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法律社会学一
法律社会学视角下的“吴英”案
沸沸扬扬的“吴英”案在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二审判决下渐渐落下帷幕,二审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这一结果在目前的中国社会中引起人们的不断热议,人们有支持,有反对,集各家之言辞,评社会之热点。
法律社会学是将法律置于其社会背景之中,研究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关系的一门社会学和法学之间的边缘学科。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有助于人们从社会整体观念出发,认识法律的社会基础和社会作用,从而更好地利用法律的控制作用解决社会问题。法律社会学,作为一门学科,是在社会问题丛生的大背景下产生的,主要来探讨法律和社会的关系。今天的“吴英”案用法律社会学的观点来解释可以让我们深刻地了解法律背后的社会根源。首先,吴英是因为非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的,回顾死刑制度的历史沿革,死刑主要是针对暴力性犯罪,以经济性犯罪判处死刑是近年来的新发展,这也是我国在应对市场经济缺陷的一种强制性的措施。俗语有“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法律作为政治进行统治的工具,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它必须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地进行合理的调整;其次,法律的功效何在,法律的立法目的何在,是我们要考虑的问题。死刑表明了国家对犯罪的一种态度,它主要针对一些对社会危害极大,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的重大犯罪分子,死刑的威慑作用是其他刑罚方法不可比的,它同时可以给与被害人最大的精神抚慰,针对一些重大犯罪分子,死刑无疑是最好的惩戒方式,它可以起到“杀一儆百”的社会效应,但是,死刑的使用必须要慎用,死刑的复核程序必须很严密。任何事物都是两面的,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它也是具有正功能、负功能和潜功能的,对于立法者和实施者,必须发挥它的正功能,消除它的负功能,发现它的潜功能;最后,从法律社会学的反形式主义理论特征分析,法律是由现实社会制度中的活生生的人和国家机构所进行的一种活动,法律秩序是一种实现国家意志的方式。那么,法律是怎样影响人类行为的,法律的实际效果是怎样的呢?通过本案在社会中的反响来看,社会大众对死刑越来越持一种不认同的态度,认为死刑是与人类文明进程相违背的,我们应该废除死刑,但是,在社会现实中,我国每年被判处死刑的数量出不多是全世界的总和,这是为什么呢,现代民主时代平等趋势大盛,催生了人能无限趋于完善的自我信念,并具体体现为对于物质福利的无尽追求,社会上大多数人的胆子是越来越大,如果没有一种严厉的惩罚措施,世界将会怎样,本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一个吴英的落网,造成那么多人被拉下水,我们的制度设计还是很难与社会发展同行。
专业:09社会工作姓名:渠海龙
学号:0970148107
第二篇:法律社会学论文
旁听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开发区法庭之心得体会尼加提25009224
为让同学们零距离接触案件审理,感受法庭庄严,丰富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在东南大学法学院胡朝阳老师的组织下,我班十七人乘坐校车来到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到达后,法院的接待人员耐心细致的为前来旁听的同学们讲解了江宁区法院的概况,并对此次将要旁听的案的案情进行了简单介绍。
下午两点半,法锤一声清脆的响声预示了庭审的开始。首先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然后进入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自由辩论等环节。在检察官的犀利言辞下,被告人节节败退,最终承认犯罪事实。审理完毕后,大家互相交流心得,一致认为,通过这次的实践活动,初步了解了法庭审理的基本程序,对于提高会员法律意识,培养会员法律精神具有重大意义。大家都对法学院下次再举办这样的实践活动充满了期待!
这场精彩的法庭审判最后以宣布休庭择日宣判告终。
这次旁听活动,各位成员都仔细聆听,认真思考,不时翻出随身携带的法条对照。旁听席鸦雀无声,体现了法学院同学良好的精神面貌。通过本次旁听,同学们都积累了不少关于庭审流程等法律实务的经验,受益匪浅,许多同学对此意犹未尽,都盼望着能有更多的法院旁听机会。其中有同学表示:“短短的法庭旁听结束了,但我对法学学习的思考远远没有结束。法学如此博大精深,只在屋里研究理论,闭门造车是无法取得长足进步的。多参加些法院旁听活动,了解法律
实务,不失为在茫茫法学海洋里走向成功的一条捷径。”
这次旁听活动对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以及透过一些现象让我思绪纷飞。。
在维护法律公正的同时,我们是否应该更多地注意社会上的正义,公平。特别是在这个高度发展的市场经济社会。也许我们可以通过更多的教育,付出更多的关心,去实现社会的正义。有人说过:正义体现着博大的爱心,坚守正义的人不爱小家爱大家。
一个婴儿从出生到长大,特别是在受教育的最佳年龄,没有人告诉他要彬彬有礼,他就永远不知道礼貌是什么;没有人提醒他要讲卫生,他就永远不认为随地吐痰有什么错;没有人教会他要自食其力,他就永远不知道嗟来之食怎么不好;没有人要求他们与人为善,他就永远不认为伤害他人的不道德;没有人对他们进行生命教育,他就永远不知道珍惜自己,热爱父母、亲人,尊重自然界所有的生灵。激情犯罪形成的时间极短,都在瞬间突然发生,事先并没有特定的目标及作案动机,常常因为一种极为单纯的欲望顿生犯罪动机。为何有的人会有这样的单纯欲望而不能控制,而有的人却能了,要知道犯罪也只是社会上极少数人实施的行为啊!从社会和家庭的角度看,如果通过社会犯罪预防体系,使这些原本没有犯罪动机的人得到人性关爱,接受法制教育,学会自律,遵纪守法,犯罪现象是不是会有所减少呢?这样是不是更加能维护社会的正义与和平呢?法律要达到的效果不就是这个吗?
通过这次的旁听,通过对被告人留下的印象,我更加不相信世界
上有一成不变的好人或坏人,我不相信仇恨可以解决任何问题;我不相信教育不能使浪子回头;我不相信人性中的善不会被唤醒,我不相信人类能完全丧失他们区别于兽类的良知。正因为这个世界上的确有正义的存在。
完全实现法律程序以及实体上正义是困难的,而实现全社会的正义与和平是就更加的困难。没错,正义来临的确是缓慢的,它需要我们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正如希腊哲学家荷马说的:即使正义的到来是缓慢的,破除邪恶也是必然的。
通过本次法庭旁听,我更加熟悉了庭审程序,同时也对自己今后将要从事的专业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我们是法律专业的学生,以后也大多会从事这方面的工作,甚至会成为立法、执法的领军人物,要扛起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重任。因此在学好书本上的知识的同时,也要多参加社会实践运用法律知识为社会服务。老师们为了这次旁听付出了极大精力和心血,在这里我向您们表示深深的敬意和由衷的感谢。
旁听结束后,同学们集体乘车返回校园。至此,本次法院旁听活动圆满结束。
第三篇:法律社会学论文
中国的法制建设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间的改革开放过程之中,在以邓小平、江泽民等为代表的党中央的领导之下,可以说是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在法制建设中,法律可谓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的本质,从狭义上说,即有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主要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阶层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规定权利、义务,设定权利、职责以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
法律作为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它是与道德、习惯、风俗和纪律等有着一种近似于相互配合并且以法律为最终底线和标准的社会规范。但是又要明确法律不是万能的,它有自己的调整领域,并不能取代道德、习惯、风俗和纪律等社会规范的作用。
第一,法律具有明示作用。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
第二,法律具有预防作用。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这样人们在日常的具体活动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调解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来达到有效避免违法和犯罪现象发生的目的。严格及时有效的执法也可以警示人们,未违法,违法必受罚,受罚不可变通也。这样可以在每一个人的心底上建立起一道坚不可崔的思想行为防线。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收到欲方则方,欲圆则圆的良好的规范效果。
第四篇:法律社会学期末试卷D
福建警察学院法律系2008级
《法社会学》期末考试卷(开卷)
区队:姓名:学号:成绩:
10月14日,吉安县桐坪派出所依法对赵彦鑫故意伤害案进行刑事和解,并作出撤案处理,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此案的终结,让该县刑事和解制度再次吸引了人们的视线。实际上,早在今年4月份,刑事和解制度便在吉安县悄然实施。因政策较为敏感,易惹争议,吉安县警方只顾埋头实践,未向外界声张。事实证明,这一新的司法实践社会效果良好,至今已使40多起轻微犯罪案件达成了和解。
由于轻伤害案件是一种多发性的犯罪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有较高的比例。吉安县公安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陈文根坦言:“在吉安县,每年有四五百起刑事案件,其中1/3属于因各种纠纷导致的轻伤案件。这类案件严重浪费了诉讼资源,降低了办案效率,不利于缓解双方矛盾,社会效果不好。更有些人甚至想:你要我坐牢,我就不赔偿。于是双方僵持不下,甚至埋下后患。”
吉安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刘国新告诉记者,实际上刑事和解的雏形早在几年前就已形成。2006年4月,吉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办理伤害案件的若干暂行规定》,《规定》对故意伤害致他人轻伤乙级以下的案件根据情形可以调解或作行政处罚处理。今年3月份,吉安县公安局领导对此规定高度重视,并积极与检察院沟通。刘国新说:“我们对相关制度反复进行了研究,最终决定试行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制度不再局限于轻伤害犯罪,还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在校学生犯罪、老年人犯罪、交通肇事等案件。”此举开创了全省先河。
今年7月25日上午11时21分,吉安县桐坪镇什香村村民刘小兰与同村人赵彦鑫发生纠纷,赵彦鑫将刘小兰打伤,经法医鉴定,刘小兰的伤势为轻伤乙级。对于此类轻微刑事案件,该如何处理呢?当地群众十分关注。在犯罪嫌疑人深刻认罪真诚悔过、获得受害方充分谅解的基础上,经当事双方充分协商并自愿提出,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主持和解并达成协议:赵彦鑫一次性赔偿刘小兰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400元。吉安县桐坪派出所依法对赵彦鑫故意伤害案件做出撤案处理。自此,当事双方握手言和,冰释前嫌。这是吉安县公安局试行刑事和解制度以来和解成功的一个案例。据了解,从《规定》实施起至今,该局已促成几十起符合条件的轻伤害刑事案件达成调解,受到当地群众赞赏。而在2011年8月底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由正式确立了刑事案件的和解程序,从而为将刑事和解由一种自发进行的“悄悄实施”的司法实践变成有正式法律根据的司法制度做好了准备。
根据以上材料,利用所学的《法社会学》专业知识分析以下问题:
1、谈谈你对刑事和解实践在中国从“悄悄实施”到“立法确认”这一转变的社会背景的认识。
2、谈谈你对刑事和解可能带来的利弊的认识。
第五篇:法律社会学学科特点:开放性
法律社会学的学科特点:开放性
一、法律社会学的界定
法律社会学是法学家的法律社会学,而不是社会学家的法律社会学。社会学家研究的对象是整个社会,包括社会结构、社会制度及二者之间的关系。法律作为社会制度的一部分,尤其是在现代成为主要的社会调控工具,就更不可避免地进入社会学家的视野,但这种进入是作为一个附随对象而受到关注的,法律并不占据重要地位。“因此,社会学家关注法律,并试图以此说明社会的本质与发展规律,而其研究概念和框架则不以法学为限,目的也并非介入法律实践。”1但在法学家那里,法律成为法学家关注整个社会的出发点和归宿。“法律不仅是规则体系、司法过程和正义载体,更是使社会生活有序化的控制工具。因此,法学家不能无视社会变化、只关注书面法律,而必须将法学研究与包括社会学在内的多学科统合起来,进行法律运行和功能的经验研究,根据社会目的批判和改进法律,满足日益变化的社会正义需要。”2
二、开放性特征的决定因素:法律社会学产生的背景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发生普遍的经济危机。各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凋敝,社会矛盾不断涌现。为了缓和阶级矛盾,资本主义国家机器不得不改变以往自由放任立场,采取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手段对经济、社会加强干预,政府制定了一大批诸如设立工人最低工资保障的劳工法和涉及教育、福利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社会和法律产生的新情况急需新的法学理论的支撑,法律社会学应时而起。这种新情况就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社会结构日益分化,利益纠纷也愈来愈复杂化,资本主义国家在制定法律用以解决纠纷和调控社会时必须从社会整体出发。法律社会学是对该社会状况的回应,因此社会状况和纠纷的复杂化性质就决定了法律社会学以整体社会为研究背景。虽然从法律出发,但要综合考虑各种影响法律的法外因素,宗教、道德、风俗习惯甚至性别差异都要纳入到法学家的研究视野。法学家不能再像过去那样固守在“传统的思维空间和法律范畴内工作,仍然只是注释现有的成文法和判例,不为国家的立法和司法积极服务,不为政府解决蜂拥而至的社会问题献计献策,不去考虑法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成功的条件,它就不会有多大用处”,3现在他们必须改变封闭的思维方式和狭隘的眼光,向法律外的世界敞开胸怀。因此法律社会学从它诞生起就决定了它开放性的特质。
三、开放性的体现
首先,法律社会学的开放性体现在研究方式上。法律社会学不纯粹依靠基础法学理论,而且注重借鉴、吸收社会学、人类学及政治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成果。比如坚持社会学的民间立场,采取田野调查的方法对法律个案进行研究。不再局限于只用一种原材料建构雄伟的法律大厦,而是考虑经济、政治、文化等不同素材来创造一个良好有效的法律王国。它把法律视作一种普通的社会现象,研究其与其它社会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不仅关注实在法律内容的严密确定和逻辑的和谐一致,而且把法律分成不同的部分从而视法律为一个动态开放的过程来研究,注重考察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影响因素和实施后的实际社会效果。还有比如说对法律文化的研究,即透过特定社会中人们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法律行为,去探究植根于特定“文化式样”中特定的“法律精神”,也就是关注各种法律的符 1颜毅艺:《法律的自治与开放—当代美国法社会学方法论变革导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5期。2颜毅艺:《法律的自治与开放—当代美国法社会学方法论变革导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5期。3 张文显:《西方法社会学的发展、基调、范围和方法》,转引自李楯编:《法律社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6页。号意义,追问法律制度安排和法律行为背后的“根据”。1
其次,法律社会学的开放性体现在研究对象上。法律社会学跳出固有的法学思维方式,不仅研究国家权威机关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还研究民间风俗习惯、社会团体章程等国家法之外的规则。法律不仅是主权者的命令,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法律社会学创造了一种法律的多元主义,意指不只是出自国家,国家的法只是社会秩序的一部分,而且不必然是最重要的部分,只要是由权威机关—国家、教会、公司、学校或其他社会团体确认并保障实施的规则,就是法律。法律多元主义突出地体现在埃利希的“国家法”(“审判规范”)和“活法”,现实主义法学派的“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法人类学者的“国家法”和“非国家法”等理论中。2
四、开放性带来的弊端
第一,在理论上,开放性进一步造成了法律概念的模糊。古往今来,“法律是什么”,一直是思想家们讨论并试图给出确定答案的问题。从神的理性、人的理性到主权者的命令、民族精神的产物,这个问题是众说纷纭。法律社会学开放性的思维方式,进一步扩大了法律的研究对象,因此也就更进一步加强了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同时,把法律看作一种普通的社会现象,很容易造成本应作为关注焦点的法律在讨论它与其它诸多社会现象的复杂关系过程中迷失了自己。
第二,在实践中,法律社会学在坚持反形式主义立场的同时,也带来了法律在运用过程中的烦恼。在形式主义占据统治地位时期,法官只需成为熟练运用三段论推理来解决问题的工匠。但在现代社会中,法官则需要把自己培养为一名熟练运用法律的艺术家,因为法律已经不再是唯一的国家法,尤其是当政府的方针政策、民众广泛接受的实在的道德与现行法律存在一定的价值冲突时,法律在当事人那里更是变成了可以讨价还价的东西了。因此如何重拾法律的权威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法律社会学的兴起开启了研究法律的新的良好开端,为法学理论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开辟了一条广泛的道路。但在研究法律社会学的法学家那里,他们虽然已经认识到它的好处,却并没有朝此方向做进一步的深入。法学家虽然已经打开了视野,把研究对象从局限于实在法扩展到风俗习惯、社团章程上,认识到法律无法与社会隔绝并致力于研究法律与其它社会现象之间的联系,但社会学或政治学等播种知识的匮乏却使得他们在面对一片肥沃的田地时不知所措,或者依靠粗浅的经验辛苦耕种后却难有收获。所以法学家要想享受丰收的喜悦首先必须努力学习科技文化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
胡平仁:《法社会学的思维方式》,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6期。
胡平仁:《法社会学的法观念》,载《社会科学战线》200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