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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编辑:青苔石径 识别码:17-259962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31 00:28:1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具体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对广大工薪族而言,能涉及到的只是“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例如: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等)。

第二篇: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中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免纳个人所得税。

3、根据国税发[1994]89号二

(二)的规定,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

4、根据国税发[1994]89号二

(二)的规定,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

5、财税[1995]82号规定: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继续追问:

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怎样才算是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 补充回答:

即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读国税函[2009]259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工资

薪金所得的内容比较

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www.teniu.cc 2009-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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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达到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的双重目的,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文件。其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

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中就已提出要求:“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协作,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对二者差异较大的,地税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应依法处理。2009比对范围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户数的10%”,国税函[2009]259号只是将该要求进行了具体

化。

针对该通知精神,各企业可先进行自我排查比对,发现问题,尽早解决,积极应对税务机关的核查或检查。现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进行比较,具体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这里所称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

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涉及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免税项目主要有: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155号)规定,税法规定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但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0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两者的比较

通过上述比较可知,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所称的工资口径基本一致,但也存在细小的差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企业所得税作为工资支出,而个人所得税作为免税项目

主要是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这类补贴、津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应作为工资支出,而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不作为工资支出,而个人所得税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

1、企业内设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税法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

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

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因此,企业在福利费中支出的内设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企业向职工发放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均应按规定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1:某企业2008年向职工支付供暖费补贴20000元、职工防暑降温费10000元、职工食堂经费补贴30000元、职工交通补贴

50000元,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这四项支出应计入企业福利费,按福利费扣除的规定在税前列支。但在计算职工个人所得税时,应按规定并入各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企业超出规定范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合理工资薪金”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2:某企业2008年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20万元、失业保险费3万元和住房公积金80万元,分别超过财税[2006]10号所规定的标准,则按照规定,应就超过部分并入职工当期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通过两个所得税对工资口径规定的比较可知,其实两者存在差别还不仅限于上面所说的几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将两者进行认真对比,发现问题及时应对,确保税务机关在检查或核查时能顺利过关。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有什么区别?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比较

为了进一步强化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和个人所得税的所征收管理,税总日前出台了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文件。实际上,先前出台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中就已提出要求:“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协作,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对二者差异较大的,地税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应依法处理。2009比对范围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户数的10%”,国税函[2009]259号只是将该要求进行了具体化。针对该通知精神,各企业可先进行自我排查比对,发现问题,尽早解决,积极应对

税务机关的核查或检查。现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进行比较,具体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五简称《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所称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涉及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免税项目主要有: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155号)规定,税法规定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但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0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两者的比较

通过上述比较可知,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所称的工资口径基本一致,但也存在细小的差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企业所得税作为工资支出,而个人所得税作为免税项目

主要是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这类补贴、津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应作为工资支出,而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不作为工资支出,而个人所得税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

1、企业内设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税法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因此,企业在福利费中支出的内设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企业向职工发放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均应按规定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1:某企业2008年向职工支付供暖费补贴20000元、职工防暑降温费10000元、职工食堂经费补贴30000元、职工交通补贴50000元,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这四项支出应计入企业福利费,按福利费扣除的规定在税前列支。但在计算职工个人所得税时,应按规定并入各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企业超出规定范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合理工资薪金”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2:某企业2008年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20万元、失业保险费3万元和住房公积金80万元,分别超过财税[2006]10号所规定的标准,则按照规定,应就超过部分并入职工当期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通过两个所得税对工资口径规定的比较可知,其实两者存在差别还不仅限于上面所说的几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将两者进行认真对比,发现问题及时应对,确保税务机关在检查或核查时能顺利过关。

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相关规定

【日期】2009-9-23

一、什么是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三、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一)、工资、薪金所得定义: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前提。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要从个人收入中减除生计费用或者按定额或按实际支出减除必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征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20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扣除标准:2008年3月份起,个税按20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四、补贴、津贴所得的免税规定

(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批准免税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中国科学院的院士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3.对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1)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2)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要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3)抚恤金是指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单位性质的职工因病、因公、因战负伤或死亡由国家或本单位按规定发给的一次性或定期的抚慰性的经济补偿。

(4)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个人获得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6.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退职费:是指个人因疾病因公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离开工作岗位,单位按月发给原本人工资收入的40%的部分。

7.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8.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差旅费津贴一般地区20元/天,特殊地

区30元/天,允许在税前扣除。特殊地区是:深圳、珠海、汕头、海南。

(二)税前扣除项目

1.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对按国家规定发给的老干部保姆费(护理费),在计税时允许扣除。

3.住宅电话补贴允许在税前扣除,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4.单位为个人负担通讯费的征免税规定:

对企、事业单位未按市财政局京财行[2000]394号文件规定实行通讯制度改革,为个人手机(包括无线寻呼机)负担通讯费,应区分不同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全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工资薪金所得的免税规定

(一)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的工资、薪金所得 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

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一次性补偿收入”

1.安臵费收入:自2000年6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臵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税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

(三)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四)个人缴付提领取“四金”所得

对个人提领取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征免税的问题,按下述办法执行:

1.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商业保险不适用上述规定。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超规定比例支付所得的计税规定

(一)超过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非免税福利费的计税规定

以下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税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工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的支出。

九、个人取得实物福利的计税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产权证和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

(二)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价格或主管税机关核定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三)考虑到个人取得的前述实物价值较高,且所有权是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对于个人取得前述实物福利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2001年5月1日实施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在第五章用29条(第六十条至八十八条)规定阐述了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其中有:

1.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臵、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

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2.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工作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3.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

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4.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

5.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

第三篇:慰问金、补贴、津贴管理规定

慰问金、补贴、津贴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福利制度,关心和激励员工,使员工感受到公司大家庭的温暖,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为公司福利制度之一。

二、本规定适应于公司全体员工,特别说明除外。

三、慰问金:慰问金包括节日慰问金、红白事礼金、伤病慰问金。

(一)节日慰问金:我国三大传统节日: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公

司以发放现金、超市购物券、节日礼品等形式向所有在册员工表示慰问。工作满三个月的全额发放,不足三个月的原则上以50%或以其他形式发放,特殊情况的需经总经理批准。

(二)红白事礼金:

(1)员工(指管理干部及后勤管理人员)本人、子女结婚或直系亲

属去世,公司表示慰问,标准如下:

① 总监级:1000元及其他物品一份(鲜花、水果、花圈等)。② 部长级:800元及其他物品一份(鲜花、水果、花圈等)。③ 车间主任、线长、部门主管级:600元及其他物品一份(鲜花、水果、花圈等)。

④ 后勤岗位员工:400元及其他物品一份(鲜花、水果、花圈等)。

(2)南京营销中心、湖北营销中心所属辖区域各连锁总店经理本人

或子女结婚,或乔迁,或得子、女等,公司表示慰问,标准为:800—2000元,超过标准的需经总经理批准。

(三)员工伤病探望慰问金

员工因负伤或因病已住院治疗的,公司表示慰问,标准如下: ① 总监级:价值120元左右的慰问礼品。

② 部长级:价值100元左右的慰问礼品。

③ 车间主任、线长、部门主管级:价值80元左右的慰问礼品。④ 普通员工:价值60元左右的慰问礼品。

四、工龄津贴

员工自进入公司始计算工龄(在校生实习期除外)。员工在本公司满一年(含一年)即可享受工龄津贴(统计单位:月),工龄津贴每月5元,每年在12月份工资中发放,工龄津贴最多发放年限不超过10年。

五、生育津贴

育龄女职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符合计划生育的,生育休假(含流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具体如下:

(1)生产部计件员工:以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行政各部室员工基本工资未超过溧水县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本人的基本工资(不含伙食补助)发放;基本工资超过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发放。

(3)休假具体手续期限按《员工手册》规定执行。

六、通讯费补贴

公司主管以上的管理干部等可享受相应的通讯补贴,具体如下:

(1)营销总监、集团公司总监,实报实销;

(2)大区主管每月400元,销售员150元;

(3)部长级每月100元;

(4)供应部主管每月100元,办公室小车驾驶员每月100元,食堂

主管每月100元,食堂采购员每月50元。

七、伙食补贴:所有员工转正后即可享受伙食补贴(少数岗位除外),伙食补贴每月120元。

八、岗位津贴:机手、班长以上管理人员均享受岗位津贴,岗位津

贴以岗位不同每月50—500元不等。

九、考勤员补贴:按《员工手册》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具体实施由人力资源部和所在部门负责。

十一、本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总经理签署后实施。

第四篇:慰问金、补贴、津贴管理规定

慰问金、补贴、津贴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福利制度,关心和激励员工,使员工感受到公司大家庭的温暖,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为公司福利制度之一。

二、本规定适应于公司全体员工,特别说明除外。

三、慰问金:慰问金包括节日慰问金、红白事礼金、伤病慰问金。

(一)节日慰问金:我国三大传统节日: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公司以发放现金、超市购物券、节日礼品等形式向所有在册员工表示慰问。工作满三个月的全额发放,不足三个月的原则上以50%或以其他形式发放,特殊情况的需经总经理批准。

(二)红白事礼金:

(1)员工(指管理干部及后勤管理人员)本人、子女结婚或直系亲属去世,公司表示慰问,标准如下:

① 总监级:1000元及其他物品一份(鲜花、水果、花圈等)。② 部长级:800元及其他物品一份(鲜花、水果、花圈等)。③ 车间主任、线长、部门主管级:600元及其他物品一份(鲜花、水果、花圈等)。

④ 后勤岗位员工:400元及其他物品一份(鲜花、水果、花圈等)。(2)南京营销中心、湖北营销中心所属辖区域各连锁总店经理本人或子女结婚,或乔迁,或得子、女等,公司表示慰问,标准为:800—2000元,超过标准的需经总经理批准。

(三)员工伤病探望慰问金

员工因负伤或因病已住院治疗的,公司表示慰问,标准如下: ① 总监级:价值120元左右的慰问礼品。② 部长级:价值100元左右的慰问礼品。

③ 车间主任、线长、部门主管级:价值80元左右的慰问礼品。④ 普通员工:价值60元左右的慰问礼品。

四、工龄津贴

员工自进入公司始计算工龄(在校生实习期除外)。员工在本公司满一年(含一年)即可享受工龄津贴(统计单位:月),工龄津贴每月5元,每年在12月份工资中发放,工龄津贴最多发放年限不超过10年。

五、生育津贴

育龄女职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符合计划生育的,生育休假(含流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具体如下:

(1)生产部计件员工:以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行政各部室员工基本工资未超过溧水县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本人的基本工资(不含伙食补助)发放;基本工资超过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发放。(3)休假具体手续期限按《员工手册》规定执行。

六、通讯费补贴

公司主管以上的管理干部等可享受相应的通讯补贴,具体如下:(1)营销总监、集团公司总监,实报实销;

(2)大区主管每月400元,销售员150元;(3)部长级每月100元;

(4)供应部主管每月100元,办公室小车驾驶员每月100元,食堂主管每月100元,食堂采购员每月50元。

七、伙食补贴:所有员工转正后即可享受伙食补贴(少数岗位除外),伙食补贴每月120元。

八、岗位津贴:机手、班长以上管理人员均享受岗位津贴,岗位津贴以岗位不同每月50—500元不等。

九、考勤员补贴:按《员工手册》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具体实施由人力资源部和所在部门负责。

十一、本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总经理签署后实施。

第五篇: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规定(本站推荐)

正确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至关重要。那么,怎样算是违规?会受到哪些处分?应当如何正确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

什么样的福利不能发

相关规定怎么说

2012 年2月,中央纪委印发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津贴补贴定义为: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但有些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这些开支包括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判断违规的要件

《中国纪检监察报》曾刊文指出,判断发放过节福利是否属于违规,需要紧扣违纪构成要件,从主、客观多个角度入手,要做到“三看”,即看发放的主体是否特定、资金的来源是否正当、发放的形式是否合规。

一般所说的违规发放过节福利,在形式上多表现为打着逢年过节名义向干部职工随意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或者是发放数额上明显超标的高档奢侈商品等,这些行为既

放津贴补贴的;

十是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是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是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违规发放福利怎么处理

党纪处分:

对一般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给予党纪处分,应按2012年2月中央纪委制定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016年1月1日后,应按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过渡期间,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

监察部、财政部等下发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明确规定:2013年8月1日起,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

也作了明确规定:基层工会可以向会员送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指定蛋糕店的领取蛋糕券。《通知》里规定可以对职工教育活动中的优秀学员(包括自学)给予奖励。这次也明确: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具体执行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和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

部分省的《工会全年节日慰问品标准》如下表: 注意!广东的标准是“全年发放总金额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工会经费收入的30%以内”。

不能碰的“纪律红线”

在法定范围内享受福利,是职工的正当权利。职工福利关乎“暖人心”。过节了,给员工适当发点儿节日福利,借机慰问员工及家属,能增进团队凝聚力,能体现单位领导对下属的关怀,更会使社会各阶层感受到节日的喜庆气氛,是件不失传统又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在上述合法标准下,发放员工福利无可厚非,但下面这三条纪律红线,可千万不能碰!

一是要有合法合规的开支渠道。关于福利费,有关部门有专门的制度规定。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支出是允许的,但是不准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更不能搞变通从下属单位违规列支相关费用。

二是不能把福利“隐身”在其他费用中。中央八项规定

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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