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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总结
编辑:夜幕降临 识别码:17-887540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26 17:05:11 来源:网络

第一篇: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总结

202_年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总结

今年,我站治超工作在上级领导和局党委的大力支持下,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了全市治超工作会议精神,始终坚持“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工作思路,进一步规范治超执法行为,有效落实治超工作长效机制,使治理力度加大,治理方式灵活、治理效果凸显。现将一年来的治超工作总结如下:

一、治超及管理工作的成效

1、上半年共检查车辆8209辆次,其中:超限超载车辆353辆,卸载货物1200吨,车辆超限超载率下降到目前的4.3%,巩固了治超工作成果,境内公路安全畅通。

2、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车辆超载超限案件查处率达100%,结案率达100%,无行政复议变更、撤销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治超文书使用管理规范、程序合法、档案资料齐全,治超工作中无投诉和上访事件发生,无公路“三乱”现象发生。

二、加强宣传,使治超工作深入人心

今年以来,我站紧紧围绕上级治超工作要点,认真履行职能,及时召开治超工作协调会议,加强联合执法力度,形成了部门联动效应,同时不断扩大宣传范围,形成了全力治超的良好局面,治超长效工作机制的建立,使我站的治超工作

始终处于高效、有序运转。

在治超中,注重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宣传工作,围绕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治理标准与措施等主要内容,准确把握“治超”宣传报道的导向性,形式上充分体现治超宣传报道的广泛性,利用广播电台、有线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宣传治超工作的重要性,将宣传面延伸到乡、村和个体运输经营户。宣传工作的有效开展,使治超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和车主、驾驶员的理解与支持,保持了正面舆论导向,减少和防止了治超过程中出现的暴力行为。对树立路政执法形象,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推动治超工作深入扎实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通过宣传,使广大公众对治超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大增,为治超工作营造了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文明执法,形成和谐治超的社会环境

为提高办事效率,端正工作作风,树立窗口的服务形象,我们始终坚持把队伍作风建设贯穿于治超的实际行动中去。一是坚持政务公开制度,设置包括“举报投诉电话”、“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执法人员正面照片”、交通部规定的“五不准”、“九不准”和“十条禁令”、“超限超载车辆检测、卸货和处罚执行程序”等内容的告示栏,严格执行、规范执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是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治超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

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执法人员均具备执法资格,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管理,杜绝了“吃、拿、卡、要”现象和公路“三乱”行为的发生;

三是提高服务意识,增强服务水平。针对群众的不解和疑问,执法人员要不厌其烦地进行解释和宣传;

四是进一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宣传,组织执法人员做好自我防范;完善和落实各项应急预案,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采取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保障安全设施齐全、完好、可用。

今年,我站治超工作通过各级各部门协调联动,全体治超执法人员扎实工作,治超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但是离区、市治超部门的要求还有差距,今后我们将继续从维护公路安全畅通,加大治理力度,保障经济健康发展角度出发,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确保治超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篇: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总结

文章标题: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总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_]30号文件)精神,按照202_年6月20日全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以及省、市对治超工作的一系列要求,结合我市治超工作实际,全面开展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现将主要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明确工作思路和目标

按照“巩固成果、力度不减、突出重点、有效推进”的工作思路,明确在202_年年底以前,将全市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5左右;使95以上的“大吨小标”车辆标定吨位得到更正;将长期在**市营运的“外挂车辆”的比例控制在20左右。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加强了对治超工作的领导。完善了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成立了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交通局局长、公路管理局局长、公安局副局长为副组长,经贸委、征稽处、交警支队、工商局、高管处、煤炭局、纠风办等为成员单位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并设立督查组,负责对各地治超工作的督查。明确了具体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建立了全市治超工作联系网络。

——明确了相关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印发了《**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遵府办发[202_]92号),对交通局、公安局、经贸委、工商局等治超重点成员单位的职责进行了划分,做到工作职责更加清楚、任务目标更加明确。

三、采取具体措施推进治超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

——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巩固了治理成果。全市设置固定治超检测站(点)14个,以2轴、3轴车型为治理重点,加大了辖区内所有公路超限超载的整治力度;同时,辅之以流动稽查,严厉打击以驳载为手段的短途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加强重要县公路矿山管理,把好装载关,将恶性超限超载控制在源头。据统计,截至12月底,全市共检测货运车辆290907台,查处228926台,转运1200吨/850辆·次,劝返1320台,卸载27509吨,巩固扩大了202_年以来治超工作的成果,车辆严重超限超载的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统一标准依法实施了严管。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2_]455号文件)的要求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交通(公路)部门按照《公路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恶性超载车辆实施了严管重罚;公安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额度,对超过超限超载统一认定标准的,进行了严肃查处,并对有的驾驶员计扣6分,加大了治超工作的力度,营造了治超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

——开展检查活动,规范执法行为。组织明查暗访活动4次,及时处理了执法行为不规范、语言不文明、着装不整齐、未持证上岗等问题。认真落实治超工作“五不准”规定,加强对上路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及管理。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市交通局举办了3期路政执法业务培训,**公路管理局举办了4期培训班。

——加大整治力度,加强货物源头管理。由工商部门加强车辆市场监管,立案查处场外二手车交易案件58件,规范二手车交易798辆,补办营业执照634户;依法取缔59户非法拆解企业及个体经营户,没收非法拆解、拼组装车12台,规范13家回收企业。同时,还对公路沿线的小煤场,货物分装场进行了治理,取缔无照经营7户,进一步加强了货物的源头管理。

——严厉查处车辆“大吨小标”、“外挂”和非法改装车辆。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继续做好在用“大吨小标”车辆的参数更正及行驶证换发工作。一是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及范围,认真核对本辖区已登记的机动车,属于应恢复质量参数的“大吨小标”车辆,向社会和车主告知办理更正所需要的手续,办理了更正手续;二是按照《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中的技术参数,更正机动车的载质量,免费换发行驶证;三是对不主动申请更正的,在机动车年检时责令恢复,强制更正,对此还设立专门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咨询。据统计,一年来共更正“大吨小标”车辆5836辆(次),占应更正车辆的95。

(2)公路养路费征稽部门按有关规定足额收取了养路费。一是按照《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的规定征收养路费,如:对习水县、赤水市、道真县、红花岗区、汇川区的881辆外挂车,计3760.5吨位,按省的规定征收了养路费;二是积极协调与邻省市在征费吨位、外挂车辆管理方面的业务关系,在**召开了云、贵、渝、川四省(市)征稽工作联系会,形成了会议纪要,落实了对“大吨小标”车辆和外挂车辆的管理。

(3)加

第三篇: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总结

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总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_] 30号文件)精神,按照 202_年6月20日全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以及省、市对治超工作的一系列要求,结合我市治超工作实际,全面开展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现将主要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明确工作思路和目标

按照“巩固成果、力度不减、突出重点、有效推进”的工作思路,明确在202_年年底以前,将全市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5%左右;使95%以上的“大吨小标”车辆标定吨位得到更正;将长期在**市营运的“外挂车辆”的比例控制在20%左右。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加强了对治超工作的领导。完善了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成立了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交通局局长、公路管理局局长、公安局副局长为副组长,经贸委、征稽处、交警支队、工商局、高管处、煤炭局、纠风办等为成员单位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并设立督查组,负责对各地治超工作的督查。明确了具体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建立了全市治超工作联系网络。

——明确了相关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印发了《**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遵府办发[202_]92号),对交通局、公安局、经贸委、工商局等治超重点成员单位的职责进行了划分,做到工作职责更加清楚、任务目标更加明确。

三、采取具体措施推进治超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

——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巩固了治理成果。全市设置固定治超检测站(点)14个,以2轴、3轴车型为治理重点,加大了辖区内所有公路超限超载的整治力度;同时,辅之以流动稽查,严厉打击以驳载为手段的短途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加强重要县公路矿山管理,把好装载关,将恶性超限超载控制在源头。据统计,截至12月底,全市共检测货运车辆290907台,查处228926台,转运1200吨/850辆·次,劝返1320台,卸载27509吨,巩固扩大了202_年以来治超工作的成果,车辆严重超限超载的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统一标准依法实施了严管。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2_]455号文件)的要求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交通(公路)部门按照《公路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恶性超载车辆实施了严管重罚;公安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额度,对超过超限超载统一认定标准的,进行了严肃查处,并对有的驾驶员计扣6分,加大了治超工作的力度,营造了治超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

——开展检查活动,规范执法行为。组织明查暗访活动4次,及时处理了执法行为不规范、语言不文明、着装不整齐、未持证上岗等问题。认真落实治超工作“五不准”规定,加强对上路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及管理。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市交通局举办了3期路政执法

业务培训,**公路管理局举办了4期培训班。

——加大整治力度,加强货物源头管理。由工商部门加强车辆市场监管,立案查处场外二手车交易案件58件,规范二手车交易798辆,补办营业执照634户;依法取缔59户非法拆解企业及个体经营户,没收非法拆解、拼组装车12台,规范13家回收企业。同时,还对公路沿线的小煤场,货物分装场进行了治理,取缔无照经营7户,进一步加强了货物的源头管理。

——严厉查处车辆“大吨小标”、“外挂”和非法改装车辆。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继续做好在用“大吨小标”车辆的参数更正及行驶证换发工作。一是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及范围,认真核对本辖区已登记的机动车,属于应恢复质量参数的“大吨小标”车辆,向社会和车主告知办理更正所需要的手续,办理了更正手续;二是按照《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中的技术参数,更正机动车的载质量,免费换发行驶证;三是对不主动申请更正的,在机动车年检时责令恢复,强制更正,对此还设立专门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咨询。据统计,一年来共更正“大吨小标”车辆5836辆(次),占应更正车辆的95%。

(2)公路养路费征稽部门按有关规定足额收取了养路费。一是按照《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的规定征收养路费,如:对习水县、赤水市、道真县、红花岗区、汇川区的881辆外挂车,计3760.5吨位,按省的规定征收了养路费;二是积极协调与邻省市在征费吨位、外挂车辆管理方面的业务关系,在**召开了云、贵、渝、川四省(市)征稽工作联系会,形成了会议纪要,落实了对“大吨小标”车辆和外挂车辆的管理。

(3)加大了对“外挂车辆”的整治力度。一是对辖区内的“外挂车辆”进行摸底调查,掌握了基本情况,上报了专题报告;二是从8月1日起对在驻地营运超过1个月以上的,按照贵州省的规定征收养路费、货运附加费、运管费;三是加大执法力度,对超限超载严重的“外挂车辆”实行从重处罚,全额收取公路损害赔(补)偿费;四是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召开专题会,研究产生“外挂车辆”的原因,形成了专题会议纪要,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开展了专项集中整治行动。

(4)严把车辆上牌关和市场准入关。对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车型技术参数不一致,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新增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发放车辆牌照,在源头管理上严格按照标准办理机动车入户手续;工商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市场准入的规定,加强与交通运管部门的联系,严把货运车辆市场准入关,加大了市场监管力度。

(5)开展了专项集中整治非法改装车辆活动。经市治超办统筹安排,由市工商局制定工作方案,会同交通局、公安局、公路局、征稽处、质检局等部门开展了为期一周的专项整治行动,活动期间,检查车辆计130辆次,对非法改装车辆由运管、交警、征稽处理55起,工商部门立案查处9起;检查机动车辆维修场256个,端掉非法改装车厢黑窝点9处,进一步规范了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

——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治超长效管理机制。

(1)降低通行费标准和运输成本。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降低车辆通行收费标准的意见》的要求,将五、六类车的通行费标准降低20%以上,重新公布并切实加以执行,降低了运输成本,提高了运输效益。

(2)合理设置超限超载检测站点。交通(公路)部门将超限超载检测站点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从硬件和软件上加以规范;对站点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及时向省上报增设固定检测点的请示;同时,充实人员,完善制度,实现站(点)建设规范化、治超工作制度化。

3)加强了对运输市场的监管力度。交通运管部门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加大了对违法实施超载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监管和处罚的力度;进一步完善了货运企业和营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对部分超限超载严重的货运企业和营运驾驶员,依法给予了严厉处罚;对擅自改装机动车辆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整治措施,加大了对运输市场的监管力度。

——确保交通畅通和物资的正常运输。

(1)确保了交通畅通。交通(公路)部门密切关注公路交通流量情况,加强交通组织和疏导,对于货车流量特别大的路段,配置动态称重设备,提前识别超限超载车辆,减轻检测站的工作量,减少治超工作对正常行驶车辆的干扰,公安部门增派警力维护治超现场及周边道路环境和治安秩序,确保了交通畅通。

(2)实施了分类管理。对重量不超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规范装载行为,切实把好车辆“出门关”,在运输途中,不实施卸载措施,实施了分类指导与管理。

(3)严格执行电煤运输“一卡通”。按照省“保障电煤、煤气用煤、道路运输安全畅通”的要求,贯彻落实《**市电煤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对持省电煤“一卡通”不超限超载运输电煤、煤气用煤的车辆,以源头超限超载检测的数据作为超限超载检查的依据,沿途超限超载检测站不再重复过磅检测,确保电煤供给,为“西电东送”保驾护航,为地方经济快速发展服务。为此,公路部门作出了一定的牺牲。

(4)坚持执行“绿色通道”政策。对于持有车辆户主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持有合法道路运输证,并且整车运输蔬菜等鲜活农产品达到80%以上的本地运输车辆,办理“通行证”,全额免收通行费,并继续执行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等“三不政策”,确保了“绿色通道”畅通。

——加大了治超工作的宣传力度。

围绕建立治超长效机制、逐步严管重罚、大吨小标恢复、整治外挂车辆、保障交通畅通等几个关键环节,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媒体,加大了治超工作的宣传力度。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超限超载酿成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案例为重点,在国省干线公路设置宣传展板,开展宣传活动。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共散发治超宣传资料49000余份,悬挂宣传横幅976幅,制作墙式宣传标语150幅,张贴宣传标语973张,制作宣传龙门架2套,制作大幅宣传牌4幅。宣传工作的有效开展,使治超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和车主、驾驶员的理解与支持,保持

了正面舆论导向,减少和防止了治超过程中出现的过急行为。

——其他工作

(1)加强了治超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及时、准确上报了治超工作有关数据。

(2)加强了治超信息监测和收集工作,做好重要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及时收集、分析、研究和解决了治理期间运输价格变化、干线公路货车流量变化、煤粮油等重要物资的运输情况和价格波动等问题。

(3)保证了必要的工作经费。按照治超工作要求,出台政策筹集了必要的工作经费,为治理工作和执法人员的工作、生活提供了经费保障,确保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四、202_年治超工作的初步打算。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治超工作的各项治理措施,为地方经济发展大局服好务。

——继续加大对外挂车辆和大吨小标车辆的整治力度,积极营造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积极加强公安、交通、公路、征稽、煤炭、经贸、工商、税务、质检等部门的联系,加强信息网络建设,保持信息畅通,建立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健全对道路运输行业的有效监控管理网络。

——合理调整治超检测站(点),加强站(点)管理,形成高速(高等级)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地方公路联动治超工作网络,做到规范治超,科学治超,逐步实现治超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为治超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

——加强对执法队伍的教育管理,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执法水平,减少违法执法行为。通过治超达到培养、锻炼、塑造一批高素质执法人员的目的。

——筹措资金,为治超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提供保障。

第四篇:车辆超限超载监督管理

超限超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了增强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法治化,维护道路运输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机动车超限超载实施货物运输行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体制和机制】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坚持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体制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实施、区域联动治理、责任倒查保障、社会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措施和目标】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 监督管理应当落实下列工作措施和目标:

(一)制度建设与宣传教育齐抓并重;

(二)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同步加强;

(三)综合治理与专项整治紧密结合;

(四)源头管控与机动巡查有机协调;

(五)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一体推进。

第五条【社会参与】机动车货物运输经营者和与 机动车货物运输相关的其他生产经营者,都有义务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监督。

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电话、邮箱,为社会监督提供便利。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六条【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协调、绩效考核职能,确定部门责任,调整充实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制定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落实责任情况的考核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和绩效考核体系,并定期或者适时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工作措 施,解决突出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并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部署参与有关工作;对农产品销售运输的超限超载行为进行教育、疏导,为遏制超限超载运输农产品状况提供有力措施和便利条件。

第七条【交通运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承担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职责;具体事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路政管理机构实施。

第八条【公安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机动车,不予核准登记、不予发放号牌、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第九条【道路运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能。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不予发放号牌、不予办理年检手续的机动车,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许可证。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实施危险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超载、混载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调查处理超限超载运输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一条【质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超限超载运输检测设备设施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对机动车制造、改装企业及其相关产品,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认证、召回制度。

第十二条【工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非法拼装、改装机动车,非法销售拼装、改装机动车,或者维修报废机动车的生产经营者依法查处、取缔。

第十三条【综合部门】 财政、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相关职责。

第十四条【政府法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为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的制度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法治培训提供指导、支持,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讼工作,监督和保障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第十五条【行政监察】行政监察机关对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问责。第十六条【车辆源头单位】机动车制造、改装、维修等生产经营者,不得制造、改装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机动车,或者维修、改装、拼装报废机动车。

机动车销售、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销售、使用前款所列机动车。

第十七条【货物源头单位】矿山、钢铁、重型设备制造等企业和集中批发或者配发货物的经营场所等货物集散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经营者或者实际管理者承担责任:

(一)对违反货物装载、配载规定,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机动车予以放行;

(二)为没有机动车号牌、行驶(驾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等证件的承运人员或者驾驶人员装载、配载货物;

(三)为擅自改变机动车注册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的承运人员或者驾驶人员装载、配载货物;

(四)为机动车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员提供虚假装载单据、证明;

(五)对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提供便利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驾驶人员】机动车货物运输驾驶人员 应当加强行车安全意识;学习掌握货物装载、配载专业知识;随车携带货物装载单、行车(驾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等;协助、配合超限超载执法人员的检测、检查等工作;不得实施或者参与明知超限超载的机动车货物运输行为。

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引诱、强迫驾驶人员驾驶超限超载的机动车实施货物运输行为。

第十九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提供便利;不得隐匿超限超载证据或者包庇超限超载责任人员;不得干扰、阻碍超限超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超限超载检测

第二十条【检测场所】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检测采取固定场所检测为主的方式,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检测场所进行,并由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职责分工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

检测场所应当配置计量、卸载、分装、清障、隔离、减速等必需的装备。计量、检测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执行检测、执法职务的路政管理机构人员配 置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标准。检测流程、认定标准、检测结果、处置措施、执法依据等,应当向当事人公开。当事人不承担检测费用。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支持有序试点、实验、示范,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逐步推进检测场所建设、管理及卸载、分装、清障、保管等事务与行政职能分离,实行社会化运营。

第二十一条【场外检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使用移动检测装备,在检测场所以外进行检测;检测认定为超限超载的,就近引导至检测场所处置:

(一)路网密度较大,实行固定场所检测难以保 障道路畅通、交通安全的;

(二)逃避固定场所检测,故意绕行的情形严重 的;

(三)对短途运输超限超载或者运输途中驳载行 为,不采取场外检测事后难以取得证据的。

场外检测不得在高速公路主干线上进行。第二十二条【检测认定标准】检测认定机动车超限超载运输货物,适用下列标准;国家修改、调整检测认定标准的,从其规定:

(一)二轴机动车,车货总重量超过18顿的;

(二)三轴载货机动车,车货总重量超过25顿的;

(三)四轴载货机动车,车货总重量超过31顿的;

(四)四轴全挂机动车,车货总重量超过36顿的;

(五)五轴全挂机动车,车货总重量超过43顿的;

(六)六轴以上机动车,车货总重量超过49顿的。前款所列限额以下的机动车,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应当认定属于超限超载。

未列入国家公布的悬浮轴机动车生产名录或者经检测悬浮轴落地承载能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其悬浮轴不计入总轴数。

采取目测方式取得的超限超载信息,不得作为认定超限超载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科学施检】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超限超载检测工作的科技化、电子化、信息化建设,保障超限超载检测信息系统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布的数据交换标准,适应远程查询、检测场所执法信息化和国务院、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检测场所三级联网的要求。

第四章

管理与执法 第二十四条【宣传教育】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以货物运输经营者及其相关生产经营领域从业人员为重点,因地制宜地开展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的危险性、危害性、违法性学习、宣传和教育活动,增强遏制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的法治化社会环境。

第二十五条【源头管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将机动车生产、改造、维修、销售企业,矿山、钢铁、重型装备制造等企业,以及集中批发或者配发货物的经营场所等货物集散地,列为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源头治理重点,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采取下列管控措施:

(一)对生产、改装、销售货物运输机动车的企业及其产品进行集中清理;

(二)依法查处机动车维修企业非法改装、拼装、维修报废机动车行为;

(三)加强货物运输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市场准入监管;

(四)控制、禁止超限超载货物运输机动车驶离货物装载场所;

(五)推广高速公路入口超限超载检测、阻截制 度,优化调整国家和自治区公路干线超限超载检测场所布局;

(六)完善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设施。第二十六条【场外执法】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超限超载机动巡查、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及时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在超限超载问题突出,危及公路安全的路段,可以设置监控、检测装备;在危及交通安全的路段,经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警示标志、减速设施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联动执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联动执法机制,规定联动执法的组织形式、程序、权限和责任。

联动执法一般不采取联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信息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信息互联互通互用系统建设,实行资源、成果、信息对接,执法证据互补、互用,增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效能。

第二十九条【诚信约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创新监督管理方式,与货物运输经营者及其相关生产经营领域从业人员签订治理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诚信约束责任书、承诺书,明确诚信约束措施,建立履行责任书、承诺书档案,记录并适时公开诚信履行责任、承诺的情况,及时考核兑现诚信履约奖惩。

第五章

超限超载许可

第三十条【申请】机动车超限超载运输不可解体类物品等,运输经营者或者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事先提出超限超载运输申请:

(一)跨州、市(地)运输的,向自治区路政管理机构申请;

(二)跨县(市)运输的,向货物始发地的州、市(地)路政管理机构申请;

(三)在县(市)内运输的,向货物始发地的县(市)路政管理机构申请。

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适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办理】受理超限超载运输申请的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超限超载运输路线进行实地勘测; 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需要对道路、桥梁、隧道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应当制定加固、改造方案,明确加固、改造等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并与申请人签订协议。加固、改造方案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不予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政管理机构不予批准超限超载运输:

(一)车货总重量超过本办法规定的限额,或者机动车轴载量超过国家标准的;

(二)机动车车体高、宽、长超过公路、桥梁、隧道安全行驶设计标准的;

(三)行驶路线经过四级公路、等外公路或者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的;

(四)使用非法改装、拼装或者“大吨小标”机动车实施运输的。

未获得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第三十三条【批准执行】按照本办法审查通过,路政管理机构批准机动车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机动车超限超载运输货物通行证,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运输护送、监督。

机动车超限超载运输货物通行证适用于单程运输,一车一证,车证相随;持证机动车应当按照证载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在车体明显位置悬挂超限超载警示标志。

禁止借用、转让、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过期的超限超载运输货物通行证。

第六章

超限超载处置

第三十四条【卸载、分装货物】路政管理机构对未取得机动车超限超载运输货物通行证,违反本办法规定超限超载运输的货物,适用责令当事人限期在超限超载检测场所自行卸载、分装、清障等处置措施,一般不适用罚款等行政处罚;当事人在限期内执行处置措施的,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处置费用。

当事人请求路政管理机构提供卸载、分装超限超载货物所需运输、包装、保管等条件的,路政管理机构可以给予协调、联系,有关费用由当事人自理。

第三十五条【拖离、扣留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机动车,适用拖离、扣留处置措施,但是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处置费用:

(一)故意堵塞或者强行通过超限超载检测场所的;

(二)采取驳载、绕行等方式逃避超限超载检测的;

(三)持有超限超载运输货物通行证,但是违反证载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对损毁公路或者公路附属设施,拒不接受调查处理,或者为驳载、绕行逃避超限超载检测提供便利的机动车,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海关铅封货物】海关已经对机动车所载货物(集装箱)施加铅封标识,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超限超载检测、处置的,应当责令并引导机动车就近驶入海关监管场所,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检测、处置。

对进出国境口岸的超限超载机动车所载货物(集装箱),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启或者损毁海关铅封标识。

第三十七条【超限超载农产品】机动车超限超载整车运输蔬菜、瓜果等农产品或者禽类、鱼类和其他鲜活产品的,应当实行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原则;但是应当采取现场告诫、登记措施,并通报机动车注 册登记地的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其他不适用卸载货物】超限超载运输下列货物的,不适用卸载、分装处置;但是应当采取现场告诫、登记措施,并通报机动车注册登记地的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一)不可解体类货物;

(二)冰箱、彩电、机动车等标准规格类货物;

(三)油类、可燃气体类、危险化学品类或者其他易燃易爆类货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车辆源头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取缔。

第四十条【货物源头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路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一并提请核发相关许可证、执照的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执照。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驾驶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路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提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扣分、扣照处理。

第四十二条【超限超载运输】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适用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对驾驶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提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扣分、扣照处理;对责任单位,提请核发相关许可证、执照的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执照。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一并收缴借用、转让、伪造、变造或者过期的超限超载运输货物通行证。

第四十三条【诚信约束】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诚信约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机动车:实施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1年 内超过3次的,依法吊销车辆营运证;

(二)运输企业:实施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的 车辆1年内超过本企业货物运输车辆总数10﹪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驾驶人员:实施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1 年内超过3次的,依法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前款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实施程序、具体依据、实施结果等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补充】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实施行政处罚,不免除违法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公职人员】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公职人员玩忽职守、渎职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用语涵义】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规定,机动车载物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所称超载运输,是指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所称“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

****年**月**日起施行。

第五篇:超限超载车辆集中整治工作总结

超限超载车辆集中整治工作总结

自7月1日全县集中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战役打响以来,根据省治超工作精神和县政府的安排部署,由公安、路政、运管、城管等执法人员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坚持“政府主抓、部门联动、严管重罚”的治超格局,密织治超网,严把路面关,顽强奋战,抓住重点,猛拳出击,治超工作稳步推进,全县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得到有效遏制,道路交通运输秩序明显好转,现将7月集中整治工作总结如下:

(一)健全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上级通知精神,我们及时成立了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xx县开展超限超载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及《xx县治超工作应急预案》,并专门召集交通、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召开治超专题工作会议,就治超工作方案、机构设置、各部门联合整治等工作进行协调。本次集中整治从7月1日起,为期一个月,县公路路政大队、道路运输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巡特警大队、交警大队成立联合整治执法组,抽调60名执法人员联合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其中交通运输部门20人(路政10人、运管10人),公安部门20人,城管执法20人,分设诺干个小组根据整治情况合理调配,确保每个点、每个组执法人员充足。

(二)强化督查,杜绝执法空档。

集中治理期间,我们一方面努力克服治超工作各种困难,全力加强路面路查;另一方面科学调配治超人员,加强巡逻管控,构建严密的防控体系。7月14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杨霄雁带领县府办、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先后来到330国道、永武线、十白线三个重点路段,对我县双超整治工作进行调研,并充分肯定了当前治超工作所取得的成绩。

(三)宣传先行,营造良好氛围。

7月1日,治超集中整治月开启的第一天,县治超办邀请县电视台、新闻传媒中心两家新闻单位深入治超一线,对治超工作进行了深入的宣传报道,营造了首日治超强大声势。

6月底,我县从宣传发动入手,坚持点面结合,强化深度,落实步骤,重点突出,丰富载体,依靠政府群众参与,建章立制,持之以恒从保护路桥,关爱生命的角度出发,大力宣传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全社会对超限超载危害和治理必要性的认识。同时,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结合横幅标语、宣传单等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治超宣传,积极上门与超限超载、扬尘污染源头企业主交流沟通,发放整治通告,签订加强污染整治协议书。并利用目前拥有的330国道广告牌与上松线交叉口(茭道地段)的小高炮广告牌,上松线樊岭隧道口两端、xx城区电子屏幕、各治超点、停车场等地制作宣传牌,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效果。

在治超行动月期间,我县还将邀请新闻媒体深入治超工作第一线,及时跟踪报道治超工作的进展情况,使“拒绝超限超载”的交通安全意识深入人心,使广大群众更熟悉了解源头治超的具体内容和目的,深刻了解此次治超活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使治超工作更加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政策法规更加深入人心。

(四)因地制宜,严查突出问题。

按照县治超办统一部署,针对突出问题,以固定站点为依托,以“无缝隙、拉网式”为要求,在超限超载车辆较为严重的330国道xx段、十白线xx段、永武线xx段三个重点路段,分别设置了三处固定岗点。通过驻点和流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联合治超工作开展以来,共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80辆,卸载货物1911.28吨,抛洒滴漏、扬尘污染车辆17辆,非法改装车辆24辆,收取行政罚款325400元(其中公路部门罚款205400元,运管局罚款120000元),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强化协作,形成打击合力。

我们坚持部门利益服从大局利益,严格按照县治超办 “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和要求开展工作,注重加强与交警、路政、城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分别依据自身业务特点严厉打击恶意超限超载行为,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做到教育、卸载与处罚相结合,确保消除违法状态。

(六)严格执法,彻底有效治理。

我们严格按照《xx县开展超限超载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及联合治理工作总体要求,实行固定治超与流动治超相结合,严格治超与疏堵保畅相结合,集中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采取有效的检查、过磅、确认、卸载处罚等手段,对所有超限超载车辆均按标准处理,决不让违法行为滋生和蔓延。

(七)强化纪律,严格文明执法。

坚持强化“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执法理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执法,严格执行治超中的“十条禁令”、“五不准”。努力做到执法语言文明、指挥手势规范,法律法规解释清楚、简洁明了到位,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指导下,坚决杜绝公路“三乱”行为发生。在坚持严格执法的同时,强化服务理念,对于路途较远不能及时处理完毕的外地长途车辆,为他们提供及时的帮助和服务。展现我们执法人员的良好素质,树立了治超队伍的良好形象。

二、存在的问题

治理期间,一些超限超载车辆想方设方逃避查处,手法多样,较为难以解决有其一:遇到检查,司机马上停车熄火,锁闭车门弃车逃离。因没有大型拖车,只能采取人员看管,导致工作很被动。其二:一些车辆的老板派人盯住我们的执法队伍,我们上班时,他们的车就停在我县境外,我们一离开他们经过的路线,他们就抓紧通过,存在“你在我停、你走我过”情况。

三、下一步工作要点

超限超载运输的治理仍作为我们今后工作的重点,建立治超长效机制,规范超限运输管理,维护公路路产路权,具体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路面治理力度,坚决制止超限超载反弹。采取固定设点检测与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法,依法处理绕道逃避检查的车辆;在车辆超限超载执法过程中,科学检测、严格按照统一的规定认定车辆是否超限超载,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检查,认真落实治超工作人员有关纪律要求。

(二)执法力度不减,处罚力度加大。目前的治理成效是在强大舆论宣传和路面高压态势下取得的,将来要继续保持,不能减弱。对于严重超限的运输车辆,坚决采取从重处罚,加大管理力度。

(三)加强队伍建设和监管机制。队伍建设要搞好“三抓”,一抓学习和培训,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以此,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二抓教育,要以教育引导夯实思想基础,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三抓管理,建立治理工作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要形成有制度、有标准、有考评的规范化管理站点,以制度管人,对违法乱纪的执法人员,一经发现坚决予以严肃处理。

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同时我们也认识到治理超限运输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我们决心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创新思路,用新举措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认真搞好治超工作。

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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