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文化建设必须正确处理四个关系
文化建设必须正确处理四个关系
孙宝华
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的重要讲话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是我们党把握时代和形势发展变化、积极回应各族人民精神文化需求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深入学习这一重要论述,进一步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部署,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当前应正确处理四个关系。
正确处理“魂”与“体”的关系。所谓“魂”就是文化所蕴含的精神价值,它决定着文化的性质和方向。在当代中国,文化的“魂”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所谓“体”,就是体现文化精神价值的物质基础和传播形态。
正确处理“政”与“企”的关系。加强文化建设,既要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也要大力发展经营性文化产业。这就需要处理好“政”与“企”的关系。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骨干,以全体人民为服务对象,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让群众广泛享有免费或优惠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发展经营性文化产业,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通过深化改革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构建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科技含量高、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现代文化产业体系,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正确处理“进”与“出”的关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需要引进来,积极吸收借鉴外国优秀文化成果。应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基础上,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要求,吸纳世界各国文明之优长,为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服务。
第二篇: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必须处理好四个关系
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必须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关系。中华优秀的传统文化已经融化在中国人民的思想意识和行为规范里,成为民族心理的一部分,长期制约和影响着人们的现实生活。任何时代的文明,都是前代文明成果的继承和发展。因此,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必须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坚持“古为今用”的方针。但是在传统文化中,也存在一些消极、迷信、愚昧的东西。对此,我们不能无条件地继承传统文化,应当采用“扬弃”的方法,剔除糟粕,吸取精华,结合时代的特点加以改造,赋予新的时代特征。
二、外来文化与中国文化的关系。我国的文化建设是整个人类社会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同世界各国的交往日益密切,文化交流也日益突出。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必须在对外开放的基础上,在中西文化有碰撞中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但是,各个国家的历史传统不同,价值标准和文化形态各异,外来文化中也有许多文化垃圾。所以对外来文化,应该坚持文化的民族性,采用“拿来主义”的方法,洋为中用。学习和吸收并不意味着顶礼膜拜,照抄照搬、“全盘西化”的态度决不可取。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必须立足于我们的国情,走适合本民族的文化发展道路。
三、主旋律与多样化的关系。这一关系是“两为”方针的集中体现。在精神产品的生产中,应该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服务,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倡导积极向上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用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同时文化建设要进一步面向人民大众,面向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因此,文化建设要面向人民大众,把高雅文化和通俗文化相结合,对通俗文化积极引导,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的文化需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文化产品的判别尺度。
四、思想建设与文化建设的关系。思想建设的主要内容是指工人阶级的、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科学理论,是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和道德,是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适应的主人翁思想和集体主义思想,是同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相适应的权利义务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是社会主义的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等。其中,最重要的是理想、道德和纪律,它带有明显的“软件”特征。而文化建设则带有明显的“硬件”特征。两者是互相渗透、互相促进的关系。一方面,文化建设对思想建设起着推动作用。另一方面,思想建设对文化建设起着指导作用。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发展,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否则,就可能偏离社会主义方向。思想建设又是文化建设的强大动力,它能够激发人们学习科学、攀登科学高峰的热情,增强人们战胜困难的信心,振奋人们搞好文化事业的拼搏精神。
(《宣传导报》1999年第4期 张玉田等/文)
第三篇:依法行政必须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
依法行政必须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
法治政府离不开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必须要正确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情、理、法所重在理。在中国,“情”处在第一位,故凡事必须要从“情”入手,做到以“情”感人;“理”居中,是依法行政的根本精神,故凡事必须寻求合理,做到以“理”服人;“法”是基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离开“法”的基础,即无情理可言,故必须要把“法”牢记于心中。充分尊重他人,给对方足够面子,是有效沟通的开始;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时刻以公平、公正的理念作为行动指南,是合理行政的保证,只有合理的行政,才能保证行政行为从“管人”、“理人”到“安人”,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依法行政必须要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只有让行政相对人自觉接受行政行为,自觉消除违法行为,才是“依法行政”的最高境界。
中国传统社会里,由个人行动层次以迄国家法律制度层次的法律实际运作过程,都深受儒家伦理影响,法律尽管多元,法律的承担者(由家长以迄州县官)尽管多元,但却有很强的一致性。无论朝野的法律工作者,无论国法与民间的活生生的法律(living law),都深受儒家伦理影响,后者贯穿大传统与小传统,不但士大夫主观观念上视「礼先法后」、「德主刑辅」等的想法为当然,而且风行草雇,这种想法深入民间,礼教与风俗习惯合流,民间的法律承担者,民间的社会中人,也把法律当成是能免则免的最后手段,这种对法律观念的一致性,保障了朝野法律工作者的合作与协调,「情、理、法」,法居最末,就是最好的说明。这种一致性在清末民初开展的继受(reception)西法的行动后,很快地被打破了。新兴的「法律人」阶层与民间宗族族长、乡里耆老的「法律观」不再如此具有同构型。深植人心的礼教观念与日用平常的活生生的法律,开始与国家制定法产生巨大的鸿沟,后者放弃了两二千年来的中华法系,代之以源自另一种法律文化的欧陆法律,由上而下的继受革命行动,自清末、民国迄今末绝。同样的,国法与活生生的法律也有了明显的差距。继受所带来的法律观与民间继续存在的法律观相互竞争,「法、理、情」对「情、理、法」,展现了另一种新形式的法律多元主义,国法与民间法律的一致性渐渐消失,差异性抬头,对抗、颉颃的情况油然而生。从法律运作的连续体来看,由前面「私了」、「调解」等的阶段讲求的仍是「情、理、法」的「礼先法后」的法律观,后面「公断」等的阶段,讲求的却是力求区分法律与伦理道德的西方法律观,法律位阶提升(「法先礼后」,「法、理、情」),力求其在社会规范功能上的正当性。「情、理、法」对「法、理、情」,这种新形式的法律多元主义,对抗、颉顽无可或免。在步入廿一世纪的今天,这种中西不同法律文化相互激荡的情形还在中华文化圈里实际发生着。
在西方人眼里,“合理”与“合法”是等同的。“合理”就是“合法”,“合法”必然“合理”。但在中国,“合法”的并不一定必然“合理”,“合理”的也不一定必然“合法”。“理”与“法”不是在同一个层面上,而且往往相互冲突。假如“合理”与“合法”相冲突,处于“两难”境地的时候,怎么办?我们就要追求公平的合理。现在讲和谐社会,就是要构建合理的社会。所以中国这个社会是在“两难、兼顾、公平”中发展的。结合中国的国情,结合我们中国的历史传承,结合我们中国的历史文化,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中国是一个“圆通”的社会,我们讲究的是“圆”,而不是“方”,只有“圆”才是最美的。我们的文化历史和社会关系,讲究的是“情、理、法”。“情”排在第一位,情的内涵就是人性化,他体现的是“天时”,这在西方国家是行不通的;“理”排在第二位,理的内涵是“合理化”,“理”体现的是人和;“法”排在最后,“法”的内涵是制度化和规范化,他体现的是地利。只有天时、地利,才会有人和。这是我们的传统文化。所以我们在依法行政的时候,首先要由情入理,只有在情、理都走不通的时候,才依法处理。我们不能把“情、理、法”分开,也不能检视哪一项最为重要,否则就会造成很多误解,产生很多不必要的错误,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情理法是一个具有结构性的完整系统,不容许分割,也不应该分开来看。
首先,法居情理法的末端,末即是下,是情理法的基础,离开法就没有什么情理法可言,没有法的基础就不可能由情入理。“做人必须规规矩矩,做事应该实实在在”,这是我们的祖训。这些都在提醒我们,法十分重要,不能轻忽。按照情理法系统,我们的行政行为必须要制度化,这个制度化就是“法”,也就是必须要依法行政,只有依法行政,才能够衡情论理。
其次,情居情理法的开端,表示我们的行政工作必须要从情入手,充分考虑对方的面子。中国人是最爱面子的。所以我们只有从情入手,给对方足够的面子,才会在情面上获得沟通,彼此情感交流良好,自然达成合理的共识。法,是用来执行的,不是用来挂在嘴上说的,如果你老是与对方讲 法,容易伤感情。一旦感情受到伤害,谈起道理来更加困难。面子很重要,有了面子,大家比较容易说道理,所以把情放在前头,作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桥梁,更有助于彼此的沟通,更有助于增进和谐的愉快气氛。
第三,理居情理法之中,按照中国传统文化,居中为吉。因此理是情理法的关键所在。情是用于讲理的,才称为由情入理,而法也是用来讲理的,才合乎合理合法的的精神。
中国人很少单独说合情,大多把理拉来放在一起,称为合情合理。所以有面子就会更加讲理,否则就会成为大家都讨厌的“死要面子不要脸”,这种人不会受社会欢迎。也很少单独说合法,大多把理拉来放在一起,成为合理合法。因为老百姓只接受合理的法,不接受不合理的法。虽然对法的要求标准高一些,却也相当合理。
在我们中国社会:做事难,做人更难。我们要做出一项行政行为难,但要把具体行政行为落到实处,让行政相对人欣然接受我们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很难。
古人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了规矩才成方圆。可见中国人是非常重视规矩,也就是重视法律的。规矩对我们行政执法机关而言,就是行政法规。
但是中国的规矩不是一成不变的,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改变的。所以我们国家制定的法律,都是有一定弹性的。
我们中华民族是全世界最早制定规矩,而且把规矩定得最严密的民族。早在西周时期,周公就制礼作乐,建立了周朝的各项典章制度。我们现在还在说:“行周公之礼”。
但是我们要明白,西方国家用文字定下来的规矩是死的,在西方人眼里,“规矩”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而我们 中国人用文字定下来的规矩,却是活的,含含糊糊、模棱两可。
其实,按照我们国家的文化传统,我们不可能严密,如果法律都制订得很严密的话,那我们就会把整个社会的人,从头到脚捆得死死的,使他无法动弹,社会就没有生气。
“做人要守规矩”,“有规矩,才成方圆”,这也是我们的古训。全我现在要问大家一个问题:什么叫“方”?什么叫“圆”?大家一定会说:“方圆、方圆,就是方方圆圆”,不错,方圆就是方方圆圆。但在不同的时空,在不同人的眼里,“方”、“圆”的界限也是模糊的。“方”和“圆”的界限带有历史和地域的局限性。
根据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我们在不同的坐标系上物体,对该物体的形状描述是不一样的。在地球坐标系上看上去是直线,但在宇宙坐标系上来看就是曲线;在地球座标上看时间,是顺流的,过去就是过去,现在就是现在,将来就是将来;但如果我们坐在一个速度超过光速的飞船上看地球上的人,时间是倒流的。
评判任何一件事情,我们不能离开时代和地域的局限性,以不同的思维方式、不同的眼光、不同的标准、不同的参照系去评判同一件事情,结果往往是不同的。
“有规矩才成方圆”,这句话固然不错,但当“方”大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方”就是“圆”的,大方就是大圆。为什么?因为当“方”大到一定程度,我们就看不到“棱角”的时候,就是“圆”的。所以方方圆圆,圆圆方方,“圆”就是“大方”,“大方”的叫做“圆通”。
这个“圆通”在中国很管用的,我们办任何事情都要讲究“圆通”。在中国执法,如果动不动给他讲“你违反了什 么什么。”人家很反感,他一定会说“中国违法的事情多得是,到处违法,你为什么不去管,偏偏管我?你是不是与我过不去?”,还要与你吵一架,城管与市民在吵架,就是这个道理。但是,如果我们把“法”放在肚子里,把情放在嘴巴上,以合理的角度实施行政行动,那结果就完全不同了。
所以,我们行政机关在实施依法行政的时候,一定要把“法”当作腹案:心里想的是法律的规定,嘴巴上讲的是人情,以理来衡量具体行政行为的尺度,在行政行为过程中,时刻提醒自己我的行为是否合理?不时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人家这样对我,我会接受吗?这样我们的行政行为很容易会达到和谐的效果。所以,我们在行使行政权力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依情依到合理的地步;依法依到合理的地步,那么我们的这个行政行为就很完整。
依法行政,不是离开情理无限制地“依法”。中国有句古话叫做:“见好就收”。由于法是有弹性的,情有后果有亲疏,我们只要两边一衡量,抓到合理的地步,做到“合理就好”。但是,中国的理也是变动的,不是固定的,所以我们要随时随地要做调整,这就要求我们灵活地依法行政。
我们在执法当中不能不讲法律,但又不能机械地套用“法条”。我们在执行法律的时候,要由“情”入“理”而“法”,而不是离开“情”、“理”两字硬套法。如果机械式的套用法条,搞不好就会激化社会矛盾,达不到依法行政的效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违法行为人自觉消除违法行为,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实在不行,再做出合理的行政行为,让违法行为人自觉地接受行政行为,这是依法行政的最高境界。也就是所谓的“人性化”管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至少包含四个观念:一是完善观念;二是服务观念;三是以人为本观念;四是要求实效观念。
一是完善观念。具体说,就是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或者是变化了的新情况、新问题,填补空白,及时修正和制定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做好立、改、废的工作。
二是服务观念。政府的工作就是服务,所谓小政府大服务就是强制服务理念。我们的服务是什么?我们的服务要服从改革开放、服务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象我们计生系统,我们要服务的就是管辖范围的计划生育政策。
三是“以人为本”的观念。就要用“以人为本”这一核心理念,引领和指导政府立法和行政的全部工作,切实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自由平等、发展,作为我们政府工作的灵魂,作为一条红线,始终贯穿我们政府工作的全部过程和各个环节。
四是“要求实效”的观念。法制工作要符合客观实际、客观要求,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规范、警示、惩戒、教育、激励功能,我们要立的是“好法”、“良法”,要使法律、行政法规真正发挥作用。要把法治观念转化为依法治国的方略,途径就是通过法律体现人民的意志。
第四篇:正确处理四个关系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正确处理四个关系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环境是生产力发展的必要条件,是区域经济发展的第一竞争点。环境的优劣,直接反映了一个地方思想解放的深度、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和行政执法水平,直接影响着经济建设的速度、对外开放的广度。没有良好的环境,跨越式发展就无从谈起。优化发展环境,必须固树立“环境就是资源、就是竞争力、就是生产力”的观念,教育引导各级干部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着力打造“环境佳地,政策洼地、服务高地、安全宝地”,为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一、要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的关系 对欠发达地区而言,加快发展是当前最大的政治,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优化环境是加快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发展无止境,优化环境无终点。对让投资者而言,赚钱是最重要的投资环境。人家赚钱,我们发展,实现双赢,合作才会长久。因此,加快发展,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最大限度的为投资者创造赚钱机会、发展机会。要认清“予与取”的关系,树立“双赢”理念。做到要先取后予,放水养鱼,决不能杀鸡取卵,竭泽而渔。要放弃一些暂时利益,满腔热情为企业搞好服务。只有企业发展壮大了,才能迎来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繁荣,将来我们才会获取更大的利益。在政策的制订上,只要不违背国家政策法规,外地的一切优惠政策都可以拿来为我所用,使我们的政策更具包容性,而且要不断地突破禁区,不断地冲破旧框框,敢于和善于先让利后得利,让近利得远利,让大利赢小利再赢大利。在规费征收上,可收可不收的,全部取消;有上下限规定的,全部按下限来收取;对于一些服务性收费,采用“不服务,不收费”的原则,取之于企业、用之于企业,全心全意促进企业发展。在政策的执行上,要严肃执行纪律,对党委、政府的政策,必须积极主动地贯彻落实,决不能以“条条”为借口搞“行政性壁垒”、设“玻璃幕墙”,确保贯彻到底、落实到位,不出梗阻;对尚未落实的政策,要查明原因,找出症结,明确责任,限期落实。要坚决杜绝科室意见否定部门意见,部门意见否定政府文件的不正常现象。在民风的养成上,要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杜绝欺生排外、强装强卸、强买强卖等行为,切不可为了蝇头小利,痛失商机,在全社会营造“亲商、富商、重商、安商”的发展氛围。
二、要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关系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实际上是一个利益关系重新整合的过程,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冲突的问题。应该看到,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是全局利益之所在,也是局部利益之所系。在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关系问题上,要学会算大帐,算长远帐和社会帐。对我区而言,面对欠发达的现实,发展是硬道理、大道理,加快台儿庄发展、振兴台儿庄经济是大局。面对激烈的竞争,台儿庄靠什
么搞活经济?靠什么来吸引资金?靠什么来争取项目?唯有政策优惠、环境宽松。创造宽松环境、降低招商门槛,必然要牺牲一些暂时的局部利益。但是,有了宽松的发展环境,不仅会带来新上项目的增加、经济规模的扩张、消费需求的增长,而且会带来先进的设备、先进的管理模式和巨大的外部市场,更重要的是会带来先进思想的同化、管理模式的创新、经营理念的转变、区域竞争力的提升和高层次人才的涵养等多方面的积极效应,这种收获是可持续的,也是长远的,其价值也是无限量的。因此,牺牲局部利益换来长远发展,是非常值得的。对部门而言,没有台儿庄的经济发展,没有人民群众的富裕,没有纳税人的贡献,部门就失去了发展的根基、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局部与全局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各级各部门必须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步调,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自身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当部门利益与经济发展发生矛盾的时候,必须以“发展是硬道理”来统领部门的“小道理”,多一些全局观念,少一些部门意识;多谋国家和社会之大利,少谋部门之小利;多想群众的期望,少想一己之得失。要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凡是有利于经济建设的事情就千方百计去做,凡是不利于经济建设的事情就坚决不做。始终坚持把一个地方的全局利益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当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发生冲突时要牺牲局部利益来保全
大局利益。
三、要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 法律是人民群众制定的,是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服务的。因此,执法与服务是并不矛盾的有机统一体,执法从根本上说就是服务,就是利用法律法规等规范经济社会发展秩序。各级干部都要以强烈的紧迫感,增强公仆意识,把管理的重心转移到服务上来,把服务放在第一位,把管理寓于服务之中,在搞好服务中加强管理,在加强管理中搞好服务。一要严格执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良好的市场秩序不能没有法制的维系,不能没有执法者的参与。作为执法执纪部门和执法执纪人员,既要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同时更要承担服务人民的责任,端正思想,从根本上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和怎样执法、怎样服务的问题。要处理好严与宽、硬与软的辩证关系,严要有据、宽要有边、硬要有度、软要有界,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都要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依法办事,切实营造出一个开明、开放、优惠的政策环境,高效、快捷、优质的服务环境,文明、诚信、热情的人文环境,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二要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要按照政府提速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和规范办事程序,能公开的公开,能取消的取消,快审快办,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要强化“你投资,我服务;你发财,我发展;你赚钱,我收税”的意识,视企业和投资者
为上帝,切实转变职能,千方百计搞好服务。要树立尊重纳税人、保护企业家的意识,只要他们不踩红线、不碰高压,就要全力支持他们放手发展经济。做到外商有事马上办,有求马上到,有报马上查,有难马上帮,尽最大努力使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者经营安全、办事方便。三要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行政执法部门要从全区大局出发,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坚决杜绝“三乱”和“吃拿卡要”现象。要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措施,发挥群众监督、职能部门监督等各方面的作用。突出抓好有奖举报、行风热线、社会评议机关等活动,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担负起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的督查等工作,及时受理、严肃查处干扰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举报、投拆案件,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那些顶风违纪、以身试法者要对损害发展环境的,区委、区政府将按照“不换脑筋就换人、不改作风就调整”的原则,坚决查处,惩一儆百,切实为投资者和企业撑腰壮胆。
四、要正确处理有所为与有所不为的关系 优化发展环境,加快经济发展,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扮演者重要角色,必须把握好角色定位,既不能缺位,该作为而不作为,也不能错位,不该作为而乱作为。真正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一要认真履行职责,把该管的事管好。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机构改革,逐步实现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从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政府管
理部门面对新的形势,要树立“强政府、大服务”的思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
事特办,急事急办,做到管理不越位、服务不缺位,在“宏观指导、提供信息、改善设施和搞好社会治安、“三乱”治理”等方面体现政府的作用。二要解放思想,把该放的彻底放开。管得多,服务少,程序多,效率低,只会使投资者退避三舍。各级各部门尤其是经济执法部门要自觉地服从服务于招商引资和发展民营经济这个大局,正确处理好条条管理与地方经济、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关系,寻求执行上级规定与服务招商引资的最佳结合点。要深刻理解“不放不活”和“无为则无不为”的道理,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多指导不干预,多服务不设卡,多帮忙不添乱,多支持不指责。营造一种“你发展我铺路,你挣钱我保护,你纳税我服务,你有困难我帮助”的良好氛围,真正把台儿庄建成投资的沃土、创业的乐园。
正确处理四个关系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第五篇:正确处理“四个关系” 全面落实“两个维护”
正确处理“四个关系” 全面落实“两个维护”
在行业重要的调整时期,国家局发出在全行业开展“牢固树立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价值观”大讨论活动的通知,这是当前行业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延伸,是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本质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全行业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烟草的客观需要。深刻领会“两个维护”的精神实质,全面践行“两个维护”的深刻内涵,要求我们在行业改革和发展过程中要处理好“四个关系”,着眼于“四个有利于”,真正把“两个维护”落到实处。
正确处理国家利益和行业利益的关系,有利于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维护和实现。
20多年来,中国烟草经历了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税利也从组建初期几十亿元上升到202_年的2100亿元。回顾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每一阶段,行业发展的每一个紧要关头都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支持,这是20余年来中国烟草一系列改革和发展成就的根基,也是行业今后继续推进改革和发展的基石。
当前,我们尤其要清醒地认识到:作为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和专卖专营体制的特殊行业,烟草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和行业整体效益的不断提升,是在国家政策的有力支持和特殊体制的有效保护下推进和实现的,认清这一点,就要求每一个烟草人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内心深处务必要正确处理好国家利益和行业利益的关系:不管取得什么成绩,不管发展到哪个阶段,不管赢得多少赞誉,我们都要矢志不渝地把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作为至高无上的行业准则,把实现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作为永远追求的行业目标。烟草的改革和发展,始终要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和强大,有利于综合国力的增强和提升,有利于消费者利益的实现,这是正确处理国家利益和行业利益的根本标尺,要做到富而思源、富而思进、富而思国。
正确处理行业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有利于社会认可度的不断提升。任何一个行业,都是国民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都必须植根于社会和大众之中,离开社会、离开大众,任何行业和企业都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谈不上生存和发展,只有融入社会、融入大众,才能生生不息、繁衍壮大。
作为生产和经营卷烟制品的特殊产业,烟草行业连结着两个“千家万户”——千千万万的烟农和千千万万的零售户,如何正确处理行业利益和烟农利益的关系,解决好“烟叶、烟区、烟农”这一烟草行业自身的“三农问题”;如何正确处理行业利益和零售户利益的关系,不断提高广大零售户对行业的认同度,这是摆在行业改革和发展道路上的重大问题,也必将决定行业在大众中树立起怎样的社会形象。经过二十余年的改革和发展,行业在坚定不移地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也逐步增强和积累起了自身反哺社会的能力,今天,烟草要努力回报社会,回报大众,回报消费者,就像行业植根于社会一样,这一理念同样应植根于行业每一
个干部职工的思想观念之中。为此,我们要不断加强市场监管和规范的力度,不断提高广大烟农和零售户的收益率,不断推进烟草参与各项社会事业建设发展的进程,不断创新行业回报社会大众的服务机制,由此不断增强社会大众对于烟草行业的整体认同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正确处理行业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关系,有利于消费者满意度的不断提高。烟草行业的直接服务对象是广大消费者,因此,从商品服务关系上讲,消费者是烟草的真正上帝,消费者的评价和反馈是烟草行业自我改进和提升的直接标尺。
对于国家来说,作为全世界最大的烟草消费市场,中国有3亿多卷烟消费者,约占世界总数的1/4。植根于如此庞大的烟草消费市场,一方面,我们为行业每年创造数千亿的税收而感到自豪。另一方面,必须正视的是:烟草与国民身心健康密切相关,能不能为此而承担更大的责任,作出更大的努力,这是检验烟草行业社会责任感和发展理念的重要标尺,也是行业要勇于面对的现实。
维护消费者利益,我们必须加快行业科技创新的步伐,不断降低烟草制品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度;维护消费者利益,我们必须坚持行业市场化取向的改革,不断满足消费者多样化和多层次的市场需求;维护消费者利益,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完成国家局下达的低档烟销售指标,保证低档烟市场的控制能力和供应能力;维护消费者利益,我们必须正视和接受《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影响力和制约力,按照姜成康局长所指出的“不可回避、更加关注、理性对待”原则,不断提高行业改革发展的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维护消费者利益,我们要不断提高和改进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以优质高效的服务赢得广大消费者的信任。
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有利于行业改革和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
目前,行业正处于改革和调整的关键时期,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行业改革举措能否得力、发展目标是否切实、调整阶段能否平稳,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把握和处理,取决于行业广大干部职工对现有发展成就的弥足珍惜。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在改革和调整的关键时期,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要把加强自身管理与加强行业内部管理监督结合起来,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律、自警。我们要全面系统地贯彻落实好国家局宏观调控的各项举措,切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努力保持经济运行的平稳和协调;要进一步按照“深化改革,推动重组,走向联合,共同发展”的主要任务,不断推动行业市场化改革迈向深入;要进一步强化行业的内部管理监督,全面建设内控、内审和内管的内部管理监督长效机制;要坚决克服各种急功近利、盲目攀比、不切实际的浮躁情绪,使行业的改革发展之路走得更稳健、更科学、更协调、更健康,真正把“两个维护”落到实处。
严松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