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变形观测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变形观测监督管理的通知
最后更新时间2011/9/16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在我国建筑领域因施工期间、使用期间的沉降(变形)监控不利而引起的恶性工程质量事故时有发生,今 年在省建设厅组织的质量巡查中也发现部分地区工程沉降观测点少、观测不及时的问题比较突出。为有效地解决建筑物 的不均匀沉降、倾斜开裂等可能发生的质量问题,提高我市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使建(构)筑
物在施工和使用期间沉降变形得到有效控制,确保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等规范、标准规定,结合我 市的实际情况,现对建筑工程施工和使用期间的变形(沉降)观测工作做如下要求:
一、从事变形(沉降)观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资质中必须有明确的变形(沉降)观测业务项),从业人员
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我站将对具备资格的变形(沉降)观测单位在廊坊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http://)进行公布,请拟在我市开展工程变形(沉降)观测的单位到廊坊市建设局质监站备案科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变形(沉降)观测单位有关资质证书正本、副本;
2、建设工程变形(沉降)观测单位质量管理手册;
3、检测报告签发人和现场检测人员的身份证、上岗证、职称证、社保证明以及检测报告签发人的授权书;
4、测量仪器型号和设备情况清单;
5、上述1-4条所列资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后退回,留存复印件。
二、下列工程在施工期间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变形(沉降)观测单位进行变形(沉降)观测:
1、施工设计图纸中有明确对变形(沉降)观测要求的工程;
2、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地质条件复杂、设置沉降后浇带的工程;
3、10层及10层以上或高度大于24m的建筑物;
4、改(扩)建工程的加层建筑;
5、采用复合地基进行地基处理的工程;
6、存在工程质量隐患并可能对建筑物沉降产生危害的工程;
7、受邻近地铁隧道等地下工程施工影响的建筑物;
8、周边或内部有堆载的建筑物,可能产生较大附加沉降时;
三、委托变形(沉降)观测单位进行变形(沉降)观测的每个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与有
资质的变形(沉降)观测单位签订委托检测合同;变形(沉降)观测单位应在资质范围内接揽工程,不得超
越资质范围进行工程变形(沉降)观测。
四、变形(沉降)观测单位应进行现场踏勘并根据工程建筑结构特点、地质状况和设计要求等制定详细的建筑
物变形(沉降)观测方案,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在开始观测前7天作为施工技术资料报送我站。
五、工程现场的基准点、工作基点和变形(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符合规定,每一测区最少不得少于3个基准点
和3个工作基点。观测点的位置要能全面反映建筑工程项目的基础沉降和其他变形情况。观测点必须牢固稳定,能长期保存,要具有良好的通视条件。观测的基准点和变形(沉降)观测点的位置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
单位、施工单位、变形(沉降)观测单位按要求共同确定。施工单位应对现场测量工作予以配合;监理单位应把测 量工作按照现行规范、标准、本文有关要求和已经确定的观测方案纳入监理内容,进行监理。
六、变形(沉降)观测点的位置应布设在:
1、建(构)筑物的四周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各种构筑物沿四周或基础
轴线对称位置上布点数量不得少于4个;
2、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交接处的两侧,不同的地质条件、不同的荷载分布、不同基础类型
不同基础埋深,不同地基基础,不同上部结构、沉降缝、伸缩缝的两侧,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及填挖
方分界处;
3、建筑物宽度大于15m,或宽度小于15m,但地质条件复杂的建筑物的内隔(纵)横墙点,以及框架、框
剪结构体系的楼、电梯井和中心筒处;
4、筏基、箱基的四角和中部位置;
5、多层砌体房屋外纵墙间距6~10m横墙对应墙端处;
6、框架结构建筑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设点,以及可能产生较大不均匀沉降的相邻柱基上。
七、变形(沉降)观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执行规范、标准;
3、测量仪器型号及观测标志型式;
4、测量人员的姓名、职称及岗位证书号;
5、基准点、观测点布设平面图;
6、变形(沉降)观测的开始结束时间、变形(沉降)观测等级、变形(沉降)观测的频率及变形(沉降)观测预案措施
7、变形(沉降)观测的作业方法和数据处理方法;
8、变形(沉降)观测阶段性成果提交;
9、其它应该说明的事项。
八、建筑物变形(沉降)观测应包含建筑工程的整个施工期内和使用期间。建筑物施工期内的观测次数和间隔
时间,应根据施工进度及时进行。深基坑工程施工前,测量单位应根据有关地质资料,制定出相应的地面及周围建(构)筑物等沉降观测和基坑变形监测方案。在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测量单位应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进
行沉降变形监测,为建设单位提供准确的监测数据与分析报告。一般建筑可在底层框架柱(剪力墙、构造柱)
脱模后开始观测,每加高1~2层观测一次,主体封顶后1~2个月观测1次,竣工时总观测次数不得少于5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建筑物
竣工后,根据建筑物施工期内沉降变形情况追踪观测,依据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制定,直到基本稳定为止。
九、变形(沉降)观测单位应及时根据施工进度以及检测方案中预定的观测日期,按照规范、标准以及检测方
案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观测。每次观测结束后,及时整理相应的观测报告。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把关,未按进度进行变形(沉降)观测的,不得进行后续工序施工。
十、变形(沉降)观测单位不得与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并对工程变形
(沉降)观测结果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变形(沉降)观测单位使用的测量仪器和设备,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且应随时检查测量仪器精度变化。
十一、变形(沉降)观测应采用环形闭合法或往返闭合法进行控制。
十二、当变形(沉降)观测数值明显异常或超出标准规范及有关设计文件规定要求时,属在建工程,变形(沉降 观测单位应及时通知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并在24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当地质监站。房屋建筑已使用的,观测单 位应在24小时内通知委托单位和当地质监站。
十三、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变形(沉降)观测单位提交建筑物变形
(沉降)观测报告,变形(沉降)观测报告由施工单位在施工技术资料里归档,报告中应对建筑工程建设过程
中采集的建筑物变形(沉降)观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阶段结论性的分析结果,经设计单位项目结构工程师、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核通过。变形(沉降)观测报告应按附表格式内容填写,应包括如下内容:
1、变形(沉降)观测记录;
2、变形(沉降)观测成果表(沉降观测成果表含每个观测点每周期沉降量、沉降速率,累计沉降量、沉降速率);
3、变形(沉降)观测点、基准点平面布置图;
4、沉降量——时间——沉降速度(s-t-v)曲线图;
5、沉降量——时间——荷载(或加载楼层数)(s-t-p)曲线图;
6、建筑物变形(沉降)观测曲线图;
7、变形(沉降)观测技术报告。
十四、凡应进行变形(沉降)观测的工程,没有按照规定出具观测报告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得进行建筑工
程主体结构和竣工工程验收。
十五、工程竣工验收后,如沉降未达到建筑物稳定标准,检测单位应继续进行沉降观测,直到达到稳定(或趋于稳定)为止。
十六、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沉降变形观测的建筑工程,不得参加各种评优活动。
十七、本通知中的有关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我站负责解释。
廊坊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1年9月13日
第二篇:论文-建筑工程深基坑的变形观测探讨
建筑工程深基坑的变形观测探讨
摘要:在建筑工程施工中,深基坑变形观测的落实,直接关系着整个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与安全,实际施工过程中若无法有效防治质量与安全通病,则极易影响整个建筑的使用性能,甚至会对公众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就深基坑变形机理及监测目的进行阐述,明确深基坑变形的常见现象、原因及防治措施,指出深基坑变形观测的内容,进一步对建筑工程深基坑变形观测展开探究,旨在全面提升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
关键词:建筑工程;深基坑;变形观测
引言
在高层建筑不断涌现的社会环境下,建筑工程规模不断扩大,建筑物深基坑开挖施工也比较常见。在深基坑中,基坑深度在5m以上,诸多复杂因素都会对基坑产生影响,比如施工环境、地质条件、周边环境等,为保证深基坑施工质量与安全,开展规范化的变形观测是非常必要的。
1深基坑变形机理及监测目的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基坑开挖或导致周围地层出现异动,这是深基坑变形的主要原因。实际上,可通过基坑开挖面上卸载来看待基坑开挖过程,此种操作下会导致水平方向或者垂直方向上土体原始应力有所改变。就基坑开挖的整个过程来看,在水平方向上,受到坑内外部土压力的影响,围护结构出现位移,地表沉降也得以加大。在垂直方向上,基坑内外存在高差,加载出现,并且受到地面超载的作用,导致坑底出现隆起情况。
在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中,通过基坑变形监测的落实,能够为设计与施工的顺利提供支持,便于反馈信息,优化开挖方案,在实际施工中积累经验,确保深基坑工程设计与施工水平都能够逐步得到提升。
2深基坑变形的常见现象、原因及防治
其一,变形观测过程中,基准点与观测点设定在时间上存在偏差,无法对边坡实际变形加以准确反映。其原因在于,操作人员缺乏系统且完善的变形观测知识,并未高度重视沉降与水平位移观测质量控制,观测过程中支护结构、土方开挖等对观测点造成扰动。针对此种情况,需要在支护结构与降水井施工完成后且基坑开挖之前来设置基准点与观测点,保证观测结果的真实性。
其二,各观测点设置不够合理,基坑边坡变形会对基准点产生影响。其原因在于,观测点埋设不合理,基准点位移出现,相对变形值无法对实际情况进行反应,操作者的专业水平有待提升。针对此种情况,需要合理布设水平位移观测点与沉降观测点,控制好变形观测点间距,重视基准点与变形观测点的保护,避免遭到人为破坏。
其三,变形观测时间不合理,频率紊乱,影响观测成果。其原因在于,并未及时建立初始读数,观测成果不符合实际情况。观测时间间隔缺乏规律性,无法通过观测成果来把握实际情况。这就需要实施变形观测,控制好基坑开挖中观测时间间隔,若部分情况可能导致变形加快,需要将观测频数提升。地下构筑物完工后,观测得以结束。
其四,观测点稳定性不足,埋设方式不合理,影响了观测数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若施工单位并未高度重视沉降观测,观测点设置不合理,就会导致此种问题出现。针对此种情况,需要依照要求来制定观测点,保证牢固且稳定,便于长期保存,确保在顶部能够垂直量尺,且视同条件优良。
其五,变形观测缺乏完善的资料,无法保证观测成果的真实性与权威性。这一情况的出现原因在于,基准点与观测点资料不够完善,并未详细记录观测值,导致记录值不够全面等。观测过程中其他单位并未就签证进行办理。针对此种情况,需要就基准点与观测点的位置加以明确,做好编号,对变形观测各项信息进行准确记录,包括日期、时间、累积变形值等。以观测资料为支持,绘制曲线或表,待观测结束后进行汇总,附上文字说明。及时请有关单位进行检查与复核,做好签证备案。
3深基坑变形观测的内容
3.1围护结构
水平位移监测过程中,能够直观体现出围护结构变形情况,在监测过程中必须要掌握重点。就水平方向上基坑状态来看,基坑内外土体原始应力状态发生改变,会导致地层移动出现,进而造成围护结构变形。在基坑开挖过程中,水平方向影响范围与开挖深度相比,可达1.5倍,一般在基坑边上对监测控制点进行设置的过程中,以开挖距离的2.5-3倍距离之外的稳定区域为主要环境,保证监测控制点的设置能够满足水平位移与沉降的监测需求。在对变形监测点进行布置的过程中,要明确具体的观测周期、观测频率以确保水平位移监测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基坑水平位移监测过程中监测频率与施工进度的相关数据如表1所示。
表1
基坑水平位移监测频率信息表
基坑
类别
施工进程
基坑设计开挖深度
≤5m
5~10m
10~15m
一级
开挖深度
(m)
≤5
1次/1d
1次/2d
1次2d
5~10
1次/1d
1次/1d
>10
2次/1d
底板浇筑后时间
(d)
≤7
1次/1d
1次/1d
2次/1d
7~14
1次/3d
1次/2d
1次/1d
14~28
1次/5d
1次/3d
1次/2d
>28
1次/7d
1次/5d
1次/3d
二级
开挖深度
(m)
≤5
1次/2d
1次/2d
5~10
1次/1d
底板浇筑后时间
(d)
≤7
1次/2d
1次/2
7~14
1次/3d
1次/3d
14~28
1次/7d
1次/5d
>28
1次/10d
1次/10d
基坑开挖完成后,若支护结构变形已处于稳定状态,监测频率可调整到每周一次,直至施工至地面后停止监测。遇到较大降雨时以及观测值达到预警值时观测加密。当基坑回填完毕至±0.00时,整个基坑监测工程遂告结束。
在沉降监测方面,必须要认识到地下水活动往往会对基坑围护结构产生影响影响,导致其沉降变化出现。在地下水位升降过程中,会影响到基坑底部压力,导致其出现差异性变化,基地突涌或者下陷的问题较为常见。在围护结构沉降监测过程中,对于关键部位,一般会应用到电子水准仪,确保其具有较高的精密度,也可依照水准测量方法来进行监测。在深基坑变形监测过程中,需要结合工程性质、地质条件、施工进度等要素开展综合分析,来对观测的周期、时间和次数等加以确定,以确保深基坑变形观测工作得以规范化开展。
3.2周围环境
在监测邻近建筑物沉降的过程中,需要明确深基坑开挖的具体情况,密切关注基坑周围土体状态,把握其其塑性流动,自围护结构外侧出发,土体得以流向坑内和基底,导致地表沉降问题出现。在基坑开挖之前,地下连续墙施工作业也会影响到地层状态,导致地层位移出现,进而造成地表沉降问题。针对此种情况,在观测建筑物沉降的过程中,需要把握建筑物结构、地质条件、开挖施工方案等要素,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合理布置监测点,以确保变形观测工作得以规范落实。一般情况下,将观测点设置于建筑物角点、中点或者周边,也可在建筑物自身墙壁上进行固定,与地面保持适当的距离,一般保持在1m左右,一般每栋建筑物设置6个以上观测点,以确保满足观测需求。
在观测临近建筑物裂缝的过程中,需要保证观测点设置的合理性。在深基坑施工过程中,不均匀沉降的出现会对地基产生一定影响,导致位移情况出现,若建筑物倾斜,则会影响结构状态,导致附加拉力与剪力出现。若材料承载能力有限,无法承受较大的应力,就会导致裂缝问题出现。在建筑工程施工中,若纵墙出现裂缝,则可以判定其纵墙附近存在剧烈沉降变化。在变形观测过程中,需要统一进行编号,就裂缝进行合理分组,布设观测标志,以避免出现混乱。通过数据来对裂缝宽度进行表示时,必须要保证数据精确至0.1mm,详细记录观测日期、长度、宽度、部位等数据,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提供参考。
在观测道路与管线变形方面,要把握建筑工程深基坑开挖施工的整体过程,从水平位移和沉降入手,来实施规范化的观测,以把握施工现场临近道路以及管线等实际情况。在这一方面主要应用采用仪器观测方式,也可通过测试与目测调查相协调的方式,二者互为补充,从而确保变形监测获得理想的效果。在应用目测调查法的过程中,主要是围绕周围地面进行,观察其是否存在超载情况,把握建筑物与地面之间裂缝分布状况,以及地下管线是否存在变位或者损坏等,从而对变形进行全面观测和准确记录,以便优化深基坑施工方案,切实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4建筑工程深基坑的变形观测
4.1工程概况
某深基坑工程基本信息如表2所示。基坑东西两侧分别紧邻8层大酒店,地下为回填杂土,周边分布密集的市场管线。深基坑边坡土质为回填土,基坑周边放坡空间有限,几乎呈垂直状态,存在复杂的支护结构。在深基坑工程中,以西边坡变形观测为重点。
表2
某深基坑工程基本信息
基坑长度
基坑宽度
开挖深度
地下水位
涌水量
150m
90m
23m
较高
2000m3/d
4.2围护结构水平位移观测
其一,坐标法。结合深基坑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出发,水平位移观测过程中对于坐标法的应用,主要是以全站仪与反射片相互协调,对变形点进行动态扫描,通过整体平面控制网法的应用,来观测变形监测点。于基坑区南北道路上对稳定点进行选择,构成基准点,满足平面控制需求。将围护结构变形监测点布置于基坑支护结构顶端。控制网过渡点布设于基坑周边道路以及施工道路上,对围护结构位移监测点和基准点进行连接,形成控制网,以监测基准点为辅助,来监测基坑内锚杆、桩顶冠梁以及护坡变形点等。由于场地条件存在一定置于,监测控制网缺乏规则性,这就需要定期复测控制网,保证其具有良好的精度。将反射片装置设置于变形观测点上,在对观测点坐标进行扫描的过程中应用全站仪极坐标法,基坑的水平位移以及竖向位移得以通过三维坐标变化加以呈现,从而获得准确可靠的数据,来将基坑侧壁具体情况反映出来。
其二,基线法。在对围护结构水平位移进行测量的过程中,基线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于基坑边坡北部位置对基准点进行选择,确保满足监测需求,以经纬仪基线法为辅助,将仪器架设于基准点上,对开挖影响范围以外的目标进行瞄准,基线得以确定,之后对位移变形监测点进行选择,在基坑开挖的过程中,变形监测点也随之移动,监测点位移就是移动的距离。通过实践发现,传统方法下以测钎和直尺读书为瞄准方式,无法保证测量的精确度与有效性,针对此种情况,可运用轨道化标尺,标尺一次滑动即可完成繁琐的立测钎过程。通过基线位移观测觇的研制,能够与发射片保持强制对中作用,对目标进行精确瞄准。通过激光器调节作用的发挥,能够与经纬仪确定的基线保持一致,通过瞄准系统的辅助,可通过一次滑动对位移量进行测量。读数可估读到0.1mm。在使用过程中可将经纬仪架设于基准点上,以便对基线进行确定,观测觇某刻度与变形观测点紧贴,将经纬仪望远镜转动,瞄准观测觇后,对反射片进行滑动,通过刻度盘来将位移值读出。该方式能够满足基线法测水平位移的项目应用需求,方便快捷,应用前景广阔。
4.3周围建筑物沉降观测
精密水准测量法能够满足周围建筑物沉降监测需求,电子水准仪需具备较高的精度,对建筑物沉降观测点以及水准点之间高差变化进行周期性的监测。于基坑西边坡的周边道路上,设置沉降监测点,主要是对地下管线进行监测,而大楼上基坑边沉降监测点的选择,主要是对建筑物沉降进行监测。
4.4锚索应力观测
在这一方面主要应用锚索测力计,其由合金钢圆筒制作而成,强度较高,在不同荷载下其内部所放置的高精度振弦式传感器的数量也有所不同。锚索测力计上的总荷载的监测,可通过传感器来实现,对不均匀荷载或者偏心荷载进行准确测量。在本工程项目中,所选用的锚索测力计为基康三弦式,以支护施工进度为支持,选定锚索并监测应力变化,获得应力值变化曲线,可知基坑位移较大部位存在典型性的应力变化。
基坑变形与锚索应力之间密切相关,统一分析变形数据,能够把握基坑实际变化状态。若锚索承载力有限,无法承受应力,则会影响基坑的稳态,甚至会造成破坏。针对基坑侧移量超限的情况,必须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以达到良好的加固效果。基坑爆破施工中,会扰动地基土地,破坏了地基的受力平衡,导致变形问题出现。针对此种情况,可采取钢支撑方法来进行加固,以双拼H型钢为主,对地下室底板所预留的钢筋混凝土牛腿进行支撑,并通过另一端对原围护结构圈梁进行支撑,预应力施加一般为1000kN,以达到良好的支撑效果。此种方式下,能够一定程度上抵抗围护结构背后土体,位移也得到有效控制,基坑危险得以防范。
4.5周围环境观测
随着开挖施工的不断进行,达到基坑底部时,发现基坑西侧存在明显的地面沉降,路面裂缝为纵向,多出现于道路中缝、地基交接部位等。通过实时监测发现,43d左右基坑侧壁移动是裂缝出现的主要原因。通过支护措施的合理化应用,能够防范了超限值发展问题,建筑物沉降并未超出允许范围,可知通过斜支撑的应用能够对基坑位移发展加以有效遏制,灾害产生也得到有效防治。
结语
为确保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能够获得理想的效果,必须要立足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出发,保证施工组织设计的严谨化与完善化,并落实规范且有效的变形观测,为整个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的安全有序进行创造条件。这就需要保证变形数据信息观测的规范化,及时向相关单位及部门反馈数据信息,对支护结构状态的安全性做出判断,在发现不稳定因素的第一时间进行处理,从而全面提升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
参考文献
[1]周保军,杜晓玉.深基坑支护施工技术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分析[J].建材与装饰,2018(33):5.[2]郑明贵.工程测量中深基坑变形观测要点[J].住宅与房地产,2018(07):177.[3]于长龙.建筑工程施工中深基坑支护的施工技术[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8(04):112.[4]江保新.浅谈深基坑变形观测的防治措施[J].科技创新导报,2012(25):113.
第三篇:243、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最终版)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2004年9月29日省建设厅湘建建[2004]347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切实加强我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的监管,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严重性和控制污染紧迫性的认识,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作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人民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工程建设相关业务监管部门、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质量责任主体单位的有关人员学习国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以下简称《规范》),正确理解相关条文,以确保《规范》的严格执行。
三、勘察单位在新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的地质勘察报告中必须提供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检测报告,且应包括工程地点的地质构造、断裂及区域放射性背景资料,如工程处于地质构造断裂带时,还应根据土壤中氡浓度的测定结果,提出工程防氡措施。
四、设计单位在民用建筑设计时,必须依据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察报告,如报告中提出工程防氡措施的还应将其内容纳入设计文件;必须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用途,选用符合《规范》规定的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室内通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纳入审查内容,并对施工图设计中涉及室内环境质量规范规定的强制性条文部分进行重点审查,其审查意见应写入审查报告。
六、监理单位要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控制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要严把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进场检验关,对不能按《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第5.2.1、5.2.3、5.2.5条)规定要求提交检测报告或检测项目不全、检测结果有疑问以及使用的石材和人造木板材超过规定面积的必须督促建设、施工单位进行复检,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不得批准用于工程。工程完工后,要督促建设单位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对不符合《规范》规定要求的工程不得签署质量评价报告。
七、施工单位应按照《规范》和设...
第四篇:陕西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陕西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提高建筑工程的防火抗灾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术改造和装饰装修)建筑工程项目和城市规划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分级负责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接受公安消防
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城市规划建设消防管理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消防规划应当合理安排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
公共消防设施。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和维护,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验收、使用。
第七条 城市供水、燃气等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城市规划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这些项目的有关资料送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第三章 工程设计消防管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持有《陕西省建筑消防工程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建筑设计单位承担建筑消防工程的设计任务。
第九条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建筑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
对工程消防设计负责。
第十条 下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篇:
(一)大中型工厂、仓库,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工厂、仓库,易燃易爆品储配设施,高层工业建筑;
(二)地下工程、隧道工程和人防工程;
(三)高层民用建筑;
(四)大中型体育馆、影剧院、礼堂、车站、机场、商场、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宾馆、饭店、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
(五)电力、邮电通信和能源工程;
(六)重要的科研基地和其他重要工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和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
纸及其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核。
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的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其有关资料应包含下列内容的设计图纸
和文件:
(一)工程总平面设计图及设计说明;
(二)建筑单体设计的有关内容;
(三)消防给水系统设计和电气防火设计;
(四)通风空调、采暖、防排烟系统设计;
(五)自动消防系统设计;
(六)室内外装饰装修设计;
(七)灭火器的配置设计;
(八)公安消防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我国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而依据境外消防技术标准进行的工程设计,应将消防设计图纸及所依据的消防技术标准等有关资料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需要时,应组织有
关专家对工程消防设计进行考察论证。
第十三条 建筑消防设计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后提出修改意见的,建筑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予以修改。
第四章 工程建设施工消防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持有《陕西省建筑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的施工单位承担建筑消防工程的施工安装任务。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部门核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消防设计。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建筑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并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部门核
准。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健全和落实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制度,并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负责。在施工中,使用喷灯、焊割等明火作业或使用汽油、香蕉水等易燃品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项目应当选用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消防产品。需选用进口消防产品的,其所选产品应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
意。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程技术档案,并按国家规定的消防工程保
修期限对消防工程进行保修。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并组织工程消防验收。
对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并组织工程消
防专项验收。
申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和消防专项验收时,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消防产品及建筑防火材料的检测报告;
(三)消防设施的各种调试记录;
(四)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隐蔽验收记录;
(五)工程竣工图;
(六)公安消防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不得投
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后,建筑使用单位应当健全和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 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无偿保养期满后,建设使用单位必须委托省公安消防部门审查许可的单位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测试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三条 经验收合格的建筑物,若变更使用性质,需要提高消防安全性能的,应当报原验收的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设施进行再审核。
第五章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督促城建、公用等部门建设、改善和维
护城市公共消防设施;
(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三)监督管理建筑工程安装使用的消防产品;
(四)处理消防违章工程;
(五)负责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工作。省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省级、省外驻陕单位和重要涉外建筑工程项目以及跨地市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地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本级和一般涉外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县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县级和乡镇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
验收。
第二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门对申报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及时审核。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建筑工程应当在十日内,国家级、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在二十日内审核完毕,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应当在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并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 公安消防部门对在建的建筑工程应当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或施工中擅自改动消防设计的,应及时发出《违反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责令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到期复查。
第二十七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自收到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和消防专项验收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核准的建筑消防设计进行工程消防验收和消防专项验收,并在验收后七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对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和整改意见如有重大争议的,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可向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或复查申请,由上
一级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复核、复查。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质量评定,应当把消防安全作为评定的重要内容。对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建筑工程设计,不得评为优秀工程设计;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和消防专项验收
不合格的,不得评为优良工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根据不同情
况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或未按照审批的消防设计擅自施工的;
(二)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经指出不改的;
(三)建筑工程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未取得《许可证》、《资质证》进行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的。
取得《许可证》、《资质证》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的,除由公安消防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罚款外,并可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资质证》。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一千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自动消防设施及其他消防设施未按规定定期检测维修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不健全、不落实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消防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或查封不合格的消防产
品。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对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任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从事非经营活动的责任单位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吊销《许可证》、《资质证》,责令停产停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二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
安消防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消防工程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自动灭火系统工程,消防给水系统工程,防排烟及防火分隔系统工程,事故广播、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工程,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工程和防爆、防雷及防静电系统工程等。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节能门窗监督管理的通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节能门窗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8-10 16:22:36 被阅览数: 913 次 来源: + 徐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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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规〔201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节能门窗监督管理,根据国家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0〕93)、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和外遮阳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科〔2010〕952号)及《建筑门窗工程检测技术规程》(JGJ/T205-2010)的要求,现就建筑工程门窗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新建、改建、扩建有建筑节能要求的民用建筑工程门窗应采用断热铝合金中空门窗、塑料中空门窗等节能门窗。
二、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门窗产品生产企业、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生产、安装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门窗。
三、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门窗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保温性能(保温型门窗)、遮阳性能(遮阳性能)、空气隔声性能(隔声型门窗)的指标值。同时提出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的指标值、规定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标准要求。
选用标准图集的,应注明图集号、门窗的编号、种类、系列、规格以及玻璃品种、厚度等。
由门窗产品生产企业根据国家、行业、省标准和建筑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指标要求深化设计的节能门窗,门窗产品生产企业应进行结构和构造及节能设计,编制结构构造和节能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包括结构构造和节能设计计算书、施工图、设计说明等,并应经检测符合设计技术指标要求。其结构构造和节能设计文件必须经原建筑设计单位审核确认,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省建筑节能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
自动滚屏(右键暂停)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
五、建设单位对门窗节能指标进行变更,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必须报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建设单位应将审查合格的变更设计文件送质量监督、监理、施工单位。质量监督、监理、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办理签收手续。
六、按照省住建厅相关文件要求,对进入我市建筑市场的节能门窗实行推广认定。各建设、施工单位应采用通过推广应用认定的节能门窗。
鼓励节能门窗生产企业在申请推广认定的同时实行节能性能标识。各建设、施工单位应优先采用获得节能标识的门窗产品,努力提高主要门窗产品的节能性能。
七、建筑节能门窗应使用经我局备案的产品。门窗产品生产企业应到我局行政审批处办理备案手续。并向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出示备案手续原件及复印件(加盖门窗产品生产企业红章并注明在复印件上注明所对应的工程项目名称)。
八、节能门窗产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建筑节能门窗的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按照审图机构审查通过的门窗施工图设计文件(如有变更的,应按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制作生产。
节能门窗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管理。
门窗生产企业应当在企业工厂内制作门窗,不得在本企业以外的生产场所制作生产。
除玻璃压条可以局部修补外,其他构件不得在施工现场制作。
九、节能门窗产品生产企业应按交货批随门窗产品提供下列资料:
1、节能门窗产品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应符合《工业产品保证文件总则》(GB/T14436)的要求;
2、节能门窗产品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符合《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9969.1)的要求;
3、经审查合格的节能门窗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4、节能门窗工程产品生产(安装)合同;
5、节能门窗型材、增强型钢、玻璃及五金配件等原材料的合格证书、质保书或有效的检测报告;
6、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的节能门窗的有效检验报告;
7、通过节能性能标识的门窗,应提供节能性能标识证书。
十、承包节能门窗安装工程的,应具备与该工程等级相符的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应向质量监督、建设、监理等单位提供企业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施工现场建造师资格证书及相关岗位职务任命证书、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
十一、建设、监理、门窗工程施工单位要认真做好现场门窗产品进场验收。严格按照验收规范要求进行门窗产品性能复验,复验取样应从已进场门窗产品中随机抽取,实施见证取样送检,见证人应在检测委托单上签字,并伴随已取样门窗送至检测机构,确保现场门窗抽检的公正性和代表性。
十二、建设单位应遵循“一个单位工程的检测业务只能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在其核准的资质范围内检测”的原则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门窗工程性能检测。检测单位应按《建筑门窗工程检测技术规程》(JGJ/T205-2010)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详细注明门窗的型材类型、开启方式、中空玻璃的空气层厚度、玻璃品种、规格、密封材料类型、门窗框隔热断桥措施、型材等检验信息。
主要检测项目为:门窗产品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传热系数、中空玻璃露点、隔热型材的抗拉、抗剪强度(在随机抽取的其中一樘门窗中截取型材检验)等及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其他指标。
1、现场见证抽样和送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同一建设单位、同一生产厂家、同一施工单位、同类型、同性能指标、同期生产、安装的建筑外窗,工程项目建筑面积10000㎡(含10000㎡)以下且门窗面积3000㎡(含3000㎡)以下的,随机抽取进场有代表性的(主规格)窗型一组;工程项目建筑面积10000㎡以上或门窗面积3000㎡以上的,随机抽取进场有代表性的(主规格)窗型两组(如为同一厂家、同一类型的中空玻璃,中空玻璃露点等指标可以只检测一组)。每组为三樘,三樘外窗的系列、规格、分格尺寸、形式应相同。
2、当抽检的外窗检验结果不符合节能设计指标或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时,允许对该组不合格项进行加倍抽样复测。
当加倍抽样复测的检验结果仍不符合节能设计指标或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时,则判该外窗产品为不合格。
3、检测机构应对已检测的其中一樘门窗拆开进行验证。
4、检测机构应对所检门窗样品在框、扇、玻璃上进行标记。框、扇、玻璃上标记应清晰、明确,标注在小面不易擦除且不被抹灰等工序隐蔽覆盖部位。标记应注明工程名称、生产厂家、检测机构、检测日期、检测报告编号、检测结论等必要信息。
5、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检测机构须在24小时内上报市、县(区)质监站,同时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6、检测机构应将检测合格的门窗通知送样单位全数取回至施工现场,作为样板门窗进行安装。安装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节能公示牌中标明样板门窗的具体安装楼号、房号、部位。
十三、未经进场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节能门窗不得在工程中安装使用。
十四、各建设、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应加强门窗洞口质量的管理,严格执行《关于严格执行门窗洞口节能构造措施的通知》(苏建科〔2010〕54)、《建筑门窗工程检测技术规范》及《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十五、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做好门窗工程安装施工、验收管理工作:
1、做好门窗进场的交接验收。经进场验收和抽样复验,检测机构出具进场门窗性能复试报告,复验检测符合设计要求并在样板窗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方可进行安装。
2、样板窗安装采用经检测机构检验未破损的检测窗进行安装(检测后的门窗已拆开不能进行安装的应放置在施工现场供验收时比对备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认真核查样板窗的标记,标记是否清晰完整,比对样板窗与现场进场门窗是否一致,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检测报告节能门窗材料、指标等内容是否一致,如不相符不得进行安装施工。
3、认真做好门窗工程隐蔽部位检查和验收工作,并做好记录,收集整理完整的门窗资料。
十六、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外窗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淋水)、外门窗框与墙体间密封缺陷进行安装后现场实体检测,每单位工程的外窗至少抽查各三樘(非样板窗)进行检测。
十七、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专项验收(竣工验收)时,发现未安装带标记的复验合格的门窗,应从已安装门窗中,按照上述取样数量要求拆取已安装窗送至检测机构进行复验并进行原位检测。
十八、质量监督人员应加强施工现场门窗的施工质量监督、抽查,认真监督落实上述要求的执行情况,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应责令整改,待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确保建筑门窗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管理要求。
市、县(区)、质监站监督人员被查实不履行责任的,由所在的质监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十九、各县、市、铜山、贾汪区质量监督部门每月应定期发布门窗质量情况。
二十、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市建设局《加强建筑门窗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徐建发〔2003〕130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