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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原材料管理制度
编辑:悠然自得 识别码:17-1131451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08 17:49:4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大宗原材料管理制度

宁夏 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大宗原材料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Q / HH 3003-2004B版N0 :

1.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大宗原材料的管理,努力降低产品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外购炭化料(半成品)、洗精煤、焦油、烟煤 等 的管理。

3.职责

由生产供应部负责组织实施,工艺质检部、各分厂 炭化车间、活化车间、锅炉房协助配合。

4.工作程序

4.1.大宗原材料 到厂后,由供应部的装卸工按指定库房位置卸货,焦油由炭化车间焦油工负责打入储罐静置。

4.2.炭化料的管理

4.2.1 炭化料进厂后由供应部装卸工及时向运货司机收取供方出库单及过磅单,负责清点数量、袋数,在出库单和磅单上签字,并开具数量单(暂用出库单代替)一式三份,分别交给库管员、活化车间、自留一份。数量要 注明到货日期、供方车号、袋数及签字,收取验收签字的供方出库单及磅单及时交给库管员。

4.2.2供应部库管员、活化车间炭化料收库人,在接到供应部装卸工开出的数量单后,三方共同到现场清点数量。并共同在数量单上签字认可。

4.2.3活化车间凭数量单登记备查帐,备查帐包括进厂时间、分供方名称袋数、数量及每班投料数量。

4.2.4库管员依据供货单位出库单、磅单及三方认可数量单登记入帐,出现数量误差及时通知供应部负责人进行处理,并挂标志牌。

4.2.5炭化料内的粉尘、杂物等由工艺质检部质检员检查,拿出处理意见。如需筛分由活化车间负责筛分。

4.2.6重新筛分每吨按12元人工费计算,异物每块按5元计算。工艺质检部写出书面意见交供应部供应负责人与供方 联系扣款。

4.3原料煤

4.3.1 洗精煤到原料场后先进行晾晒。依据化验报告的灰份等级:

A<2.2%、A<2.5%、A<3%、A<4%、A<5%及原煤产地和种类不同分别堆放并放置明显标识牌不得混料。

4.3.2库管员每天对上一天进厂原料煤进行核实,并登记上流水帐。登帐必须按供方记明供应时间、数量、车号或司机姓 名、磅单号,并按化验结果如水分、灰份等级分别列明细帐。对有水分、灰份等指标超标准的应计算应扣数量并在磅单上注明。

4.4 检化验

4.4.1 化验室取样进行炭化料、洗精煤化验时,化验单上应注明到厂时间、车号、供方数量,以备库管员进行复查核实。

4.5 烟煤、焦油

4.5.1 库管员每天对上一天进厂烟煤、焦油进行核实、登记流水帐并记明供货单位、到厂时间、车号、或数量并应收取磅单。

4.5.2 炭化车间对进厂焦油应在焦油卸车后立即进行记录,内容同4.5.1(记录应妥善保

管以备检查)。并在磅单上签字将规定交库管员的联交库管员。

4.6 凭证的管理

4.6.1 库管员应及时向运货司机、装卸工、炭化焦油工收取 供方出库单、过磅单、数量单。如果司机不及时提供供方 出库单、过磅单,库管员应对不交磅单的车次报告供应 部车次负责人不予结算运费或出车补助。对不及时交凭证的装卸工,焦油工报告供应部供应负责人实行经济责任制考核。

4.6.2库管员应按规定及时收取4.6.1的单证以放止重复计算。

4.6.3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交付单证的司机、装卸工、焦油工应及时写出理由充足的报告并负责核实日期、数量等交库管员认可后由供应部供应负责人签字后可由 库管员记入流水帐。

4.6.4对入库的烟煤、洗精煤、焦油、炭化料等大宗原材料应按入厂时间顺序进行记录。

4.6.5锅炉房应对每车烟煤到货在交接班记录上登记,内容包括到厂时间、车号、供方、数量,以备库管员进行复查核实。

4.6.6对未在钢厂过磅的磅单,库管员应不定期进行抽检, 具体办法由供应部负责人安排.4.6.7库管员每月28日(2月26日)上午10时前,应将流水帐汇总,结出本月出入库数量及累计出入库数量。

4.6.8对以上应作记录的管理人员,应切实负责,发现漏记、错记,每发现一次扣款贰元。

4.7 核对及报表

4.7.1 采购员每月应核对供方大宗原材料数量已付款项,已开发票数量等,及时到供方单位抄录供货方有关明细,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7.2 采购员每月应与财务及时联系,核对有关供货数量扣款数量,已付款项及已开发票数量等内容,并按财务要求及时开具发票。

4.7.3 每月大宗原材料收、发、存报表要在次月1日报给财务及供应部长。

起草:肖仲玄修订:白玉本审批:王学忠

第二篇:大宗材料管理制度

大宗材料管理制度

大宗材料是指:防水材料、塑钢窗、彩钢板、电子门等。我们采用建设单位指定材料,由施工单位采购。为做好大宗材料生产厂家的考察确认工作,保证大宗材料的及时供应,保障工程按时推进,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材料供货商要根据《材料供货合同》供应大宗材料,按照约定送达各施工单位指定地点。交货同时,要提供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等有关材料。对提供产品不合格的,如施工现场监理单位能够提交充足证据和书面说明,各施工单位坚决不允许进场。

二、各施工单位要做好材料的采购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材料的采购、质量和数量核验、材料进场发放工作,要明确工作人员的责任,建立工作日志制度,确保材料安全供应。要对每批接收材料的生产厂家、入库数量、质量鉴定材料逐一进行审核,并填写材料进货交接表。同时,要做好相应保管工作。

三、区物业办要做好材料的质量监督工作,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供应材料进行抽检,按照有关规定,送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各施工单位要做好配合。对抽检不合格的供货商,要根据合同约定立即终止供货。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到指定生产厂家购买材料。同时,要填写材料进场交接表。

五、监理单位要做好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理工作,对施工使用材料和进场材料不一致的,要坚决纠正,并立即向各区物业办报告。

六、对不按照合同约定供货的供货商和弄虚作假的施工单位,除按合同约定追究责任外,5年内不得参与市房产局组织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篇:大宗原材料管理制度

大宗原材料管理规定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大宗原料的管理,加强对大宗原料各环节的控制,尽可能地减少资金占压,降低仓储管理成本,更好地提供优质迅速的服务,提高物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大宗原料的管理。3 职责

3.1物管科负责大宗原料的卸车、保管、标识、防护、安全、结账、盘库、保管人员的培训、相关制度的编制和相关条款执行情况的检查落实、保管账与财务账的核对工作。

3.2财务科负责做好与原料保管账的核对工作。3.3质检部门负责大宗原料的检验。3.4物管科负责进出厂物资的计量管理。

3.5生产车间根据物管科保管人员指定的货位领用物资。4 进厂原料的验收入库、储存管理

4.1大宗原料入库时,保管员必须认真核对入库单据及随货同行单据,确认符合要求方可收货。不按规定核对单据,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罚款20-100元。

4.2收货时,保管员应按照产地、品牌进行分类,指定码放地点、码放规格,卸车前与卸车人员、司机共同确认原来垛位的数量,保管员按照标准要求监督码放质量、卸车安全、现场卫生。收货分类不明确、不能达到三方点数一项次对责任保管罚款10元,卸车人员不按规定点数一次罚款10元,码垛质量差一次罚款20-50元,码垛错误一次罚款30元。

4.3保管按照同品种的入厂排号顺序进行收货,保管、卸车人员要语言文明、着装规范,做到服务热情,态度和蔼,严禁索取钱物及刁难运输客户。不按排号顺序的原则收货,一次对责任保管罚款20元;出现客户反馈的服务质量问题,经落实情况属实,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100元;出现向客户索取钱物,对责任人处以索要财物10倍的罚款。

4.4收货时,发现的烂件、湿件及时向科内反映,进行处理后再收货,卸车人员随身携带扎口绳,对于卸车过程中产生的烂件、开口件及时扎上码垛,卸完车后,保管清点数量,签入库单据时必须注明收货货位、实收数量、湿件、烂件数量、卸车班组、收货人等,字迹端正清晰,具有可追溯性。收货数量不准确,一次对责任保管罚款30元,如果与车主出现数量争议进行倒垛,是码垛错误对码垛人员罚款30元,并且倒垛产生的费用自负,倒垛确认不是我方错误,倒垛费用由运输方支付。签字漏项、错误、不清晰,一项次对责任保管罚款10元,不按要求处理烂件、湿件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元。

4.5卸完货后,卸车人员负责清扫干净车厢内的原料,车厢内清扫不彻底,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元。

4.6保管在监督卸车时,发现质量异常,及时通知质检部门检验;煤卸车前通知质检部门取样、标磅。当班必须准确无误地向质监部门报检,报检数据不准确、不及时,按《大宗进厂物资质量控制办法》有关条款进行考核。

4.7货物收完后保管员应及时监督有关人员清理码放现场,要求无杂物、烂袋、落地肥,后方可离开现场。卸车现场清理不干净,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元。4.8每收完一个垛后,保管必须在所收货垛位上标明所收排数、吨数。不按规定做标记,一项次对责任保管罚款20元。

4.9收完货后,认真汇总收货单据,下班前更改入库标识,填写收货记录,必须详细注明收货品种、数量、货位。标识的标注与更改要求,依据《原料、成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执行。

4.10各原料责任保管对所负责的原料每月盘点一次,保证库存的准确性。不按时盘点一次对责任保管罚款20元,盘点后未及时记录对责任保管罚款10元,负责的原料库存出现偏差,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责任保管处以20-200元的罚款。4.11卸车人员对所负责的责任垛位做好维护保养、卫生清理,苫盖垛位达到防风、防雨、防晒的要求,责任垛位出现维护不到位、垛位有积水的现象,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50元,风雨天气出现责任垛位刮开,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责任垛位的原料出现损失根据严重程度进行处罚。

4.12物管科对入库产品的管理:码放整齐划

一、横竖成方、堆垛间要留有不小于0.75m的信道。

4.13在原料入库中各个环节出现问题,因保管监督不到位,对保管一律实行30%的挂罚,科长或其它职能部门检查发现的,对工段长挂罚20%,凡是保管主动处理或向领导汇报处理的,不再对保管进行处罚。5 大宗原料的出库 5.1领用磷酸一铵、氯化钾(非标准件货物进厂时按实际过磅数入库的)等袋装原料时,出库时以计量科过磅为准,标准件按保管清点的数量出具数据。车间按物管科指定货位,有秩序规则的领用,出库单必须由当班值班长签字、保管员签字认可后转交物管科。

5.2保管接班后与车间拉料班长共同点料,确认上班所剩原料,拉料组长与责任保管不能共同点料,分别对责任人罚款10元。

5.3保管给车间点料掌握先进先出的原则,如车间需使用后进的原料或需更换其它垛位,必须由物管科长签字后方可使用(夜间找夜间值班人员签字),特殊情况由物管科长向上级领导汇报解决。不坚持原料发放的原则,一次对责任保管罚款20元。

5.4点料时,对领料人员指明拉料货位。拉料人员不按保管指定的垛位拉料,对责任人一次罚款30元,保管明知乱拉料既不处理也不汇报,一次对保管罚款30元,影响车间工艺的,从重进行处理。

5.5在发货过程中,保管随时督促领料人员清理拉料现场卫生,车间开垛后的篷布、塑料布不允许向里卷,要成方向上拉,缆绳、护垫随用随撤,用完的垛位,保管监督车间拉料人员把撤下来的篷布迭放整齐,塑料布和缆绳随时放在指定位置,压墩摆放规范。拉料现场不清洁,一项次对责任人罚款10元,出现拉料垛位苫盖物向里卷、不按要求存放,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50元。

5.6交班时仔细清点各种原料,对现场卫生、安全进行检查,符合标准才能出具车间消耗单据。当班保管要保证出库数据的准确性,原料出库数量不准确,一次对责任保管罚款1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重罚。交班卫生、安全不符合标准,一次对责任保管罚款10元;接班保管不认真,对交班的问题检查不到位,一次对责任保管罚款10元,并对接班时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5.7交班时各种记录,交接班时存在的问题必须如实填写,否则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元。

5.8保管对原料出库汇总后,更改标识,标识要清晰、准确,不得缺项、漏项。更改出现错误一项次对责任保管罚款10元。

5.9风雨天气拉料人员及时对拉料垛位进行苫盖,协助苫盖货场其它刮开或鼓起的垛位。不按保管要求苫盖,一次对责任班组罚款50元,出现损失重罚,如积极配合苫盖拉料以外的其它垛位,一次对责任班组奖励50-100元,奖励值班长10-30元。5.10在原料出库中各个环节出现问题,因保管监督不到位,对保管一律实行30%的挂罚,科长或其它职能部门检查发现的,对工段长挂罚20%,因拉料班组出现的问题,一律挂罚车间值班长或上料组长20%,凡是保管主动处理或向领导汇报处理的,不再对保管进行处罚。6 进入责任区车辆的管理

6.1凡进入物管科责任区的运输车辆司机不遵守安全规定,一次对责任人罚款30-100元。

6.2运输司机要按照保管指定的货位停靠车辆,保管未通知就私自进入货台或原料库的,一次对司机处以30-100元的罚款。

6.3运输司机在责任区乱扔杂物、车辆漏油,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50元,违章违纪、吸烟、酒后驾驶、言语不礼貌、强行加号、不听保管安排等,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

6.4车辆在责任区损坏门、墙、栏杆、盖板等公共设施,运输司机包赔损失;挂烂原料袋按10元/袋进行处理,挂烂篷布,视挂烂的部位、程度,对其罚款50-1000元。

6.5凡在责任区逗留的车辆,如因当时不能卸车,司机应按照要求苫盖车上的物资,否则一次罚款50元,出现湿损按照湿损的件数包赔损失。

6.6卸车时出现的烂件,如随货同行单据上未注明,按一件10元对运输司机进行处罚,如果烂件的重量不足,收货保管在单据中注明所收烂件的重量。6.7当班的保管负责对进入责任区的运输车辆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反规定的现象及时向科内反映,车辆司机违规而当班保管不能发现的,一次对责任保管罚款10-100元,如发现后不汇报、不处理,对责任保管按重大违纪处理,一次罚款100-200元。对积极汇报、主动处理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进行嘉奖。各种账物、记录、报表管理规定(本条款适用于物管科所有岗位人员),7.1物资出入库要及时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入账不及时对责任人罚款10-20元,影响结账对责任人罚款20-50元,账、卡、物不相符,对责任人罚款10-50元,白条出库对责任保管下岗处理。

7.2各种报表要及时,做到字迹端正、准确无误,字迹不规范,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元;报送不及时、漏项、数据不准确,一项次对责任人罚款10元;造成影响的,一次罚款20-50元。

7.3各种记录要齐全、切合实际,做到清晰可辨,具有可追溯性,严禁弄虚作假,敷衍了事。记录不齐全,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元;记录不实际,弄虚作假,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100元。8 垛位巡查的管理

8.1巡查人必须对所有垛位进行巡查,检查篷布苫盖是否整齐、牢固,有无漏雨、兜水、曝晒现象,垛位排水是否畅通,卫生是否符合要求,并把巡查情况如实记录,不按规定执行每次至少罚款10元。

8.2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到垛位负责人,让其进行整改,必须把整改情况填入巡查记录表内,不按规定执行每次至少罚款10元。

8.3正常情况下每天应由专人巡查一次,阴雨天随时巡查,阴雨过后及时巡查,如有情况及时整改,不按规定执行每次至少罚款20元。

8.4当班巡查保管负责记录、落实,由工段长抽查验证,货场管理员负责对垛位巡查及整改情况进行考核、验收,风雨天气(中雨以上含中雨、风力四级以上时)货场管理员(或工段长),与当班保管、装卸、拉料人员结合,组织人员进行巡垛,确保物资安全,不按规定执行每次至少罚款20元。

8.5风雨天气时所有在岗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未经允许不准任何人以任何理由脱离工作岗位,不按要求执行每次罚款不低于50元。9 工作质量的考核

在物资管理的各个环节,对不执行指令、工作质量差的人员每次处以20-200元的罚款,凡是工作质量高、大胆负责、积极主动,能够提高科内工作质量的班组与个人,科内视贡献程度进行20-200元的奖励。(本条款适用于物管科所有岗位人员)

第四篇: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

简介

大宗交易(block trading),又称为大宗买卖,是指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经过协议达成一致并经交易所确定成交的证券交易。

具体来说,各个交易所在它的交易制度中或者在它的大宗交易制度中都对大宗交易有明确的界定,而且各不相同。

大宗交易针对的是一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我国现行有关交易制度规则,如果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一定数额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于202_年推出了大宗交易制度,并于202_年作了进一步的修改。有关规定

按照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另外,上海、深圳交易所的规定有所不同,下面是上交所的有关情况,深交所的情况可以查阅有关规定。

1、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上海)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B股(深圳)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2、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3、债券交易数量在1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4、债券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15:00-15:30。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后,并由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方可成交。

注意事项

大宗交易在交易所正常交易日限定时间进行,有涨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须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须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者当日竞价时间内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由买卖双方采用议价协商方式确定成交价,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成交。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不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并且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价及买卖双方于收盘后单独公布最后还须了解的是大宗交易是不纳入指数计算的,因此对于当天的指数无影响。

第五篇: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

3.7.1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美元;

(三)基金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200万份,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四)债券及债券回购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7.2本所接受下列大宗交易申报:

(一)意向申报;

(二)成交申报;

(三)固定价格申报;

(四)本所认可的其他大宗交易申报。

3.7.3本所每个交易日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分别为:

(一)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报;

(二)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报;

(三)15:00至15:30接受固定价格申报。

交易日的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当日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3.7.4每个交易日9:30至15:3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当日进行清算交收。

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次一交易日进行清算交收。

3.7.5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等。

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

3.7.6 当意向申报被会员接受(包括其他会员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会员进行成交申报。

3.7.7 买卖双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应当委托会员通过交易业务单元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证券账号;

(三)买卖方向;

(四)成交价格;

(五)成交数量;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成交申报的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

3.7.8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成交结果一经本所确认,不得撤销或变更。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3.7.9 提出固定价格申报的,买卖双方可按当日竞价交易市场收盘价格或者当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申报。

固定价格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类型、交易数量等。

在接受固定价格申报期间内,固定价格申报可以撤销;申报时间结束后,本所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固定价格申报进行匹配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3.7.10 有价格涨跌幅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格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格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接受的申报,适用于当日其他交易时段接受的涨跌幅价格。

3.7.11 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其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

持有或者租用本所交易业务单元的机构参与大宗交易,应当通过持有或者租用的交易业务单元提出申报,并确保拥有与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

3.7.12 本所债券大宗交易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

经本所认可的会员,可以担任一级交易商,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债券双边报价业务。

3.7.13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

3.7.14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本交易所网站公布以下交易信息:

(一)股票和基金的成交申报大宗交易,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格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

(二)债券和债券回购的成交申报大宗交易,内容包括: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

(三)单只证券的固定价格申报的成交量、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3.7.15 大宗交易涉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买卖双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交所大宗交易

3.6.1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交易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 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30 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 万元人民币;

(二)B 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3 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 20万元港币;

(三)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200 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 万元人民币;

(四)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5 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 万元人民币;

(五)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5 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

(六)多只 A 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 A 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 10 万股;

(七)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 60 万份;

(八)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 2 千张。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6.2 本所大宗交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大宗交易,是指大宗交易双方互为指定交易对手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数量的交易方式。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证券当日收盘价或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对大宗交易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

3.6.3 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11:30、13:00 至 15:30。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15:05 至 15:30。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本所不接受其大宗交易申报。

3.6.4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前收盘价的上下 30%之间确定。3.6.5 本所接受下列类型的协议大宗交易申报:

(一)意向申报;

(二)成交申报;

(三)定价申报;

(四)其他申报。

3.6.6 协议大宗交易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协议大宗交易成交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内容。成交申报要求明确指定价格和数量。成交申报可以撤销,但在对手方提交匹配的申报后不得撤销。本所对约定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等各项要素均匹配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协议大宗交易定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市场所有参与者可以提交成交申报,按指定的价格与定价申报全部或部分成交,本所按时间优先顺序进行成交确认。定价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定价申报每笔成交的数量或交易金额,应当满足协议大宗交易最低限额 的要求。

3.6.7 权益类证券协议大宗交易、债券(公司债券除外)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15︰00 至 15︰30;公司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11︰30、13︰00 至 15︰30。

3.6.8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类型等内容。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价格类型包括:

(一)证券当日收盘价;

(二)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

在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3.6.9 本所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或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以下交易信息:

(一)公司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报价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公司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开盘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总成交数量、总成交金额、总成交笔数等;

(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交易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实时买入或卖出的申报数量等。

3.6.10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以下交易信息:

(一)协议大宗交易的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

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格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二)单只证券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累计成交量、累计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三)单只证券大宗交易的累计成交量、累计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3.6.11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3.6.12 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交易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大宗原材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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