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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绩效自评总结
编辑:风吟鸟唱 识别码:17-940846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09 11:53:18 来源:网络

第一篇:XX县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绩效自评总结

苍溪县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绩效考评情况汇报

苍溪县水务局

202_年11月18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

在这寒气逼人的冬季,您们不畏严寒亲临我县检查指导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在此,我代表水务系统全体干部职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真诚的感谢。下面,就本次绩效考评的文林、四槽沟、红星3座小

(一)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作一简要汇报:

一、项目基本情况

1、文林水库:文林水库位于苍溪县岳东镇文林村境内,于1970年12月动工兴建,1975年12月完工。集雨面积3.88km,总库容361万m,有效库容136.8万m,死库容132.2万m。大坝坝顶长110m,坝顶宽6m,最大坝高41.8m,坝型为土石混合坝,设计灌面0.79万亩,是一座以农田灌溉为主,兼防洪、乡镇供水、水产养殖等综合效益的小

(一)型水库。

2、四槽沟水库:四槽沟水库位于苍溪县河地乡地干村境内。于1971年5月动工兴建,1976年4月完工。集雨面积3.6km,总库容321万m,有效库容231.4万m,死库容15.6万m。大坝分左坝和右坝,都为均质土坝。左坝:坝顶长100m,坝顶宽3.5m,坝高26.5m。右坝:坝顶长100m,坝顶宽4m,坝高26.5m。设计33323332

灌面0.75万亩,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防洪、水产养殖等综合效益的小

(一)型水利工程。

3、红星水库:红星水库位于苍溪县白鹤乡新店村境内。大坝于1965年10月动工兴建,1978年7月完工。集雨面积0.75km,总库容106.6万m,有效库容87.9万m,死库容10万m,大坝分主坝和副坝,都为均质土坝。主坝:坝顶长182m,坝顶宽6m,坝高30.76m。副坝:坝顶长80m,坝顶宽3m,坝高16.34m。设计灌面0.75万亩,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防洪、供水、水产养殖等综合效益的小

(一)型水利工程。

二、规划组织实施情况

为切实做好我县中央专项规划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3座病险水库分别成立了以县主要领导为组长,县水务局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水库枢纽病害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在工程建设中,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项目建设。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制、县级财政报帐制和部门技术人员联挂责任制。建立健全了责任追究、后勤保障、工程管理、安全生产等制度,任务落实,责任明确,确保了水库整治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1、文林水库。文林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四川省南充水利电力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202_年8月经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组审查鉴定,大坝为三类。202_年2月,23

32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广元市苍溪县文林水库枢纽病害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川水建管„202_‟139号)批准病险整治方案,批复该水库除险加固总投资为368.56万元。

2、四槽沟水库。四槽沟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四川省南充水利电力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202_年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组审查鉴定大坝为三类。202_年9月四川省水利厅以川水建管„202_‟639号批准同意该项目除险加固初步设计方案,批复投资316万元。

3、红星水库:红星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和除险加固初步设计报告由绵阳市水利电力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202_年经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组审查鉴定,大坝为三类。202_年12月四川省水利厅以川水函„202_‟813号批准了红星水库枢纽病害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方案,批复投资340.69万元。

四、建设管理情况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三座病险水库整治项目法人均由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成立,文林水库枢纽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法人为苍溪县文林水库管理站;四槽沟水库枢纽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法人为苍溪县四槽沟水库管理站;红星水库枢纽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法人为苍溪县红星水库管理站。建立了各项建设管理制度,与主管部门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和安全生产责任,各项责任和管理均落实到位。

三座病险水库枢纽整治的施工单位分别采取公开招标择优

选取了施工单位。文林水库病险整治中标单位为四川省陵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槽沟水库病险整治中标施工单位为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红星水库病险整治中标施工单位为四川众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单位资质符合规定。无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行为,无违法分包和转包行为。

为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三座病险水库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监理制,由南充市诚信水利电力工程监理所(乙级)负责监理;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配备了足够的监理人员,监理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均满足规定,监理工作认真负责。

为加强工程建设与管理,主管部门实行技术指导联挂制,对工程技术全面负责,严格按批准实施的方案指导施工。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招标承诺的项目班子人员到位,施工机械设备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在施工现场成立了项目部,建立了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到位,整个施工过程中未发生安全事故。

五、资金筹措和使用

严格执行县级财政报帐制。中央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均及时下达,专帐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无挪用、无违规使用,均执行转帐支付给施工单位。

六、工程建设进度

每座水库均制定了实施方案,建设进度,由于受“5.12”特大地震影响,工期相对延后了一段时间,工程现已全面完工。

七、工程质量安全

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三座水库项目法人均与广元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签订了枢纽病险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书,广元市质量监督站不定期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在施工中无偷工减料,无使用不合格建筑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问题,无质量事故发生,工程质量合格。

加强安全管理,我局与各项目法人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主要领导、分这领导和业务股室负责人经常深入工程检查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生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在施工过程中均未发生安全事故。

八、工程验收

三座病险水库通过实施中央专项规划项目整治,已于月完成了工程建设并通过完工验收,实现了工程安全运行。

九、水管体制改革

苍溪县水管体制改革已于202_年已全面完成,全县4座中型水库和17座小

(一)型水库确定为纯公益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各单位经费形式为核定收支、定额(项)补助。执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人员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

十、除险加固效益

通过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整治,消除了工程安全隐患,完善了工程管理设施,改善了老百姓生产生活条件,保护下游耕地0.53万亩,灌溉和3万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恢复新增蓄水177万m3,恢复和新增灌溉面积4500亩,有力地推进了当地农业产业经济的发展。

第二篇:《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

财政部 水利部

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_年12月29日财建[202_]102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为加快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确保加固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附件: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

附件: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用三年时间完成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的部署,为切实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小型病险水库,是指列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小型病险水库:

(一)中部地区影响建制镇以上城镇安全、西部地区影响建制镇或人口密集村屯安全的小型水库;

(二)危及下游重要交通干线以及国家大型厂矿企业和重要军事、通讯设施的小型水库;列入《专项规划》的小型病险水库原则上不包括1990年以后建成和1998年以来中央已补助投资完成的除险加固项目。

第三条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地方负总责、中央定额补助、投资按省包干使用、由地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部门监督检查、限期完成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项目责任制度: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本省(区、市或兵团)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所管辖)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二)财政部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并参与项目前期及建设等相关工作。

(三)水利部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建设单位负责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具体实施。

第二章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专项规划》确定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专项规划》以外的项目和规划内前期准备不充分的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专项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实行定额补助。

第七条 中央财政对省(区、市、兵团)分专项资金的分配计算公式:

省(区、市、兵团)分专项补助资金额=规划内省(区、市、兵团)项目个数×每座水库平均投资额450万元×地区差别系数×(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规模/规划内中央财政专项补助总规模)

其中:地区差别系数中部为1/

2、西部为2/

3、东部为1/3;地区补助标准中部地区为225万元/座、西部地区为300万元/座、东部地区为150万元/座。每座水库平均投资额较高的地区,适当调整补助基数。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八条 水利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在安全鉴定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规划》,并视工作需要适时修订。

第九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前期工作。有关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安全鉴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组织有关单位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鉴定。大坝安全鉴定承担单位必须具备合格资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安全鉴定成果进行核查。

(二)初步设计: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要根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明确的建设内容,充分论证加固方案的合理性。超出安全鉴定核查意见的建设任务,原则上不得列入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查并批复。

第十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管理,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将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落实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四章 专项资金安排和拨付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规划》内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在上一年制定下一年的实施计划。实施方案要体现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考虑病险程度重,垮坝失事后影响范围广、损失大,与水库下游经济社会和生态关系密切,除险加固后水库效益明显,且前期工作扎实的病险水库,对遭受洪灾和地震破坏严重的小型水库要优先安排。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下拨,财政部下达预算时会签水利部。专项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后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落实具体实施项目,按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后,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两个月内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具体项目清单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筹措地方配套资金,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等地方配套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不得将地方配套任务压给县级及县以下。第十四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2_〕394号)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及补充规定进行管理和

核算,并按照规定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五条 地方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严格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落实“三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建和完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项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严格按照工程项目等级、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确定建设管理人员的数量、质量。各地可根据实际积极探索集中建设管理模式。

(二)地方财政、水行政主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秩序。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规范招标、评标和定标行为,严格控制邀请招标,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要选配足够的、符合要求的监理力量承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监理任务。确实难以落实监理单位的,应采取多座小型水库监理业务打捆发包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第十七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原则上应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严把质量和安全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建设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验收工作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具体办法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将竣工验收结果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水利部和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完善各项管理措施,积极推进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长效、良性运行机制。完成除险加固并已消除险情的水库,因管理不善,维修养护不到位,再次成为病险水库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水利部对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及项目进度、质量、建设、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等部门也要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及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对于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损失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各地项目完成情况采取适当的奖惩措施。对于完成情况较好的地区,适当奖励;对于完成情况较差的地区,适当扣减下一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虚报项目骗取中央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其下一专项资金。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二十五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省(区、市、兵团)财政部门要按期汇总专项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于每年9月底之前将项目完成情况等相关资料一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相关省(区、市、兵团)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三篇:关于开展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交叉检查)

关于开展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水务(利)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有关部署,加快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建设步伐,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按期完成除险加固建设任务,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掌握全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相互学习,交流经验,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52座小(1)型除险加固项目按期通过竣工验收,有序推进已安排计划重点小(2)型水库项目建设进度,如期完成今年目标任务。

二、检查范围

以52座小(1)型和202_年4月下达计划的132座为主,适当抽查202_年4月下达114座。

三、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小(1)型项目和重点小(2)型

项目的组织实施、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到位及资金使用管理、工程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竣工验收、水管体制改革,安全度汛。特别是根据6月底前完成小(1)型县项目的竣工验收的要求,重点检查工程完成、资金使用管理、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安全度汛等情况,对未完工的要逐个落实措施和时间表。

四、检查方式和组织形式

本次检查由省水利厅河库处、规计处和省财政厅经建处组织,会同各设区市水利局财政局组成检查组,对各市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进行交叉检查。检查采取召开座谈会、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陕北组:

牵头单位:渭南市水利局

参与单位:西安市水利局、商洛市水利局、渭南市财政局、西安市财政局、商洛市财政局

检查地市:榆林市、延安市

联系人:王会让

陕南组:

牵头单位:榆林市水利局

参与单位:延安市水利局、榆林市财政局、延安市财政局

检查地市:汉中市、安康市

联系人:郭新民

关中西组:

牵头单位:汉中市水利局

参与单位:安康市水利局、汉中市财政局、安康市财政局

检查地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

联系人:高杰

关中东组:

牵头单位:咸阳市水利局

参与单位:宝鸡市水利局、铜川市水利局、咸阳市财政局、宝鸡市财政局、铜川市财政局

检查地市:渭南市、西安市、商洛市

联系人:刘春茂

五、参加人员和时间安排

参加人员:各市水利局分管病险水库加固工作副局长、主管科室负责同志,各市财政局经建科分管同志,每个市选取项目多任务重的1个县的负责同志参加。

时间安排:陕南组,关中东组202_年7月上旬,陕北组、关中东组7月中旬,分赴各地进行检查,各组具体检查时间由联系人另行通知。

六、有关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充分认识检查的重要性,做

好各项准备工作。各检查组要认真负责,严格要求,廉洁自律,轻车简从,不搞形式,不走过场,确保本次检查取得预期成效。目前,全省已进入汛期,各检查组要严密组织,确保安全。各检查组要填写附表,并编写简要的检查报告,于8月初报水利厅河库处、财政厅经建处。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第四篇: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管理办法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发改办农经[202_]806号

202_-04-26

法规名称: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发改办农经[202_]806号

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水利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202_.04.26

修改日期:

法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对建设和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2_年8月1日前后分别执行水管〔1995〕86号、水建管〔202_〕271号),通过规定程序确定为三类坝的水库,属病险水库。

第三条要按照病险程度和重要程度,将本流域和本地区的病险水库进行合理排队,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密切的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要集中投资,加强管理,抓紧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尽可能缩短建设工期。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四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1、安全鉴定:在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中,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对水库进行安全评价。按照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

2、安全鉴定核查: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安全鉴定成果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及相应的核查承担单位(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江河水利水电咨询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水利水电病险工程治理咨询研究中心五家单位之一),由核查承担单位核查后提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经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确认后印送地方。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必

须具体指出大坝病险的部位、程度和成因,不得涉及与大坝安全无关的内容。

3、项目审批:病险水库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鉴定,并在履行建设程序后安排开工建设。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含10亿立方米)以上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此项工作中,要充分论证加固的必要性,根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明确建设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编制初

步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要与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指出的问题相对应,超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的建设任务,一

律不得列入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初步设计在其概算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后,由水利部审批。

总投资2亿元以下且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以下的大中型和单位库容(每立方米)建设投资大于4元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编制要求同上所述。其中: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

意见,经流域机构复核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抄送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其它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审批程序,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三章项目和计划申报

第五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计划要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

查后,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六条申报项目和计划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大坝安全鉴定书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出具的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报告。

2、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投资的承诺文件。

4、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进度。

5、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所在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名单。

6、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建议。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根据国家财力和全国水利建设任务,综合平衡后,按照量力而行和区分轻重缓急的原

则,考虑水管体制改革实施情况,对各省上报的项目进行研究,联合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四章建设投资

第八条各地要对各个渠道承诺的配套投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确保投资按时、足额到位。各省在报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计划建议的同时,要将上年的项目建设配套投资到位和完成情况一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第九条凡经稽察、审计发现地方配套资金不按承诺文件到位,将视情况停止对该项目的中央补助投资。

第十条中央补助投资全部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五章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主任令第3号)及有关规定,加强计划管理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凡进行施工的项目,必须有经过批准的施工设计方案,严禁边施工、边勘察、边设计的“三边工程”。

第十三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各阶段工作必须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的勘察、设计、施工和

监理任务,要由具有甲级或乙级(大型水库必须是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体系,各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对因本单位的工作质量所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避免加固工程完成后再发生病险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和按

期完工。

第十五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完工后,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和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2_〕68号)的有关规定,严格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水利部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中央补助投资项目的工程实施情况及所辖地区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基本

情况定期上报水利部,水利部整理、汇总后,于当年12月31日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水利部对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水利部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销号公告制度,落实除险加固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做到加固一批,公告一批,销号一批。

第十九条在项目实施阶段,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国家规定的落实、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到位及使用、合同执行管理等情况,对违反规定和存在问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有关单位

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建后管护

第二十条加快改革,加强管理。各地在抓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同时,要抓紧研究和制定水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方案,与加固工程同步实施。要通过提高效率、精简机构和人员、减少费用等办法,降低管理成本。要明确管护经费渠道,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奖惩办法,加强和改善对水库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水库管理的良性体制和机制。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完善各项工程管理措施,确保大坝安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_年4月26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矛盾的其它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篇: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

我县现有在册水库187座,其中,中型水库13座;小

(一)型水库20座;小

(二)型水库154座。全县水库控制流域总面积1123.12km2,总库容3.08亿m3,兴利库容1.7亿m3,设计灌溉面积100万亩。由于这些水库绝大多数建于20世纪50—70年代,受当时经济、社会及技术条件影响,普遍存在标准不够、施工质量差等问题,加之长期运行、投入不足等因素,水库建筑设施老损严重,安全问题非常突出。为切实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XX〕6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优先安排险情较重水库、防洪重点水库和水库管理体制较完善、乡镇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积极性高且配合到位的原则,逐年解决病险水库的安全隐患,不断降低水库病险率。到202_年汛期前,计划完成44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其中,中型水库3座,小(一)型水库9座,小

(二)型水库32座。

二、实施计划

(一)工程计划。202_年汛期前,完成幸福坝、独龙背、王南集、林庄4座小

(一)型和二郎、藕河、海宝、桥塘、赵瓦、梁大堰、沈岗、樊祠、戚堰塘9座小

(二)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202_年汛期前,完成魏老河、明城2座中型水库,黄花山、西家坝、龙头堰、东方红、三十头5座小

(一)型水库和藕背、斗镇、傅大坝、罗巷、钱岗、童堰、龙王塘、跃进坝、韩岗、观美10座小

(二)型水库除险加固任务;202_年汛期前,完成龙门寺中型水库和石牛背、农冲坝、彭老堰、青年、黄家坝、陆家坝、李达背、黄老堰、陈岗大坝、李岗、张大堰、张大塘、陶圩坝13座小

(二)型水库除险加固任务。上述工程计划将根据水库运行管理及资金到位等情况,在具体实施时作适当调整。

(二)投资计划。根据任务安排,经初步测算,3年需完成水库除险加固总投资1.76亿元,其中,省级以上1.29亿元、市级配套0.235亿元、县级配套0.235亿元。202_年汛期前,完成投资1858.28万元,其中省级929.14万元、市级配套464.57万元、县级配套464.57万元;202_年汛期前,完成投资9060万元,其中省级以上6881万元、市级配套1089.5万元、县级配套1089.5万元;202_年汛期前,完成投资6670万元,其中省级以上5075万元、市级配套797.5万元、县级配套797.5万元。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成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具体负责全县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二)落实工作责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事权一致,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县水务局是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的法人,对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负总责。中小型水库和小

(一)型水库的责任主体为县水务局;小

(二)型水库的责任主体为所在地乡镇政府。水库所在乡镇(区)要积极参与、配合工程建设,确保水库除险加固建设按时完成任务。

(三)积极筹措资金。县发改、水务、财政等部门要在积极争取国家及省市对我县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资金支持的基础上,积极整合以工代赈、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江淮分水岭综合治理等各类项目资金,确保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扎实推进。按照省里统一要求,测算地方配套资金数,分列入县财政预算。

(四)强化工程建管。一是严格法人组建。县水务局负责组建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技术力量必须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二是规范项目招投标。县发改、水务、财政、监察、招投标中心等部门要加大招投标工作监督力度,严格招标程序,可采取邀标和议标等办法,确保招标质量。三是严格工程监理。通过招标,确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理职责,规范监理行为,严格按合同规定,认真抓好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监理工程师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旁站监理和平行检测的有关规定,确保监理效果。四是严格工程合同。要以合同管理为核心做好建设管理工作,参建各方要严格履行合同。五是强化工程质量。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质监部门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认真执行竣工检测的有关规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六是规范资金管理。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履行资金使用报批手续,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县水务局要成立专门的办事机构,充实力量,做好病险水库的安全鉴定、安全评估及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组织编制、审批和项目建设的组织指导、运行管理等工作;县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省、市投资,做好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投资计划下达等工作;县财政局要做好地方配套资金的筹措和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县新闻媒体要加大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审计、检查,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六)强化水库管理。认真贯彻水利部《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确保小

(一)型水库做到“五有”,即有管理组织和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有管理设施,有管理运行规章制度,有必要的交通、通讯设施,有管理人员报酬和工程维修经费来源;小

(二)型水库做到“三有”,即有管理组织或专职管理人员(重点水库不少于2人,一般水库不少于1人),有管理运行规章制度,有管理人员报酬和工程维修经费来源。

为了进一步落实对小型水库的管理,在实施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前,由县水务部门与乡镇、村签定小型水库共建共管及收益分配的协议书。根据上级要求和外地做法,县政府要求,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结束后,小

(一)型水库原则上全部收归县水务局直接管理;小

(二)型水库收归乡镇(区)直接管理。县水务局和乡镇(区)要及时落实管护人员,做好水库日常管理、水面经营和灌溉供水等工作。

XX县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绩效自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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