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铁路交通事故案件
1、判决书字号:西昌铁路运输法院(202_)民初字第2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人:王万琼,女,34岁,汉族,农民,住泸沽镇南街居委会三组。
委托代理人:李迎春,四川识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小陶,四川识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成都铁路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11号。
法定代表人:齐文超,局长。
委托代理人:钟建龙,成都铁路西昌车务段干部。
委托代理人:周琳,成都铁路西昌车务段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成德;审判员:马淑华、刘卫民。
6、审结时间:二OO五年九月五日。
(二)诉辩主张
1、原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
202_年1月23日晚,原告的丈夫许光胜与另一个体户蔡军到漫水湾火车站,准备乘坐K165次快车到昆明进货。由于是夜间,加上站内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和照明设施,也没有任何防护设施。因此,许光胜行至站内深约5米多的下水道处时,掉下水道。经冕宁县二医院抢救,许光胜终因伤情严重于当晚死亡。西昌铁路公安处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死者是由于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
原告认为,许光胜是在铁路火车站乘车,车站应提供完善安全的候车设施。但由于被告疏于管理,在车站内一道深达5米的下水道上,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直接导致了许光胜的死亡,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共计50 82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在庭审中承认原告陈述的许光胜是在漫水湾火车站站内坠入涵洞而致死亡的事实。但被告认为许的死亡是由其自身原因造成的,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其理由如下:
(1)原告丈夫许光胜受伤致死不是被告造成的;
(2)原告称许光胜是到漫水湾车站购票乘车,但许光胜实际并未购票,而是从距离剪票口较远的货场绕道进入站内,其行为反常并违反有关铁路安全规定。
(3)许光胜从泸沽镇出发时已饮过酒,进入货场后“已有点醉态”。许光胜的受伤致死和其自身有直接关系。
(4)许光胜自身未尽到一般人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许光胜的行为具有过错,应属重大过失。许这种过错与其自身受到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死亡应属其自身原因造成的。
(三)事实和证据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2_年1月23日22时许,原告丈夫许光胜与另一个体户蔡军一同来到成昆线漫水湾火车站,二人从火车站南头的货场绕道进入车站。当二人行至距站台约三十米时,许光胜因当晚饮过洒,不慎坠入站内一深约5米左右的涵洞(该涵洞洞口无护栏),经冕宁县二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西昌铁路公安处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死者是由于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漫水湾火车站昆方涵洞现场照片一组,证实许光胜坠入的地点,同时证明该涵洞周围围护栏破损。
2、冕宁县泸沽警署的证明,证实许光胜坠入漫水湾火车站涵洞死亡,当时涵洞上面两边无栏杆。
3、证人蔡君的二份证言,证实当晚他与许光胜一起到漫水湾车站准备乘车以及许光胜坠入涵洞死亡的事实。同时还证明许光胜事发当晚曾喝过酒,有醉态。
4、证人尹启国的证言,证实他在许光胜摔死后去过现场,许光胜摔下去的涵洞没有防护栏,没有警示牌,也没有路灯,行人从那里经过有可能掉下去。
5、证人辜家兰的证言,证实202_年1月26日晚10时过,她在漫水湾车站看见有两人在货场通往站台的路上行走,其中一人掉进涵洞。
6、西昌铁路公安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许光胜是由于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
7、漫水湾车站的证明,证实涵洞位于站内。
(四)判案理由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本案是一起发生在火车站站内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丈夫许光胜的死亡是由其自身和铁路方的混合过错造成的。一方面,原告之夫许光胜未从车站规定的通道进站,而是从货场绕道进入车站,且是酒后行走,未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死亡后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原告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被告方对其设施疏于管理,在其站内涵洞上护栏损坏的情况下没有及时修复,也未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未尽其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不作为行为也是导致许光胜死亡的原因之一,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五)定案结论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成都铁路局赔偿原告王万琼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5 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4 530元,由原告王万琼负担2 265元,被告成都铁路局负担2 265元。
(六)解说
本案原、被告双方对许光胜在漫水湾火车站站内坠入涵洞导致死亡的事实无异议。争议点在于谁应当对许光胜的死亡承担责任。
一方面铁路方应当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条虽然没有直接列举铁路行业,但一个“等”字,铁路应该包含在内。
所谓铁路安全保障义务是指铁路运输企业为了防止旅客以及其它铁路允许进入其管理范围的人的人身与财产免受侵害,在合理范围内所应当承担的关心照顾其安全的义务。违反这一义务,铁路运输企业就应当承担责任。义务主体为铁路运输企业,包括铁路局、站段及铁路所属的公司。权利主体为:
1、旅客;
2、准旅客,无票进入车站的人员以及无票乘车人员;
3、在车站货场内办理货运业务的人员,到车站办理其它业务的相关人员;
4、其它进入铁路管理范围内的人,包括允许在铁路管理的平交道、平过道、桥梁、隧道行走的人等。不包括在上述地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铁路职工。铁路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之一包括铁路管理、使用的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标准。
本案中,漫水湾火车站站内涵洞上护栏被损坏,被告方对其设施疏于管理,在其的情况下没有及时修复,也未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未尽其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许光胜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另一方面许光胜对自己的死亡亦具有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对该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铁路运输企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在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前提下,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制度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如何区分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是准确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关键。故意和过失较容易区分,但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却难以区分。笔者认为,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缺乏一般人具有的起码注意,没有尽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他只要稍加注意,损害就不会发生。一般过失是指,行为人欠缺具备一定知识和经验的人诚实处理事实时所用的注意而导致损害的发生。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一个正常人,如果稍加注意,就不会坠入自己面前的涵洞,但因为当晚许光胜醉酒,对自己的行为未尽到注意义务,因而导致损害的结果,其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因此,亦具有责任。
第二篇:交通事故案件测试题
交通事故案件测试题
武龙宇
1、交通事故发生后多长时间可以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进行调解是必经程序吗?
3、交通事故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少?
4、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可以主张哪些赔偿费用 ?
5、事故车辆什么时候可以开走?
6、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可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处理?
7、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怎么办?
8、如何确定误工费用?
9、如何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10、肇事逃逸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最高限额内予以赔偿?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在目前的标准是多少?
11、对于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是否应予以赔偿?
12、交通事故案件应当向哪些法院起诉?
13、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如果当事人对第二份交通事故认定书仍然有异议的,还能申请再次复核吗?
14、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吗?
15、机动车在送修理、委托保管期间,承修人、保管人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谁承担赔偿责任?
16、汽车销售公司以保留所有权方式,由买方分期付款购买机动车,买受人占有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谁承担赔偿责任?
17、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18、对于车主私了事故赔偿款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19、当肇事车主在遭遇事故后逃逸,保险公司是否会赔偿该车主理应承担的事故损失额的?
202_年3月1日
第三篇:交通事故案件专题讲稿
交通事故案件专题讲稿
职工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形象代言人。一流的企业还需有一流的职工。我们的企业老总高屋建瓴,深刻的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在座的每一个职工学习法律,努力提高个人法律素质,当遇到有法律风险的事情时,如何规避风险,远的说,关乎企业形象,近的说关乎自己的切身利益。
今天希望通过这个讲座,能够把“交通事故案”这方面的知识给大家讲清楚,如果大家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咱们大家可以在会后以电话、信息、电子邮件的形式在交流。
一个完整的交通事故案件,你要过四关:
一、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二、车辆维修(包括评估)、贬值评估。
三、医院。
四、法院。
从理论上讲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之外的事儿,不是律师的服务范围,但是从实务上讲当事人找律师的目的是为了谋打赢的。该如何给行行色色的人打交道,某些事情该如何具体操作,这里面的事情很多。由于时间关系,以及本人理论水平和实务操作有限,无法全部讲出来。下面仅将实务当中,经常遇到和经常被质询到的一部分内容,提供给大家,希望对在座的各位在遇到同类问题时能够有所帮助。
一: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这一类问题在实务中,交警一般都会秉公办案,但是也不排除受到来至于各方面的干预,同时在事故责任认定这一块相关法律法规很是能体现我国法律的整体状况:体系庞大、层次复杂、且自相矛盾。当你拿到一个认为不公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时,可以想办法找律师质疑它。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案件中的证据之一,有异议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只能在三日之内向上一级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但是如果在三日之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核中止。
当某一方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对自己比较有利,及时的去起诉,这一类问题比较棘手。咋办?
既然是证据之一,就并非当然有效。在诉讼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按照法院查证的事实重新认定。把法律法规关于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法律条款,找清楚,当庭提出来要求人民法院重新认定(当然在实务中让法院去推翻交警的认定,还是有困难的)。在代理这类案件时可以从行政责任并不等于民事责任的角度去找突破。
二、交通事故案件中的鉴定问题
1、关于车辆受损后的贬值损失的问题
实践中是由当事人委托人民法院指定一家评估机构,或者是交警部门指定。当事人自行找鉴定机构有可能法院不认定。许保庆代理的宝马车案例
2、车速鉴定问题。李茂全案例
3、伤残等级鉴定、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数、天数、对营养的补充需求的鉴定。侯瑞杰案例
三、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到法院立案需准备什么证据材料?
除了有关身份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外,你经济受损的证据一定要齐全,比如医药费、误工费、交通餐饮、营养费等等,都需要证据,主要来源于你就医的医院。如果已经致残的,还要申请鉴定,按照鉴定等级要求对方给付残疾赔偿金。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表
1、医疗费赔偿金: 诊疗费 +医药费 +住院费 +其他
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家属或护理人员误工费、或称护理费: 护理报酬 X护理天数 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同行业人均收入来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误工时间应当根据受害人自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的时间确定,其标准以相应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的前一天。
2、住院院伙食补助费:天数 X人数 X基数(30元
3、营养费:基数(30原)×人数×天数
4、交通费:以实际票计或由法官裁量(500元)
5、住宿费 :住宿费 X住宿天数 X人数
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比照上述规定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人。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6、被扶养人生活费: 人均年消费支出(于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不同)×抚养年限
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事故残疾者是指伤残等级为1----5级残疾者,6----10级的残疾者不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
7、伤残鉴定费:
残疾赔偿金 :人均年收入 X伤残系数 X赔偿年限 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根据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除以平均负担系数计算出来的个人年均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根据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除以平均负担系数计算出来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国产普通型×需更换次数
9、死亡赔偿金 :人均年收入 ×赔偿年限
死亡赔偿金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丧葬费 :职工平均月工资(死亡人是农民的一样)×6个月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六个月人均工资标准来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五:202_年河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2_年2月28日《202_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821.98元/年;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627.73元/年。
五、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37958元
六、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为24457元/年。
2、采矿业为55899元/年。
3、制造业为33936元/年。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为45252元/年。
5、建筑业为32746元/年。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为44421元/年。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为45120元/年。
8、批发和零售业为31485元/年。
9、住宿和餐饮业为27404元/年。
10、金融业为63376元/年。
11、房地产业为37211元/年。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31270元/年。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为46603元/年。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为32018元/年。
15、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29041元/年。
16、教育为39843元/年。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为39414元/年。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为31648元/年。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为34137元/年。
注:202_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6955元 1、误工费:
参照河南省202_年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37958元/年/365天= 104元/日工资,有月收入者按月工资计算。误工时间*日工资104元 =误工费
安阳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40元/月、最低生活保障人均350元。
2、护理费:
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和河南省13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即 :25379 元/365天=69.5元*护理天数*人数。护理人员有月收入者按月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河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30元/天予以确定,即:住院天数*30元/天
4、营养费:
营养费,每天按最普通的标准20元计算,即:酌情天数*20元/天
5、(1)残疾赔偿金:
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级别即百分比份额*20年
即: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伤残级别即百分比份额*20年
上一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年)*伤残级别即百分比份额*20年
(2)被扶养人生活费: 上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821.98元/年)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627.73元/年)标准计算*应承担伤残级别即百分比份额的扶养义务份额*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6、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即:37958元/年/12个月=3163.16 * 6个月 =18978.96元
7、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年)标准*20年。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年)标准*20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398.03元×20年 = 447960.6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8475.34元×20年 = 169506.8元
伤残等级与赔偿系数对应表: 十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 城镇居民=22398.03元×20年×
10% = 44796.06元
农村居民=8475.34元×20年×10% = 16950.68元 九级伤残,赔偿系数为20% 城镇居民 = 89592.12元 农村居民 = 33901.36元
八级伤残,赔偿系数为30% 农村居民 = 50852.04元
七级伤残,赔偿系数为40% 农村居民 = 67802.72元
六级伤残,赔偿系数为50% 农村居民 = 84753.4元
五级伤残,赔偿系数为60% 农村居民 = 101704.08元
四级伤残,赔偿系数为70% 农村居民 = 118654.76元
三级伤残,赔偿系数为80% 农村居民 = 135605.44元
城镇居民 城镇居民 城镇居民 城镇居民 城镇居民 城镇居民 = 134388.18元 = 179184.24元 = 223980.3元 = 268776.36元 = 313572.42元 = 358368.48元 二级伤残,赔偿系数为90% 城镇居民 = 403164.54元 农村居民 = 152556.12元
一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0% 即死亡赔偿金
六: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自身遭受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交通事故的,可以选择雇主或第三人作为索赔对象,当然可以将雇主作为单独的索赔对象。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减轻或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
雇员驾驶车辆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应以雇主为索赔对象。
如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受害人应以雇主和雇员为索赔对象,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 车辆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应以肇事人为索赔对象。侵权责任法生效后,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八、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况下交通事故索赔对象
1、根据最高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答复,以实际加害人为索赔对象。
2、因车辆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分期付款期间内,车辆所有人仍为出卖方,这期间发生事故的索赔对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规定,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要注意本司法解释仅明确了出卖人不承担的是他人的“财产”损失,而对于人身损害是否赔偿没有明确。故仅有财产损失时,以购买人为索赔对象。涉及人身损害赔偿,还是要以购买人及出卖人为索赔对象为好。
因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本案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九、好意同乘时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好意同乘,是指在车辆所有人好意并无偿地邀请、允许同乘或在车辆所有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搭乘该车。此情况下,驾驶人虽然没有获得利益,但仍负有保证安全驾驶的义务,发生事故应承担有限制的民事赔偿责任。如乘车人明知司机饮酒、无驾照,可以减轻或免除驾驶人的责任。
十、出借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出借人明知借车无驾照、酒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下,出借人有过错,应以驾驶人及出借人为索赔对象。
出借人没有过错,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出借人无责。一种出借人有责。
十一、车辆出租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如果出租方具有合法的出租手续,如汽车租赁公司,出租方的车辆不存在车辆安全上的隐患且承租方具备驾驶资质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出租方是不承担责任的,而应以承租方为索赔对象。
当然在实务中如果是代理原告尽量将出租方连带上。
如出租方不具有合法的出租手续,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例:如果是从出租车公司将车租出来的承租人,又将出租车外包牟利的,那么是出租关系,还是雇佣关系,这在实践中有的一辩。
十二、车辆发包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以发包方与承包方为共同索赔对象。
十三、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以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为索赔对象。
十四、车辆送交修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以修理单位为对象。
十五、车辆被质押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以质押权人为索赔对象。
十六、营运损失可主张 每天或月营运收入的证明。2 机动车行驶证。停运时间的证明。主要是修复出厂时的证明。行驶线路等证明。
十七、为维护权益,及时诉前保全
交警扣车仅是一种行政程序,他不是为了管肇事双方的民事赔偿纠纷的,是为了从行政上认定事故责任,通常情况下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之后,很快就将车放了。因此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及时提出财产保全。
交通事故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立案庭提出,要向法院提供申请书一份;事故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事故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还要提供担保并交纳保全费用。
十八、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发生碰撞,且明显是对方责任的,劝你最好不要纠缠
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发生明显是对方责任的,劝你不要再追究对方的赔偿责任,因为这样有可能是你不但得不到赔偿,反而还要赔偿对方。因为有《交法》76条的规定,叫无责任赔偿。比如自行车逆行与你碰撞,双方都有损失,要是对方不计较,那你就赶紧走。真是要把交警叫来,责任是对方的,可是你还要赔偿对方。往往这样还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现在保险条款和交法不配套,受害的只有机动车驾驶者。
十九、在现场笔录中确认肇事司机的身份
在我们处理的案子中,有个当事人向我们反应当时现场笔录没有确认肇事司机的身份,等和肇事方去协商调解时,才知道肇事司机被掉包了,根本就不是当时的肇事司机,但由于当事人没有证据,找交警理论交警却失口否认,当时现场笔录没有确认这一点,现在又没有证据证明这个司机是冒名顶替的,所以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一定要确认以上几点,以防止个别肇事者通过非法途径意图逃避责任.二十、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 当然首选是事故发生地。
二十一、交强险赔偿限额:共计122000.00元
2千元的财产,一万元的医疗费,11万的死亡、伤残赔偿金。注意交强险可重复多次使用,只赔第三人,不陪司机和车上同乘人员,他们应当由车上人员险赔偿。交强险和平常所说的商业险都属第三者责任险。商业险只能在限额内使用。
二十二、死一个赔多少钱: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精神损害赔偿=农村户口20多万、城镇40多万。
二十三、交管部门和法院均无法查清事故责任时如何确定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处理意见:
1、对于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应根据实际情况由机动车一方在50%-70%的范围内对行人承担赔偿责任。
2、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可以推定事故各方对事故发生的过错同等,负担同等责任。
二十五、交强险和承运人险之比较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险的全称是“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它们均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且都是强制性的,注意:并非只有交强险才是强制性的。交强险是公益性的,本着不盈不亏的运营原则,承运人险是商业性的。除此之外两者的区别还有:
1、保障对象不同:前者保障被保险人、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后者保障本车上人员即乘客,包括本车驾驶员;
2、赔偿范围不同: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前者无条件不予赔偿,后者则赔偿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法律费用;
3、赔偿项目不同: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所有项目(《交强险条款》规定20项)均纳入前者赔偿项目范围,后者则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免责;
4、醉酒条款不同:前者仅将醉酒驾车作为免责,而后者则将免责条款扩展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驾车;
5、免责条款不同:后者免责条款更广泛,如地震、海啸、政府行为、被保险人重大过失行为等等,详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6、免赔额条款不同:前者未设置免赔额条款,而后者设置有免赔额约定;
7、条款制定主体不同:前者由中保协制定全国统一适用,后者则由各保险公司自行制定报保监会备案;
8、责任限额不同:前者责任限额统一,且按每次事故所有受害人作为最高赔偿限额,后者责任限额分为每人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且根据农村、城镇班线不同责任限额也不同,;
9、各分项限额赔偿项目略有不同:如前者将后续治疗费放置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而后者则放在死亡残疾赔偿限额项下。
10、规范依据不同:前者有专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予以统一规范,而后者无统一法律规定;
11、责任依据不同:前者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后者为承运人对乘客的客运合同责任。二
十四、何种情况下构成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其他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四篇:交通事故案件准备材料
向法院起诉时,双方应当收集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原告(受害者):
1.原告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以证明在交通事故中双方责任的划分;
3.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入院证、出院证、病历及所花费的各项医疗费票据,X片等,证明因为交通事故而受伤住院的事实;
4.陪护证明,计算护理费;
5.误工证明。提交三个月以上的月工资表,应加盖公司财务章,月工资超过3500元的提交备案的劳动合同或者完税证明;
6.交通票据,证明因此而往返、就医治疗的事实。
7.原告家属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及关系证明(所辖社区派出所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以证明原告与被抚养人之间家庭关系;
8.具有法定资格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书及鉴定票据、检查费票据。以证明伤残等级。
9.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
10.肇事车辆的强制险保险单、商业险保单各一张。
11.如造成财产损失的,还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车损鉴定发票、停车费等;
被告(机动车)方
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车损鉴定发票、停车费等;
第五篇: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培训内容
及其典型案例
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其特定的规律性,而开展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应探究和遵循事故发生的规律性。开展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很多铁路交通事故是原因复杂的随机事件。在一定综合条件实现的情况下,事故能否发生,事故发生的时间与地点,以及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事先都不能肯定。然而事故有其必然的统计规律性。事故的最终发生是由许许多多相互关联的事件相继发生的结果。
产生事故的原因是多层次的。不能把事故原因简单地归咎为“违章”等笼统的原因,必须从表面的直接可以观察的原因追踪到各个深层次的间接原因,直到揭示铁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这样才能有效地预防事故的发生。
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当人的不安全行为的运动轨迹与物的不安全状态的运动轨迹交叉,事故就会发生。
人与物的运动都是在环境(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中运行的。环境因素的扰动,往往是产生事故的诱因(起因),因此,要弄清环境对人产生不安全行为、对物产生不安全状态的影响。人、机(物)、环境都是受管理因素支配,管理失误是在很多情况下是产生事故的根本原因,即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防止发生事故归根结底应从改进管理做起。
第一节 事故调查处理的基本原则
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是一项政策性、法规性、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其总体要求是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开展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一、依法调查的原则
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要求进行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在事故调查中要调查事故要以事实为依据,如实调查,事故调查中所采信的事实,要反复论证,认真确认,并应经得起事实和时间的考验。对事故原因的分析要以科学的理论为基础,借助于必要的、可靠的技术手段开展事故调查。
三、及时、全面、公正的原则
接到事故通报后,要迅速出动尽快赶到,争取查看第一事故现场;对事故的调查,是对事故产生全过程的调查,必须全面调查、缺一不可;事故调查要客观公正不能带有倾向,但是要有侧重点;要立足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调查事故,不能站在业务部门的立场上调查事故。
四、注重证据的原则
证据是确定事故原因的基本依据,对事故有关证据的采集必须以原始证据为主,收集的证据要和证言、证物形成证据链。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整个过程中,应注意证据的使用和保管。
五、协调配合的原则
事故现场的调查工作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一项政策性、技术性比较强的综合性的特殊的复杂的任务。因此在事故调查中,所有人员要服从分工、听从指挥,严格执行事故调查中的纪律,不能隐瞒事故的实际情况,尽快按要求完成调查任务。各调查小组要相互配合,发现相互间的难点、疑点要及时沟通,消除遗漏和失误,保证事故调查的统一和完整。
六、“四不放过”的原则
“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分清事故责任,追究责任者的责任,更重要的是为了更好地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对事故应进行认真查处,依法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也同时督促其他单位和部门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查找同类问题,制定防范措施,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作,从源头上防止事故的发生。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反思,吸取教训,查找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不足和漏洞,对于事故调查组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提出的有针对性的问题和意见,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不折不扣地予以落实。
第二节 事故原因分析的程序与方法
铁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是事故调查的重要内容,也是
事故责任界定和作出处理决定的前提和依据。
一、事故原因分析概述
为了便于开展事故原因分析,应明确规范以下几个基本概念:
1.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在时间上最接近事故发生的原因,亦即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直接原因通常是一种或多种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或者环境因素,或者多种组合共同作用的结果。又称为一次原因,它可分为三类:
(1)物的原因:指直接形成或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一般为由于设备不良所引起的,也称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所谓物的不安全状态是使事故能发生的不安全的物体条件或物质条件。包括设备、设施、机械、工具等潜在的危险因素。
(2)人的原因。是指指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亦即由人的不安全行为而引起的事故。所谓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违反安全规则和安全操作原则,使事故有可能或有机会发生的行为。包括违章、违纪行为。它是事故的激发条件。
(3)环境原因。指由于环境不良所引起的。
2. 间接原因:
导致事故直接原因的原因的各方面因素。间接原因主要有技术的原因、教育的原因、身体的原因、精神的原因。主要有:
(1)技术的原因。包括:主要装臵、机械、建筑的设计,建筑物竣工后的检查保养等技术方面不完善,机械装备的布臵,工厂地面、室内照明以及通风、机械工具的设计和保养,危险场
所的防护设备及警报设备,防护用具的维护和配备等所存在的技术缺陷。
(2)教育的原因。包括:与安全有关的知识和经验不足,对作业过程中的危险性及其安全运行方法无知、轻视不理解、训练不足,坏习惯及没有经验等。
(3)身体的原因。包括:身体有缺陷或由于睡眠不足而疲劳、酩酊大醉等。
(4)精神的原因。包括怠慢、反抗、不满等不良态度,焦燥、紧张、恐怖、不和等精神状况,偏狭、固执等性格缺陷。
(5)管理原因。包括:企业主要领导人对安全的责任心不强,作业标准不明确,缺乏检查保养制度,劳动组织不合理等。
3. 主要原因
在造成某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中,对事故发生起了主要作用的原因即为主要原因。但值得注意的是,主要原因既可以为直接原因,也可以为间接原因。
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主要是从事故发生时间上接近事故发生的原因,时间上最接近事故发生的原因即为直接原因。主要原因则是从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大小来衡量。
二、事故原因分析基本程序 在分析事故原因时,应从直接原因(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入手,即从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入手。确定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后,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方面(指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一般可以理解为管理上的原因)进行分析,找出事故的主要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分清主次,进行事故责任分析。
事故原因分析基本程序参见图1-1。
篇二: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内容解释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202_年8月28日铁道部令第30号公布 自202_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七条 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六)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七)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类事故:
A1.造成2人死亡。
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A3.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A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A4.1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A4.2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
A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4小时以上。
A4.4客运列车脱轨1辆。
A4.5客运列车中途摘车2辆以上。
A4.6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以上。
A4.7机车大破1台以上。
A4.8动车组中破1辆以上。
A4.9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A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B类事故:
B1.造成1人死亡。
B2.造成5人以下重伤。
B3.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B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B4.1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
B4.2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
B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
B4.4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辆。
B4.5客车大破1辆。
B4.6机车中破1台。
B4.7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B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C类事故:
C1.列车冲突。
C2.货运列车脱轨。
C3.列车火灾。
C4.列车爆炸。
C5.列车相撞。
C6.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C7.向占用线接入列车。
C8.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
C9.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C10.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C11.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C12.列车中机车车辆断轴,车轮崩裂,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等部件脱落。
C13.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C14.接触网接触线断线、倒杆或塌网。
C15.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或运行中关闭折角塞门。
C16.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设施。
C17.列车运行中设备设施、装载货物(包括行包、邮件)、装载加固材料(或装置)超限(含按超限货物办理超过电报批准尺寸的)或坠落。
C18.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按装载普通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
C19.电力机车、动车组带电进入停电区。
C20.错误向停电区段的接触网供电。
C21.电气化区段攀爬车顶耽误列车。
C22.客运列车分离。
C23.发生冲突、脱轨的机车车辆未按规定检查鉴定编入列车。
C24.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
C25.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导致列车超速运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C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D类事故:
D1.调车冲突。
D2.调车脱轨。
D3.挤道岔。
D4.调车相撞。
D5.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致使列车停车。
D6.错办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D7.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动车。
D8.货运列车分离。
D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D10.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
D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D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D13.列车拉铁鞋开车。
D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耽误列车。
D15.错误操纵、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
D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D17.应安装列尾装置而未安装发出列车。
D18.行包、邮件装卸作业耽误列车。
D19.电力机车、动车组错误进入无接触网线路。
D20.列车上工作人员往外抛掷物体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
D21.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以上,或耽误本列货运列车2小时以上;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仅指正线)。
第十六条 铁道部可对影响行车安全的其他情形,列入一般事故。
第十七条 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7日内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变化的,相应改变事故等级。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负责人报告。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企业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报告,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按规定向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列车调度员要认真填写《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安监报1),分别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报告。
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接到“安监报1”或现场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填写《铁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表》(安监报3),并向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值班人员报告。报告后要进一步了解事故情况,及时补报“安监报3”。第二十条 涉及其他安全监管办辖区的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应及时将“安监报3”传送至相关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
第二十一条 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收取或填写“安监报1”,并立即向值班处长和安全监察司值班人员报告;值班处长、安全监察司值班人员按规定分别向本部门负责人、铁道部办公厅部长办公室报告,由部门负责人向部领导报告。事故涉及其他部门时,由办公厅部长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铁道部办公厅负责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安全监管办应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线路条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型号、部位、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及运行速度。
(三)旅客人数,伤亡人数、性别、年龄以及救助情况,是否涉及境外人员伤亡。
(四)货物品名、装载情况,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情况。
(五)机车车辆脱轨辆数、线路设备损坏程度等情况。
(六)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七)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八)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事故报告后,人员伤亡、脱轨辆数、设备损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报。第二十五条 事故现场通话按“117”立接制应急通话级别办理。
第二十六条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铁路运输企业应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 特别重大事故按《条例》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故由铁道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组长由铁道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安全监察司、运输局、公安局等部门和铁道部派出机构、相关安全监管办等部门(单位)派员参加。
第二十九条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组长由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部门、有关业务处室、公安机关等部门派员参加。铁道部认为必要时,可以参与或直接组织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第三十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还可由工会、监察机关有关人员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一般B类以上、重大以下事故(不含相撞的事故),涉及其他安全监管办辖区时,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发出电报通知相关安全监管办。相关安全监管办接到电报后,应当立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
第三十二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条例》规定由上级机关调查的,原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机关。
第三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一般B类以上、重大以下的事故(不含相撞的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通知相关单位,接受调查。
第三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前,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可指定临时调查组组长,组成临时调查组,勘察现场,掌握人员伤亡、机车车辆脱轨、设备损坏等情况,保存痕迹和物证,查找事故线索及原因,做好调查记录,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报告。
第三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到达后,发生事故的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汇报事故现场真实情况,并为事故调查提供便利条件。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物证。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三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根据需要,可组建若干专业小组,进行调查取证。
(一)搜集事故现场物证、痕迹,测量并按专业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标注现场设备、设施、遗留物的名称、尺寸、位置、特征等。
需要搬动伤亡者、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做出标记,妥善保存现场的重要痕迹、物证;暂时无法移动的,应予守护,并设明显标志。
(二)询问事故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收取口述、笔述、笔录、证照、档案,并复制、拍照。不能书写书面材料的,由事故调查组指定人员代笔记录并经本人签认。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相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三)对事故现场全貌、方位、有关建筑物、相关设备设施、配件、机动车、遗留物、致害物、痕迹、尸体、伤害部位等进行拍照、摄像。及时转储、收存安全监控、监测、录音、录像等设备的记录。
(四)收取伤亡人员伤害程度诊断报告、病理分析、病程救治记录、死亡证明、既往病历和健康档案资料等。
(五)对有涂改、灭失可能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相关证据进行登记封存。
(六)查阅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文件、操作规程、调度命令、作业记录、台账、会议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上岗证书、资质证书、承(发)包合同、营业执照、安全技术交底资料等,必要时将原件或复印件附在调查记录内。
(七)对有关设备、设施、配件、机动车、器具、起因物、致害物、痕迹、现场遗留物等进行技术分析、检测和试验,组织笔迹鉴定,必要时组织法医进行尸表检验或尸体解剖,并写出专题报告。
(八)脱轨事故发生后,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必要时应对事故地点前后一定长度范围内的线路设备进行检查测量,并调阅近期内该段线路质量检测情况;对事故地点前方(列车运行相反方向)一定长度的线路范围内,有无机车车辆配件脱落、刮碰行车设备的痕迹等进行检查,对脱轨列车中有关的机车车辆进行检查测量,并调阅脱轨机车车辆近期内运行情况监测记录。
第三十八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对相关的铁路设备、设施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对财产损失状况以及中断铁路行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三十九条 各专业小组应按调查组组长的要求,及时提交专业小组调查报告。调查组组长应组织审议专业小组调查报告,并研究形成《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由调查组所有成员签认。调查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应在事故报告中分别进行表述,报组织调查的机关审议、裁定。第四十条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十一条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概况。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六)与事故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在下列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提交《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
(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
(三)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
(四)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形成《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报组织事故调查的机关同意后,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即告结束。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在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后15日之内,根据事故报告,制作《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批准后,送达相关单位。
一般B类以上、重大以下事故(相撞事故为较大事故)的档案材料,应报铁道部备案(3份)。第四十四条 铁道部发现安全监管办对事故认定不准确时,应予以纠正。必要时,可另行组织调查。第四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调查信息。
第四十六条 调查事故应配备必要的调查设备和装备,保证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调查设备和装备包括通信设备、摄影摄像设备、录音设备、绘图制图设备、便携电脑以及其他必要的装备。第四十七条 《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按照铁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内容包括: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决定或建议。
第四十八条 事故责任单位接到《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于7日内,填写《铁路交通事故处理报告表》(安监报2),按规定报送《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机关,并存档。
第五章 事故责任判定和损失认定
第一节 事故责任判定
第四十九条 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
第五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或相关单位发布的文电,违反法律法规、铁道部规章或铁路相关技术标准和作业标准等,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定发文电单位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因设备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定设备管理单位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良造成事故,属设计、制造、采购、检修等单位责任的,定相关单位责任;应采用经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产品而采用其他产品的,追究采用单位责任;采购不合格或不达标产品的,追究采购单位责任。
第五十三条 自然灾害原因导致的事故,因防范措施不到位,定责任事故。确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事故,定非责任事故。
第五十四条 营业线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属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定上述相关单位责任;同时追究设备管理单位责任。
已经竣工验收的设备,因质量问题发生责任事故,确属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任的,定上述相关单位责任;属设备管理不善的,定设备管理单位责任。
第五十五条 涉嫌人为破坏造成的事故,在公安机关确认前,定发生单位责任事故;经公安机关确认属人为破坏原因造成的,定发生单位非责任事故。第五十六条 机车车辆断轴造成事故,由于探测、监测工作人员违章违纪或设备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漏报、误报或预报后未及时拦停列车的,定相关单位责任。由于货物超载、偏载造成车辆断轴事故,定装车站或作业站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因列车折角塞门关闭造成事故,无法判明责任的定发生地铁路运输企业责任事故。第五十八条 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事故的责任划分:司机起动列车,定车务、机务单位责任;司机发现未动车,定车务单位责任;通过列车司机未及时发现,定车务、机务单位责任;司机发现及时停车,定车务单位责任。
篇三:新版《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学习讲义
新版《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学习讲义
各位领导:
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要求,今天把大家请来,主要是对新版《事规》一起共同学习和探讨,并把我领会的一点体会,向在座的各位领导,作一简要汇报。有不妥之处,还请各位领导指正。
下面我就向各位领导汇报。今天主要汇报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新版《事规》指导思想和目的(简要地说)。二是新版《事规》有十一个方面的显著特点。三是对新版《事规》进行简要提示。
新版《事规》学习提纲
今年9月1日铁路施行的新版《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是铁道部自1949年6月之后 , 颁布施行的第十二部《事规》,也是依照国务院颁布《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的具有法律属性、政府行为的第一部《事规》。以前11部《事规》有很大区别。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1.严格按《条例》制定《事规》。
2.体现防范为主、从严管理的目的。
3.满足铁路运输新形势、新技术、新设备的要求。
4.调整202_版《事规》不适应方面。
5.坚持铁路安全管理的基本特点。
6.保留铁路事故种类的表现形式。
此版新《事规》,是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和 “三规合一”(即行车、劳安、路外三个方面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等规定)的要求制定的。此版《事规》,从法律法规属性的凸现,到内容的重大调整; 从条款大范围的增减,到事故等级的重新划定;
从事故种类的明显增加,到铁路基本特色的保留,等等方面都充分反映出这部新版《事规》,在范围、内容和结构上,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是前所未有的,应该说,此版《事规》是一次“革命性”地修定。总结归纳以上变化,主要有以下十一个方面的显著特点:
1.新版《事规》具有法律属性的特点:
这版新《事规》是铁路有记录的第12部《事规》,是按照国家行政法规而制定的,是铁路第一部具有法律属性的《事规》。这部新版《事规》每项条文都是严格依照《条例》规定的,其中有近16条规定是直接参照《条例》而制定的 , 尤其新版《事规》明确了铁路局一个机构两个牌子的性质, 即是铁路局也是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 原安监部门是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 , 在事故调查处理和管理上 , 将代表政府履行依法行政的职责 , 《条例》和新版《事规》都明确了我们的执法范围、权利、职责。
从事故调查处理主体、程序及统计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一是突出了政府对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职能。新《事规》明确了铁道部和各安全监管办为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主体,改变了过去由铁路局(企业)和基层站段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今后,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铁路局必须以安全监管办的身份开展工作,履行的是政府职能。
二是定责形式发生变化。新《事规》规定,事故责任由组织事故调查的机关以事故认定书的形式通知有关单位,改变了老《事规》中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须由铁道部批复的规定。
三是事故统计方式发生变化。新《事规》规定,责任事故件数统计在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单位,非责任事故和待定责的事故件数统计
在发生单位,改变了老《事规》事故统计在发生单位的规定。
这部《事规》的诞生,将对铁路运输企业等有关单位,在事故调查处理和加强安全基础管理上产生重大影响 , 它标志着铁路交通事故在调查处理上 ,真正走向了依法行政的法制化轨道。
2.新版《事规》实现“三规合一”的特点:
过去的铁路行车事故、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和路外交通事故 , 独立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三足鼎立”的58年格局,在这次新版《事规》制定中 ,实现了“三规合一”。
一是“三规合一”意义深远:
第一是突出了和谐铁路建设,坚持了以人为本的宗旨,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中 , 把人的生命放在了第一位臵。如在一般A、B类事故中,突出了人员死亡、重伤的事故种类和路外“相撞”的事故前提条件; 第二是依照国务院501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最大限度地将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权利,纳入了新版《事规》;
二是“三规合一”拓展了适用范围:
新版《事规》将原《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路伤亡事故处理规则》、《火车与其他车辆相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国发?1979?178号)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内容进行了整合。涵盖了包括铁路行车事故、职工伤亡事故和路外伤亡事故三大类内容。同时,新《事规》突破了以前仅局限于国铁范围内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拓展为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企业以及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等所有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是“三规合一”有利于事故调查处理:
新《事规》实行有利于各级安监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有利于对事故统计、分析。整合了安监部门的监察力量,提高了监察工作效率。
3.铁路事故种类发生重大调整的特点
(1)、铁路事故种类调整的基本原则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了铁路交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事故。将构成人员伤亡、重伤事故和直接经济损失,作为事故的首要条件,并根据铁路特点,确定了“冲突、脱轨、火灾、爆炸和相撞”五个前提条件, 新版《事规》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了客运、货运列车在繁忙干线、其他线路上,发生脱轨辆数及中断行车时间,或没有线别的脱轨辆数构成事故的条件规定。《条例》明确了铁路企业“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的条件。
(2)、铁路事故等级的分类
事故等级划分及构成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新版《事规》为了与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相一致,新《事规》根据《条例》规定,将铁路交通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即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按照《条例》的授权,结合铁路安全管理的特点,铁道部又将一般事故分为A、B、C、D四类。其中一般A类事故构成条件基本相当于原来的重大事故,一般B类事故基本相当于原来的大事故,一般C类事故基本相当于原来的险性事故,一般D类事故基本相当于原来的A类一般事故。原来界定的重大事故、大事故,虽然在新《事规》中分别称为一般A类、一般B类事故,但其等级划分都是法定的国家级事故,调查处理的主体是政府部门,铁路系统内部对事故的考核也将作相应调整。因此事故等级称谓的
变化并不意味着事故等级的降低,各单位一定要正确认识。
对虽未构成严重事故,但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新《事规》进行了严格定性定责,超前防范的特点很鲜明。构成一般C类事故的有25种情形,比老《事规》的险性事故增加11种。构成一般D类事故的有21种情形,比原A类一般事故增加5种,对运输生产影响比较大的设备故障,规定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以上、本列货物列车2小时以上,正线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的情形,列为一般D类事故,体现了抓小防大、确保畅通的铁路运输生产特点。
(3)新老《事规》的对照
一是新《事规》在事故等级划分上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造成人员(无论作业人员还是路外人员)伤亡的事故,其等级均较以前有很大提高。老《事规》和《伤规》规定,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构成重大事故,而新《事规》规定,凡是发生2人以上死亡的,均构成一般A 类以上事故。过去行车和人身事故造成5人以下重伤无事故等级规定,新《事规》规定凡是有人员死亡或重伤的,均构成一般B类以上事故。同时,新《事规》突出了客车事故,凡是涉及客运列车的,事故等级均高于其他列车的同类事故,以此促进各单位突出抓好客车安全。
二是新《事规》把确保提速安全作为重点,突出对动车组发生的事故及与动车组运行安全有关的事故严格定性定责,特别是将近年来多次发生的货运装载加固不良、列车撞击线路防护设施或落石塌方等情形分别纳入了相应事故等级,以促进各单位全面抓好提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