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油茶遗传资源调查编目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油茶遗传资源调查编目工
作的通知
林技发〔2012〕161号
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中国林科院:
油茶是我国重要的木本油料植物,遗传资源十分丰富。为全面掌握我国油茶遗传资源分布及利用状况,切实加强油茶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促进油茶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全国油茶遗传资源调查编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油茶遗传资源调查编目工作的重要性
我国山茶属油用遗传资源蕴含量巨大,多数油茶遗传资源以其特有的经济价值和品质特性闻名于世,是我国木本粮油产业发展不可替代的战略性资源。近年来,我国油茶产业快速发展,已成为山区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支柱产业。开展全国油茶遗传资源调查编目工作,摸清我国油茶遗传资源现状,对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我国丰富的油茶遗传资源,加快油茶产业发展,确保国家粮油安全和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二、目标和任务
(一)目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全面系统的油茶遗传资源调查,查清我国油茶遗传资源状况,包括物种、品种、无性系、特株种质及其数量、分布及利用现状等,建立全国油茶遗传资源信息数据库,编制出版《中国油茶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和《中国油茶遗传资源目录》。
(二)任务。
1.全面掌握油茶遗传资源现状。对我国油茶物种、农家品种、省级以上审
(认)定良种以及新育成或发现的遗传资源进行调查,全面掌握资源的特性、数量、分布、开发利用情况,重点包括油茶栽培品种的品种来源、分布、产区自然生态条件、群体数量、生物学特征、生产性能、繁殖性能,以及对品种的利用价值评估和其他相关附加信息,并按照要求将有关信息资料进行整理编目归档。
2.建立油茶遗传资源信息数据库。在外业调查的基础上,及时整理汇总有关信息和数据,建立全国油茶遗传资源信息数据库。
3.编制《中国油茶遗传资源状况报告》。以油茶遗传资源调查为基础,编制《中国油茶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和《中国油茶遗传资源目录》。
三、技术依据
以《油茶遗传资源调查编目技术规程(试行)》,作为此次调查编目工作的技术依据。
四、职责分工与进度安排
(一)职责分工。
1.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全国油茶遗传资源调查编目工作,制定《油茶遗传资源调查编目技术规程》,开展技术培训,组织调查编目情况交流,研究解决调查中出现的问题。
2.17个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各自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油茶遗传资源调查编目工作。
3.中国林科院亚热带林业研究所负责全国油茶遗传资源调查编目的技术指导和整理汇总工作,承担江苏、河南、海南、陕西、甘肃等5省油茶遗传资源调查编目具体工作。
(二)进度安排。
1.前期准备阶段: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制定《油茶遗传资源调查编目技术规程》,下发《关于开展全国油茶遗传资源调查编目工作的通知》,召开全国油茶遗传资源调查编目工作启动暨技术培训会。
2.调查实施阶段:2012年7月至2013年12月,开展油茶遗传资源外业调查。
3.整理汇总阶段:2014年1月至6月,资料整理、审核汇总及数据库录入。编制出版《中国油茶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和《中国油茶遗传资源目录》。
五、组织保障
为有效指导全国油茶遗传资源调查编目工作,提高调查编目质量和水平,我局将成立全国油茶遗传资源调查编目专家组,负责油茶遗传资源调查编目的技术指导,协助开展调查人员的技术培训,研究解决调查编目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等。
专家组的日常工作由中国林科院亚热带林业研究所承担。
六、有关要求
(一)制定实施方案,为调查编目工作做好充分准备。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油茶遗传资源调查编目工作实施方案,成立领导机构,组建高水平的调查编目人员队伍,落实工作经费,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调查编目工作如期开展。
(二)认真组织实施,按期完成调查编目任务。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技术规程及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组织开展外业调查,要突出重点品种资源。同时,要加强汇总分析,确保调查结果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准确性,全面掌握油茶遗传资源状况,达到调查编目的预期目标,按期优质、高标准完成调查编目任务。
(三)加强检查指导,确保调查编目工作质量。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调查编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特别是检查调查人员、工作经费和设备的落实情况,以及实施方案、外业调查和技术规程的执行情况等。要加强调查编目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及时研究解决调查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调查编目的工作质量。
对在调查编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联系人: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李启岭,联系电话:010-84239100,邮箱:liqiling@forestry.gov.cn。
国家林业局
2012年7月5日
第二篇: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红豆杉资源保护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红豆杉资源保护
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护发[2002]287号)
我国红豆杉属所有种均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为保护好这一宝贵的自然资源,促进资源增长和合理利用,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在红豆杉原生地划建自然保护区,建立专门保护机构,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采滥剥及非法经营红豆杉的行为,并通过大力引种繁育,发展红豆杉资源,探索科学合理利用的途径,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从目前情况来看,仍有少数企业和个人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在野生红豆杉采集或采伐、紫杉醇及其他红豆杉产品加上经营及进出口等环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致使部分地区野生红豆杉种群遭受严重破坏。为切实保护好野生红豆杉资源,扶持红豆杉的人工培育和基地建设,促进资源增长和产业发展,国家林业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野生红豆杉资源保护和规范红豆杉资源经营利用管理工作。
一、切实加强野生红豆杉资源的保护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受理采集野生红豆杉枝条或采伐野生红豆杉直接用于商业性生产紫杉醇或其它产品的申请。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野生红豆杉的,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其相关规定,根据采集地野生红豆杉资源状况提出采集或采伐作业方案和监督检查措施,报国家林业局批准。经批准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集证》(林木采伐的,还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集单位方可凭证在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批准的范围和数量实施采集或采伐作业,严禁超范围和超量采集或采伐。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区域野生红豆杉资源状况,研究制定野生红豆杉保护专项措施,特别是野生红豆杉集中分布的地区,应通过积极划建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或保护点等有效措施,改善野生红豆杉生存条件,为其自然发展提供基本保障。国家林业局驻各有关省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红豆杉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
二、规范管理采集野生红豆杉枝条的行为
人工培育红豆杉资源是促进资源增长的有效途径。为扶持人工培育红豆杉资源,对因人工培育资源目的需要采集野生红豆杉枝条的,可继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备齐项目立项、场地条件、技术能力、建设规模、主要利用方向以及野生红豆杉资源状况、采集作业方案和监督检查措施等相关材料,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严格执行以下规范管理措施。
(一)采集野生红豆杉枝条仅限于采穗圃建设,禁止直接采集野生红豆杉枝条用于紫杉醇原料基地建设或其他商业活动。
(二)因建设采穗圃需要采集野生红豆杉枝条的,须首先对野生红豆杉植株
进行选优,确定相应数量的采条母株。采条作业仅限在选优确定的母株上进行,不得在非优树植株上擅自采条。
(三)经批准采集野生红豆杉枝条的,在其采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按批准的数量、区域在采条母株上从事采条作业,并严格执行以下技术指标:(1)采条作业应优选母株中上部枝条,禁止采集母株主梢,单株采条数量不超过母株枝条总量的20%,采条作业后,应使母株上保留的枝条均匀分布;(2)采集的枝条应为当年生的嫩枝和去年生的枝条,附带3年生(含当年)枝条的长度不得超过5厘米;(3)胸径小于20厘米的野生植株不得作为采条母株;(4)扦插育苗成活率应不低于60%。
(四)对野生红豆杉采条作业,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并负责对采条作业的全程监管。采条扦插活动结束后,扦插剩余物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并妥善处理,不得用于紫杉醇的商业性生产、销售和出口。
(五)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红豆杉资源保护、繁育、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应予以大力支持,提高野生红豆杉资源保护、优良种源和优良单株选育、人工繁育、天然母树林改造和人工林高效培育等技术水平,促进红豆杉资源保护、发展和可持续利用。
三、开展红豆杉资源经营加工企业清理
为规范红豆杉资源经营利用行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于近期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本行政区域内红豆杉资源经营加工企业组织开展一次清理,调查掌握加工企业基本情况及其红豆杉原料来源,对依赖野生红豆杉资源从事加工经营的企业,要立即改正,在未解决人工培育原料前,要一律停止其加工经营紫杉醇或其他红豆杉产品的行为;对其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尽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具备技术能力、经营管理规范、有稳定的人工培育原料来源的,应附具原料来源证明、原料培育基地建设情况以及经营加工规模、加工技术、生产产品种类等相关材料,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强化出口紫杉醇及其他红豆杉产品的出口管理
为防止乱采滥伐野生红豆杉所获紫杉醇及其他红豆杉产品用于出口贸易,导致对野生红豆杉资源的危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出口紫杉醇及其他红豆杉产品的,要严格审核其原料来源是否全部为人工种植红豆杉资源,核实其原料产地、原料培育基地(场)种源来源证明、基地规模、培育状况及原料利用动态等材料,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林业局或其授权机构审批,经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书后,申请单位方可凭允许出口证明书办理出口报关、报检手续。
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保护宣传和执法监督力度
野生植物既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重要的环境因素,在维护生态平衡中发挥着无法取代的作用,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关系到人民的长远利益。各地要充分认识保护红豆杉等天然林资源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制定切实有效的保护管理措施,使红豆杉资源的保护工作落到实处。要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普法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守法的自觉性。同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破坏和非法经营红豆杉资源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进一步依法规范红豆杉人工种植和加工经营等环节,使红豆杉资源保护工作和人工培育经营产业向良性和健康方向发展。各级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森林公安机关要互相配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执法监督,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红豆杉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02年12月18日
山西一村民私挖野生红豆杉回家种被逮捕
来源:黄河新闻网作者:戴俊民日期:2010-5-17
近日,阳城县一村民在蟒河景区私自挖取了几株野生红豆杉带回家种植,被森林公安依法逮捕。
红豆杉是我国一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享有“国宝”的美誉。4月19日下午,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蟒河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有人在蟒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盗挖红豆杉。
据民警调查,4月19日上午,家住蟒河村前庄的时某骑摩托车到山西阳城蟒河猕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辖区的后小河林地内挖野菜时,发现几株野生的红豆杉。在明知红豆杉是保护植物的情况下,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采集证,时某就擅自用镢斧连根挖起3株1.5米高、2株2.5米高的红豆杉幼树,扛到后庄蟒河景区停车场后用摩托车带回其家中种植。
据蟒河保护区管理局鉴定,被盗挖的这5株红豆杉学名叫南方红豆杉,属于亚热带的常绿树种,具有极高的观赏、经济和科研价值,属于濒危物种,是国家一级保护珍稀植物。
日前,犯罪嫌疑人时某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执行逮捕。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第三篇:国家林业局通知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资发„2003‟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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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是实施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加强生态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实现科技兴林、依法治林的重要保障措施,在林业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但是,目前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以下简称“二类调查”)进展情况与林业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突出表现在重视不够、欠帐太多、投入不足、手段落后,以致许多地方长期存在森林资源家底不清的问题,其对林业的决策、经营管理和工程建设的不利影响日益凸现。为适应新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林业重大历史性转变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全国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各地务必把二类调查作为当前林业建设中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进,切实抓紧抓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快二类调查步伐
二类调查是把森林资源落实到山头地块的一种森林资源清查方法。其目的是查清、查实森林资源的本底,掌握人为和自然因素引起的森林资源消长变化规律。其成果是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制定和落实林业生产建设规划计划、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实施
1林业分类经营管理等的客观依据,是科学经营管理森林资源,培育和建立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的重要基础。各地要充分认识二类调查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真履行《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进一步确立依法行政的意识,增强科学经营、依法管理森林资源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只有真正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领导上切实加强,措施上保障有力,二类调查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在推进林业快速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今后,应当力争将二类调查纳入地方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总体规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确保其制度化、规范化。当前,要将其作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抓紧部署,加快步伐。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组织协调机构,组织专门力量,明确落实责任,理顺资金渠道,有计划、有步骤、有成效地加快推进二类调查工作全面完成。凡近十年尚未开展二类调查的地方和单位,必须在2-3年内完成;已经开展过的地方和单位,要对调查成果的质量和适应性进行验证,凡存在质量等问题、不能全面反映森林资源状况的,必须在2年内重新进行调查。
我局对不按期完成二类调查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集团公司,下同)将采取必要的调控措施。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类调查工作不仅为林业经营单位提供服务,而且也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提供服务,是一项基础性公益事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多方筹集资金,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一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本级政府汇报沟通情况,争取将二类调查纳入到财政预算。二是当预算安排资金不足时,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有关规定,用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进行
弥补。三是我局将按照扶强、扶优的原则,采取多种措施扶持地方开展二类调查工作。
三、充分发挥新技术的作用,提高调查工作效率和水平
积极应用新技术,是提高调查工作效率和水平的基本途径和有力保障。二类调查要利用SPOT5等高分辨率遥感影像数据进行,以切实提高区划和调查的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要广泛应用全球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进一步改善技术手段和技术设备,扩充调查内容,特别是要丰富调查成果。在新技术应用中,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专题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推动技术进步,不断提高新技术在二类调查中的贡献率。为节约经费,避免重复购置,保护行业利益,我局资源司统一负责组织各地订购SPOT5卫星数据事宜。凡订购SPOT5卫星数据的单位,要及时向资源司提报协助购置计划。
四、强化管理,切实提高和保证二类调查质量
二类调查成果对林业和生态建设影响重大而又长远,必须坚持质量第一,严格质量管理与监督。各省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组织安排二类调查工作,并明确由符合资质规定的专业调查队伍承担具体任务,相关单位配合完成。同时,要加强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质量教育,严格考核,对调查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各地在开展二类调查中,要认真执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细则和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监督体系。要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要规范调查质量检查验收,严格执行奖惩制度,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肃处理。要规范和坚持成果审批程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把住二类调查成果审查审批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实
行二类调查外业质量验收合格证制度。对验收不合格的,其调查成果不得予以承认和审批。我局各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要积极指导、检查监督监测区内各单位开展二类调查工作。
五、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现代化水平各地要在二类调查的基础上,及时组织编制森林资源经营方案,依法进行科学经营管理。要高度重视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整章建制,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及时、准确、翔实地进行森林资源档案更新,客观、全面地记载森林资源状况及其变化情况。要高度重视,广集资金,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研制开发、分级建设的原则,以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计算机技术及网络通讯技术等为主要手段,积极加快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共同推进国家、省、地、县相互依托、相互兼容的全国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全面提升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各省接通知后要对本省二类调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将开展情况和下一步的工作计划于2004年2月底之前报送我局。今后,各省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本省开展二类调查的情况进行定期汇总,并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我局。其主要内容包括开展二类调查的单位、经费来源、当年完成的工作量(完成调查的县数、面积及其占全省的比例等)和工作质量,以及主要成果,特别是《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中的统计表附表1-6(统计到县、经营单位)等。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四篇: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退耕还林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退耕还林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中国林业网10月16日讯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强化中央强农惠农和林业生态建设政策落实,巩固前一轮退耕还林成果,推进新一轮退耕还林顺利实施,经与中央纪委驻农业部纪检组(以下简称“驻部纪检组”)研究,决定开展全国退耕还林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扩大退耕还林还草”目标任务,以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出发点,以退耕还林任务多及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地区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决整治退耕还林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退耕还林政策落到实处。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推进退耕还林资金规范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探索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长效机制;坚决整治和查处侵害农民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及时纠正退耕还林资金使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
二、主要任务专项整治突出以下三个重点:一是政策执行。重点检查各地退耕还林政策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新一轮退耕还林是否按计划落实,退耕地块落实是否存在问题,退耕还林是否尊重农民意愿、是否与农民签订了退耕还林合同,是否存在承包大户侵害退耕农民利益问题,退耕还林林地的林权证是否按规定发放等。二是资金管理。包括前一轮退耕还林现金补助、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和种苗造林费等,新一轮退耕还林现金补助和种苗造林费等。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退耕还林补助资金问题,对农民的直接补助是否及时足额发放,以及种苗造林费是否按规定使用等。三是工程管理。重点检查新一轮退耕还林成活及保存率是否达到要求、档案管理是否规范等,前一轮退耕还林保存率是否达到要求、还生态林是否得到有效管护、还经济林收益率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等。
三、工作安排为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专项整治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动员部署。我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国家林业局副局长陈凤学同志任组长,驻部纪检组副组长刘柏林同志任副组长,局计财司、退耕办、机关纪委、基金总站、宣传办及驻部纪检组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和督导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下同)林业厅(局)要按照统一部署,成立本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请各省于10月31日前将省级领导小组成立情况、本省实施方案、联系人、联系方式(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报送我局计财司、退耕办备案。
(二)自查自纠。各省林业厅(局)要按照制定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开展退耕还林相关情况的全面自查工作,聚焦重点、紧盯“老大难”问题,查找问题根源,厘清监管责任,下决心取得突破。同时,要突出问题整改,及时纠正和处理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形成自查报告,请各省于2017年4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我局。
(三)接受监督。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主动公开举报电话、地址、邮箱,及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处理。涉及政策落实、资金管理、制度建设问题的,由计财部门集中受理;涉及个人或集体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存在各种利益输送问题的,由各级纪委派驻林业部门纪检组分级受理查处。
(四)重点抽查。在各省自查基础上,我局将根据情况适时派出督导督查组,对相关省自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选择部分县、乡镇进行重点抽查,重点检查各省部署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以及自查自纠工作质量效果。
(五)整改落实。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我局将列出问题清单,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问题单位限期整改,各省在收到下发整改意见1个月内将整改目标、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等情况报送我局。
(六)工作总结。2017年6月30日前,我局将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共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政策机制;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完善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同时,研究建立项目资金监管的长效机制,明确主体责任,分级推动林业项目资金的规范管理使用和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在2016年开展退耕还林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基础上,“十三五”期间,我局每年将分别针对不同中央投入项目资金,组织开展一系列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工作,这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作。各省林业厅(局)是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把责任层层压实,确保取得实效。各省要及时收集整理基层专项整治工作动态,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和做法,在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随同整改报告一并报送我局。
(二)坚持问题导向,严肃执纪问责。各省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与退耕还林政策落实结合起来,强化问题整改,严肃执纪问责,确保退耕还林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及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处理,做到举报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对系统性的、典型的重大问题,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抄报各有关省人民政府和省纪检部门;对一些侵害林农利益的典型案例,要及时查处,并公开曝光;对落实政策不力、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将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严肃追责;对涉及违法犯罪的情形,按有关程序移交处理。
(三)强化舆论监督,形成良好氛围。我局将通过中国绿色时报、国家林业局网站等媒体媒介,及时跟踪报道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各地也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渠道,加大宣传力度,注重推广基层好的做法和经验,形成推动退耕还林政策落实和资金规范使用的良好氛围。同时,也要及时通报曝光一批违纪违法、影响重大的典型案例,形成震慑,发挥好警示教育作用。联系方式:国家林业局计财司 010-84238937国家林业局退耕办 010-84239097电子邮箱:lyjkuaijichu@126.com特此通知。国家林业局2016年10月13日
第五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抓好油茶种苗生产及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抓好油茶种苗生产及质量管
理工作的通知
林场发〔2010〕112号
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2009年以来,各地按照我局关于大力发展油茶产业的部署和扎实抓好油茶种苗生产及质量管理的一系列要求,充分挖掘生产潜力,着力强化质量管理,使油茶良种种苗生产能力得到较大提升,全年生产良种嫁接苗达4亿多株,为全国油茶产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通过全国油茶种苗质量专项检查发现,油茶种苗生产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四定三清楚”的要求在一些地方还没有得到严格落实,非定点育苗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执法不严、违法生产经营现象仍然存在;一些地方对嫁接未成活后形成的萌芽清除不彻底,导致实生苗比例过高;档案建设意识不强、内容不全、管理不规范等。当前,油茶种苗生产即将开始,为切实抓好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油茶种苗生产,进一步强化种苗质量管理,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深化对油茶良种极端重要性的认识
根据《全国油茶产业发展规划(2009-2020年)》,到2020年需新造油茶林面积5200多万亩(包括现有低产林更新改造)。这些新造油茶林能否实现高产稳产,取得预期经济效益,关键在于良种。如果未把住良种培育使用关,使用了非良种苗木上山造林,7-8年后达不到应有的产量,将给企业和农民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会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各地一定要深刻认识到良种在油茶产业发展 1
中的极端重要性,始终坚持把良种壮苗生产作为油茶产业发展最根本、最关键、最基础的工作来抓,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充分挖掘各种潜力,最大限度提高良种种苗生产供应能力。在当前良种种苗供应不足的情况下,要坚持以苗定造,有多少良种苗就造多少林,宁可慢,必须好,力戒急于求成,确保油茶产业科学健康有序发展,使油茶产业真正成为兴林富民的支柱产业,成为林业经济新的增长点。
二、切实抓好油茶种苗生产及质量管理各项规定的落实
(一)坚定不移地推行“四定三清楚”。“四定三清楚”(即定点采穗,定点育苗,定单生产,定向供应;品种清楚,种源清楚,销售去向清楚)是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要求,并结合油茶种苗生产的特殊性而采取的超常规措施。其目的就是从种苗生产的源头防止假良种苗木、劣质苗木流入种苗市场,并避免种苗生产的大起大落,保证油茶种苗生产科学有序进行。各地要毫不动摇地落实“四定三清楚”的要求,组织好油茶种苗生产。需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外调入穗条和苗木的,必须在引种试验或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由省级种苗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调入。
(二)严格实行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根据《种子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含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各省林业厅(局)要据此规定尽快对本辖区内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专项检查,凡是县、市两级林业主管部门越权发放的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坚决予
以注销和收回。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审批发放程序,对确定的定点采穗圃和定点育苗单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重新核发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于没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视为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坚决依法取缔。同时,要加强对持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其规范生产、守法经营。
(三)进一步强化执法检查。各地要严格按照《种子法》的要求,紧密结合当地油茶种苗生产的实际情况,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种苗执法检查力度,规范育苗生产,净化种苗市场。一是要严厉打击非法育苗,对于非定点育苗单位,要做到查出一起取缔一起;二是要加强从穗条采集、运输到苗木生产全过程的监督检查,防止非良种穗条和劣质穗条进入种苗生产环节;三是要加强对嫁接苗中实生苗清除情况的检查,努力提高嫁接苗的纯度。要把油茶种苗执法检查作为2010年开展《种子法》执法大检查的主要内容,切实加大对非法育苗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为促进油茶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四)着力强化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油茶种苗生产经营档案,既是落实“四定三清楚”要求、规范油茶种苗生产经营管理的迫切需要,也是建立种苗可追溯制度、实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完善油茶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的重要性,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林场发
[2008]88号)和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关于加强油茶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管理的通知》(林场法字[2009]41号)要求,及时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良种证书、林木种子生产档案表和经营
档案表、生产经营记录、购销合同、检疫证书等油茶种苗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归档入案,切实做到每一批穗条和苗木的来源清楚、品种清楚,繁殖及栽植地点清楚,生产过程清楚,责任人清楚,做到有据可查,有据可依。油茶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尚未建立或内容不全的,要组织有关人员抓紧开展相关材料的收集或补充工作。
(五)进一步强化技术培训。各地部分采穗圃基地和育苗单位由于对种苗生产各环节的技术掌握得还不够,导致近两年嫁接成活率不高,圃地管理不到位,实生苗比例偏高等问题发生,浪费了紧缺的良种穗条资源,影响了产业的发展。各地要根据油茶种苗生产的特点,进一步加大技术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嫁接工人的技术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落实苗圃管理技术措施,提高苗圃的管理水平。特别是育苗基础比较薄弱的省份,要通过送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加快嫁接技术人员的培训,尽快培养当地的技术能手。要加强种苗生产单位与相关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合作,签订技术服务协议,鼓励、引导科技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生产一线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活动。
(六)逐步推行分系育苗,积极推广容器苗和两年生苗木上山造林。实行分系育苗是确保种苗品种清楚,实现油茶造林多品种有效配置的基础,各地要从实现油茶高产稳产的高度深刻认识分系育苗的必要性,逐步由现在的混系育苗向分系育苗转变。各地实践证明,容器苗、两年生苗抗性强,造林成活率高,目前,容器育苗的技术日益成熟,各地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逐步加大容器苗生产比重。同时,随着种苗供需矛盾的缓解,要大力提倡使用两年生苗木
造林,逐步取消一年生苗木造林。
三、认真抓好油茶良种采穗圃及繁育基地项目建设
2009年,国家批复并安排了76个油茶采穗圃及繁育基地建设项目,中央投资达1.4亿元。2010年是项目建设的关键之年,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三落实”(落实项目建设配套资金、落实科技支撑单位和技术人员、落实项目管理单位和责任人)、“三确保”(确保建圃材料是已通过国家或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并适宜当地发展的优良品种,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确保资金安全)的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尽快形成生产能力,缓解供需压力,逐步满足油茶产业快速发展对良种壮苗的需求。2010年适当时候我局将组织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2010年油茶种苗生产即将开始,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我局2009年江西全国油茶产业发展现场会精神,严格按照我局关于油茶种苗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一系列规定,进一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科学确定2010年的种苗生产总量,合理安排好各定点育苗单位的生产任务,为全面实施《全国油茶产业发展规划(2009-2020年)》提供基础保障。请各地在6月底之前将2010年油茶种苗生产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我局油茶办。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