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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执法巡查提高执法水平积极推进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编辑:悠然自得 识别码:16-1005992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3 11:33: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加强执法巡查提高执法水平积极推进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通化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系统工作会议交流材料

加强执法巡查提高执法水平

积极推进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通化市国土资源法规监察科

(202_年10月28日)

同志们:

这次全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经验交流会,是经市局党委仔细研究决定召开的。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是我们务必认真抓好的大事之一。这次会议的目的, 是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1次集体学习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及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温家宝总理9月2日到国土资源部视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并且结合10月12日国土资源部召开的《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视频会议内容,按照会议要求把中央领导同志内涵丰富、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讲话与当前各项工作结合起来,着眼大局、立足实际、统筹兼顾,全面把握形势、任务和要求,明确职责、使命和目标,切实加强执法巡查、提高执法水平,积极推进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切实履行好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的重任。

一、深入学习领导讲话,全盘推进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中央领导同志强调要“建立和完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切实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做到以上三个“最严格”,我们执法监察工作是最强有力的保障之一,是土地管理的最后防线之一,我们国土人必须强化国土资源执法巡查,牢牢把握政策,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执法,实现即处理事,又要处理人,提高法律对违法占用耕地的震慑力,把国土资源各项法律法规落到实处,确保我市实现无违法占用耕地、零问责和零约谈的目标。

同时要查处和纠正探矿权人在勘查过程中不履行法律义务、不按设计施工、以采代探、越界探矿、不完成最低勘查投入、非法倒卖矿权等违法行为,加大力度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行为,杜绝私挖滥采和避免发生矿难后逃逸等犯罪行为的出现,针对小规模的私挖滥采松花石、铁矿石等违法行为,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打击、严肃查处,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矿产资源合法的开采,实现矿产资源场开发秩序的良性发展。

我们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国土资源工作的重大部署上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认真学习、吃透精神,以全新的姿态,更高的标准,把执法监察工作做好。

二、警钟长鸣未雨绸缪,全力做好202_年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一)强化责任措施,加大动态巡查力度。我们继续坚持“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加强事前防范,建

立健全镇、村、组3级国土监察信息网络,完善信息快速反应机制,邀请基层群众担任“国土监察信息员”,对各类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置”,对本部门查处有困难的案件一定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当地政府领导的支持和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案件查处工作。对各监察支队和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建立严格的奖惩考核指标体系,明确责任与权利,将辖区分解到人,实现定人定责,同时明确奖励制度,使踏踏实实的干活人得到应得的报酬和奖励,切实解决巡查所需的经费、车辆和通讯工具等困难,保证动态巡查的实际效果。特别是在每年的8、9、10三个月份,是卫片监测的月份,更要加大力度,增加频率,实现每周三次,每次一个工作日全天下乡巡查,每半月实现本辖区全覆盖,不留死角,全方位巡查。

(二)加强横向合作,确保202_年卫片执法检查顺利通过。《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2_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55号)已经通过部网站于10月12日公开发布了,意味着202_年卫片执法检查前期数据即将要产生,我们各个地区执法监察部门一定要加强与地籍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将日常土地执法检查资料纳入变更信息,并参与新增建设用地属性信息的标注,严格审核把关、准确定性每一个图斑,对202_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进行逐图斑的全面核查,及时把握违法图斑的位置、面积、用地情况,并提前做好相关工作。

配合用地审批部门,加快违法用地中的农用地征转和供地

手续的办理。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向上争取省厅和当地政府的帮助与支持,向下督促用地户积极配合,横向要求各科室密切合作,全力做好用地项目的报批工作。建议试行包保责任制,对每个项目进行领导包保、各科长负责,落实到人,争取在余下的10、11、12月三个月内把已占用的土地手续办理完结。

利用现在至11月30日这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清理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违法矿产行为的专项行动,全面掌握202_年以来违法违规用地情况。在12月30日前,要对清理出的违法违规用地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和整改。

三、深入进行国土宣传,全面提高国土监察人员素质

要对来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重点宣传,讲解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卫片执法相关知识,讲解非法占地的后果及土地刑事犯罪的法律知识,并与之签订《用地承诺书》,要求其承诺在用地手续没有正式批准之前,不先行动工。对所有村书记和村委员会主任进行一次普法培训,送法到基层,讲解卫片执法的相关知识,增强保护耕地和依法依规利用土地的意识,并提高农村党员干部和农民群众国土资源忧患意识和保护与合理利用资源的责任。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在各沿线公路边建设钢管架国土宣传牌,树立有形的永久的宣传标识。进行以上的宣传工作对于营造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和外部环境,凝聚社会共识,共同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对于努力破解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的两难命题;对于加快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管理在加快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重要作用,具有十分特殊的意义,我们一定要把其做为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去做好。

今天执法监察工作取得的成就离不开执法监察人员的无私奉献。目前,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大部分能做到严格执法、认真办案、克己奉公,踏踏实实工作,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存在的问题,少数人员的素质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如对计算机应用的不熟练和办公自动化能力的欠缺,如对测绘技术和其它国土资源管理知识的不了解,如思想政治觉悟较低不能站在全局的高度去干工作,如缺少对本职工作的热情和认真负责的态度。这此问题我们必须重视起来,以全面提高执法监察人员业务素质为目的,扎实开展各项学习活动。要强化自学能力,因为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每个人员要充分珍惜和利用我们优越的办公条件,抓住一切时间进行自学。要创造条件进行集中授课学习,对难点、热点的知识和问题,请有关专家学者集中辅导授课。严明奖惩措施。在学习活动中要进行常态考试,对学习年终考试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要调离执法监察岗位;对学习成绩优秀的进行重点使用和培养,可以独立带队查办案件,参加案件会审,并作为评先评优和任职提拔的重要参考依据。

最后,我们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新形势下全面提升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难得历史机遇,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强烈的使命感,牢牢抓住这一重要契机,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进一步把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传达

好、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把当前的国土执法监察工作做好,推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取得新突破。

第二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

周口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印发周口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和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泛区农场、周口监狱分局,局机关有关科室:

《周口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周口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该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或者完善本辖区巡查工作实施方案,于 202_年 2月 10日前报市局备案。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 周口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全市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促进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履行 “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河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河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巡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本实施办法所列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第四条

全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巡查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巡查职责和区域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办法;

(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每年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负责全市巡查工作。第七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季度工作计划,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季度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区域、巡查实施具体单位、巡查基本频率等;

(二)对本辖区下级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本辖区巡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每月向本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周口市国土资源 局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八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负责本县(市、区)巡查工作。

第九条 国土资源管理所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实施本巡查区域巡查工作,制定月工作计划,报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月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责任

— 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等;

(二)对巡查人员日常巡查工作和国土资源协管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每周向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是国土资源巡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执法监察工作的领导是巡查工作主管责任人,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的负责人是巡查工作主要责任人,执法监察工作人员是巡查工作具体责任人。

第十一条

巡查区域:城乡建设规划区、公路干线两侧、城乡结合部、集镇村庄周围、基本农田保护区、各类开发区、工业集聚区(园区)、重点矿区(含勘查区,下同)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易发区等,应作为重点巡查区域,实行重点巡查。其他一般巡查区域,实行全面巡查。

第三章 巡查实施

第十二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是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巡查工作负直接责任。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巡查区域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巡查主要实行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

— 全面巡查指对巡查区域实行全覆盖的巡查方式,重点巡查指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多发时段和高发区域实行有针对性的巡查方式。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的实施重点巡查,国土资源管理所定期实施全面巡查。建立健全全市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队伍,积极开展巡查协查工作。

第十四条

巡查应当及时发现以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

(四)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

(五)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六)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巡查台账制度,组织实施、应用巡查信息系统。

巡查台账应当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项目(矿区、矿点)、违法项目(矿区,矿点)主体或名称、违法地点(矿区、矿点)、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制止效果、后续处理情况等基本内容,台账格式文本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

— 一制定。

巡查台账内容及时录入巡查信息系统,实现全市范围内巡查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

巡查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巡查准备。巡查人员应当准备巡查工作所需相关图件,携带必要的巡查装备、工具;

(二)实地巡查。巡查人员按照巡查工作计划,对巡查责任区域内的拟建、在建、新建成项目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进行检查;

(三)发现违法。巡查人员检查发现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对涉嫌违法主体、项目(矿区、矿点)名称、用地(矿区、矿点)位置、面积、用途、审批和施工进展情况、无证勘查或者开采矿产资源等情况进行初步核查,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四)现场处置。对确认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及时予以制止,填写违法行为报告单,同时向上级报告;

(五)巡查信息记录。巡查任务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写巡查台账,将巡查台账内容录入巡查信息系统,及时跟踪后续情况,更新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应当不少于 2人,携

— 带执法监察等有效证件,着装齐整、规范。

第四章 制止、报告和通报

第十八条

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

巡查人员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时,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违法成本及代价,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报告单对违法行为进行审核或核查,确认为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将违法信息函告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必要时向社会公告。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巡查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零报告是指巡查人员每次巡查任务结束后,无论是否发现国

— 土资源违法行为,均应当向巡查实施主体报告巡查结果。

专项报告是指巡查实施主体对巡查发现的重大、突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定期报告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对本辖区巡查工作进行总结,对国土资源违法形势进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置意见等。

第二十一条

通报分为案件情况通报和工作情况通报。案件情况通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通报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或有关新闻媒体单位。

工作情况通报是指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定期报送巡查工作报告时,同时通报下一级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巡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全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制度,落实巡查工作责任制度,推动巡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全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建设,充实巡查力量,实行定编定岗定员并纳入县财政统一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全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将巡查工作所需经费以及巡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巡查津贴、补助、巡查装备、工具等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全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巡查工作实际需要,配备巡查车辆、通讯工具、GPS、照相机、摄像机、计算机、录音笔等专门用于巡查工作的装备器材。

第二十六条

全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卫片执法检查、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电子邮件、领导批办、下级上报、媒体反映等方式,及时掌握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聘请监察专员、协管员、信息员、青年志愿者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全面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管网络体系。

第二十七条

全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调公安、规划、城管等有关部门,建立巡查联动机制,支持、配合巡查人员开展巡查工作,及时处置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巡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巡查人员打击报复等行为,保障巡查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全市各县市区应学习借鉴洛阳、漯河、郑州等地创新国土资源联合执法机制的经验,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组建国土资源警察队伍,实施联合执法和巡查。

第六章 巡查考核

第二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全市统一的巡查工作考核办法,将巡查工作纳入国土资源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和完善巡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量化考核标准。

巡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应当包括巡查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巡查责任制落实情况、巡查效果、执法监察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巡查人员定编定岗定员及巡查装备配备、经费保障情况等。

巡查效果应当包括巡查覆盖、巡查任务完成情况,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巡查信息记录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巡查工作考核,应当结合本巡查工作的自查、检查、抽查、现场核查等情况,采取组织评议和综合评分等办法进行,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考核结果应作为评先、奖惩、干部任用、国土资源执法先进单位评选的主要依据。

对考核不合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约谈,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列入执法监察重点监管地区,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评选、表彰巡

— 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三十一条

巡查工作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其中涉及领导干部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予以问责。

(一)未按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巡查工作计划等规定进行巡查的;

(二)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的;

(四)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的;

(五)填写巡查台账或者录入巡查信息弄虚作假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或者完善本辖区巡查工作实施方案,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周口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

(试行)

全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实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列入工作目标管理,建立量化考核指标体系,把巡查实施情况作为考核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察工作的主要指标。考核结果作为评先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一、巡查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

(一)全面实行巡查工作责任制,划分巡查区域,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并纳入工作目标管理的,记

10分。未划分巡查区域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未建立信息网络,或未纳入工作目标管理的,每项扣 5分。巡查工作责任制实施不规范的,每项扣 1-4分。

(二)落实人员,定员定岗,并切实保证工作经费,配备巡查工作所需装备和办案器材,为巡查工作提供保障的,记 10分。人员落实不力、未定员定岗或工作保障不力的,每项扣 1-4分。

(三)有明确的巡查工作规划或计划,认真开展全面巡查、重点巡查或抽查,巡查工作覆盖率达到《周口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要求的;且在违法行为多发时段、高发区域、易发时期加大巡查频率的,记 10分。未制定工作规划计划,—

— 未按要求开展巡查或加大巡查频率的,每项扣 2-5分。重点区域巡查工作覆盖率达到 100%,每低一个百分点,扣 1分。

(四)巡查工作台帐规范,登记内容完整真实的,记 10分。没有建立巡查台帐的扣 5-10分,巡查台帐建立不规范的,扣 1-5分;登记内容不完整,或不真实的,每项扣 1-5分。

(五)对发生的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发现依法制止,制止 行为达 100%,并按要求及时填报《巡查工作情况报告表》,将违法案件及时上报立案查处的,记 25分。未及时发现或未依法制止,形成巡查应发现案件的,每件扣 2-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每件扣 4-8分。制止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 1分。未按要求填报《巡查工作情况报告表》上报立案查处的,每件扣 5分。

(六)对本辖区巡查发现各类应立案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率达 100%,并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率达到 95%以上,记 15 分。立案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 1分。结案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 2分。

(七)按要求制定考核奖惩的具体办法,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和考评的,记 10分。未制定考核奖惩具体办法,未开展监督检查,或未开展考评的,每项扣 5分。

(八)按要求将相关资料报上级备案,报告巡查工作情况 及相关报表的,记 10分。应报未报的,每项扣 5分。

上述八项扣分上限为分配分数值。巡查工作成效明显的,可

— 在总分上加 1-5分。

二、巡查工作考核组织实施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勘察、组织评议、综合评分等办法进行。市对县(市、区)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前,被考核单位应先行组织自查,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再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考核。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综合评分 90分(含 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分-89分(含 80分)为良好;65分-79分(含 65分)的为合格;64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三、巡查工作奖惩

对巡查工作中违反土地或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对违反土地或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依法查处,以及疏于巡查造成群体性违法或重大违法案件的有关责任人员,严格依法依纪实行问责。

对巡查不力,土地秩序管理混乱致使一个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 10%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 10%,但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其他较为严重后果的,对该地区有关责任人进行警示约谈或警告;土地秩序管理混乱致使一个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 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 15%,但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恶劣影响或

— 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三部委 15号令对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并暂停受理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秩序混乱的,暂停该地区矿业权审批事项。

有前两款行为,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或被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或矿业权审批的,对巡查工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扣除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考核中的相应分值。

考核为优秀等次的,考核单位应予以通报表彰,列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先进单位评比范围。

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给予考核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被考核单位本在本系统的先进评选资格。

发生一票否决的,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取消被考核单位本及下一在本系统的先进评选资格。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对本级巡查人员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巡查情况和绩效考核奖惩的具体办法,并进行定期考评。考评结果与奖惩、任用挂钩。

第三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范制定或者完善本辖区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于202_年12月31日前报部备案。

国土资源部

二○○九年九月十九日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促进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巡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本规范所列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巡查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职

第五条 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办法;

(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抄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第六条 市(地、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巡查的任务、目标、基本要求等;

(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季度工作计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季度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区域、巡查实施具体单位、巡查基本频率等;

(二)对本辖区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本辖区巡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每月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八条 国土资源管理所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实施本巡查区域巡查工作,制定月工作计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月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等;

(二)对巡查人员日常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每周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章 实

第九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是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巡查工作负直接责任。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的主要负责人是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对于以乡镇(街道)政府作为巡查的实施主体的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加强业务指导。

第十条 巡查主要实行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

巡查主要采取对巡查区域实行全覆盖的全面巡查方式和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多发时段和高发区域实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巡查方式。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不定期实施重点巡查,国土资源管理所定期实施全面巡查。

鼓励组织、聘用城乡基层和社会团体相关人员开展巡查协查工作。

第十一条 巡查应当及时发现以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

(四)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

(五)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六)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辖区统一的巡查台账格式文本,组织推广、应用巡查信息系统。

巡查台账应当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项目、违法项目主体或名称、违法地点、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制止效果、后续处理等基本内容。

巡查台账内容及时录入巡查信息系统,实现本省(区、市)内巡查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三条 巡查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巡查准备。巡查人员应当准备巡查工作所需相关图件,携带必要的巡查装备;

(二)实地巡查。巡查人员按照巡查工作计划,对巡查责任区域内的拟建、在建、新建成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进行检查;

(三)发现违法。巡查人员检查发现本规范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对涉嫌违法主体、项目名称、用地位置、面积、用途、审批和施工进展情况、无证勘查或者开采矿产资源等情况进行初步核查,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四)现场处置。对确认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四章的规定,及时予以制止,填写违法行为报告单,同时向上级报告;

(五)巡查信息记录。巡查任务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写巡查台账,将巡查台账内容录入巡查信息系统,及时跟踪后续情况,更新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携带执法监察等有效证件,着装规范。

第四章 制止、报告和通报

第十五条 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

巡查人员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时,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报告单对违法行为进行审核或核查,确认为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将违法信息函告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必要时向社会公告。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立案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巡查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

零报告是指巡查人员每次巡查任务结束后,无论是否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均应当向巡查实施主体报告巡查结果。

专项报告是指巡查实施主体对巡查发现的重大、突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定期报告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对本辖区巡查工作进行总结,对国土资源违法形势进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置意见等。

第十八条 通报分为案件情况通报和工作情况通报。

案件情况通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通报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新闻媒体单位。

工作情况通报是指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定期报送巡查工作报告时,同时通报下一级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保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制度,落实巡查工作责任制度,推动巡查工作。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建设,充实巡查力量,实行定编定岗定员。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将巡查工作所需经费以及巡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巡查津贴、补助、巡查装备等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巡查工作实际需要,配备巡查车辆、通讯工具、GPS、照相机、摄像机、计算机等专门用于巡查工作的装备器材。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卫片执法检查、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电子邮件、领导批办、下级上报、媒体反映等方式,及时掌握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聘请监察专员、协管员、信息员、青年志愿者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全面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管网络体系。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调公安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巡查人员开展巡查工作,及时处置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巡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巡查人员打击报复等行为,保障巡查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六章 考

第二十五条 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辖区内统一的巡查工作考核办法,将巡查工作纳入国土资源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和完善巡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量化考核标准。

巡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应当包括巡查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巡查责任制落实情况、巡查效果、执法监察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巡查定编定岗定员及巡查装备配备情况等。

巡查效果应当包括巡查覆盖、巡查任务完成情况,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巡查信息记录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巡查工作考核,应当结合本巡查工作的检查、抽查情况,采取组织评议和综合评分等办法进行,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考核结果应作为评先、奖惩、干部任用、国土资源执法先进单位评选的主要依据。

对考核不合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约谈,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列入执法监察重点监管地区,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部和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评选、表彰巡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二十八条 巡查工作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其中涉及领导干部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予以问责。

(一)未按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巡查工作计划等规定进行巡查的;

(二)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的;

(四)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的;

(五)填写巡查台账或者录入巡查信息弄虚作假的。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九条 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或者完善本辖区巡查工作实施办法,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一、市、县(市、区)、镇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执法监察队伍,按照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行使巡查职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土资源巡查工作。

二、巡查主要实行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

三、巡查区域等级按照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矿产资源分布范围进行划定。

一级巡查区域为:规划开发区、工业园区、市政府划定的44个工业集中区以及优化发展、鼓励发展工业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城乡结合部、国道省道两侧以及矿产限制开采区。

二级巡查区域为:乡镇(办事处)政府所在地规划办、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乡村结合部、县乡道路两侧和已经依法审批过的用地单位和采矿单位。

三级巡区域为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四、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不少于2人,携带行政执法证件,对确认为违法行为的,当场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五、建立动态巡查登记制度。

六、市局根据执法形势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市执法人员开展互检互查。

七、各地应当创造条件,加强与公安“110”建立联动系统,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八、建立快速反应和集中行动机制。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报告备案制度

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统计、报告和分析工作。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人员,要执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2_】127号)的规定,认真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

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实行“零报告”制度。

四、对重大、突发等违法行为实行“专项报告”制度。

五、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总体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按照国土资厅发【202_】221号、苏国土资发【202_】86号等文件规定,“定期报告”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版)》在线上报。

2、省国土资源厅对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3、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对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制止查处情况实行备案制度。

4、国土资源部建立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上报工作制度。

六、定期报告的时间、内容等要求,根据上级最新通知精神及时调整。

七、各县(市、区)局应当在每年1月10日前,总结上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并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有规律性、倾向性的总量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设,书面报告市局;市局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和县(市、区)局、各分局不定期地向其进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专题报告;下级国土资源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随时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也可以越级报告或者反映情况。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一、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受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工作,并设立“12336”违法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

二、国土资源所应在村、街居民点设立举报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的聘

请国土资源雷管(信息)员,协管(信息)员应在政治素质较好的干部群众中选用,报县(市)区局备案,每月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名单不向社会公开。

三、市局按照集中登记、归口交办、妥善处理的原则,对通过信访、“12336”、“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违规违法线索反馈子系统”等渠道交县(市)区局、分局核查的违法线索,要求报结果的,除有特定时限外,承办单位应在10日内将核查结果上报市局,案情比较复杂的,核查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四、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承办人员应在向上级书面报告的同时,通过一定的方式将核查结果告知举报人。

五、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署名举报的,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对外泄露其姓名、住址等情况。对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查处违法案件发挥重要作用的举报人,应予精神鼓励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六、市局对“12336”违法举报电话每月、半年、全年受理的情况,分类分地区在网上予以通报,并对本期违法形势的总体判断、违法特点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作简要分析。

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和督办制度

一、市局对各县(市)区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占用基本农田或大量耕地、影响社会稳定及非法采矿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等重大、典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二、决定挂牌督办的案件,市局向县(市)区局下达《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督办通知书》,并抄送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省国土资源厅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结时限为收到督办通知后的60日内;市局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结时限为收到督办通知后的30日内。如需延长办结期限,应报督办单位批准。

四、市局对已查处到位的挂牌督办案件,处理结果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可以在市局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

五、对重大、典型案件和土地矿产卫片反映的地区总体违法问题,市局应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函告,并抄报市人民政府。对违法用地问题突出、案件查处整改不力的地区,及时约谈当地政府有关领导,通报土地执法有关情况,明确整改意见。

六、市局在必要时可会同监察、公安等部门联合督办全市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经请示市政府批准,实行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驻地督察”制度,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七、对交办、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未能按时反馈核查意见的承办单位,市局予以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的违法案件,对相互推诿、弄虚作假或者未能按期结案的承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属地管理制度

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辖、下查一级”的原则,实行案件查处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责任制。

二、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市辖三区、新城区、经济开发区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市局执法监察支队负责查处,各分局应认真履行巡查、监控、制止、报告、调查、取证等职责。依法应当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除外。

三、因行政区划调整的,以区划调整日期为界限,调整前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仍由原国土资源部门履行执法监察职能,调整后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现国土资源部门履行执法监察职能,现国土资源部门应协助原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已查处案件的没收、拆除、移交等后续工作。

四、市局可以直接查处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涉及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违法责任人为县级领导干部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督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五、跨省越界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难以查处或查处不到位的,应在履行职责的前提下,于每季度的挂牌督办案件上报工作中,逐级报告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用于挂牌督办。

六、不属于本级政府管辖范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有困难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助查处或直接查处。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文明执法和廉政制度

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应当着装整齐,在执行职务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应当文明执法,秉公办案,在查处违法案件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对涉案当事人、被调查人采取粗暴方式或斥责、打骂;

2、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采取不合法、不文明的方式,侵犯当事人的人格和利益;

3、在执法现场言辞偏激、行为失态,引发冲突和矛盾;依权压人,耍威风,泄私愤。

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应当模范地执行廉政准则,严禁以权谋私。在执行职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接受涉案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吃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2、接受涉案当事人和有关人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3、暗示或索要涉案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财物,暗示或要求涉案单位、人员为本部门、本人及其亲朋好友提供方便和不当利益;

4、在执法和查办案件期间酗酒、打牌、赌博。执法监察人员应严格执行“禁酒令”工作日一律不得饮酒。上下级部门之间一律不准吃请、送礼。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行政不作为和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责任追究方式分九类:

1、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2、诫勉;

3、通报批评;

4、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5、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6、停职反省;

7、调离执法监察岗位;

8、劝其引咎辞职;

9、责令辞职。

三、行政处分分六类: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开除。

四、本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发生重大、典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被国土资源部、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或省国土资

源厅公开调查处理的。

2、因履行职责不到位,致使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现制止不及时,查处追究不到位,导致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形成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影响较大的。

3、因国土资源违法问题严重,被国土资源部、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或省国土资源厅列为重点监控连续两年的县(市)区;因国土资源违法问题严重,被市局列为重点监控连续两年的镇(办事处)。

4、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未通过上级验收,导致本级或上级政府被国土资源部约谈或问责的。

5、对群众信访举报、新闻媒体披露、上级督办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不及时、不到位,引发群众性事件或多次集体到省或到京重复上访的。

6、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颁发土地使用证书的。

五、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以下行政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追究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

1、国土资源区域监管责任不落实,动态巡查工作不彻底、不到位;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的;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的,应予立案查处而未在一个月内立案查处的;填写巡查台帐或者录入巡查信息弄虚作假的。

2、在执法过程中,因调查取证不细、认定事实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违反办案程序等原因,导致错案发生或者诉讼败诉。

3、对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督办的案件,逾期不办理又不说明情况,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4、不按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或集体审意见下达处罚决定的;应当依法追究违法责任人党纪政纪或刑事责任而未依法依纪提出处理意见并移送的;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而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5、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统计上报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的。

6、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或发生其它违法违纪问题的。

六、已经切实依法履行制止、查处职责,并按规定报告但仍然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视为履行了监管职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原则上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七、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机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遵循“分级负责、下查一级”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追究制度,负责监督、检查考核、受理举报、调查核定和责任追究意见的提出及落实等工作。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保障制度

一、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建设情况作为全系统年终考核评比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

二、各地要将执法监察工作经费纳入财务预算,并予以充分保障。积极争取和改善执法监察工作条件,在执法监察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软件建设资金投入方面要给予倾斜,为执法监察队伍配备必需的专用车辆以及通讯工具等有关办案设备。

三、按照上级规定的标准和工作实际情况,逐步实现全市各级执法监察队伍负责人高配,努力争取执法监察队伍升格。有条件的执法监察队伍可以配备一名同级政治干部,确保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提高队伍政治素质。

四、执法监察队伍要实行定员定岗,大力强化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市国土资源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业务培训会或执法工作座谈会;安排一次“徐州市十佳国土卫士”和执法监察队伍先进个人外出学习考察的机会。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也应有计划、有目的、多渠道、多形式的组织培训、互学、考察和调研活动,全面提升执法监察业务能力。

五、为鼓励执法监察队伍“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碰硬、敢于得罪人”的奉献精神,并体现对执法人员艰苦工作的补偿,应比照信访工作给予执法监察人员相应的岗位津贴。

六、建立和完善执法监察考核和评比表彰制度。按照职责分明、指标量化、考核有据、奖罚分明的要求,逐步建立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执法监察机构、队伍的考核指标体系,进行严格考核,在考核的基础上,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进行评比表彰。

七、考核指标主要是:巡查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的情况;以卫片监测图斑为依据的违法案件发案率、报告率、查处率;巡查、报备、信访反馈、督办核实等日常工作是否按照制度要求的期限执行及完成情况;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建设情况;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县”、“土地执法模范镇”创建情况;“土地执法和信访重点监控镇”排序和整改情况等。

八、执法监察人员工作目标考核由执法监察机构会同人事部门共同组织评比,排名前列的推荐为徐州市“国土资源系统先进个人”或“十佳国土卫士”。

第五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 Microsoft Word 文档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促进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巡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本规范所列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巡查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办法;

(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抄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第六条 市(地、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巡查的任务、目标、基本要求等;

(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季度工作计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季度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区域、巡查实施具体单位、巡查基本频率等;

(二)对本辖区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本辖区巡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每月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八条 国土资源管理所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实施本巡查区域巡查工作,制定月工作计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月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等;

(二)对巡查人员日常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每周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章 实施

第九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是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巡查工作负直接责任。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的主要负责人是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对于以乡镇(街道)政府作为巡查的实施主体的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加强业务指导。

第十条 巡查主要实行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

巡查主要采取对巡查区域实行全覆盖的全面巡查方式和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多发时段和高发区域实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巡查方式。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不定期实施重点巡查,国土资源管理所定期实施全面巡查。

鼓励组织、聘用城乡基层和社会团体相关人员开展巡查协查工作。

第十一条 巡查应当及时发现以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

(四)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

(五)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六)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辖区统一的巡查台账格式文本,组织推广、应用巡查信息系统。

巡查台账应当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项目、违法项目主体或名称、违法地点、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制止效果、后续处理等基本内容。

巡查台账内容及时录入巡查信息系统,实现本省(区、市)内巡查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三条 巡查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巡查准备。巡查人员应当准备巡查工作所需相关图件,携带必要的巡查装备;

(二)实地巡查。巡查人员按照巡查工作计划,对巡查责任区域内的拟建;在建、新建成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进行检查;

(三)发现违法。巡查人员检查发现本规范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对涉嫌违法主体、项目名称、用地位置、面积、用途、审批和施工进展情况、无证勘查或者开采矿产资源等情况进行初步核查,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四)现场处置。对确认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四章的规定,及时予以制止,填写违法行为报告单,同时向上级报告;

(五)巡查信息记录。巡查任务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写巡查台账,将巡查台账内容录入巡查信息系统,及时跟踪后续情况,更新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携带执法监察等有效证件,着装规范。

第四章 制止、报告和通报

第十五条 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

巡查人员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时,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 的法律责任,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报告单对违法行为进行审核或核查,确认为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将违法信息函告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必要时向社会公告。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立案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巡查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

零报告是指巡查人员每次巡查任务结束后,无论是否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均应当向巡查实施主体报告巡查结果。

专项报告是指巡查实施主体对巡查发现的重大、突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定期报告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对本辖区巡查工作进行总结,对国土资源违法形势进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置意见等。

第十八条 通报分为案件情况通报和工作情况通报。

案件情况通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通报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新闻媒体单位。

工作情况通报是指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定期报送巡查工作报告时,同时通报下一级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保障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制度,落实巡查工作责任制度,推动巡查工作。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建设,充实巡查力量,实行定编定岗定员。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将巡查工作所需经费以及巡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巡查津贴、补助、巡查装备等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巡查工作实际需要,配备巡查车辆、通讯工具、GPS、照

相机、摄像机、计算机等专门用于巡查工作的装备器材。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卫片执法检查、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电子邮件、领导批办、下级上报、媒体反映等方式,及时掌握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聘请监察专员、协管员、信息员、青年志愿者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全面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管网络体系。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调公安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巡查人员开展巡查工作,及时处置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巡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巡查人员打击报复等行为,保障巡查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五条 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辖区内统一的巡查工作考核办法,将巡查工作纳入国土资源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和完善巡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量化考核标准。

巡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应当包括巡查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巡查责任制落实情况、巡查效果、执法监察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巡查定编定岗定员及巡查装备配备情况等。

巡查效果应当包括巡查覆盖、巡查任务完成情况,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巡查信息记录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巡查工作考核,应当结合本巡查工作的检查、抽查情况,采取组织评议和综合评分等办法进行,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考核结果应作为评先、奖惩、干部任用、国土资源执法先进单位评选的主要依据。

对考核不合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约谈,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列入执法监察重点监管地区,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部和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评选、表彰巡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二十八条 巡查工作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其中涉及领导干部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予以问责。

(一)未按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巡查工作计划等规定进行巡查的;

(二)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的;

(四)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的;

(五)填写巡查台账或者录入巡查信息弄虚作假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或者完善本辖区巡查工作实施办法,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加强执法巡查提高执法水平积极推进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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