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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建设规划项目工作安排——13.4.1
编辑:风起云涌 识别码:17-958574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23 11:59:3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小型水库建设规划项目工作安排——13.4.1

《内蒙古小型水库建设规划》编制工作要求

根据202_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的“加大财政对小型水库建设和除险加固支持力度”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对水库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农经[202_]1644号)要求,按照水利部规划计划司《关于做好小型水库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办规计[202_]48号)的总体安排,为积极争取财政对小型水库建设的支持,有序推进小型水库建设,因此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统一安排,由厅计财处组织安排内蒙古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规划处完成《内蒙古小型水库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小型水库规划主要原则:

1、要注重全流域的水资源合理分配,拟建水库的水资源分配,要与已建水库和其他水资源工程统筹考虑。考虑河流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为避免水库之间相互干扰,影响水库效益发挥,较小河流干流和支流原则上只能规划建设1座小型水库。同时考虑旗县水利建设任务繁重,需要水利建设的投入较大,本次规划中河流较多的旗县原则上规划建设不超过3座小型水库。为避免国际和省间的水事纠纷,国际、省间界河原则上不予规划建设小型水库。

2、高度重视征地移民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把征地移民和生态环境作为工程方案比选的重要因素,优先选择生态环境影响小的水库,尽量减少移民数量和占用耕地。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部署,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协调发展。把生态保护放在重要位置,尊重自然规律,从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规划水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方针,统筹考虑水库在防洪减灾、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等多方面的作用,协调好各方面的意见,实现水库综合效益最大化。本次规划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原则上不予规划新建小型水库。

3、为加快小型水库前期工作,促进水库尽早开工建设,对已列入相关规划或已开展前期工作的水库优先考虑列入本次规划。

4、对于防洪、灌溉、供水等效益大、对生态环境破坏小、地方积极性高的小型水库优先考虑列入本次规划。

5、《内蒙古小型水库建设规划》编制过程中,要针对水库建设可能存在的生态环境、移民安置,行业协调、设计和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等问题,统筹考虑已

建水库及拟建水库的关系。

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要求,拟建的小型水库必须纳入所在省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小型水库建设规划。为小型水库建设下一阶段工作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为小型水库建设顺利实施打下扎实基础,我们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开展前期工作,确保前期成果的质量和深度。所以希望地方盟、市、旗县水利主管部门配合完成以下工作:

小型水库建设规划资料收集:

一、基本情况

1、小型水库所在区域自然地理位置、自然地理概况、水文、气象、地质概况等。

为确保小型水库前旗工作成果的质量,在筛选复核时需要以下资料:

(1)气象统计资料(包括水库设计采用的降水、蒸发成果)。

(2)水文资料及计算成果

① 设计径流成果(包括设计保证率的来水过程);

② 设计洪水成果(其中包括设计洪水成果及设计洪水过程);

③ 泥沙资料(包括年淤积量及淤积年限)。

(3)水库基础资料

① 水库水位~面积、水位~库容曲线(其中包括原始库容曲线和淤积后库容曲线)。

② 用水过程(其中包括农业灌溉、工业及其它用水);

③ 泄流规模(溢洪道或泄洪洞泄流曲线)。

(4)水库承担下游防洪任务,需提供防护对象及防洪标准。

2、地区社会经济情况。

3、水资源量及其特点。

二、流域水库(或其他水源)工程建设情况(现状)

已建水库所在流域、所在河流、地理位置(经、纬度)、总库容、规模、水库任务(用途)、与拟建水库的关系。

三、拟建小型水库的必要性

1、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2、以人为本,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和防洪安全的需求。

四、小水库规划依据

1、盟、市国民经济的社会发展规划;

2、有关河流、流域规划;

3、有关水利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等。

小型水库建设规划主要内容:

工程建设地点、位置,所在流域概况,建设缘由及规划依据,建设依据及规划内容,征地移民和生态环境保护,经济评价与效益,工程建设与管理。按以上内容完成拟建小型水库工程简介,并填写三套表格。附表1是流域内各河流上已建(或在建)水利工程情况;附表2是拟建小型水库工程特性表,并对拟建的小型水库先后进行排序;附表3是工程占地实物调查指标表。

根据各盟、市水务(利)局负责上报各地区各流域拟建小型水库的具体设计内容,由我院负责复核各拟建小型水库水文分析计算成果、水利计算成果等其他各项技术指标,并在202_年6月底完成《内蒙古自治区小型水库建设规划》报告的编制工作。

上报的每座拟建的小型水库需要编写工程简介,参照:

如:鸭尔代水库工程简介

(1)规划依据

《阿伦河流域规划报告》(1989年10月)。

(2)工程位置

鸭尔代水库拟建于鸭尔代河中上游,行政隶属于阿荣旗,地理位置为东经123°22′33″,北纬43°23′25″。

(3)流域概况

鸭尔代水库位于阿伦河的一级支流鸭尔代河上,属嫩江水系阿伦河流域,阿伦河流域面积为6297 km2,河道总长310 km,流域平均宽度33 km。坝址控制流域面积93 km2,年径流总量为1116万m3。上下游无任何已建工程。本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较低。

(4)水库任务

水库建设主要以灌溉为主,兼顾防洪。水田灌溉面积0.3万亩,除涝面积0.7万亩。

(5)工程规模

鸭尔代水库防洪设计标准按50年一遇,按500年一遇洪水校核。工程规模为小(1)型,工程等别为Ⅳ等,主要建筑物级别为4级。大坝为心墙土坝,坝高7.9 m,坝长770 m,设计总库容700万m3,死库容68万m3,兴利库容210.6

万m3,调洪库容为421.4万m3。淹没情况:农田0.12万亩。主要工程量。

(6)水库淹没处理和工程永久占地

包括淹没范围内工程占地实物指标表及淹没处理投资估算。

(7)环境影响评价

有无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湿地保护区、保护的水生物及陆生植物等。

(8)工程投资估算:

依据《阿伦河流域规划报告》和物价指数估算,:鸭尔代水库总投资为2688万元。

(9)工程建设与管理

工程项目批复后,立即明确项目建设法人,负责整个项目的建设管理,对施工单位限额主要单项工程及主要设备的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监理单位,严格执行项目监理制,以保证工程进度,工程质量。

由项目法人及时组织各分部、单位及各阶段验收,负责协调设计、施工、管理单位的关系,保证工程及时准确按质按量的完成。最后组织并收集各种验收材料,并组织竣工验收等。

第二篇:小型水库移民工程村庄街道改造工作安排如下

小型水库移民工程村庄街道改造工作安排如下:

1、各自然村必须丈量好米数,迁好占,打扫好卫生

2、清理出各户盖房时的垃圾及障碍

3、人工费及人工管理有各组承担

4、村两委会成员安排3、4组的工作有隋长安负责、2组的工作有张建香负责、任学军负责总协调 5、3、4组的村庄为1000米,2组的村庄为800米。

6、本工程大约投资55万元,上级扶持45万元,村里承担10万元,以审计为准 南羊村亮化工程工作安排:

1、在三个自然村进行安装路灯,一五组村庄安装30盏,二组村庄安装15盏,三四组安装 30 盏,间隔距离大约为35---45米

2、二组的路灯调给一五组,换成高杆灯,一五组南北路的路灯撤掉后,到村里,南北路换成高杆灯,村里前街换成高杆灯。

3、人工及水泥浇筑按标准有各组承担

4、电费、电线、线管有各组承担

5、村两委会成员安排3、4组的工作有任学军负责、2组的工作有张建香负责、隋长安负责一五组

6、本工程大约投资16万元

第三篇: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水库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水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

(一)型水库和小

(二)型水库。

本办法所称小

(一)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包括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本办法所称小

(二)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包括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全县现有在册小型水库70座,其中小

(一)型水库2座,小

(二)型水库68座。列入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计划41座。

第五条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县小型水库防汛抗旱调度,小型水库的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地方乡镇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县区域内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坡脚外30至50米,大坝坝端以外30米至10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

物边线以外10米至50米。

第八条

小型水库工程保护范围为: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70至10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50米。

第九条

兴建工程或其他设施,占用水库工程设施和供水水源的,必须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或建设等效替代工程。

第十条

小型水库工程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工程安全活动:

(一)侵占、损毁坝体、溢洪道、放水涵洞等工程设施;

(二)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采石、开矿、打井、取土、挖砂、筑坟等;

(三)在坝体上放牧、垦植以及其他妨碍管理的活动;

(四)在库区管理范围内进行围库种植、养殖,分割水面等缩小库容的活动;

(五)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砂石、渣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六)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兴建房屋、开挖水渠、堆放物料、晾晒粮草等。

(七)非管理人员操作泄洪、输水涵洞及其他设施。第十一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汛前对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库的进行度汛安全检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检查报告。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防汛预案和汛期水库控制运用计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水库的乡镇编制,并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小型水库按照经批准的防汛预案下泄洪水时,应提前通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管委会,做好预警、转移撤退、分洪等安全度汛工作。

第十四条

病险小型水库进行除险加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地方配套资金,列入县政府财政预算或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属于民生工程考核范畴。

第十五条

小型水库运用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调度。汛期水库调度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十六条

全县2座小

(一)型水库和对村镇、交通干线、基础设施、工矿校区等人口集中区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点10座小

(二)型水库,其余58座小

(二)型水库均要落实行政首长和技术负责人,应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降等与报废由水库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十八条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和大坝安全鉴定由水库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试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小型水库可实行承包经营管理,承包经营管理须与工程管理相结合。承包经营管理小型水库须签订承包合同。承包经营管理合同应明确工程管理、防洪安全、维修养护责任。承包经营合同须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承包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水库运行调度;

(二)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三)不得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一条

小型水库供水,应当优先满足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灌溉、养殖及其他用水。

第二十二条

在小型水库承包经营期内,如遇工程建设需要,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工程建设需要。

第二十三条

小型水库应当建立大坝观测、巡查和养护制度,定期进行观测,及时巡查、维修。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关塘坝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进一步巩固省人大议案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Ⅰ)、小(Ⅱ)型水库工程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小(Ⅰ)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Ⅱ)型水库。

第四条 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承担;使用权归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要由使用单位承担。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逐级、逐个水库签订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水管所(水利所、水利会、水利站,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蓄水、防洪调度、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领导负责制。乡、镇长(主任)是本镇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落实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每宗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镇级党政领导作为水库安全管理的具体行政责任人,负责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

第六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加强对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和领导,增强责任感,强化安全意识,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第七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向县、区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监督管理意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第二章 水库管理和保护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小型水库组建管理机构或管理队伍的具体规定。

第九条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运行管理,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服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抗旱调度。当水库的发电、供水与防洪发生矛盾时,应当服从防洪。

第十条 小型水库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员标准如下:

(一)小(Ⅰ)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人;

(二)小(Ⅱ)型水库配备不少于1人;

(三)重要的小型水库可按实际需要组建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专职管理员采用聘用制,要求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其选聘条件、程序、工作职责、管理与考核、奖惩等办法由县、区水利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聘用人员可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水管所统一管理和考核。小型水库管理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专职管理人员须取得《全国小型水库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强制推行安全检查制度。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汛期前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所管辖的小型水库逐库进行安全检查,提出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对查出有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限期处理,将处理方案和处理结果报送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运行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根据国家防总颁布的《防洪预案编制要点(试行)》的规定编制防洪抢险预案,落实抢险队伍和保障措施,科学蓄水调洪,规范运行管理,确保安全度汛。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水库的具体情况,逐宗设定防限水位,并在水库明显的位置设立防限水位标志牌。

第十四条 切实做好工程的日常巡查、管理、维修养护工作。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遵循水库工程管理的相关技术标准和《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210—98)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和维护,每年定期开展白蚁防治。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水库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每宗小型水库必须建立调度运用、防汛值班、水文报汛、日常检查、非常检查、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等方面管理制度。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 规范小型水库综合经营行为,合理安排水库使用功能。凡是小型水库发包经营必须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县、区水利部门同意,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小型水库须报县、区环保部门同意。原已发包经营权的应报县、区水利部门备案,凡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经营发包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小型水库必须严格控制发包经营行为,原则上不应发包,不得有《*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所列的禁止行为,水库的基本资料应报县、区环保部门备案,原已发包经营权的应按照程序到县、区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库区内从事对水质有污染的养殖业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水库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物。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源水质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配置及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饮用水源涵养区内已种经济林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具体协调和管理工作,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县、区环保部门报告。水库以防洪、灌溉为主要功能的,不宜发包和租赁经营。承包经营管理者应守法经营,服从防洪、灌溉调度,保障水库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对存在险情隐患的小型水库,县、区政府应当限期除险加固,更新改造。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多渠道筹集。

第十八条 县、区政府应根据《*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及其使用、保护以及禁止行为的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 推行水库降等运行与报废制度。对符合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予以降等或报废。需降等运行或报废的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管理经费(含管理人员工资、福利、日常维修养护费等)由所在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使用单位统筹解决。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财政对水库管理人员经费实行定额补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使用权归属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或者具有发电、供水经营性收入的小型水库除外。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制定。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级财政补助资金不落实的,市级财政停止相应补助。

第二十一条 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工资原则上按照当地劳动力人均收入的标准按月核发,通信及交通补贴实行定额包干,市财政每年安排260万元,其中考评和培训经费10万元,按各县、区水库类型和座数实行定额补贴。各县、区应按规定制定相应的经费补助配套标准,每座水库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市级补助标准。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级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人员工资补贴和水库日常维修养护费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 各地应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落实收费办法,加强水费收取力度,保障水库管理经费。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能按要求落实管理人员及管理经费的小型水库,由水库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水库依法提出安全管理强制措施报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放空库容、降等、报废等措施,确保水库防洪安全。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水库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规范管理,严格纪律,凡玩忽职守、渎职、造假舞弊或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凡损坏水利工程设施,违规运行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均应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县(区)水利、环保、林业、农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篇: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实现利用五年时间基本完成现有病险水库消号目标,根据市水务局、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于县境内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勘察设计及施工管理阶段。

第三条 水库工程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按照水库大坝所坐落的行政区(县级以上),由该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地要按照“事权划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建立和落实水库工程建设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水库工程建设程序分为: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

第五条 水库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第六条 为落实工程建设责任制,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公告制度,加固一批,公告一批,销号一批。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水库工程前期工作包括大坝安全鉴定、初步设计等。第八条 工程初步设计前,项目单位必须按照市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评价有关规定完成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安全鉴定成果以五年为期限,超过五

配件未经检验或检测不合格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到位及使用、合同执行等管理,对违反规定和存在问题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为确保工程安全度汛,在建水库迎水面工程必须于当年6月20日汛前完成。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要制定应急度汛方案,在汛期要采取空库运行方式,以确保度汛安全,否则将建设时间推后到汛后,但必须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水务局批准。

第四章 工程验收

第十八条 水库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主持,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

第十九条 水库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按验收规程规定完成各项竣工报告编制及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市水务工程管理站主持。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第五章 检查考核权限和办法

第二十一条 工程检查考核分为自检考核和抽检考核。

第二十二条 自检考核由建设管理处组织实施,局规划建设股派员参加。抽检考核由规划建设股组织,由局领导带队,机关科室负责人(或派员)参加考核。

第二十三条 工程检查考核内容为县境内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勘察设计及施工管理阶段。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及大坝安全鉴定书、工程初

小型水库建设规划项目工作安排——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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