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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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现状分析
作者:牟方君
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05年第12期
[摘 要]国有企业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大部分大中型企业初步建立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但在运营过程中仍然严重存在大量问题。文章对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系列建议。
[关键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现状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第二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作为法人,也就是作为由法律赋予了人格的团体人、实体人,需要有相适应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使之具有决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权利,承担责任。这种体制和机构被称之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可以称之为公司内部管理体制。简单释义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班子及监事会组成的管理公司的组织结构。法人治理结构是又译为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狭义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内部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还包括与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客户、存款人和社会公众等)之间的关系。
公司作为法人,也就是作为由法律赋予了人格的团体人、实体人,需要有相适应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使之具有决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权利,承担责任。这种体制和机构被称之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可以称之为公司内部管理体制。这种结构使公司法人能有效地活动起来,因而很重要,是公司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四个部分组成: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所体现的是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
2.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
4.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四个组成部分,都是依法设置的,它们的产生和组成,行使的职权,行事的规则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体规定,所以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以法制为基础,按照公司本质属性的要求形成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治理原则
1.法定原则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关系到公司投资者、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凡是法律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法律规定。
2.职责明确原则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应当有明确的分工,在这个基础上各行其职,各负其责,避免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导致的混乱,影响各部分正常职责的行使,以致整个功能的发挥。
3.协调运转原则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是密切地结合在一起运行的,只有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能有效率地运转,有成效地治理公司。4.有效制衡原则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部分之间不仅要协调配合,而且还要有效地实现制衡,包括不同层级机构之间的制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制衡。
完善的原则和策略
目前我国大多数公司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构建了自己的治理结构,但是上述种种问题又确实存在。鉴于治理结构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我们必须要不断地完善它,使它成为有效的、符合企业实际的,并能够与企业管理互动的治理结构系统。前面我们提到,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四个部分,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而且上述问题也围绕这几部分阐述,因此在提出完善治理结构的建议和对策时也应着重从这几个方面入手。
原则
设计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通过中华—博略对诸多案例的研究分析,这些原则包括:
(1)法定原则:这是首要的原则。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关系到公司投资者、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凡是法律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法律主要是《公司法》的规定。
(2)职责明确原则: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应当有明确的分工,在这个基础上各行其职,各负其责,避免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导致的混乱,影响各部分正常职责的行使,以致整个功能的发挥。
(3)协调运转原则: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是密切地结合在一起运行的,只有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能有效率地运转,有成效地治理公司。
(4)有效制衡原则: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部分之间不仅要协调配合,而且还要有效地实现制衡,包括不同层级机构之间的制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制衡。
(5)资源整合原则:公司治理结构的设置应能充分发挥公司各方面的资源优势,以达到资源整合、资源有效运用的目的。
对策
我们知道,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最重要的组织框架,所以要从根本上提升公司的质量和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就必须依靠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而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就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目前存在的问题出发,找到切实解决问题的对策。
(1)实行股权多元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
股权结构的合理性,能有效地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经理人员实行监督约束。针对目前我国企业股权结构集中的现象,应实行股权多元化,广泛吸收非国有资本入股,这样,企业的老板就由一个变成两个或多个,那么国有股东就变成多个中的一个,因此不可能再搞一言堂并负无限责任了。同时,各家股东出于维护各自利益的需要,都会极力排斥任一股东因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而使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行为。既便是股东份额较大的国有股东,当他违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图谋自己的不当利益时,也会受到其他股东的有力制约。总之,股权多元化后,包括国有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都只能根据股权平等的原则,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按其出资份额行使职权,使各家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的总体利益中得到实现。而且凡是公司股东,就可名正言顺地进入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经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能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2)规范和完善董事会的运作 在法人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是核心。因为对于股东而言,董事会是受托者,接受股东的委托实现股东对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对于经理层而言,董事会又是委托者,授权经理层开展公司经营活动并对其实施监督和控制,以实现其经营目标。董事会的治理水平是整个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水平的缩影,如果公司的董事会治理出现问题,轻则影响公司经营效益,重则将会遭受灭顶之灾。例如安然事件,很多人将其主要责任推给内部审计委员会和外部审计机构失职,其实从法人治理结构上看,董事会失职以及对董事会考核力度不够才是最直接的原因。因此,董事会如何定位、如何考核及如何对经理层进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管理层,决定高层管理的水平和结构,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系统,决定公司的主要战略和决策。因此,健全董事会制度,优化董事会的决策程序,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建立起一种责权利相互制衡的机制势在必行:
①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彻底消除董事会产生的随意性、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以及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高度重合的现象,真正建立和完善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②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和功能,提高董事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使董事会的组成、功能及职责如下图所示。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同时强化董事会的决策支持系统;确保董事会集体决策,防止内部合谋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如图
③建立和完善董事的信息披露制度,以确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加透明。基于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公司股东有权利获悉关于董事活动、薪酬以及商业利益的相关信息。
④完善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制度。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因董事和公司的信托关系而产生,主要义务和责任有:
(1)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2)竞业禁止义务;
(3)借贷和担保的限制。董事要制定公司的战略和政策,确定公司的发展方向,确保经营与制定的政策计划相一致,达到所要求的经营标准,并在公司危机时刻起到安全阀的作用,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挽救局势。
除此之外,要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要进行合理、适当的分权,明确各自的权力和义务,同时对股东大会、股东的授权经营范畴及董事会的职责等要有明确的界定。
(3)强化监事会的作用
监事会如果能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对于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公司的日常运作,将具有深远的意义。因此,国有企业都应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健全企业监事会制度,完善监督机制。首先,要在制度上保证监事要知事。股东大会应制定和完善有关的监督制度或条例,具体规定监事会的职责、职权,及其监督的程序和规范。如,监事(长)参加董事长或总经理召集的工作会议进行旁听的制度;财务部门定期向监事会报送有关财务报表等。其次,要优化监事会的成员结构。要控制监事会成员中内部成员的数量,适当增加外部监事,使监事会更具有独立性。还要减少兼职监事,增加专职监事。另外,还要加强对监事成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力求全面提高全体监事成员的素质,使监事会成员精通公司业务、财务、法律,变为真正的内行,保证监事会的监督治理机能正常运转。
(4)规范经理层的运作机制
“59岁”现象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对经理层激励机制的空缺,另一方面也表明法人治理结构中对经理层约束机制的空缺。要调动经理人员的积极性,使其既享有充分的经营管理权,又尽职尽责地履行义务,最大限度地落实董事会决议,实现股东利益,必须建立起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①要切实保证经理行使法定的权利。经理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行使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要落实经理的日常经营管理权,最重要的是落实其人事任免权。
②要使经理人员的利益同企业的经营效果挂起钩来。一方面要建立一套根据企业经营效果决定经理人员报酬的激励制度,包括实行基本工资、奖金、长期奖励(如股票期权)相结合的薪金制度;另一方面建立对经理人员实行以聘任制为主的市场约束制度,其中最基本的是商品市场、资本市场和经理人才市场的约束,使经理人员既有动力和机遇,又有压力和危机,只能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勤奋工作。
③要完善经理聘任制,确立竞争机制,防止经营者频繁流动,以防止短期行为,保障公司长期稳定增长与可持续发展。
(5)实行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
近年来,公司职工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日益重要。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既是人的经济价值的提高,也是缓和劳资冲突以提高公司组织效率的需要。为了充分发挥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更应当创造条件让职工参与公司法人治理:
首先,要发挥好职代会及工会在公司中的作用。公司企业职工整体利益与国家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利益上,由于牵扯到职工自己切身利益企业内部可能产生一些矛盾,这些矛盾是正常的,也是企业必须加以解决的,因此需要有职代会、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职业领导人进行协调;其次,应大力推行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职工委派自己的代表,通过股东大会进入公司领导机构,是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职工维护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体现;最后,要建立保障职工参与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使职工真正起到参与公司管理的作用。我国未来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应向德、日两国学习,建立工人董事会制度,把公司员工放到一个重要的位置,力争实现民主管理,从而充分调动员工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积极性。
(6)允许银行等金融机构介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鉴于我国目前企业大多通过外部融资渠道又以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为主的情况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该介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去。商业银行在对公司进行评估的基础上,介入公司的内部治理机构,进行权力渗透和干预公司的经营活动,就能促使其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若在经济状况不好时,还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进一步投资或接管,促使企业扭转局面,达到偿债的目的。日本的主办银行制度、德国的主持银行制度,都体现了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通过以上各方面的措施,可以使我国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完善,并促进其管理水平的提高。当然,完善和改进公司治理结构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做到的。我们应学习西方国家几百年来公司治理的成功经验,吸取其惨痛教训,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行之有效的公司运作机制。
一个没有完善治理结构的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将难以生存,一个管理水平很差的企业,也不可能走得很远。从本质上讲,企业竞争优势来自于企业内部持续不断的核心竞争力的提升,而核心竞争力的培养、管理水平的提升又来自于企业治理结构的持续改进和有效执行。因此优化和完善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是企业发展中一项重要的系统工程,是企业提升管理水平的根本所在。
第三篇: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在机制
只有建立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对经营者的约束弱化等问题,从而强化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我国目前阶段应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解决“一股独大”问题,发挥多元持股制的优越性,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二是巩固上市公司清欠成果,建立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故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查处、惩罚力度;三是强化上市公司敏感信息内部排查、归集、披露机制,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别是执业道德教育,以促使注册会计师尽快提高其执业道德水平、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质量;四是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强化其法律责任,将上市公司暴露在阳光地带。
第四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研究
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1、“一股独大”情况突出,对控股股东缺乏有效监督,给公司治理带来负面影响。
2、股东大会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不够。
3、“三分开”、“两独立”不到位,公司缺乏应有的独立性。
4、董事会构成不合理,董事勤勉尽责不够。
5、监事会监督作用发挥不够。
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议
1、加快建立各项公司治理文件的出台,从制度上加强对控股股东行为的制约。2,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3、优化股权结构,是推进公司治理结构不断完善的基础。
4、健全股东大会制度,切实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因此,还要进一步完善与分类表决相关的法规,为中小投资者网络投票提供技术等方面的保证,使得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得到真正保护。
5、建立和完善股东诉讼制度。
建立股东集体诉讼制度,可以采取委托诉讼、法律援助、基金会代表等方式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尽快启动司法程序,保护股东权益。6,加强诚信教育,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实现公司的投资价值源泉功能。公司要树立“股东观念、责任观念和程序观念”,加强诚信教育,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和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7、避免出现“内部人”控制的情况,确保董、监事的知情权
8、建立独立董事决策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
9、切实充分的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建立董事、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
建立落实董事、高管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公司按照规定明确制定董事、高管人员履行职务责任追究制度,使责权利相统一,更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一、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一)所有者缺位状况仍未解决,由此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
从理论上讲,改制后的公司中只要存在国家股,那么国家就是公司的股东。国家所有,其实质就是全民所有。但是在实际的经济运行中,全民对公司的产权并没有极强的约束力。因此,由什么机构或人员来代表国家(全民)来履行作为出资人的股东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以及这种代表产生的法律依据、授权基础便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国家股的代表人至今仍然不十分明确,因而造成了事实上的所有者缺位。这就给企业的经营者为牟取个人私利或本企业职工的小集团利益以可乘之机,从而产生了“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严重破坏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已经组建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使得股东和董事之间的信任委托制衡关系形同虚设。
(二)公司股权结构过于单一,政企不分,公司法人的自主经营权并未真正落实
虽然我国《公司法》第4条第2款以及第5条确认了公司法人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但由于我国公司化改制是在传统的国有企业基础上进行的,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公司产权过分集中,国家股处于绝对控制地位,股权结构过于单一的现象,难以形成多元化投资主体,使得《公司法》赋予公司法人的自主经营权不能真正落实,公司法人实体地位难以实现。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经过公司化改制后,“由于公司产权过分集中,国家股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加之我国证券市场尚不成熟,产权交易市场也未建立,而社会个人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有限,个人股(股民)倾向于进行短期的投机操作,所关心的不是公司的长远发展,而是短期的股价涨跌。因此,他们对出席股东大会不感兴趣。即使有若干分散的小股东关心公司的长远发展,一些公司对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在持股比例和数量上也作了限制” ①,这种限制使分散的小股东“心有余而力不足”。股东大会实际变成了国家股东会议或董事会扩大会议,难以形成规范、有效的对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及公司行为的制衡约束机制。
(四)关于董事会的问题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受全体股东的委托,享有充分的权力,代表股东进行决策,在公司领导中起着核心作用。但在现实中,许多公司的董事会并没有发挥其核心作用。其不规范之处主要表现在:
1、董事会的产生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股东大会没有召开,董事会就已产生。也有许多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老国企时代的“总经理负责制中个人权力高度集中的基因又在新组建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得到了„继承‟和„萌生‟,致使一些企业经营者产生不正之风,以权谋私,直至陷入犯罪的泥潭中不能自拔,大量的国有资产被侵吞和流失。”②
2、有的企业虽然从组织形式上完成了公司化改制,但原有的领导班子基本不变地进入了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高度重合,使董事会被经理班子控制,董事代表股东利益的作用失效,董事会形同虚设,不能正常运作。
3、把公司分权-制衡机制看成“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甚至是“董事长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未经董事会的授权,董事长处处以“法人代表”和“一把手”自居,要事事“领导”总经理,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没有形成,扰乱了公司的责任体制,使公司经营管理效率降低。
(五)关于经理层的问题
“近年来,国有企业经理层以权谋私、贪污的现象时有出现,特别是一些曾为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家,如云南红塔集团的楮时健,在临退休之际晚节不保,在经济问题上栽了跟头,令人叹息。由此引发了”59岁现象“的讨论和反思。”③这一现象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对经理层的激励机制的空缺,另一方面也表明法人治理结构中对经理层的约束机制的空缺。
我国《公司法》第50条确认了对公司经理层人员的选拔和聘任机制。然而事实上,许多改制后公司仍然以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模式来管理现代公司的经理层人员。这种做法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本不能相容,它打破了经理层人员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破坏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间层层产生、层层制衡负责的机制。
(六)关于监事会的问题
按照《公司法》第38条第(三)项、第103条第(三)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会的职责主要是对董事会和高级经理层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监督约束。由于改制后的公司一般是由国家股占绝对优势,监事会成员实际上就成了国家股东指定的人员,这就造成监事会很难发挥其监督作用。另外,监事获取信息的不充分性,监事会的人员素质较低,不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也是公司监事会没有真正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
二、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思考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现状说明:一方面,目前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尚不完善,存在种种被扭曲的现象。另一方面,现有法律也没有很好地解决企业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因此,要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公司制改革的初衷,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的困境,就必须要克服企业改制过程中和改制后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失衡的现象,建立和完善权力分立、相互制衡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基于此,笔者提出如下完善对策:
(一)尽快出台《国有资产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解决公司所有者缺位的问题,确保出资人到位。这是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前提
根据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和“十六大”的精神,国务院已经组建了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并于2003年4月7日挂牌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独立于政府部门,有利于政资分开。但要将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体制改革的宏观决策落到实处,仍缺乏相应法律的保障和支持。因此,应尽快出台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行的根本性法律-《国有资产法》,并在这一法律的规范性指引下,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样才能解决困扰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已久的所有者缺位问题,也才能确保出资人到位,从而解决“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二)调整公司产权结构,减持国家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从目前我国改制后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情况来看,国家股处于绝对控股地位,股权所有制结构过于单一,董事会运作的方式比较封闭,公司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不能真正落实。而欲改变此状况,就必须调整公司产权结构,减持国家股,扩大非国家股比重,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只有国家股比重降低,才能真正确保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之间相互制衡的决策与管理、约束机制的正常运行,也才能真正落实公司法人的自主经营权。
(三)切实落实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
在公司制改革中,通过调整公司产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后,可以避免任何个人、机构法人或国家单独控制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层经理人员。从而保证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能真正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高层经理人员能真正凭自己的知识和才能受聘于董事会。也才能最终真正落实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
(四)健全董事会制度,这是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
董事会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它对经理层作出的决定进行管理,决定高层管理的水平和结构,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系统,决定公司的主要战略和决策。因此,健全董事会制度势在必行:
1、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彻底消除董事会产生的随意性、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以及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高度重合的现象,真正建立和完善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2、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和功能,提高董事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同时强化董事会的决策支持系统;确保董事会集体决策,防止内部合谋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3、建立和完善董事的信息披露制度,以确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加透明。基于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公司股东有权利获悉关于董事活动、薪酬以及商业利益议的相关信息。
4、完善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制度。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因董事和公司的信托关系而产生,主要义务和责任有:(1)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2)竞业禁止义务;(3)借贷和担保的限制。④
(五)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经理层的运作机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选拔聘任机制,这是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点
如何既保证那些具有经营才干的高层经理人员放手经营,又不至于让所有者丧失对公司的最终控制呢?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1、实行经营者持有股权制度并完善经营者报酬制度。根据企业的规模、性质等实际情况有区分实行经营者持有股权。同时,“公司经营者的报酬应与公司经营业绩相挂钩,对经营者的贡献应给予应有的回报和奖励,对业绩突出的经营者的奖励上不封顶,对不能按期完成业绩指标的,应相应扣减其报酬或所拥有的股份”⑤
2、严格实行经理层的董事会授权制,避免产生“内部人控制”现象。培育和建立我国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完善经理聘任制。在经理与公司之间,形成真正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加强经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六)强化监事会的职能、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真正发挥监事会的作用
1、严格按《公司法》规定的选举程序选举监事组成监事会。监事应忠诚公正的履行职责,不但要认真检查公司财务,保障公司利益和公司业务活动的合法性,还应监督、纠正董事和公司经理层的行为,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股东大会报告。
2、牢固树立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的法律观念,建立和完善监事会的责任机制和约束机制,明确职权和法律责任。引进外部监事制度,可由外部监事和内部监事共同组成监事会。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是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方向,而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基于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的特殊情况及存在的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的种种表现,规范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将是一场企业革命。而这场革命的成功,也一定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打好坚实的经济基础。
第五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意义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意义 从社会的维度来看
每一个企业,与其所在的环境和社会息息相关,所以在说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时,首先要考虑这一方面。改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助于企业通过提高投资者的信心来吸引资本投资,有助于保证公司行为与法律、法规及社会期望的一致性,有助于减少商业交易中的腐败行为,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从企业的维度来看
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战略管理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企业的管理和发展,无疑是重要的。改善公司治理,有助于减少公司经营中的代理成本,有助于强化管理者的经营责任,以提高管理的有效性,增强公司的存续力,并有助于吸引低成本的资本投资。良好的公司治理已经成为企业的一种竞争优势,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从企业融资角度来看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融资、吸引国内国际资本所必需的。坚守良好的公司治理准则,能够增强国内国际投资者对投资该公司的信心。从公司管理的角度来看
如果说公司治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规定了企业运作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那么,公司管理则是在这个既定的平台和框架内,驾驭企业制定目标并迈向目标。这是因为公司管理在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中始终受到公司治理基本制度安排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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