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8号文库
重庆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编辑:紫竹清香 识别码:17-893021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30 23:37:15 来源:网络

第一篇:重庆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2_]17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落实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_]30号)、原交通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2_]596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2_]52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长效治超工作责任机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为加强对治超工作的协调指导,在重庆市畅通工程领导小组下设重庆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超办),市交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公路局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公路局,由市交委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路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也应设置相应的治超工作领导机构和办公室。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长效治超工作责任机制,明确治超工作责任,落实治超工作经费,并对治超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治超工作责任得到落实,推动全市治超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治超工作按照政府组织领导、交通部门牵头、有关部门联动的原则进行。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治超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治超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治超工作的牵头组织,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的牵头组织,其所属的路政(公路)管理机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治理工作。

全市各级经济信息、公安、工商、质监、安监、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超工作的联动配合。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治超工作职责: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治超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狠抓工作落实,突出工作实效。

(二)加强对区县(自治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治超办)的领导,确保人员、经费、责任到位,并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督查、信息反馈、目标考核、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制度。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有关部门治超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涉及过错责任的本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并予以责任追究。

(四)将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等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障治超工作有效进行。

(五)区县治超办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实际,负责组织、协调治超工作和日常管理。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整改措施,及时报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上报相关治超报表及治超信息,并于每月最后一周星期三前将本区县(自治县)当月超限运输车辆违法记分汇总情况报市治超办。

第七条 市治超办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治超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加强对治超工作相关政策和问题的研究,落实国家和市政府对治超工作的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工作建议。

(二)认真做好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草拟制定全市治超工作的政策文件,有效推动全市治超工作深入开展。

(三)检查考核区县(自治县)长效治超工作机制建立、公路超限检测站设置、区域内治超工作目标落实、治超执法工作等情况。

(四)按规定向国家治超办上报相关治超报表,总结治超成效,梳理存在问题,下发治超工作简报。

(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集市治超成员单位召开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全市治超工作动态、成员单位落实相关治超政策和协调配合等情况,研究问题的解决办法。

第八条 路政(公路)管理机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治超工作主要职责:

(一)加强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管理,确保程序合法,功能完善,外观统一,公示内容齐全,信息联网达标,管理规范有序。

(二)加强治超人员教育管理,增强治超人员综合素质,全面提高治超执法水平。

(三)加大路面治超执法力度,严格规范治超程序,对违法超限车辆进行科学认定,严格落实卸载规定,消除违法行为,依法收取公路赔(补)偿费用,做到依法治超、科学治超、文明治超。

第九条 公安部门治超工作主要职责:

(一)公安交通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车辆的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对非法拆改车辆的驾驶员依法实施处罚,并督促车主恢复车辆原状。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路政(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部门联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公安部令第111号)中的相关规定,对超限超载车辆、驾驶人员及运输单位进行处罚,并对超限超载运输驾驶员实行扣分。必要时,可派交巡警到公路超限检测站驻站配合。

(三)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公安派出机构要以公路超限检测站为依托,加大车辆超载治理力度,切实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及其周边的交通和治安秩序。

(四)公安派出机构要依法查处聚众闹事、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设施、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 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销售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第十一条 质监部门要对从事拼装、改装汽车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检测公路超限检测站的检测设备,并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二条 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限混装;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要健全货运经营企业和营运驾驶员的信誉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及驾驶员的登记和信息抄报制度。对多次超限超载的货运经营企业和营运驾驶员,定期公布其名单。营运驾驶员有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按照《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派驻管理人员要深入货场、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严格监控,禁止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

第十四条 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大高速公路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力度,入站口执法人员、管理人员要对其实施劝返,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车辆的治理力度,严禁其违法上路过桥。对拒不接受管理的驾驶员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 市治超办要建立信息通报与协查移送机制,做到信息资源共享,重大事件及时上报,应急预案措施到位。在每季度召开的联席会议上通报该季度超限运输车辆违法记分情况。

第十七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治超效果与公路超限检测站建设和国省道大中修项目挂钩制度。对擅自放宽标准、治超不力造成路况严重下降的,将削减或取消公路超限检测站建设补助经费以及国省道大中修项目资金支持。对超限超载严重又不按规定治理的,实行跨区域帮扶治理。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要建立治超工作表彰制度,对年度治超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坚持有责必究、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治超工作职责并接受社会监督,扎实做好治超工作。

经督查考核发现工作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政府追究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由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追究本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条 市治超办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有关管理细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

第二篇: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草稿)2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草稿)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落实有关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责任,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_〕196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酉阳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建立长效治超工作责任机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为加强对治超工作的协调指导,在酉阳自治县治超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酉阳自治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治超办),县交委、县公安局、县经济信息委、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县交巡警大队、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县交委,由县交委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县交巡警大队主要领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第四条

建立长效治超工作责任机制,明确治超工作责任,落实治超工作经费,并对治超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治超工作责任得到落实,推动全县治超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治超工作按照政府组织领导、交通部门牵头、有关部门联动的原则进行。

县政府加强对治超工作的领导,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治超工作。

县交委负责全县治超工作的牵头组织,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和县交巡警大队具体负责路面执法治理工作。

县经济信息、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超工作的配合联动。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治超工作职责:

(一)县人民政府为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治超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加强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治超办)的领导,确保人员、经费、责任到位。

(三)负责行政区域有关部门治超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涉及过错责任的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并予以责任追究。

(四)将公路超限检测站、动态非现场执法检测系统的建设、运行等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障治超工作有效进行。

第七条

县治超办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全县治超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加强对治超工作相关政策和问题的研究,落实国家和县人民政府对治超工作的要求,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工作建议。

(二)认真做好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草拟制定全县治超工作的政策文件,有效推动全县治超工作深入开展。

(三)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县长效治超工作机制建立、公路超限检测站设置、区域内治超工作目标落实、治超执法工作等情况。

(四)县治超办要按规定向市治超办县人民政府上报相关治超报表,总结治超成效,疏理存在问题,下发治超工作简报。

(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县治超办要建立信息通报与协查移送机制,做到信息资源共享,重大事件及时上报,应急预案措施到位。每季度召集县治超成员单位召开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全县治超工作动态、成员单位落实相关治超政策和协调配合等情况,研究问题的解决办法。

(六)负责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责任倒查与追究制度,对发现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的车辆,或者因车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引发事故的,要认真排查其车辆在生产、改装、注册登记、市场准入、检验检测、货物装载、路面检测执法等各个环节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履行治超职责情况实行考核管理制度。将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治超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和交通运输发展目标考核,对有关部门履行治超工

作职责情况纳入部门绩效考核内容。

(七)建立治超工作表彰制度,对治超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第八条

县交委治超工作主要职责:

(一)会同县公安局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2_)、《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涉及车辆装载图示》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对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及车辆运输车是否合规进行认定。

(二)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负责治超工作路面执法,并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称重检测,对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县交巡警大队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实施处罚后,要将有关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同时,将车辆及企业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惩戒。

(三)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矿山、水

泥厂、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地方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开展货车非法改装整治工作,建立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货物源头企业、货运企业、营运货车、从业人员相关数据库及信用体系,强化监督检查,规范运输行为。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

第九条 县公安局治超工作主要职责:

(一)会同县交委、县质监局加强货车注册登记和检验,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开展道路查纠,对非法改装货车依法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依托治超站点开展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加大对货运车辆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县交巡警大队要依托超限检测站,与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开展路面联合执法,其中县交巡警大队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点)接受检测,县交巡警大队依据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罚款、记分。县交巡警大队在进行罚款、记分处罚时,应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2_)所列标准计算超载比例。

(三)县交巡警大队、辖区公安派出所要以小坝超限检测站及流动超限检测点为重点,加大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力度,切实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及其周边的交通和治安秩序。依法查处聚众闹事、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设施、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 县经济信息委:按照职责完善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许可管理制度,加强车辆的生产和改装监管,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2_)的宣传贯彻工作,开展车辆生产和改装治理专项行动。督促企业加强技术及产能储备、按照新标准申报公告和组织生产,尽快形成符合新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车规模产能,督促汽车整车物流企业尽快淘汰不合规车辆或改造恢复为符合标准的车辆,按照时间节点,逐步取缔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建立货车产品一致性评价与信息反馈机制,健全汽车生产企业失信和违法违规惩戒机制。

第十一条 县工商局会同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等部门加强对非法改装、拼装汽车企业的依法监管,加强对流通环节销售非法改装、拼装不合格车辆行为的依法查处。配合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为超限超载车辆配载并放行出场(站)的货物装载场(站)经营者实施监管和处罚,并依法取缔非法经营。

第十二条 县质监局会同县经济信息委、县交委、县公安局等部门,加强货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对货车生产企业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以及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及治超站点、货物站场在用衡器等计量器具依法实施周期检定。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督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等标准,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大高速公路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力度,入站口执法人员、管理人员要对其实施劝返,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有责必究、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治超工作职责并接受社会监督,扎实做好治超工作。

第十五条

县治超办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有关管理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酉府办发﹝202_﹞133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酉阳自治县武装部。

酉阳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_年 月 日印发

第三篇:淮北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办法

淮北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保护公路设施完好,保障公众出行安全,根据《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和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等十部门下发的《202_年安徽省治超工作实施方案》(皖交路〔202_〕1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工作。第三条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源头监管、路面控制、标本兼治”的原则,按照源头监管与路面执法相结合、企业自纠与政府监管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建立治超长效机制,保持治超工作持续、稳定、有效开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治超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治超工作经费落实,为治超检测站点建设、治超科技投入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治超工作纳入对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目标考核,签订目标责任书。市人民政府将对治超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治超不力的单位及负责人、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办法由市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成立淮北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交通运输、公安、工商、经信、质监、安监、行政监察、国土资源、财政、国税、法制、农业、宣传等部门和县区政府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作为全市治超工作协调机构,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实行集中办公。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建设和管理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负责源头治超,通过进驻和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货

源单位、运输车辆装载行为的监管和检查,建立源头单位违法超限超载抄告制度。

第八条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组织警力参与路面联合治超,维护治超检测站点和货源场所的交通、治安秩序;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

法改装等违规车辆登记使用和年检;依法查处阻碍治超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工商部门对注册登记的货源单位建立信誉分类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无证照经营的货源单位、车辆改装、汽车维修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经信部门负责加强对车辆改装企业的监管,查处违规汽车改装行为,杜绝非法改装车辆出厂。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改装、拼装车辆企业的检查,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车辆改装企业及产品。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载引发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门对石料场依法进行清理整顿,对未经审查批准的石料开采、加工场予以取缔;经过批准设立、领取经营资格证的石料开采、加工场,对放行超限超载车辆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取缔。

第十四条 农业部门规范拖拉机等农用车牌证核发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农用车非法改装和非法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行为。

第十五条 国税部门配合公安车管部门、交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称简称运管机构)对“黑户车”进行规范,对规范中涉及的补税等事宜给予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研究、出台有关治超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监察部门对相关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对不履行治超职责和干扰治超工作的单位、部门和人员依法问责。

第十八条 物价部门要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车辆施救等收费标准,指导和监督收费政策的执行。

第十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车辆限超载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源头管理,建立治超工作联动机制,根据需要在农村公路上设置限高、限宽等设施。

第二十条 各新闻单位要切实做好治超工作的宣传报道,不断提高治超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三章 源头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货源单位是源头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对确定的重点货源单位实施进驻管理,对其它货源单位实施巡查监管。

第二十二条 货源单位要配备必要的计重设备,严格执行货运车辆称重检测规定,对进出厂区、货场营运车辆的车辆状况、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实行登记制度,严把货运车辆进场关、登记关、装载关、称重关、出场关,杜绝违规及非法改装车辆装载和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厂、站)。

第二十三条 货源单位落实岗位责任制,健全治超机构,公开相关制度,做到货物装载出厂有记录、进厂有登记、落实制度有记载,配合运管人员开展源头治超监管工作,为进驻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禁止向无合法经营手续或者被列入“黑名单”的货运企业、货运车辆、驾驶员装载、承运货物。

第二十四条 要加大货运源头治超科技投入,配备源头治超办公设备、工作装备,全面建立货源单位和重点路段的治超视频监控系统、称重检测系统、车辆管理系统等,实现准确、高效、先进的数字化、可视化、智能化、协同化的综合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运管机构对货源单位履行治超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运管机构法定职权范围或者需要其他职能部门进行有效监管的事项,书面抄告相关部门查处;对屡次出现

违规装载的货源单位、超限超载的运输企业、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非法改装的企业和严重超限超载的车辆记入“黑名单”,建立“黑名单”信息报送系统,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各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列入“黑名单”的车辆和企业给予查处。

货源单位的许可机关、注册登记机关或者其主管部门,对运管机构移送的案件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抄告运管机构。运管机构每月应当将货源单位违法案件移送相关部门的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运管机构。

第二十六条 公安车管部门、交通运管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严把货车检验和审验关,对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等非法改装车辆,要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对整改后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安车管部门不予发放车辆检验合格证,交通运管机构不得在《道路运输证》上签注审验合格记录。

第二十七条 乡镇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公路沿线的石料场、小煤场及各类货物分装场进行清理整顿。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予以关闭;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进行装载;对放行超限超载车辆问题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取缔。

第二十八条 行政监察机关要对货源单位、车辆改装和维修企业在治超工作中的过错责任进行责任倒查,予以问责,并追究其主管部门和许可机关的行政责任。

第四章 路面治理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密切协作,联合执法,在全市国省干线、重要县道、城市道路等重要路段和关键节点,合理设立固定治超站点;坚持固定检测与流动稽查相结合,共同构建超限超载监控网络,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车辆的查处力度。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货运车辆的称重检测,并对车辆是否超限超载予以认定,对确认的超限超载货物实施卸载,并予以处罚。公安部门按照公安部《查处违反装载规定违法行为操作规程》,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治超检测站点,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拒检、闯卡、阻挠治超工作和殴打治超工作人员、破坏治超设备设施的行为。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完善治超工作应急预案,及时应对治超期间运力紧张、聚众闹事、堵塞交通等突发事件。

第三十一条 坚持实行超载必卸、屡犯必罚、逃逸重处,抓好路面治超的出勤率、查车率、卸载率、移送率,加大路面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加拦板、加钢板等非法改装车辆,要依法强制恢复原状;对检查、检测中发现超限超载的车辆,应当依法责令车辆停驶,并予以卸载。超限超载违法状态不消除的,不得放行车辆。实行路面检测卸载、交警处罚扣分、运管撤销证件相协作执法模式,逐步实现运管部门营运货车数据库、交警部门机动车数据库信息交换和共享。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查处分离、罚缴分离”的制度,建立相互制约监督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程序,做到执法公正。

第三十三条 治超执法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执法监督和当事人权利;公示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检测程序、处罚标准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

各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货运车辆经营者违反下列装载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安徽省超限超载处罚标准》等有关规定卸载、处罚。

(一)两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20 吨;

(二)三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 吨;

(三)四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40 吨;

(四)五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0 吨;

(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5 吨。

第三十五条 公安交警部门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要给予记分处理;对累积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交通运管机构对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驾驶员,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给予记分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一)强行冲卡,拒不接受检查、检测的;

(二)阻碍治超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威胁、恐吓治超执法人员的;

(四)聚众闹事、恶意堵车、破坏设施等扰乱治超秩序的;

(五)其他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治超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实施行政处罚未消除违法状态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的;

(四)渎职失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未构成犯罪的。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超限,是指运输车辆车货总重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车辆超载,是指货运车辆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源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注册登记的煤、铁、有色金属等矿产品企业、焦炭、建材等生产加工企业和主要货运、物流站场等大宗货源装载现场的经营者。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四篇: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模版]

XXX 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 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2_‟ 3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 „ 202_‟ 47号 ,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持续稳定地推进 全省治超工作,按照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 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 „ 202_‟ 596号 的要求, 结合我省治超工作的实际,现就建立治超工作长效机制提出如 下实施意见,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及其相关部门认真组织 实施。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统 领,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 公路基础设施为目的, 按照 “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继续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 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和 深化全省治超工作,在强化治理中不断完善,在不断完善中深 化治理,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和持续稳定地开展。

二、工作目标

坚持“一手抓加快交通发展,一手抓深化治超,两手抓两 手都要硬”的战略方针,从 202_年起,再用三年时间,着力构 建治超工作的长效机制。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 济手段和各种技术措施,确保治超工作持续长效开展。进一步 巩固和扩大治超治超成果,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装载和运输行为, 真正建立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护良好的车辆 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 通安全。

(一健全超限超载运输管理法规机制

按照省政府 202_立法计划, 《陕西省公路超限超载运 输管理办法》列为重点立法项目,力争年内颁布实施,进一步 完善公路管理法律体系。并立足于长效治理建立和完善各项管 理制度,形成全省统一的治超站点管理、治超队伍建设、治超 工作监督、治超考核评价等一系列科学管理制度体系。

(二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机制

按照省治超领导小组印发的《陕西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 作考核办法(暂行 》(陕治超发„ 202_‟ 7号 ,省政府将治超 工作纳入对各市政府、省级相关部门的工作考核范围,签 订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治超 工作问责制。各市政府对所辖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层层 签订目标责任书,根据以上考核办法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加

强对所辖县(区政府及辖区内治超各项工作的考核,并根据 考核结果进行相应奖惩。

按照省治超办印发的《陕西省进一步强化治超工作实施方 案》(陕治办发„ 202_‟ 20号 ,对治超工作成绩突出、完成任 务好的给予嘉奖,并在公路建设投资、养护资金、项目安排等 给予倾斜;对工作不力、任务完成不好的, 核减相关养建投资、追究相关责任。

(三健全路面治超站点优化布控机制

在全省固定治超检测网络基本成型的基础上,利用流动检 测车加大稽查力度,制定盲区盲点、农村公路、省界劝返点、计重收费联动点的布控规划,形成全省多策并举的治超网络布 局。按照“规范Ⅰ类,完善Ⅱ类,维护Ⅲ类”的原则,完善、规范治超站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交通部计划安排,完成在全省 建设一批标识统一、设施完备、管理规范、信息共享的规范化 治超站;按照固定检测与流动稽查相结合的原则,完善源头治 理、打击分合载及绕行全路段的治超检测网络体系。

(四建立健全强化源头监管长效机制

在地方政府负责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对车辆生产企业、车辆登记上牌、车辆“大吨小标”更正、车辆改拼装企业、货 物装载源头、分合载装载源头、鲜活农产品装运源头以及货运 驾驶员等各个源头环节,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五坚持各方联合联动治超运行机制

坚持交通、公安部门路面治超的执法协作、联合治理机制, 坚持相关部门对货物装载企业、货运车辆、货运驾驶员源头专 项治理机制,坚持路面和源头、干线和农村公路、相邻区域地 市、计重收费与治超的联动治超机制。

(六建立健全治超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治超工作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采取“下游查上游, 路面查源头,出口查入口”的倒查办法,即下游治超站查上游 治超站和收费站、路面治超站点查货物装载源头、高速公路出 口查入口放行的超限超载车辆。同时对超过一定车次的超限运 输企业、车辆及驾驶员, 以及强行闯站、逃逸和暴力抗法行为, 实行“黑名单”列管和处罚制度。

(七建立全省治超信息联网管理机制

在全省建立治超信息管理系统,搭建集监控、音频和检测 数据三位一体的治超信息平台,逐步完成治超站、市、省三级 联网,实现全省治超信息互通互联、资源共享、统一管理、集 中控制的管理机制,提高治超工作科学管理水平,促进长效管 理机制的建立。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在治超信息平台的信息传递 和反馈,形成综合信息管理机制。

(八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舆论监督机制

推进治超工作的舆论宣传工作的日常化、制度化建设,达 到治超政策及时公布、群众投诉及时处理、违法车辆及时曝光、治超进展及时通报,治理成效及时报道,并吸引公众自觉参与

并监督治超工作。

(九建立健全治超经费预算保障机制

制定治超经费管理制度,将治超工作经费、站点建设费、部门协作经费和考核奖励纳入正常的部门预算和公路养路 费的支出范围,保证治超工作的有序开展。

(十建立健全治超规范执法管理机制

坚持长效治超和队伍建设并重的指导思想,全面加强治超 队伍管理与制度建设, 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内容标准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监督经常化、执法管理制度化。

三、职责分工

全省治超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目标责 任制、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治超工作问责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分 别履行以下职责:(一交通部门

1、负责路面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 辆;

2、负责货物集散地源头派驻、巡查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超 载;

3、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 理;

4、负责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 进行源头监管、处罚;

5、协同工商、公安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和拆 解工作;

6、负责整顿运输市场秩序、规范运输行为,调整和优化运 力结构;

7、协同发展改革部门、公安部门继续对“大吨小标”车辆 的更正;

8、加强治超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明确治超机构及人员编 制。

(二公安部门

1、加强车辆注册登记管理, 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

2、配合维护治超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 , 保护治超人员和 设施安全;

3、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 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4、依法查处强行闯站、聚众闹事、堵塞交通等阻碍治超执 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5、负责继续恢复在用的“大吨小标”车辆吨位工作。(三发展改革部门(经贸部门、物价部门

1、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 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2、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 , 制定超 限超载车辆装卸、货物保管、停车管理、公路赔(补偿费等 收费标准。

3、督促“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检查《更正表》 更正情况。(四工商部门

1、负责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 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2、负责对非法改装车辆严重或反弹地区联合公安、交通部 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3、协同煤炭、公安、交通、国土资源、质监部门整顿煤炭、沙石料、等物资装载经营场所,取缔非法经营。

(五质监部门

1、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

2、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 名单;

3、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 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

4、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六安监部门

1、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 严禁超载、混装;

2、选择并公布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 学品的超载车辆卸载基地;

3、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 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七法制部门

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相关规范性 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八宣传部门

1、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 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全面参与部署全省治超宣传工作,协同治超办制定 治超宣传方案,营造治超工作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3、协同治超办等有关部门对治超工作虚假报道、假冒记者 进行严严肃查处。

(九监察机关(纠风部门

1、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 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

2、负责查处干扰破坏治超工作的行业不正之风,及时处理 公路“三乱”案件。

(十煤炭部门

1、会同工商、公安、交通、国土资源、质监部门,清理整 顿公路沿线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点;

2、会同交通部门对煤炭生产企业装载运输进行监管。(十一财政部门 会同交通部门制定治超经费管理制度,理顺治超经费资金 渠道,保障长效治理。

四、工作措施(一路面治理

路面治理按照“严防重管高速路,全面控制干线路,稳定 保护农村路”的指导方针,坚持“既卸载,又罚款”的严管重 罚政策,采取“堵、疏、卸、拆、罚”的措施,在不断完善中 深化治理,稳定控制超限超载率在 3%以内,严防反弹。

1、坚持交通公安联合治超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继续保持路 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要以治超检测站为依托,根据各 自职责分工和法律规定,进一步巩固和扩大路面治超成果,坚 持路面治超执法力度不减,始终保持严管态势。

严格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 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 „ 202_‟ 455号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

委员会联合发布的《道路 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2_ ,规定的标准 认定超限超载行为。

2、完善流动稽查治超体系

以固定治超检测站为依托,以流动稽查为延伸,采取固定 检测与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全路网的治超监控网 络。加大对盲区盲点、省界入口、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超限 运输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实现全路网的布控。

3、深化农村公路治超工作

按照省交通厅印发的《关于农村公路治超工作指导意见》(陕交发„ 202_‟ 108号 ,遵循“稳定保护农村路”的指导方 针,明确县(区政府是农村管理治超的责任主体,坚持“以 堵为主,群防群治”的总体要求,在主要出入口及节点位置, 设置科学合理的限行设施,防止超重、超限超载车辆驶入。本 着农村公路治超责任主体要与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主体相统一的 原则,采取“堵住入口,把住源头,打击绕行,取缔驳载”多 管齐下的措施,依靠当地政府全面落实农村公路治超工作,使 等级较低、承载较弱的农村公路得到有效保护,促进农村公路 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各市要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 治超政策。

4、完善桥梁治超管理办法

根据交通部规定和要求,省交通厅印发了《关于桥梁治超 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陕交函 [202_]460号 , 为保护桥梁和防 止跨塌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针对我省桥梁排查和加固工程 的不断推进,以及汶川大地震带来的桥梁新隐患,需要重新鉴 定每座桥梁的承载重量。相应研究制定桥梁限重监管方式,落 实监护责任,严防超重超限车辆非法通行的防范措施。

5、制定大件运输管理办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交通部《超限运输行驶管理管理规定》等管规定,按照《管理

工程技术标准》、《公路桥梁设计通用规范》等技术规定,建立 我省各条公路通行承载标准数据库,制定不可解体大件货物运 输管理办法。在保证国省主要干线公路桥梁安全和畅通的条件 下,研究不可解体大件货物运输的途径,在技术勘查、验算、加固的论证的前提下,提供大件运输通行线路,做好保护公路 桥梁安全和促进经济建设的交通服务。

6、改进高速公路治超模式

按照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强化超限载货类车 辆计重收费工作的通告》 ,我省全面启动强化超限超载计重收费, 对超限运输车辆加倍收取通行费,运用经济杠杆消除超限车辆 非法利润,欲通行高速公路的超限车辆急剧下降;通过安装车 辆牌照自动识别系统后,车辆检测也达到了无需人工操作的程 度。根据省界主线站、匝道站车流量的不同和各路段主要运输 货物等特性,遵照注重实效、降低成本的思路,要认真研究高 速公路治超站点的设置模式,建立高速公路精简高效、长效治 理的管理体制。

7、继续打击假冒军警车辆

按照《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盗用、仿造军车号牌专项斗 争的通知》(政保发„ 202_‟ 2号 ,交通部门协助军区、武警、公安部门对假冒军队、武警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进行长效治理。特别对 10吨以上悬挂军车号牌、运输非军事装备的载货类假冒 军车,一律先暂扣车辆,追缴其逃缴规费,依法从重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运用科技提高检测效率

全面推行车辆牌照自动识别系统,实现使用动态磅达不停 车预检、疑似超限车辆使用静态磅复检,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提 高超限检测效率。在车流量大的治超站试行不停车高速预检, 保障交通畅通,做到治超与保畅两兼顾。对有处罚职能的治超 站,实行静态磅复检,作为超限处罚的认定依据,提升执罚的 准确度,避免与车主争执。

9、实行计重收费联动治超

干线及农村公路计重收费站作为治超站的延伸和治超检测 网络的组成部分,借助收费站的称重设备、场地、人力资源, 实施联动治超。根据各个收费站路段货物运输、超限车辆的不 同流量情况,可采取派驻治超人员、设置卸货点、收费站监管 等联动治超方式,制定具体的联动治超规划,纳入治超网络布 局,建立长期、长效的联动治超机制。高速公路出口要与就近普通公路治超站或流动检测点建立联动治超制度,对检测出的 超限车辆实行移交制。

10、开展相邻区域联合治超

针对超限车辆跨地区分合载、绕行,逃避治超检测的具体 情况,适时地组织相邻地区治超站、流动检测车,采取统一部 署、统一时间、统一行动的方法,集中开展联合治理活动。(二 源头监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内非法超限超载

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大监管力度。

1、车辆生产源头监管

发展改革(经贸、工商、质监部门加强对车辆生产制造、销售企业的检查,避过使检查工作制度化。发现车辆不符合国 家标准强制性规定或虚假标定车辆技术参数的,由发展改革(经 贸 部门逐级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取消该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 品公告》资格;违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召回 处理;拒不召回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召回;对生产、销售 上述违规车辆产品的企业,工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给予处罚。

2、车辆登记源头监管

车辆注册登记和发放运输证坚持“谁许可,谁负责,谁发证, 谁把关”的责任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格《道路交通安 全法》、》 《机动车登记规定》 等有关法规, 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 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 业及产

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并将相关信 息抄告当地经贸和质监部门。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交通运政 管理部门不得发放道路运输证。

3、“大吨小标”车辆监管

公安、交通部门对新出现的“大吨小标”车辆不予办理登 记手续。对尚未更正的在用“大吨小标”车辆,要继续做好“大

吨小标”车辆参数更正、行驶证换发工作,在年检时必须强制 性更正。对未更正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 年检时不予审验行驶证,交通运政部门在年监时撤销其道路运 输证,交通征稽部门要按照实际技术参数核定征费吨位。

4、驾驶人员违章监管

对现场查处的超限超载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 给予违法记分处理。对累计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应按 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交通运政部门要 按照超限运输“黑名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5、车辆非法改装监管

工商、质监、发展改革(经贸、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 当加强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检查,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 的车主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 业给予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上述违法 活动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

按照省公安厅、交通厅、工商局印发的《陕西省治理非法 改装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活动实施方案》(陕公通字„ 202_‟ 160号 , 一旦出现新的非法改装, 特别是一些地区出现安装千斤顶、轮轴液压装置的变相悬浮轴,要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予以强制拆 解。

6、车辆装载源头监管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交通部门会同工商、煤炭等部

门, 对货物装载源头进行综合治理, 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 上路。交通运政部门对货物装载源头企业实行派驻监管和巡查 监管制度, 防止车辆超限装载。对一类年装载量 100万吨以上、二类年装载量 40万吨的货物装载源头企业,实行运政人员派驻 制度、核发装载合格通行证制度,进行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的全 过程监管;对年装载量 40万吨一下的三类货物源头,实行运政 人员巡查监管。

7、车辆分合载源头监管

按照省煤炭厅、工商局、公安厅、交通厅、国土资源厅、质监局等六厅局印发的《陕西省清理整顿公路沿线煤炭经营企 业储煤场(站 合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分(合 载行为实施方案》 , 将公路沿线为车辆分合载提供倒运货物储存场(站建立日常 化综合管理制度,各地市对公路沿线出现新的煤炭、沙石储存 倒运场站定期进行清理整顿,特别是非封闭式公路实行计重收 费后新出现的分合载的治理。

8、鲜活农产品装运监管

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公安、交通部门要深入主要农产品 的主产地、集散地,切实较强装载源头管控,努力从源头解决 超限超载问题。对整车装载并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享 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凡超限超载运输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并 按 治 理 超 限 超 载 的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9、实行责任倒查源头监管 按照路面查源头的原则,依据治超站点提供的超限超载车 辆信息,交通、工商、煤炭等部门联合查处货物装载源头企业、运输企业;对治超站点提供的非法改装车辆信息,查处非法改 装企业。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超限车辆信息传递和责任追究处 理结果的信息反馈工作,切实把超限装载源头责任追究、经济 处罚落实到位。

10、实行“黑名单”列管 通过进一步完善《陕西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黑名单制 度》(陕治超办发 „202_‟ 号)加大对源头企业和超限车辆 4,“黑 名单”列管和处罚力度。对超限超载运输企业、非法改装企业、超限超载车辆(吨位超限、尺寸超限、非法改装、闯逃抗法、分合载、假冒军警车辆)、超限超载驾驶人等违法行为建立“黑 名单”,进行社会曝光。交通运政部门、工商部门对列入“黑名 单”的企业,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并将其从业

资质等级、经营许可证作相应的处理;交通运政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 车辆撤销其道路运输证;对列入“黑名”的驾驶人,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法规给予记分处理,交通运政部门撤销其 从业资格证。交通运政管理部门要将超限超载运输企业、车辆和驾驶员 的记录,纳入运政质量信誉考核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散、责任不变、措 施不松”的原则,继续强化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治超工 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点,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各级治超 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目标责任的落实,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2、完善工作机构 各地市要继续保持地方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的治超 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治超工作形势,针对出现的 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工作措施。各级交通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 应明确或设立专门的超限运输管理机构,明确人员编制,落实 治超管理工作人员和职责。

3、落实工作责任 各相关部门应将治超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一并布置、一并检查、一并考核,确保治超各项公落实到位。各级交通主 管部门要把治超工作作为公路保护和路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门,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将治超工作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 重点,上级主管部门要监督检查各执法部门的职责落实到位。

4、强化宣传工作 各级治超办和各相关部门应建立治超宣传保障机制,加大 治超宣传教育工作力度,要把宣传教育始终贯穿到治超工作的 全过程。各级宣传部门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当地新闻媒 体积极报道治超工作的开展情况,把握治超工作利国利民的舆

论导向,查处为牟取利益歪曲事实的虚假报道,维护治超工作良 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5、规范治超行为 进一步加强治超执法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严禁发生乱收费、乱罚款和重复罚款等 问题的发生。加强治超执法的监督检查,接收广大群众的社会 监督,树立治超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

6、加强安全保障 交通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治超站的安全设施,保证检测标志、检测车道、灯光照明、监控录像等设施的完好,保证治超人员 人生安全。公安部门对聚众闹事、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 设施、威胁治超人员等暴力抗法

者,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应急保障工作 各级治超管理部门对强行闯站、堵塞交通、暴力抗法、聚 众闹事等突发事件建立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时间的级别,紧急 应对措施,应急组织机构,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的职责,确 保突发事件及时得到妥善处理。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第五篇: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为了有效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尽可能延长榆神高速公路的使用寿命,维护公路产权,店塔收费站采取多种措施,加强超限运输车辆治理。

主管领导罗霄负总责,分管领导邹旭东亲自抓,把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作为贯彻实施条例、确保公路安全畅通的重要任务,并作为该站近期的重点工作,并在我站对过往货运车辆以及各类违法超限行为实行抽样稽查。在这次活动中实行出入口统一规划治理对超限车辆故意跳磅的违法行为作为重点整治。

202_年11月 日点 分 一辆车牌为的五货六轴荷载为吨的半挂车辆,在经过我站道的时候蓄意跳磅,行为态度极其恶劣,当班收费班长立即通知治超检测站人员,对该车进行严格排查后发现该车安装有助于跳磅的“千斤顶”。治超检测人员对该车司机进行了一系列的说服教育,并按照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作为贯彻实施条例,对该车装有的千斤顶进行硬性当场拆除。

此举打击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嚣张气焰,并对维护公路产权,加强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治理做出了贡献。

重庆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