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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客户开普通发票)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17-869235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11 23:19:37 来源:网络

第一篇:证明(客户开普通发票)

证明

江门市新会区国税税务局:

我司与江门市龙邦物流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关系,需开具运输发票1张金额: 1100 元,请有关单位给予办理。

(无签合同)

特此证明公司盖章:

202_年月

第二篇:去国税局开普通发票给客户有那些程序

去国税局开普通发票给客户有那些程序

客户买我们的机械.通过支票支付我们.并要我们提供发票

我来帮他解答

202_-11-23 18:06

满意回答

如果在国税代开发票的话要带对方税务登记证,如果开增值税票的话还要带一般纳税人资格证,营业执照等再带发票章到国税填表.但我估计你们已经申请了买发票,只是未批,这种情情况税局一般不给予代开发票.而且,代开发票的话只能是你们不具备开些发票的资格税局才会帮你们代开.比如你们只能开普通发票,对方客户要求开增值税票,你们就可以到税局申请,否则,你们可以开增值税票的话也不能再让税局帮你们代开.拿着你们的购销合同,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开票人身份证复印件去开就行了,对了还要拿钱呵呵

公司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流程是怎么样的,要去税务局做些甚么手续

相关资料包括:

①盖公章的代开申请表;

②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③购货方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④购货方经过年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复印件;

⑤购货合同;

⑥已缴纳税款证明;

⑦发票专用章。

(1)己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①纳税人临时取得超出己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②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③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具体标准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4)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5)免税、自产自销农产品需要开具发票的,由农产品产地的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申请资料: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2)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3)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书面证明必须载明货物名称、单价、数量、金额以及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

(4)自产自销农产品的证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

程序:

(1)税务机关对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

(2)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

(3)申请人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局确定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

(4)申请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第三篇: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

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

XXXXXXXXXXXX医院:

我公司(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XXXXXXXXXXXX)于20XX年XX月XX日开具的壹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详情如下:

购货单位: XXXXXXXXXXXXXXX

发票代码: XXXXXXXXXXXX

发票张数:XX张

发票号为: XXXXXXXXXXX

发票总额:XXXXXX.00元。

发票内容:打印机XXXXXX台

由于交接原因,不慎将发票遗失,现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提供原始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壹份(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以供贵院作为会计核算凭证使用。特此证明!

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第四篇:代开普通发票流程

代开普通发票流程

代开普通发票需具备的条件: 1.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小规模纳税人; 2.个体经营者(单张发票不含税金额大于两万)3.个人。(企业和个体户必须开通银税联网的扣税协议)

一、代开普通发票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和个体户代开: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十万以上加收盖公章的副本及身份证复印件);2.加盖公章的网上申请表;3.购销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或购货方开具的购货证明(如购货方为个人需提供其本人签字并按手印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个人代开: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手印并签名);2.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手工填表,项目填写完整准确)。3.十万以上需购货证明或合同。

特殊情况:1.减免税开票:先到业务受理窗口备案,由税源管理科科长在《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2.开车牌发票:提供行使证、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按手印(如为公司所有需加盖公章)。

二、发票资料有误需改票,按以下两种情况备齐资料:(注意:当月可抵税重开,跨月须重新扣税开票)。

(一)当月发票作废重开处理,提供以下资料:

1、两联发票原件及发票复印件;

2、申请报告(A4纸电脑打印,写清重开票原因,原发票号码、盖上公章);

3、代开发票网上申报单一份(正确的)。

4、新的购销合同或购货证明。

(二)跨月发票冲红处理(只能办理退税),提供以下资料:

1、两联发票原件及发票复印件;

2、申请报告(A4纸电脑打印,写清重开票原因,原发票号码、盖上公章); 3.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一份(跟原错票资料一样)。

第五篇:代开普通发票实施办法

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2_]102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代开普通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普通发票的行为。

第三条 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 -1-

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和行政许可,可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到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五)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但没有领购发票的,可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六)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

1.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须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外省市来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还须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复印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为单位的还应提供载

有所购货物的名称(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加盖公章的书面确认证明;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

第四条 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

(一)要求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数额较大的也可到现场查验;对个人销售货物和劳务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可简化手续。

1、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方为自然人的,须填写本人姓名(签字)、地址、身份证号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号码。

2、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须填写本单位名称(盖章)、地址、纳税人识别号、经办人姓名(签字)及身份证号码。

3、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须填写本单位名称(盖章)、地址、经办人姓名(签字)及身份证号码。

(二)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并使用计算机开具,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

(三)代开普通发票在开票和征税之间要相互制约,同时每个代开发票单位应当设置复核岗位,对窗口开票与征税操作的记录进行复核。税务机关内部应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审计制度,以加强监控。

(四)对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

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经营额达不到省、市局确定的按次

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第五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程序

(一)税务机关应当对要求代开普通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包括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合法身份证件以及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核对无误并经复核人员签字后交开票人予以代开。

(二)开票人开具普通发票时,对属于有税务登记证的,应在普通发票上注明销售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对无税务登记证的,亦应填写销售方的名称及经办人身份证号码,同时,必须填写购买货物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姓名的全称。

(三)对按税法规定需征收税款的,开具普通发票的同时,征收税款并开具完税凭证,一并交给申请者,发票上必须注明完税凭证的号码,完税凭证上也必须注明发票的号码。对涉及有地方税种征税项目的,还应当告知申请人到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完税。对不同时征税的须在《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上注明理由。

(四)开票人员应于每月终了五日内,按月将系统中存储的开具普通发票相关数据资料内容,按照开具普通发票的时间顺序,打印出纸质文件,作为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登记台帐。同时各代开单位要按季对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

情况进行统计列表,对开具的发票组数、金额、完税证组数、税额进行汇总。连同登记台帐一起妥善保管。

第七条 税务机关开具发票需领用普通发票时,按通用普通发票的领购程序和手续制度执行,建立健全代开普通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制度,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税务机关开具普通发票的有关资料,包括代开发票的证明材料、发票存根联、《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登记台账》、《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情况统计表》等,应按文书档案管理规定定期装订成册进行档案管理。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存根联及有关资料保存期为十年。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明确代开发票岗位职责,做好岗前培训。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税务机关不可为其代开普通发票:

1、申请资料不全的;

2、申报与实物不符的;

3、验收实物明显是虚构的;

4、连续开具反映异常的;

5、其他税务机关认为不符合代为开具普通发票条件的。

第十一条 违规责任

(一)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与他人勾结,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按照《征管法》及其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代开普通发票,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人员滥用职权,应为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而故意刁难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证明(客户开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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