一级;(4)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一级。2.人员规定:

(1)省外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入琼工作人员规定: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

1-1-人;注册电气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分别不少于1人。

(2)省外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入琼工作人员规定: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泡沫灭火系统设计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防烟排烟灭火系统设计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系统设计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企业分支机构入琼工作专业人员配置必须合理,其中电气、自动化、给水排水、暖通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3)省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入琼工作人员规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

(4)省外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入琼工作人员规定:从事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机械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建筑结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企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一级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

3.申请材料清单要求:

省外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办理入琼备案申报手续时,其申请材料参照《管理办法》中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申请材料清

-2-单执行。

二、关于省外劳务分包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的问题 1.资质标准要求:

省外劳务分包企业入琼资质必须满足以下规定的资质标准:

(1)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一级;(2)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二级;(3)不分等级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2.人员规定:

省外劳务分包企业分支机构入琼工作人员规定:入琼各类持证上岗人员数量要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对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各类持证上岗人员数量的50%。

3.申请材料清单要求:

省外劳务分包企业分支机构办理入琼备案申报手续时,其申请材料参照《管理办法》中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申请材料清单执行。

三、关于省外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监理综合资质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的问题

1.省外具有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办理入琼备案的标准按照《管理办法》中省外具有的工程勘察企业甲级资质入琼

-3-备案的标准执行。

2.省外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办理入琼备案的标准按照《管理办法》中的省外具有工程设计企业甲级资质入琼备案的标准执行。

3.省外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办理入琼备案按照《管理办法》中省外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或者市政公用工程甲级资质入琼备案的标准执行。

四、关于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的问题

省外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入琼备案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进行管理,提出相应的办法并实施。如省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无规定的,省外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企业可以直接持资质证书在海南省开展业务,不需要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和项目备案。

第三篇: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备案须知

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备案须知

3/10/201

1一、准入条件

1.建筑业施工企业必须具有二级及以上资质;

2.近3年内未发生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所列的12种行为和第二十九条所列的4种情形;

3.近1年内在湖北未发生死亡安全事故或较大工程质量事故;

4.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及以上的处罚。

二、提交资料

(一)办理投标备案须提交的资料

1.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外出施工介绍信和诚信证明;

2.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第2个及以上项目投标备案的另须提供驻湖北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4.法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和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银行存款证明原件(总承包特级不少于400万元,总承包一级不少于200万元,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不少于100万元);

6.企业进鄂人员计划生育承诺书原件;

7.拟任进鄂负责人、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以及身份证、注册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和社保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8.提供以下技术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注册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上岗证和社保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1)特级总承包企业和一级总承包企业至少提供3名一级注册建造师、3名高级工程师、1名有职称的财务人员、1名施工员、1名材料员、1名安全员、1名质检员、1名预算员或造价员;

(2)二级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至少提供2名一级注册建造师、1名二级注册建造师、3名高级工程师、1名有职称的财务人员、1名施工员、1名材料员、1名安全员、1名质检员、1名预算员或造价员;

9.《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投标备案表》一式4份;

10.《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投标备案表》中表四所列在(拟)施工项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注册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单项备案须提交的资料

1.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外出施工介绍信和诚信证明;

2.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第2个及以上项目单项备案的另须提供驻湖北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4.法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和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银行存款证明原件(总承包特级不少于400万元,总承包一级不少于200万元,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不少于100万元);

6.企业进鄂人员计划生育承诺书原件;

7.进鄂负责人、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以及身份证、注册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和社保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8.提供以下技术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注册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上岗证和社保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1)特级总承包企业和一级总承包企业至少提供3名一级注册建造师、3名高级工程师、1名有职称的财务人员、1名施工员、1名材料员、1名安全员、1名质检员、1名预算员或造价员;

(2)二级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至少提供2名一级注册建造师、1名二级注册建造师、3名高级工程师、1名有职称的财务人员、1名施工员、1名材料员、1名安全员、1名质检员、1名预算员或造价员;

9.《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单项备案表》一式4份;

10.《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单项备案表》中表四所列在(拟)施工项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注册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备案须提交的资料

1.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外出施工介绍信和诚信证明;

2.至少提供2项与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相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在建项目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驻湖北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法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和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银行存款证明原件(总承包特级不少于400万元,总承包一级不少于200万元,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不少于100万元);

7.企业进鄂人员计划生育承诺书原件;

8.企业进鄂负责人(驻湖北分公司经理)、进鄂技术负责人和进鄂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以及身份证、注册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和社保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9.提供以下技术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注册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上岗证和社保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1)特级总承包企业和一级总承包企业至少提供5名一级注册建造师、5名高级工程师、1名有职称的财务人员、1名施工员、1名材料员、1名安全员、1名质检员、1名预算员或造价员;

(2)二级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至少提供4名一级注册建造师、4名高级工程师、1名有职称的财务人员、1名施工员、1名材料员、1名安全员、1名质检员、1名预算员或造价员;

10.上经统计部门认可的在鄂施工生产经营统计资料;

11.《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备案表》一式4份;

12.《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备案表》中表五所列在(拟)施工项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注册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及有关要求

1.省外建筑业企业需办理进鄂施工备案的,在湖北省住建厅一楼政务大厅(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提交备案资料。

2.凭投标邀请函办理投标备案的企业,还需提交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同意该项目邀请招标的核准意见。

3.企业驻湖北分公司的登记经营范围必须与企业主项资质内容相符,设立必须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稳定的办公场所。

4.所有证明材料的开具时间须在备案前一个月以内。

5.所有备案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合法,且须加盖企业公章。所有提交的建造师注册证和执业资格证复印件须加盖本人“执业印章”。所提供的备案人员证件上未注明是本企业人员的,须提交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高工另须提交企业聘书原件及复印件。在鄂成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与企业进鄂负责人应当一致。进鄂人员应具有与实际工作岗位相适应的执业资格。

6.湖北省建管局负责审查上述备案资料原件,并将介绍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委托书、银行存款证明、计划生育承诺书、诚信证明、社保证明、进鄂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等8种原件及其它证件的复印件留存备查。

7.对于提供备案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8.备案资料审核合格后,由湖北省建管局通知企业法人代表约谈,签订《诚信守法和廉政承诺书》。企业接到通知后,投标备案须在7个工作日内,单项备案和备案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约谈。

9.约谈结束,留存进鄂负责人执业资格证和2-3个注册建造师证(特级总承包企业和一级总承包企业办理备案留存3个一级注册建造师证、办理投标或单项备案留存2个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二级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办理备案留存2个一级注册建造师证、办理投标或单项备案留存1个一级注册建造师证和1个二级注册建造师证),完成有关登记后,由省建管局核发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备案表。留存证件在企业退出湖北省建筑市场时返还。

10.企业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且在有效期内的《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投标备案表》或《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备案表》到全省各级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投标准入手续。

11.《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投标备案表》有效期为40天,仅限于企业对备案表中指定的项目进行投标。企业中标后,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45日内到

湖北省建管局凭《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投标备案表》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合同书更换《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单项备案表》。

12.省外建筑业企业办理过单项或备案,且次年仍需在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次年6月30日前办理单项或备案延续手续(办理程序与新办备案登记相同)。

13.所需提交的《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投标备案表》、《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单项备案表》、《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备案表》,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网站的“办事指南”中下载。

四、责任规定

1.省外建筑业企业未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的,不得在我省从事建筑施工和建筑经营活动。

2.未办理备案登记,已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筑活动。

3.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将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清出湖北省建筑市场:

(1)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所列的12种行为和第二十九条所列的4种情形的;

(2)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3)在鄂施工期间发生死亡安全事故或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4)拒不接受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

(5)在备案过程中提交虚假资料的;

(6)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咨询电话:027-***8

第四篇: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

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加强进皖企业在我省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服务和监管,依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指注册地不在安徽省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称“进皖企业”)。

第三条

我省对进皖企业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具体备案管理工作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

进皖企业参与我省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先到工程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得参与建设项目的竞标等建筑活动。

第五条

为提升我省建筑业、勘察设计业整体技术水平,积极引进省外高资质、高素质的企业参与我省工程建设,在我省备案的进皖企业,应依法取得以下资质,并在近两年无不良记录:

1、建筑业企业:一级及以上总承包资质、二级及以上专业承包资质、一级以上劳务资质;

2、工程监理企业:专业甲级或综合资质;

3、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甲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第六条

进皖企业在皖参与工程项目投标或在工商部门办理完在皖分支机构手续的(具体依据工程所在地相关规定),凭以下材料到工程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1、《省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表格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下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3、企业法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材料:①出省承揽工程介绍信函②企业近两年诚信证明材料③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证明材料④近两年无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证明材料(进皖工程监理企业仅需提供①、②、③项);

4、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在皖分支机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分支机构组成人员(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机构专职人员)的正式任命文件;

5、常驻我省的技术人员中至少有2名以上相关专业的国家注册执业人员,且技术负责人必须持有一级或国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6、招标邀请函或招标公告;

7、拟投标工程派驻的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及其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在皖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9、工程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管理的其它明文规定。已取得我厅核发《省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登记手册》(以下简称“信用登记手册”)的进皖企业跨地区开展经营活动的,需向工程所在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上述除2、3项以外的材料办理登记手续。省外勘察设计企业仍按照《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具体办法》单项登记备案程序执行。

国(境)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从事建筑活动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完成进皖备案登记且在我省工程项目中标的进皖企业,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省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登记手册》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业绩信用手册。第八条

办理《省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登记手册》需提交以下资料:

1、经工程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章的《省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备案登记表》;

2、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件具审人核验签字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工程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委托进皖行政负责人的委托书原件、经市级核验的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5、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件具审人核验签字的建造师(或现场总监)注册证书、施工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以及项目部组成机构文件(附名单)、人员有关证件复印件等材料;外省勘察设计企业仍按照《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具体办法》登记备案程序执行,并应通过《建设工程资质管理系统》,进行在皖分支机构或项目部信息备案。

第九条

信用登记手册按照每企业不重复领取的原则进行发放,并按发放日起设定一年有效期。有效期满前30天需经由备案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延期换证,逾期不申请换证的信用登记手册作废。

第十条

对进皖企业日常监管实行属地化管理。已在工程所在地备案并领取信用登记手册的进皖企业,享有当地建设工程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一视同仁,纳入本地区建筑管理范围。第十一条

取得信用登记手册的进皖企业需要到备案登记地以外的省内其它地区开展建筑活动时,由备案登记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转介,并出示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省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登记手册》。工程投标时无需再提供进皖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备案所在地在开具转介信函时,应认真核实该企业在备案地的工程项目实际完成、合同履约及人员到位等方面情况。信用登记手册信息齐全,市场行为规范、信誉良好且备案注册执业人员无在建工程的方可开具介绍信。

第十三条

《省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登记手册》作为进皖企业在皖备案登记管理的凭证之一,企业应妥善保管,并在跨地区备案、投标时出示,除发证机关外任何单位不得予以扣证。

第十四条

《省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登记手册》在有效期内遗失的,须在省级报纸登报声明作废后,由企业向备案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新申请办理。信用登记手册在一个内遗失超过两次(含两次)的进皖企业,需按照信用手册初始登记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进皖企业变更资质证书信息、在皖行政负责人、在皖办公场所等信用登记手册信息的,应从实际发生变更7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资料到备案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变更,并及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的注册执业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办理变更。

第十六条

建立进皖企业信息上报制度。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月采集进皖企业日常建筑市场行为、在皖工程质量安全、合同履约、项目承揽情况、注册执业人员项目实际到岗等方面信息,每月10日前将所在地进皖企业上月数据汇总情况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第十七条

建立进皖企业定期考核和违规清出机制。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进皖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并纳入部门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进皖企业信用评价参照《安徽省建筑业企业及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管理办法》、《安徽省监理企业和监理专业技术人员业绩信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标准进行,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动态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地对进皖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并同时将结果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对进皖企业进行一次动态考核,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并发文公布。考核结论为“合格”的进皖企业信用登记手册有效期顺延一年;“基本合格”的进皖企业信用登记手册有效期暂定半年;“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在皖信用登记,自结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办理进皖备案登记手续。第二十条

进皖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建设的规范、标准和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同信用等方面的规定,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并委派指定的进皖行政负责人全权负责其在皖的一切活动。第二十一条

进皖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国家规定实施处罚外,将清出我省建筑市场,三年之内不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发生一起死亡两人以上安全事故,或一年发生二起死亡一人安全事故的,或一起重大质量事故的;

(二)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的;

(三)严重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并被记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企业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资格证书的;

(五)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进皖企业做出清出处罚决定前,应先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后实施,并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布。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城市园林绿化企业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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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和责任科室

责任单位:株洲市园林绿化局

责任科室:园林质量监督科电话:0731-28682415

二.办理条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三级等级标准

三.标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202_]157号

四.申请资料组成(两份):

①申请报告;

②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附电子版)

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

④园林绿化企业信息录入表(附电子版)

五.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审批时限:13个工作日

六.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审批收费:无

七.监督检查:市园林绿化局纪检监察室

八.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审批流程:

窗口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发证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程序:

1.受理:(1天)→窗口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符合受理

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需要补充资料的,开具《补充完善资料通知单》,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2.初审:(5天)→市园林绿化局质量监督科审查受理人移送的申请材料→组织对申请人的办公生产地点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报分管领导;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人并说明原因。

3.审核:(2天)→分管领导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在《株洲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送主管领导;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质量监督科并说明原因。

4.审批:(3天)→主管领导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将在《株洲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交市园林局质量监督科办理发证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质量监督科并说明原因。

5.发证:(2天)→政务中心窗口发证

九.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申请资料中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组成(所有证照须1:1彩色扫描件及原件复核;按A4纸装订):

①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银行证、企业章程、验资报告、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或近三年审计报告并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已成立三年以上公司)。

②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任命文件。

③企业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须提供毕业证、职称证、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④企业技术工人须提供等级证、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⑤企业机械设备照片、发票证明。

⑥企业办公场地,使用证明材料。

⑦与企业相关的其他材料。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五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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