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市教育局行政执法2011年度落实计划
**市教育局行政执法XX年年度落实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为建设“富裕、文明、生态、和谐”的社会主义新**,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XX年年内重点抓好10个方面工作:
1、深入开展以新《义务教育法》为核心的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做到深入人心。
2、按照《**市依法行政第四个五年规划》工作要点,督促各乡镇办、各部门、学校付诸实施。
3、抓点带面。根据工作要求确定专人包点,通过示范点的带动,有效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全面开展。
4、突出宣传重点。在做好全体公民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教育方面其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5、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高法治化水平。
6、机关工作人员要树立“大服务”思想,以构建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稳定为重点,在促进全市教育工作中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7、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8、不断完善考评、激励、奖惩、监督机制,做到公开、公平,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9、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领导班子的整体合力和施政能力。
10、做好反腐倡廉工作,增强拒腐能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责任,突出抓好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洁自律,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积极开展“四廉洁”活动大力纠正不正之风,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第二篇:XX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XX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X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责任与奖惩相适当的原则。
第三条
按照XX市教育局三定方案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XX市教育局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主要负责人对本局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是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领导对分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执法科室科长是本科室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行政执法人员是具体责任人。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证件仅限于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本执法区域内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法规安全科负责组织执法证办理并公示执法人员名单,执法证如有遗失,应公开声明作废并报法规安全科重新补办;行政执法人员调离或不再承担执法任务的,由执法科室负责收回证件并送交法规安全科。
第五条行政执法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应制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办理流程图并进行动态更新,由法规安全科负责汇总、审核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要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善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文书,规范执法案卷。
第七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相关行政执法科室负责应诉,本局法律顾问予以协助。
第八条教育行政执法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体行政行为主体合法。
1.执法人员必须经过执法资格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证;
2.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由合法执法主体做出,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3.执法科室应当以XX市教育局名义进行执法,不得以科室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二)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合法、适当。
1.做出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2.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具体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
4.具体行政行为应适当、公正。
(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
1.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具体行政行为有期限规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做出;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一定形式的,应当采取法定形式;
4.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和救济途径。
第九条将行政执法情况纳入机关依法行政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科室评优依据。
第十条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怠于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情形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对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不按照规定履行受理、审查、决定等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未予处罚或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五)依法应当给予行政赔偿、补偿,而不予赔偿或者补偿的;
(六)行政相对人询问有关行政许可程序、标准等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拖延或者拒绝答复的。
第十一条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情形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取证、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做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决定的;
(三)超越行政执法职权的;
(四)使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五)违反规定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
(六)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
(七)违反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没收、征收的财务的;
(八)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
(九)不具有行政处罚执法资格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证件的;
(十)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
(十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征收,未按照规定制作法律文书、使用合法票据的;
(十二)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三)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存在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依纪依法予以追责。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因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以下统称违法执法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怠于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情形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对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不按照规定履行受理、审查、决定等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未予处罚或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五)依法应当给予行政赔偿、补偿,而不予赔偿或者补偿的;
(六)行政相对人询问有关行政许可程序、标准等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拖延或者拒绝答复的。
第五条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情形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取证、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做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决定的;
(三)超越行政执法职权的;
(四)使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五)违反规定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
(六)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
(七)违反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没收、征收的财务的;
(八)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
(九)不具有行政处罚执法资格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证件的;
(十)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
(十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征收,未按照规定制作法律文书、使用合法票据的;
(十二)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三)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第六条
根据违法执法行为的过错、危害、情节等因素,对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离岗培训;
(四)取消行政执法方面评比先进的资格;
(五)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不合格;
(六)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根据情节,前款规定的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故意违法执法的;
(二)拒不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
(三)一年内被追究两次以上行政执法责任的;
(四)违法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应该从重处理的。
第八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
(二)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执法的不良影响的;
(三)在调查违法执法行为中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人员有免责规定的,不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条
对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按照下列规定具体确定责任的承担者:
(一)无需审核或者批准、未经审核或者批准的行政执法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二)经审核或者批准的行政执法行为,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承办人故意隐瞒事实致使审核人和批准人做出错误决定的,或者承办人不按照审核人、批准人的意见执行的,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三)经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或者没有明确表示反对意见的其他成员承担相应责任;
(四)根据上级机关或者上级领导的决定或者命令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由上级机关或者上级领导承担责任。
但是,决定或者命令明显违法的,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五)两人以上共同执法的,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员承当相应责任;
责任无法区分的,共同承担责任。联合执法的,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一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做出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
对有违法执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计划
为做好XX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市场环境。现制定博州知识产权局CCCC年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牢固树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于营造良好的投资与技术创新环境、服务于提高社会各界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思想。
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过程中,应加大执法宣传力度,完善执法队伍的建设,坚持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提高执法水平与提高执法效率相结合、明确职责与强化协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二、主要目标
(一)基本遏止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和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等专利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维护专利权人和专利产品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提高行政执法快速反应能力,提高结案率,强化执法协作。
(三)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树立良好的专利执法社会信誉。
三、工作任务
(一)继续加强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学习,强化执法队伍建设。把学法、用法与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多种形式,特别是结合我局2007年开展的“创学习型机关建设高素质队伍”活动,加强《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专利行政执法规定》、《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与执法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觉悟,增强执法人员抵制腐败、秉公执法的意识。除此之外,加强与其他执法单位执法工作的经常性交流,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三)坚持日常专利执法与联合执法相结合,每月组织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至少开展4次以上的专利专项执法活动,严厉打击食品、药品、日用品、化妆品、化工、建材等领域的假冒、冒充专利产品,维护专利产品的合法权益。联合县(市)知识产权局做好协作执法工作。
(四)抓好大型会展活动期间的专利宣传及执法工作。在有大型会展活动期间,切实加强对会展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严格杜绝假冒、冒充专利产品进入展销会,进一步加强参展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五)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宗旨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对行政执法人员严肃纪律,严格管理,强化监督。继续加强对执法证件的管理和使用,坚持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进一步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做到依法办事、程序合法、严格执法,凡涉及行政处罚的必须具有合法依据,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范和程序。
(六)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沟通与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博州知识产权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与工商、公安、(文化)版权、质监、司法等部门的合作,制定管理办法和措施,加强执法协作与执法信息交流,有效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有重大案情相互进行通报,形成与科技、经济发展相协调的高效运行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行政执法网络。
(七)加大县(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督促力度,积极开展专利行政执法检查和调研,进一步强化县(市)专利行政执法的工作意识,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和宣传,提高县(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八)做好专利方面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以及执法工作登记工作,确保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要求执法人员在专利行政执法过程中,坚持执法与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做好专利商品的登记,不失时机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做好宣传的记录。对于登记的专利商品,要及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法律状态的检索,检索不到的,要及时要求经营者提供有效的专利法律文书,发现问题的及时查处。对于宣传教育的情况,要定期进行汇总,及时进行总结。
四、工作要求
博州知识产权局将高度重视和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统一安排和工作部署。按照本计划的要求并结合本州实际,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规划,确保本计划中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并及时总结上报活动开展的情况,以便上级领导部门更好的指导和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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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自查报告
根据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的通知》,我局就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按要求认真组织了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报告如下:
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目标责任书
1、成立了以祖农局长为组长、副局长及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各处处长及监察支队队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主管和分管领导责任明确,责任到位。
2、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责任分解,分别落实到各职能处室及监察支队。分管领导、处(队)负责人层层明确执法责任,分清职责,落实到人,在此基础上与各县(市)口岸管委会签定了《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职责,并授权州局法制办负责监督检查落实。
3、法制领导小组及时研究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问题。去年,配合国家六部委《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通知,从5月20日起,查处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排污企业。严厉打击各种违法排污行为,截止10月20日,州直共出动执法人员6225人次,查处违法企业53家,已结案40起,其中对新疆天一实业有限公司特克斯分公司、奎屯振奎制造厂等八家反映强烈、污染严重的环境违法案件实行领导挂牌督办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执法难的问题,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4、能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规定委托州环境监察支队实行现场执法,并明确由局领导和各处室、法制办实施具体监督,保障具体执法行为规范,没有出现越权行为。
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1、从2003年起,对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并进行了分类,将行政审批事项和环境违法行为分别编排成册,在下发执行前在网上进行了公示并公布了监督举报电话,同时还可以在局长信箱进行投诉。
2、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法定的执法依据进行分类的同时,按照类别将法定职权进行了分解落实,具体分解到各处室和监察支队,并规定了执法流程,执法期限,做到分解到人,落实到岗,有相应的监督措施。
3、建立了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从2005年起,凡重大环境执法案件挂牌公示督办,如环境违法行为情况、督办要点及时限都有明确的公示,对执法人员进行了定期培训,除按时参加州法制局和人事局的必备培训外,我局还不定期组织了环保法律、法规培训班,做到了培训不合格人员不上岗制度。
重视执法队伍的建设及管理
1、对本系统执法人员有详细的计划。在3年内争取全部接受州局一级的培训,并由法制办具体负责组织。
2、行政执法条件得到改善。重点是加强了一线执法队伍硬件建设,截止去年底,州直各县(市)已完成综合楼建设,并正式投入使用,在此基础上配备了交通工具。对局属支队也加强了硬件配置。并形成了初步快速反映能力。本部门的法制机构也相应健全。
法制宣传工作得到了加强
1、除每年“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外,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每年环境保护宣传中,都有专门环境法制宣传的内容,并由一名领导小组成员具体主管,层层落实到全系统。
2、本部门的法律发布后,能及时宣传,并能向领导报告宣传贯彻情况。
行政执法保障措施进一步得到落实
1、严格按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以及行政执法制度,每年通过网络反馈和书面反馈达上千人次。
2、每年对本系统依法行政和执法行动表现较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制度,对执法人员进行廉政教育的同时,建立了廉政执法监督机制,对执法行为都有明确的具体规范,并有专人主抓廉政建设。
抽象行政行为得以加强
按法制办要求,将不规范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及时报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具体行政行为得以规范
1、去年,除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外,及时受理和查处了行政不作为,重点放在各县(市)对环境违法案件处理难这一热点问题上,如伊宁县机械化生猪屠宰场建设地点不合理等问题。对每起执法案件都有规范的法律文书格式,现场调查笔录规范齐全,行政管理秩序严格,未出现重大失职行为和渎职行为以及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具体行政行为都有明确的依据、程序,未出现被上级机关或人民法院责令改正的情况。
八、层层落实监督检查制度。
1、及时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去年除环保专项行动检查外,还配合人大的环保专项检查行动,及时纠正和查处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政府督办的哈什河违法采金案等。
2、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收缴分离制度,所有罚款上缴国库。不定期举行听证,本部门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相对加强。
3、及时受理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投诉,除环保网站投诉,局长信箱投诉外,公布了各职能处室和监察组的投诉电话,做到多渠道反馈信息,并及时处理。
4、建立了完善的行政过错责任制度,强化了对执法队伍的管理。
5、对行政执法证件进行严格管理,每人有培训记录,对无证者严禁上岗。
九、行政救济情况。
1、能及时依法管理法人和行政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能在法定的期限内组织听证,及时办结。
2、在本系统内能及时依法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活动,特别是及时参加法院的诉讼活动,认真履行依法做出的案件的终结执行。
3、加强了对本系统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领导,并及时组织指导各县市开展应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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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自查报告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自查报告
伊犁州环境保护局
根据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的通知》,我局就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按要求认真组织了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报告如下:
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目标责任书
1、成立了以祖农局长为组长、副局长及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各处处长及监察支队队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主管和分管领导责任明确,责任到位。
2、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责任分解,分别落实到各职能处室及监察支队。分管领导、处(队)负责人层层明确执法责任,分清职责,落实到人,在此基础上与各县(市)口岸管委会签定了《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职责,并授权州局法制办负责监督检查落实。
4、能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规定委托州环境监察支队实行现场执法,并明确由局领导和各处室、法制办实施具体监督,保障具体执法行为规范,没有出现越权行为。
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1、从2003年起,对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并进行了分类,将行政审批事项和环境违法行为分别编排成册,在下发执行前在网上进行了公示并公布了监督举报电话,同时还可以在局长信箱进行投诉。
2、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法定的执法依据进行分类的同时,按照类别将法定职权进行了分解落实,具体分解到各处室和监察支队,并规定了执法流程,执法期限,做到分解到人,落实到岗,有相应的监督措施。
3、建立了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从2005年起,凡重大环境执法案件挂牌公示督办,如环境违法行为情况、督办要点及时限都有明确的公示,对执法人员进行了定期培训,除按时参加州法制局和人事局的必备培训外,我局还不定期组织了环保法律、法规培训班,做到了培训不合格人员不上岗制度。
重视执法队伍的建设及管理
1、对本系统执法人员有详细的计划。在3年内争取全部接受州局一级的培训,并由法制办具体负责组织。
2、行政执法条件得到改善。重点是加强了一线执法队伍硬件建设,截止去年底,州直各县(市)已完成综合楼建设,并正式投入使用,在此基础上配备了交通工具。对局属支队也加强了硬件配置。并形成了初步快速反映能力。本部门的法制机构也相应健全。
法制宣传工作得到了加强
1、除每年“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外,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每年环境保护宣传中,都有专门环境法制宣传的内容,并由一名领导小组成员具体主管,层层落实到全系统。
2、本部门的法律发布后,能及时宣传,并能向领导报告宣传贯彻情况。
行政执法保障措施进一步得到落实
1、严格按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以及行政执法制度,每年通过网络反馈和书面反馈达上千人次。
2、每年对本系统依法行政和执法行动表现较好的单位和
个人进行奖励制度,对执法人员进行廉政教育的同时,建立了廉政执法监督机制,对执法行为都有明确的具体规范,并有专人主抓廉政建设。
抽象行政行为得以加强
按法制办要求,将不规范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及时报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具体行政行为得以规范
1、去年,除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外,及时受理和查处了行政不作为,重点放在各县(市)对环境违法案件处理难这一热点问题上,如伊宁县机械化生猪屠宰场建设地点不合理等问题。对每起执法案件都有规范的法律文书格式,现场调查笔录规范齐全,行政管理秩序严格,未出现重大失职行为和渎职行为以及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具体行政行为都有明确的依据、程序,未出现被上级机关或人民法院责令改正的情况。
八、层层落实监督检查制度。
1、及时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去年除环保专项行动检查外,还配合人大的环保专项检查行动,及时纠正和查处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政府督办的哈什河违法采金案等。
2、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收缴分离制度,所有罚款上缴国库。不定期举行听证,本部门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相对加强。
3、及时受理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投诉,除环保网站投诉,局长信箱投诉外,公布了各职能处室和监察组的投诉电话,做到多渠道反馈信息,并及时处理。
4、建立了完善的行政过错责任制度,强化了对执法队伍的管理。
5、对行政执法证件进行严格管理,每人有培训记录,对无证者严禁上岗。
九、行政救济情况。
1、能及时依法管理法人和行政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能在法定的期限内组织听证,及时办结。
2、在本系统内能及时依法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活动,特别是及时参加法院的诉讼活动,认真履行依法做出的案件的终结执行。
3、加强了对本系统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领导,并及时组织指导各县市开展应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