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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编辑:空山幽谷 识别码:17-870131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12 18:07:5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公布

精品学习网为您提供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公布,详情请看下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 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开停业管理

第六条 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 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二)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按批准的数量购置车辆,办理租赁汽车入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性《道路运输证》。

第八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租赁经营的申请后,应根据其具备的技术经济条件和社会需求进行审定,于45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 租赁经营人终止经营,应于30日前向原审核、批准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三章 租赁活动管理

第十条 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

第二篇: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 员会

【颁布日期】 19980226

【实施日期】 19980401

现发布《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 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 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 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 则。

第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交通主管 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国务院价 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各省级价格主管 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章名】 第二章 开停业管理

第六条 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 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 车投影面积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 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 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 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 审批。

(二)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证》。

(三)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 有关手续。

(四)按批准的数量购置车辆,办理租赁汽车入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性《道路运输证》。

第八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租赁经营的申请后,应根据其具备的 技术经济条件和社会需求进行审定,于45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 租赁经营人终止经营,应于30日前向原审核、批准的道路 运政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 路运输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章名】 第三章 租赁活动管理

第十条 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 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

第十二条 租赁经营人必须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租赁收费标准 收费。

第十三条 办理租赁汽车业务应签订租赁合同,必须使用由各省级道 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汽车租赁合同文本。合同 文本内容应包括:租赁经营人名称、承租人名称、租赁汽车车型、颜色和 车辆号牌、行驶证号码、道路运输证号码、租赁期限、计费办法、付费方 式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租赁经营人增加或减少租赁汽车,必须向道路运政管理机 构申请增办或缴销有关证件。

第十五条 租赁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治安防范措施和经 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容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 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六条 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凡不是 租赁经营人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业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一律不得 用于租赁。

第十七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租赁经营人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 行监督管理,对租赁经营人实行经营资格、技术经济条件和经营行为的年 度审验。

第十八条 承租人租赁汽车,必须出具能够证明单位或个人身份的有 效证件和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必要时须有可靠单位给予经济担保。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汽车,应对承租汽车进行检查,确认租赁汽车 技术状况良好,并要核对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是否齐全、有效,行 车中应随车携带上述有关证件。

第二十条 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利用租赁汽车从事营业性运输,须按 照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 后,方可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

第二十一条 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在履行租赁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 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交通主管部门调解,或申请合同管 理机关、仲裁机关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章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 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 自经营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证》擅自经营的,处以每车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万 元。

(三)承租人在行车中未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以每车300元 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租赁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收取租赁费用的,处以所 收费用30-5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五)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 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 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出复议又不起诉且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可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 汽车租赁业有关法规,认真履行职责,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 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 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可 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汽车租赁业

汽车租赁业

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1)、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2)、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3)、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4)、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5)、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2)、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4)、按批准的数量购置车辆,办理租赁汽车入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性《道路运输证》。

第四篇:汽车租赁业发展现状及前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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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业被称为“朝阳产业”,它因为无须办理保险、无须年检维修、车型可随意更换等优点,以租车代替买车来控制企业成本,这种在外企中十分流行的管理方式,日益受到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用户的青睐。

在我国,早期的汽车租赁业主要是面对外企、大型国企等企业用户,真正大规模投入个人业务的也是近几年的事情。随着我国汽车产业和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和出行需求也相应提升。这为汽车租赁业的规模化发展创造了基本条件。

“十一五”期间,随着电子商务等科技手段的不断投入,中国汽车租赁行业步入一个快速发展阶段。多家企业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布局,越来越多的商务人士和个人在享受着汽车租赁带来的便利。前瞻产业研究院数据显示:到202_年底,全国有租赁用车10万多辆,汽车租赁行业产值达到140多亿元。从202_年下半年开始,资本的密集进入,让汽车租赁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而北京的限购、限行也让更多企业看到了蕴藏的商机,汽车租赁企业也开始持续发力,以求抢夺市场的先机。

交通部202_年4月发布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通知称,今后5-10年,是我国汽车租赁业发展的重要时期,交通部将加强行业管理促进其规范发展。无论是从中国宏观经济的走向趋势还是微观的社会基础来看,中国汽车租赁行业都有着光明的发展前途。未来几年,随着信用体系的逐步健全,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中国汽车租赁业将会有更快的发展。

前瞻网:202_-202_中国汽车租赁行业市场需求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共九章。首先介绍了汽车租赁的定义、模式等,接着分析了国际国内汽车租赁行业的发展现状,然后具体介绍了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汽车租赁业的发展。随后,报告对汽车租赁行业做了国内外主要企业经营状况分析、风险控制分析和政策法规及实践分析。最后,报告对汽车租赁业的发展潜力及前景趋势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预测。

资料来源:前瞻网:202_-202_中国汽车租赁行业市场需求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百度报告名称可看报告详细内容。

第五篇:市残联机关汽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市残联机关(以下简称会机关)汽车使用与管理,充分发挥汽车在公务活动中的作用,保证会领导及时、准确的参与社会公务活动,经会党组、理事会研究,现对会机关汽车使用与管理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车辆使用原则

1、机关两台小车、一台面包车统一由办公室管理和调度。

2、机关小车保证现任会党组成员全面履行公务,促进会机关公务活动正常运转,特殊情况由办公室掌握。

3、会机关在职县级非领导用车按市委组织部[202_]27号文件规定执行,离岗退养人员用车,按照市里有关车辆管理规定执行。

4、机关干部原则上不得用车,特殊情况用车,城区内由办公室批准,长途用车由分管领导批准并由办公室安排。

二、车辆调度规定

1、对现任会领导用车,办公室应充分保证正常工作需要,确保会机关现任领导正常工作的开展。

2、对会机关非现任领导用车,一般情况下,用车人员应提前一天向办公室预订,并说明用车的事由、去向、起止时间,办公室按照先急后缓、先主后次、先远后近的原则安排使用。

3、节假日(合双休日)原则上不派车。现任领导用车,按正常工作需要安排。对非责任领导用车,市内经办公室批准安排,市外由分管领导审批并由办公室安排。

三、车辆补助费规定

1、司机凭汽车调度和《出车通知单》或相关证明手续,由办公室审核后报销出车过路费、过桥费等费用。

2、司机领取出车补助费,由会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办理。

四、车辆管理

1、汽车实行入库管理。凡工作日、休息日、节假日一律停放车库内,司机不得私自开车外出或在外停留,无权将小车擅自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确保汽车安全。否则,由此发生事故均由司机承担。

2、未经办公室派遣或会领导同意而擅自出车,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一切后果由司机自负,单位不承担任何经济及连带责任。

3、汽车实行选点维修。维修方案经办公室审核后方可维修。购买车辆配件,采取以旧换新办法,经办公室审核后方可购买。车辆维修和更新配件一次性开支超过500元的经分管领导批准;一次性开支超过1000元以上的,经理事长批准;一次性开支超过202_元以上的经理事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否则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4、汽车用油实行计划管理、里程定量考核办法,分期购买,节约使用。每季度由办公室张榜公布里程考核结果,接受职工监督。

5、司机要模范遵守职业道德,爱护车辆,注重行车安全,严禁酒后开车或违规开车。

6、司机要服从调度,遵纪守法,禁止利用公车为个人谋私利。司机遇特殊情况不能出车,应事先说明,方便调度协调。

7、司机应保持车容整洁,干净卫生。保持良好精神状态,随时出车,勤勤恳恳,任劳会怨,~完成每次出车任务。

五、其它

1、办公室要严格按规定做好汽车调度与管理工作,确保会领导用车需要,不得以权谋私。

2、过去有关汽车调度、使用与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3、本规定由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4、本规定从~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

方明

~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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