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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党管干部原则
编辑:尘埃落定 识别码:16-955553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20 23:59: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有企业党管干部原则

国有企业党管干部原则

【内容提要】 本文从国有企业的“国有”和“企业”这一双重属性论述了国有企业党管干部原则的内在合理性和必然性。

在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党管干部原则与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并行的企业管理模式是由中国特定的经济、政治、文化环境决定的。在市场经济导向和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下,国有企业党管干部原则是否还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是否还存在着实现党管干部原则与法人治理结构相融合的可能性空间,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所不可回避的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为此,就必须充分发挥执政党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政治核心作用,科学、合理地划分国有企业党管干部与企业法人治理的边界,在实践中不断探求两者可能的共事机制和合作形式。

国有企业党管干部原则:合理性与必然性

在中国,党管干部原则是在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创立,并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得以长期坚持的一项干部管理原则,是完成中共各个历史时期中心任务的强有力组织保证。“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国有企业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有利于企业领导权掌握在坚定走社会主义道路,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人手中。从1992年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明确后,企业的改革方向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应的企业管理体制也转变成为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成的相互制衡、协调运转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特别是随着股权多元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国有企业党管干部原则是否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不少人对此提出了质疑。有人认为,当前国有企业干部队伍的行政级别不明确,干部同员工没有明显的界限,国企干部不应再属于党管干部的范畴;还有人认为,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公司法》规定了谁出资、谁管人的原则,党管干部的原则在国有企业原有的地位和作用已经不复存在。因此,党管干部的原则不宜再在国有企业中实行。

笔者认为,新时期国有企业党管干部的原则并没有过时,这不仅是因为,国有企业党管干部原则是执政党的组织领导在经济领域中的体现,是执政党在国有企业改革中贯彻落实路线、方针、政策的组织保障,而且还因为,国有企业党管干部原则与法人治理结构并行的做法有其现实中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首先,国有企业的“企业”属性要求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和经济实体,它具有企业的一般属性,比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为目标,根据市场需求调整自身的微观经营活动,在市场中竞争,在市场中生存。离开了市场,企业也就不成其为企业,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以为继。而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存活,就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则。对企业干部人事的管理自然也要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和活力为归宿,即国有企业党组织对干部的管理要体现市场经济的取向,这是企业党管干部与政法系统党管干部的显著不同。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高度行政化的人事管理模式不利于企业充分发挥经济实体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企业的经营活动脱离了千变万化的市场需求,自然也不能给企业带来活力和竞争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制度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国有企业对干部的人事管理也相应做出调整,在保留和改进旧体制下党管干部模式的同时引入了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是遵照市场经济原则而形成的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企业人事管理结构,它使企业的产权更为明晰、责任更加明确、管理更为科学。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入法人治理结构是企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的产物,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其次,国有企业的“国有”属性决定了党管干部原则。国有企业不同于一般企业的地方在于控股主体不同,普通企业的控股主体一般为自然人,而国有企业的控股主体则是国家,国家又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党组织对国有企业高层管理干部进行任免、考核、培训等。由于国家是国有企业的最大股东,根据谁出资、谁管人的原则,国家自然有资格行使对企业的人事管理权,包括对企业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罢免、培训、考核等。国家对企业干部的人事管理具体又落实到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党委身上,最终通过党管干部来实现。因而,国有企业实行党管干部原则于法有据,具有其内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是一个重大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

应该说,国有企业中党管干部原则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并立模式是由国有企业的双重属性决定的,两者在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即都是为了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因而不存在着根本矛盾,这也同时说明二者存在着合作与融合的可能性空间。

第二篇:党管干部原侧

党管干部原侧

党管干部原侧,即只有中央及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才拥有处理干部管理及其相关事务的权利。这是中国干部人事制度的根本原侧和基本制度。

党管干部也是中国共产党干部管理的根本原侧。向各级国际政权机关和社会各界推荐或安排中国共产党的干部担任重要领导职务,从而通过这些干部形成对国家政权和社会生活的领导是党管干部的实质。其党管干部的模式,主要包括:

1、中共中央统一制定和贯彻执行干部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实现干部管理上的思想统一、步调一致。

2、中共各级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范围直接管理一定层次的领导干部,并按规定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

3、中共党委负责监督和控制整个干部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

4、干部管理的基本体制是分部分级管理。“分部管理”就是在中共中央和各级党委的组织部门统一管理下的中央和中共党委的各部分管干部的制度。“分级管理”,就是在中央和各级党委之间建立分工管理各级干部的制度。

5、中国共产党任免干部的基本形式。中国共产党管理全国干部的核心是干部任免权。

6、任免干部的主要程序。

首先是中国共产党组织部门考察,党委讨论决定。

其次是上级党委审批。

再次是正式认命。

7、干部调配。干部调配是中国共产党党管干部的一个重要方面。干部调配是指干部管理部门通过改变干部的隶属关系或工作关系,重新确定其工作岗位和职务的过程。

佘山镇原党委委员、财政所所长徐震,202_年4月至202_年1月,在担任佘山镇财经管理办公室主任、财政所所长期间,先后十多次擅自将佘山经济联合总公司的资金无偿出借给私营企业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累计出借资金额高达202_余万元人民币(案发前已全部归还),并多次收受该公司法人周某某的贿赂10余万元。徐震违纪违法案已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类型主要集中于职务犯罪,结合近年来的案例分析,产生原因。

(一)、人性的局限性与权力的二重性

公共权力是根据公共意识组织、协调和控制社会公共生活的力量,它是基于人类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是社会正常发展所不可缺少的社会资源。但国家职能权力,而只能经授权程序由部分人代为行使。这样就使公共权力本身具有一种内在矛盾性,它一方面同社会整体利益相联系,另一方面又同掌权者的个体利益相联系,这两种联系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而人性天生是存在弱点的,公共权力的内在矛盾性加之人性的局限性,决定了权力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权力具有造福社会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权力本身潜藏着一定的侵犯性和腐蚀性。当权力的运行偏离了法律预设的轨道,被用来服务于个人或小团体的意志和利益时,权力通常就处于同授权人整体的意志和利益相冲突的状态。这时,权力蜕变为个别人实现私欲的手段,成为被滥用的力量。职务犯罪在本质上就是权力失控和权力异化的结果。

(二)体制转轨与社会失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国社会就一直处于深刻的变革过程之中,尤其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后,市场开始启动,而计划尚有余威,从而形成了新旧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这也在客观上给权力腐败带来空前的“机遇”。另一方面,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是加剧腐败问题的重要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权力系统朝着放权、松绑的方向改革,以往那种权力高度集中的局面被逐步打破,这对于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具

有积极意义,然而,由于相应的配套措施如规范体系、监督机制等没有跟上,结果造成权力运行中自上而下的约束管制减弱,权力的横向制约与自下的民主监督又不到位,从而为腐败的滋生留下了大量的空隙和漏洞。

(三)监督乏力与法网疏漏

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中,长期以来存在权力过于集中,同时权力运作缺乏有效制约的弊端。尽管我国党政体制中设置了诸多的权力监督机构,如人大的监督、政协的监督、执政党内的纪检监督、政府内部的监察部门的监督以及专门的检察机关的监督等,但监督权和被监督者的权力之间明显失衡,使得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受到限制。监督不力的另一体现是舆论监督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作为社会中最具活力也是运行成本最低的监督形式,国外许多腐败丑闻就是由媒体和公众参与揭露出来的,但在我国,舆论监督的能量还远没有完全释放出来。

由于在以上这些发生党员干部产生贪污贿赂犯罪成因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违法乱纪案件,一次又一次的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如可建立系统预防体系,针对一些重点行业,热点系统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特点,相关部门加强联系与配合,指导有关部门制定行业系统预防方案,积极开展预防工作。也可探索同步预防体系,在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职能部门有选择地适时介入,开展同步预防工作,防止和减少在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招投标、采购、施工、质监等关键环节中发生贪污贿赂犯罪。也可由相关部门联合成立预防职务犯罪指导委员会,建立“联络员制度”,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和“复查回访制度”,携手共同搞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由于职务犯罪产生原因的复杂性,对它的治理不能采取单一的手段,应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惩罚与救济并举,媒体要多进行正确的引导和宣传,呼吁整个社会重视职务犯罪的危害,让国家、社会和个人结合起来,拒绝职务腐败。人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法治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篇:党管干部

关于我国公务员制度党管干部原则的一些看法

20091020087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 尹

我不得不承认在第一次看到这个问题的时候,在我的内心是有一些“纠结”的,自小到大我们都知道这样一个理念:那就是“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伴随着这样的理念我自小就很崇拜党,加之我爸爸又是一个老党员,我也经常受他的影响而对党有更多的了解,我就想以后一定要加入中国共产党,成为党的一份子,但遗憾的是至今我还不是一名党员。随着年龄的增长,对党我也有了更深的理解,到了高中我知道了有公务员这回事,尽管那时只是知道以后要是能考上国家公务员就好了!直到进入大学,再到上了这门课,我才更深的了解公务员和公务员制度,也知道了党管干部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是指由党来管理干部的根本原则。主要是指各级党委坚持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并对各级、各类干部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一个重要保证,是党和国家干部管理制度的根本原则。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涵。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党管干部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组织保证,是党的干部建设的一条重要原则,更是坚持党的领导的根本原则。党管干部原则无疑是确保党的领导地位和更好实现为人民服务从质的前提。在我们国家,中国共产党是唯一执政党,“***”是必然的也是必须的。也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才能稳定持续的发展。党管干部的原则,是中国共产党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党的组织路线为政治路线服务的一项有力保障。

革命战争年代,党的主要任务是夺取政权,发动和组织人民群众进行革命战争。根据战争环境和任务的特点,党的干部除军队系统是单独管理外,全部由中央及各级党委的组织部来统一管理。这种由党委和组织部门统一任命、统一调配干部的方法,与当时革命斗争任务是适应的,它有利于党委和组织部门根据斗争形势发展的需要来统一使用干部力量,并有利于保守干部工作机密,防止敌人破坏。这也是顺应当时革命发展的需要。建国以后,党的主要任务由领导革命战争转变为领导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干部种类趋于复杂化,干部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战争年代“一揽子”管理干部的方式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与环境的需要了。根据这种变化了的情况,党改变了过去由党委和组织部门统一管理干部的制度,实行分级分部管理干部的制度,使干部管理工作同检查业务的工作结合起来。这种分级分部管理干部的方法,对当时稳定干部队伍和促进干部专业化起了一定的作用。在此后党管干部有了很多变化。1989年8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指出党管干部原则的主要内容为:“加强对干部工作的领导,制定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推荐和管理好重要干部,指导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做好对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党管干部工作不断得到改进。如在干部管理权限方面,实行了下管一级的体制;在干部分类方面,将“国家干部”分为党政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三大类,探索各自特色的管理方式;在管理方法上,探索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推荐、考核、决定、选举等多层次多角度的做法;

在理论上,提出了“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这一命题,等等。至此党管干部正式形成。在这二十年来党管干部原则不断完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

党管干部原则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并且明文写进《国家公务员法》。这既是由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执政地位所决定的,也是中国共产党自建党以来八十多年间,特别是成为执政党以来的重要历史经验。我同意党管干部原则是执政党对于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这一观点。

现代国家政治结构都离不开政党政治,任何国家的执政党都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这是由执政党的执政要求所决定的,就是说,实施执政纲领,巩固执政地位,提高执政能力,这一切,都必须通过执政党的干部来具体实现。但是,由于不同国家的社会经济制度、政治体制结构和政党制度的不同,执政党干部政策的影响范围、作用重点、表现方式和实际效果有着很大的不同。

综合西方国家执政党干部政策的影响范围、作用重点、表现方式和实际效果来看,资产阶级政党组织涣散,纪律松弛,执政党干部政策的影响范围比较集中在党的领袖竞选活动,按照执政党的意志和标准选拔政务官为其作用重点,通过议会、行政等法律程序表现出来,运用法律来推行事务官的任职管理和价值中立,限制政党直接干预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事务等,执政党干部政策对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是受到相当的限制的,这既体现了西方国家多党政治斗争与制衡的主观需要及其格局,也反映现代法治国家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合法性的客观趋势,但是,无论如何是不能否定党管干部原则是执政党对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在共产党执政的国家,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基本制度,决定了与之相联系的工人阶级作为领导阶级具有高度的统一性,由于共产党的性质、使命和宗旨能够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执政党的社会基础更加广泛和团结,执政党的干部政策也就能够更为普遍、直接和有效地体现在公共管理领域,贯穿于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的全过程之中。

在我国,在公共部门人力资源中间中共党员为数甚多,特别是领导干部中的中共党员数量比例最高是勿庸置疑的。

党的干部政策的影响范围极为广泛,遍及公共部门各级各类组织之中,其作用重点是处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在表现形式上,党的干部政策在人事安排、组织考察、纪律检查和惩戒、制度创新等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行政管理手段措施与之相辅相成,同时,法律形式也逐渐普遍化,总而言之,执政党的干部政策在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突出,效果明显,影响巨大。由于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长期以来确立的领导地位以及取得的人民信任,由于中共的执政党地位和民主党派参政的政党格局,也由于中国共产党吸收和拥有各行各业的优秀人才,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才,决定了执政党的干部政策的作用和效果是非常直接、普遍和显著的。这也就意味着执政党干部政策一旦发生偏误,造成的社会损失也是相当惊人的,“反右扩大化”和文革**所制造的冤假错案就证明了这一点。进一步说,在现代法治国家,执政党的干部政策,必须通过法律形式,才具有合法性和普遍约束力,对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如果让党管干部原则不受法律审查、约束和保护地任意作为,这样的偏误将导致更加严重的公共危机,将以执政党的权威损害、政局动荡和人才流失为代价。

另外,随着无数“贪官污吏”的落马,我们也不难看到,在党管干部中无论是对政府官员监督机制或者是绩效考核都存在着一些不足。就像咱们云南楚雄州

长杨红卫事件一样,我们都知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在其落马之后,贪污受贿、吸毒、艳照等丑事相继不断曝光。这不得不让我们反思:党管干部,究竟该怎么去管呢?为何直到一系列违纪违规事件发生后我们才去处理,而不是将它灭杀于摇篮或直接让它无处滋生呢?贪污受贿等腐败问题是哪一个历史社会或国家都无法避免的问题。但是近年来类似事件缺呈上升之势!我觉得我们党管干部中需要一个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和顺应政府公开行政的国际形势!

虽然我们国家现在一直都在力图打造“阳光政府”,“透明行政”等等!但为何每每都是在事件发生之后,百姓、公众才会知道呢??公开行政意味着党、国家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得到了操作化、具体化;也为我国政府绩效的评估增加了新的途径;还是政府了解公民需求的重要机制。所以说公开行政不该是空话,应该加速进行和完善!!

我们每个人都清楚的知道,政府公开行政的前提就是拥有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无论是对政府行政公开的要求还是大众传媒对政府相关政策的可知度都需要相应的规章制度对政府和大众的行为进行约束,而不得不承认的是,在我国类似这样的针对性法律还没有。所以在在高喊公开行政的今天,利益相关者在做决策或执行响应上级政策的时候,都会为自己的利益而作出利己选择。这样在很多时候,违规违纪的事件就会产生。人们在做选择的时候都会衡量选择的结果。在我国很多方面违规违纪所要承担的后果与所得利益相比,风险程度较低,同时存在法律制度的缺陷,钻法律空子的情况就时常发生,这种选择的结果就是腐败的诞生。随之产生的就是公务员的腐败堕落,党管干部在其执行力度上必然会减弱,所以我认为为确保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党管干部原则的实现,加强对公务员队伍廉洁执政能力建设是势在必行的,而首要的就是以法律为保障,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强执法力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管,确保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执法。在不少的腐败案件中,执法人员与先关人员互相勾结的事件出现,这五想让普通民众对公务员队伍的信任度大打折扣。知法犯法总是屡见不鲜,因此在对待公务一违规违纪行为上处罚力度应该加深。使得公务员犯法的“成本”加大。这样在公务员在作出违纪行为之前,考虑到犯罪成本的大小,就会减小犯罪的“利益动机”。

另外在提倡“反腐倡廉”,打击腐败的同时,我们不能只考虑到如何去打击严惩“犯罪份子”,我们更多的应该是去考虑他们犯罪的动机,他们只是单纯的为了利益才去触碰法律底线而铤而走险吗?在提倡以人为本的今天,我们在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监管的同时,我们更应该考虑公务员的利益的实现,在为人民服务的同时,我们的公务员也需要自身合法利益的实现,付出的同时也应该得到回报,我国公务员队伍是一个庞大的系统,要确保每一个成员的利益得以实现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但是我们可以通过一系列的绩效考核制度,根据这些制度对公务员的业绩进行考核,对优秀的进行合理的奖励,借此来激励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只有在利益得以实现的前提下,才可能去履行公务员应尽的职责。

从我国古代的官吏制度到近代的公务员制度,都存在着一个除腐败之外的问题,那就是机构冗杂,权责不分。在国家机构中,从中央到地方大大小小的机构有无数个,所有机构中又有着不同的级别官员干部,对这些官员职责的明确是一个很难的问题,在有利可图的时候所有人都参与其中,但每当出现问题的时候又都为了撇清关系而对问题视而不见,相互推脱责任。所以我认为在我国当前的公务员队伍中,精简机构是必须的,在地方我国正式编之中,乡镇机构是最低层的,在许多地方,很小的一个乡政府,就拥有一百多人的人员,除正式人员外,非正

式职工有着不少,但是民众普片都认为的是地方政府效率太低,同时从很多地方乡镇办公楼的建设可以看出,我国在很多地方过于奢侈,无数政府豪华的办公大楼让人们能够看清楚在许多地方政府办公地过于奢华。这无疑已经超出了政府办公所需,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现如今,三公问题已经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在三公问题上党对政府公务员的管理尤其重要,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金钱至上的观点无时无刻不在侵蚀着人们的内心。在金钱的基础上,名誉、地位已经成为人们的目标,在这个过程中总会有那么一些人为了自己的虚荣心,被金钱所奴役,渐渐的失去了基本的道德、法律规范,更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在虚荣、金钱的华丽外衣下存在的是一幅没有灵魂、信仰的躯壳。殊不知,这种没有意义的存在却对这个社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法律因此遭到破坏、践踏,人与人之间更多的是金钱利益关系,亲情、友情、爱情逐渐变成了金钱的附属品。我们必须承认在主流意识形态中,即便在信息高速化的今天,政府依然起着重要的作用

第四篇:党管干部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党管干部原则是指由党来管理干部的原则。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党管干部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组织保证,是党的干部建设的一条重要原则,更是坚持党的领导的根本原则。党管干部原则必须适应党所处的环境和政治任务的需要,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变化。

革命战争年代,党的主要任务是夺取政权,发动和组织人民群众进行革命战争。根据战争环境和任务的特点,党的干部除军队系统是单独管理外,全部由中央及各级党委的组织部来统一管理。这种由党委和组织部门统一任命、统一调配干部的方法,与当时革命斗争任务是适应的,它有利于党委和组织部门根据斗争形势发展的需要来统一使用干部力量,并有利于保守干部工作机密,防止敌人破坏。建国以后,党的主要任务由领导革命战争转变为领导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干部种类趋于复杂化,干部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战争年代“一揽子”管理干部的方式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与环境的需要了。根据这种变化了的情况,党改变了过去由党委和组织部门统一管理干部的制度,实行分级分部管理干部的制度,使干部管理工作同检查业务的工作结合起来。这种分级分部管理干部的方法,对当时稳定干部队伍和促进干部专业化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在1960年以后,干部管理工作又重新收归党委,在组织部内部设立对各类干部分别管理的部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党原有的管理干部的方式已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与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1989年8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指出党管干部原则的主要内容为:“加强对干部工作的领导,制定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推荐和管理好重要干部,指导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做好对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党管干部工作不断得到改进。如在干部管理权限方面,实行了下管一级的体制;在干部分类方面,将“国家干部”分为党政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三大类,探索各自特色的管理方式;在管理方法上,探索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推荐、考核、决定、选举等多层次多角度的做法;在理论上,提出了“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这一命题,等等。202_年,党的十七大报告继续强调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形成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

·干部制度

【干部制度】干部制度是干部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及其工作机制的总称。它为干部队伍建设提供制度保证,为实现党的政治任务服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政党的历史使命和中心任务不同,对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也不一样,相应地干部制度也会有不同的特点。

中国共产党的干部制度,是在革命战争年代逐步形成的。建国后,经过不断的调整、补充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逐渐形成了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党委领导下的高度统一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这一干部制度曾在过去长时期内对党的干部队伍建设起了积极的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随着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党中心任务的确立,原有的干部制度中有的部分已不适应新情况的发展,党对其进行了修改、调整和改革。例如,在实际上废除了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建立并实行干部离退休制度,实行任期制、竞争上岗等多种形式以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改变了领导者个人选拔任用干部的做法,逐步建立起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改变了单一的委任制为主体的干部管理体制和任用方式,初步建立了党政干部、企业管理人员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分类选拔和多种选拔任用方式并存的干部人事制度管理体制和选拔任用模式;干部工作中的民主程度和公开程度大大提高,“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被确立为干部工作的基本原则;干部监督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建立健全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加强了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的监督检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在干部工作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同时,干部人事工作法规建设也明显加强。特别是近年来,党内先后颁布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202_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2_年)、《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202_年)、《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202_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2_年)、《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2_年)、《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202_年)等法规文件。这些法规文件一起,初步形成了我国干部人事法规体系。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着力造就高素质干

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干部制度改革还任重道远。必须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以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为改革目标,进一步深化干部制度改革。

·干部管理体制

【干部管理体制】干部管理体制是关于干部管理机构设置、管理权限、管理原则和方法的总称。中国共产党从成立到建国初期,在党管干部原则指导下,逐步形成了一整套高度集中统一的干部管理体制。这套干部管理体制,对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成党在民主革命和建国初期所担负的任务,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任何干部管理体制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必须根据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进行不断地调整和改革。

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原有的干部管理体制的某些方面已不适应新的形势。主要表现在:党委对干部的管理包揽过多,党政对干部管理职能的划分没有很好解决;干部管理权力过分集中于中央及各级党委,下级机关缺乏管理干部的自主权,不能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配干部;管理办法过死,没有建立分类管理干部的制度;干部调配制度单一,干部“部门所有”现象严重,不能根据事业需要合理流动,造成人才的积压和浪费。针对这些情况,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着手进行干部管理体制的改革。一是提出了对干部要管少、管活、管好的原则,根据分级管理、层层负责、适当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原则上只管下一级主要领导干部的精神,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都调整了干部管理范围,提高了下级机关管好干部的责任感和积极性。二是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干部的自主权。企业干部与行政级别逐步脱钩,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领导人员选任、激励和约束机制正在形成。以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也已经在科、教、文、卫各个部门逐步展开。三是对“国家干部”进行合理分解,以建立公务员制度为重点,建立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形成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实现干部人事工作的依法管理和公开监督,在干部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

现阶段,必须继续坚持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建立和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有效机制,从而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引向深入。可以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改革现有干部管理体制,实行领导干部和业务干部的分类管理;实行任期制、任

届制和任职年龄限制,在领导干部中普遍实现有限任职;建立领导干部任职资格考试制度;完善退出机制,疏通领导干部“下”的渠道,等等。

第五篇:国有企业党管人才的路径选择

国有企业党管人才的路径选择

来源:组织人事报作者:蒋铁柱

国有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离不开坚持不懈地抓好人才队伍建设。如何按照党管人才原则,探索国有企业党管人才的实现方式,既是国有企业实施人才兴企、人才强企战略,推进企业快速、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同时也是国有企业党组织创新党建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党要管人才,先要揽人才

国有企业贯彻党管人才原则,必须首先要揽人才。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围绕企业中心工作,通过对企业的人才管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结合当前一些国有企业党组织在人才管理方面的具体做法,可以在企业中大力实施“党员人才工程”,以提素质、优结构、强基础为目的,把党员培养成企业有一技之长的优秀人才;把企业人才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把党员中的优秀人才培养成为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

企业要创造条件组织引导党员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对管理人员中的党员,通过培训提升其企业管理水平。同时,企业还要侧重把生产经营的技术骨干培养发展为党员,重点培养生产一线员工中的优秀分子、科技人员中的积极分子、关键岗位上的先进分子和经营管理层中的骨干分子,把企业的“人才库”建设成为入党积极分子的“蓄水池”。在此基础上,党组织还要通过培训、考察把党员中的优秀人才输送到企业的各级领导岗位,让优秀党员人才成为支撑企业发展的中坚力量。

党管人才原则要与公司治理机构用人权相结合在我国国有企业开展公司制改革过程中,如何使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有机地结合起来,是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躲不开、绕不过的重大现实问题。

国有企业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必须在党组织和公司治理结构在明确各自定位的基础上,合作互补,构建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现代公司治理模式。企业是经济组织,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发展的一种必然选择,是各种企业制度相互博弈后的结构。在社会主义国家,现代企业制度内在要求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还在于两者的互补功能。党组织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为己任,努力做好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这种凝聚和激励作用的发挥,恰恰是现代企业制度有效运行的内在需求。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一定层次上的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工作以及企业的人才队伍建设,是党管干部原则在国有企业的具体体现,是确保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的重要途径和组织保证。与企业董事会、经

理层依法行使用人权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要通过选好人用好人推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党管人才要融入企业“人才强企”战略

党管人才原则,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人才理论的重大创新。党管人才,从根本上说就是党爱人才,党兴人才,党聚人才。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中,就是需要党组织通过制定政策、创新机制、改善环境、提供服务,为本企业一切有志成才的人提供更多发展机遇和更大的发展空间,促进企业各类人才健康成长,为企业“人才强企”战略提供支撑。

人才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取向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企业的整体发展。当前,人才对企业发展的作用日益凸显,不少企业都认识到人才是企业兴盛之基、发展之本,因而将实施“人才强企”战略作为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同时,企业人才队伍建设也是企业党组织党建工作的关键层面,“党管干部”既是业务工作也是党建工作。在国有企业落实党管人才原则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思想政治工作优势,通过及时修正思想偏差、行为偏差把企业人才的思想统一到企业发展建设上,在健全企业人才选拔制度、人才教育培训制度,完善人才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与企业“人才强企”战略充分融合。

国有企业党管干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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