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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编辑:风吟鸟唱 识别码:17-963536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28 18:24:2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印发水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万安县政策性水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三农”工作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县政策性水稻保险工作,帮助广大农户规避化解自然风险,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财政支持。政府把握政策制定、调控和维护稳定的关键环节,在组织、宣传等方面发挥引导作用。县财政在落实国家有关农业保险补贴及其他扶持政策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保障,确保政策性水稻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二)统筹兼顾、试点先行。既统筹兼顾国家、农户和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各方利益,确保政策落实,又考虑我县及农户的实际,实行部分乡镇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广。

(三)市场运作、风险控制。本着“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健康发展”的要求,按照保险经营业务形式和专业技术手段进行运作。充分发挥财政补贴保险费的引导作用,逐步建立完善巨灾风险保障机制。

二、工作内容及试点单位

(一)工作目标。以202_年水稻种植面积为基数,试点乡镇水稻全部投保。

(二)保险责任。根据我县主要灾害特点,因暴雨、洪水、内-1-

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等人力无法抗拒自然灾害对保险水稻直接造成损失,按保险条款赔偿。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收缴标准。水稻保险金额300元/亩,保费18元/亩。其中:中央、省、县财政补贴比例分别为40%、25%、5%,农户承担30%。其中:试点乡镇农户承担的30%保费由县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直接向农户收取。该保费在县人保财险公司出单前一次性缴清,以便出单承保。中央、省、县财政补贴保费在县人保财险公司出单后由县财政核拨。

(四)试点乡镇和期限。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窑头镇、枧头镇、百加镇、潞田镇及韶口乡、宝山乡为首批试点单位。试点期限为二年,即到202_年6月30日止。

三、工作职责

县农业局:负责全县政策性水稻保险的综合协调和宣传等工作,对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督导检查。县农业技术综合推广站负责协助县人保财险公司对各种灾害事故的鉴定、确认等专业化咨询和定性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对政策性水稻保险各级财政补贴经费测算和组织落实等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对“七项自然灾害”提供灾情气象证明等工作; 县人保财险公司:负责政策性水稻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工作;

试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辖内政策性水稻保险的组织领导、宣传发动、保费收取、办理投保等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6月10日——6月30日)。试点乡镇、各部门按照方案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宣传发动工作。

(二)组织实施(7月1日——7月31日)。试点乡镇、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承保签单等工作。

(三)风险管控。县人保财险公司在水稻受灾后,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减灾、减损工作,并根据责任范围内的“七项自然灾害”事故情况,及时赔付到位。

(四)总结提高。每年的三月上旬全面总结上一保险年度政策性水稻保险工作情况,报请上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验收,表彰工作先进,布置下一保险年度的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政策性水稻保险,对建立健全农业风险防范机制,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增强农民的灾害防范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试点乡镇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政策性水稻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政策性水稻保险工作顺利推进,成立县政策性水稻保险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由张建明同志任主任,县农业局罗瑞安、县人保财险公司赖文红同志任副主任,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欧阳兵、县人保财险公司刘晓辉同志,各乡镇农业技术综合站站长,具体负责全县政策性水稻保险的日常工作。试点乡镇也要相应成立水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乡镇水稻保险事宜。

第二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_年无锡市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_年无锡市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_年07月12日 17时01分 33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农业农村 金融保险

“农业保险”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_年无锡市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锡政办发[202_]17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2_年无锡市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202_年无锡市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业保险运行模式和发展机制,促进我市农业保险平稳较快发展,不断提升农业保险保障能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202_年全省农业保险工作发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_]29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2_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坚持“科学发展、统筹兼顾、政府扶持、市场运作、投保自愿”的原则,巩固重点险种覆盖面,探索增加地方特色险种,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宣传,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管理办法,提升服务能力,增强参与主体的社会责任和创新意识,促进我市农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运作模式

202_年,我市农业保险工作继续按照“联办共保”模式,政府和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承担比例为5∶5。为加强风险管控,各市(县)、区要以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名义与市(县)区农业保险承办公司签订联办共保协议。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共保模式,提高共保水平,经公开招投标方式,最终确定202_年我市农业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作为首席承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作为共同保险人承保无锡全市的农业保险业务。首席承保人与三家共同保险人的风险责任承担比例为32:6:6:6。

(二)险种范围

1.种植业主要险种:水稻、小麦、油菜;

2.养殖业主要险种:能繁母猪、奶牛;

3.设施农业参保险种:主要包括设施大棚及肉鸡、育肥猪、肉用仔鹅等主要种植、养殖业品种以及其他种植、养殖参保品种。

(三)保险金额及费率

1.水稻的保险金额设置为300元/亩、500元/亩两档;费率为5%,保费分别为15元/亩和25元/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投保不同档次的保险金额。

2.小麦、油菜的保险金额设置为300元/亩,费率为5%,保费为15元/亩。

3.主要养殖业险种: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1000元/头,费率为6%,保费为60元/头;奶牛保险金额为4000元/头,费率为6%,保费为240元/头。

4.对设施大棚参保品种的保险金额及费率按照《无锡市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实施方案(试行)》(锡农保发[202_]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肉鸡、育肥猪、肉用仔鹅等参保品种的保险金额费率按省规定统一的条款执行。

(四)保费补贴政策

农业保险坚持政府扶持、市场运作原则,中央、省、市、市(县)区各级财政给予保费补贴。

1.对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各级财政保费补贴不低于7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25%,市级给予5%的以奖代补,其余差额部分由市(县)、区给予补贴。

2.对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根据参保品种确定。能繁母猪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80%,其中:省级(含)以上财政为20%,市级对各区给予20%的以奖代补,对江阴、宜兴给予5%的以奖代补,其余差额部分由市(县)、区给予补贴。奶牛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60%,其中:省级(含)以上财政为20%,市级给予5%的以奖代补,其余差额部分由市(县)、区给予补贴。

3.对设施农业参保品种,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20%,市级给予5%的以奖代补。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含奶牛)达到种植业保费收入的5%以上(含5%),市级给予10%的以奖代补。

(五)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1.巩固发展水稻、小麦、油菜、能繁母猪和奶牛5个主要种植、养殖业品种保险。保证主要种植品种的承保面为100%,能繁母猪和奶牛努力做到“应保尽保”。认真落实《省金融办关于实行主要种植业保险无赔款优待政策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2_]28号),进一步增强农民投保积极性。

2.积极开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重点围绕我市农业现代化建设要求,大力发展设施园艺、蔬菜、葡萄、规模畜牧业、地方特色水蜜桃、水产品保险和相关产品责任保险。202_年各市(县)、区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应努力达到农业保险保费总收入的15%以上(含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以及主要种植、养殖业品种以外的其他种植、养殖参保品种)。

3.探索建立农村金融银保合作机制。202_年,我省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试点农业保险基金支持“三农”贷款的银保合作模式,积极服务农村金融建设。为此,鼓励各地探索通过保险手段来化解农村信贷风险的有效途径,建立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

(六)高度重视投保畜禽死亡后的无公害处理工作

投保畜禽死亡后的无公害处理,对于保障食品安全、防止道德风险以及保护农村环境卫生意义重大,各地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开展好这项工作。无公害处理的费用从理赔费用中列支,其中,死亡猪、牛无公害处理费用不超过50元/头,其他畜禽按实际情况列支。

(七)规范农业保险运作

1.规范保险统一条款。为确保风险的统筹与分散,我市农业保险继续实行统一的条款、责任和费率,保险条款、责任和费率一经确定,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2.规范开展承保工作。基层组织在动员农户参保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户意愿,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农民参加保险,也不得将是否参加保险与政府对农民的各种补贴挂钩。禁止村组干部为辖内农户代垫、代交或以理赔款抵交农户应交保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能繁母猪投保档案,对于未配带防疫码耳标的能繁母猪一律不予承保。

3.规范理赔操作流程。为确保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各地要坚持按保险条款和出险事实、责任理赔,对农业保险出险明细及理赔金额等重要情况必须以方便群众监督的方式张榜公布;要努力提高理赔工作效率,零散案件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内赔付。全面推广使用“一折通”或“一卡通”支付受灾农户理赔款,确保理赔款及时到户。各地财政部门应与承办保险公司共同建立能繁母猪理赔周转金制度,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防疫、防病工作,努力降低能繁母猪死亡率。

4.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农业保险政府部分的保费资金及巨灾风险准备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部门要按照“专账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要求,健全财务核算账目,规范保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同时,不断充实巨灾风险准备金,努力增强我市农业保险抗风险能力。

5.规范管理费的提取、管理和使用。管理费总额应控制在总保费的15%以内,专项用于农业保险宣传、培训、承保、理赔、服务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管理费具体计提和使用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农业保险试点政府保费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外金[202_]7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管理费使用和管理的通知》(苏财外金[202_]2号)执行。政府部分管理要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滚存使用”,不得与其他经费混用。

(八)推进时间

各市(县)、区要在8月底前完成水稻和能繁母猪险种的投保工作,10月底前完成奶牛、设施农业保险的投保工作。12月底前完成冬小麦和油菜保险的投保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农业保险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市(县)、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深入基层,了解农民需求,不断发现和解决问题,及时掌握工作进展;要学习借鉴先进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和管理办法,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要认真制定和落实农业保险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完善工作推进考核奖励办法,充分调动广大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农业保险承办公司要努力增强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建立有效的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将农业保险服务关口前移到涉农第一线,使农民在防疫咨询、投保服务、灾后理赔等方面获得及时的保险服务。

(二)加强宣传。各地要更加广泛地宣传农业保险的意义、保险方式、业务流程、政策措施等,增强广大农户的参保意识。要在实践中积极运用各种载体和行之有效的方法,把农业保险与农业生产、农作物灾害和疾病防治技术结合起来,通过送服务下乡,让农业保险进村入户、家喻户晓,让广大农户真正体会到农业保险的优越性。

(三)加强创新。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保险承办公司要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指导,在发展中把握规律,在遵循工作原则的前提下,不断创新工作举措,发挥农业保险服务经济社会的功能和作用;紧紧围绕是否符合保险原理、能否满足农户需求、可否形成科学的理赔方案,全面研究探索农业保险新产品,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的服务领域。

(四)加强培训。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重点要组织开展对相关部门农业保险工作人员的农业保险政策、理论和实务等方面的培训;各市(县)、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重点做好对乡镇及村两级工作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等的培训,做到每个参保行政村至少有一名懂得农业保险知识、了解相关政策的专业人员。

第三篇: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

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2_〕260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础上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起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最大限度提高城乡居民大病救治保障水平。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按照保本微利、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完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在国家确定的原则下,结合我省具体实际,制定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统筹规划,整体布局,不断探索创新,建立大病保险长期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三、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202_年按照人均30元的标准统筹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随着保障水平和政府基本医保补助资金的增加,筹资标准可适当调整。

(二)资金来源。由省级财政部门依据当年参保(合)人数,按统筹标准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财政补助资金中划转至省级财政大病保险资金帐户,实行专帐管理。

(三)统筹层次和范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省城乡居民按照“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报销比例、统一实施方案”原则,享受平等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在金昌、庆阳和定西三市试点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全省范围。

四、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所有参保(合)人员。

(二)保障范围。参保(合)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常规报销后,参保(合)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给予再次报销。下列情况不列入大病医疗保险资金补偿范围:

1.零售药店购药和门诊(包含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等);

2.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3.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

4.超过省、市(州)价格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

5.新型昂贵的非必需的特殊检查、昂贵的新特药品及进口药品费用:如PET-CT、各类胶囊镜检查、靶向治疗药物等;

6.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

7.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

8.其他按国家规定需要自理的费用。

(三)保障水平。全省参保(合)的城乡居民住院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达到起付线5000元的纳入大病保险,以个人自负超过5000元的部分为补偿基数,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5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55%;2-5万(含5万)报销60%;5万元以上报销65%。引导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对在市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市、县级在规定报销比例基础上分别提高5%和10%比例进行补偿。报销额度上不封顶。按照“基本医保+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方式,使城乡居民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0%,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

五、支付方式

(一)资金支付。将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的85%由省级财政根据相关部门的申请,分次直接划转到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账户,其余15%作为考核暂留款,经考核后结算。

(二)报销方式。单次住院合规的个人自负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及时给予大病医疗保险费用的补偿;单次住院合规的自负费用未超过起付线,但年内经多次住院且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在结算末按分段报销比例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1.定点医院。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院分别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定点医院,大病保险不再另行增设定点医院。由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在定点医院设立便民服务窗口,参保(合)患者出院时享受大病保险即时结算服务。

2.异地就医。参保(合)患者需省外异地就医的,要按照基本医疗转诊规定办理,同时,要告之参保地的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所需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由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审核后报销。

六、承办方式

(一)确定承办主体。由省医改办会同省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2家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全省大病保险工作。招标主要包括净赔付率、盈利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中标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规范招标程序。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标机制,规范招标程序。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要自愿参加,依法投标。

(三)实行合同管理。由省医改办与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合作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合)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参保(合)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制度,切实保障参保(合)人实际受益水平。

(四)建立风险调节和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要求,扣除商业保险机构合理运行成本及盈利后,仍有结余的,将结余部分纳入大病保险资金帐户,用于大病保险的风险调节;试行期间,若发生超支,由商业保险机构的盈利弥补。确因政策性因素超支或结余的,可适当调整次年筹资标准。

(五)严格准入条件。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

2.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3.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

4.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

5.商业保险机构总公司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

6.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六)提升服务水平。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授权,可依托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参保(合)患者住院费用进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时,承办机构的信息系统须自动显示,并做好自动监测预警和伴随服务。发挥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等优势,为参保(合)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衔接。与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按照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

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控制风险,降低成本,提升效率,要完善服务流程和工作规范,简化报销手续,做到患者在定点医院出院时及时结报。做好承办区域数据实时监测,每月定期提供数据分析报告。鼓励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

七、加强监管

(一)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切实保障参保(合)人权益。省医改办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日常抽查、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参保(合)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保险监管部门做好市场准入和退出监管,加强市场行为监管,确保有序竞争,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对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的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财政部门要明确相应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基金管理,并按规定进行严格审计。

(二)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各相关部门和机构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探索建立第三方仲裁机制,因特殊检查、使用昂贵药品等产生纠纷时,由第三方仲裁机构依据临床诊疗规范等相关规定仲裁,医疗机构和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应尊重仲裁结果。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制的作用,探索建立并不断完善第三方监管机制和竞争谈判机制,与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

(三)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将与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的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八、实施步骤

(一)招标工作。本方案印发后一个月内,省医改办会同相关部门要完成大病医疗保险招投标、合同签定等工作。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完成信息网络、人员培训、经办服务能力建设等工作。

(二)启动试点。202_年4月底前,在庆阳、金昌、定西3市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

(三)总结经验。202_年12月底前,由省医改办会同相关部门完成对3个试点市检查验收、评估和总结等工作。

(四)全面推开。202_年3月底前,全省全面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大病保险的重要性,精心谋划,周密部署,抓紧抓实。

(二)稳妥推进,及时总结。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考虑大病保险保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循序推进,重点探索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程度、资金管理、运行规范等。注意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加强评估,每年对大病保险工作进展和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各市州医改领导小组要将报告报送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甘肃保监局。

(三)统筹协调,密切协作。开展大病保险涉及多个部门、多项制度衔接,各地要在医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由医改办、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组成的大病保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省有关部门加强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协调。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保监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细化配套措施,并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各地医改办要发挥统筹协调和服务作用,并做好跟踪分析、监测评价等工作。市级医改办要会同相关部门每季度对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服务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服务开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合同条款执行情况、群众满意度等,考核结果上报省医改办。市级医改办定期考核结果同资金拨付挂钩。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四)注重宣传,加强引导。要加强对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密切跟踪分析舆情,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责任意识,使这项政策深入人心,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大病保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篇:关于印发员工福利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员工福利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公司﹑部室:

公司成立以来,始终秉承 “同船共渡百年航,与时俱进奔小康”的企业奋斗目标,抢抓鄂尔多斯经济大发展、大跨越的良好机遇,通过全体恒信人的共同努力,事业不断壮大、规模迅速扩大,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为了回馈广大员工,切实解决员工住房困难,进一步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经集团公司董事会、管委会研究,决定在装备制造基地为恒信所属全体员工建设职工住宅小区,以成本价供给恒信员工。具体方案如下:

一、享受福利住房条件及要求

1、在恒信集团工作的在岗正式员工,且男职工年龄在20周岁至55周岁,女职工年龄在20周岁至50周岁,均有资格报名申请福利住房。在恒信集团工作满5年员工,股东,在恒信集团退休的高层领导不受年龄限制。

2、参与购房的员工必须在恒信服务相应年限。已在恒信集团工作满3年,再签4年以上劳动合同;已在恒信集团工作满4年,再签3年以上劳动合同;已在恒信集团工作满5年的员工,再签2年以上劳动合同;已在恒信集团工作满6年以上的员工,再签1年以上劳动合同,已在恒信集团工作满7年的员工不受年龄和续签合同的限制。

3、外聘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特聘人才,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和管委会研究另行决定。

二、福利住房分配原则

1、按职务级别划分住房面积,即各公司副总经理、集团公司部门经理、三总师、副总裁以上领导、已在恒信集团工作满5年的员工住房面积在173平方米;各公司项目经理、部门经理、集团公司部门副经理、已在恒信集团工作满3年的员工住房面积在130平方米;普通员工住房面积在96-109平方米;双职工可购2套或选择更大面积住房。

2、凡购房面积在13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购买地下车库。

3、在划分住房面积范围内按学历、职务、职称、工龄、获奖情况打分,按分值大小决定选择户型的先后顺序。

三、选房评分办法

1、工龄:自入企之日起,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分,每一年加12分,不足一年每月加1分。

2、职务:集团副总裁职务加30分;三总师职务加28分;各公司总经理职务加26分;集团部门经理和各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加24分;集团公司部门副经理和各公司项目经理、部门经理职务加22分;各公司部门副经理职务加20分;各公司班组长职务加18分。

3、职称:正高级职称加30分;副高级职称加25分;中级职称加20分;助理级职称加15分;员级职称加10分。属公司统一办理的职称不加分。

4、学历:只考虑入本企时的第一学历。研究生学历加25分;统招本科学历加20分;成人自考本科学历加18分;统招专科学历加15分;成人自考专科学历加12分;中专、技校学历加10分;高中学历加8分;初中学历加5分。

4、荣誉:自治区级荣誉加25分;盟市级荣誉加20分;旗区级荣誉加15分;集团公司级荣誉加10分;各公司级荣誉加5分。

5、购房一次性付款者另加50分优先选房。

以上计分实行累加,作为同等购房条件下,优先选房的依据。

四、实施办法

1、报名申请阶段:报名购房的员工,到员工所在单位办公室填报申请表,并附上学位证、职称证、身份证、荣誉证等证件复印件材料,逾期不候。

2、审核阶段:由各公司办公室按照申请条件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证件提交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进行公示。

3、积分核算阶段:各公司办公室将通过复核的员工,按照以上方法将员工积分进行排序,报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审核,审核完毕要将结果张贴在员工公告栏内公示,员工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公示15天后进入选房程序。

4、住房情况公布阶段:恒信集团综合办公室将员工住宅楼面积、房价、位置,公布到各公司,以便员工提前做好购房预算。

5、房屋分配阶段:按照积分从高到低的原则,分批次让员工自行选房,被选的房屋,各公司办公室及时做好跟踪及公布工作,以避免重复选房现象。

五、购房款交付

1、定价:凡满足购房条件的员工均按成本价供给,职工住宅全部为框架结构,加上土地成本价、小区硬化、绿化、管网配套费、管

理费、税费等,现因土地价格未定,所以具体的价格无法确定。暂定均价3300元/平方米,每层差价20元,最终以竣工决算价格计算。

2、付款方式:

①分期付款,签订购买协议7日内,先交1000元/平方米的购房款,剩余房款在签订购房合同后3年内等额还清全部购房款,利率按18%计算。

②办理按揭贷款,签订购买协议7日内,先交1000元/平方米的购房款,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按照银行政策付足首付款,剩余房款办理银行按揭贷款。

③一次性付款,另加50分,优先选房。

六、违约条款

参与购房的员工在恒信工作不足相应的年限,若员工因违反劳动合同被辞退或自动离职,不享受此《员工优惠购房条款》,在离职时要按购房当年市场价5000元/平方米计算房款,将购房款差额一次性补交回恒信集团财务部。若不能在此之前全部还清,公司将按法律程序执行。

七、附则

本方案由恒信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附:内蒙古恒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购买福利住房登记表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第五篇:关于印发《廉政准则》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信联党„202_‟2号

中共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 从政若干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信用社、联社各部(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省联社党委•关于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信联党[202_]15号精神,现将•关于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主题词:廉政建设 检查 实施方案 通知

抄送单位:省联社常德办事处。

内部发送:联社班子成员。

联 系 人:陈肇群

联系电话:0736-5329878 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公室

202_年8月9日印发

(共印50份)

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关于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若干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抓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现根据中央纪委和省纪委、省联社关于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和工作目标

根据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省九届纪委第八次全会精神,把专项检查与整体推动•廉政准则‣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配套制度完善结合起来,全面推进•廉政准则‣的贯彻执行。并以此为契机,着力解决当前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突出问题,促进和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进一步推动我县农村信用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一)检查范围

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包括单位:县联社机关各部(室)、各信用社。

此次专项检查包括以下党员领导干部:联社党委成员、各信用社正、副主任中的党员负责人。(二)检查内容

1、各单位各部门主要就以下内容开展检查:(1)组织学习•廉政准则‣的情况;

(2)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重点查找和整改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利用信贷管理、资产处置、物资采购、基建装修、人事工作中的职权,索要、收受礼金、礼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委托理财或获取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二是违规多占和买卖住房,违规经商办企业,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为家人亲友经商办企业违规提供贷款、采购等不正当交易机会;三是公务活动中超标准接待、购车、基建装修及公款送礼等奢侈浪费行为;四是利用婚丧喜庆等事宜大操大办,或者利用职务调整前突击安排人、财、物等工作,甚至以此借机敛财;五是虚报业绩、瞒报案件等不真实反映经营管理情况,以及虚报个人基本信息的行为。

(3)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信访举报及案件的受理、核查、查处情况。

(4)建立健全•廉政准则‣相关配套制度措施及围绕完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清理相关制度、规定文件的情况。

2、党员领导干部主要就以下内容开展检查:

(1)围绕遵守“八个严禁”、“52个不准”进行对照检查、自查自纠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按规定遵守了“八个严禁”、“52个不准”,对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了纠正整改以及是否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中进行了对照检查。

(2)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按时、如实、全面地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了规定事项。

(3)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主要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及家属投资办企业情况,党员领导干部涉及假冒名贷款及违规担保贷款方面的情况,财务管理及财经纪律执行方面的情况。

三、组织实施

(一)县联社成立•廉政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农村信用社专项检查活动的组织领导。县联社党委书记杨坤忠同志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县联社党委副书记易继东同志、纪委书记冯世辉同志任副组长,党委办公室、人力资源部、会计财务部、稽核监察室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联社稽核监察部,负责专项检查的日常工作。

(二)各信用社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四、实施步骤

专项检查工作自本•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2_年9月30日结束,主要包括动员部署、自查自纠、督查整改、建章立制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上旬)召开动员会议,安排部署专项检查工作。主要任务是学习传达 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报上县联社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中下旬)各单位党组织要认真按照中央纪委和省纪委关于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召开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所列检查内容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按要求撰写个人自查自纠报告。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纠正处理。自查面必须确保达到l00%,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自查情况负责。

联社党委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的自查自纠报告于8月25目前交市办事处专档保管;联社各部(室)、各信用社个人自查自纠报告统一于8月20日前报送县联社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迎接省联社组织的抽查。

(三)督查整改阶段(9-10月份)县联社在自查自纠基础上,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原则,组织力量对各单位进行督促检查,检查面为100%。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确保纠正及时、处理到位、防范有效。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公示,并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省联社抽查时将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查阅文件资料、受理信访举报、组织民主测评等形式,对抽查单位开展•廉政准则‣ 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包括工作要求落实情况、自查覆盖面、纠正处理情况、专项治理开展情况等。各单位要对专项检查工作认真总结,各信用社于10月5日前向县联社报送。

(四)建章立制阶段(截至10月底)各信用社要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具体意见,将建章立制融贯于专项检查工作全过程。认真梳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制度,针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着重围绕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创新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制度,同时,对不适应的制度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或废止。

五、工作要求

•廉政准则‣对于推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意义重大。此次专项检查是中央推动•廉政准则‣贯彻落实的重要举措,各信用社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精心组织,确保中央、省委和省联社的要求落到实处。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各信用社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其作为一项紧迫的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 程。各信用社主任要亲自部署、具体安排、精心谋划、落实措施、形成合力,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要求,不走过场。各信用社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扎实抓好督查整改,从严要求,防止走过场。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参与到专项检查中去,对照准则做好自我检查,增强遵守•廉政准则‣的意识,做学习、落实•廉政准则‣的表率。对专项检查工作中敷衍塞责、走过场的,要责令整改;对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对自查自纠不深刻,零问题、零案件,举报投诉较多的单位要进行重点核查;认真受理信访举报,严肃查处典型案件,发挥警示作用,推动专项检查工作深入开展。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讲求工作实效,按规定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信用社要全方位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宣传栏、黑板报、网络、内部刊物等,加大宣传•廉政准则‣和本次专项检查,使广大人民群众和党员干部正确认识当前反腐倡廉形势以及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从而主动参与到反腐倡廉建设中来,为•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认真总结,深化成效。各信用社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掌握规律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纠正整改。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以点带面,指导工作。积极探索推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不断完善、创新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制度体系,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 廉洁自律方面的突出问题,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实际成效。

附件:

1、单位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报告格式

2、个人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报告格式

3、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个人自查报告 撰写要求 附件l:

单位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报告格式

关于《廉政准则》贯彻执行情况白查自纠的报告 : ××纪委:

××党委年 月 10

日 附件2:

个人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报告格式

关于《廉政准则》贯彻执行情况自查自纠的报告 ××纪委:

x单位××职务×××(姓名)

年 月 日 ×附件3:

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个人自查报告撰写要求

认真对照•廉政准则‣,重点报告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守政治纪律、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情况,遵守“八个严禁”、“52个不准”的情况。自查报告内容要具体详实,体现岗位特点。重点是个人的情况而不是班子的,是“廉政”而不是“履职“,是如何“做”而不是如何“抓”。遵守“八个严禁”、“52个不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自查,并写出报告。

一、职权行使和职务影响方面的情况:任现职以来选拔任用干部情况(包括是否有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超职数超规格配备干部等,此项为“一把手’’和分管领导自查内容);是否有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情况(基建装修工程项目、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资产处置、规划调整等)是否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情况(在矿山、贷款支持的项目、餐饮、娱乐场所中投资入股或占干股,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利用职权委托理财和利用资产处置等内幕信息谋取私利等);本人任职以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本人及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操办或参与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等);任职以来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处理的情况(包括本人及配偶、子女收受的数额及上交、退还情况等)。

二、公务消费方面的情况:本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包括相对固定使用车辆台数、车型、价格、排气量、购买时间及更换情况;是否使用军车号码等);本人办公用房使用情况(包括房间数量及使用面积等);任现职以来因公出国(境)情况(包 括次数、时间、事由、组团单位及费用开支情况等)。

三、个人有关事项方面的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配偶、子女的工作或从业情况(包括工作或从业单位,任职、提拔情况,是否移居国境外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经商、办企业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情况(包括证照的取得时间、有效期限及保管处所情况;因私出国境的次数及事由等)。

四、需要反映的其他方面情况: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及家属投资办企业情况,党员领导干部涉及假冒名贷款及违规担保贷款方面的情况,财务管理及财经纪律执行方面的情况。

关于印发水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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