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上海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办法
上海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多渠道筹措文化事业建设资金,加快本市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收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征收部门)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第四条(计征标准)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第五条(缴纳和划转)
缴费人应当在缴纳营业税时,一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对中央直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对地方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市级金库。
第六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
文化事业建设费用于发展本市的文化事业。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应用解释部门)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上海市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征收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篇:沪府发〔202_〕45号上海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办法范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2_〕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多渠道筹措文化事业建设资金,加快本市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收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征收部门)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第四条(计征标准)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第五条(缴纳和划转)
缴费人应当在缴纳营业税时,一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对中央直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对地方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市级金库。
第六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
文化事业建设费用于发展本市的文化事业。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应用解释部门)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上海市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征收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篇: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政策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综[202_]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2_]96号),我们制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目的1997年,为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3%)计算缴纳文化事业费。
202_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开始试点,试点地区广告服务业纳入改革范畴,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配套下发《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综[202_]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2_]96号),对原随同广告业营业税一并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进行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广告业)取得的销售额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随同增值税一并征收。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顺利实施,贯彻落实好相关征收政策,我们制定发布本“公告”,统一和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征收事项。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未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其申报事项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申报表格式。分别设计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和《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格式,对申报资料进行统一和明确。
(二)规范了凭证管理。要求缴纳义务人根据取得的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税务机关报送;同时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装订成册,作为备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以加强扣除凭证管理。
(三)预留了政策空间。明确“本公告自规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之日起执行”,即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区、所在行业,只要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均应按本“公告”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再重复下文明确。
发布日期:202_年12月0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第四篇:广州市菜田建设费征收办法
广州市菜田建设费征收办法 穗府[1998]51号
【颁布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0622
【实施日期】 19980622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菜田建设费的征收,确保新菜地的开发和老菜地 基础改造的资金来源,根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广州市蔬菜基地管 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蔬菜办公室负责全市菜田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市属各区菜田建设费,由市蔬菜办公室负责征收。
县级市菜田建设费,由市蔬菜办公室委托各县级市蔬菜办公室征收。
第三条 凡征用白云区、天河区、芳村区、海珠区、黄埔区及市农场 局属下的新塘公司、白云公司、黄陂公司的蔬菜地(包括轮作地)、鱼塘、藕塘等,必须向市蔬菜办公室缴纳每亩金额为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 9倍的菜田建设费。
凡征用番禺市、花都市、增城市、从化市有蔬菜种植计划任务的镇的 基本菜田,必须向所在县级市蔬菜办公室缴纳每亩金额为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9倍的菜田建设费。
属国家兴办的水利、交通、公共福利事业项目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半征收菜田建设费。
第四条 缴纳菜田建设费的单位或个人,凭市国土局房管局发出的《 广州市建设用地通知书》和被征地所在区国土局发出的缴纳菜田建设费通 知及征地补偿计算表,到市蔬菜办公室办理缴费手续。
市蔬菜办公室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核定应收菜田建设费 金额后,填写广州市财政局印制的缴款书(一式六联)交由用地单位或个 人,将应缴菜田建设费直接缴入广州市财政专户。缴款书(第六联回单联)作为缴款单位记账凭证。
用地单位或个人凭缴款书回单到市蔬菜办公室开具已缴纳菜田建设费 证明,凭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县级市代征菜田建设费的办法,参照本条上述规定办理。
第五条 市征收的菜田建设费,统一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 两条线,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其中30%拔给被征地的区(市农场局),70%留市统一掌握使用。
县级市代征的菜田建设费,统一纳入本级财政专户管理,在每季后1 0天内将30%上缴广州市财政专户,不得截留、挪用。70%由县级市 统一掌握使用。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颁发的菜田建设费征收 办法如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商业部关于印发《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5]农土字第11号
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九条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城市郊区菜地应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具体办法另订的规定,研究制定了《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执行。地方的现行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须以本办法规定为准进行修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抄报我们。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函告农牧渔业部。
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因国家建设征用城市郊区菜地,需要开发建设新菜地的工作,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郊区菜地,是指城市(不含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但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除外)郊区,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连续三年以上常年种菜或者养殖鱼、虾等的商品菜地和精养鱼塘。
一年只种一茬或因调整茬口安排种植蔬菜的,均不作为本办法所称的菜地。
第三条 凡批准征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菜地,用地单位须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尚未开发的规划菜地,不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在蔬菜产销放开后,能够满足供应,不再需要开发新菜地的城市,不收取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四条 按第三条规定需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费用标准如下:
(一)在城市人口(不含郊县人口,是指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下同)百万以上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七千至一万元。
(二)在城市人口五十万以上,不足百万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五千至七千元;在京、津、沪所辖县征用为供应直辖市居民吃菜的菜地,也按该标准缴纳。
(三)在城市人口不足五十万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三千元至五千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上述额度内,根据本辖区城市的菜地建设基础和生产情况,区别近郊和远郊,规定具体标准。超过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有权拒付。
在同一城市,对中央和地方的建设项目征地,必须一视同仁,按同一标准收取。
第五条 国家收取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是城市人民政府用于开发建设新菜地的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和蔬菜生产主管部门要会同商业等有关部门,对本市辖区城郊菜地的开发建设,做出规划,并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不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准动用该项基金。
第六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农业和蔬菜生产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与有条件承担开发建设任务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合同应规定开发建设的新菜地面积,产品的种类,供应市场的数量、质量,工程设施和补助费数额,以及奖、罚条款。
第七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用于下列范围:
(一)为开发建设新菜地必需进行的开沟、挖渠、埋管、打井、修路等基础工程及其设备购置;
(二)新菜地的平整、加工和改良、培肥;
(三)为弥补新菜地供菜不足,需要对老菜地进行改造、挖潜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和添置必要的设备;
(四)为开发建设新菜地所必需的勘测规划、技术培训、科学实验等的开支。
第八条 用地单位向国家缴纳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统一由所在市的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土地管理机关核定的缴款数额和开具的缴款通知单收款。土地管理机关凭银行的收款证明划拨菜地。没有收款证明的不予拨用。
第九条 农业银行要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菜地开发建设规划和资金使用计划,以及签订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合同,拨付所需款项。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使用的款项,有权拒付。
第十条 各级财政、商业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得区别情况,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也适用于城镇集体单位建设征用菜地。
第十二条 乡镇企业占用城郊菜地,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篇: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
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 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网上申报流程说明
一、打开网址
打开Internet Explorer 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网址:http://www.teniu.cc打开专项基金网站首页,进入系统的登录窗口。
二、登录系统
深圳大学统一的用户名:深圳大学,密码:536137
注意:将图片中的数字或是字母填写进验证码对话框,此举是为保障系统的安全性。
三、申报项目,填写项目资料
1.经注册后,主管单位和申报单位将自动出现,不须再次填写。
2.项目类别从以下类别中选择:
文化活动——包括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由宣传文化主管部门组织规划的文艺展演、竞赛和放映活动,文学艺术活动,文化艺术节以及市委、市政府组织的重大文化活动和重大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等;
文艺创作——包括艺术上精益求精并富有创新性的文学、美术、音乐、歌曲、戏剧、舞蹈、影视剧、文艺批评等领域的创作、出版、发行、研究、展览、演出、国内外比赛等活动;
社科理论——包括根据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而开展的哲学、社会科学理论课题研究、理论宣传、学术著作出版及全市性学术会议等;
文明建设——包括全市性文明创建活动、重大精神文明典型宣传教育活动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等;
新闻宣传——包括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重大活动而开展的专项宣传报道活动;为营造有利于我市现代化建设的外部舆论环境而开展的对外宣
传项目;为营造和谐深圳的良好社会氛围而开展的社会宣传活动、各类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人才培养——指宣传文化事业人才的培训等;
公益性博物馆、美术馆文物和美术品征集收藏; 其他——其他公益性宣传文化事业的特殊需要。
3.申报性质为申报或是临时申报。
4.项目概述文字尽量精简,建议不得少于300字,不得超过500字。
四、申请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含: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单位性质、负责人、邮政编码。2.注意:带*号的内容必填。
五、项目申请报告
1.填写项目申请报告,应简明扼要,内容包括:项目立项依据、意义;项目策划组织及实施方案介绍;项目可行性说明等。
2.可以以附件的形式提交项目相关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文件上传前,请先压缩。节约上传时间和系统服务器空间。特别要求提交附件材料的项目必须上传附件提交。
3.上传附件文档格式要求如下:
1)文字表格文档,规定后缀名为:.doc、.xls格式的电子文档,或是可以为Word和Excel所兼容的格式文件。
2)图形文档,规定后缀名为:.jpg、.jpeg、.png格式的电子文档。文档要进行压缩,原则上单个文档大小控制在1M以内,照片类图片建议不要超过200K。
3)音频文档,规定后缀名为:.mid.aif.wma.mp3格式的电子文档,原则上单个文档大小控制在5M以内。
4)视频文档,规定后缀名为:.mpeg.wmv.mp4.swf格式的电子文档,原则上单个文档大小控制在5M以内。
5)禁止上传.exe等格式的执行文件,或者是带有执行文件的压缩文件。6)禁电子文档上传前请务必将文档格式转换为规定格式的文档,并将文件压缩至合适大小。
4.点击保存进入下一步。
六、项目主要参加人
1.项目参加者情况请填写详细全面。第一位为项目负责人。
2.空行填写满后,点击“保存并继续”按钮,会增加新的空行,可继续填写。
3.全部参加者资料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按钮。
七、完成项目计划
1.项目申请人根据项目情况制定完成计划,可以分为若干个阶段。项目申请人设定并填写每个阶段的名称、计划时间、预计费用和完成目标。专项基金办据此作为项目绩效考核的主要参照依据。
2.项目申请人填写此项目的效益分析预测,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个方面的分析。
3.填写完成点击下一步。
八、本项目历年获资助情况
1.填写历年本项目获支持的情况。
2.空行填写满后,点击“保存并继续”按钮,会增加新的空行,可继续填写。
3.填写完毕,点击“下一步”按钮。
九、经费详细预算
1.要反映项目总体的预算,预算编制有关标准参照市、市财政的相应规定。2.点击“添加科目“按钮,打开费用录入页面,填写费用科目和明细。只需填写单价和数量,金额为系统自动计算所得。
3.申报金额不得大于预算金额。
4.费用科目全部填写完成后,还要填写除本申请外的其他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5.预算表填写完毕,点击“项目提交”按钮,完成项目申请资料填写,等待项目审批结果。
十、项目附件
部分项目类别还须提交以下附件材料:
文艺创作影视类: 影视剧必须提交故事大纲(详述策划理念、艺术特色、剧情内容等),以及完整剧本、投资方证明材料、承拍影视机构介绍及相关证明文件、主创人员简介,已进入拍摄阶段的应提供片花或2—5集样片。申请贷款贴息的应提供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
文艺创作音乐类: 音乐创作需说明创意目的、形式和构思,附乐谱和音像小样,以及作者艺术简历。
文艺创作美术类: 美术作品创作、展览、交流活动需附作者介绍、展陈、宣传工作方案及部分作品照片、展陈效果图和简要说明(含作品名称、尺寸、材质、创作年代)。个人申请美术作品展览资助的:a、必须是市美术家协会会员;b、必须经市属美术馆推荐,并通过市属美术馆提出申请;c、在国家一级美术馆展出;d、必须提供若干参展作品供市属美术馆收藏。
社科理论类: 课题研究申请报告中必须包括: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有关同类课题的研究综述(包括本研究在该类研究中的所处的地位和影响)、课题界定、创新点、研究内容、目标、方法、步骤、成果及呈现方式和课题组成员及分工;理论著作出版申请报告中必须包括:书稿出版预算、计划发行对象、对本地实践或理论
发展的意义以及书稿著作目录、5000字左右的内容介绍等内容;附件中须提交已经撰写完毕且字数在10万字以上的书稿清样、与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或意向书等出版证明、著作权所有者的户口本或居住证复印件及其所在单位或学会对申报书稿的鉴定意见。
文化活动类: 晚会、表演活动必须报详细方案,包括观众对象、预期成效、承办机构情况、剧本/编曲/编舞/原创作者/导演等主创人员情况介绍和现场设计效果图。人才培养类: 人才培养类项目申请材料必须包括:培养计划、培养方式、培养对象选择办法、教学或参观方面的情况介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