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饶河县城镇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方案
饶河县202_年城镇环境卫生
综合治理方案
为保持“先进卫生城”和“三优文明城”的荣誉称号,切实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优化人居环境和发展环境,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我县加快发展,现就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解决城乡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加快城乡环卫基础设施建设为突破口,以增强城乡居民文明卫生意识为着力点,按照城镇“干净整洁、文明有序”、农村“乡风文明、村容整洁”和“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的标准要求,着力营造全党动员、全民动手、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创新载体,完善制度,健全队伍,建立权责分明、协调统一、科学规范的城乡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强力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为加快“城乡”建设、提升城镇整体形象,推进城市化进程,让全民共享“三优文明城”创建成果,为早日创建“国家级卫生城”的目标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注重引导宣传教育
深入社区充分利用闲余时间向周边居民及商户进行深
入的宣传教育,促使环境卫生整治的目的、意义渗透到各个角落,深入人心,让居民群众普遍意识到整治城区环境卫生的重要性,进而改变生活、生产中的不良行为习惯,自觉自愿地配合、参与环境卫生治理的行动上来。形成全民动手的强大声势,不断提高广大居民的参与意识,引导居民从自身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营造出全民动手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浓厚氛围。
三、整治内容及措施
1、整治环境卫生。总体要求:清扫横向到边,纵向到头;清运收堆干净不留底、不堆弃。卫生整治达到“道路净、便道净、收水口净、垃圾点净、花池绿地净、墙根树根净”六净要求。主要街道和与街道相连的街巷可视范围内必须干净卫生。保持公共设施干净卫生,出现破旧、污损、丢失的,必须及时修复、更换或者补设。实现环境卫生管理全覆盖、无盲区、无缝隙,保持卫生整洁、秩序良好,设施完善。
2、整治经营秩序。总体要求:取缔街道两侧的店外经营、店外摆放物品行为,清理道路上的摆摊设点、制作、加工、修理场所,取缔沿街叫买和露天烧烤行为,实行有店进店、无店进市。取缔街道修车与洗车场所,道路和便道上一律不得进行修车和洗车。
3、整治市容秩序。总体要求:彻底清除街道两侧门店橱窗、卷闸门、玻璃、门楣、樯面粘贴广告及文字;彻底清
除建(构)筑物、树木、临街及小区墙体、电杆、路灯杆、各类棚亭等部位涂写、悬挂、粘贴小广告;禁止便道设置广告,未经批准,禁止占用道路、广场进行宣传、促销、咨询、募捐等活动;单位或个户门窗掉漆、陈旧或有碍观瞻的,必须重新粉刷,残破、损坏的必须更换;禁止在道路及其它公共场所、行道树上吊挂、晾晒物品。
4、整治广告牌匾。按照按要求设置各类广告牌匾、电子屏幕等。对过时、破损、不健康的广告及时拆除;对未按照规定样式、材质、规格、位置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一律拆除;破损围拦广告由广告单位负责重新制作。
5、整治施工场所。总体要求:清理占用道路、便道堆放物料、安置施工机械、堆放建筑渣土等施工行为;建设施工场地实行围挡封闭作业;施工场地出入口必须做硬化处理,进出施工场地的车辆不得拖泥带水,不得沿路遗撒物料、渣土;施工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道路,堵塞管道。
6、整治照明设施。临街建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安装的彩灯、霓红灯、轮廓灯、射灯、装饰灯等要检查维修,保持亮灯,并保证灯饰造型完整,色彩绚丽。
7、整治不文明行为。教育并制止乱倒垃圾、乱泼污水、攀爬折损树木,损坏市政设施、乱涂乱写乱画等行为;取缔街头打麻将、打扑克、摆摊卜卦算命等现象。
8、城中村所在地开展重点整治。以环境卫生、美化、亮化、绿化为主;通往县城的主要干道两侧以环境卫生整治为主。
四、整治安排
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分集中整治和长效保洁两项内容。环境卫生集中整治为:每年4—5月为春季综合整治会战月,9—10月为秋季综合整治会战月。平时为长效保洁。
环境卫生治理工作要抓出成效、抓出长效,坚决走出治理—反弹—再治理的怪圈。
五、强化督导,严格问责。
将整治工作纳入行政效能监察,加强对开展此项工作中履职情况的督查和指导,随时跟踪整治进展,切实解决问题。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查找问题、督促整改、总结经验,推进工作。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各社会提取分片包干,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并将环境综合治理纳入年终考核和对标责任之中。坚持每半年考核评比一次,年终进行综合评比奖励。
总之,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要见成效,就要抓住四个着力点,即消除盲点,清理卫生死角;突出重点,提高市政设施维护管理水平;解决难点,市容市貌明显改观;打造靓点,市政设施、户外广告、环境卫生质量有明显提高。切实做到“三净三化”,即私搭乱建拆干净,乱堆乱放清干净,脏乱
死角治干净;生活垃圾密闭化,市容秩序规范常态化,卫生保洁制度化。
第二篇:浅谈城镇环境卫生集中整治
浅谈城镇环境卫生集中整治
城镇是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的载体,环境状况的好坏是发展水平的综合反映。无论是立足现实需要,还是着眼长远发展,都必须把创造良好的城镇环境摆上重要位置,充分认识城镇环境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的意义
首先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是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需要。当前经济发展环境已成为决定和影响一个地区综合竞争力的关键因素。抓发展必须抓环境,抓环境就是抓发展。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优化城市功能,实施城市品牌战略,开发城市无形资产,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城镇作为对外开放的主要窗口,它的外在形象对投资者的影响至关重要。我们无论出差还是外出考察,都可以发现,凡是对外开放、招商引资搞得好的地方,其城市管理也是一流的,硬件建设是一个地区的骨架,那么市容环境就是城市的“外衣”,对一个地区的初步了解,往往就取决于这件“外衣”是不是美观大方。
其次,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是顺应民意的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改善生产、生活环境的愿望也越来越迫切。虽然多年来我们在这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仍存在着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比如占道经营、秩序混乱、乱停乱放等多方面,群众对这些问题是很有意见的,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差距,也说明加强城镇管理工作势在必行。再次,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政府职能将逐渐转移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创建良好的城市环境,正是履行政府职责,为人民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服务型政府的一个重要体现,而且是牵一发而动全局的重要工作。对于我办来讲,还有一个特殊重要的意义。那就是我们正在开发建设空港新城,所以我们现在必须加强辖区环境治理工作,为空港新城的管理积累宝贵的经验。
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存在的问题
1、群众的环境卫生意识淡薄
有相当一部分群众在环境卫生方面的公德意识差。由于多年形成的陋习,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垃圾,在街上随意散发宣传资料,随意乱张贴等“六乱”现象较为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一,不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投放、倾倒垃圾,扫垃圾出门、高空乱扔乱抛垃圾、乱丢乱倒垃圾现象经常发生;二,“城市牛皮癣”源头难于根治,乱张贴、乱涂写屡禁不止、清后反弹现象普遍;三,建筑工地车辆带泥上路和散体物料运输污染道路现象时有发生;四是流动摊档、夜市档不按要求设置箩框扫把,摊档周围乱丢杂物、乱倒油污、随意摆卖现象严重;五,乱倒建筑垃圾现象严重,致使卫生死角普遍存在;六,移动招牌、户外广告违规设置,乱摆放、乱吊挂现象难于管治。七,在垃圾清扫、保洁方面,从横向看,主干道较好,慢行道较差;从纵向看,在节假日、重要会议、领导视察时段,环卫所和各村临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突击性环卫大整顿,时效性强,而有效性却短,常常是 “一抓就紧、一放就松”,呈现出一种断层状态。由于对“六乱”行为处罚相对宽松,执法、处罚难以到位,而群众对这些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了解不深。因此,很多人对这些恶习陋俗并不重视。
2、环卫工人的素质问题
环卫行业历来是社会弱势群体较集中的行业,环卫工人的工作又是最辛苦的、最默默无闻的,收入相对较低。由于传统观念和世俗的偏见,一般进环卫工作的大多数是能力差、文化程度低、家庭生活困难、再就业能力弱的人。环卫工人待遇不高,致使劳动积极性不强,责任感不强。
目前,我办的所有环卫工人中,绝大部分环卫工人都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技能与思想认识方面都需要加强。
3、环卫设施陈旧,机械化程度低
专项环境卫生事业的资金投入不足。资金来源不广,严重制约了我办的环卫事业的发展。近年来,办事处和主管部门虽然加大了对环卫设施的投入,但由于环卫工作量的不断增加,环卫设施仍然存在不足。
目前环卫所有垃圾运输车1台,担负着全办的清运任务,工作量大,导致垃圾滞留时间延长。一线清扫保洁人员仍是一把扫帚、一个簸箕、一辆手推车,工作方式还很落后,机械化程度还很低。而且环卫工人每天必须普扫两次,白天还要维持路面的干净。环卫工人长时间、频繁地出现在马路上,车流量大,却是环卫工人保洁的重点,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问题的对策 一个城市的良好形象和文明程度首先体现在城市环境卫生的整洁优美。针对我办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要理顺市容环卫管理体制,细化责任区划,建立一个精干、高效、能够切实担负起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挥、协调、监督等职责的管理机构。责任细化落实到人,并且将干部的考评与对应的环卫职责完成情况挂钩。
二是进一步加强市场化运作的管理,以政府财政投入为基础,政府、企业、社会、外资等多元投资主体为架构的城市垃圾处理投资新体制,增加资金来源,加大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在政府资金投入不断巩固和提高的基础上,要全面实行城市垃圾有偿服务收费制度,尽快建立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的补偿机制,达到多渠道筹集资金的目的。
三是加强环卫工作的规划。
环卫工作所牵扯部门广泛,工作的连续性要求高,工作要求细致全面。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应该全面评价和分析全办上下的环境卫生情况。在空间和时间方面做出更加细致的分析和规划。原则上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依靠群众,清洁城市, 化害为利, 造福人民。比如厕所的建设位点选择,垃圾收集运输的不同地点不同时间的密集性高低。
四是营造氛围,大力加强环卫工作宣传力度。
群众参与环卫工作中有着决定成败的作用。要通过条幅、宣传栏、家庭宣传小册子、中小学学生宣传教育等方式将环卫工作的重要性宣 传得深入人心,让群众能够充分看到环卫工作的切身益处。并且将垃圾分类、垃圾收集、环卫设施保护和环卫工作监督的工作进行深入浅出的指导性宣传。以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五是以构建长效管理为目标,着力“治本”建立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完善环境卫生督查机制,及时发现环境卫生薄弱点,促进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群众自觉保洁意识。从根本上解决“整治、反弹,再整治、再反弹”问题,实现高效能管理目标。
第三篇:城镇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书
门前三包责任书
为加强城市卫生管理,进一步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区域
各责任单位(人)门前两侧的墙根至排水沟。
二、三包内容
1.包环境卫生:责任区内要随时保持整洁干净,及时清除地面垃圾、污物和积水,制止和劝阻乱倒、乱扔垃圾的行为。垃圾收集后放入垃圾桶,做到地面无污物、污水等。
2.包绿化管理:对门前的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进行管护,不损害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占用绿地,保持花坛、绿化带内无果皮纸屑等。
3.包市容秩序:维护好责任区内市容市貌,责任区内不乱挂、乱堆、乱贴、乱画,不乱停放车辆和摆放杂物,无占道经营,自觉维护好门前公共设施的完好整洁。
三、管理办法
法定代表人、店主、屋主为门前三包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整治办的监督检查,共同维护市容整洁。对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严重违反城管卫生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城镇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管理单位:责任单位(人):(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
第四篇:榆林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榆林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管理
第一节 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节 作业服务和清扫保洁管理 第三节 垃圾管理 第四节 监督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依据】为了促进城镇环境卫生事业建设和发展,提高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宜居、文明的城镇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开发区、园区、工矿区、旅游景区以及其他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基本原则】城镇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依法管理。
第四条 【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镇环境卫生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通过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筹集经费发展城镇环境卫生事业。
第五条 【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科学推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数字化、智慧化建设,提高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七条 【宣传教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培养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第八条 【举报、表彰】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对破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以及环境卫生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镇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规划】市、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建设项目附属环卫设施审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环境卫生配套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征得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建设工程未按规定配套设计环境卫生设施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工程环境卫生配套设施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垃圾场建设】市、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建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和粪便处理场(厂)。
禁止单位和个人擅自建立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和粪便处理场(厂)。违反规定的,予以取缔,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公厕、垃圾收集(转运)站建设】新建、改建住宅区城镇街道、商业网点、集贸市场、旅游景点、文化体育、车站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收集(转运)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公共厕所、垃圾收集(转运)站建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布局合理,设置明显、统一的指示牌和标识标志。
第十三条 【垃圾容器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镇道路、广场、桥梁、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按照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举行大型户外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临时公厕。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违反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环卫设施拆除后还建、改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报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还建、改建。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管理 第一节 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五条 【责任区划定】城镇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场所等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人,由市、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责任人确定】城镇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镇道路、广场、桥梁、地下通道的公共区域和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公用设施,由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洁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区域,由其单位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园、机场、车站、绿地、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五)穿城铁路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者负责;
(六)城镇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七)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八)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宾馆、饭店、商店以及饮食零售点等,由经营者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九)其他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场地按照权属关系由管理者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城镇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七条 【责任人职责】城镇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
(二)保持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无乱倒的垃圾、污水、粪便、渣土等;
(三)及时清除冰雪;
(四)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卫生责任。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市、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管护工作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布环境卫生状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履行职责。
第二节 作业服务和清扫保洁管理
第十九条 【服务企业准入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经市(除神木市、府谷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具体审批的程序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承揽单位确定】环境卫生作业项目的承揽单位,由市、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通过招标、委托的方式确定。环境卫生作业项目包括:
(一)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
(二)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和粪便的收集、运输、处理;
(三)其他需要通过招标、委托作业项目。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承揽的作业项目不得转包。
第二十一条 【作业单位要求】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为专业清扫保洁人员提供劳动作业休息场所和劳动保护用品,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道路清扫保洁】市、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行城镇道路机械化清扫、洒水降尘,提高环境卫生质量,降低道路扬尘污染,并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减少对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清扫保洁人员要求】城镇道路及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人员,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全日保洁,不得将落叶、垃圾等扫入下水道、绿化带和河沟。
第二十四条 【环境卫生行为规定】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头、饮料瓶、包装袋、口香糖等;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
(五)抛撒、焚烧纸钱冥币;
(六)露天烧烤等食品摊贩乱扔垃圾杂物;
(七)将未冷却的炉灰、蜂窝煤块倒入垃圾收集容器;
(八)其他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五)项规定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七)项规定,造成垃圾收集容器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家禽家畜、宠物】市、县(市、区)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法规、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镇居民饲养的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及时清理。违反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 垃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垃圾分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垃圾产生,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提高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二十七条 【垃圾处理费】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制定或者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
其他垃圾处理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管理】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市、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收集、清运;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单位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收集、清运。生活实行日产日清,密闭运输。
城镇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包括废弃的纸制品、塑料、玻璃、金属制品和纺织品等;
(二)有机易腐垃圾,包括落叶、餐饮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和废弃的蔬菜、瓜果等;
(三)有害垃圾,包括废弃的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充电电池、药品、日用化学品等;
(四)其他垃圾,包括混凝土、渣土等家庭装修废弃物和其他建筑垃圾、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等。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九条 【建筑垃圾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施工单位应当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处理方案,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场所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遗撒、滴漏。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对承运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市政维修、园林绿化工程产生的垃圾,作业单位应及时清理。
第三十条 【装修垃圾管理】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由单位和居民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餐厨垃圾管理】推行餐厨垃圾产生登记、定点回收制度,采用专用容器贮存、密闭运输,无害化、资源化处理。
餐饮业和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不得排入下水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粪便管理】公共厕所粪便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清理;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粪便由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清理,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清理。
粪便应当实行密闭运输,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水沟和排水管道。
第三十三条 【有毒有害垃圾管理】工业废物、医疗垃圾、病死畜禽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传染性等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第三十四条 【车辆清洗维修、废旧收购行业垃圾管理】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行为要求】市、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戴统一标志,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法定程序,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要求】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二)打骂、侮辱当事人;
(三)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四)其他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法行为处罚】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执行职务,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条例实施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条例实施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五篇:放城镇环境卫生责任书
放城镇涝坡联小环境卫生责任书
为创建一个健康文明,整洁美好的校园环境和学生读书、学习的良好氛围,为使学校卫生工作做到统一安排,相互配合,常抓不懈,从根本上提高全校师生员工和各班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落实责任,经学校研究决定,对全校卫生区域进行统一要求,责任包干到各班级及其负责人。
一、具体要求
(一)、教室卫生要求:
1、教室门窗玻璃干净。
2、地面干净无纸屑、无痰迹、无口香糖迹等。
3、墙壁干净无脚印、斑迹。
4、学习用具、生活用品摆放整齐,过道干净无污物。
5、卫生工具摆放整齐,垃圾及时清理。
6、教室前走廊范围内,无纸屑、痰迹、口香糖迹等杂物。
7、个人课桌内要整洁,无剩食品烂纸等赃物。
(二)、清洁区卫生要求:
1、清洁区无杂物、蜘蛛网、脚印、口香糖迹、痰迹、杂草等,垃圾每天清理干净。
2、花池内无杂物、塑料袋、杂草。
3、每天打扫及时,班与班交界处清扫干净。
4、每个大周右周三下午第三节课大扫除。
5、其它地方物品(扫帚、拖把、垃圾桶等卫生器具等)摆放整齐。
6、地面打扫干净、拖洗干净,无任何垃圾。
7、墙壁、门窗干净,无乱贴乱挂现象。
(四)、宿舍卫生要求:
1、宿舍内要无痰迹、口香糖迹、脚印、蜘蛛网等。
2、被子、洗漱用品,茶瓶、箱子、柜子等要摆放整齐。
3、宿舍内要无异味。
二、奖惩
出现问题要严格按照学校教职工卫生量化细则,在班级量化、师德等方面予以体现,并实行效能责任追究。
责任人(签字):
班主任(签字):
放城镇涝坡联小(盖章)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