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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相关法律学习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编辑:星海浩瀚 识别码:16-995714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14 11:44: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税收相关法律学习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税收相关法律学习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学习本部分内容时,重点掌握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以及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特别关注一下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

(一)行政机关的概念

(二)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

【例题·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

A.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B.国务院的办事机构

C.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D.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主体资格的判断。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都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国务院的办事机构是总理的附属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原则上属于内部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例题·单选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街道办事处属于()。

A.行政主体

B.宪法、法律规定的一级人民政府

C.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构

D.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派出机关的分类以及法律性质。我国的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所以,街道办事处属于派出机关,它是行政主体。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B.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国务院的直属机构都有规章的制定权

C.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仅受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

D.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实际上履行着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

E.自治州人民政府除了行使地方人民政府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自治权『正确答案』AB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的职权。

选项A正确。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构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选项B正确。国务院各部委和国务院直属机构,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都有规章的制定权。

选项C错误。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除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外,均实行“双重领导”,即除了受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以外,还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选项D正确。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并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实际上却履行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在一定区域内依法行使对所有行政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权。选项E正确。自治州人民政府属于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与自治区、自治县的人民政府一样,除了行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以外,还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例题·多选题】根据行政法理论和我国法律,行政机关中国家公务员()。(202_年)

A.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权的授权行政主体

B.是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就行政侵权行为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

C.在行政诉讼中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D.是与国家形成职务关系、享有行政职位并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E.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权的职权行政主体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

选项A、E错误。行政主体是社会组织,不是个人,公务员是自然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选项B错误。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因此也不是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

【例题·单选题】根据行政法理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体现在()。(202_年)

A.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B.对重大、复杂的案件所作的处理决定免责

C.行政诉讼中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D.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职责和法律地位。

本题中选项B、C、D是错误的。选项A属于公务员享有的权利。根据《公务员法》第13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第二篇: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五条禁令

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五条禁令

一、严禁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干预基层招生、分班、考试、评职、评优等工作。

二、严禁接受基层学校公款宴请。

三、严禁到基层单位或学校报销各种票据,接受钱物或有价证券,、四、严禁态度蛮横,“该办不办,不该办乱办”,以及刁难勒卡服务对象等行为。

五、严禁拖延审批、服务事项办结时限。

对于违反上述禁令者,考核定为不称职;对于连续两年触犯禁令者,开除公务员队伍。

宾县第四中学校

202_年3月16日

第三篇:安义县民政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

安义县民政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和知法、懂法、用法的能力,适应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 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工作形成制度。把学法内容作为机关工作人员统一学习的主要内容。学法时间每周集中一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

第三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学法培训。除参加全县性学法培训外,局机关要定期组织学法培训活动,每半年集中一次脱产或半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

第四条 :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法活动。可采取授课、专题研讨、法律咨询、法律问答、学法用法经验交流等方式,提高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积极性。

第五条 :建立机关工作人员学法考评档案。对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实施考评管理。由局机关党组织负责考评工作,考评工作每半年一次,把学法考评情况记入个人学法档案。

第六条 :坚持机关工作人员学法考试。全面实行法律考试,将法律知识和考评、考试情况作为机关干部适任岗位、评优晋级的重要条件。学法考评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七条 :要坚持开展学法不合格培训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参加专门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㈠ 长期不参加全县和局机关组织的法律学习的;㈡ 参加各级学法培训班考试不及格的;

㈢ 经学法考评认定为法律素质不及格的;

㈣ 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现错误或受到群众举报查实的;

㈤ 不适应法律需要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失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失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讨论稿)第一条 为建设信用政府,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执法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秩序,在政府内部形成诚信导向机制,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信责任追究是指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政府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影响政府信用,尚不构成违法违纪处理的,按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发布规范性文件、做出行政决定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及地区行署各单位(含受政府机关依法委托履行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府机关)中工作的各类行政事业人员。

第五条 失信责任追究,坚持纠建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失信必究,追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政府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一)信用建设工作在本单位(部门)未形成党政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未按照廉政建设要求明确工作职责,未形成“谁主管、谁负责”领导工作体制的;(二)对地委、行署部署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重大活动,未及时作出安排部署,行动迟缓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本单位未按要求作出信用承诺,或信用承诺未切实履行的;(四)不认真履行本部门、本单位的管理职能,导致管理松懈、作风涣散、效率低下、贻误工作,给全县经济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对本部门、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决策失误,损害国家、集体、群众利益的;(六)未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行政行为的;(七)对身边工作人员或下属单位领导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失之于察或姑息纵容的;(八)对本单位人员中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未及时处理,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影响工作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九)对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不认真执行和整改的;(十)其他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政府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七条 政府机关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审批部门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的;(二)由于只审批不监督或者监督不力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三)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仍然进行审批的;(四)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项目,职能最直接或者首家受理的审批部门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的,本部门审批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五)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受理、审批而不予受理、审批,或者推诿、拖拉、刁难的,以及不予受理、审批而不告知正当理由的;(六)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的;(七)其他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行政审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前款所称行政审批,指政府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其形式和名称包括审批、审核、批准、核准、备案、审定、同意、注册、许可、特许、认证、鉴证以及其他性质相同或者近似的行政行为。

第八条 政府机关在实施行政征收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征收人员的责任:(一)未按规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二)实施征收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三)不出示征收资格、许可证件实施征收的;(四)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对征收提出异议,征收人员未告知理由、依据的;(五)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

第九条 政府机关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检查人员的责任:(一)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的;(二)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三)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六)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七)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第十条 政府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三)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四)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五)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六)其他违反行政处罚规定的。

第十一条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行政内部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一)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并报送领导批办造成后果的;(二)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三)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情况,置之不理的;(四)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五)对外发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致使文件发生严重错误,造成后果的;(六)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内部事务管理工作的。第十二条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公共社会行为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一)对上级或本级信访部门转办的群众信访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的;对不能如期结案反馈的,或信访人提出不符合政策的要求,或受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未向信访人作出解释说明的;(二)机关内部安全措施不完善出现严重损害本单位形象的;(三)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参与封建迷信等活动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四)未与编外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未按规定支付编外聘用人员工资的;(五)低保工作出现“应保未保”现象或发生严重违反政策和操作规范的情况;(六)违反金融单位信贷信用,情况查实的;(七)其他公共社会行为造成失信的。

第十三条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廉政建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一)对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导致工作不落实,造成损失的;(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教育、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不管不问、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三)群众投诉涉及作风建设方面的问题,经查核实的;(四)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知情不管的;(五)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的。第十四条 失信责任追究方式分为:(一)失信告诫;(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调离工作岗位或待岗培训;(四)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辞退。以上追究方式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单处或并处。第十五条 追究方式的界定。

(一)有明确直接责任人的,应该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工作责任不明确或者单位未作出明确规定造成政府失信的,应该追究该单位有关责任领导的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至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条款之一的,实行失信告诫一次;(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条款的,酌情予以失信告诫一次。第十六条 建立地区失信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制度,由行署办、地纪委监察局、组织、人事、法制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对法定部门提出的失信责任追究职能事项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追究情形的;(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进行调查的;(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理解不当的;(三)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情形发生的。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行政行为人是否违法、违纪、违规,是否应追究相应责任:(一)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二)上级机关要求调查追究的;(三)在上级或同级人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错误的;(四)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五)发布规范性文件有违法情形被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撤销的;(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发回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变更、撤销原处理决定或发回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第二十条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受理机关应当在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应当告知不受理理由。

第二十一条 决定进行调查的责任追究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调查处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 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不受理决定不服,或认为不便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投诉、检举、控告的,可直接向监察机关提出。

监察机关直接办理的案件,涉及行政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被失信责任追究的政府机关或个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被追究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依法可提出申诉。

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应当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将处理决定报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 有关责任人因违反行政纪律,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按照上位法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

第五篇:论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

近年来,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备受党和国家及全国人民的热切关注。由于我国行政机关所占比重最大,拥有部门最多,执行法律的面也最广,行政权的行使直接密切关系着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据统计,目前我国80%以上的法律、近90%的法规都需要通过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去执行。依法行政,说到底要靠人“依”,靠人“行”,即靠各级各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去“依”、去“行”。因此,提高行政机关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依法行政的实现程度。可以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一线行政执法人员能否做到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法规能否得到实施的问题,从而决定着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治国方略的进程。所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能否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取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法能力。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的内涵及意义

依法行政能力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并运用法律实施行政管理的能力。主要包括尊崇法律的意识、熟悉法律知识、用法律思维来研究情况、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等,其核心是行政执法。没有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就会落空,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守的准则。依法行政是现代政府管理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是现代政府管理模式的一场深刻革命,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

第一,依法行政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依法行政强调的是行政对法律的服从和尊重,从本质上指向的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权的来源必须依据法律,这有助于从根本上减少和杜绝行政机关自我授权和权力扩张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

第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执法者不自觉守法,不严格执法,必然会降低法律在公民心中中的尊严和权威,破坏法治的权威性。同时,行政权所具有的广泛性、主动性、强制性和自由裁量性,以及行政机关与每个公民、法人和组织接触最经常、最密切的特点,决定了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必然成为依法治国的重中之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将有助于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早日建成。

第三,依法行政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的有力手段。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我国政府管理走向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政府职能、行政管理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政府的管理活动仍在旧的职能框架和管理模式下运作,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仍沿用传统的行政手段,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依法行政。而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同样也离不开依法行政的推进和保障。同时依法行政也是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需要运用法律手段加以保障,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则需要上升为法律才能得以确认和巩固。

第四,依法行政是推动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法治保障。依法行政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力量。依法行政对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保障作用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依法行政通过明确政府与市场的界限,严格限定政府的职权范围,既可以避免政府任意干预市场的有效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可以通过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节,弥补市场失灵和不足,从而推动经济和社会的有序发展。其二,依法行政有助于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其三,依法行政通过建立精简、统一和效能政府,可以降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推进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

二、我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的基本情况

近几年,我国政府法制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逐步有所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有所提高。但是,应当看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与推进依法行政进程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学法、不懂法,法律知识水平不高;少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缺乏依法行政的观念,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仍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能力不强、水平不高,不严格依法办事,执法违法、徇私枉法,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事件时有发生。

三、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依法行政意识淡薄

当前我国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人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机关的“民告官”案件居高不下,败诉率高,这一现象说明政府行政执法人员法治观念淡薄或缺失,以及权利观念的错位。依法行政应当作为首要的观念深深的牢记在行政执法人员心中,但是

(二)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方面的因素

第一,个别执法人员思想道德素质较差。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不注重政治学习和自身修养,忘记了“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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